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讨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讨

一、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论文文献综述)

魏晗羽[1](2020)在《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票据法是调整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规范,是票据实务规则与习惯的法律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票据市场日益活跃,票据纠纷趋于复杂多样化,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逐渐凸显,确有修改必要。文章首先提出票据法的修改应当以维护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为原则,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概念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空白票据及背书伪造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在剖析我国票据立法在这三方面的突出问题后,有针对性地考察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寻找其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方面,建议票据法应当在总则中旗帜鲜明的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并设计了具体的条文表达,同时对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冲突之处以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在空白票据方面,文章建议应当吸收两大法系的成熟经验,扩大我国空白票据的种类与可补记事项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区分补记行为不符合约定的不同后果,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空白票据便捷交易、活跃市场的功能;在背书伪造的风险承担方面,文章提出应删除《票据法》第32条第1款以消除现行法中持票人风险承担规则的混乱,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以消除当前立法的矛盾,正视被伪造人在背书伪造中的可归责情形及其责任承担等。

边浩[2](2020)在《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从制度上否定了空白背书的效力,但是空白背书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作法。我国《票据法》颁布距今已有25年,最近一次修订也已16年,目前《票据法》相关规定和实务界对空白背书的效力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空白背书的纠纷。从民商事活动实践来看,绝对禁止票据空白背书的规定在现实中已明显缺乏合理性。本文通过对司法审判中案例的分析,指出其中争议焦点,判断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空白背书的效力,对此类票据流转的合理性进行探究,得出认可空白背书转让的必要性结论,根据完善所需的法律要件,对完善立法和相关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唐佳[3](2018)在《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空白票据作为商业实践的产物,有着极强的生命力,目前已为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票据法以及国际上的相关公约所承认。补充权作为空白票据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空白票据制度的核心。我国票据立法采有限、不完全的空白票据制度,对空白票据及其补充权的规定都极为简单,俨然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以票据法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外比较成熟的规则,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理依据、取得标准、行使行为规则及时效,以及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认为:对于空白票据补充权存在的法理依据,应采“授权说”的观点;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标准,应采“客观主义方法”;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时效,应适用“消灭时效”。最后,以中国的具体实践为基础,本文提出如下建议:扩大空白票据补充权的适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基本制度及其行使前后的法律效力,通过合理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为空白票据补充权在我国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杜丽姗[4](2016)在《我国空白票据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票据得到了广泛运用,而空白票据也成为了经济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票据形态。鉴于票据要式性以及文义性的规则,空白票据的效力一直被学界所争议。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了空白票据的效力。我国《票据法》仅仅允许支票的有限空白,而对于汇票和本票是否允许留白只字未提,显然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并不相适应。本文在揭示我国票据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外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赵浩[5](2012)在《论空白票据补充权》文中研究指明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票据因补充完全始有效,空白票据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因此,本论文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研究入手,通过研究有关空白票据的文献资料与分析法学家关于空白票据的不同学说,并借鉴国外成熟的空白票据的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建议。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空白票据概述,主要剖析空白票据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关于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学者们没有统一的认识,通说为四要件说:(1)须有出票人的签名或签章;(2)须欠缺应记载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3)持票人须被授予空白票据补充权;(4)空白票据须交付。笔者也认同上述观点。第二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与行使主体。笔者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为空白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主体,本文认为合法取得补充权的持票人都可以成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主体。第三部分为空白票据补充行为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方式。国内外关于空白票据补充行为的性质有较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共有要约说、委任说、代理说、授权说等四种。笔者原则上认可授权说,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一经授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撤销,授权说在这一点上有待商榷。在补充权的授予方式上,笔者倾向于默认授权说:空白票据一经交付,则视为持票人已被授予空白票据补充权。第四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与时间效力。笔者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但可以流通转让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合理行使后,有两种情形:一是空白票据被补充完全,成为了完全票据。二是持票人行使部分空白票据补充权,并将空白票据交付下手。本文认为补充权的时间效力应由票据法设立,以合理时间为限。第五部分是我国空白票据立法的完善建议。笔者建议我国空白票据体系应增加空白票据的种类,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方式,允许流通转让空白票据和规定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与时间效力。

李玉玉[6](2012)在《论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文中认为空白票据虽然与现行票据制度的要式性、设权性理论设计有不符合之处,但它适应社会现实,促进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率,所以备受票据使用者的欢迎,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为我国票据法所承认。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空白票据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空白票据相关制度研究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成为票据领域的热点问题。目前,在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及司法实践均承认空白票据并予以相对完善规定的背景下,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欠缺票据金额和付款人的空白支票的存在,不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这不免显得过于保守,与空白票据使用需求日渐增多的现实不相符,也不利于与国际法律接轨,更不利于空白票据的发展。空白票据在流通中,如果持票人因某种原因,客观上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会危害是失票人的利益,为了保障票据正常运行和安全流通,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和纠纷,票据法应当对丧失的空白票据进行救济,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所以,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而实际的研究课题。既然要对空白票据丧失救济进行深入的研究,首先需要以空白票据的特殊性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从票面记载来看,空白票据的特殊性表现在票据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与票据的要式性不符,但法律承认其存在。从流通转让来说,空白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仍能够进入流通领域,参与交易活动。从票据权利的行使来讲,空白票据持票人在依授权对其补充完整后,享有与普通票据完全相同的票据权利,且票据被补充完整后,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追溯到空白票据签发时,也即必要记载事项被补充以前,在其上签名的票据关系人都要受到补充后票据的约束。本文通过对空白票据的特殊性即空白票据的界定、空白票据的属性、空白票据的补充权、空白票据的转让的分析,得出空白票据是可流通的将来生效的未完成票据。在此基础上,详细的分析了空白票据丧失后对票据救济方式的适用情况。其次,要对普通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进而分析这些救济途径是否用于空白票据丧失。挂失止付,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商业习惯,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救济途径,我国票据法继承了这一历史传统。公示催告是日内瓦票据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的一种救济手段,而提起诉讼是英美票据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的救济途径,我国票据法在吸收、借鉴这两大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所以,我国法定的票据丧失救济途径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然而,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未对空白票据丧失救济途径进行规范,实践中,空白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找不到救济的法律依据,致使空白票据失票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形成一种混乱的局面。本文通过对以上几种救济手段的分析,并结合空白票据的特殊性,对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总之,怎样对空白票据丧失进行救济以及对救济途径的规定是否完善,关系到失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票据流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甚至金融制度的安全,所以,笔者主张我国票据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借鉴国外的票据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尤其是丧失票据救济途径的规定。

谭雪梅[7](2011)在《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文中指出所谓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对票据除签章外的部分必要记载事项不予记载,便于票据表面签名交付,预设嗣后由他人予以补充记载,并依所补载完成的完全文义而发生票据效力的一种特殊票据。空白票据因节约交易成本、活跃社会经济的优势,现为各国票据法律制度所确立或承认,这就是空白票据制度。而空白票据制度的主干、生命之源便是空白票据补充权。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几乎没有规定,学界专门而又系统的研究也甚少,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空白票据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性质的深入分析,特别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授予主体、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以期采取与我国现有票据制度冲突最小的方法融入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各项规则,最终实现空白票据的安全顺畅流通。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空白票据概述。首先,通过对空白票据构成要件的梳理,重新界定空白票据概念,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然后,依托重构的空白票据概念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指空白票据相对人基于出票人的授权而享有的、在授权范围内对空白票据所欠缺的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补充填载,从而使该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最后,分析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意义及其性质——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并非形成权,也非票据上的权利,而是票据之外的、基于授权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属于一种特别权利。第二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理解析。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之存在基础为“授权说”,即空白票据形成之时,填载票据的权利人为出票人,空白票据补充权只是出票人所让渡的填载权利。第三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取得与行使。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之取得标准采“折中说”,即空白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取得补充权采“明示标准”,善意持票人取得补充权采“默示标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是除出票人及其代理人外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正当持票人,依照直接前手明示的内容或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内容行使或转让空白补充权,可亲自或委托他人一次或分次书面行使;行使期限适用消灭时效,依出票日、到期日的空白与否而有所区别。第四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效力。本文认为,一是补充权行使前的效力:空白票据一经交付,出票人便无权要求返还票据,亦无权撤销或变更补充权之内容;未补充完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前,持票人不享任何票据权利,但补充权可通过票据流转的方式转让;遗失或被盗后,补充权人可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也可申请公示催告,之后可在补充权行使期间经过以前,要求出票人补发空白票据。二是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效力:补充权人正当行使补充权的票据效力与完全票据等同,但依空白票据转让是否遵循规则,效力有所区别;无补充权而为补充的,持票人不享票据权利,亦无利益返还请求权;越权补充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越权补充的持票人行使对人的抗辩;补充不作为的,法律效力视提示票据时未补充事项属于绝对还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有所不同。第五部分是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及立法完善。针对法律现状的不足,本文认为,可先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司法解释,拓宽补充权行使载体至汇票、本票,扩大内容范围至所有必要记载事项,明确补充权取得标准,填补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的法律空白,修正补充权行使前后的效力等,为空白票据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规范空白票据流转中的各种行为,培养空白票据规范意识;然后,待修改《票据法》的各项条件成熟时,再将相关规定上升至法律。

易岑[8](2010)在《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变得越来越不可缺少。票据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是票据与票据上的权利合二为一,一旦占有票据就可以认定享有了票据权利;同时票据还是一种要式证券,这就是说,票据是否有效还取决于票据的外观形式,假如欠缺绝对必须应记载的事项,将会导致票据的无效。然而在商事实践活动中,往往又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出票人在出票时不能确定付款金额、‘付款地等事项,而客观上又要求必须签发票据。空白票据制度的出现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现代社会,它已经成为了各国票据法以及国际间公约所认可的重要票据制度,因为它一方面可以保护票据流通利益的“动”的安全,另一方面保护票据行为人利益的“静”的安全。比较现代西方各国已经发展成熟的票据法律制度,我国票据在目前经济实践活动中作用主要表现在支付结算功能上。《票据法》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的问题上不足之处太多,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距是很明显的。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具有明显的缺陷,在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苛。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还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经济生活中信用程度的提升,票据的流通、信用功能会越发变得重要起来,体现这种信用的空白汇票、空白本票也会处处可见。既然出现空白汇票、空白本票,必然也会随之产生这些票据被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效力问题及被不正当补充后的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票据法不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必然会影响到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在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间经济贸易活动中,票据又是作为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国际结算与支付工具,票据法应该是一种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和极强的技术性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票据立法中有限的、不完全的空白票据制度,无论是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还是与国际通行商事规则接轨来说都已经不能适应,有修正的必要。因此,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研究对于票据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均具有深远的意义。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作为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它可以使得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它是整个票据制度中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研究必然会推动我国票据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维护票据交易秩序,保护经济活动中各项利益的安全。本文首先利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在对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行为界定的基础上,围绕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相关理论,比较分析国外以及中国港台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并进行论述,并在全文中穿插相应的案例,最终得出结论和启示。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存在立法的不足和空白,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因此有独特而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总结了空白票据制度产生的意义,它是经济需求推动法律发展、商业习惯被法律所认可的典范,此节的内容主要是为后面阐释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做铺垫。其次是着重对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作了一个概述,介绍了有关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的理论学说,对此,学界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总结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票据立法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学者的观点,关于创设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四种学说,即“委任说”、“代理说”、“授权说”、“契约说”,并对这些学说做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再次,论述了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的认定标准,从目前学术界来看,空白票据必须授予第三人补充权,已经成为学者们的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补充权的授予的标准仍然有很大的争论。总的说来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虽然前两者有一定道理,但是本文认为“折衷说”更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实践中更好地对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进行认定。第二部分,主要是展开对出票人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研究分析。此章内容在整篇论文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为下一部分论述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效力探究这个问题作了良好的铺垫。首先,本章节介绍了出票人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并且指出了作者也赞同目前学界的主流学说“单方行为说”,并进一步阐述了赞同的理由。接着,本章节中进一步分析了出票人授权与一般民事授权的区别。提出其在认定标准上不同于一般民事授权,它的法律效果具有双重性,并且出票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具有迁移性,当授权不明时的责任承担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授权。第三部分是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效力探究。此问题是在以上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基础上展开的,主要探讨的是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后票据的效力问题,很有现实意义。本文认为,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的效力可分为在补充权行使前的法律效力,依出票人授权补记完成后的法律效力和经授权后,持票人滥用补充权的效力三种情形。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情形下的效力问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法律效力中的重点。在此种情况下,因持票人的不同,效力也有所不同,授权人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但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本文在该问题上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作为重点来分析,并列举了几个国家票据法在此问题上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主要对西方各国空白票据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外国立法例是具有相当说服力的法理,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都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得归于无效的同时,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本文的该部分结合英、美、日内瓦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空白票据立法现状,以期发现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的共性和趋势,进而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修正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的完善。本文在该部分首先阐述的是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现状。我国《票据法》并未完全承认包括三票(汇票、本票、支票)在内的空白票据制度,而即便对于空白支票,法律也仅仅是在金额记载空白或收款人记载空白时才作出并不彻底的承认。其次,评述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并指出其缺陷。与现代西方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相比较,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具有不完全性和不彻底性,其间所存在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空白支票在流通中所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都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没有涉及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的问题。总体来说,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适用范围上太嫌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格。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票据实务的需要,应予以完善。第一,空白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应当扩大,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第二,法律不应当禁止空白票据的流通转让;第三,对于滥用授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应当明确规定;第四,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也应当明确规定;第五,还应当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总体上应借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立法模式,具体细节条文上可采众家之长,参考英美等国的相关条文。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本文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而且注重发掘了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通过其与一般民事授权行为的多角度比较,更加清晰的呈现出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这一概念,这是不同于以往的一个崭新的视角。

卞爱凤[9](2009)在《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票据是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但是为了交易方便的需要,空白票据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空白票据的特殊性,各国票据法对其做了不同的规定,而我国,对空白票据的规定很不完善,以至于在实践中甚至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本文试着在研究空白票据特殊性的基础上,对空白票据的几个重点问题如空白票据的补充权问题、空白票据的善于取得制度及丧失后的补救制度等,做出一定的研究。同时结合各国的相关立法,在对各国立法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空白票据立法做出评价,并提出自己的拙见。研究结果如下:空白票据与一般的票据不同,有其特殊之处。首先,空白票据是票据法中确定原则的例外。空白票据虽具有未完成票据之外形,却并不属于无效票据,而是经补充程序补充、填妥应记载事项后,就成为完全票据的非完全票据。其次,空白票据在构成上也具有特殊之处。空白票据的空白处为签名人故意所留,并且签名人签发留空票据后,具有补充权。就空白票据的行为的性质来说一般有委任说、代理说、要约说、票据预约说、附条件的票据行为说等几种学说,笔者认为空白票据行为是一中准票据行为。空白票据的效力,在补充完成前与补充完成后有很大不同。空白票据补充完成后,成为普通票据,有完全的效力,补充完成前,法律并不禁止流通。在转让时,不仅发生票据一般转让的效力,而且还发生补充权转让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是空白票据的核心问题。空白补充权的性质,有两种学说,一种是票据行为中心论,一种是票据证券中心论。这两种观点笔者都不敢苟同。关于空白补充权的学说中,笔者赞同客观说,因为此种学说的主张与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相一致。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不仅存在着出票人授权或推定授权的问题,而且存在着补充权人的补记规则问题。按照票据法理论和许多国家对票据法的认识,空白补充权的行使应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对于收款人名称的补记,应当以出票人签发交付空白票据的行为作为授权推定。第二,对于票据金额的补记,应当以出票人与收款人的独立约定作为授权依据。第三,对于出票日期的补记,应以出票人交付空白票据行为的日期作为授权出票日期;对于付款日期的补记,应当以出票人与补充权人的特别约定作为授权依据。第四,对于补充权人的补记行为规则,应当适用该种票据的出票一般规则。空白票据的行使期限有三种学说,一种是规定合理时间内行使,一种是适用民商法的一般实效的规定,一种是适用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行使消灭时效。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制度,有三种,一种是挂失止付,一种是公示催告,一种是诉讼。笔者认为不能诉讼,只能是挂失止付或者是公示催告。虽然两大法系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风格迥异,然而通过对英国票据法、美国票据法、日内瓦票据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来看,从实质上说,都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空白票据正当补齐后的效力,与自始为完全票据的效力一样;二是空白票据如被不正当填充补齐,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于:法律默认了空白票据的签发。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仅规定了两条(集中于支票这一章),即85条和86条,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相对于成熟意义上的空白票据法律制度而言,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理论上我们需要理清的几个问题:一、空白票据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二、空白票据的认定标准问题;三、空白票据的效力;四、滥用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规制问题。最后,我建议我国采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空白票据》的空白票据的立法模式是妥当的。

吴誉[10](2009)在《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文中指出空白票据制度是商事活动中为了便利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和提高票据的流转速度而产生,是对传统票据理论中外观确定性的异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该制度妥善解决了保护票据流通利益的“动”的安全与保护票据行为人利益的“静”的安全的冲突问题,是一项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的制度,空白票据的出现体现了社会交易的多样性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如果极为夸大空白票据,就会损害票据的流通与安全,从而最终损害交易。相反,如果完全拒绝空白票据,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交易秩序的安全,就会损害交易,抑制部分可以为之的交易行为,有害于社会经济发展。所以,需要在安全价值取向和效率价值取向中要找到一个结合点,使效率和安全共存于一个大的制度之中,既促进了交易发展,又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空白票据是已经具备行为人签章,但是基于某种原因关系上的考虑,将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留为空白,授权持票人日后予以记载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与其他相关情况有着如下的区别:首先,空白票据不同于票据用纸,票据用纸仅仅是供用来做成票据的空白凭证,在票据用纸上,并无票据人的签章;而在空白票据上,已经由票据行为人完成了签章。其次,空白票据不同于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因为绝对记载事项欠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票据,其所欠缺的必要记载事项,并未授权他人予以补充完成,因而应为不完全票据;而空白票据虽然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但已经授权他人在其后予以补充完成,因而应为未完成票据。空白票据当然也不同于有效票据,有效票据乃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无欠缺、已经完成的票据,空白票据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待补充、尚未完成的票据。从票据法的一般原则来看,应该说是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的。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票据上的权利是合二为一的,只要占有票据就能认为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票据又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有效性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如果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票据将会无效。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出票人在出票时不能确定付款金额、付款地等事项,而客观上又要求必须签发票据的情况是随处可见的。这充分说明空白票据的使用有着现实的需要。因而,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中,虽然未明确承认允许签发空白票据,但是考虑到现实存在空白票据的实际情况,为调整有关空白票据关系,规定了一项空白票据法律调整的原则,即对于出票时欠缺的票据,在其未依原来的约定进行补充的场合,出票人不得以其违反约定而对抗持票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10条),这就在实际上承认了空白票据的合法性。其它国家的票据法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空白票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和86条也有限度地承认了欠缺票据金额和付款人的空白支票的存在。商法的规范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的经营运作。面对现实生活中商人对空白票据使用要求日渐增多的事实,票据法中这两条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内容十分粗糙。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票据的一切构成要件均已具备,空白票据成为有效,产生法律效力,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这说明空白票据补充权直接决定着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而且空白票据的这种效力具有溯及既往性,任何票据债务人都不能以该票据曾经欠缺有效成立要件为由,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作为空白票据核心问题的空白补充权制度,体现了社会交易的多样性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但是,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制度,尤其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规定极为简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我国《票据法》第85条和86条有限度地承认了欠缺票据金额和付款人的空白支票的存在。但是,多数学者认为空白票据制度的调整范围绝不仅限于空白支票,应该也包括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笔者也同意扩大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所以本文对于空白票据的研究范围包括空白支票、空白汇票、空白本票。本文着重全面系统分析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认定标准、行使规则、法律效力等内容,以期能总结出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的一般的规律性的内容,为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提供有效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主要讨论了空白票据的一般理论。首先,总结了空白票据制度产生的意义,它是经济需求推动法律发展、商业习惯为法律所认可的典范,此节的内容主要是为后面阐释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做铺垫。其次,论述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所谓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法理依据。对此,学界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分歧,笔者总结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票据立法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学者的观点,关于创设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四种学说,即“委任说”、“代理说”、“授权说”、“契约说”,并对这些学说做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再次,论述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认定标准,从目前学术界来看,空白票据必须授予第三人补充权,已经成为学者们的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如何认定补充权之授予?”有很大的争论。概括起来有三种学说:“主观说”、“折衷说”、“客观说”,虽然前两者有一定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客观说”更符合学理和立法意图,也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进行认定。最后,如果说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的生命,那么补充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就是空白票据生命存在的原动力,因此研究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如何确定补充权的法律性质,理论上颇多分歧,其中以票据证券中心论和票据行为中心论最为典型。笔者对这两者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此章内容在整篇论文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为下一部分论述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这个实务性的问题作了良好的铺垫。笔者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效力可分为在补充权完成之前与之后的效力,补充权滥用时的效力三种情形。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情形下的效力问题是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律效力中的重点。在此种情况下,因持票人的不同效力有所不同,授权人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但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笔者在该问题上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作为重点来分析,并列举了几个国家票据法在此问题上的规定。第三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此问题是在以上空白票据补充权基本理论问题基础上展开的,主要探讨的是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很有现实意义。本章探讨了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期间、行使的规则、撤回与撤销、补充权丧失的救济方式。其中笔者把公示催告作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救济方式,这一点是本文的一大创新之处。笔者详细阐释了公示催告的可能性和法律效果。第四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完善”。本章通过评析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票据实务的需要,应予以完善。第一、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规则。第二、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期限。第三、明确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重视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第四、明确规定空白票据补充权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完善,应借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与其它作者所写的关于空白票据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文章相比,本文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本文把公示催告作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救济方式,并对其适用的可能性和法律效果做了详细阐释。而其它关于空白票据制度的文章则是把公示催告作为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手段,有一些关于补充权制度的文章则完全没有提到补充权丧失后的救济方式。第二:其它文章几乎都有一章是比较法的内容,而本文却没有把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单独列为一章,这是因为笔者在每一章的论述中都穿插有各国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这些规定的分析比较。这样安排使文章结构更合理,写作思路更清晰。第三:由于票据法是一部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所以本文列举了很多票据法的案例,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

二、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1.4 论文创新点
第2章 我国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原则
    2.1 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
    2.2 票据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
        2.2.1 维护票据流通
        2.2.2 保障交易安全
    2.3 票据法的应修改范围及本文之选择
第3章 我国票据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瑕疵
        3.1.1 未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
        3.1.2 现行法与无因性原则的冲突
    3.2 空白票据制度的立法缺陷
        3.2.1 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过窄
        3.2.2 空白票据效力规定不清
        3.2.3 补记不符合约定的后果不明
    3.3 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规则混乱
        3.3.1 被伪造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3.3.2 持票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3.3.3 付款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3.3.4 真实签章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第4章 对域外票据相关立法的比较考察
    4.1 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比较考察
        4.1.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4.1.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4.2 关于空白票据制度的比较考察
        4.2.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4.2.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4.3 关于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比较考察
        4.3.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4.3.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第5章 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5.1 正面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
        5.1.1 以票据无因性为原则
        5.1.2 以票据有因性为例外
    5.2 优化空白票据制度
        5.2.1 拓宽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
        5.2.2 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
        5.2.3 明确不符合约定补记的后果
    5.3 合理规定背书伪造风险的承担
        5.3.1 确定被伪造人的风险承担
        5.3.2 调整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5.3.3 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第6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2)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空白背书相关案例
    (一)案例介绍
    (二)案件所涉及争议焦点
二、案件中争议问题的法律解析
    (一)空白票据的授权对空白背书的意义
    (二)不承认票据空白背书的背景分析
    (三)空白背书转让的合理性分析
        1.票据的无因性与空白背书转让
        2.空白背书的有效性分析
        3.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四)实现票据权利的法律要件
        1.补充权
        2.连续性
三、争议问题的立法解决路径
    (一)认可空白背书转让之必要性
        1.提高资金流通效率
        2.票据外观主义的需求
        3.制度应适应市场发展
    (二)完善汇票空白背书转让的路径
        1.立法认可票据空白背书
        2.完善空白背书转让方式
        3.完善空白背书补充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的价值
    (一)空白票据的内涵与构成
        1.空白票据的内涵
        2.空白票据的认定条件
    (二)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积极意义与世界立法
        1.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积极意义
        2.空白票据补充权的世界立法
二、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理依据
    (一)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法理依据的学说
        1.委任说
        2.代理说
        3.契约说
        4.授权说
    (二)评论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标准
        1.主观主义方法
        2.客观主义方法
        3.折中主义方法
        4.评论
    (二)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
        1.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主体
        2.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行为规则
        3.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时效
四、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效力
    (一)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前的法律效力
    (二)空白票据在补充权正当行使和滥用后的法律效力
        1.空白票据在补充权正当行使后的法律效力
        2.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滥用及效力
五、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空白票据补充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空白票据概述
    (一) 空白票据渊源
    (二) 空白票据定义与构成要件
二、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与行使主体
    (一)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
    (二)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主体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方式
    (一) 空白票据补充行为的性质
    (二) 空白票据补充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方式
四、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的效力
    (二)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效力
        1、补充权合理行使后的效力
        2、补充权不正当行使后的效力
    (三)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时间效力
五、我国空白票据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 我国空白票据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二) 我国空白票据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文章目录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6)论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空白票据的特殊性
    (一) 空白票据的界定
    (二) 空白票据的属性
    (三) 空白票据的补充权
    (四) 空白票据的转让
二、空白票据的丧失
    (一) 空白票据丧失的情形
    (二) 对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手段的划分
三、空白票据丧失的私力救济问题
    (一) 挂失止付救济途径
    (二) 遗失声明作废
    (三) 其他私力救济
四、空白票据丧失的公力救济问题
    (一) 公示催告救济途径
    (二) 普通诉讼救济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7)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概述
    (一) 空白票据概述
        1. 空白票据概念重构
        2. 空白票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 空白票据补充权概要
        1. 空白票据补充权概念界定
        2. 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意义与性质
二、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理解析
    (一) 空白票据补充权之存在基础学说论争
        1. 承诺说
        2. 委任说
        3. 代理说
        4. 授权说
        5. 附条件说
    (二) 各学说焦点评析及本文拙见
        1. "承诺说"存在的理论不足
        2. "委任说"中委任之行使同空白票据补充权之行使存有明显差异
        3. "代理说"同空白票据补充权之行使冲突甚多
        4. "附条件说"是以契约为基础,混淆内外部关系,理论依据不足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取得与行使
    (一) 空白票据补充权之取得标准
        1. 明示说
        2. 默示说
        3. 折中说
        4. 本文鄙见
    (二) 空白票据补充权之行使
        1.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主体
        2. 空白票据补充权之行使方式
        3. 空白票据补充权之行使规则
        4. 空白票据补充权之行使期限
四、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效力
    (一)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之票据效力
        1. 未补充完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前,持票人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
        2. 空白票据补充权未行使之前,补充权可通过票据流转的方式转让
        3. 空白票据一经交付,出票人便无权要求返还票据,办无权撤销或变更补充权之内容
        4. 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后,空白补充权人可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也可申请公示催告;之后可于补充权行使期间经过以前,要求出票人补发空白票据
    (二)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之票据效力
        1. 空白票据补充权正当行使后的票据效力
        2. 不当补充空白票据的票据效力
五、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 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
        1. 票据法对行使补充权的载体和内容范围规定过窄
        2. 补充权取得标准以及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均为法律空白
        3. 现行票据法律制度对补充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缺乏合理性
    (二) 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规定之立法完善
        1. 拓宽补充权行使载体及内容范围
        2. 填补补充权的取得标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期限的法律空白
        3. 修正补充权行使前后的效力
致谢
参考文献

(8)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0.2 与本文相关的文献回顾
    0.3 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0.4 研究方法
    0.5 创新点与不足
1. 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承认空白票据制度是经济发展和商事实践的必然要求
    1.2 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法理基础的理论学说
        1.2.1 "契约说"及其观点评析
        1.2.2 "委任说"及其观点评述
        1.2.3 "代理说"及其观点分析
        1.2.4 "授权说"及其观点评析
    1.3 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的认定标准
        1.3.1 "主观说"及其观点分析
        1.3.2 "客观说"及其观点评述
        1.3.3 "折衷说"及其观点评析
2. 出票人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2.1 出票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2 出票人授权与一般民事授权之区别
        2.2.1 认定标准之不同
        2.2.2 出票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具有迁移性
        2.2.3 出票人授权的法律效果具有双重性
        2.2.4 责任承担之不同
3. 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之票据效力探究
    3.1 经出票人授权后,在补充权行使前的法律效力
    3.2 依据出票人授权,票据补记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3.3 经授权后,持票人滥用补充权的效力
        3.3.1 经授权后,持票人滥用补充权的类型
        3.3.2 经授权后,持票人滥用补充权的效力
4. 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相关制度研究
    4.1 英国票据法规定剖析
    4.2 美国票据法规定剖析
    4.3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剖析
    4.4 我国香港地区票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剖析
    4.5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剖析
    4.6 小结与启示
5. 我国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完善
    5.1 我国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5.2 我国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立法缺陷
    5.3 我国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9)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空白票据概述
    第一节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一、票据法中确定原则的例外
        二、空白票据构成的独特性
    第二节 空白票据行为的性质
    第三节 空白票据的效力
        一、空白票据被补充记载完全后的效力
        二、空白票据被补充记载完成前的效力
第二章 空白票据的补充权问题
    第一节 空白补充权的性质
    第二节 空白补充权的取得
    第三节 空白补充权的行使规则
    第四节 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节 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限制
第三章 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的保护问题
    第一节 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节 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的保护制度
        一、欠缺补充权授予情形
        二、超越补充权授权范围的情形
        三、空白票据出票人撤回补充权的情形
第四章 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问题
    第一节 挂失止付
    第二节 公示催告
        一、空白票据及其公示催告的可行性
        二、空白票据公示催告的效力
第五章 境外空白票据立法现状分析
    第一节 境外空白票据立法概述
    第二节 英国的空白票据立法规定剖析
    第三节 美国的空白票据立法规定剖析
    第四节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剖析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剖析
第六章 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第二节 对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的评述
    第三节 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空白票据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二、空白票据的认定标准问题
        三、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
        四、滥用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四节 完善我国票据立法建议
        一、我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立法建议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10)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四、研究方法
1.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基本理论
    1.1 承认空白票据的制度价值—经济合理性的诉求对票据要式性的突破
    1.2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
        1.2.1 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理论基础的学说
        1.2.2 空白票据补充权理论基础学说的评析
    1.3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认定标准
        1.3.1 空白票据补充权认定标准的相关学说
        1.3.2 “客观说”的理论优势
    1.4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
        1.4.1 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律性质的学说
        1.4.2 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律性质学说之检讨
2.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效力
    2.1 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前的法律效力
    2.2 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效力
    2.3 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法律效力
        2.3.1 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类型
        2.3.2 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
        2.3.3 出票人的风险与利益权衡
        2.3.4 国外与其它地区的立法
3.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
    3.1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的主体
    3.2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的规则
    3.3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期间
        3.3.1 界定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3.3.2 如何计算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期间
    3.4 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撤回与撤销
    3.5 空白票据补充权丧失的救济
        3.5.1 空白票据公示催告的可能性
        3.5.2 空白票据适用公示催告的法律效果
4. 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的完善
    4.1 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现状
    4.2 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缺陷
    4.3 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立法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四、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D]. 魏晗羽.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2]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D]. 边浩.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研究[D]. 唐佳. 苏州大学, 2018(01)
  • [4]我国空白票据若干问题研究[J]. 杜丽姗. 法制与社会, 2016(05)
  • [5]论空白票据补充权[D]. 赵浩. 山西大学, 2012(10)
  • [6]论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D]. 李玉玉. 吉林大学, 2012(09)
  • [7]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D]. 谭雪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8]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研究[D]. 易岑.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3)
  • [9]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D]. 卞爱凤. 复旦大学, 2009(02)
  • [10]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D]. 吴誉. 西南财经大学, 2009(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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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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