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计算方法明确(论文文献综述)
常智礼[1](2021)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文中提出犯罪数额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标准,但对其认定缺乏唯一性标准,刑事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类案不同罚的问题凸显。数额标准适用不一致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司法解释的不完备。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但现行刑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缺乏确定性,而学界对数额标准也存在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观点,法官可以引用不同的刑法理论解释犯罪数额、计算犯罪数额进而做出裁判。犯罪数额标准体现了立法层面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是犯罪结果的货币化计量,天然与会计学理论密切相关,现有的数额标准理论研究跨专业融合不足,使用一般用语或法律语言解读数额标准,缺乏专业性支撑,反而引起歧义或疑惑。本文引入会计学相关概念,从两个维度研究犯罪数额标准,第一个维度是数额的认定标准,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刑法或司法解释对数额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做出的规范;第二个维度是数额的计算方法,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在会计准则标准下对金额计算做出的规范,在此基础上运用会计学概念精确定义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销售金额指销售产品(服务)后收取的对方为取得该产品(服务)而支付的总金额(不包括价外税),当拥有收取对价的权利时确认销售收入;非法经营数额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涉及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侵权产品包含完工的侵权产品以及有确定证据证明属于侵权产品加工过程中生成的过程产品;违法所得是指销售收入减去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直接的合理成本的净额,直接的合理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变动制造费用、变动销售和管理费用;损失数额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经济利益的直接减少和为弥补损失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两部分。并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非法经营数额计算的证据标准,明确采样市场并赋予线上价和线下价相应权重以完善市场中间价的认定,以会计学为基点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郝智斌[2](2021)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四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且明确规定适用顺序。通过对1105个专利侵权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大量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在本文所选取的案例中占92.6%。适用“非法定赔偿”的案例中,适用侵权人获利计算方法的案件比重更高。与适用其他计算方法的案件相比,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的平均判赔额和诉请额均比较低,但不能依据平均判赔额低就得出“赔偿低”的结论。法定赔偿适用过多可能是由于专利质量不高,权利人无法举证等原因导致。深入分析适用不同计算方法的案件,可知适用“非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确定判赔额时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量、利润率等数据的确定;许可费合理倍数中的许可合同形式等。建议在同一案件中针对具体侵权行为分别适用计算方法;明确全面赔偿原则;转变法定赔偿适用过多的情形;计算方法不应存在适用顺序等。未来判赔额的确定若无法适用前两种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应以法定赔偿为主,之后逐渐将法定赔偿变为合理许可费。
朱晓婉[3](2021)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订立在市场经济主体之间越来越重要,是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经营活动以及获利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以及经常变幻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违约的情形时常发生,因此受损方寻求救济就主要依靠违约损害赔偿这种方式。为了获取尽可能大的利益保护,受损方通常不满足于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而是要求对合同签订时所预期能够获得的利益一并赔偿。可得利益代表着相关合同在获得履行的情行下,合同当事人所能够实际获得的相关利益,是当事人财产本应当增加然而却没有增加的利益。我国《民法典》也表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包含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然而,可得利益损失相对其他违约损失来说具有未来性和相对不确定性,相关法律规定又过于系统化、缺乏实操性;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要求太过严格,导致于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支持非常少;即便法院予以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存在数额难以计算等问题。我国当前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司法工作者在确定“能否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样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界定证明标准、具体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等方面都遇到很多困难,因而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更倾向于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此外在立法层面上,我国有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584条。该条法律规定仅肯定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却没有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的明确内容。以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认定的困难。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包括德国、法国、日本、英国及美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以此为鉴提出完善我国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若干建议。首先,应当廓清可预见性规则的不同判断标准,采取折中标准作为可预见的标准;其次,完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结合因果关系来进行推定以及运用违约责任的相关归责原则;再次,厘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证明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运用自由心证规则并且充分听取法学学者意见;最后,明确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原则上应当采取主观计算方法,如果根据客观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数额更合理,则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自主选择客观计算方法或主观计算方法。
张鹏[4](2021)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现状与展望》文中指出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规则之间往往不存在共通的理论指引,实践中经常从不同理念出发对各种规则进行论述,其中不乏相互抵触的情况,很难为实务提供有效的指引。鉴于此,应将现有的各种规则依"损失填补性"与"侵权制裁性"予以类型化。其中在"损失填补性"计算方法的适用上,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种计算方法作为"损失"的金钱衡量,分别从不同角度服务于抑制侵权的制度目的;而在"侵权制裁性"计算方法的适用上,除须明确其适用的实体要件外,仍有必要协调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防止双重制裁等过度抑制现象的发生。
王文静[5](2020)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文中研究表明《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数额计算不能完全依照民事上计算专利损失赔偿额的规则。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每种方法的具体参考因素,都应当从商业秘密的非排他性、价值的市场性、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角度予以衡量。非排他性主要限制了权利人损失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参考因素;商业秘密价值的市场性表明研发成本不能计入商业秘密价值或权利人实际损失;法益侵害性表明侵权产品未进入市场时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侵权人获利的计算不能采用侵权利润等。
张路[6](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融合也越来越深。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经营方式使得交易活动更为便捷,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从中受益颇多。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法行为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以互联网为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打压其他互联网经营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由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大区别,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多困难,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最为突出。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对受侵害者的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笔者立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通过实践案例揭示存在的问题,并且借鉴前人优秀研究经验和域外法律制度,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概述,其内涵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特征是技术性强、取证困难、短时间内造成巨大损失、隐蔽性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流量劫持类行为、不正当屏蔽广告行为、域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都具有违法性、侵权性、多样性,但相对来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法院难以确定、违法成本低、不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第二部分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200个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总结,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数额偏低,集中在5万至55万区间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主要是酌定赔偿,只有很小一部分法官采取法定赔偿方式。综合来看,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赔偿机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计算方法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并从各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分别阐述,二是赔偿范围不明确,三是酌定赔偿标准不明确,四是未将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有互联网生态的复杂性、互联网商业活动的抽象性以及损失结果难以量化。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酌定考量因素、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共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经研究总结发现,德国、日本将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台湾采用全面周密的酌定因素,台湾、日本重点规定侵权获利和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希望中国的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能够更加完善。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的完善建议:一、调整赔偿范围,除了受害者实际损失、侵权者所得利益、合理开支,损害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害。二、采用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平行的推定计算方法。三、调整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从流量劫持类行为等具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阐述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提出了适用于一般案件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建议。四、调整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提出了量化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两个思路。五、明确合理开支应当包含调查取证费、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与审计费用、交通费、食宿费、律师费、保全费、公正费等。六、调整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可得利益的损失可以由市场份额法计算得到;商誉损失的计算首先考虑评估法,其次考虑为了消除负面影响支出的费用。七、明确酌定赔偿方式的考虑因素:侵权范围和侵权者市场占有率、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者主观恶意,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酌定因素做出调整。
王禄[7](2020)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作为绝大多数专利诉讼案件中权利人的终极诉求,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现实的“举证难、赔偿低”困境,《专利法》的四次修订及各级法院不断更新的审判指南,在实体法领域或特定情形下的程序法领域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定了初步的和原则性的内容。但由于专利权本身的特殊性,一般的程序法规定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尤其是我国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更是比较笼统。本文的主要内容为通过实证分析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总结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结合域外法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方面的经验,尝试从举证责任的角度针对不同计算方法的特点构建解决上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举证责任体系。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实证分析部分,本文选取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专利侵权案件为样本,通过数据分析案件专利类型、案件主体、赔偿计算方法、原告请求与法院判决比较、当事人举证这五个方面对赔偿额的影响,以总结对提出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启示有重要影响的要素。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例对不同计算方法的证明对象进行详细分析,以进一步针对不同证明对象提出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思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下讨论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在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下讨论了销售数量、利润、专利作用利润占比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合理许可费用下讨论了许可费用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举证责任;从举证责任角度讨论了法定赔偿的滥用;在惩罚性赔偿下讨论了故意的举证责任。第三部分是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域外法考察。其中,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下讨论了“若非”原则及Panduit案中的证明标准;在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下讨论了法院的推定;在合理许可费用下讨论了“抽象的许可费用”;惩罚性赔偿下讨论了希捷案和光环案确立的标准。第四部分提出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思路,其中权利人实际损失下通过“若非”标准来适用事实推定以明晰举证责任;在侵权人侵权获利下对销售数量、利润、技术分摊设置合理的证明标准以优化举证责任;合理许可费用下在“真实性”方面引入许可费用评估,并由侵权人证明“相关性”以构建举证责任体系;惩罚性赔偿下更细致的划分侵权人的“故意”以构建合理的举证责任体系。
赖创奇[8](2020)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中,存在着实际损失赔偿将“实际损失”的概念片面化为了“利润损失”、侵权获利赔偿的因果联系难以完全成立、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赔偿适用条件严苛、法定赔偿主导等诸多不合理性。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所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本文讨论的对象是指假设专利许可谈判下的、反映全部专利价值的合理许可费,而《专利法》第65条所称“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指实际发生的、普通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通过收取许可使用费让渡全部或部分使用其垄断的专有领域信息的权利,合理许可费是专利支配效力的直接体现。由于对专利技术的支配关系不能通过物理支配方式回复,合理许可费赔偿是将本应支付的对价推定为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合理许可费赔偿能够体现专利制度的内在逻辑,具有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科学衡量侵权损失、适应专利许可日渐繁荣的产业趋势的制度价值。因此,在专利侵权中,以合理许可费确定专利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一。构建我国的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首先要确认合理许可费的推定性质,并将之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其次,要调整既成许可费的局限立场,根据是否已经真实发放许可,结合多种因素确定合理许可费。为了遏制侵权,合理许可费应当高于正常许可费。
胡佳凤[9](2020)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专利保护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专利易被侵权、损害赔偿较低、当事人举证困难等,这不仅会冲击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得专利法某些条款形同虚设,还会荼毒创造力,影响经济的发展。通过研究不同法系国家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其适用的背景、条件和计算方法,为我国引用专利侵权惩罚性制度提供一定的制度借鉴;再结合我国的司法判例,一方面从宏观上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另一方面从微观上仔细研读司法判决中法官的说理,发现我国专利侵权司法实务中不仅存在损害赔偿低的问题,还存在法定赔偿被滥用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不一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之一便是在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范其适用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这样既可以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解决专利易被侵权问题;还能提高赔偿数额,解决损害赔偿较低的问题;同时由于规范其适用的条件,还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定赔偿被滥用的问题。
黄亚柯[10](2020)在《论技术分摊规则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文中认为技术分摊规则是指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确定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率,将非专利因素所带来的利润从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从而提高赔偿的准确性。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对填平原则追求,另一方面是在“专利丛林”技术背景下,防止过度赔偿的有效工具,同时还是对“专利海盗”行为的有效规制。技术分摊规则中关于专利贡献率的量化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巨大的难题。通过分析对比美国、日本、德国关于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发现各国的出发点都是为了防止专利排他权的不正当扩张,从而使赔偿更能够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但在确定专利贡献率方面,美国主要运用替代品比较法,计算的结果更加准确,而日本和德国主要运用综合因素分析法,操作相对简便。同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美国由侵权人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而日本和德国一方面通过推定的方式降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另一方面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此外日本还设立了计算鉴定人制度,辅助法官确定赔偿数额。我国司法实践对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司法解释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依然存在着专利贡献率难以准确量化,专利权人举证难度大,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范围小,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技术分摊规则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建议。第一是提出四种关于确定专利贡献率的计算方法,这四种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加以适用;第二是要通过推定的方式降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要求侵权人提供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财务资料,并由侵权人证明涉案专利的贡献率;第三是要扩大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范围,在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倍数以及法定赔偿这四种计算方式中,均应该考虑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第四是要明确技术分摊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即在恶意侵权以及专利处于市场独占地位的情况下,不适用技术分摊规则而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第五是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鉴定机构的作用,辅助法官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计算,从而使得损害赔偿更加准确。
二、利润计算方法明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利润计算方法明确(论文提纲范文)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概述 |
2.1 犯罪数额在知识产权犯罪认定中的作用 |
2.1.1 作为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 |
2.1.2 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
2.2 立法层面数额标准的确立 |
2.3 司法解释数额标准的调整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适用现状 |
3.1 基于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司法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 司法适用疑难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争议及评析 |
4.1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理论争议及评析 |
4.1.1 应当以实际销售数额认定销售金额 |
4.1.2 应当以原材料及产品流向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
4.1.3 应当以获利额认定违法所得数额 |
4.1.4 应当以直接损失认定损失数额 |
4.2 犯罪数额计算方法理论争议及评析 |
4.2.1 应当按销售价格、标价和市场中间价顺序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
4.2.2 应当按损失、获利、研发成本和市场价值顺序计算损失数额 |
第五章 完善犯罪数额标准认定的具体建议 |
5.1 精确定义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
5.2 明确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标准 |
5.3 完善市场中间价的认定方法 |
5.4 以会计学为基点构建计算方法 |
5.4.1 区分交易情形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
5.4.2 依据行为结果类型计算损失数额 |
附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二、主要研究方法及案例选择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现状 |
第二节 域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现状 |
一、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现状 |
二、德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现状 |
三、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实证研究 |
一、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 |
二、案件简介 |
三、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评析 |
第二节 以侵权人获利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实证研究 |
一、以侵权人获利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 |
二、案件简介 |
三、以侵权人获利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评析 |
第三节 以许可费合理倍数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实证研究 |
一、以许可费合理倍数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 |
二、案件简介 |
三、以许可费合理倍数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评析 |
第四节 以法定赔偿判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实证分析 |
一、适用法定赔偿案件基本情况 |
二、适用法定赔偿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实践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困境及建议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困境 |
一、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缺乏适用性 |
二、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存在顺序限制 |
三、法定赔偿适用存在的困境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实体法制度建议 |
一、明确赔偿原则、范围 |
二、计算方法不应存在顺序限制以及共同适用 |
三、明确赔偿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 |
四、有关计算方法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附录 |
(3)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
(一)概念 |
(二)特征 |
(三)法理基础 |
二、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基本规则及存在问题 |
(一)基本规则 |
(二)存在问题 |
1.可预见性规则判断标准的认识不统一 |
2.守约方的举证责任过重 |
3.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证明标准过高 |
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数额难以计算 |
三、域外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考察及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
1.德国 |
2.日本 |
3.法国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
1.英国 |
2.美国 |
(三)域外启示 |
四、我国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完善措施 |
(一)廓清可预见性规则的判断标准 |
(二)完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三)厘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证明标准 |
(四)明确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
(一)问题背景 |
(二)“重大损失”的司法解释 |
(三)“重大损失”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 |
(四)问题的归纳 |
二、商业秘密的非排他性 |
(一)商业秘密法与专利法的共存与互补 |
(二)商业秘密不具排他性 |
(三)非排他性对计算“重大损失”的影响 |
1.非排他性原则对计算权利人损失的影响 |
2.合理许可费方法的提倡 |
三、商业秘密价值的市场性 |
(一)商业秘密价值的含义 |
(二)市场性对计算“重大损失”的影响 |
1.市场性对商业秘密价值方法的影响 |
2.市场性对权利人损失方法的影响 |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
(一)法益侵害性的含义 |
(二)法益侵害性原则的影响 |
1.对侵权产品未进入市场时的影响 |
2.对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后的影响 |
(6)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理论意义 |
(三) 现实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部分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 行为技术性强 |
(二) 短时间内损失巨大 |
(三) 隐蔽性强 |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一) 流量劫持类 |
(二) 屏蔽广告类 |
(三) 域名类 |
(四) 其他类型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
(一)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 |
(二)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
第二部分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的实证考察 |
一、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的现状 |
(一) 赔偿额偏低 |
(二) 酌定赔偿为主 |
二、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的不足 |
(一) 计算方法不能满足实践需要 |
(二) 赔偿范围不明确 |
(三) 酌定赔偿标准不明确 |
(四) 未将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
三、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不足的原因 |
(一) 互联网生态的复杂性 |
(二) 互联网商业活动的抽象性 |
(三) 损失结果难以量化 |
第三部分 国际视角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的比较研究 |
一、德国、日本将可得利益和商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
二、台湾采用全面、周密的酌定因素 |
三、台湾、日本重点规定侵权获利和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 |
四、比较研究的总结与分析 |
第四部分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的完善 |
一、赔偿范围调整 |
(一) 采用可得利益赔偿 |
(二) 采用商誉损害赔偿 |
二、采用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平行的推定计算方法 |
(一) 平行推定法 |
(二) 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 |
(三) 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 |
三、合理开支的计算方法 |
四、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 |
(一) 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 |
(二) 商誉损失的计算方法 |
五、酌定因素的明确 |
(一) 侵权范围和侵权者市场占有率 |
(二) 侵权持续时间 |
(三) 侵权者主观恶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本文所涉法规范文件简称表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主要内容 |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实证分析 |
(一) 实证样本选择 |
(二) 实证样本外部分析 |
1. 专利侵权案件专利类型分析 |
2. 专利侵权案件主体分析 |
(三) 实证样本内部分析 |
1. 法院判决赔偿适用的计算方法分析 |
2. 原告请求与法院判决比较分析 |
3. 当事人举证情况对判决赔偿影响分析 |
(四) 实证分析的启示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证明对象 |
(一) 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证明对象 |
(二) 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证明对象 |
1. 销售数量 |
2. 利润 |
3. 专利作用在利润中所占比例 |
(三) 合理许可费用的证明对象 |
1. 许可合同的真实性 |
2. 许可合同的相关性 |
(四) 法定赔偿的证明对象 |
(五) 惩罚性赔偿的证明对象 |
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域外考察 |
(一) 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
(二) 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举证责任 |
(三) 合理许可费用的举证责任 |
(四) 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 |
四、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构建思路 |
(一) 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构建思路 |
(二) 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举证责任构建思路 |
(三) 合理许可费用的举证责任构建思路 |
(四) 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构建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 |
二、实际损失赔偿的不足 |
第二节 侵权获利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 |
二、现行侵权获利赔偿的不足 |
第三节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赔偿的适用条件 |
二、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的问题 |
第四节 法定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方法 |
二、现行法定赔偿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合理许可费方法引入赔偿计算的合理性 |
第一节 合理许可费的概念与渊源 |
一、合理许可费的定义 |
二、合理许可费的渊源 |
第二节 合理许可费的法律性质 |
一、关于合理许可费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二、合理许可费反映了专利权的本质 |
三、合理许可费是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 |
第三节 合理许可费的制度价值 |
一、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 |
二、科学衡量侵权损失 |
三、适应了专利许可交易繁荣的产业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德国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一、“不当得利”阶段 |
二、“推定为侵权损失”阶段 |
第二节 美国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一、“实质上的最高限额赔偿”阶段 |
二、“赔偿底线”阶段 |
第三节 日本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以合理许可费为赔偿计算的一般规则 |
一、以填平实际损失为目的 |
二、以合理许可费确定实际损失 |
三、以其他方式作为确定实际损失的兜底 |
第二节 合理许可费的确定方法 |
一、调整既成许可费的局限立场 |
二、合理许可费的具体确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以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创新点 |
2.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况 |
2.1 惩罚性赔偿 |
2.1.1 概念 |
2.1.2 功能 |
2.2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述评 |
2.2.1 是否应该引入 |
2.2.2 是否存在惩罚性质的规定 |
2.2.3 我国具有惩罚性质的法律规定 |
3.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梳理与现状 |
3.1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史 |
3.1.1 英美法系国家 |
3.1.2 大陆法系国家 |
3.2 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 |
3.2.1 英美法系国家 |
3.2.2 大陆法系国家 |
3.3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
3.3.1 英美法系国家 |
3.3.2 大陆法系国家 |
4.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4.1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4.1.1 法理学基础 |
4.1.2 民法学基础 |
4.2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需要 |
4.2.1 司法实务宏观数据分析 |
4.2.2 司法实务微观案例分析 |
5.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建议 |
5.1 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主体 |
5.2 适用范围 |
5.3 适用条件 |
5.3.1 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 |
5.3.2 侵权行为 |
5.3.3 存在严重的损害后果或者侵权情节恶劣 |
5.3.4 因果关系 |
5.4 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5.4.1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的立法规定 |
5.4.2 计算基数 |
5.4.3 计算倍数 |
5.5 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
5.5.1 适用限制 |
6.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技术分摊规则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技术分摊规则概述 |
2.1 技术分摊规则的含义 |
2.2 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领域 |
2.3 技术分摊规则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合理性 |
2.3.1 对填平原则的追求 |
2.3.2 应对“专利丛林”的需要 |
2.3.3 对“专利海盗”行为的有效规制 |
2.4 小结 |
第三章 域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关于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 |
3.1 在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3.1.1 通过替代品比较法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
3.1.2 由侵权人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
3.2 在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3.2.1 通过综合因素分析法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
3.2.2 降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 |
3.2.3 计算鉴定人制度的适用 |
3.3 在德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3.3.1 通过综合因素分析法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
3.3.2 降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 |
3.4 小结 |
第四章 技术分摊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4.1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
4.2 技术分摊规则适用的相关规定 |
4.3 技术分摊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3.1 专利贡献率难以准确量化 |
4.3.2 专利权人举证难度大 |
4.3.3 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太小 |
4.3.4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4.4 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技术分摊规则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建议 |
5.1 完善专利贡献率的计算方法 |
5.2 降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 |
5.3 扩大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范围 |
5.4 明确技术分摊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
5.4.1 专利技术处于市场独占地位 |
5.4.2 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 |
5.5 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鉴定机构的作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利润计算方法明确(论文参考文献)
-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D]. 常智礼.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实证研究[D]. 郝智斌. 烟台大学, 2021(12)
- [3]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研究[D]. 朱晓婉.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4]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现状与展望[J]. 张鹏. 知识产权, 2021(05)
- [5]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J]. 王文静. 法学评论, 2020(06)
- [6]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研究[D]. 张路. 山东大学, 2020(02)
- [7]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王禄. 山东大学, 2020(02)
- [8]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D]. 赖创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D]. 胡佳凤.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7)
- [10]论技术分摊规则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D]. 黄亚柯.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