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克隆人类胚胎激起轩然大波(论文文献综述)
朱艳琳[1](2021)在《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风险防控的立法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网络科技、人工智能、微电子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新技术迅猛发展,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在享受高科技为生活带来的便利和新奇的同时,人们也已敏锐地察觉到,这些新事物正在对生活中既有的伦理观念、社会秩序、法律制度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大部分的科学技术,比如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已势不可挡,这要求我们充满勇气迎接新科技以及它们所带来的新挑战。换言之,科技和法律的关系好似脚和鞋的关系,我们只能不断地换鞋而不是抑制脚的生长。对于攻克疑难杂症、治疗遗传疾病从而孕育出健康的下一代,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是蕴藏无限可能令人期待的领域,然而贺建奎事件的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技术的发展必须要纳入法律的轨道之中,在法律的规制下发展才能避免发生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然而,法律的滞后性让人们在制度面前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科技和法律的矛盾关系将是我们不断思索的话题。以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作为切入点,对其风险防控进行立法研究,以此观察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动态关系。从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的技术规制和立法规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可以得出立法规制的必然性。立法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分析,构成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而,我们回归到现阶段我国关于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的立法沿革和现状,会发现在现阶段的立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思考其原因,发现预防原则和商谈思维对于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的立法规制有重要的意义。综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维护人的尊严是基因立法的根本原则;商谈思维是汇聚共识、寻找立法适度性的实操指南;预防原则是现阶段立法的基本遵循。据此,对现阶段该技术立法防控规制的现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用法律回应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带来的风险。科技的发展是打开新世界大门的钥匙,它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同时技术的发展也是风险社会形成的主要原因。对于技术的发展,立法规制不足会酿成灾难性的后果,立法规制过严会限制技术的发展。我们一边担心执法者手伸得太长,一边担心科学家急功近利,眼前一热,打翻科技和法律的天平。对于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等高新技术,我们只能革新立法的思路来不断适配科技的高速发展,让法律充分发挥预防作用,尽量避免产生滞后性。法律应该尽可能地搭建各方磋商的平台,使技术的发展和决策透明化,充分披露技术的信息,使其关键环节都置于监管之下。这样有利于加强技术的宣传,重塑社会伦理习惯,助推技术发展的社会土壤的形成。另外,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任何撼动人类尊严的技术尝试在人类社会都不应有立足之地。这是科技在法律层面不可触碰的底线。
彭和棋,刘啸[2](2021)在《论基因技术滥用的犯罪风险及其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因技术的滥用会带来新型犯罪的出现,对人类生命伦理、尊严法益带来相应的冲击与考验,所以运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天然的必要性。域外经验中的"法典模式""单行法模式"及"混合模式"三种样态可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要清晰地看到我国目前的制度缺陷。为应对基因医疗犯罪所带来的挑战以及加强对其滥用风险的规制,我国在规制的模式上应当采取"法典式+附随式"的模式。具体到刑法层面,在恪守法益保护的原则下,应尽快完善刑法解释并继续对基因医疗犯罪增设多方面的专有罪名。
王梓屹[3](2021)在《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基因编辑技术通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通过对于国内和国际围绕此项技术应用所制定法律法规的研究,不难发现,从当前的技术和社会发展程度来看,我国对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依旧有待完善。并以此为基点,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挑战给予了回应,并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概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综述了国内外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对基因编辑技术概念、方法和分类的介绍,以及其目前的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是基因编辑技术对法律的挑战,本文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方面是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新的人身侵权问题对原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形成的挑战、该技术的应用是否会改变人类整体的基因状态、对基因安全的威胁和可能对基因信息隐私权造成侵犯。第二方面是总结基因编辑技术对现有法律所依据的伦理价值的挑战,对人性尊严的价值的挑战,对社会公平的价值的挑战,对人类与动物之间差别价值的挑战。新兴技术的发展使得人身侵权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冲击了原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社会的公平问题的担忧、人兽相隔离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介绍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分别是国际上所形成的一些共识和德美英三国关于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还有通过域外经验而得到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基因编辑领域的法律体系的梳理,总结出该技术的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不足,如效力低、监管职权交叉重叠等。第六部分是本文观点的展示,划分其应用的合法性界限,建立界定合法性的伦理原则,明确其行为界限。对立法和法规完善的建议,立法要以预防为主和保持谦抑性、将明确禁止行为列入刑法、确定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对风险分配体系的健全。完善针对其的监管体系,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理清对其的监管层次、增强伦理审查制度的效用和针对违规人员的失信惩罚。
石佳友,庞伟伟[4](2020)在《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民法规制:以《民法典》第1009条的适用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可分为调整范围、引致规范和行为禁令三个部分。调整范围部分为"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无论是从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潜在影响来看,还是从其损害对象来看,《民法典》将其纳入调整范围都是必要的。引致规范部分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表明立法者有意对人体基因编辑活动进行协同规制。"国家有关规定"在既有规范中占比最大且有其优势,同时列举完全合理。行为禁令部分包括"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以及其他利益,应同时从主体之维和程度之维阐释;"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既强调活动本身不得违背生命伦理道德,也强调行为主体不得违背职业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既关注现今世代的利益,也关注未来世代的利益。这三个部分为有机整体,构成了一个能有效规制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条文。《民法典》将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纳入调整范围不仅能推动和指引后续立法,而且能强化其自身的治理功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苏洋洋[5](2019)在《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人类胚胎相关的研究和运用技术是当前世界科学领域的前沿科技,为治愈癌症、帕金森等疑难疾病及不孕不育群体带来了希望的曙光。然而人类胚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却存在诸多法律、伦理、道德的争议,其争议的本质归咎于人类胚胎的特殊性。为了有效监管和合理应用人类胚胎技术,各国纷纷立法规制侵害人类胚胎行为,我国虽颁布了《人工辅助生殖管理办法》《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伦理原则》等文件,但在对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刑法规制上存在理论基础和立法实践的空缺。文章通过规范比较和理论分析认为人类胚胎应为人类受精卵自受精后发育至第8周末或移植入母体之前,以自然手段或以其他手段获取的具有发育能力的细胞或细胞群,应当作为刑法上的特殊实体予以保护。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分为应用型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研究型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和普通型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其本质是侵害了社会对于胚胎的管理权限。一些侵害人类胚胎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不能被民事和行政手段调整,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应当在刑事上进行立法,对此类行为所导致现实侵害及危险加以控制。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公约和宣言中承诺会以刑事手段规制严重侵害人类胚胎行为,且动用刑法规制能有效控制危害人类胚胎行为,亦不会阻碍人类胚胎技术的发展,这与国外的立法趋势是契合的。文章研究国外立法发现,国外立法会将侵害人类胚胎行为依据行为严重程度科处以不同等级的刑罚,最高可达10年监禁,在英国和德国立法中尤为明显,为我国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参照。结合我国刑法立法特点,建议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一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中增设侵害人类胚胎罪,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其行为方式和对应刑罚。
李醒民[6](2019)在《基因技性科学与伦理》文中指出基因科学属于所谓的"技性科学"或"技术取向的科学",它是现代科学的最前沿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中充满敏感的伦理问题。关于基因技性科学的研究,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委员会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公正、互助和利益分享原则,另有七项操作守则。然而,尽管我们已经拥有普遍的伦理通则和具体的操作守则,也有评价和决策的方法和程序,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所向披靡,迎刃而解其中的一切伦理问题,因为我们已经遇到不少伦理困境,而且还将出现未曾想到的伦理困难。面对这些难题,一种重要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准则对于化解困境来说往往是卓有成效的,这就是善于在对立的两极或多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据此,文章依次讨论了基因技性科学中基因和基因组、干细胞、基因治疗和基因增强、转基因、克隆和克隆人、合成生物学几个研究分支的伦理争端,并就每一个伦理争议陈述了作者自己的看法。
彭庆禹[7](2019)在《生物艺术中的后人类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技术与生物学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一方面,具有高度发达意识的人工智能引起了人类对主体生存境况的恐慌:人们担忧终有一日机器将凌驾于人类之上;另一方面,基因工程对人类身体的介入则将“自然进化”变为“人工进化”,同样导致了对传统的“人”的概念的质疑。“后人类”概念正是理论界对于这一技术化现实下的人类境况做出的直接回应。作为一种话语集合体,“后人类”思潮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认为“人”不再居于世界中心;随着“人”的边界的日益模糊,应当对“人”的地位进行重新思考,有着强烈的反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而作为“艺术终结之后”的生物艺术,也是将计算机与生物学技术作为艺术媒介,以艺术的方式模糊了人与非人物种的界限,将技术矛头直指人类中心主义。“生物艺术中的后人类议题”的命题的提出,正是在当代技术现实、艺术现状以及理论思潮的交汇下所产生“反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在“艺术终结之后”的理论语境下,本文简要了概述生物艺术的概念及发展,以及生物艺术当中最为重要的两组二元关系——人与动物、人与机器。围绕这两组结构,通过对德里达的动物理论与哈拉维的“赛博格”理论进行剖析,客观揭示出二者的后人类理论中不可回避的人类立场与实践性的缺乏。第五章揭示了生物艺术的内在悖论。通过对艺术手段、处理方式等具体实践的分析,认识到生物艺术的“反人类中心主义”中存在着“人类立场”。而同样以“反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生态伦理学,其内部发展也经历着一种对于非人物种固有价值与道德权利的盲目鼓吹,同样反映出人类中心地位的不可或缺。通过对现实与理论的反思,应当认识到“反人类中心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人与非人物种关系的合理视角,但扞卫人类主体地位则是“反人类中心主义”应当坚持的基础与前提。
陈首珠[8](2015)在《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研究》文中提出从历史视野上考量技术与伦理的关系对于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是有益的。人类的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演变历经了古代的“以道驭术”、近代的“道术分离”、现代的“道术冲突”的过程,时至今日,技术与伦理的矛盾不仅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协调,而且表现出愈加尖锐的趋势。现代学者针对不同技术领域涉及到的不同技术伦理问题进行单一视角、单一变量的分析和论证,而这种仅依靠技术行为本身或伦理精神要求的单一纬度,难以实现找寻技术进步与伦理规范两者之间的协同与平衡。当代技术的发展依然面临着技术与伦理关系的矛盾,若要能走出传统技术伦理的困境,必须进行新的实践即“技术-伦理实践”。这种新的实践形态要求某项技术在开发伊始就始终考虑、研究相关技术伦理问题。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院士也曾最早谈及该实践形态,他指出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就是该实践形态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付诸实践。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当代技术伦理问题的协调解决必须诉诸于新的技术-伦理实践。本文包含了六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导论,涵盖了问题的提出、问题的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重难点及创新点等。第二部分,通过对“与技术相分离的伦理道德实践形态”、“与伦理道德相分离的技术实践”的分析,引出并论证了“技术-伦理实践”一种新的实践形态的到来。第三部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古代中西方技术与伦理之间关系问题,详实介绍了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历史生成过程,即三个阶段:孕育阶段、萌芽阶段、形成阶段。第四个部分,对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典型模式进行分析,分别从当代工程技术-生态伦理、医疗技术-生命伦理、网络技术-信息伦理等方面分析并论证了不同技术与伦理之间关系的技术-伦理实践模式。第五个部分,对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进行了多方面分析,包含了原因分析、过程分析、结果分析等。第六个部分,围绕着旨在协调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而展开,进行了协调矛盾的可能性分析,提出了实现当代技术-伦理的协同建构的理论构想-—当代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并探讨了该理论付诸实践的具体措施。最后,本文以纳米技术为例,探究了当代纳米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的实践路径。为了实现当代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发展,必须建立在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指导基础之上,不断开展新的实践探索。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将成为人类成功协调解决当代技术与伦理之间矛盾关系的新的实践形态。
卢苏宁[9](2015)在《终极》文中研究指明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黑格尔1、EA病毒星期一中午,黎媛和卫东俩人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7203航班,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前往美国。黎媛身穿高档巴洛克套装,意大利名牌高跟鞋,身背LV时尚包,步履优雅从容穿过机场候机大厅,表情在平静中显出尊贵,目光在无意之中流露出自信,看上去像个阔太
韩跃红[10](2012)在《“尊严”概念于生命伦理学无用吗?》文中研究表明"尊严"于生命伦理学有用还是无用,是当前国际生命伦理学界的一个争论焦点。本文在回应"无用论"的同时,论证指出:第一,"尊严"不能被等同于"尊重",它有超出"尊重"的内涵"盈余";第二,在生命伦理学中,人的"尊严"不仅有用而且有大用,它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其所内涵的"人的生命尊严"就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护卫生命的尊严就是生命伦理学的宗旨和使命。第三,"尊严"在实际应用时一般需要过渡和转化,即从价值观过渡和转化为根本伦理原则和若干基本原则;从价值转化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
二、克隆人类胚胎激起轩然大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克隆人类胚胎激起轩然大波(论文提纲范文)
(1)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风险防控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类胚胎基因干预的技术规制与立法规制 |
(一) 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规制的一般理论 |
(二) 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规制的一般理论 |
二、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 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 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规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三、我国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的立法沿革及反思 |
(一) 我国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二) 我国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中的问题 |
(三) 我国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中问题的原因 |
四、完善我国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的若干建议 |
(一) 维护人的尊严始终是基因立法的根本原则 |
(二) 始终坚持商谈思维来寻找立法的适“度”之处 |
(三) 完善现阶段我国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立法的具体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论基因技术滥用的犯罪风险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源起:“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
2 刑法对基因技术滥用规制的必要性 |
2.1 维护人类尊严法益 |
2.2 治理新型犯罪与完善刑法理论所需 |
2.3 减少不可预知的风险 |
3 域外规制模式研究及我国制度缺陷 |
3.1 域外对基因医疗犯罪的规制模式 |
第一,刑法典模式。 |
第二,单行法模式。 |
第三,混合模式。 |
3.2 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 |
4 我国规制基因医疗犯罪的路径选择 |
4.1 立法规制的中国模式 |
4.2 恪守法益保护,完善刑法解释 |
4.3 增设基因医疗犯罪专有罪名 |
5 结语 |
(3)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背景 |
(二)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基因编辑技术的介绍和运用 |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介绍 |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及问题 |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 |
(二)基因编辑技术运用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法律挑战 |
一、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 |
(一)新侵权形式的责任分担 |
(二)基因安全存在隐患 |
(三)基因信息隐私权可能被侵犯 |
二、基因编辑技术对既有法律伦理价值的挑战 |
第三章 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 |
一、国际公约与宣言 |
二、德美英针对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 |
三、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
一、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我国关于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 |
(二)我国关于基因编辑的监管部门和其职责 |
(三)人体胚胎研究准则 |
(四)知情同意权 |
二、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效力低、分散且缺乏系统性 |
(二)行政监管职权交叉重叠 |
(三)当事人的权益缺乏保护 |
(四)伦理审查制度不完善 |
(五)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 |
第五章 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划分基因编辑合法性的界限 |
(一)建立界定合法性的伦理原则 |
(二)明确基因编辑的行为界限 |
二、关于基因编辑立法、法规完善的建议 |
(一)立法要以预防为主 |
(二)立法要保持谦抑性 |
(三)将基因编辑的明确禁止行为列入刑法 |
(四)确定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 |
(五)健全风险分配体系 |
三、完善关于基因编辑的监管体系 |
(一)建立基因编辑行为的行政许可制度 |
(二)理清对于基因编辑的监管层次 |
(三)增强伦理审查制度的效用 |
(四)违规人员的失信惩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4)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民法规制:以《民法典》第1009条的适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调整范围 |
(一)《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 |
(二)《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系效应 |
三、引致规范 |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核心要义 |
(二)同时列举“国家有关规定”的主要原因 |
四、行为禁令 |
(一)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二)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五、结 语 |
(5)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选题的背景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创新与不足 |
1 人类胚胎和侵害人类胚胎行为 |
1.1 人类胚胎的界定 |
1.1.1 自然科学中人类胚胎的界定 |
1.1.2 各国法律中人类胚胎的界定 |
1.1.3 我国法律上人类胚胎界定及分析 |
1.2 人类胚胎的属性 |
1.2.1 主体说 |
1.2.2 客体说 |
1.2.3 特殊实体说 |
1.2.4 拟人说 |
1.2.5 我国刑法上人类胚胎的属性及分析 |
1.3 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界定及类型 |
1.3.1 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界定 |
1.3.2 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类型 |
2 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2.1 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 |
2.1.1 个人法益侵犯之潜在性 |
2.1.2 社会法益侵犯之普遍性 |
2.1.3 国家法益侵犯之可能性 |
2.2 民事行政规制不足以应对侵害人类胚胎行为 |
2.2.1 民事规制不足以应对侵害人类胚胎行为 |
2.2.2 行政规制不足以应对侵害人类胚胎行为 |
2.3 刑法规制侵害人类胚胎行为是维护我国大国形象之需要 |
2.4 刑法规制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具有预防效果 |
2.5 刑法规制侵害人类胚胎行为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
3 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立法分析 |
3.1 英国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相关刑事立法 |
3.2 美国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相关刑事立法 |
3.3 德国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相关刑事立法 |
3.4 日本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相关刑事立法 |
3.5 域外相关刑事立法的特点 |
4 我国侵害人类胚胎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思路 |
4.1 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刑事立法建议 |
4.2 侵害人类胚胎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
4.2.1 侵害人类胚胎罪的客体 |
4.2.2 侵害人类胚胎罪的客观方面 |
4.2.3 侵害人类胚胎罪的主体 |
4.2.4 侵害人类胚胎罪的主观方面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基因技性科学与伦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因技性科学的伦理通则和操作守则 |
二、基因和基因组 |
三、干细胞 |
四、基因治疗和基因增强 |
五、转基因 |
六、克隆和克隆人 |
七、合成生物学 |
(7)生物艺术中的后人类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由来 |
一、技术扩张的现实困境 |
二、“后人类”的理论思潮 |
三、生物艺术的合法性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思路 |
一、两条哲学路径:人类的不可超越 |
二、生物艺术的内在悖论:人类的永恒在场 |
三、扞卫人类主体地位 |
第二章 艺术终结语境下的生物艺术 |
第一节 理论语境:艺术终结之后 |
第二节 走进生物艺术 |
第三节 生物艺术中的两组二元关系 |
一、人与动物 |
二、人与机器 |
第三章 人与动物:拆解人类中心地位 |
第一节 德里达的动物理论 |
一、《圣经》:颠覆的起点 |
二、作为伦理他者的动物 |
第二节 德里达的策略 |
一、对“自传性”的解构:“词语动物” |
二、“过度增长的界限”:新的关系的建构 |
第三节 人类的不可超越 |
第四章 人与机器:消解人类主体存在 |
第一节 重读赛博格:现实与文化契机 |
第二节 哈拉维的策略 |
一、前提:界限的消解 |
二、“赛博格”:新的主体的诞生 |
第三节 人类的不可抹除 |
第五章 从内在悖论出发扞卫人类中心地位 |
第一节 当代生物艺术的独特价值 |
第二节 生物艺术的后人类悖论 |
一、进化:追求更好还是强化差异 |
二、活体:颠覆创新或是有违伦理 |
第三节 坚持人类立场的反人类中心主义 |
一、“人性”扩张:从动物到自然界 |
二、扞卫人类主体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成果 |
附录 |
致谢 |
(8)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技术-伦理实践”概念:一种新实践形态的提出 |
第一节 与技术相分离的伦理实践 |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 |
二、伦理实践的内涵 |
三、伦理实践的功能 |
第二节 与伦理相分离的技术实践 |
一、弗兰西斯.培根的实践哲学 |
二、技术实践的概念 |
三、技术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技术—伦理实践:一种新的实践形态的内涵 |
一、实践形态界说 |
二、技术—伦理实践的缘起 |
三、技术—伦理实践的概念 |
第三章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历史生成 |
第一节 历史上对技术与伦理关系的思考 |
一、中国古代的技术伦理思想 |
二、古代西方的技术伦理思想 |
第二节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孕育阶段 |
一、中国“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孕育阶段的理论分析 |
二、西方“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孕育阶段的理论分析 |
三、“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孕育阶段的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萌芽阶段 |
一、中国“技术—伦理实践”形态萌芽阶段的理论基础 |
二、西方“技术—伦理实践”形态萌芽阶段的理论基础 |
三、“技术—伦理实践”形态萌芽阶段的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形成阶段 |
一、形成阶段的理论分析——以克隆技术为例 |
二、克隆技术的伦理困境 |
三、人类协调克隆技术伦理问题的对策 |
第四章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典型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当代工程技术—生态伦理的实践模式 |
一、生态伦理思想概述 |
二、当代工程技术的生态伦理纷争 |
三、“工程规划(?)生态伦理(?)项目建设”实践模式 |
第二节 当代医疗技术—生命伦理的实践模式 |
一、生命伦理思想概述 |
二、当代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纷争 |
三、“医疗技术(?)生命伦理(?)技术进步”实践模式 |
第三节 当代网络技术—信息伦理的实践模式 |
一、信息伦理思想概述 |
二、当代网络技术的信息伦理纷争 |
三、“网络技术(?)信息伦理(?)网络新技术”实践模式 |
第五章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当代技术与伦理的差异性 |
二、当代技术的高风险 |
三、当代社会伦理精神的缺失 |
四、科学的技术伦理观的或缺 |
五、价值的多元化 |
第二节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过程分析 |
一、伦理规范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
二、伦理难以为技术划禁区 |
三、技术伦理机制存在缺陷 |
第三节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结果分析 |
一、单弱不协调的社会形态 |
二、双弱不协调的社会形态 |
三、单强不协调的社会形态 |
第六章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应对路径 |
第一节 协调问题的可能性分析 |
—、协调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理论依据 |
二、协调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事实依据 |
第二节 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构建 |
—、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内容及模型 |
二、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组成要素 |
三、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目标 |
四、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具有普世价值 |
第三节 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实践过程 |
一、组建相关技术的伦理委员会 |
二、加强过程管理,建立伦理监督机制 |
三、加强伦理建设,强化技术主体的伦理责任 |
四、加强科技立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
五、加强多方合作,构建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 |
六、吸收公众的智慧,构建公共参与决策机制 |
第四节 当代技术—伦理协同建构:以纳米技术为例 |
一、纳米技术—伦理问题 |
二、纳米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的可行性分析 |
三、纳米技术—伦理的协同建构的目标与限度 |
四、纳米技术—伦理的协同建构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终极(论文提纲范文)
1、EA 病毒 |
2、老同学 |
3、据理争锋 |
4、锁定目标 |
5、抓捕嫌犯 |
6、秘密基地 |
7、黑洞迷团 |
8、数据包 |
9、水球人 |
10、恐慌 |
二、对水球人虚拟存在的系统严格监管,任何国家、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使用水球人数据包。 |
三、水球人数据包研究成果为地球人类所共有。 |
11、海底疑影 |
12、疑影重重 |
13、崂山穿越 |
14、香港迷踪 |
15、英伦觅踪 |
16、香港实验室 |
17、水下超高速目标 |
18、三峡之惑 |
19、回到原点 |
20、沉船之迷 |
21、仙座号游轮 |
22、海上抓捕 |
23、潜入深海 |
24、海洋城堡 |
25、水球人生活印象 |
26、水球高科技 |
27、娈生兄弟 |
28、水球生命 |
29、水球早期文明史 |
30、生存的权力 |
31、智慧之门 |
32、水球人战争 |
33、慧星难灾 |
34、海洋时代 |
35、上帝来了 |
36、金苹果 |
37、水球毁灭 |
38、联合国决议 |
39、深海搜侦 |
40、大堡礁诱惑 |
41、锁定海洋城堡 |
42、大战之前 |
43、和平谈判 |
44、大洋决战 |
45、和平条约 |
(10)“尊严”概念于生命伦理学无用吗?(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一) “尊严”不能被等同于“尊重”, 它有超出“尊重”的内涵“盈余” |
(二) “尊重”与“尊严”的概念差异 |
二 |
三 |
四、克隆人类胚胎激起轩然大波(论文参考文献)
- [1]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技术风险防控的立法思考[D]. 朱艳琳. 吉林大学, 2021
- [2]论基因技术滥用的犯罪风险及其规制[J]. 彭和棋,刘啸. 医学与哲学, 2021(07)
- [3]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D]. 王梓屹.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4]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民法规制:以《民法典》第1009条的适用为例[J]. 石佳友,庞伟伟.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 [5]侵害人类胚胎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苏洋洋.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6]基因技性科学与伦理[J]. 李醒民.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 [7]生物艺术中的后人类议题[D]. 彭庆禹. 上海大学, 2019(03)
- [8]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研究[D]. 陈首珠. 东南大学, 2015(08)
- [9]终极[J]. 卢苏宁. 辽河, 2015(02)
- [10]“尊严”概念于生命伦理学无用吗?[J]. 韩跃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