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基本原理

论经济法基本原理

一、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许晓燕[1](2021)在《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惩恶扬善”对应法律上的惩罚与激励。惩罚与激励是一对矛盾体,这也是法律要实现目的手段。然而实务界却常常忽视法律的激励作用,学者研究的天平也偏向惩罚一端,忽视对激励功能及具体制度实施的研究。伴随着经济法的出现,激励制度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经济法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现代法律,与传统法不同,在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经济法就已经将激励制度作为其特殊功能予以规定。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同样地,离不开经济法的调整,所以,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突出的特征是惩罚和激励相结合。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立法者法律素养的良莠不齐以及法律固有思维的束缚,导致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规范、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激励机制的表述规范、重要功能以及实现路径也鲜有人问津。很显然,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如火如荼的今天,传统的、只注重惩罚的研究理论已经不能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基于此,笔者遵循法文本、法理念、法制度“三位一体”的思想,运用分析法学、法循证学、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分析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规制现状、理念认知现状和制度实施现状,筛选适格经济法律文本、研究文献和实践案例,展开大数据实证分析研究,试图考察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现实中的问题,以及在“三位一体”构建过程中达成的“默契”和各自的反差,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循证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章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的实证分析:从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在文本理念、制度三者的实证分析出发,为本篇论文框定研究范围和基础数据,描述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规范情况、理论研究现状和具体实施状况;其次,总结出文本的规范重点、理念的研究重点和实施效果的循证评估。第二章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耦合度:分析概括经济法律法律激励机制在文本、理念、制度三个维度上的耦合状态,从承认激励制度在经济法上的重要性和主体类别两个方面分别进行总结,在充分挖掘第一章数据及内在规律的基础上,从大数据统计的标准和角度分类,将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建设取得的成绩在文本、理念、制度上予以可视化呈现。第三章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探索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完善的循证路径和法治化建议:首先立足于数据分析的结果,分别总结文本规范、理论研究和制度实施三方面的不足,得出行为模式的结构空缺、缺乏实务现状研究、依据效力层级低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经济法律激励机制规制上的不完善和运行上的重重阻碍。在明确经济法律激励机制“三位一体”必要性的前提下,分别从文本层面、理念层面、制度层面提出精准化建议。总之,我们的实证研究发现:经济法律激励机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日益突出和明显,中国经济法治中激励机制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存在于文本、理念、制度的支撑度和匹配度上。经济法律激励机制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经济法治各环节的协调配合。

刘凯[2](2020)在《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文中提出民法典的制定引发了部门法法典化潮流。现代实质意义的法典追求形式上的封闭性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体系性,这与经济法的开放性、回应性及不确定性存在理论上的背反。而分散立法模式伴生的部门利益法定化、法律与政策混同及法律实施困境又进一步制约了经济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经济法统合性立法应该兼容法典化的体系化内核,规避其封闭性与滞后性,吸收分散立法的实践导向和回应性功能,克服其方法论缺失所引发的制度性缺陷,努力寻求一种渐进式、开放式的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路径。也就是说,在体系外部,合理衔接宪法、其他部门法与法律政策;在体系内部,涵摄各级统合法与单行法,鼓励各领域的单行法先行统合,构建以经济法总则为核心的一核多级的经济法体系。

张守文[3](2020)在《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文中指出对于经济法中的法理,可在"价值—规范"的分析框架下加以提炼并进行类型化分析。通过借鉴历史文献研究成果,可将经济法中的法理界定为阐释经济法合理性的"广义价值",它集中表现为基本原理、目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三个层面,是贯穿于经济法具体规范中的"魂魄"和"经脉"。基于类型化研究的视角,可将经济法中的法理分为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以及作为其延伸的"公认的法理"与"特定的法理",并据此确立经济法法理类型的"二元结构"。在经济法法理类型的"二元结构"之下,应加强两类法理之间的协调,重视特殊法理或"特定的法理"对经济法的独特价值。深入研究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问题,既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深化和制度完善,也有助于推进现代法理学乃至整体法学的发展。

陈沛[4](2020)在《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利益平衡研究》文中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现代征信的数据来源、基本理念、技术方法、产品和服务形式等都超越了传统个人征信的评价思路,由此催生出一种不同于传统征信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凭借着传统征信无法比拟的高效性和便捷度,大数据征信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其顶层设计、运作模式、监管架构等方面远未成熟,有诸多障碍尚待破解。其中,长期以来制约征信业发展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冲突问题置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将进一步激化,呈现出利益失衡的紧张状态。反观我国当前对大数据征信的立法与监管的制度环境,存在着现行立法框架与大数据征信不适配、欠缺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确认、行业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等缺陷,理论界对于大数据征信法律关系中多方主体的权责关系、协同互动、利益平衡也有待于进一步廓清。制度供给的准备不足、理论界的关注不够共同导致了大数据征信体系整体协调性欠缺,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冲突得以愈演愈烈。基于此,有必要对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保护和信息共享所代表的利益及展现出的利益冲突进行研究,并明确这一利益冲突是否有化解的空间,如果有,应通过何种方式调整利益冲突,是否可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调整。进一步,法律应当确认怎样的利益、应当优先维护谁的利益、应由什么法律进行调整以及该法律应通过怎样的具体制度设计实现利益平衡。本文遵循上述的逻辑主线,始终把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的利益冲突和平衡为作为研究重点,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探索与深入论证,最后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应并提出重塑平衡状态的完善路径。全文共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旨在抛出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利益失衡的这一核心问题。虽然征信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的问题由来已久,但大数据技术的迭进拓宽了征信的信息来源、加速了信息收集与共享的效率,无疑将这一对固有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和放大。本文以新近成立的百行征信公司为切入,检讨现有制度和理论关注的不足,最后抛出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失衡这一紧迫的现实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由第一章和第二章组成。第一章是对前述利益失衡的现状分析和风险分析,第二章对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展开剖析。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对大数据征信区别于传统征信的特点作简要介绍。其次,提出大数据征信发展中的信息保护和信息共享都属于其重要利益的体现,是研究本文核心命题应首先确认的内容。在第二节中,笔者结合现实情况详细说明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这两种利益在实践中失衡的困境。最后,提示如果产生利益失衡将会引致的风险和负面效应。第二章从法学范畴中的“利益”与“价值”维度探究利益失衡的成因,揭示利益失衡现象的产生本质是大数据征信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利益选择与价值取向的差异,但利益与价值的各方对立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可以思考从法学视角寻求解决之道。文章的第三部分由第三、四、五三章构成,旨在对利益失衡这一问题寻求法学途径的解决。第三章为调整利益失衡的法学理论分析内容。本章重在理论分析,通过论证法律调整利益失衡的正当性、传统私法调节的缺陷、经济法与利益平衡理论的耦合得出应当采用经济法的理论和指导思想打破利益失衡的局面。经济法在本位理念、价值取向和调整手段上都与利益平衡理论有着高度的契合,是重塑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利益平衡的不二之选。第四章为比较法分析内容,通过对美国与欧洲的立法、监管模式的比较和分析,总结两地的共性和个性,最终寻求可供借鉴吸收的成分,为后续建议部分提供参考。第五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将视角最终落脚到我国制度体系和具体措施的优化上,以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为基点,充分结合域外经验的启示,从宏观的立法监管思路和微观的规则措施完善两个层次设计、构想我国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平衡新的格局。在宏观层面,笔者认为应将经济法理念融入大数据征信的立法体系,并探索更符合大数据征信的监管范式。在具体规则措施的建议上,应通过打造有效的自律机制、设计相关主体的权义结构、畅通信息共享的渠道最终实现利益的平衡状态。基于上述论证过程,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失衡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并非不可调和,其根本解决之道有赖于作为外部强制力量的法律对这两类利益的确认、评价与安排。第二,在关注传统私法的调节功能之外,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作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平衡协调”的价值取向和“激励约束并举”的调整手段能够克服传统私法调节的不足,是破解大数据征信关系中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利益失衡的最优选择。第三,在利用经济法调节的过程中,当下的调整方式应更侧重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同时兼顾市场对信息共享的需求。为此应从立法制度供给和监管关照两个维度进行强化,以经济法的思维指导大数据征信立法和监管体系的设计、自律机制的构造、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信息共享渠道的畅通。

张金艳[5](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杨尊源[6](2019)在《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部性作为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消费领域就表现为消费外部性。目前,关于消费外部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经济法学界鲜有与消费外部性相关的研究文献。仅有的少数文献也是以环境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为主,且主要涉及消费的环境负外部性。而消费外部性不仅具有负外部性,还具有正外部性,不仅具有环境外部性,还具有市场外部性,且这些消费外部性都属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理论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在经济法规制语境下如何应对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外部性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述消费外部性问题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基本内涵。消费外部性作为一种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分散性、异质性以及矛盾性的特征。而消费外部性问题则是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包括消费正外部性问题和消费负外部性问题,且这两种消费外部性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都是一种常见现象。在消费外部性问题的背景下,经济法规制就是一种利益协调,它需要在多元主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本部分在借鉴规制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基础上,认为经济法规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作出的干预行为,不是一种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的规制,而是一种基于双向互动,以期实现合作治理的行为模式。第二部分是梳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现有规制路径,并提出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路径。一方面,本部分归纳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传统法学规制路径及其规制困境。其中,规制困境可以总结为主体、范围、依据和方式四个方面,如强调政府主体,忽视非政府主体;强调负外部性,忽视正外部性;强调硬法规范,忽视软法规范;强调事后问责,忽视事前防范。另一方面,经济法能够在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多元主体之法,能够契合消费外部性的多元特征;经济法作为实质理性之法,能够回应消费外部性的社会现实;经济法作为克服失灵之法,能够实现消费外部性的最佳克服;经济法作为软硬兼施之法,能够丰富消费外部性的规制依据;经济法作为事前防范之法,能够关注消费外部性的事前规制。此外,经济法在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因此,经济法只是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众多路径中的一条,消费外部性问题需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多种规制路径联合解决。第三部分是论证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包括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规制空间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其中,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前提性原理,将消费外部性问题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并为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核心性原理,为重构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理论基础;规制空间理论作为辅助性原理,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引入经济法规制体系,为发挥非政府主体的规制力量提供理论基础;交往行为理论作为补充性原理,将作为规范共识的软法规范引入经济法规制体系,为建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多元规制路径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构建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软法作为补充规范,结合现行硬法规范,通过确立政府规制路径、平衡消费者权义关系和发挥社会中间层的规制能力,从而联合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规制能力。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具体分为四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规制前提,即确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政府规制路径;第二个层级是规制核心,即平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第三个层级是规制辅助,即发挥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社会中间层规制能力;第四个层级是规制补充,即利用软法规范来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上述四个层级构成了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体系,且各层级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并互为整体。第五部分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实证解读。本部分以房地产消费为例,研究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房地产消费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又可分为环境负外部性和市场负外部性。面对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经济法规制前提是发挥政府规制作用,在明确政府规制目标、规制范围、规制程序和规制责任的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和实施消费限制政策的方式来规制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规制核心是重构房地产消费者的权义关系,既负担房地产消费者环境义务和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义务,又赋予房地产消费者补偿权利。规制辅助是发挥社会中间层力量,社会中间层主体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规划设计、限制贷款和设置信用黑名单等方式来规制房地产消费外部性。规制补充是利用软法规范,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类主体都可以运用软法规范来规制房地产消费的外部性问题,如果硬法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直接资源,那么软法便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补充资源。结论部分是对全文内容和观点的总结和归纳。首先,经济法能够对消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理念是“协调”,协调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规制主体、规制能力和规制方式的多元化。最后,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手段是“软硬协调”,硬法规范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坚实基础,软法规范是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有力保障。

曹译文[7](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徐梦堃[8](2017)在《经济法上的秩序与正义价值》文中研究表明秩序与正义作为法的一般价值体现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具有价值内涵不同、取向基础差异及形成路径独特等多种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体系作为一个多元、多层的网格式范畴,秩序与正义价值处于其核心地位,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秩序与正义价值通过经济法上几类重要的规则、原则和宗旨得以贯彻实现。在此过程中,既体现了价值的普遍性,又体现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中国语境下的非均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要求秩序与正义价值的关注实现"由内向外"的转变。

尹亚军[9](2017)在《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文中提出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仍属于年轻的学科和部门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变迁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变革。回溯历史不难发现,1984年、1993年、2001年、2013年等关键年份的每一次改革决定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观念、理解与认识,中国经济法学也相应地从一个阶段步入另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五个十年,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照例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总结既已取得的理论成果及其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新确立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关键问题和可行进路。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创新是丰富而全面的,但却始终面临着与其实质成就极不相称的外界评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对经济法学的认识未有更新,仅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初步结论,这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实情不相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缺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起源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既有理论板块的功能更多在于证成经济法学的独立,在解释力上它们不得不让位于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新型理论”,后者正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旋律,但上升到中国经济法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就凤毛麟角了。在此情形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图景将如何的问题便跃然纸上:若干年之后,是否再无经济法学?有鉴于此,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经验和素材积累的时间结点之上,本文尝试回归基础问题,具体则以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不足为问题主线:首先回溯经济法学的中国变迁、梳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的重识过程,也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坚持发展的正面回应;其次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审视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内在缘由,这是关于理论与理论解释力的深度剖析,也是在寻求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最后尝试从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和理论体系三个维度重塑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基础,方法论是潜藏和首要的理论资源、价值论是贯穿始终的理论观测点、而体系性的理论构建则是理论之所以为理论的基本特性,于此,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是克服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方略之一,更是深化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起点与落脚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分有六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问题的提出过程。该部分首先就“问题”与“提问方式”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回顾和梳理,“问题”本身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一个问题即是一个组织中心,它不仅大致划定了认识方向、探索范围、思维视角,也预示着新方向、新趋势的可能性;“提问方式”本身蕴藏了对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预设了问题的解决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推演而得的必然结果,哲学上的提问方式转变使本体论、认识论和解释论得以形成。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史”无疑能代表其学术史,“经济法是什么”、“如何认识经济法学”、“怎样解释经济法”诸问题贯穿其中,但也遮蔽了一些问题,典型如为什么经济法学在中国生根、繁荣?此外,该部分还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和说明,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第一章考察并解释了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以“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为主线,反思性地回顾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即在早期,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变迁是被动的和实践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指引,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随着发展的推进,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国际交流濒于废弃,与前苏联、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状况相类似,经济法学研究的国际比较证实了这一点,这意味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现象需要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与实践解释,如经济话语的主导、制度实践的经验、学术传统的影响,与中国人的思维特性、意识形态、以及学术资源分配密切相关。整体而言,这些素材的挖掘和重新梳理为革新经济法学的认识意义重大,即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其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之间的准确关系。第二章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题并尝试进行论证和再理解。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走上了自己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学并非仅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国别性,“中国经济法学”命题证成即是对普适性经济法学的提出的警示,但同时也是一种贡献;另一方面则指示为更准确地理解中国经济法学,还需回到中国的具体实践,关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的转变历程,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维度理解中国经济法学可能更为恰当合理,它代表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等法律变革的新方向,也表达了法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放和理论创新,当然,这些变迁与突破最终皆落脚到中国经济法学所承载的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特殊历史使命上。第三章检视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在全文结构上,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理论解释力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内在评判标准,因而是整体重识中国经济法学之后首先应反思的中观问题,相对而言,第四、五、六章则是理论解释力的细化讨论。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不足问题,既有研究从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的体系性、研究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检讨,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如何提升理论解释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理论诸问题尚未得以厘清。对此,学界的指向基本一致,如关注中国问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理论解释力提升的具体办法却千差万别,在明确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合理定位之后,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理论体系化问题的是在新阶段要获得新发展的关键和基本要素。第四章讨论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核心在于澄清中国经济法学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方法论是理论研究之基础,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意识中,“社科法学”一直被视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和构想中,大都呼吁回归、强化法学立场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根本缘由在于社科方法的广泛引入之同时也附带了其潜藏的基本假设、价值立场等因素,这与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因此,基于社科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局限、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等具体缘由,回归“法教义学”直在其中,这也表明一种对“法律思维”的培育需求。第五章论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集中对“效率价值优先”进行了的学理反思。价值问题本身即已足够复杂,第四章所述方法论创新在引入多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表现最为强烈的即是价值的多元和冲突。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以及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的综合影响之下,效率价值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主导或优先价值,且在经济法实践中多有体现。然而,价值优先序列的确立应十足谨慎,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安排仅能在特定的语境中方才可能成立,尽管效率价值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效率优先”也逐渐向更多领域扩张,但无疑面临顽强的抵制力量,社会公平即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价值立场坚持。第六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在全文结构上,该部分既属于理论解释力提升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本身应追求的目标。理论体系的品质强调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价值则是使理论能够成为体系的内在枢纽,整体的表现落脚到理论解释力的强弱,进一步地,这关系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社会认同与发展前景。理论的体系性追求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与传播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有多层理解,如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分,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尚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逐渐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当然,“领域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重任,还须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亦即是说,“领域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

冯果[10](2014)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论纲》文中提出一、问题的提出法的价值与理念①属于历久弥新的命题,虽深奥但却实在,虽艰涩但却丰富,曾吸引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思索和探悉。但在不断增长的理论厌倦症的影响下,我们时常也会发出"理论无用论"的哀叹,日益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精巧的研究方法似乎正在将思想的作用驱走。"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成为我们回避这一命题的一个很好的借口。问题是,我们真的能够回避

二、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理论基础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实证
    第一节 文本视角: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现状
        一、数据分析
        二、规范重点
    第二节 理念视角: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现状
        一、数据分析
        二、研究重点
    第三节 实施视角: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现状
        一、适格案例的类型化研究
        二、经济法律激励制度实施的循证评价
第二章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与制度耦合度
    第一节 激励制度重要性的耦合
        一、文本数量丰富
        二、研究基点深刻
        三、实践数量可观
    第二节 激励制度主题类别的耦合
        一、文本范围宽泛
        二、理念主题多维
        三、制度类别多样
    第三节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共识凝练
第三章 三位一体的经济法律激励机制
    第一节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文本、理念和制度排异
        一、行为模式的结构空缺
        二、缺乏实务现状研究
        三、依据效力层级低
    第二节 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构建
        一、经济法律激励制度的基本方向
        二、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2)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典主义与经济法的理论背反
    (一)法典化的逻辑
    (二)经济法法典化的困境
        1. 法典的形式封闭性与经济法的开放性的矛盾
        2. 法典的稳定性与经济法的回应性的矛盾
    (三)通则/纲要:间接法典化的可操作性反思
二、渐进式体系化进路:一个立法者的视角
    (一)分散立法的功能缺陷
        1. 部门利益的法定化
        2. 法律与政策的混同
        3. 法律实施的困境
    (二)体系化:法典化与分散立法的功能调和
        1. 经济法的体系化现象
        2. 体系化方法的引入
    (三)“经济法总则+单行法立法统合”的体系化进路
        1. 多层次: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
        2. 开放性:经济法的回应型特点决定其体系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3. 动态性:渐进式立法统合要求经济基本法不同于民法典、行政法典及商法通则对稳定性的要求
三、一核多级:经济法统合性立法的体系构造
    (一)外部体系:统合性立法的外在形象
        1. 纵向维度上与宪法的合理衔接
        2. 横向维度上应制定与《民法典》(民法总则)协调好、与“商法通则”“行政法总则”等相适应的经济法总则
        3. 法律体系之外与经济政策的涵摄
    (二)内部体系:经济法基本内容的科学化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及其确立
        2. 次级统合法的良性发展
    (三)立法技术:明确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四、结语

(3)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二、经济法中的法理之界定
三、经济法中的法理类型
    (一)体现共性的一般法理
    (二)特殊法理的独特性
    (三)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的协调
四、经济法中的法理类型的延伸:公理与定理
    (一)经济法中“公认的法理”
    (二)经济法中“特定的法理”
五、结 论

(4)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利益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失衡现状
    第一节 大数据征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
        一、大数据征信中的信息保护
        二、大数据征信中的信息共享
    第二节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失衡困境
        一、个人信息共享内容的广泛性与个人信息保密性的冲突
        二、个人信息共享对象的开放性与个人信息封闭性的冲突
        三、个人信息共享方式的高效性与个人信息可控性的冲突
    第三节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失衡风险
        一、过度强调信息保护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二、过度强调信息共享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二章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失衡的成因
    第一节 客观维度:失衡的本质是利益冲突
        一、个体内部的利益冲突
        二、授信机构与受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第二节 主观维度:失衡的本质是价值冲突
        一、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的冲突
        二、交易效率与信息安全、交易公平的冲突
        三、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冲突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平衡的经济法解析
    第一节 法律调整利益失衡的正当性与传统私法调节的不足
        一、法律调整利益失衡的正当性
        二、传统私法调节利益失衡的不足
    第二节 经济法破解利益失衡困境的逻辑证成
        一、经济法与利益平衡理论的耦合性分析
        二、用经济法理念重塑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平衡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比较法考察:以美欧的经验为借鉴
    第一节 域外立法模式比较
        一、美国:侧重信用信息的充分流通与利用
        二、欧洲:侧重信用信息安全及隐私的保护
    第二节 域外监管体制比较
        一、美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
        二、欧洲:政府主导型监管
    第三节 域外经验的启示
第五章 我国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平衡的建议
    第一节 利益平衡的立法与监管思路
        一、将经济法理念融入大数据征信立法体系
        二、借鉴域外经验探索大数据征信的有效监管
    第二节 利益平衡的规则与措施建议
        一、构建大数据征信的自律机制
        二、完善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决权
        三、强化征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四、畅通信用信息合规共享渠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5)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消费外部性问题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基本认知
    (一)消费外部性问题: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表现
    (二)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
二、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必要性
    (一)消费外部性问题的传统法学规制路径及困境
    (二)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路径选择
三、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原理
    (一)经济法规制原理之前提性原理:需要国家干预理论
    (二)经济法规制原理之核心性原理:不完全契约理论
    (三)经济法规制原理之辅助性原理:规制空间理论
    (四)经济法规制原理之补充性原理:交往行为理论
四、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机制
    (一)规制前提:确立消费外部性问题的政府规制路径
    (二)规制核心:平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
    (三)规制辅助:发挥消费外部性的社会中间层规制能力
    (四)规制补充:利用软法规范规制消费外部性问题
五、经济法规制消费外部性的实证解读:以房地产消费为例
    (一)我国房地产消费中存在的外部性
    (二)房地产消费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一、总则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三、综合运输规划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十、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8)经济法上的秩序与正义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法上秩序与正义价值的特殊性
    (一) 价值内涵的特殊性
    (二) 价值取向基础的差异性
    (三) 价值形成路径的独特性
二、秩序与正义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一) 价值体系建构的学说述评
    (二) 秩序与正义在价值体系中的根本地位
三、秩序与正义价值在经济法上的实现路径
    (一) 规则 (1) 建构中的秩序与正义
    (二) 原则确立中的秩序与正义
    (三) 宗旨提炼中的秩序与正义
余论:非均衡经济现状下秩序与正义价值的贯彻

(9)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过程
        (一)问题及其提出方式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史”
        (三)本文的“问题”
    二、研究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说明
        (一)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二)理想类型、意义阐释、因果论与文化解释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
    引言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反思性回顾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分期
        (二)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理论分期
    二、经济法文化现象的国际考察:一个比较的分析
        (一)域外经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二)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现象
    三、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学的繁荣:一个文化的解释
        (一)经济话语的舆论主导
        (二)制度建设的理论需求
        (三)学术传统的深层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再理解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形成
        (一)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
        (二)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
        (三)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
        (一)作为理想类型的中国经济法学
        (二)代表理论创新精神的中国经济法学
        (三)承担特殊历史使命的中国经济法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检视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的集体反思
        (一)范式的多元与主流
        (二)理论的开放与封闭
        (三)方法的传统与现代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
        (一)理论解释力提升的进路总结
        (二)理论解释力讨论未竟的两项事业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考察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争议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一)实证、综合与法解释学三足鼎立之势
        (二)尚存的疑问
    三、为什么是法教义学?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问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效率价值地位反思
    引言
    一、效率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主导价值的过程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
        (二)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
        (三)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
        (四)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
    二、“效率优先”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实证考察
        (一)“效率优先”的中国经济法实践
        (二)“效率优先”的地位反思
    三、中国经济法学价值序列确立的基本思路
        (一)法学立场的坚持
        (二)“词典式”序列的价值基准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之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
    引言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意识基础
        (一)体系化:理论深化的进路选择
        (二)理论体系的几种理解
        (三)本文的界定
    二、何种体系化?: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
        (一)在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间
        (二)“领域法学”能否成为最终选择?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四、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法律激励机制研究[D]. 许晓燕. 兰州大学, 2021(12)
  • [2]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J]. 刘凯. 法学, 2020(07)
  • [3]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J]. 张守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03)
  • [4]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利益平衡研究[D]. 陈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研究[D]. 杨尊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经济法上的秩序与正义价值[J]. 徐梦堃. 行政与法, 2017(08)
  • [9]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D]. 尹亚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10]经济法的价值理念论纲[J]. 冯果. 经济法研究,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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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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