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视听资料的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杨少波[1](2020)在《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影视制作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视听作品新的类型、载体以及传播方式层出不穷,视听作品的利用方式得以革新,其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预期,于此带来的问题是参与视听作品制作的主体间获益差距越来越大。究其缘由是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机制导致的,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天然存在利益失衡,且将作者与作品使用收益割裂。现有着作权法规定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的着作权,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创作时的一次性报酬权,一方面作者创作作品时获取的一次性报酬难以保障,另一方面作者无权分享视听作品使用产生的收益,导致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利益严重失衡。为改善这一失衡局面,并促进视听行业发展,视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必须重新设计,利益分配必须重新调整。《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将电影、电视剧、录像、微视频等形式的作品均纳入其中,更加顺应国际立法,适应现实需求;其次为了实现重构当事人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作者合理权益,鼓励作者创作,推动视听产业有序发展的立法目的,在《着作权法》修订过程中都对视听作品的归属进行了修改,并设置了二次获酬权制度,保证作者对作品使用产生的收益有分享权。但是各版本修改草案对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以及二次获酬权的规定都不相同。虽然送审稿已确定下来着作权归属和收益分享都先由作者和制片者书面约定为准,无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制片者,作者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但是影视行业和学界对视听产品着作权归属和二次获酬权存在较大争议,送审稿中相关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本文依托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多版本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对各版本修改草案的说明,结合影视行业内部的争论、学者的观点、世界各国的规定比较分析基础上,结合影视行业现状,提出我国应该确立作者二次获酬权,并且应当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此外,还应设置相关的保障措施确保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刘傅博[2](2020)在《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技术的演进和传播媒介质量的不断提高,视听作品在创作与利用方式上愈发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在文化产业中占据的比重也逐渐攀升,进一步拓宽了其价值提升渠道。大多数视听作品的完成都需要整合众多主体的创造投入和资本资源,因此,视听作品往往具有多样性、契约性、复合性的特点,其着作权归属是着作权法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完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需要从其概念和特征入手,为各主体妥善配置权利,以实现各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平衡。通过对我国立法和司法情况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实践中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身份确认存在困境,现行《着作权法》不能提供明晰的判断标准,而已经公布的修改稿对这两个视听作品着作权核心主体概念的规定依然模糊;其二,在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模式上,将着作权直接归属于制片者的制度安排违背了着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其三,在视听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和已有作品的着作权归属规则上,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定义与权利行使规则在现行《着作权法》中较为粗糙,已有作品与以其为基础创作的整体视听作品间的关系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演绎作品的权属规定,也尚有讨论的空间;其四,在视听作品获酬规则上,理论界和行业内对是否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引入利益分享权制度的争议较大,尚未出现定论。域外典型国家都对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一些国家在将视听作品着作权统一到制片者手中的同时,通过获酬规则及其配套制度保障作者的利益。这些经验对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由于涉及主体众多,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调整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关键要在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满足逻辑自洽的同时,逐一解决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存在的问题,使《着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成为可平衡各方主体权利的有机整体,以促进视听作品产业的繁荣。基于以上分析讨论,从激励理论和人格理论的角度出发,应在法律中增加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的概念,以明确两者的认定标准;在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上,区别不同类型视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引入制片者视为作者的归属模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已公布的各版修改稿均使用“视听作品”取代了现行《着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概念。参考国际公约和域外立法中“视听作品”的概念,此项修改在总体上与世界潮流相符合。现行《着作权法》第15条对视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然而无论从理论亦或实践的视野进行检视,该条文的规定都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使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成为近年我国《着作权法》修改中发酵已久的话题。因此,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式并重视作者与制片者的意思自治;在明确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概念的基础上,为其作者设置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在视听作品获酬规则上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保留现行《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不在法律层面引入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
刘润南[3](2019)在《视听资料在扒窃案件中的运用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视听资料在扒窃案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甚至改变了打击扒窃犯罪的方式。本文分析了视听资料在扒窃案件中的影响,提出了关于视听资料收集的建议,展望了视听资料的前景。
贺淑芳[4](2019)在《论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及其保障制度》文中指出当今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相当一部分得益于表演者的精彩演绎。随着信息传播技术日益发展,传播的速度、范围和方式快速增进,表演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亦愈益受到挑战,肆意复制和发行表演者作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且难以控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经历了漫长的国际谈判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的缔结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适逢我国着作权法修改之际,如何规定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转让,平衡各方的利益,将是本文主要想阐述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我国在《北京条约》给出的四种权利转让模式中应做何选择,在确定了转让模式后是否需要赋予表演者特定权利以弥补后续的经济损失,最后再探讨实际中表演者应如何保障自身权利。本文第一部分着重讨论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现状。通过界定相关基础概念,厘清国际条约中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演变过程。本次着作权法修订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但仍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文章通过三则案例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引发对表演者权利转让及利益分配规则合理性的思考。第二部分针对目前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点,通过仔细梳理《北京条约》中具体条款内容,对四种权利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国情或法定转让,或推定转让,或推定授权,抑或是意定转让。通过对这些转让模式的利弊分析,为我国权利转让条款的设计提出具体的方案。第三部分探讨是否为视听表演者引入二次获酬权。虽然目前尚存争议,但笔者认为为视听表演者增加二次获酬权是有必要且可行的。国际上已有不少国家规定了二次获酬权,《北京条约》对此也有所着墨。送审稿中二次获酬权的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不完善,必须进一步明晰权利主体与费用标准,确定二次获酬权的不可转让性。第四部分基于表演者相对弱势的判断,分析其维权的难度,提出应积极探寻视听表演者权的集体管理模式。依据中国目前在此领域内累积的经验,找准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明确具体运行方式,建立相关组织联合收费机制,最终解决视听表演者权实现之困。
王鑫[5](2019)在《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列为法律规定证据之一,直到1996年,刑诉法进行修改,被害人被划归到当事人的范畴中,使得这一证据种类的独立性更为稳定。经这两次规定后,被害人陈述基于其独立证据的法定地位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从1979年到现在,被害人陈述拥有独立证据的法定地位已有四十年的时间,但是相关理论仍然停留在证人证言范畴内,至于它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定独立的证据种类及其合理性,一直很少被论证。在我国,判断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法定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所依据之规则大同小异。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这两者虽然互不影响,但是二者适用的证据规则别无二致。被害人和证人这两个主体都根据其自身感知对整个事实做出陈述,但前者很显然对最终的判决拥有更大的利害关系,后者通常和案件无利害关系,是中立的第三人。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我国并不直接视被害人陈述为证人证词,而是一种独立证据种类,具有其科学合理性。由于被害人陈述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加上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更深入的研究,探索确立起与二者特点相适应的规则。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确实有存在的必要性,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存在有几方面的意义,它能够规范被害人陈述,同时也有利办案人员和法官的行为的规范,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也符合诉讼的经济合理性、合目的性的要求,有促进庭审的公正与实质化的作用。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的存在也是必要的,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被害人陈述的行为,规范法官自由评价证据,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相关规定,可以为我国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论述的是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在适用中的存在的问题,存在着非法言词排除规则规定不够完善,传闻证据的认定缺乏立法规定,被害人陈述中品格证据判断也很难,被害人意见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规定的不够具体,证明力补强规则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的建议,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应受到传闻规则、意见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的限制,其证明力也需从立法、完善补强规则、限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予以完善。
高琼[6](2019)在《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文中提出视听作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其创作具有资金投入量高、创作班底庞大、成分复杂的特征,因此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问题一直有待商榷。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于上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面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正值我国《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立法者对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创新。这次着作权法修改虽然引出了二次获酬权的概念,但没有明确二次获酬权的具体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和分析国外有代表性的法律规定,并根据《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送审稿的修改建议,厘清视听作品中各个权利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对我国此次修改《着作权法》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第一章为二次获酬权的提出及研究该制度的意义。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影产业也发展迅速,我国《着作权法》中的陈旧概念已不能涵盖所有视听作品的范围,我们需要修改《着作权法》来适应现行社会新出现的视听作品类型。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引入了这一新的概念,这不仅对我国的影视行业是一次制度变革,而且对法律来说也是一次巨变,体现了我国重视和保护原创作品的决心。第二章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概论。就视听作品的涵义、性质以及着作权权利主体、归属进行阐述,并且引出二次获酬权的概念。《着作权法》的三次修改草案对内涵及权利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本文通过比较各草案的规定总结出最适合我国的视听作品涵义,并且通过评论和分析二次获酬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来对该制度做了更好的诠释。第三章论述作者权法国家和版权法国家对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不同规定。作者权法国家的典型代表有德国和法国,其立法中有明确规定报酬分配的条款,立法明确。版权法国家的典型代表有美国和英国,其立法中很少有关于报酬分配的法律条款,但实践中通常把着作权法管理组织当作报酬分配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并大多已经有较完善的第三方组织管理体系。文章通过分析两大不同法系国家的现状,提出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建议。第四章就二次获酬权制度进行分析。通过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立法实践提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该制度在初步研究阶段,其支付标准不够明确,主体的制定也不够细致,利益分配的保护体系也不完善。我国视听作品利益分配亟需一个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清晰明了的制度,需要新法对这一问题予以解决。构建二次获酬权制度就是保护作者的弱势地位,平衡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构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是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第五章是对我国引入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建议。首先要明确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行使,包括支付方式和主体范围两个方面,要明确二次获酬权支付的主体范围和支付方式,并引入该制度的救济方式,比如成立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由组织一并处理二次获酬事宜,在立法上增加可以将二次获酬权制度规定为可做相反约定的条款和增加利润请求权的条款。最后是总结性章节。本文主要对本次修订中视听作品制度的重构进行总结和分析。我们首先要明确视听作品的内涵和性质,然后借鉴国外关于该制度的先进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二次获酬权制度,保障各个创作者的利益,保护原创作品,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实力。
周眺[7](2018)在《论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教学中的运用》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视听资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学习、娱乐的主要媒介之一。在初中语文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师创设的教学情境中来,也能提供给青少年不限于课本的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加学生写作技能,还能引导学生自主活动,提高课堂效率,进而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绪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的原因和研究的意义,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阐述了视听资源的使用原则,对国内外研究历史进行了综述。第一章阐述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的运用。理论依据为“视觉素养”理论、“接受美学”理论。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主要有直观可视、形象生动、综合性强等优点。本章重点阐释了视听资源在散文阅读教学、小说阅读教学、诗歌阅读教学及实用性文章阅读教学中的运用方法,并对教学案例进行了分析。对于各类文本的阅读教学,研究他们运用视听资源的共性和个性。第二章阐述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的运用。理论依据为“双重编码”理论。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主要有选材丰富、技巧繁多等优点。本章重点阐释了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方法:运用视听资源,丰富写作素材;运用视听叙事,安排叙述顺序;运用视听画面,学习各类描写;运用视听语言,丰富语言表达。第三章阐述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活动探究单元教学中的运用。理论依据为“建构主义”理论。初中语文活动探究单元是2018年开始全国使用的统编教材出现的新的单元形式。活动探究单元以活动为中心的特点,需要以学生自主学习、活动为主。本章重点阐释了学生创作视频资源、音频资源的步骤和在活动单元教学中的运用。结语部分总结了研究的意义,指出了研究的创新点、局限性以及以后要努力的方向。本论文所论及的新型教学法,具有可操作性,应用对象十分明确,如何合理运用视听资源进行统编新教材的阅读教学、写作教学、活动探究单元教学,本文是创新性的成果。
何莹[8](2018)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表演者权是早期邻接权的唯一内容,也是现代邻接权的首要内容。然而自表演者权诞生以来,国际层面的表演者保护长期将表演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视听表演者排除在外。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视听表演者无法受到全面保护的历史在国际条约层面彻底结束。视听表演者国际保护法律框架得以建构、廓清的同时,各国立法及视听表演产业实践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论文以“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为题,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五章,合计20万字。第一章旨在破题。通过对“表演”、“表演者”等基本概念及“视听”语境的系统考察,限定了“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这一论题的研究视阈与焦点。第二章则以国际条约为主线,回溯了自《伯尔尼公约》至《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百年演进,清晰展现了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历史脉络。第三章追究了视听表演者权从不受重视至被区别对待的理论源因,认为正是表演者权与着作权间由结果事实固化为保护标准的“等级关系理论”与资本扩张本性引发的“权利势差”共同导致了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在价值理念与规则设计方面的偏差。第四章意在制度透视与问题检省。结合典型国家的制度架构特点,对视听表演者制度中的主客体构建、权利内容及限制与例外中的具体问题予以分析。第五章落脚于中国实践,对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立足我国文化发展与产业实践,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相关讨论,重点探讨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与二次获酬权的规则设计,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一章: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概述。为提炼出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本章自“表演”、“表演者”两个基础核心概念切入,提出了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这一论题并确定了研究焦点。就“表演”而言,法律概念与生活语词的本质区别决定了法律规范层面“表演”的界定复杂。两大法系选择了不同模式对表演进行保护,即使在同一法律体系中,狭义着作权与邻接权语境下的表演概念也各有侧重。而对表演行为“传播”、“使用”乃至“创作”的多维度解读更增加了对表演的认知难度。试图将表演纳入狭义着作权保护而“简化”问题的努力最终会被证明是徒劳的,对表演的保护“不依赖于”独创性才是更有利于表演者的立法选择。“保护谁”决定了权利保护机制的基础和重心。中西方表演者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显示,虽然表演者与作品互相成就,但更多时候表演者没有享受到与作者同样的尊重与认可,严重不足的话语权导致权利保护的滞后与贫乏。伴随文化消费的日益繁荣,表演者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才开始逐渐比肩甚至超越作者,总体来看表演者的范围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中呈扩大趋势。利益是永存之争点。录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表演者的生存方式,也打破了表演者与投资者之间原有的利益分配机制。新的传媒技术令表演得以脱离表演者并渐行渐远,而视听制作独有的“高投入”、“高风险”特征令其产业优势主体以国际条约为阵,不断强化对视听表演者的“区别对待”。作为21世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的首个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显示了在新兴视听技术、商业模式迅猛发展背景下,对于包括制片者、视听表演者在内的多元主体间利益分割问题的极大关注。人类进入“真正的信息社会”之后,以“权利归属”、“二次获酬权”为代表的一系列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问题将日益锐化并亟待解决。第二章: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历史演进。历史不仅意味着过往,也意味着当下与未来。本章以国际条约发展为主线,勾勒了自《伯尔尼公约》表演者权利意识觉醒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全面完善的历史脉络。20世纪初期表演者群体开始寻求国际保护时,极具大陆法系色彩的《伯尔尼公约》因作者群体的警觉和敌意而力斥其他主体的僭越,表演者权利保护在公约的两次修订讨论中均无疾而终,所幸“应对表演者建立不同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这一共识已基本达成。在《伯尔尼公约》的先期铺垫和三大组织的力推下,表演者于1961年在首个邻接权条约《罗马公约》中正式寻得立足之地。但由于当时尚无法全面评价新兴技术对作品利用的影响,表演者在《罗马公约》中只得到了内容极其有限、水平较低的非专有权经济保护,而公约第19条对影视产业的回避态度则铸就了视听表演者歧视待遇的根源。《罗马公约》首秀后的“二等公民”形象伴随了表演者一段不短的时期。1994年的TRIPS协定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新规则的制定方面少有建树,但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将《罗马公约》已建立的保护规则借助WTO体系迅速推向真正的“国际化”,使原先仅具有宣示意义的条约规则在TRIPS协定的整合下生出齿喙。作为应对数字议程和互联网环境的邻接权新规则集合,1996年的WPPT一举将对表演者的经济保护提升为专有权模式,终结了表演者在国际条约层面“二次公民”的尴尬,甚至通过精神权利的赋予令表演者在一众邻接权人中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然而由于美国的强势反对,WPPT最终放弃了筹备之初“对所有表演均予以保护”的立场,仅对声音表演保护达成一致,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继续成为“遗憾的缺失”。为回应“有限跨越”导致的失望情绪,一项“关于视听表演者的决议”在WPPT会议后期得以通过。WPPT后,历经16年“长征”和8次不同级别的会议,至2012年6月,开启新纪元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缔结。从某种意义上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颇具“终点亦起点”的集大成者意味——一方面,早期邻接权条约确立的原则、体系和内容得以承继,表演者保护不全面的历史宣告终结;另一方面,权利内容、归属转让等问题的全新发展也预示着视听表演者权利繁荣的新起点就此确立。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签署的首个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中国的“落地”速度与水平也对恰逢其时的《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出了挑战。从《伯尔尼公约》中的权利意识觉醒却备受排斥,到《罗马公约》中仅能获得“二等公民”般的非专有权低水平保护,及至WPPT中上升为专有权,最终受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专门庇护——以国际条约发展为主线的历史演进表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得来实属不易,它是表演者群体不断努力追求的目标,更是传播技术飞速进步、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背景下多元主体博弈的结果,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第三章: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理论认知。对理论的追索有助于理解当下并预测未来。就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的正当性而言,劳动理论朴素而强烈的道德直觉性使其成为表演者权利制度初建时的主导依据,在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的构建中也能提供自然法证成依据;人格理论因其紧扣主体与表演之间的关系而为视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提供了合理解释;激励理论依循工具主义路径,其经济分析方式可以简化和提升社会大众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的广泛认受。但前述理论又都存在固有的模糊与不足,仍需不断被检验和修正。通过对“‘创作’与‘传播’是分类还是分级”、“分蛋糕是否只能是‘竞争冲突’而无‘利益共生’”这两个问题的追问,本文得出:被奉为圭臬的“等级关系”本是表演者权综合类比于着作权的副产物之一,却经由国际条约的固化和各国立法的推动,上升为左右人们价值选择的判断标准。在视听表演的多元利益格局中,投资者得以超越合同而成为法定的视听表演者权主体的确是符合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方式之一,然而资本的扩张本性决定了资本话语转化为权利优势后极可能导致制度价值理念和规则设计的偏差。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等级关系”和资本强势扩张对视听表演者个人权益的侵噬,权利体系架构中科学明确的价值指向必不可少。首先即是要切实保护视听表演者,明晰权利原始归属,复位视听表演者长期以来的客观弱势以平衡权利结构格局。其次是在“分配基于知识产品市场化所生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功能统摄之下,遵循市场多元结构,理顺视听表演者与投资者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对产业发展的正向激励。再次,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作为对符合市场逻辑的生产性努力的认可,应当回应社会文化繁荣之要求,注意与既有法律的体系化勾连与协调。第四章: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制度透视。本章的研究意在结合国际条约、典型国家立法等,对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具体构架予以透视,并逐项剖析制度构建中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对典型国家的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与人们对两大法系的固有认识保持一致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靠完备详实的合同体系来确保利益的交割,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青睐成文法规范。随着国际条约及欧盟区域性指令的浸润,各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已经有所突破和交融,譬如一直以来被打上“个人主义”标签、对自然人个体权利极为尊重的大陆法系国家典型法国和德国,在视听表演者权的问题上却并没有将权利牢牢握在自然人个体手中,而是将利益的天平率先偏向并不弱势的制作者一方后再通过完善的报酬权实现机制确保视听表演者利益的实现。在视听表演者权的主客体制度层面,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已有直接或间接的大致定位。主体方面,主流观点一致认为视听表演者的原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关于权利归属的诸多方案及最终版本表明,在确保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水平的同时,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中资本的代言人——制作者的主体地位也必须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作为视听表演者权的客体,对视听表演的认知系从“他人利用表演的方式”这一角度切入,视听表演、视听录制品与视听作品三者虽然关联紧密,但指对范围有别,须注意区分。视听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分为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两类,在具体权利内容类比搬演作者权利的同时,于权利行使、侵权认定等方面又因视听产品自身制作、传播和消费的特点而呈现出不同。此外,出于对视听表演者与着作权人、其他邻接权人及社会公众等主体间利益平衡的考虑,限制与例外也是视听表演者权利构建中的重要内容。从广义角度而言可分为基于着作权的限制、基于视听产业特点的限制和基于公众利用的限制。第五章: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完善。本章是全文的落脚点,意在前文理清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发展与变革脉络的基础上,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在当下面临的困境精准分析,对照《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提出的保护标准,结合《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这一契机提出科学建议。我国《着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制度从建立到完善主要源于国际条约的推动,对表演者的独立性及表演者权的专有权性质认识不足。由于现行法中缺乏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及行使的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表演者的保护因“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两类泾渭并不分明的客体而“分野治之”——影视作品中的表演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存在将视听表演者专有权降格之虞;而录像制品中的视听表演者尚能享有独立完整的表演者权。对照《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兼具国际视野与国家立场,本章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总体设计构想。明确提出在制度目标层面应以“提高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水平”为首要目标,同时兼顾制片者利益;在规则设计层面应特别注重弘扬私权意思自治理念,权利行使遵循“合同优先”原则;同时注重权利实现的配套保障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权利归属”和“二次获酬权”是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焦点问题所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一稿、二稿及送审稿在借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转让条款的基础上,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结合相应的修法讨论,本文认为应在新修订的法律中限制视听表演者权“法定归属于制片者”的适用空间,评估“视听作品”概念统摄下非影视表演者面临的利益风险,并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规定做出调整。而对于引发多方热议的“二次获酬权”问题,本章在厘清“后续利用”、“二次获酬权”等概念后,梳理分析了反对二次获酬权的诸多顾虑,最终态度鲜明地肯定二次获酬权引入我国着作权法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设计构划。
王雪飞[9](2013)在《论视听语言在电视民生新闻中的运用》文中提出视听语言作为一种语言,同自然语言一样是用来表情达意的工具。它发端于电影,伴随着电子计算机和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而成为新媒体时代媒介传递信息的基本语言。视听语言有其独特的秉性和功能,因其独特魅力而吸引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在视觉传播时代,视听语言在电视新闻中运用的空间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电视媒体步入了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媒体之间的竞争日渐白热化,媒介的视听娱乐功能日益凸显,使得电视新闻尤其是电视民生新闻也以突飞猛进的姿态加入到现代视听语言的行列中来。在全国众多民生新闻节目中,山东齐鲁电视台的《拉呱》自2005年10月31日播出伊始,就保持了高收视率。开播8年来经常被复制,但从未被超越,收视率和影响力一直遥遥领先。究其原因,还在于《拉呱》创作了电视民生新闻的新文体,并将曲艺、方言、讲故事、情景扮演等元素融入其中,形象地、生动地、质朴地与身边的普通老百姓平视化地对话,渗透了浓浓的人文情怀。这些元素的运用改变了以往电视新闻节目信息呈现方式的单一性,以丰富的视听语言调动受众的感官,直观地多维地吸引受众的注意并进入新闻讲述的情境,表现了强烈的视听特色,是电视民生新闻中运用视听语言的典范。《拉呱》的成功为电视民生新闻在视听运用上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电视民生新闻以影视传播中的视听语言理论为指导,结合民生新闻的特性和电视新闻的视听规律,在视听传播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电视民生新闻中视听元素的加入,丰富了电视新闻视听传播的符号语言,使传统的曲艺形式焕发了生机。然而电视民生新闻绚丽的视觉图像背后隐藏着视听运用的失范现象,电视民生新闻若要在激烈的媒介竞争环境中走得更长远,还需规范视听语言的运用,提升视听运用的品位。
马利[10](2012)在《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权利转让条款——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视听表演权利转让的修订》文中研究表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权利转让条款是该国际条约制定与实施的成败关键。在法理层面,该权利转让条款在主体、客体以及转让方式上具有理论创新,值得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借鉴。我国《着作权法》两次修订草案虽以该国际条款为鉴,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应根据法理和我国国情加以完善。
二、论视听资料的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视听资料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1)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 |
(一)视听作品 |
(二)我国着作权归属模式选择 |
1.现行立法模式分析 |
2.未来立法选择 |
(三)着作权归属模式存在的问题 |
1.初次报酬约定的弊端 |
2.制片者独享作品使用收益 |
二、作者二次获酬权引入的必要性 |
(一)作者二次获酬权的界定 |
(二)必要性的观点分析 |
(三)引入的必要性分析 |
1.平衡利益,解决利益失衡问题 |
2.激励创作,促进行业发展 |
三、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确定 |
(一)作者二次获酬权权利主体的确定 |
1.我国立法规定 |
2.各国权利主体的选择 |
3.主体类型分析 |
(二)作者二次获酬权的义务主体 |
四、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权利内容 |
(一)后续利用行为的理解 |
(三)权利起算标准 |
五、作者二次获酬权的保障措施 |
(一)成立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二)赋予权利主体知情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视听作品概述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的概念 |
一、我国立法中中视听作品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及域外立法中视听作品的概念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特征 |
一、视听作品的多样性 |
二、视听作品的契约性 |
三、视听作品的复合性 |
第二章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现状 |
第一节 国内立法层面现状 |
一、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 |
二、《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动向 |
第二节 国内司法实践现状 |
一、涉及制片者主体身份确认的司法实践 |
二、涉及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司法实践 |
三、涉及已有作品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存在的问题 |
一、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身份确认存在困境 |
二、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模式有违基本法理 |
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和已有作品规则尚待明确 |
四、视听作品获酬规则存在争议 |
第三章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一、美国的雇佣作品原则 |
二、美国行业协会的经验 |
第二节 德国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一、德国的推定许可模式 |
二、德国的报酬规则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一、英国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 |
二、日本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 |
三、俄罗斯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完善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理论分析 |
一、激励理论 |
二、人格理论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建议 |
一、明确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的认定标准 |
二、完善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 |
三、明确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的着作权 |
四、保留现行《着作权法》的获酬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视听资料在扒窃案件中的运用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什么是视听资料 |
(一)视听资料须依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 |
(二)视听资料信息量大、易于存储和观看 |
(三)视听资料准确性高和直观性强 |
(四)视听资料具有易修改性 |
二、扒窃案件的变化趋势 |
三、分析与应对 |
(一)适当增加视频监控的数量 |
(二)提高视频监控画质 |
(三)利用高效率网络传输 |
(四)利用其它便携拍摄设备 |
四、前景展望 |
(4)论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及其保障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视听表演者的权利保护现状 |
1.1 《北京条约》对视听表演者的保护分析 |
1.1.1 “视听表演”与“视听录制品” |
1.1.2 《北京条约》中的权利转让条款 |
1.2 我国视听表演者权的保护分析 |
1.2.1 从现行法及修改草案看权利转让问题 |
1.2.2 从司法案例看我国表演者权保护现状 |
2 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转让模式 |
2.1 修改草案中权利转让条款的症结 |
2.1.1 基础概念定义混乱 |
2.1.2 权利转让模式不确定 |
2.1.3 表演者获得报酬权缺乏可操作性 |
2.2 《北京条约》的权利转让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
2.2.1 “法定转让”模式 |
2.2.2 “约定转让”模式 |
2.2.3 “推定转让”模式 |
2.2.4 “推定授权”模式 |
2.3 我国权利转让条款设置的解决方案 |
2.3.1 权利转让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
2.3.2 权利转让制度的具体构建 |
3 视听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 |
3.1 二次获酬权的基本问题 |
3.1.1 二次获酬权的概念 |
3.1.2 二次获酬权的特殊性与独立性 |
3.1.3 《北京条约》对二次获酬权的态度 |
3.2 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的争议 |
3.2.1 引入二次获酬权的必要性争议 |
3.2.2 引入二次获酬权的可行性争议 |
3.3 我国制定二次获酬权制度的理论参照 |
3.3.1 美国版权法保护模式 |
3.3.2 德国着作权法保护模式 |
3.3.3 法国着作权法保护模式 |
3.4 构建我国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
3.4.1 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3.4.2 权利主体的厘定 |
3.4.3 适用范围的划定 |
3.4.4 分配方式的确立 |
4 视听表演者权的集体管理模式 |
4.1 集体管理模式对表演者权利实现的作用 |
4.1.1 解决表演者权个体性问题 |
4.1.2 克服表演者权小权利特性 |
4.2 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的建议 |
4.2.1 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 |
4.2.2 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方式 |
4.2.3 与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
(一) 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
1.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
2.保障诉讼的经济合理性和合目的性 |
3.促进庭审的公正与实质化 |
(二)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
1.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2.规范被害人的陈述行为 |
3.规范法官自由评价证据 |
4.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
二、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域外考察研究 |
(一) 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域外考察研究 |
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
2.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
(二)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的域外考察研究 |
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
2.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
三、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存在问题 |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精细化 |
2.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立法缺失 |
3.被害人陈述中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难以判断 |
4.我国意见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标准单一 |
(二)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存在问题 |
1.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补强规则规定不合理 |
2.证明力否定规则存在弊端 |
四、关于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的建议 |
(一) 关于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建议 |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借鉴适用传闻排除规则 |
3.加强品格证据证据能力立法 |
4.完善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 |
(二) 关于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的建议 |
1.建立和完善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 |
2.完善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 |
3.严格限定自由裁量权,提高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评价的准确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目的、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发展趋势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一般问题 |
2.1 视听作品的界定 |
2.1.1 视听作品的涵义 |
2.1.2 视听作品的性质 |
2.2 视听作品着作权的归属与权利内容 |
2.2.1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
2.2.2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的权利内容 |
2.3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界定 |
2.3.1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内涵 |
2.3.2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3 域外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3.1 作者权法国家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 |
3.1.1 德国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 |
3.1.2 法国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 |
3.2 版权法国家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 |
3.2.1 美国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 |
3.2.2 英国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 |
3.3 域外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3.3.1 域外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的比较 |
3.3.2 域外视听作品利益分配制度的借鉴 |
4 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立法尝试及意义 |
4.1 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立法尝试 |
4.1.1 二次获酬权制度的支付标准不明确 |
4.1.2 二次获酬权制度的主体规定不明确 |
4.1.3 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利益分配保护体系不完善 |
4.2 我国构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的意义 |
4.2.1 构建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必要性 |
4.2.2 构建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可行性 |
5 我国引入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建议 |
5.1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行使 |
5.1.1 明确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支付方式 |
5.1.2 明确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支付标准 |
5.1.3 明确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权利主体 |
5.1.4 明确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义务主体 |
5.2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救济 |
5.2.1 成立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集体管理组织 |
5.2.2 二次获酬权的约定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论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教学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方法和使用原则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一章 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的运用 |
第一节 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理论依据及优点 |
一、理论依据 |
二、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优点 |
第二节 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方法 |
一、在散文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主要方法 |
二、在小说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主要方法 |
三、在诗歌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主要方法 |
四、在实用性文章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主要方法 |
第三节 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共性与个性 |
一、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各类文本运用视听资源的共性 |
二、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各类文本运用视听资源的个性 |
第二章 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的运用 |
第一节 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理论依据及优点 |
一、理论依据 |
二、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优点 |
第二节 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运用视听资源的方法 |
一、运用视听内容,丰富写作素材 |
二、运用视听叙事,安排叙述顺序 |
三、运用视听画面,学习各类描写 |
四、运用视听语言,丰富语言表达 |
第三章 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活动探究单元教学中的运用 |
第一节 初中语文活动探究单元教学的特点及运用视听资源的理论依据 |
一、初中语文活动探究单元教学的特点 |
二、“建构主义”理论 |
第二节 学生创作视听资源的步骤和运用 |
一、学生创作视频资源的步骤和运用 |
二、学生创作音频资源的步骤和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概述 |
第一节 表演:一个概念的诠释 |
一、艺术领域的“表演”认识 |
二、法律规范层面的“表演”概念 |
三、着作权领域表演行为的多维度解读 |
四、表演成果的作品适格性考察 |
第二节 表演者:权利主体的扩张 |
一、表演者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
二、着作权法上的表演者保护范围 |
第三节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问题的产生及焦点 |
一、视听表演——源于“利用方式”的界定 |
二、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问题的产生 |
三、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焦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以国际条约为主线 |
第一节 意识觉醒:《伯尔尼公约》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讨论 |
一、《伯尔尼公约》中的两次讨论 |
二、表演者权未被接纳之谜 |
三、表演者保护初始共识成形 |
第二节 初步认可:《罗马公约》确立表演者最低保护水平 |
一、首个邻接权公约诞生背后 |
二、表演者最低保护水平的确立 |
三、《罗马公约》于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之影响 |
第三节 广泛国际化:TRIPS协定对表演者保护的强力助推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直接勾连 |
二、表演者保护的调整与变化 |
三、TRIPS协定对表演者保护国际化的助推 |
第四节 有限跨越:WPPT对声音表演者保护的全面提升 |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邻接权保护新规则 |
二、WPPT对声音表演者的保护 |
三、“视听表演者”的遗憾缺席 |
第五节 终点亦起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视听表演者保护的确立 |
一、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开启新时期 |
二、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全新建构 |
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承继与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理论认知 |
第一节 视听表演者权的正当性 |
一、视听表演者权的劳动理论证成 |
二、视听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人格理论解释 |
三、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的激励理论分析 |
第二节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理论危机与出路 |
一、等级关系:表演者权类比于着作权的迷失 |
二、权利配置:资本话语成为权利优势的隐忧 |
第三节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价值指向 |
一、视听表演者原始权属之必要强调 |
二、视听表演产业多元利益之合理分配 |
三、文化市场繁荣稳定之科学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制度透视 |
第一节 典型国家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行业协会打造精良合同制度 |
二、英国:欧洲一体化助推强化保护 |
三、法国:强制性实体法规定 |
四、德国:个案确认及法律推定 |
第二节 视听表演者权的主客体构建 |
一、视听表演者权的原始主体构造 |
二、视听表演者权的归属设计 |
三、视听表演者权的客体辨析 |
第三节 视听表演者权的内容 |
一、视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
二、视听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
第四节 视听表演者权的限制与例外 |
一、基于着作权水平和范式的制约 |
二、源自视听表演产业效率追求的裹挟 |
三、出于公众利用要求的保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
一、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现状:立法缺失与司法困惑 |
二、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困境:产业发展与权利构建 |
第二节 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总体构想 |
一、制度首要目标:提高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水平 |
二、规则设计重点:张扬意思自治 |
三、条文规范完善:明晰逻辑与概念 |
四、权利实现保障:新建集体管理组织 |
五、法律规范衔接:协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 |
第三节 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设计 |
一、视听表演者权在《着作权法》中的结构定位 |
二、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条款的具体设计 |
三、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设计之反思 |
第四节 我国视听表演者二次获酬权建构 |
一、“后续利用”与二次获酬权 |
二、我国视听表演者二次获酬权设立检省 |
三、我国视听表演者二次获酬权设计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论视听语言在电视民生新闻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CONTENTS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视听语言相关理论概述 |
1.1 视听语言概念界定 |
1.2 视听语言的历史发展进程 |
1.3 视听语言的特性与功能分析 |
第二章 电视新闻视听语言系统分析 |
2.1 电视新闻视觉语言符号的能指分析 |
2.1.1 基础性能指符号 |
2.1.2 应用性能指符号 |
2.2 电视新闻听觉语言符号的能指分析 |
2.3 蒙太奇语言符号的能指分析 |
第三章 电视民生新闻对视听语言的运用 |
3.1 电视民生新闻典型案例分析——以《拉呱》为例 |
3.2 泛娱乐化语境对视听语言运用的影响 |
3.3 电视民生新闻对视听语言运用特征分析 |
3.3.1 视觉语言特征 |
3.3.2 听觉语言特征 |
3.4 《拉呱》视听语言运用之镜鉴 |
3.4.1 视觉的铺垫和渲染 |
3.4.2 听觉的多元化叙事 |
3.4.3 恰当使用“情景再现” |
3.4.4 运用画面和细节进行故事化叙事 |
3.4.5 运用新媒体增强与观众的互动 |
第四章 电视民生新闻视听语言运用的传播学分析 |
4.1 视听语言传播的功能分析 |
4.1.1 电视民生新闻的传播价值 |
4.1.2 视听传播的基本功能 |
4.2 对电视民生新闻视听语言运用的反思 |
4.2.1 积极意义 |
4.2.2 消极影响 |
第五章 规范视听语言在电视民生新闻中的运用 |
5.1 规范视听语言的运用 |
5.1.1 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评估体系 |
5.1.2 媒体行业:建立电视批评制度营造良好批评氛围 |
5.1.3 媒体从业者:提升媒介素养加强道德自律 |
5.2 对“后民生时代”民生新闻视听语言的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权利转让条款——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视听表演权利转让的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转让条款制定的时代背景 |
(一) 制定背景 |
1. 技术变革 |
2. 利益冲突 |
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转让条款的制定历程 |
(一) 多种备选方案解读 |
1. 备选方案E:转让 |
2. 备选方案F:许可使用 |
3. G方案:对转让者的法律适用 |
4. 备选方案H无专门转让条款 |
(二) 2011年草案及最终方案 |
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转让条款的法理分析 |
(一) 主体:视听表演者与制作者 |
(二) 客体:视听表演的特殊性与视听产品国际贸易的需求 |
(三) 转让方式:意思自治与法定主义 |
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转让条款对我国着作权法的启示 |
(一) 我国《着作权法》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的发展历程 |
(二) 对我国《着作权法》两次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反思 |
1.法定权利归属的法理基础存在疑问 |
2.法定权利归属逻辑混乱 |
3.对制片人和表演者的利益保护仍待协调 |
(三) 完善我国《着作权法》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的建议 |
四、论视听资料的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研究[D]. 杨少波.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2]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研究[D]. 刘傅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视听资料在扒窃案件中的运用与展望[J]. 刘润南. 法制博览, 2019(28)
- [4]论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及其保障制度[D]. 贺淑芳. 宁波大学, 2019(06)
- [5]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研究[D]. 王鑫. 辽宁大学, 2019(01)
- [6]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D]. 高琼. 河北经贸大学, 2019(08)
- [7]论视听资源在初中语文教学中的运用[D]. 周眺. 湖南大学, 2018(06)
- [8]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D]. 何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论视听语言在电视民生新闻中的运用[D]. 王雪飞. 山西大学, 2013(01)
- [10]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权利转让条款——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视听表演权利转让的修订[J]. 马利. 社会科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