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价值定位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闫召华[1](2019)在《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文中指出独特的司法环境和诉讼模式决定了我国独具特点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进路。而中央的政策引导和各地的实践探索不断推动着刑事简易程序以更加符合法理要求和现实需要为内在逻辑的制度变迁。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情况也总体向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了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简化对象、简化程度、权利保障、职权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效果。为此,我国应以促进全流程简化、明确简化底线、增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为理念,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而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须在基本定位和整体设计层面进一步梳理好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从宽规则、正当程序的关系,使其更好地融入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体系。
李懿[2](2021)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内容之一,可以说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在突破原有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各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因此,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它符合公正和效率两大刑事诉讼价值要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在秉持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下,很好的缓解超期羁押的压力,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多层级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促进程序分流。以调解、当庭教育等丰富灵活的方式加大对被告人的刑事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息诉服判率,实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降低案件审理周期。但是该程序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转换不畅、限制性规定过多、量刑标准及权利救济机制模糊、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盲点、值班律师制度未能发挥实效等问题。因此,在简化设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突破固有运行模式,厘清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有什么特点、要解决什么问题、实际运行情况、目前遇到的阻碍以及未来将如何改变的问题,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与改革背景,总结归纳程序适用情况及现有制度规定,深入研究国外相关程序,吸取先进经验,从理论研究与实体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全新的案件审判模式,实现案件集约化高效处理。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架构既要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又要符合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原则,既要做到从概念上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区分,又要在应用中与两程序有效衔接,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完成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任务,促进该程序的顺畅运行。本文将以刑事速裁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中的现状与困境,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对策建议。文章绪言部分对该程序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系统概述,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文献资料。正文共包含五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宏观概述,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对该程序的含义及特征进行厘定;其次探讨该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刑事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区分;最后论证了该程序确立的价值,主要包括:其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二,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其三,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其四,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正文第二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分别从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审理方式、证明标准四方面进行梳理;其次讨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主要分析了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及实施情况。正文第三部分整理并分析该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其一是内容上的不足,包括适用的限制性条款过多、审理方式的争议、侦查阶段提速困难、量刑幅度及标准不统一以及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其二是配套保障机制的欠缺,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不畅、程序转换衔接机制、监督审查机制及申请程序设置等四方面的不足;其三是从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与知情权、异议权及上诉权、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及值班律师制度四方面分析当前该程序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盲点。正文第四部分通过查找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外快速审理制度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正文第五部分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完善程序运行的配套机制及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制度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及解决对策。纵观刑事诉讼法改革主线,主要是以诉讼的正当性、公平性、合法性为主。但在轻微罪入刑、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司法改革也应适应新要求,将提升诉讼效率作为改革重点之一,完善速裁程序运作流程,构建便捷化、多样化、实效性强的刑事诉讼结构。
唐雯雯[3](2021)在《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证明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证明标准,它是裁判者确定案件事实的最终准绳。在2018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然沿袭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证明标准只能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单一性地适用,这使得理论界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主要演化出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标准说”、“降低说”和“差异说”。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类复杂程度不尽相同的案件,单一的证明标准确实无法解决现存的诉讼难题,也无法满足我国现在刑事诉讼司法的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此类案件采取的是与普通程序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司法解释虽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实际困难。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要求“时间短”、“效率高”,而时间的缩短和效率的提高与案件质量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为了确保认罪认罚制度设置的初衷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能够公平高效地判决,明确这一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我们不可回避的关键。根据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以及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相对应地准确适用分层级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各类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以发挥我国目前三种不同审理程序的优势与独特性。司法机关的诉讼机制不应该是机械僵化的,努力提高其运行的灵活性与变通性,以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实现社会平衡与法律正义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如下结构分析展开论述:引言部分通过分析如今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的适用现状提出问题,即应该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差异化地构建不同的证明标准。简要汇总并分析国内外关于在刑事案件中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期刊和文章,提炼出核心观点并相互比较,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在如今的法律框架内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现实意义。最后,对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简单的列举与介绍。第一章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首先介绍了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如何适用证明标准的。再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适用该证明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便更好地从问题着手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对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的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并对“法定证明标准说”和“证明标准降低说”中的分支学说进行了补充说明。通过对不同的理论学说的提出背景和应用价值进行评析,试图为公正高效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寻求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的最佳路径。第二章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和意义。本章从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明标准的适用角度考量司法实践,探究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构建在现实中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本章将美国独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与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探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证明标准的不同,探究域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差异化、区别化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借鉴之处。第四章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建议。本章分别以现规定的三种不同诉讼程序为基本框架,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作为构建不同证明标准的起点,研究认罪认罚案件在每一种诉讼程序中应该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并分析在实际适用中,该种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本章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为框架,分别探讨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适用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具体设想,以解决证明标准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难题,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曾悦[4](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迎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守程序正义被放在首位,而面对犯罪激增,刑事诉讼的负累也越来越沉重,亟需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多数的简单案件快速处理,有更多的司法力量可以去攻坚疑难、繁杂的少数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经过授权,历经了四年的改革试点,正式在2018年将其法定化。刑事诉讼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性前沿问题。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从始至终都是衡量诉讼行为的重要标尺,直接关涉到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更是影响刑事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第一章主要探析现行刑事诉讼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先试从现行规范中的规定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后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规定的差异性着手,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对刑事速裁程序现行规范中的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探析刑事速裁程序在几个典型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情况,分析其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考量。一方面就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展开论述,对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具体分析在速裁程序中也可运用该理论,将其证明标准进行具体设定。另一方面就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角度进行考量,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备的一些制度特点,结合其对证明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证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的合理化设定方向。第三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可行性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要适用于事实较为简单、可能判处轻罪的案件,而排除了一些适用该程序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带来一定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加之速裁程序本身特殊的印证证明模式,配套措施可作为权益的保障,故具体从这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可行性进行探析。第四章从比较法视野下对域外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进行评析。英美法系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核心,而大陆法系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以自由心证为核心,在协商性司法的模式下,各国和各地区证明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从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的协商性司法的审判程序中适用证明标准的共性和差异性中,探究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经验。第五章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设定路径进行详细论述。首先确保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认定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前提下,对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依据可能量刑的轻重作具体的分类设定,而就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则可分别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同时,在这样阶层化的证明标准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建议。
魏珂[5](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经过2014年试点再到2018年通过《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以来,对于解决我国轻微刑事案件案件积压、缓解实务部门办案压力等起到了重要作用。2018年7月,中央政法委提出要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制度体系。面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轻罪诉讼体系,以及如何解决在实践过程中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从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研究入手,基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同时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以此来推动、促进我国轻罪诉讼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刑事速裁程序的界定、价值、以及法律定位上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首先笔者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由来,从比较法视野下以及历史的角度上进行考量,我国速裁程序的诞生不仅是顺应国际社会时代潮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具备的简易性、高效性、以及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性的特点来对速裁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除此之外,本章也从法理上常论述的公平正义的角度论述了速裁程序的价值体现。最后,考虑到速裁程序作为我国一种新设立的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现有诉讼体系甚至轻罪诉讼体系进行了解与构建,必须厘清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司法制度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代表性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笔者主要针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大利以及德国进行了与速裁程序相关制度的阐述,将其与我国速裁程序进行对比,使其能为我国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价值。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了现象阐述以及原因分析。笔者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首先对我国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描述了在当前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适用范围的标准下存在的“重罪轻刑”问题,并通过相关的数据对此进行佐证。其次对我国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中的“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质疑,并结合相关情况进行论述。最后,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完善,保障速裁程序的实施过程更加顺利,同时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笔者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角度来谈论在此部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文第三部分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完善建议。为了更利于我国轻罪诉讼程序的构建、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的轻重罪理论有机结合,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笔者建议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中,应当调整速裁程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将其改造为以轻罪为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当调整“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改造这一法条表述;最后,对速裁程序配套设置的完善,尤其是为了更好的对被告人进行权利保护,致力于形成与多层次化的轻罪诉讼体系相对应的多层次的律师服务体系,笔者对此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祝苏英[6](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当前司法体制的重构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助推器。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多人少”、案件久拖不决、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现有司法资源的整合、优化与衔接提供了思路与方向。纵观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与认罪密切相关的程序已然存在,如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此外,还涉及到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审快办机制。上述制度与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确使案件能够繁简分流,办案效率大幅度提升。但同时因避免出现违法审判、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上述一些程序的运行和操作流程甚至比普通程序更为繁琐复杂,办案人员在实际承办过程中也不轻易启动上述程序,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处理模式在某些情形下更具简便性。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司法改革必不可少的动力来源,更是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时代命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产生之时起,就被天然地赋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等内涵,其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于其早日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均结合当地实际经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遭遇了许多问题。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新制度,对其本身及相关制度的探索与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该制度项下“认罪”、“认罚”、“从宽”三要素的基本含义及相互关系,认为该项制度兼具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逻辑内涵,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考量。进而分析该项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非对抗性诉讼格局的积极作用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随后对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类似程序展开论述与分析,并从中归纳相同点与不同点,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三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及适用程序,并在第四部分总结出现阶段该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该制度的标准与目标尚未明确、自愿性保障不充分、控辩协商存在局限性等。第五部分在前述问题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可能的思路。
付超[7](2020)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立法确认,旨在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资源。通过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应对司法资源有限和犯罪率较高之间的矛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度的研究重点多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等方面,对于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做法,结合我国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问题,完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价值的发挥。本文主要包括了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主要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背景、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论文结构与创新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于侦查阶段运用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析。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和立法渊源。通过系统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的特殊内涵,梳理了相关试点规范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条文,厘清了制度发展过程,是研究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考察。本部分主要从制度的实施现状入手,分析了在轻重不同案件中制度的适用情况;通过调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实施现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试点地区工作成效,分析总结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情况。第四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应用思考。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动因,并提出完善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
梁鹏程[8](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英国学者达夫曾言,司法裁判是否达到公正,与形成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着内在关联,即司法裁判的质量会因为程序不合理而受到损害。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率先兴起并占据主流程序法研究领域,昭示着刑事正义有了包含程序正义在内的新标准:使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结果的产生过程,给予其表达与辩论的机会,以透明的过程向其证明司法裁判产生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所作裁判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正当性与稳定性。刑事司法作为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将犯罪行为上升为是对公共法益的侵害而确立公诉程序后,在公权力介入下更是无往不胜地惩罚犯罪。公诉案件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国家与被追诉方的二元对抗,后者难以抵挡国家公权的力量而存在合法权利被不当侵害的危险,因此近现代兴起的人权保护理念促使立法者对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利益开始加以关注。不论域内外,每一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会极其慎重地考量对被追诉方产生的冲击,不断赋予其诉讼权利、建立各项机制加以保护。然而相较之下,被害人这一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关注而被边缘化,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被害人作为与公诉案件密切关联的一方,却缺乏在公诉程序中有效参与,让其对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作为探究深层程序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以帕克经典二分类法为代表的模式说也限于时代的视野局限而遗落了被害人,让公诉程序的改进路径长期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失衡的司法现状,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同以及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后,开始遭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在修改后,被害人开始被赋予当事人资格,其参与诉讼也就有了更合适的主体立场。然而不仅立法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内涵尚存空缺,理论界概念纷呈也导致实践救济缺乏明确指引。并且,诉讼职能理论中的传统三职能说,对被害人这一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也欠缺考察,导致实务界通常仅将其视作控方证人依附于公诉机关。被害人有着参与公诉的天然需求和理论动力,而且参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又是多元的,但这些均尚未在现有程序规范中得到积极回应,更何况不少质疑声音仍在反对赋予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被害人不仅容易被冷落遗忘,也容易遭到因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二次伤害”。现有零星散落于法律文本的诉讼权利不仅显得微不足道,在无其他配套机制的协助下,被害人更显羸弱。本文正是立足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件,关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问题。从被害人的含义原理出发,阐释特征,再从历史维度上考察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嬗变,并概括被害人应有的诉讼职能。通过结合模式理论,尝试从主导诉讼的主体性质和被害人参与方式出发对诉讼模式进行新的视角下的分类,并论证被害人参与公诉这一第三种模式的理论魅力和时代所需。通过实证考察,从典型案例抽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总结若干司法阶段存在的参与缺失问题。并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获取可行借鉴。最后提出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予以完善的建议。最终期待构建起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符合诉讼人权观念的被害人参与公诉程序的规则和机制。
龚善要,王禄生[9](2020)在《内外定位冲突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困境及其再改革——基于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文中研究表明对超过300万份刑事一审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显示,肇始于2012年的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并未完全实现预期目标。从内部视角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和诉讼效率持续下降,作为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简易程序合议审始终保持低位运行,潜力未被充分释放。从外部视角看,简易程序独任审与速裁程序相比在效率、量刑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简易程序合议审与普通程序相比只在效率上具有优势,在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有重要影响的量刑维度上,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差别。刑事简易程序遭遇的上述实践困境是由改革过程中内部定位冲突与外部定位冲突的合力所致。下一步改革的目标是,明确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定位,将简易程序独任审与速裁程序融合。同时,推动简易程序合议审与认罪认罚的衔接。
李安连华[10](2020)在《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已然进入了转型期,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各阶级利益分化严重,新的利益类型不断出现,新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刑法也站在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前线,其价值导向由事后制裁转变为事前的风险管控,民众希望由国家出面来解决日常生活出现的纠纷、争议的要求愈发突出。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和九的出台,轻微刑案入刑扩大了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将刑事速裁程序写进刑诉法中,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立法者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条道路并存的诉讼制度,对于实现程序分流、提速节源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速裁程序一方面可以简上加简,在兼顾实体正义的情况下提高诉讼效率,毕竟“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另一方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之下,庭审实质化必然会导致普通程序向精细化、正当化、对抗化发展,让审者裁判,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法治的正义。然而这种“繁者更繁”的情况,必然需要“简者更简”来做支撑,才能实现。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可以使得更多的司法资源流向复杂、疑难的案件当中,符合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速裁程序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对该程序的研究就尤为必要了。本文首先从宏观的角度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概述,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点、价值,并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辨析。其次,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类似的程序在域外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本文分别选择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相关程序进行比较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得出借鉴启示。再次,是介绍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运行的现状和提出存在的问题。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分为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立法现状着重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解释,展现刑事速裁程序立法沿革。司法现状则是结合实际情况,展现速裁程序的运行效果。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则主要有案件范围不明确、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完善、证明标准过高、诉讼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最后,就是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现存的问题,借鉴域外优秀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从完善案件适用规定、完善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适当降低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升诉讼效率这四个角度入手,提出完善建议,以充分实现速裁程序的设立目的。
二、刑事简易程序价值定位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简易程序价值定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1.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2.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与适用 |
1.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相同点 |
2.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3.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顺序 |
(四)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价值 |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兼顾社会公平正义 |
3.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 |
4.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与运行程序 |
1.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2.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 |
3.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 |
4.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状况 |
1.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 |
2.刑事速裁程序实施情况 |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速裁程序在内容上的不足 |
1.限制性适用规定较多 |
2.审理方式之争议 |
3.侦查阶段提速困难 |
4.量刑幅度及标准不明确 |
5.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 |
(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1.司法机关协作联动不畅 |
2.程序转换的衔接机制不清晰 |
3.缺乏监督审查机制 |
4.审前程序设置较繁琐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之盲点 |
1.被告人选择权的缺失 |
2.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上诉权设置不合理 |
3.被害人参与权被忽视 |
4.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 |
四、国外刑事速裁程序的考察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德国处罚令程序 |
2.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3.日本快速处理程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英国简易审判程序 |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三)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对策 |
(一)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 |
1.取消部分限制适用规定 |
2.探索多元化庭审及公开方式 |
3.从侦查阶段整体提速 |
4.明确量刑幅度及量刑标准 |
5.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 |
(二)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
1.提高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 |
2.优化程序转换衔接机制 |
3.健全监督审查机制 |
4.畅通案件办理通道 |
(三)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
1.保护被告人知情权及程序选择权 |
2.落实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有限上诉权 |
3.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
4.加强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3)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 |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司法现状 |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单一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一、法定证明标准说 |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
三、不同证明标准学说评析 |
第二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及意义 |
第一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 |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司法实践经验 |
二、适用不同案件的多元审理程序 |
三、贯穿审理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制度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意义 |
一、有利于证明标准的体系化 |
二、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有利于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
第三章 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辩诉交易的立法背景 |
二、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证明标准 |
一、处罚令程序的立法背景 |
二、适用处罚令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完善证明标准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建议 |
第一节 以阶梯式诉讼程序为框架设计证明标准 |
第二节 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大致心证”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两个基本”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四节 普通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普通程序中证明标准分析 |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现行规范 |
一、现行规范中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规定 |
二、对现行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规定的理解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的分离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司法适用分析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实践困境 |
三、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实践困境之原因探析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性考量 |
第一节 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适用 |
一、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对阶层化理论的适用 |
第二节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考量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下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
一、适用案件范围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 |
一、认罪认罚之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模式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印证证明模式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四节 刑事速裁程序权益保障措施 |
一、值班律师制度 |
二、程序启动和程序回转 |
三、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评析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英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美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德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日本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三节 域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二、认罪自愿的审查 |
三、从宽量刑的考量 |
四、辩护制度的保障 |
五、程序回转的救济 |
第五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设定路径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 |
一、确保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审查适用严格证明标准 |
二、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
四、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配套措施的保障 |
一、完善辩护律师制度 |
二、明确从宽量刑幅度 |
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
四、赋予认罪认罚撤回权 |
五、合理调整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 |
(一)正义 |
(二)效率 |
(三)小结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定位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三)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与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英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美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意大利的刑事速裁程序 |
(二)德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三、域外刑事速裁程序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 |
一、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问题 |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
(二)速裁程序适用的困境 |
(三)速裁程序困境的问题分析 |
二、速裁程序程序同意权问题 |
(一)程序选择权与程序同意权 |
(二)程序同意权适用的困境 |
(三)程序同意权困境的问题分析 |
三、速裁程序配套制度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的立法定位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存困境 |
第四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以轻罪为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一)我国现有的轻重罪划分标准 |
(二)速裁程序适用下的轻罪标准 |
二、以无异议为速裁程序的同意权表达 |
(一)同意权法条改造的正当性基础 |
(二)同意权法条改造的具体措施 |
(三)加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保障 |
三、完善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 |
(一)我国律师体系的认识 |
(二)赋予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权 |
(三)值班律师转辩护律师的模式探索 |
(四)加强被告人权利告知与强制辩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一)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三)非对抗性诉讼格局的有益追求 |
第二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二、德国刑事协商程序 |
三、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四、小结与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阶段 |
(一)适用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 |
(二)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 |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 |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 |
(四)普通程序中的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认罪认罚标准与思路尚未明确 |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充分 |
(一)知悉权保障不充分 |
(二)自愿性审查不到位 |
(三)法律帮助未能有效发挥 |
三、控辩协商存在局限性 |
(一)协商内容存在严格局限 |
(二)控辩协商程序易流于形式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明确量刑建议的从宽标准 |
(一)规范从宽量刑幅度 |
(二)建立保障量刑建议合法性的相关机制 |
二、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 |
(一)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二)强化审查程序 |
(三)加强有效法律帮助力度 |
三、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协商机制 |
(一)推动诉讼资源的控辩平衡 |
(二)推动协商程序的运行实质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问题的提起 |
1.2 研究现状及综述 |
1.2.1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综述 |
1.2.2 域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调查研究法 |
1.4 论文结构及创新 |
1.4.1 论文结构 |
1.4.2 研究创新 |
1.5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1.5.1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1.5.2 有利于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 |
1.5.3 司法宽容促进修复社会关系 |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析 |
2.1 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1 认罪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2 认罚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3 从宽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渊源 |
2.2.1 从试点到立法 |
2.2.2 立法的背景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考察 |
3.1 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3.1.1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3.1.2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3 完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
3.2 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3.2.1 近年来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实情况 |
3.2.2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3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
3.3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
3.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实施情况 |
3.3.2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3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成效 |
4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思考 |
4.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动因分析 |
4.1.1 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是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根本动因 |
4.1.2 侦查阶段认罪可获得最大的从宽幅度 |
4.2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 |
4.2.1 讯问中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4.2.2 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进行教育 |
4.2.3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富阳分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报告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害人主体地位与诉讼职能理论辨析 |
第一节 被害人含义之原理解析 |
一、刑事被害人之内涵解读 |
二、刑事被害人之特征概括 |
三、本文所涉被害人的范围 |
第二节 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历史嬗变 |
一、私力追诉时代亲力亲为 |
二、国家公诉时代依附放逐 |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复归 |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与职能性质剖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律界定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理阐释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职能的创新归纳 |
(一)控告职能 |
(二)作证职能 |
(三)监督职能 |
第二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模式理论 |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 |
一、刑事诉讼模式基本内涵解析 |
二、公诉案件程序参与模式之分类 |
(一)主导诉讼的主体视角下的分类 |
1.公权主体主导控制模式 |
2.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 |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视角下的分类 |
1.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 |
2.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模式的机理阐释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多元价值 |
(一)促进程序公正和尊严保障 |
(二)增强裁判共识与社会和谐 |
(三)提高司法手段恢复性作用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质疑与回应 |
(一)理论与实务的质疑 |
(二)对于上述质疑的回应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审视与反思 |
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云南李心草案件 |
二、审判程序量刑环节——杭州保姆纵火案 |
三、刑事刑罚执行阶段——云南孙小果案件 |
四、涉案财物处置阶段——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问题分述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二、公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的参与问题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中的参与问题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中的参与问题 |
第四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三节 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
一、公正与效率结合原则 |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
三、被害人适度参与原则 |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规则构想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二、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四、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第三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配套工作 |
一、构建理性参与公诉程序的氛围 |
二、加强被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
三、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内外定位冲突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困境及其再改革——基于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框架、数据来源与数据提取 |
(一)研究框架 |
(二)数据来源 |
(三)数据提取 |
二、刑事简易程序运行现状的大数据观察 |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概况 |
1.适用率 |
2.审判效率 |
3.处断效率 |
4.刑期分布 |
(二)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与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 |
1.审判效率 |
2.处断效率 |
3.缓刑比例 |
(三)刑事简易程序合议审与刑事普通程序的比较 |
1.审判效率 |
2.处断效率 |
3.轻缓刑比例 |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困境及其成因 |
(一)刑事简易程序实践困境的归纳 |
第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目标并未完全实现。 |
第二,简易程序独任审相较于速裁程序而言处于全面劣势。 |
第三,简易程序合议审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量刑优势不足。 |
(二)刑事简易程序实践困境的成因分析 |
四、刑事简易程序实践困境的应对策略 |
(10)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
一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 刑事速裁程序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
一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二 保障人权 |
三 实现刑事诉讼模式多元化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二章 域外相关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 |
一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二 英国辩诉交易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 |
一 德国处罚令程序 |
二 日本即决裁判程序 |
三 意大利“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 |
第三节 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案件适用问题 |
二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问题 |
三 证明标准问题 |
四 诉讼效率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案件适用规定 |
一 明确案件范围 |
二 取消部分禁止性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完善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
一 扩大控辩协商的幅度 |
二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三 完善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 |
第三节 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
一 学者的观点 |
二 笔者的看法 |
第四节 提升诉讼效率 |
一 办案信息化 |
二 量刑预判精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刑事简易程序价值定位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J]. 闫召华.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2]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D]. 李懿.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D]. 唐雯雯.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4]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D]. 曾悦.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魏珂.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D]. 祝苏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7]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D]. 付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8]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D].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内外定位冲突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困境及其再改革——基于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J]. 龚善要,王禄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3)
- [10]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李安连华. 郑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