一、论部门预算的理论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于丽春[1](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吴书涵[2](2020)在《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体制法制困境与出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新区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项体制创新。作为一种体制创新,城市新区管理体制如何设置,是整个新区发展走向的关键因素。截至目前,只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已设立一级政府,管理体制发展成熟。其他城市新区在快速崛起的过程中,往往设置管委会作为新区管理体制,具有强烈的“大部制”特征,有助于新区“轻装上阵”,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然而,在非国家级新区管理体制研究较少,法律法规相对欠缺的背景下,“管委会”体制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模式不够成熟,在实践中所需承担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无法得到立法的及时回应,从而带来城市新区管理体制的诸多法制困境。河源江东新区作为非国家级新区,设置管委会对新区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与其他大部分非国家级新区存在许多共性特征,其管理体制所面临的法制困境也与其他大部分非国家级新区相似。本文以城市新区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在全面梳理城市新区历史发展,科学分析城市新区功能定位基础上,通过多样化的调查研究,全面把握了河源江东新区管理体制现状,以及新区存在的管委会主体法律地位模糊、执法保障的缺失、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乏等法制困境,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分析了河源江东新区法制困境存在的原因。在借鉴其他城市新区管理体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立法是解决河源江东新区的管理体制法制困境最适当的选择,并提出通过制定有关河源江东新区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创新新区管理体制,完善新区执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体制法制困境的解决,有利于河源江东新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施更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民生公共服务,为新区进一步科学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薛峰[3](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研究指明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张继恒[4](2018)在《走向“经济法法理学”:经济法研究进路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中国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西方范式与本土话语之间的冲突,以及由此提出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研究"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研究进路的反思和追问。通过梳理与评判既有成果可以看出,法教义学进路的经济法研究研究虽然获得了一定发展,但未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却不宜走向法教义学的立场;经济法跨学科研究尽管有着还未实现的潜力和继续成为学术增长点的可能,但将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引入经济法研究只能作为思考经济法的一个辅助工具。经济法法理学实质上是对经济法教义学、经济法跨学科研究等研究范式的改造和拓展。它秉持经济法之法哲学立场,取向哲理性的经济法知识,以实现对经济法的整体性阐释为己任,以期促进经济法研究中国化。
程曈[5](2017)在《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国内经济发展正在寻求转型升级,要求企业更好满足社会需求,提供更好质量、更高层次的产品。制造业行业正在面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趋势下除了要求企业关注自身产品,更要求企业关注其内部管理。财务控制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中的重要部分、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却被不少企业所忽略。财务控制是一个整体、系统的过程,应从全局把握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文章采用案例研究法,将基础理论与案例实际相结合。首先梳理国内外关于内部财务控制的理论,介绍相关概念、内容和方法。接着从案例公司——A公司的实际情况入手,分析其组织结构、职能分工、主要财务活动及过程,发现公司存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预算管理不到位,业务活动中控制不完善,存在潜在财务风险、财务信息处理效率较低五个问题。接着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五个方面对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进行优化。财务控制环境方面主要从完善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关注协调内部人关系、建立全局性的风险管理框架四个方面考虑;预算管理从预算目标的制定、执行、分析考核等方面考虑;业务活动方面主要优化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存货管理、投资筹资活动中缺失的相关控制;信息化建设方面积极推进ERP系统在公司上线运用,整合与共享内部财务及相关业务信息;内部监督方面考虑强化内部审计职能,从职能定位、机构设立、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加强。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保障措施:优化内部财务控制人员配置;加强执行人员教育和培训;完善财务监督和检查制度。从A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对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优化,最后提出保障措施。完善内部财务控制是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完善内部财务控制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希望文章对A公司日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戴震[6](2017)在《新预算法实施后县级政府预算管理问题研究 ——以Y市F区为例》文中认为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公共财政。所有公共财政的收和支都要通过政府预算来安排和控制,所以,政府预算又是整个财政体系的基石,它一方面是国家财政资源的分配方案,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蒸蒸日上,我国预算制度的发展也从未停止前进的脚步。1994年,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旧预算法)颁布实施,旧预算法颁布后,我国的预算制度经历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及政府采购改革等。与此同时,政府预算出现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完善、预算公开领域的实践硕果累累等"新常态";旧预算法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修法的呼声越来越大。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旧预算法的决定,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完善了全面公开的预算制度、细化了政府预算编制、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审查监督机制并且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理论上讲,新预算法的实施,解决了以往政府预算管理实践中的诸多痼疾,县级政府预算在"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预算公开的实施、完善预算编审程序、加强人大审查监督、规范政府债务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新预算法一定程度上巩固了财税体制改革和现代预算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果,但由于新预算法实施时间还比较短,相关配套的制度和规定还在完善。目前国内外政府预算的研究主要是结合经济学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在宏观政府预算理论和计算模型方面介绍的比较详尽,对微观层面的政府预算研究只是停留在原则、法规层面的介绍,缺乏指导性的理论研究,加之新预算法颁布执行时间较短,新预算法实施后,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现状,对县级政府预算管理的研究十分匮乏。本文结合Y市F区在新预算法实施后的预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政府预算管理的相关过程为线索,从政府预算编制与审批实质重于形式、政府预算执行与调整不严格、政府预算监督与评价不完善、政府预算配套管理需要改进几个方面,概括了新预算法实施后县级政府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县级部门对下属单位管理薄弱、人员匮乏等独有特点,从营造良好的预算管理环境、改进预算编制执行的过程、完善政府预算监督评价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为县级乃至各级政府更好的执行新预算法及深化政府预算改革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孙景怡[7](2017)在《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公共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发展,公共采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的转变密不可分,既体现了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也是促进政府变革的手段。治理变革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是公共采购的大背景,公共采购亦是公私协作治理和网络治理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较多,但主角是交易的双方,即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可以基本被划分到公私两个相应的范畴里。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实质上是“受雇的管理员”,“经济人”假设、委托代理关系等从不维度反映了采购人与采购官员间的公私关系;供应商及其员工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公私关系;在公共采购中还存在着采购人、供应商作为整体与纳税人(或说公众)之间的私与公的关系等。在公共采购多维度的公私关系中,围绕采购人展开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外部公私关系)、采购人与采购人员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内部公私关系)构成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主要内容。同时,公共采购被视为一个起于预算终于评估的管理链条,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各环节,公私关系贯穿着整个公共采购链。公共采购法应当涵盖整个采购链条,调整公私主体自身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以及采购各方协作中的一系列的公私关系。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研究,是外部环境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中国公共采购法行政部门推动、片段式立法以及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界定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基本范畴、分析现有理论及其不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提出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中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并从静态的采购人、动态的采购流程(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履行)、救济的质疑与投诉、外部环境的电子信息化的影响等维度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上述特征进行论证,发现域外有关法律在平衡、处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中较好的方法、措施,分析中国公共采购法发展中仍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十部分内容,包括绪论、八章正文和结语。绪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创新和不足进行了介绍。在八章正文中,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对公共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关系、公共采购的多维度差异、公共采购链的分析,界定了公共采购、公共采购法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公共采购参与主体的分析,提炼出公共采购中公私关系的维度,并阐述了研究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全文的核心,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有关的法学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行政合同、双阶理论等存在的不足在于没有从根本上抓住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本质;同时,借鉴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认为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多维度存在、公共采购合同混合论的共识、公共采购法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综合运用说明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上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第三至第八章是对公共采购法公私耦合关系的特征的详细论证,从采购人员职业化、预算和采购计划、合同订立、合同履行、救济、电子化采购等角度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展现了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三大特征,展现了公共采购法从预算民主框架下的公私互动、行政程序(仍有争议)中的公私选择、平等基石上的合同管理等核心理念的演化过程。第三章以美国采购官制度为比较论证了采购人员职业化是解决采购人自身存在的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问题的关键,并对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当“刺破采购人面纱”、积极推进采购人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第四章通过对公共采购预算文献分析和采购计划制度的比较,提出预算民主为公共采购预算制度、采购计划制度确立了框架,采购计划制度则是落实预算民主的路径之一,中国应从公私两个角度完善公共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第五章研究了合同订立中的公私关系,合同订立制度对公私主体的规制与激励体现在严密的程序、竞争的要求、多样的方法、严格的责任、合理的职能中,中国公共采购法应构建起系统、多样、严密、灵活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系。第六章阐述了合同履行中合同管理是公私双方“平等”履行合同的保障,通过对域外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梳理,发现监管机构、监管责任、对合同变更、终止和分包的严格的法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公私利益的平衡恰恰是“平等”的保障措施,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尽快补齐合同管理的短板才能真正实现公共采购法的多维度目标。第七章对质疑与投诉中主体、范围、独立审查机构以及鼓励协商解决等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中国公共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应合理确定质疑与投诉的主体和范围、改进程序、鼓励协商等建议。第八章对电子化公共采购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影响进行了文献分析和制度比较,认为中国电子化采购应克服公共采购制度不足、电子化采购带来的新问题的双重压力,并充分考虑中国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特点,加强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的顶层设计。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建议。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理论、通过对公共采购国际规则和公共采购发达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力图把握其对公共采购链中公私关系处理的规律、方式。创新点在于提炼出公共采购法中公与私的基本范畴、运用系统论和比较的方法总结出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多维度特征、渐变特征和双向规制与激励的复式特征,从公共采购链的每一环节和整体论证了公私关系的特征,探讨了具体制度中如何平衡、处理公私关系。本文不足之处在于对有关法律的比较主要局限于美国和欧洲,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采购制度的掌握、分析不够;限于能力,对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有关公共采购的方法、模型等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肖韵[8](2017)在《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管竞争是指监管权力机构为了扩大监管权力影响范围,争夺监管资源所进行的一系列试图超越和压倒其他监管机构权力作用的行为总称。金融监管机构的多样性、监管制度的复杂性以及监管资源的稀缺性在客观上促成了金融监管竞争。在专业化分工和分权制衡理论下,监管竞争中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和良性互动应该对防止权力滥用,提高监管效率起到积极的影响。不过,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各监管主体的利益诉求、监管目标和监管策略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从而导致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秩序紊乱,消极竞争行为频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受到影响。在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中,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并存。就积极竞争而言,由“宝万事件”所引发的中央金融监管层合力调停事件并清理整顿相关不合法灰色地带,是金融监管积极竞争的典型事例。不过,由于多重因素的限制,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更多是以消极竞争的状态出现。从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2015年股市调控中的监管协调失序,到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中的央地分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的地方竞赛,再到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中两国之间的数次交锋与博弈、各国对巴塞尔协议落地差异化实施等,事实说明在多元化、分散化的金融监管格局中各类型、各层级的监管机构之间均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消极竞争现象,这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以我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为对象进行分析、研判。从竞争发现理论出发,监管竞争虽然导致了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等问题,但其仍具有积极、合理的一面。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来发挥监管竞争机制的优势,消解消极监管竞争所引发的各种弊端,可以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改革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面对监管竞争问题,不应该进行一味地否定和抛弃,而应该发现和挖掘监管竞争的潜在价值,现实金融监管整体效果的提升。对于监管竞争问题的解决方案,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经验可以移植,我们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探寻规制金融监管竞争的中国之路。从我国金融监管竞争产生和特点反映,其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国际地位等因素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未从理论和制度上廓清和型构监管机构关系的合理位阶,未进行科学的权力配置和秩序安排,以及在国际金融监管中的话语权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是导致我国各类消极金融监管竞争现象出现的原因所在。维护监管竞争秩序,规制消极监管竞争行为,是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发挥的关键因素。本文主张以“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相结合构筑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属性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并且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确认、规制和保障,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合理且合法的制度安排,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摩擦,增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化“监管竞争”为“监管竞合”,建构“多中心”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而推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良性发展。本文正文部分共五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对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一,通过已有理论的研究,总结出金融监管竞争既可积极亦可消极的特征,并主张“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的二元构造是对金融监管竞争进行制度优化的支撑理论,并通过法律进行控制、维系,其能够更为客观地解释监管竞争秩序状态和科学构建监管竞争的合理秩序。第二,通过效应分析金融监管竞争的优点与劣势,为如何将监管竞争化“冲突“为“竞合”提供依据。第三,认为有限理性和资源稀缺是金融监管竞争产生的前提假设,解释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逻辑,这为监管竞争的秩序建构和法律规制提供了解决的方向。第四,通过对金融监管竞争维度、范围、方式与策略的分析,为研究各类监管竞争现象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思路。第五,对我国金融监管竞争进行类型化分析的重要性和分类标准进行阐述。第二章对我国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角力与协调失序现象进行考察。通过对我国当前三套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比较分析,揭示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制订过程中的差异与冲突;通过对2015年股市调控行动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失序现象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上述分析认为,中央监管机构多重职能目标、追求部门利益以及行业俘获影响是导致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发生的主要致因。第三章对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厘清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行动,发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博弈问题;通过比较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揭示出金融监管的地方竞赛问题。这些研究揭示表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不明,中央金融监管政策欠缺针对性,以及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失灵是央地以及地方间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产生的内生逻辑。第四章透过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事件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过程的考察,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活动中出现的监管竞争现象进行分析。通过上述事例分析,发现当前国家间金融实力较量、国家金融主权的侵犯与维护以及国际金融标准的软法属性是导致国际金融消极监管竞争存在的主要因素。第五章以制度设计为视角,对各类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行制度重塑,实现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合的转变,消解各类消极监管竞争行为,从而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的显现。首先,考虑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环境,认为中央金融监管格局可适当借鉴双峰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理念,突破监管竞争弊端,防止出现监管冲突、监管套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央与地方构建分层监管模式,中央的监管重心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地方的监管重点在于其监管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金融服务。“多元双峰”与“双层”监管模式,既可以避免分业监管的缺陷,又可以有的放矢,发挥监管竞争、专业化与分权制衡的优势,消除单一监管所带来的风险。其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监管协调专门机构的设立以及统一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等方式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其实效性。再次,通过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进行匹配、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政绩考核的方式对地方逐底监管竞争进行治理。此外,通过加强我国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建设和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话语能力,建议设立正式、合法、独立且具有执行力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强化国际金融标准的实施,来保障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竞争得到有效约束。最后,重视反垄断法、司法制约机制、行业协会和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多元化的外部力量,对监管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陈征[9](2015)在《2010—2014年中国宪法学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说明在2010年至2014年间,我国宪法学研究尽管或多或少受到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但仍然在前些年研究的基础之上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除了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和宪法基本理论、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制度以及方法论这些传统热门研究领域的研究日渐精细化,关于部门宪法、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研究成果也日渐繁荣。在某些领域,追随热点事件展开的研究与21世纪最初的十年相比并无减弱之势。本文梳理和总结了过去五年间关于上述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并简要对中国宪法学的未来发展予以展望。需要声明的是,限于篇幅和笔者的阅读范围,本文的梳理和总结不可能全面涵盖所涉及领域的全部研究成果。
玉莉[10](2014)在《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部门预算是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的综合体现,是推进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化公共财政框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各部门管理与调控能力、改善财政资金使用状况的有效手段。实现部门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已经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公路行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作为广西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承担者,广西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部门预算管理既是广西部门预算进一步改革的需要,又是保证广西公路事业发展计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对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现状与改革历程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广西乃至国家有关部门预算的法律法规以及公路部门的事业发展计划,找出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积极探索有效地解决措施,提高公路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水平,为广西公路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全文共分为5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以及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第二章阐述了部门预算管理、公共财政等基础理论;第三章分析了广西公路部门预算改革历程与现状;第四章对完善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体制的建议和措施;文章末尾总结了研究结论,并对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研究进行了展望。
二、论部门预算的理论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部门预算的理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体制法制困境与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新区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城市新区的法理界定 |
一、城市新区的概念 |
二、城市新区与相关概念 |
第二节 城市新区的历史发展 |
一、城市新区“点极化发展”阶段(1992-2009) |
二、城市新区“均衡化发展”阶段(2010-2013) |
三、城市新区“常态化发展”阶段(2014-至今) |
第三节 常态化发展阶段城市新区的功能定位 |
一、经济发展新引擎 |
二、改革创新新平台 |
三、城乡统筹发展新示范 |
第二章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体制现状、法制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体制的现状 |
一、河源江东新区的由来 |
二、河源江东新区现行管理体制 |
第二节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体制法制困境 |
一、管委会法律定位模糊 |
二、执法人员资格缺失 |
三、执法物质保障缺乏 |
四、权力运行监督缺位 |
第三节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体制法制困境原因分析 |
一、城市新区中央立法不健全 |
二、江东新区地方立法缺失 |
第三章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体制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解决江东新区法制困境的路径选择 |
一、城市新区管理体制的三种模式 |
二、解决江东新区法制困境的三条路径 |
三、地方立法:困境解决的现实选择 |
第二节 新区管理体制设置的法治化 |
一、新区组织体制的法治化 |
二、管理职能的制度化 |
第三节 健全新区执法制度保障 |
一、建立公务合作制度 |
二、构建执法人员保障与考核机制 |
三、加强执法财政保障 |
四、完善执法物质装备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
一、建立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 |
二、加强纪检监察监督机制 |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走向“经济法法理学”:经济法研究进路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法教义学进路的经济法研究:一个规范性评估 |
三、经济法跨学科研究的总体审视 |
(一) 几个主要分支 |
1. 经济学与经济法研究 |
2. 政策经济法研究 |
3. 经济法的法社会学分析 |
(二) 经济法跨学科研究面临的危机 |
四、走向经济法法理学———以“经济法法律关系”理论的建构为中心 |
(一) 何谓经济法法理学? |
(二) 经济法法理学与经济法法律关系理论的建构 |
(三) 经济法法理学研究的基本纲领 |
结语 |
(5)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内部财务控制概念 |
1.2.2 内部财务控制内容 |
1.2.3 内部财务控制方法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内部财务控制概述 |
2.1.1 内部财务控制涵义 |
2.1.2 内部财务控制主体 |
2.1.3 内部财务控制客体 |
2.1.4 内部财务控制的基本方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控制论 |
2.2.2 系统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3章 A公司概况及内部财务控制现状分析 |
3.1 A公司概况 |
3.1.1 公司基本情况 |
3.1.2 公司组织架构 |
3.1.3 公司的发展规划 |
3.2 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现状 |
3.2.1 财务机构的设置 |
3.2.2 销售收款活动控制 |
3.2.3 采购付款活动控制 |
3.2.4 存货管理活动控制 |
3.2.5 货币资金活动控制 |
3.2.6 投资筹资活动控制 |
第4章 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 |
4.1 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 |
4.1.1 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
4.1.2 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
4.1.3 业务活动中的控制不完善 |
4.1.4 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
4.1.5 财务信息处理效率较低 |
4.2 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公司高层管理理念落后 |
4.2.2 财务制度不健全 |
4.2.3 财务信息化落后 |
4.2.4 内部监督部门的缺失 |
第5章 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优化及保障措施 |
5.1 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优化 |
5.1.1 优化财务控制环境 |
5.1.2 完善预算管理活动 |
5.1.3 优化主要业务活动相关控制 |
5.1.4 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建设 |
5.1.5 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
5.2 保障措施 |
5.2.1 优化内部财务控制人员配置 |
5.2.2 加强执行人员教育和培训 |
5.2.3 完善财务监督和检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6)新预算法实施后县级政府预算管理问题研究 ——以Y市F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1.1 政府预算及管理相关概念 |
1.1.1 政府预算 |
1.1.2 政府预算管理 |
1.2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1 选题的背景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政府预算研究综述 |
1.3.1 国外政府预算研究综述 |
1.3.2 国内政府预算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政府预算研究总结 |
1.4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新预算法主要变化及新法实施后县级预算管理的成果 |
2.1 新预算法主要变化 |
2.1.1 完善了全面公开的预算制度 |
2.1.2 细化政府预算编制 |
2.1.3 改进预算控制方式 |
2.1.4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
2.1.5 强化了政府预算审查监督机制 |
2.1.6 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
2.2 新预算法实施后县级政府预算管理取得的成果 |
2.2.1 "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初步建立 |
2.2.2 预算公开全面实施 |
2.2.3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更加完善 |
2.2.4 人大审查监督力度得到加强 |
2.2.5 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 |
第三章 新预算法实施后县级政府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 政府预算编制与审批形式重于实质 |
3.1.1 构建"全口径"预算体系存在困难 |
3.1.2 "二上"环节流于形式 |
3.1.3 定员定额方法不完善 |
3.1.4 预算批复程序不符合县级实际 |
3.2 政府预算执行与调整不严格 |
3.2.1 预算调整不规范 |
3.2.2 政府债务风险依然存在 |
3.3 政府预算监督与评价不完善 |
3.3.1 人大审查监督力度需要加强 |
3.3.2 预算公开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
3.3.3 县级绩效预算起步困难 |
3.4 政府预算配套管理需要跟进 |
3.4.1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不规范 |
3.4.2 政府和部门支持力度不足 |
第四章 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预算管理的建议 |
4.1 营造良好的政府预算管理环境 |
4.1.1 完善新预算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
4.1.2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
4.1.3 提高政府部门重视程度 |
4.2 改进预算编制执行的过程 |
4.2.1 细化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 |
4.2.2 建立"二上"环节配套约束机制 |
4.2.3 预算批复程序因地制宜 |
4.2.4 严控政府债务风险 |
4.3 完善政府预算监督评价机制 |
4.3.1 加强人大审查监督力度 |
4.3.2 解决预算公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4.3.3 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
4.3.4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语义限定及研究的必要性 |
1.1 公共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发展 |
1.2 公共采购的多维度差异 |
1.3 公共采购法应当涵盖整个公共采购链条 |
1.4 研究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必要性 |
1.4.1 研究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是公共采购的内在要求 |
1.4.2 研究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是外部环境的必然要求 |
第2章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有关理论及特征分析 |
2.1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有关理论分析 |
2.1.1 政府合同、行政合同、国库理论、双阶理论及其不足 |
2.1.2 基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思考 |
2.2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特征 |
2.2.1 功能视角:公私主体相互作用的多维度特征 |
2.2.2 流程视角:公权力与私权利强弱的渐变特征 |
2.2.3 责任视角:公私主体规制与激励的双向复式特征[] |
第3章 主体视角: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公私关系的支点 |
3.1 公共采购人员职业化制度包含了对采购人员的规制与激励 |
3.2 美国合同官制度在采购人员公私身份转换中的作用 |
3.1.1 美国采购人员责任(权力)的法律化 |
3.1.2 美国采购人员的能力建设 |
3.3 中国采购人员职业化的进展、问题与建议 |
3.3.1 中国采购人员职业化的进展 |
3.3.2 中国采购人员职业化的问题与建议 |
3.4 中国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的分析 |
3.4.1 中国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
3.4.2 中国采购人委托评审(标)专家评审与合同授予问题 |
3.4.3 解决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的思路 |
3.5 小结 |
第4章 公共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环节:预算民主确立了公私互动的框架 |
4.1 现代预算制度决定了公共采购预算公私关系的框架 |
4.1.1 预算民主是现代预算制度的特征 |
4.1.2 实现预算民主的公、私进路 |
4.2 作为预算民主延伸的公共采购计划制度的特点分析 |
4.2.1 以明确的责任明晰公权力的边界 |
4.2.2 公开竞争融入具体制度以保障公私互动的公平 |
4.2.3 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
4.2.4 保障私主体的适度参与权 |
4.3 中国公共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4.3.1 中国公共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改革 |
4.3.2 中国公共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4.4 小结 |
第5章 合同订立环节:程序划定了公私选择的轨道[] |
5.1 域外采购方法及其程序的特点分析 |
5.1.1 采购方法多样化扩展公私选择方式 |
5.1.2 采购合同类型化保证公私选择质量 |
5.1.3 采购程序严密化保障公私选择廉洁 |
5.1.4 适用条件目标化提高公私选择效率 |
5.1.5 采购主体合理化提升公私选择效能 |
5.2 中国公共采购法合同订立制度对公私选择的不利影响 |
5.3 完善中国公共采购法合同订立制度的建议 |
5.3.1 增加采购方法的种类并系统化 |
5.3.2 优化采购方法选择标准 |
5.3.3 确保采购方法严密且可操作 |
5.3.4 合理配置采购组织形式 |
5.3.5 进一步完善合同类型 |
5.4 小结 |
第6章 合同履行环节:平等应是公私协作的基石 |
6.1 合同履行与合同管理 |
6.1.1 合同履行在公共采购链中的作用将更加重要 |
6.1.2 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公私平等 |
6.2 域外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公私平等的特点分析 |
6.2.1 规定明确的外部监管、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
6.2.2 注重供应商履约过程的管理 |
6.2.3 对合同变更、终止和分包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
6.2.4 建立平衡公私利益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6.3 中国公共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
6.3.1 中国公共合同管理制度的现状 |
6.3.2 中国公共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6.4 小结 |
第7章 救济视角:公正与效率在公私争议解决中的平衡 |
7.1 域外公共采购法质疑与投诉制度对公私关系的处理 |
7.1.1 鼓励公私协商解决争议 |
7.1.2 “直接利益相关人”合理确定被救济人边界 |
7.1.3 “违法”标准明细公私争议范围 |
7.1.4 质疑与投诉的内部和外部审查机构均保持独立性[] |
7.1.5 严格的程序保障公私双方权益 |
7.1.6 合理的措施平衡保障实现采购目的 |
7.2 中国公共采购法质疑与投诉制度的进展、问题及建议 |
7.2.1 进展与问题 |
7.2.2 中国公共采购法质疑与投诉制度的改进建议 |
7.3 小结 |
第8章 科技视角: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中公私关系的变革 |
8.1 电子化采购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地区的立法情况 |
8.2 影响电子化公共采购实施关键因素的文献分析 |
8.3 域外电子采购制度的新进展对公私关系的影响 |
8.3.1 全过程电子化为更加有利于公私协作 |
8.3.2 提高透明度与竞争性提升公私协作的质量 |
8.3.3 推动采购方式创新进一步提升公私协作的效能 |
8.3.4 强化采购横向比较与纵向管理延伸公私协作的深度 |
8.3.5 加强网络服务与采购系统建设完善公私协作的软硬件环境 |
8.4 中国电子采购的进展与问题 |
8.4.1 中国电子采购进展:不乏基层实践 |
8.4.2 中国推行电子采购面临的问题:顶层设计不足并面临双重压力 |
8.5 完善中国电子采购法律的建议 |
8.5.1 电子采购法律制度需要顶层设计 |
8.5.2 电子采购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需要充分的公私互动 |
8.5.3 电子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中国公私关系的特点 |
8.6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事实与问题 |
0.1.1 多样化体系下的金融监管现状 |
0.1.2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0.2 文献综述研究 |
0.2.1“逐顶”监管竞争与法律产品理论 |
0.2.2“逐底”监管竞争与部门利益理论 |
0.2.3 简单二分法的困境 |
0.2.4 监管合作论—对“逐底”监管竞争论的一种回应 |
0.2.5 研究的黑箱化:一些没有被考量的因素 |
0.3 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0.3.1 论文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0.4.1 主要观点 |
0.4.2 创新之处 |
1 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分析 |
1.1 金融监管竞争基本范畴界定 |
1.1.1 政府竞争论下的监管竞争 |
1.1.2 金融监管竞争概念的厘定 |
1.2 金融监管竞争规制的理论阐释 |
1.2.1 金融监管竞争的性质分析 |
1.2.2 金融监管竞争的效应分析 |
1.2.3 金融监管的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 |
1.2.4 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
1.3 金融监管竞争的理论前提假设 |
1.3.1 监管资源的稀缺性 |
1.3.2 监管机构之理性经济人 |
1.4 金融监管竞争的维度与范围 |
1.4.1 横向与纵向:金融监管竞争的两个维度 |
1.4.2 监管市场与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竞争的范围 |
1.5 金融监管竞争的方式与策略 |
1.5.1 规范监管与日常监管:金融监管竞争的两种方式 |
1.5.2 作为与不作为:金融监管竞争的策略 |
1.6 金融监管竞争的类型化分析 |
1.6.1 类型化分析对金融监管竞争研究的启示 |
1.6.2 金融监管竞争的分类意义 |
1.6.3 金融监管竞争类型化研究的分类标准 |
2.中央金融监管角力与协调失序 |
2.1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中央金融分业监管困局 |
2.1.1 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形成 |
2.1.2 金融分业监管格局的现状 |
2.1.3 困境: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 |
2.2 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 |
2.2.1 资产证券化的多头监管格局 |
2.2.2 资产证券化监管竞争的负面影响 |
2.3 股市调控行动中的协调失序 |
2.3.1 央行与证监会调控态度差异 |
2.3.2 证监会与银监会监管策略分歧 |
2.3.3 历史的相似之处 |
2.3.4 中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约束软化 |
2.4 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成因理论阐释 |
2.4.1 专业化分工背后的碎片化悖论 |
2.4.2 双重利益背景下的“地盘之争” |
2.4.3 双重角色驱使下的“父爱主义” |
3.金融监管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 |
3.1 纵向金融监管缺失、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竞争的出现 |
3.1.1 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下的地方金融监管缺失 |
3.1.2 地方金融兴起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产生 |
3.1.3 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以及金融监管竞争的出现 |
3.2 地方交易所清理整顿的央地博弈 |
3.2.1 地方交易场所乱象丛生 |
3.2.2 中央历次清理整顿工作回顾 |
3.2.3 地方对中央清理整顿政策的执行情况考察 |
3.2.4 地方政府在清理整顿中的双重身份与利益诉求 |
3.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地方监管竞赛 |
3.3.1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权限的央地分配 |
3.3.2 各地对中央《指导意见》的调整性规定 |
3.3.3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竞赛效应 |
3.4 央地、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内生逻辑 |
3.4.1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定位和功能之惑 |
3.4.2 中央金融监管策略缺乏针对性 |
3.4.3 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化缺失 |
4.涉外金融监管的对弈与角逐 |
4.1 金融全球化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现状 |
4.1.1 金融全球化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的影响 |
4.1.2 后危机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表现 |
4.2 涉外金融监管双边对弈:以“中国概念股”审计事件为视角 |
4.2.1“中概股”上市审计监管博弈历程回顾 |
4.2.2 中美审计监管博弈对相关者利益的侵损 |
4.2.3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直接原因:法律抵触 |
4.2.4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根源所在:监管自主权维护与域外监管扩张 |
4.3 涉外金融监管多边角逐:以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实施为中心 |
4.3.1 巴塞尔Ⅲ的各国实施情况 |
4.3.2 巴塞尔Ⅲ倾斜性规定对中国利益的消解 |
4.3.3 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中的大国主导与角力 |
4.4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成因分析 |
4.4.1 国家金融竞争实现之手段 |
4.4.2 国家金融主权的扩张与维护 |
4.4.3 国际金融软法的约束困境 |
5.金融监管竞争秩序的重塑 |
5.1 金融监管秩序法治化: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争的转变 |
5.1.1 竞争秩序维护之必要 |
5.1.2 法治化:竞争秩序维护之路 |
5.2 金融监管体制顶层设计的重构 |
5.2.1 监管竞争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因果关系 |
5.2.2 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路径选择 |
5.3 我国金融监管的机制创新 |
5.3.1 中央金融监管的“多元双峰”格局 |
5.3.2 央地金融监管权力配置 |
5.4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优化 |
5.4.1 监管优化、竞争与协调 |
5.4.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范化 |
5.5 地方金融监管逐底竞赛的治理 |
5.5.1 实现地方事权、财权相匹配 |
5.5.2 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5.5.3 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绩效考核制度 |
5.6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约束机制构建 |
5.6.1 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建设 |
5.6.2 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话语能力 |
5.6.3 硬化国际金融监管软法 |
5.7 金融监管竞争的多元化约束 |
5.7.1 多中心治理与多维约束 |
5.7.2 反垄断法在规制监管竞争上的作用 |
5.7.3 多层次司法制约体系的建立 |
5.7.4 行业协会相关作用的发挥 |
5.7.5 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2010—2014年中国宪法学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史、宪法学说史以及宪法基本理论 |
(一) 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回顾 |
(二) 宪法基本理论 |
1. 制宪权相关问题研究 |
2. 宪法实施领域 |
3. 宪法修改 |
4. 对基本概念的梳理 |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一) 基本权利的体系与功能 |
(二) 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能力 |
(三) 社会权 |
(四) 基本权利分论 |
1. 人格尊严 |
2. 生命权 |
3. 健康权 |
4. 财产权 |
5.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
6. 隐私权 |
7. 宗教自由、劳动权和婚姻自由 |
8. 平等权 |
(五) 基本义务 |
三、国家制度 |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 |
(三) 合宪性解释 |
(四) 中央与地方关系 |
1. 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论 |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3. 香港问题 |
四、关于部门宪法、宪法性法律和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研究 |
(一) 部门宪法 |
1. 财政宪法 |
2. 经济宪法 |
3. 文化宪法 |
4. 社会宪法 |
(二) 关于宪法性法律的研究 |
(三) 关于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研究 |
五、方法论研究 |
六、结语 |
(10)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相关理论研究 |
2.1 部门预算的基本概述 |
2.1.1 部门预算的概念 |
2.1.2 部门预算的特点 |
2.1.3 部门预算与传统预算的区别和联系 |
2.2 部门预算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财政理论 |
2.2.2 部门间财政关系理论 |
2.2.3 预算管理理论 |
第三章 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的改革历程与现状分析 |
3.1 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的改革历程 |
3.1.1 2001 年-2008 年计划管理占主导地位的阶段 |
3.1.2 2009 年-2012 年预算与计划管理并重阶段 |
3.1.3 2013 年预算管理开始占主导地位阶段 |
3.2 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1 部门预算的完整性问题 |
3.2.2 部门预算的科学性问题 |
3.2.3 部门预算的绩效性问题 |
3.3 公路部门预算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市、县级预算单位对预算的认识不足 |
3.3.2 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尚未实现无缝对接 |
3.3.3 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定额不切合实际 |
3.3.4 缺乏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标准体系 |
3.3.5 部门预算绩效考评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
第四章 完善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
4.1 强化市、县级公路预算单位对部门预算的认识 |
4.1.1 强化部门预算的“全员”意识 |
4.1.2 提高财务人员的预算管理能力 |
4.2 完善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
4.2.1 制定完善的公路部门预算编制规程 |
4.2.2 制定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 |
4.3 理顺公路部门内部预算管理的协调机制 |
4.3.1 将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相互分离 |
4.3.2 形成部门预算执行分析和报告制度 |
4.4 完善部门预算的审计、评价机制 |
4.4.1 加大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 |
4.4.2 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
研究结语及展望 |
研究结语 |
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部门预算的理论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2]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体制法制困境与出路研究[D]. 吴书涵.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3]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走向“经济法法理学”:经济法研究进路反思[J]. 张继恒.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2)
- [5]A公司内部财务控制问题研究[D]. 程曈. 湘潭大学, 2017(02)
- [6]新预算法实施后县级政府预算管理问题研究 ——以Y市F区为例[D]. 戴震. 山东大学, 2017(09)
- [7]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D]. 孙景怡.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9)
- [8]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D]. 肖韵. 西南财经大学, 2017(01)
- [9]2010—2014年中国宪法学研究综述[J]. 陈征.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3)
- [10]广西公路部门预算管理研究[D]. 玉莉. 长安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