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出版社类型(论文文献综述)
姚震[1](2021)在《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价值传导、信息传播、利益分配等方式紧密合作,贯穿网络直播活动的全流程,建立了稳定的行业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网络直播平台处于中心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网络直播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除了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内容的着作权法认定等课题进行研究外,还应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进行研究,合理确定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及网络直播平台内在规律的考察,结合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及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理论分析,探讨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最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新视野提出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具体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析了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网络直播兴起的历程及目前的发展态势,梳理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回顾了网络直播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法律规制与热点问题。网络直播平台是基于网络,为直播参与主体开展各类直播活动提供软硬件服务和虚拟场所的经营者。本章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围绕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公会、主播的关系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分成模式进行分析,并对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第二章主要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即传统着作权法“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二分法理论及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接着分析了美国模式形成的国际国内背景。本章重点对美国模式的规则体系、主要内容和制度机理进行研究。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包括“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免责排除规则和特别义务条款等具体规则的制度结构、内在逻辑和相互作用。本章还从案例视角对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探究。第三章是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具体研究。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缺乏独立性,内嵌并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本章梳理了中国模式形成前的早期立法情况、对美国模式的移植借鉴及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并对中国模式的特征、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进行剖析,这主要包括: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和必要措施理论。本章还就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态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典型案件对中国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针对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规则和责任认定规则的应然逻辑,并通过具体案例印证了这一逻辑,同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未解决的问题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特征和商业模式,归纳出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面临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分困境、过错认定规则困境、“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失灵等主要困境。探究这些困境产生的成因:一方面,中国模式脱胎于美国模式,而美国模式从制度基因上就存在诸多局限性,如成立条件方面的先天局限性、“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等。另一方面,中国模式有着其自身建构局限性。其中,中国模式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是根本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是直接成因,而替代责任的缺位则是消极成因。两方面原因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实践困局。第五章对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首先对中国模式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反思,总结了学术界关于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指出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是广泛共识。接着探究了传统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提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并分析了其法理上的正当性、行为类型上的一致性和比较法上的经验,指出在制度接入时应同步对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改造和引入替代责任。本章重点对安全保障义务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规划:一是指出其义务来源;二是对其制度内核——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分析,这包括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合理取舍,依靠内容过滤技术履行主动审查义务,加强同权利人在共建版权库、建设在线授权系统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方面的合作,以及加强事后管理并将其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三是对新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人介入下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具体条件进行研究和设计。
濮波[2](2021)在《家庭情节剧:概念溯源、批评传统与研究路径探索》文中认为对于世界范围家庭情节剧的类型和符码研究,涉及作为类型的家庭情节剧之概念和批评史梳理,以及该类型在不同文化语境下的演绎规律和程式,即符码演绎的差异比较。在糅合世界范围对于剧情电影和类型电影学者托马斯·埃尔萨瑟、本·辛格、托马斯·沙兹、彼得·布鲁克斯等和符码研究领域的着名学者乌伯托·艾柯、格雷姆·特纳等之观点基础上,本文试图对家庭情节剧这个类型进行概念溯源、批评考察,以及推行一种以风格论为侧重的诗学研究理念。
杨春学[3](2021)在《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主旨在于提炼自由主义的共识,分析和比较自由主义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用它们来识别历代主流经济学派在意识形态类型上的差异;展示这些意识形态类型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式,包括与之对应的政策倾向、理论结构及其特设。这些学派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辩护者,脱胎于各自时代的历史困境。它们的理论既受相应的自由主义类型的影响,本身又是构成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哲学基础,喊着"自由放任"的口号,赞美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有限政府,为资本冲破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而摇旗呐喊。信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派,举着实现"积极自由"的旗帜,力图改革自由资本主义,解决自由巿场内生的贫富悬殊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则力图回归"消极自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广泛的干预,倡导最小政府,力主"重塑自由巿场"。这些学派都曾对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其自身的限度,既因为经济理论与政治实践存在天然的差距,也因为理论自身存在内在缺陷。
姚桐[4](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提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王慧[5](2021)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基于学术史的考察》文中认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专业:政治学理论指导教师:马雪松教授20世纪80年代,詹姆斯·马奇与乔罕·欧森从组织理论的立场将长期受到忽视的制度和制度分析带回政治科学的主流议程,大批学者由此汇聚到新制度主义这面旗帜下并开启了新的研究篇章,以至有人开始高呼:“现在我们都是新制度主义者了”!然而,新制度主义的强劲发展一度令置身于制度结构之中的行动者黯然失色,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约束性功能,其本身蕴含的使动意味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迎来观念转向的浪潮,众多学者纷纷加入观念议题的讨论。这一变化对制度分析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表现为各个流派愈益关注观念,更为关键的是,以观念和话语为理论基石的建构制度主义得以兴起。如此一来,新制度主义的观念研究或观念转向议题进入了政治学的中心地带与前沿领域。“观念很重要”似乎已经人尽皆知,但要问观念究竟是什么却又出现聚讼纷纭、人云亦云的局面,所以从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有必要首先为观念这一核心概念确立基本的分析维度。观念是各类行动与社会变革的先导,因而观念一直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课题,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文学、艺术等领域都从不同角度论述观念的重要性。就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而言,很多学者为观念的界说付出了努力,综合来看,包含类型、层次、要素、形式在内的观念的划分都可以归纳为观念的结构要素,表示观念孕育于特定的政治背景、经济基础、制度结构及社会关系网络,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特征。观念无法凭空产生或存续,需要依附于特定的行动者并经由传播观念的话语、叙事、框架等呈现机制才能切实发挥作用。观念与制度的内在关联是贯穿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核心主线。从辩证的立场来看,观念即是制度,制度即是观念。本文从两个角度论述观念等同于制度的观点。从既定结果来看,某些观念性要素具有制度的属性,从转化过程来看,某些行动者的观念可以转化为实际的制度和政策。观念影响制度的生成、维系和变迁,制度也会影响观念的生成、维系和变迁,但这两条进路又有着本质区别与研究侧重。观念议题回归新制度主义并不是政治科学领域观念与制度相结合的首次尝试,而是有其深刻根植的历史脉络,观念与制度同等重要以及密切互动的观点可上溯至古希腊的政治研究。以观念复归作为切入点并扩大分析视域可以发现,观念研究在政治学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兴起、衰落、复兴的转折时期,对其加以考察有助于理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的前因后果。传统政治学研究中观念与制度相互交织在一起,旧制度主义虽然部分承袭了此前观念研究的传统,但偏向于对制度和观念予以宏观探讨与静态描述,旧制度主义的局限以及随后大行其道的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主导了观念研究的衰落,不过这一时期仍然产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念性成果。观念的复兴发生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仅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分支。聚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转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均从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加深了对观念的理解,但各个流派的观念转向有其独特性。建构制度主义代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观念维度上取得的突出成就,其与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建构主义有着特殊的渊源,这一流派的分析基础包括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二元性或双重性,不确定性,利益与制度的观念建构,观念与制度的路径依赖。建构制度主义仍处于发展过程中,遵循建构逻辑而依次成长起来的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修辞制度主义和沟通制度主义均可被视为其内部的取向。理论的变革无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与回应,脱离现实的理论往往是空洞的和盲目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发生观念转向的关键原因在于,既有的制度分析框架无法为某些现实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基于这样的认识,如何看待和理解这种转向可从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加以思考。一方面,观念转向促使各个流派加强对话交流与认同意识,缓和了各流派之间的理论张力,随着观念研究的逐渐深化,制度分析的视野得到相应的拓展。另一方面,比较政治研究离不开对规范和价值问题的讨论,在这个意义上立足日常经验反思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带来的深刻启示时,有必要审视观念与制度的正当性,好的观念和好的制度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努力追求的目标。结构制约能动,能动生产结构,人类文明演进的根本动力最终落脚于行动者。如何更好地建构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使由行动者建构的制度更好地发挥约束和使能作用,是一项需要加以认真和审慎探索的课题。
王力[6](2021)在《沃尔特·R·米德“美国外交传统”思想研究》文中指出沃尔特·拉塞尔·米德(Walter Russell Mead)是美国杰出的外交政策研究者,他融合了美国外交政策的历史与现实议题,搭建起理解美国外交政策的理论框架,本论文旨在对米德的学术思想加以阐述。美国的外交传统是米德学术研究的核心论题,通过对美国外交历史的爬梳,米德分析了影响美国外交传统的因素,并对美国权力形态的形成和发展进行总结。他认为,对美国外交史的研究应当着眼于更为宏观的视角,注重其历史传承性。米德的研究超越了传统的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单边主义/多边主义等二分法,创新性地提出了汉密尔顿主义、威尔逊主义、杰斐逊主义和杰克逊主义四种美国外交传统,认为正是这四种主义通过相互作用形成有机组合和动态发展,共同决定了美国外交行为。在此基础上,米德对美国外交传统的“权力根源”进行了理论发掘,在硬权力和软权力之外,提出了“粘性权力”的概念,从而实现了对美国外交传统认识的理论升华。从知识生产的角度而言,这与米德作为学者与智库专家的双重身份是分不开的,依照“四种主义”与“三种权力”框架,米德构建了一个美国外交传统思想研究体系,丰富了学界解析历史、认知现实的理论工具。米德的思想成熟于21世纪初期,根据他的分析框架,本文对后冷战时期美国历届总统即克林顿、小布什、奥巴马和特朗普四届政府的外交行为进行分析,认为米德的理论能够对历届政府的外交行为进行合理的解析,为我们理解美国外交传统和21世纪美国外交提供了一个新颖的、合理的视角。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米德的学术经历、着述、观点特别是“四种主义”与“三种权力”框架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米德认为,汉密尔顿主义的核心主张是“追求商业利益”,国家外交行为应该寻求有利于美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各种外部条件;威尔逊主义主张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美国式的民主和价值观,认为美国有义务作为“文明的灯塔”为世界各国指引发展方向;杰斐逊主义反对过多地国际介入,主张把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视为首要任务,是小政府主义的支持者;杰克逊主义具有民族主义色彩和民粹主义倾向,注重提高美国的军事实力。本章在分别阐述四种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他们发挥作用的时间和手段,并结合国际局势和国内形势变化侧重分析他们如何共同作用,影响美国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本章继而对米德权力形态理论进行介绍,米德将美国的权力形态分成锐性权力、粘性权力、甜性权力和支配权力:锐性权力是美国的军事实力,广义上指其显着的核优势、广泛的海外军事部署和庞大的军费开支所构成的综合实力;粘性权力是经济活动影响力的体现,是美国对其他经济体产生粘性吸附的作用;甜性权力是美国的理想、文化和价值观吸引力,和软权力的概念类似,是一种无形的感召力;支配权力是权力的合集,是前三种权力协同发挥作用时体现出的综合优势。如果说“四种主义”理论从历时性的角度分析了隐藏在美国外交史洪流中的四种意识主张,那么对美国权力形态的分析则从共时性的角度丰富了米德的理论,二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分析网络。这种坐标式的分析结构既充分尊重和考量了美国外交历史的延续和传承,又突出体现了美国历史上特别是二战以来的外交特征,在宏观上形成横纵相交的二维理论框架,有助于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梳理。论文的以下章节运用米德的思想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美国外交传统进行总结,分析了不同时期政府的政治倾向、外交风格和在任时期的外交活动,清晰地展示了四种主义对国家领导人及其外交政策的影响。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一战后至20世纪末的美国外交政策演变。一战后,美国进入福特主义经济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美国社会带来了结构性的变化,同时在国际关系中,美国以世界大国的身份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四种主义开始面对国际关系中的复杂局面。随着二战中英国的衰落,美国在冷战后确立了世界霸主地位,美国资本主义过渡到后福特主义时代。在这一历史阶段,四种主义在不同时期所追求的美国权力类型不断变化,带来了美国外交政策的不断发展。冷战结束后,粘性权力一度成为了美国主要追逐的权力类型,在克林顿政府期间,汉密尔顿主义成为了外交活动的主导思想。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小布什政府时期威尔逊主义的起落。作为新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小布什具有威尔逊主义者的特征。“9·11事件”让小布什得到了杰克逊主义者的坚定支持,为威尔逊主义披上了强硬、现实的铠甲,然而随着反恐战争的升级,四种主义逐渐产生了分歧,小布什的大中东战略宣告失败。第四章解读了奥巴马政府期间杰斐逊主义的兴起。米德认为,奥巴马是典型的杰斐逊主义者,正如竞选演讲宣言一样,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进行战略收缩,运用巧实力对自身的外交主张进行调整,寻求各个派别之间的平衡,力图恢复美国的全球领导力。然而杰斐逊主义者的政治主张经常被诟病过于温和或起效缓慢,奥巴马的外交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没能从根本上满足美国民众的要求。第五章分析了特朗普政府期间杰克逊主义者的外交特点。美国国内经济产业结构失衡加剧、政治上的反精英情绪和社会文化价值中身份认同的缺失导致美国国内民粹主义兴起,特朗普趁机入主白宫,其支持者多为杰克逊主义者。强烈的本土主义倾向使得特朗普的外交政策有着显着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特色,但杰克逊主义者本身并不具备系统的执政理念,也无法确立具有连续性的外交思想。第六章对米德的美国外交传统思想进行了评价。首先对21世纪四种主义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局势进行解读,并对它们可能进行的调整和融入策略进行分析,同时,根据米德的推断,对美国外交政策制定的战略维度进行思考。面对自由资本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和美国国内产业结构失衡、就业问题严重之间的矛盾,汉密尔顿主义者需要寻求一种资源合理配置的发展模式;威尔逊主义者在大中东战略之后逐渐式微,面对世界局势由美国独霸到一超多强的发展趋势,世界多极化日趋明显,国际组织的作用逐渐增强,威尔逊主义者需要对其价值观传播方式进行反思和改进。杰斐逊主义者能够调整自己的政治主张,但始终坚持“避免不必要的国际介入”的基本理念,以最低的成本融入国际社会,避免战争,优化配置有限资源等成为了杰斐逊主义者在新形势下的代表主张。杰克逊主义者虽然缺乏成熟的外交主张,但他们在美国普通选民中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也是维系其他三个主义的感情纽带和实力基础,将对美国的对外政策产生深远影响。如何认识当代国际局势和对自身国际角色、如何充分认识并坚持利用海权体系、如何在四个学派中做出合理的取舍和组合,是美国外交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思考的战略维度。
石贤平[7](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徐恋[8](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提出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连婉廷[9](2021)在《象征、动员与认同:音乐的三重政治功能研究 ——以“中宣部100首歌曲”为分析对象》文中提出音乐是一种包含人类丰富情感与复杂认知的艺术表达,能够为人类提供多样化的社会功能,例如审美功能、教化功能、娱乐功能等。音乐的题材、体裁是丰富多样的,不过并非所有的音乐都主要服务于政治。在政治场域之中,部分音乐作品能够发挥政治功能,这类作品以表达政治信息为目的,塑造了“音乐政治表达”,发挥了相应的“音乐政治功能”。与普通的音乐表达不同的是,只有在政治场域中传递政治信息的音乐表达,才是音乐政治表达。由此,立足于音乐政治表达分析音乐政治功能,是政治学研究中具有音乐与政治交叉研究属性的重要范畴。政治与音乐具有相关性,虽然政治与音乐是看似相互独立的文明系统,拥有各自的形成逻辑与各自成熟的研究领域,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每一个独立的子系统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这些关联推动了事物的产生、发展与变化,引发了由学科之间相互交融所产生的新理论、新方法与新逻辑,这些新的知识体系拓展了人类认知,丰富了人类文明成果,也构成了解释音乐政治表达的依据,为厘清政治与音乐之间的逻辑,提供丰富的学术想象空间和理论探索驱动。音乐政治表达能够发挥某种政治功能,象征、动员与认同便是其中三重较为常见的功能。自古以来,音乐政治表达的例子屡见不鲜,无论是中国古代礼乐文明中“乐与政通论”,还是柏拉图所提及的派地亚过程中音乐对教化民众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抑或是亚里士多德对音乐调性和德性之间的关联性阐述,都能够反映出政治家通过音乐的强动员性、象征作用和塑造情感的价值,从而教化民众以实现促进社会稳定等政治目的。从音乐的社会价值来看,音乐能够充实人类精神、调动人类情感、传承人类文化以及塑造人类文明,无论运用明示还是隐喻的方式,音乐政治表达都在政治文化中传递着政治信息,并以艺术表达和意识形态传播的姿态广泛存在。本文的总体架构是总分总的形式,第一章总体概括了音乐政治功能的基本内涵、三重功能的内在关联以及相关基础理论。最后一章总结了音乐政治表达的双向性和从责任视角延伸音乐政治研究的可能性。中间三章以并列式的方式进行展开,三种功能都通过功能主义中“结构-过程-功能”的研究层次进行具体分析。首先,概念性的解释音乐政治表达的内涵是本研究的基础与前提。因为,并非所有的音乐表达都能够实现政治功能,并且不同音乐所发挥的政治价值不同。不同音乐的具体内容、传播路径不同,这些差异成为了是否能够实现音乐政治表达以及实现何种政治功能的依据。因此,本研究并非在针对音乐的艺术性进行探索,而是立足于政治学的视角,将部分音乐作品作为分析对象,进而挖掘三重音乐政治功能的机理。其次,音乐政治功能很多,但是象征、动员与认同是较为常见的并且对政治需要而言十分重要的音乐政治功能。辨析音乐政治功能可以借鉴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理论,并将其细化为“结构-过程-功能”三个维度。结构方面,从音乐的自身结构以及音乐的社会分工来理解音乐政治表达的微观结构与社会宏观结构。过程方面,音乐的政治情感、政治认知表达能够促成某种政治目标的实现,这一过程便是音乐政治表达能否发挥某种政治功能的过程。功能方面,不同的结构与过程可以塑造不同的音乐及其音乐的政治实践,音乐可以通过特定的结构与过程实现某种政治功能。最后,本文终章总结了音乐政治表达具有双向性的特点,对于政治稳定而言音乐政治表达的作用可能是正向的,亦可能是反向的。反向作用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引发争乱等。因此音乐政治表达需要从责任的视角对音乐创作者责任以及政府对音乐宣传的责任两个方面加以延伸。本文的研究重心在于三重政治功能,不同政治功能的产生逻辑不同,因此三重音乐政治功能的分析重点也有所不同。首先,音乐政治象征方面。能否实现音乐政治象征功能在于音乐符号能否通过政治意义的在场,实现符号的价值转向。通过政治权力的作用使广义的政治意义进行强化,从而实现音乐政治象征。其次,音乐政治动员方面。实现音乐政治动员功能的核心在于是否能够进行情感的唤起,进而引发人们心理与行为的变化,从而通过音乐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动员。最后,音乐政治认同方面。实现音乐政治认同功能的关键在于音乐中所表达的身份信息,能否使认同主体产生同一性、归属感、利益满足。因此,符号、情感与身份是厘清音乐象征功能、音乐动员功能与音乐认同功能的核心理论,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音乐政治象征功能是通过音乐符号与政治意义相结合,形成的能够给人呈现出神圣性、权威性的音乐政治符号。音乐政治象征是包含政治意义的音乐符号,符号与象征之间的普遍差异在于意义的在场。因此,音乐政治象征既是音乐符号,更是饱含政治意义的政治象征。借助皮尔斯符号三元论可以发现,符号意义通过像似、指示与规约的方式被修辞,从而表达某种既定的意义。音乐政治象征通过音乐符号表达某种政治意义,并通过政治权威的认可、塑造和强化这一政治意义,最终生成具有权威性与神圣性的音乐符号,进而产生象征性权力。虽然各国国歌是音乐政治象征功能的标志性作品,但是发挥政治象征功能的音乐表达远不止于此。所以,本文将“中宣部100首优秀歌曲”进行分类,从音乐的国家政治象征、音乐的政党象征以及音乐的政治精神象征三重角度进行作品梳理。研究发现,音乐政治象征功能具有神圣性、修辞性、权力转化性的特征,即政治象征的音乐表达具有神圣性、音乐的政治意义需通过修辞性实现、音乐的政治象征过程中的权力具有转化性。第二,音乐政治动员功能通过音乐情感的价值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促发群体参与政治运动,以实现政治目标。政治动员与相对较静态的政治象征不同,政治动员的目的是为了影响人们的思想与行为,通过唤起并培育政治情感,实现对政治思想与政治行为的动员。音乐的价值在于它既能够携带政治信息,同时也是情感的表达。音乐自身的旋律与节奏的配合更替能够引发听众对情感的期待和释放,再加之歌词中明确表达的政治信息,使音乐更适合于唤起和培育某种政治情感,并且音乐的社会感染性能够影响广泛的人群。因此,音乐在抗战、“下乡”等政治情景中都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动员功能。研究发现,音乐政治动员功能具有人民性、明确性、社会感染性特征,即音乐政治动员以创作人民性内容为主、音乐政治动员事件具有明确性、音乐的社会感染性是实现音乐政治动员的关键要素。第三,音乐政治认同是通过音乐的情感信息与文本信息,向公民传递情感与认知,以促进公民认同心理的政治过程。因为音乐政治认同功能是建立在公民认同基础上的,所以身份不仅是理解政治认同的核心要素,也是解释音乐政治认同的核心脉络。音乐中的政治信息不仅能够表达与身份相关的内容,同时也能够代表不同的身份。在音乐政治认同表达中,无论是由血缘、族群构成的“先天”的历史与文化观念,还是被“后天”的情感与社会认知改造而形成某种政治情感,抑或是通过利益驱动而形成的政治认知与政治倾向,都需要通过认同主体对音乐表达中的有关身份的信息进行价值判断。研究发现,音乐政治认同具有公民性、分层性、边界性,即公民性是音乐政治认同的来源、音乐政治认同的传播主体和传播受众以及传播内容具有分层性、音乐文化认同的跨边界性能够跨越政治的边界。总体来看,本文聚焦于自上而下的音乐政治表达范畴,因为正是这类音乐作品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家国情怀。然而,在广泛的政治文化中,自下而上的表达也是音乐政治表达中不可忽视的范畴,例如美国摇滚中具有大量的体现反叛精神的音乐作品。因此,政治责任对音乐政治表达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政治责任能够促进音乐政治表达的有序发展,发挥功能最大化。政治责任是完善音乐宣传体系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政治责任可以使政府能够指导、改进和监督音乐宣传的内容、制度和机制。另一方面,音乐政治表达也需要基于具有政治责任意识的创作动机。就此而言,本议题还具有更加广阔的探索空间。
李阳[10](2021)在《基于比较视角的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当今时代,世界发展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革命进入新一轮发展阶段,加速了全球人才、信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世界各国间的科技力量在悄然间发生着变化。科技革命所引发的不仅是全球经济社会的变革,每一次革命过程也必然会改变大国之间的力量分布,重塑世界实力对抗格局。中国科技实力的快速崛起,美国科技霸主地位受到挑战、中美之间的科技博弈屡次触碰着科研工作者的神经。如何在未来科技竞争中处于领先位置,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科技创新对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这一切都离不开一流科研机构的支撑,而国家级实验室就能发挥这样的作用,满足国家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科技需求。国家级实验室作为大国科技博弈的重要体现,为保持国家科技竞争力提供了驱动力,也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战略保障。美国庞大的国家级实验室体系距今已经历了八十余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管理经验,也是满足国家科技全球领先的重要支撑,在建设管理创新上以及科研实力上领先于全球。我国国家级实验室兴建于改革开放之初,伴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之路不断发展壮大,但相较于世界发达水平,在建设管理经验、科技体制创新及科研实力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足。因此,以美国国家级实验室作为参照标准进行深入比较,总结两国实验室建设历程的异同、发现建设经验的共性与个性、寻找科研实力比较中的优势与不足,为促进我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及发展寻找经验借鉴,对于丰富我国国家级实验室研究成果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从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的建设历程来看,两国实验室各自经历了怎样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建设的侧重点是什么,各阶段的科技政策对实验室发展有何导向,两国实验室建设历程的异同又有哪些?(2)从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来看,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在制度体制、建设定位、资源要素、运行模式及科研合作方面各有什么特点,在这些方面中,中美两国实验室的建设特征又有什么异同,美国实验室的建设经验对中国有何启示?(3)从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的科研实力来看,两国实验室在体现科技论文最高水平的ESI高被引论文产出方面、主导地位方面、论文影响力方面的科研实力差距有多少;基于文献属性数据的特征差异有哪些,这些差异对两国实验室论文产出、影响力及主导地位的影响又有哪些?本文以比较研究作为研究视角,重点进行了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1)对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进行对比分析。对两国国家级实验室的建设历程进行了划分;结合时代政策背景,对两国实验室各自的发展建设过程、学科分布特点、部门及地域分布特点、建设成效、阶段性特征进行分析,深入了解每一阶段国家级实验室的发展变化;总结出两国实验室建设历程的相同点及差异。(2)对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特征进行比较分析。梳理两国国家级实验室在建设方面的特点;围绕制度体制、建设定位、资源要素、运行模式、科研合作五个方面,总结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方面的共性与个性。(3)基于目前代表科技论文最高水平的ESI高被引论文数据库,对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科研实力进行比较分析。综合运用文献计量学、数据挖掘、Logistic回归模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等统计分析工具,从ESI高被引论文产出、国际合作、影响力等角度进行量化比较,以明确中美国家级实验室科研实力的差异。最终,通过对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多方面的比较分析,本文得到如下结论:(1)回答了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及阶段特征的问题。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兴起于不同的时代背景,经历了截然不同的建设历程。美国国家级实验室体系作为全球领先的科研机构,兴起于战争年代,维护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成为了其建设初衷。先后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且过程中出现了两次较大的争议。实验室的发展紧密围绕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展开,进行学科建设的布局与前沿科学领域的探索,尤其是美苏冷战时期,持续增加的军费资助为实验室的研究发展印上了明显的军事化色彩。相较而言,我国的国家级实验室体系发展建设起步较晚,与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基本同步,基本依托重点高校及各部门进行运行管理,以材料科学、工程科学等工程类学科研究为主。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艰难的起步后,实验室的发展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推进走向市场化协同创新的道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服务,在发展方面呈现出快速上升的态势。(2)回答了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在建设运行中的特色及管理经验问题。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在建设运行上既有共同的经验又各具特色。通过对中美典型国家级实验室的建设特征进行分析,作者发现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在制度体制、建设定位、资源要素、运行模式及科研合作方面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中美两国实验室的兴起处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两国在科技、经济等发展阶段上处于不同节点,形成了美国国家级实验室的定位于人类终极科学问题的探索,我国的国家级实验室主要还是定位在满足国家科技战略需求层面。两国不同的制度体制也形成了不同的实验室管理模式,美国强调以市场参与为主,政府主导为辅,实验室体系的发展以“自下而上”科技决策体系为主;中国更强调决策主体集中,注重政府的政策引导,实验室多以执行上级科技政策为主。此外,两国实验室在科研经费的预算及拨付制度、实验室的监管主体及实验室主任的选聘与权责方面也都存在着显着差异。(3)回答了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在基于ESI高被引论文产出方面的科研实力问题。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在科研实力方面各有优势,美国在多个方面保持着相对优势,我国在论文产出方面取得了显着的进步。研究发现,在基于高被引论文产出数量的比较上,中国无论是在产出总量还是发展增速方面均有明显的优势;且通过关联规则算法对中美论文产出特征进行分析,发现作者数量为5人及以上为中美论文产出的最主要合作方式;中国论文产出受参与单位的数量作用不显着,当有国内基金参与资助时会显着提高两国实验室的发文量。在基于高被引论文主导地位的比较上,在中美两国间实验室的合作论文方面,美国的主导地位高于中国;在中美实验室参与国际合作论文方面,中国的主导地位强于美国;在中美国际合作论文主导地位的特征方面,论文流向国内对中美国际合作论文的主导地位均有正向影响;资助基金数量及资助基金类别为“无国内基金参与”时对中美国际合作论文的主导地位均有负向影响。在基于高被引论文影响力的比较上,美国在被引频次及影响因子方面的影响力均强于中国;在论文影响力的特征方面,中美高被引论文影响力均受到作者数量、出版时间、资助基金数量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作者数量、资助基金数量等对中国高被引论文影响力的作用程度大于对美国的影响。本研究的创新点可以概括地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对以国家级实验室为代表的科研机构建设与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强大的科学技术强国,拥有雄厚的资本及一流的人才储备,众多的国家级实验室成为了其科技研发的排头兵,也成为了国家科技创新力量的坚实保障。联邦国家实验室体系至今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并积累了卓有成效的管理经验,拥有一套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美国联邦国家实验室建设及其规律,进而探索科研管理机制创新,为突破美国科技封锁,探索我国国家级实验室体系建设及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很有价值。(2)拓展了文献计量学理论在科技评价中的应用与实践。国家级实验室是进行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工作的重要科研机构。科技论文是体现国家或科研机构基础研究工作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反映国家或科研机构科研实力的主要方面。本文基于ESI及JCR等数据库,以高被引论文为视角,运用文献计量学的理论指导,通过对中美两国国家级实验室科研实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两国国家级实验室的发展现状及差异水平,对我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体系的成效进行了检验。另一方面,文献计量学理论以科技论文及各种文献数据特征为研究对象,可以实现对国家或地区、科研机构、学者等学科结构、产出数量、影响力变化等科研动态的科学评价,对于两国实验室科技论文产出及其深层次因素及规律进行探讨,在填补对国家级实验室定量化研究空白的基础上,逐渐丰富我国国家级实验室科研评价体系,以便指导政策实践。(3)为新一轮技术革命背景下,深化国家创新体系理论,丰富国家创新体系理论概念,指导政府科技政策的实施与制度创新,更好地参与全球化科技治理,实现科技的自立自强以促进我国国家级实验室体系建设提供了新思路。中国国家级实验室体系根植于独有的政治、文化背景,在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面临着独有的现实困境与发展难题。在深入研究美国国家实验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照搬照抄美国模式,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方向,结合有益经验探索中国模式,缩小与先进水平的实力差距,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美国的出版社类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的出版社类型(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常用缩略语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概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 |
一、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 |
二、网络直播的兴起和发展态势 |
三、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 |
四、网络直播中的着作权侵权行为 |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 |
一、网络直播平台概述 |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 |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着作权领域的法律主体概述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类型 |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性质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理论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
三、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形成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
第三节 美国模式的制度载体 |
一、DMCA的规则体系和主要内容 |
二、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 |
三、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 |
第一节 立法上的移植和发展 |
一、早期立法 |
二、《信网权条例》对美国模式的借鉴 |
三、中国模式的形成 |
四、中国模式的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 |
一、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 |
二、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 |
三、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 |
四、必要措施理论 |
第三节 新型案例对中国模式的影响 |
一、“阿里云”案 |
二、“阿鲁克”案 |
三、“微信小程序”案 |
四、影响综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的应然逻辑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
第二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
一、“爱奇艺诉YYHD”案和“爱奇艺诉虎牙”案 |
二、“新浪诉虎牙”案 |
三、司法实践综述 |
第三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困境 |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困境 |
二、过错认定规则的困境 |
三、“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失灵 |
第四节 成因之一——美国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
一、成立条件方面的局限性 |
二、“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 |
三、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
第五节 成因之二——中国模式的自身建构局限性 |
一、根本成因: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 |
二、直接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 |
三、消极成因:替代责任的缺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模式之反思 |
一、对中国模式的总体评价 |
二、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 |
三、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 |
第二节 新视野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 |
一、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 |
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下的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 |
一、义务来源 |
二、注意义务的内容 |
三、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家庭情节剧:概念溯源、批评传统与研究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家庭情节剧”概念溯源 |
二、“家庭情节剧”批评的源头考辨 |
三、家庭情节剧研究的三条主线 |
(一)历史主线 |
(二)类型美学的主线 |
(三)符码主线 |
四、研究方法:家庭情节剧作为风格论诗学侧重的批评 |
结语 |
(3)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意识形态与学说分类 |
(一)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 |
(二)基于思想“血缘”关系的分类图解 |
(三)基于“意识形态”的分类 |
(四)经济学中不同类型自由主义的分类和识别问题 |
二、自由主义及其三种历史形态 |
(一)概说 |
(二)自由主义的共识 |
(三)古典自由主义 |
(四)新自由主义 |
(五)新古典自由主义 |
三、《国富论》:设置为参照点的解释 |
四、古典经济学(1750—1870)与“自由放任” |
(一)自由放任 |
(二)重农主义 |
(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
1. 边沁:功利主义与“幸福计算” |
2. 马尔萨斯:人口论与贫困陷阱 |
3. 李嘉图:地租理论、比较优势原则和自由贸易 |
4. 萨伊定律 |
5. 约翰·穆勒:综合与折衷主义 |
五、新古典经济学(1871—1930)与“自由放任” |
(一)英国学派 |
(二)洛桑学派 |
(三)奥地利学派 |
1. 门格尔与方法论个人主义 |
2. 庞巴维克 |
六、“积极自由”与凯恩斯主义阵营 |
(一)“自由放任”的终结与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
(二)凯恩斯 |
(三)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派”) |
(四)后凯恩斯主义 |
(五)新凯恩斯主义 |
(六)最新的趋势:“新兴的新古典综合”? |
七、“消极自由”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 |
(一)芝加哥学派 |
1. 弗里德曼与货币主义 |
2. 卢卡斯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
3. 科斯与产权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 |
(二)布坎南与公共选择学派 |
(三)新奥地利学派 |
1.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温和派 |
2. 以米塞斯为代表的激进派 |
(四)弗莱堡学派(4)(freiburg school):一种变异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
八、重商主义:国家主义经济学 |
九、国家主义与德国历史经济学派 |
十、余论 |
(一)理念与实践的距离问题 |
(二)理念的阴暗面 |
(三)执念与政策方案的倾向 |
(4)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基于学术史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的评析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贡献与不足 |
(一)可能的贡献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认识前提 |
一、观念概念的界定 |
(一)观念概念的语义分析 |
(二)观念概念的多学科视角分析 |
(三)观念概念的相似术语辨析 |
二、观念分析的维度 |
(一)观念的结构要素与承载者 |
(二)观念的呈现机制 |
(三)观念与制度的内在关联 |
第二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历史脉络 |
一、政治学中的观念研究传统 |
(一)传统政治学观念研究的总体概况 |
(二)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
二、观念研究在政治学中的衰落 |
(一)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局限 |
(二)新理论范式的兴起与发展 |
(三)观念研究在衰落时期的进展 |
三、观念研究在政治学中的复兴 |
(一)观念研究复兴的驱动因素 |
(二)观念研究复兴的多重表现 |
第三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大流派的观念转向 |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一)历史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二)历史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一)社会学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第四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取向:建构制度主义 |
一、建构制度主义的生成逻辑 |
(一)建构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的渊源 |
(二)建构制度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渊源 |
二、建构制度主义的分析基础 |
(一)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双重性 |
(二)不确定性 |
(三)利益与制度的观念建构 |
(四)观念与制度的路径依赖 |
三、建构制度主义的多重取向 |
(一)观念制度主义 |
(二)话语制度主义 |
(三)修辞制度主义 |
(四)沟通制度主义 |
第五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的发展反思 |
一、观念转向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发展 |
(一)各流派理论张力的缓和 |
(二)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 |
二、观念转向对现实政治世界的反思 |
(一)观念与制度的正当性审视 |
(二)行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沃尔特·R·米德“美国外交传统”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米德的“美国外交传统”:主义与权力 |
第一节 沃尔特·米德主要着述和思想 |
第二节 米德指出的美国外交传统中的“四种主义” |
第三节 米德的权力理论 |
第四节 米德的逻辑和方法 |
第二章 20世纪美国外交传统的呈现 |
第一节 美国经济社会形态变革与外交传统的演进 |
第二节 全球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变奏 |
第三章 威尔逊主义的冒进(小布什政府时期) |
第一节 新保守主义与威尔逊主义的复兴 |
第二节 威尔逊主义与“反恐战争” |
第三节 威尔逊主义的异变与失败的大中东战略 |
第四章 杰斐逊主义的变革(奥巴马政府时期) |
第一节 国际新形势下的杰斐逊主义者 |
第二节 杰斐逊主义者的新特征 |
第三节 主义间的调和与亚太再平衡 |
第五章 杰克逊主义的冲击(特朗普政府时期) |
第一节 美国社会民粹主义的兴起 |
第二节 民粹主义与杰克逊主义 |
第三节 杰克逊主义的特朗普实践 |
第六章 对米德美国外交传统思想的评价 |
第一节 四种主义所面对的挑战和机遇 |
第二节 美国外交政策走向 |
第三节 米德对美国世界霸权体系的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沃尔特·R·米德大事年表(1952- ) |
致谢 |
(7)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8)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象征、动员与认同:音乐的三重政治功能研究 ——以“中宣部100首歌曲”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政治与音乐关系的相关研究 |
(二)政治与音乐研究的诸视角 |
(三)现有研究评价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音乐政治功能的内涵阐释与相关理论 |
一、音乐政治功能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治象征、政治动员与政治认同 |
(二)政治功能与音乐政治功能 |
(三)政治表达与音乐政治表达 |
二、音乐政治功能的三重分析视角及其内在关联 |
(一)音乐政治功能三重分析视角的依据 |
(二)音乐政治功能的三重关系辨析 |
三、音乐政治功能的相关理论基础与阐释 |
(一)政治象征中的符号与音乐符号 |
(二)政治动员中的情感与音乐情感 |
(三)政治认同中的身份与音乐身份认同 |
第二章 音乐政治象征功能 |
一、符号视角下音乐政治象征功能的解析 |
(一)音乐符号与音乐政治象征的差异 |
(二)符号学视角下音乐政治象征功能 |
二、音乐政治象征功能的分析 |
(一)音乐的政治精神象征功能 |
(二)音乐的政党象征功能 |
(三)音乐的国家政治象征功能 |
三、音乐政治象征功能的特性 |
(一)音乐政治象征艺术幻象的神圣性 |
(二)音乐政治象征内容的修辞性 |
(三)音乐政治象征的权力转化性 |
第三章 音乐政治动员功能 |
一、情感视角下音乐政治动员功能的解析 |
(一)政治动员中音乐的情感实践 |
(二)情感视角下音乐政治动员功能 |
二、音乐政治动员功能的分析 |
(一)音乐的政治行为动员功能 |
(二)音乐的政治思想动员功能 |
三、音乐政治动员功能的特性 |
(一)音乐政治动员事件的确定性 |
(二)音乐政治动员方式的感染性 |
(三)音乐政治动员内容的人民性 |
第四章 音乐政治认同功能 |
一、身份视角下音乐政治认同功能的解析 |
(一)政治认同中音乐的身份认同 |
(二)身份视角下音乐政治认同功能 |
二、音乐政治认同功能的分析 |
(一)音乐的政治历史与文化认同功能 |
(二)音乐的政治情感认同功能 |
(三)音乐的政治利益认同功能 |
三、音乐政治认同功能的特性 |
(一)音乐政治认同内容的公众性 |
(二)音乐政治认同传播的分层性 |
(三)音乐政治认同表达的跨边界性 |
结语:音乐政治功能研究的前景 |
一、理论拓展的空间 |
(一)音乐政治表达双向性与音乐创作责任 |
(二)音乐政治表达中的政府责任 |
二、学科交叉的可能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基于比较视角的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家级实验室 |
2.1.2 国家重点实验室 |
2.1.3 联邦国家实验室 |
2.2 文献研究综述 |
2.2.1 中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研究回顾 |
2.2.2 美国联邦国家实验室建设相关研究回顾 |
2.2.3 文献研究回顾述评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协同创新理论 |
2.3.2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2.3.3 文献计量学理论 |
2.3.4 数据挖掘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比较研究 |
3.1 中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研究 |
3.1.1 萌芽起步阶段 |
3.1.2 集中建设阶段 |
3.1.3 快速发展阶段 |
3.1.4 “中国特色发展”阶段 |
3.2 美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研究 |
3.2.1 快速起步阶段 |
3.2.2 第一波争议阶段 |
3.2.3 重整复苏阶段 |
3.2.4 第二波争议阶段 |
3.2.5 新时代发展阶段 |
3.3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比较与启示 |
3.3.1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的一般规律 |
3.3.2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历程的主要差异 |
3.3.3 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特征比较研究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方法 |
4.1.2 案例选取原则 |
4.1.3 资料获取 |
4.1.4 分析框架 |
4.2 中国典型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特征分析 |
4.2.1 固体微结构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
4.2.2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
4.2.3 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 |
4.2.4 核物理与核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
4.2.5 工业装备结构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 |
4.3 美国典型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特征分析 |
4.3.1 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 |
4.3.2 喷气推进实验室 |
4.3.3 SLAC国家加速器实验室 |
4.3.4 普林斯顿等离子体物理实验室 |
4.3.5 林肯实验室 |
4.4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特征比较与启示 |
4.4.1 制度体制的比较分析 |
4.4.2 建设定位的比较分析 |
4.4.3 资源要素的比较分析 |
4.4.4 运行模式的比较分析 |
4.4.5 科研合作的比较分析 |
4.4.6 启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科研实力比较研究 |
5.1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ESI高被引论文属性数据预处理 |
5.1.1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ESI高被引论文属性数据来源 |
5.1.2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ESI高被引论文属性数据处理流程 |
5.1.3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ESI高被引论文属性规约 |
5.1.4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ESI高被引论文属性数据清洗 |
5.1.5 中美国家级实验室ESI高被引论文属性构造 |
5.1.6 小结 |
5.2 基于ESI高被引论文产出的科研实力比较 |
5.2.1 高被引论文产出及变化情况比较 |
5.2.2 高被引论文单因素产出特征比较 |
5.2.3 基于关联规则的高被引论文多因素特征比较 |
5.2.4 小结 |
5.3 基于ESI高被引论文主导地位的科研实力比较 |
5.3.1 两国间高被引论文合作情况比较 |
5.3.2 中美参与国际合作的高被引论文主导情况比较 |
5.3.3 基于Logistic回归的国际合作论文主导地位特征比较 |
5.3.4 小结 |
5.4 基于ESI高被引论文影响力的科研实力比较 |
5.4.1 高被引论文被引频次比较 |
5.4.2 高被引论文期刊影响因子比较 |
5.4.3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高被引论文影响力特征比较 |
5.4.4 小结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促进我国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的对策建议 |
6.1 政府统筹实验室体系顶层设计的安排 |
6.1.1 强化政府战略规划,融入国家创新系统 |
6.1.2 顺应科技发展趋势,引领学科交叉创新 |
6.1.3 加强重大专项部署,支撑战略新兴产业 |
6.2 积极推进实验室融入创新联合体建设 |
6.2.1 以市场拉动需求,发挥龙头企业领军性作用 |
6.2.2 以科研带动教学,发挥实验室平台教学功能 |
6.2.3 以联合实现共享,发挥联合体协同创新优势 |
6.3 努力推进实验室融入世界范围的步伐 |
6.3.1 坚持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科技的自立自强 |
6.3.2 打造国际化人才团队,构筑全球性人才高地 |
6.3.3 参与全球化科技治理,提高实验室国际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的出版社类型(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D]. 姚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2]家庭情节剧:概念溯源、批评传统与研究路径探索[J]. 濮波. 北京电影学院学报, 2021(10)
- [3]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J]. 杨春学. 经济思想史学刊, 2021(03)
- [4]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5]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基于学术史的考察[D]. 王慧. 吉林大学, 2021(01)
- [6]沃尔特·R·米德“美国外交传统”思想研究[D]. 王力. 吉林大学, 2021(01)
- [7]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8]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9]象征、动员与认同:音乐的三重政治功能研究 ——以“中宣部100首歌曲”为分析对象[D]. 连婉廷. 吉林大学, 2021(01)
- [10]基于比较视角的中美国家级实验室建设研究[D]. 李阳.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