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权法律属性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陈真亮,项如意[1](2022)在《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公私法检视及立法建议》文中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我国碳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当前的碳排放权制度在设立目标的公益性、行使方式的不自主性、附着客体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特征,使得其规定难以上升为法律权利,而仅能作为企业碳减排的强制性环境义务。近年来,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和发展权说等理论学说试图将其财产化,而回避了对其法律义务属性的探讨,存在逻辑不自洽、与实践相脱节等问题,亟待修正。出于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制度体系化考量,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的义务本质,强化政府、企业以及地方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制度设计和监管责任,重视碳排放权相关的制度绩效、制度缺位、制度拥挤和制度冲突等现实问题。同时,应防止将碳排放权简单等同于行政管控手段或行政规制权,完善企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价值取向下的碳减排义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规制过度"或者"规制不足"等制度失灵现象。
张远照,熊勇先[2](2021)在《多维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证成》文中指出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定位是教育惩戒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及其内部构造等一系列制度架构的核心。2020年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8条间接承认了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权力属性。然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未对教育惩戒权究竟属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指导权等行政权力谱系中的何种具体行政权力以及教育惩戒权有何特殊性等问题做出强有力回应。通过实践、理论、立法、解释四个维度对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律属性分析后可以导出: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处罚性、特殊性的行政处罚权。
杨本研,方堃[3](2021)在《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已初现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随之逐渐建立。然而,立法上对于碳排放权这种新兴权利的模糊界定和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的争议致使该权利的法律属性长久未得到确定,结果可能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设计上的缺失和实践中出现难题。对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明确该权利创设的立法目的,进而分析立法者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所欲达成的社会目标。从碳排放权设立所具有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完善碳市场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判断,碳排放权的行政规制权法律属性更为恰当且具有比较合理的理论解析。
张辉,冯子航[4](2021)在《碳交易制度中碳排放权的行政管控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是碳交易制度运作的基石。本文将碳排放权纳入碳交易框架中讨论其法律属性,在梳理国内外有关碳排放权属性的论述和碳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从交易主体、交易市场、交易过程三个方面论证碳排放权的行政管控性,这种法律属性更适合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熊振宇[5](2021)在《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文中提出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营业标识,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权益。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上述几部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规定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作出的,《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对名称进行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定。尽管上述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定,以期能够为企业名称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但其对企业名称的规定是否能够达成逻辑上的协调一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对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存在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商事人格权说等不同的学说。究竟哪种学说最为合理,最能反映企业名称权的本质特征,需要分析。(2)企业名称的保护方式,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和行为规制的保护方式二者谁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更为有利,适用上述两种保护方式对企业名称进行保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需要分析。(3)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扩大了对名称权的保护范围的背景下,企业名称权是局限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范围,还是应该适当扩大,对企业名称扩大保护的理由是什么,需要分析。为了更好地研究企业名称权,本文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的方法、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和司法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和企业名称权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或为学界提出有益的思考。在篇章体例上,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我国的企业名称保护现状的评析,分为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评析和企业名称的司法保护评析。前者主要是对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和企业名称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解释其含义;后者则是对和企业名称相关的《公报》案例的梳理与分析,从中研究分析我国司法裁判立场的变迁。第二章是企业名称权的理论分析,主要分为企业名称权的概念、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以及企业名称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之比较三个部分。本章中,笔者对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相关的学说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采纳了其中的最优者。第三章是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分析,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入、企业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分析两部分。其中,对企业名称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是本章的重点。
史彦茹[6](2021)在《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居住权入典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顺应民心民意的体现,但是,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显原则化、抽象化,在理论与法律适用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居住问题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们“住有所居”与国家的发展与稳定紧密相关。在我国开始制定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设立居住权曾经有过较大争议,当时的立法机关认为租赁权等权利能够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无另外设立居住权之必要,因此未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在当下,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房屋价值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在民法典编撰时,在物权编草案中再次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否入典又一次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立法机关鉴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并且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最终在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366条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又在《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区别于地役权,属于人役权范畴。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有六个条文,其内容简单,仅仅涉及居住权的内涵、设立与消灭等内容,居住权的效力作为居住权最重要的部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体现。虽然域外的居住权内容亦是如此简单,但是他们规定有用益权,有关居住权的设立、消灭以及效力等都可以准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亦无用益权的规定,因此我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准用用益权。另外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意定居住权,难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需要构建法定居住权予以配合,以及居住权在投资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值得进一步扩张适用。据此,有必要对以上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剖析,以期对居住权的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有所帮助。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为居住权的概述,从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以及居住权的类型四个方面对居住权的基础问题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对我国居住权制度以及在法律适用时主要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居住权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考察,以期对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与思路;第四部分通过对以上章节的探讨后提出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以期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以及居住权功能的最大化。
周启藩[7](2021)在《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劳动权在现代社会是人权的重要体现,而劳动者休息权是劳动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休息可以保证劳动的可持续性并保障劳动者的后续发展。劳动者休息权对于劳动者自身、企业以及社会都有良好的正面作用,无论从哪个方面分析,现代国家都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立法层面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内宪法首先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有的国家如法国通过制定劳动法典的形式规定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有的国家则不单独制定劳动法典。在司法层面,劳动案件作为一个大类是司法案件中重要的一类。在行政层面,政府往往通过设立劳动行政部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除此之外,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还会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作为先发工业化国家,法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具有法国特色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本文将通过三个层面对法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机制进行论证。在内容安排上,本文首先介绍研究意义和研究方向,并对目前法国劳动者休息权相关领域研究进行梳理,然后从休息权的概念以及劳动者休息权的理论基础切入论证普遍意义上劳动者休息权的意义。然后从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三个大的层面论证了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相关的问题。最后得出法国劳动者法律保障机制的特点及问题并分析出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发展趋势。在立法层面,法国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渊源、欧盟渊源和国内渊源。法国签署了众多联合国以及国际劳动组织的国际条约。作为欧盟的核心成员,经过70多年的一体化发展,在休息权法律渊源层面,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关于休息权的规定,法国或直接遵守,或通过转入本国法律的方式遵守。《罗马条约》和《欧洲联盟条约》中的致力于建设人员、货物、服务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没有障碍的内部市场的目标也影响了欧盟内劳动者的法律规制,在休息权法律领域就有《工作时间指令》对休息权相关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法国休息权保护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性规范、法律性规范、行政法规规范、司法判例以及集体协议。其中宪法和人权宣言确立了休息权保护最宏观的原则,法国《劳动法典》则是关于法国劳动法领域的全面总结。在行政层面,法国劳动行政机关在中央有劳工部,在地方有劳动局。劳工部主要负责劳动监察、制定与实施就业政策、制定职业培训政策以及管理移民就业相关工作。因为法国劳动法对欧盟劳动法和国际劳动组织条约的吸收,所以法国司法部的转化条约为国内法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司法层面,法国法院按照大类基本可以分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本文主要分析了法国最高法院的几大类关于劳动者休息权方面的典型判例,包括有效劳动时间定义案件、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案件、综合协议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案件、带薪休假案件、非全日制工作案件、劳动者举证责任案件、集体协议固定天数案件、工作时间计算案件相关案例。通过实证角度分析梳理劳动者休息权相关案例,本文介绍并论证了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中的司法层面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从司法裁判的视角考察法国法院在解决休息权纠纷时的态度以及后续的发展,为了解法国休息权司法保障特点提供思路。通过上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层面的观察研究,本文总结了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特点、问题以及后续的发展趋势。特点方面第一法国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发展历史悠久曲折,第二立法与司法层面法国休息权保护与欧盟密切互动,第三法国劳动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属性并受到其他领域社会政策影响较大,第四政府和工会在劳动者休息权保护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问题方面第一法国休息权相关法律适用复杂使得法律适用成本增加,中小企业相比于大企业更少受到保护,第二由于法国社会以及社会保障领域的特点,法国休息权相关立法改革困难,难以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发展趋势方面法国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与时俱进规定了关于互联网工作方面的断联权的规定,并且劳动法改革不断贴近社会实际,注重实际保护效果。
张小余[8](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认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刘卓[9](2020)在《矿业权理论之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人类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矿产资源几乎一直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矿产资源和科学技术是奠定人类文明的两大基石。随着世界经济的的不断向前发展,资源消耗量不断增加,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矿产资源的价值亦随着不断升高,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决定了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国家战略安全。但是,纵观我国矿业市场的发展现状,出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人利益流失、矿业权流转不畅、矿业市场的发展不充分等诸多问题。仔细考察便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是指引我国矿业立法与矿业实践的矿业权理论的混乱及错误所致。因此,文章旨在运用法学及社会科学的规范研究方法、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比较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等基本的研究方法,对矿业权理论进行反思,最后重构一个恰当、明确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能够对矿业立法、实务和实践起到正确指引的矿业权理论。矿业权理论的基本结论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本质是民事私权、物权、财产权;矿业权是由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权利,故而亦是民事私权、物权、财产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下位权利;探矿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而不应包含国有地勘单位,客体是特定范围内的“领土区域”,法律属性应为用益物权;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应为与所有权并列的一种新型他物权;其中,在矿业权人在获取矿业权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获得的行政许可,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避免因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开发利用行为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外部性问题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是对矿业权人的行为规制而不是权利归属的干预,因此,动态的权利行使行为的行政规制与矿业权静态的权利归属是两条不可交的平行线,行政权力没有干预民事私权归属的余地,最后要实现矿业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矿业权在以市场逻辑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充分流转。
杨旭[10](2020)在《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以个人信息交换为基础的社交活动迅速普及。大量的个人信息流通虽然满足了信息交换的需要,但不合法的使用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侵害人格尊严。《民法总则》首次出现“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表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侵权事件。遗憾的是,该条并没有详细提出权利的概念和保障措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权利地位不明确以及权利属性的模糊,一方面导致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存在该领域法律规定的缺失,没有针对性的特别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对同一事件会因经验的偏差导致不同的性质认定,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常常被归为对其隐私权、姓名权甚至是肖像权的侵害,导致司法实践中本该以侵犯个人信息为案由的案件被归为侵犯隐私权等多种案由。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和权利内容的明确,将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促进司法理念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发展,也将大大改善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的问题。本文以个人信息权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对比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通过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对比分析,并基于权利的认定标准,确定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次,阐述和对比理论界对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对比分析、总结不同的观点,最终得出该项权利为具体人格权的观点并展开论述;最后,为了更进一步探究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丰富文章的整体结构,笔者对个人信息权的正当性得以确认以及对其法律属性得出具体结论的基础上,收集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权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将我国分散的法律规范中体现其权利的法律规范进行收集、研究和总结,得出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应包括知情同意权、访问权、收益权等积极权能,也包括信息更正权、限制权、被遗忘权等消极权能。
二、环境权法律属性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环境权法律属性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公私法检视及立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私法检视 |
(一)“用益物权说”:存在法理、伦理和治理等多重障碍 |
(二)“准物权说”:准物权的内涵、外延模糊不清 |
(三)对碳排放权私法化的整体性反思 |
三、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公法检视 |
(一)“发展权说”:法律层面提供的指导意义有限 |
(二)“义务说”:一种可能的制度建构与解释路径 |
四、“义务说”视野下《碳排放权条例草案》的若干完善意见 |
(一)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立法目的 |
(二)坚持环境健康优位理念导向下的立法协同 |
(三)明确碳排放企业间共同但有区别的碳减排义务 |
(四)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碳交易制度体系 |
五、结语 |
(2)多维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实践、理论、立法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考察 |
(一)从实践维度看,教育惩戒权具有多元性和处罚性特征 |
第一,教育惩戒权具有多元性。 |
第二,教育惩戒权具有处罚性。 |
(二)从理论维度看,部分“权力说”学者明示了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权力属性 |
(三)从立法维度看,现有立法间接承认了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权力属性 |
三、法解释学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证成 |
(一)从宪法解释角度看,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行政”处罚权,具有行政性 |
(二)从文义、论理解释角度看,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行政“处罚”权,具有处罚性 |
(三)从社会性解释角度看,教育惩戒权是一种“特别”行政处罚权,具有特殊性 |
第一,教育惩戒权的单方性较弱。 |
第二,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效力较弱,且大多数情况下不具备强制力。 |
(3)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立法体现 |
立法对碳排放权界定的特点 |
立法对碳排放权界定存在的不足 |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理论探讨 |
有关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学术争议 |
界定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理论困境 |
以立法目的为标准的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分析 |
以立法目的标准阐释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合理性 |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目的 |
碳排放权的行政规制权法律属性的正当性 |
结语 |
(4)碳交易制度中碳排放权的行政管控性(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碳交易制度中的碳排放权 |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争议 |
碳排放权的环境权属性 |
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 |
碳排放权的行政权属性 |
契合碳交易制度的碳排放权法律属性 |
交易主体方面 |
交易市场方面 |
交易过程方面 |
(5)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写作目的及意义 |
2 文献综述 |
3 本文研究方法 |
3.1 文献研究法 |
3.2 法解释学的方法 |
3.3 司法实证的研究方法 |
第1章 企业名称法律保护现状评析 |
1.1 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评析 |
1.1.1 《民法典》规定的名称权 |
1.1.2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
1.1.3 《商标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
1.1.4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
1.1.5 本章小结 |
1.2 企业名称的司法保护评析——《公报》案例的梳理与分析 |
第2章 企业名称权的理论分析 |
2.1 企业名称权的概念 |
2.2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 |
2.3 企业名称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之比较 |
2.4 企业名称权的特点 |
第3章 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分析 |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入 |
3.2 企业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分析 |
3.2.1 一定影响 |
3.2.2 擅自使用 |
3.2.3 混淆误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关于居住权的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 |
2.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问题的研究 |
3.关于是否增设法定居住权问题的研究 |
4.对研究现状的总结 |
(四)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五)研究方法 |
一、居住权的概述 |
(一)居住权的概念 |
(二)居住权的特征 |
1.原则上具有无偿性 |
2.权利主体主要为自然人 |
3.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 |
4.具有社会保障性 |
(三)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1.居住权与租赁权 |
2.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 |
2.居住权与家庭法中的居住性权利 |
(四)居住权的类型 |
1.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 |
2.根据功能的不同 |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
(二)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
1.居住权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
2.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客体范围模糊不清 |
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过于狭窄 |
4.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不够具体明确 |
5.居住权的消灭方式过于简单 |
三、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法律适用现状考察分析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主要立法内容及其特点 |
1.法国 |
2.德国 |
3.意大利 |
4.瑞士 |
(二)启示与借鉴 |
1.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了法定居住权 |
2.大陆法系国家将居住权扩张到了投资领域 |
3.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受益主体、客体范围 |
4.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5.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消灭事由参照用益权规定 |
四、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的居住权制度 |
1.增设法定居住权 |
2.扩张适用投资性居住权 |
(二)明确我国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1.补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内容 |
2.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客体范围 |
3.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4.扩大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消灭事由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休息权概述 |
第一节 劳动者休息权的内涵 |
一 休息权的界定 |
二 劳动者休息权的价值 |
第二节 劳动者休息权的理论基础 |
一 人权理论 |
二 作为劳动权延伸的休息权 |
第三节 法国劳动者休息权现状和历史发展 |
第二章 法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保护 |
第一节 法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法律渊源 |
一 国际渊源 |
二 欧盟渊源 |
三 国内渊源 |
第二节 法国战后劳动立法改革的背景与得失 |
第三章 法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行政保护 |
第一节 中央行政部门 |
第二节 法国地方劳动监察 |
第四章 法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司法保护 |
第一节 法国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国典型劳动判例 |
第五章 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特点及问题 |
第一节 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 |
一 法律保护发展历史悠久曲折 |
二 立法、司法与欧盟互动 |
三 劳动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权属性并受到其他领域政策影响 |
四 政府和工会在劳动者休息权保护领域扮演重要角色 |
第二节 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问题 |
一 休息权相关法律适用复杂增加使用成本 |
二 改革困难,难以兼顾不同群体利益 |
第三节 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发展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矿业权理论之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为何需要重构矿业权理论——矿业权制度反思与理论前提 |
2.1 矿业法律修立及施行中矿业权的发展流变情况介绍及问题反思 |
2.1.1 问题一:计划还是市场,行政还是民事?——壮士难断腕 |
2.1.2 问题二:公权还是私权,权力还是权利?矿业权曲折的市场化之路 |
2.2 矿业权理论的前提基础:公私的二元分离、互动共治与私权主导 |
2.2.1 矿业权公私混合的历史背景 |
2.2.2 无形之手不可或缺:国家主权、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外部性 |
2.2.3 天上到人间: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私权性 |
2.2.4 矿业权的私权性 |
2.2.5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行政机关的民事主体资格与行政职能 |
第三章 矿业权理论的历史溯源、比较法研究与概念厘清 |
3.1 矿业权的历史渊源 |
3.2 矿业权理论的比较法研究 |
3.3 矿业权概念与外延的厘清 |
3.3.1 矿业权的否认说 |
3.3.2 矿业权承认说 |
第四章 探矿权 |
4.1 探矿权权利构造之明确 |
4.1.1 探矿权的主体 |
4.1.2 探矿权的客体 |
4.1.3 探矿权的内容 |
4.2 探矿权法律属性之析明 |
第五章 采矿权 |
5.1 采矿权权利构造之明确 |
5.2 采矿权法律属性之析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主要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
2.1 个人信息的界定 |
2.1.1 个人信息的概念 |
2.1.2 个人信息的分类 |
2.2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
2.2.1 个人信息权利与权益之争 |
2.2.2 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
2.3 小结 |
第3章 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正当性 |
3.1 个人信息权符合权利认定的标准 |
3.2 个人信息权的独立性探讨 |
3.2.1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
3.2.2 个人信息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界分 |
3.3 个人信息权确立的必要性分析 |
3.4 小结 |
第4章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
4.1 我国理论界对个人信息权属性的争论 |
4.1.1 人格权属性之争 |
4.1.2 财产权属性之争 |
4.1.3 对各权属性质的评析 |
4.2 欧美国家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 |
4.2.1 欧陆国家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4.2.2 美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4.2.3 欧美国家个人信息权的属性比较 |
4.3 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4.3.1 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 |
4.3.2 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利益 |
4.4 小结 |
第5章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
5.1 不同国家、地区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概况 |
5.2 个人信息权的积极权能 |
5.3 个人信息权的消极权能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四、环境权法律属性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公私法检视及立法建议[J]. 陈真亮,项如意.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多维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证成[J]. 张远照,熊勇先. 学术探索, 2021(09)
- [3]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研究[J]. 杨本研,方堃. 环境保护, 2021(16)
- [4]碳交易制度中碳排放权的行政管控性[J]. 张辉,冯子航. 环境保护, 2021(16)
- [5]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 熊振宇.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6]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史彦茹.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7]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周启藩.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9]矿业权理论之反思与重构[D]. 刘卓.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10]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研究[D]. 杨旭.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