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个案探究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法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杨晴[1](2021)在《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静[2](2020)在《我国内幕交易行刑衔接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根据交易市场的领域不同,我国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包括证券内幕交易和期货内幕交易,考虑到期货内幕交易的实证案例较少,本文所研究的内幕交易仅仅是指证券内幕交易。一方面,新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有限,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的经验主要来自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英美国家;另一方面,法律的本土化发展使内幕交易犯罪在我国成为法定犯,不同违法程度的内幕交易分属于行政和刑事不同法律部门管理,于是出现行政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刑衔接“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我国禁止内幕交易既有行政违法层面的规制,也有刑事犯罪层面的规制,行刑衔接之间是一种渐进性的演化关系,根据案例的实证研究,我国公权力规制内幕交易尚存不足,主要就体现为行刑衔接的不畅通。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对内幕交易犯罪的研究主要围绕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及其行为方式展开,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内幕交易的行刑法律法规,分别从行政法和刑事法领域阐述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据此提出实践在行刑衔接中存在的争议,然后提出自己的完善观点。在对实证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刑法禁止内幕交易不能否认行政犯的“罪刑法定主义”,这是刑法独立存在的价值,刑法提高入罪数额可以解决行政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同时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执法职责。行刑法律也需要统一法律用语,衔接处罚机制,明确行政认定的证据地位和证据种类等。
陈海[3](2020)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的监管》文中指出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以及国务院和证监会相关鼓励性文件的出台,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并购重组的大潮,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和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等历史遗留问题,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构成关联并购成了我国特有现象。在这些并购中所具备的高估值、高溢价、高业绩补偿,最终在2019年初酿成了巨额商誉减值、业绩暴雷,一时之间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而这与我国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监管规制缺位分不开的,而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全流通时代到来的今日,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对日前的监管体系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不同法律文件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在结合域外法的基础上加以辨析,总结了我国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上的优缺点,得出关联交易本质在于关联方特别是控制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由于“委托—代理”产生的利益冲突。并购重组作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克服负外部性及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选择,其在经济学意义上具备自己的合理性。而并购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更是因为大股东掏空或支持、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法律文件不健全,监管态度多变等原因有着其必然性,特别是选择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由于其操作上的便利性、实质性标准上的可得性,成为了几种再融资工具中必然之选。随后,在域外监管经验上,以单一实体法和企业集团法两条路径为切入点,简单地介绍了域外对于关联交易监管的原则,梳理总结了我国现行对于关联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对其中的不足展开了思考与评价,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但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制于基本法律来看规定地过于简略,于以证监会为首的各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大多是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缺乏对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利维护机制。在案例分析上,本文以今年爆发的银亿股份因关联并购、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等问题导致的破产重整一事展开分析,就前文所提到的关联交易监管中问题加以识别,并用提出的改进建议对其分析,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分析关联交易的成因、性质、监管漏洞。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有针对性的引入了深石原则来保障债权人利益;对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作为对控制股东违信行为的约束;有针对性的对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强化,使得上市公司的报告更具备研读价值;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并引入机构投资者,使股东大会摆脱控制股东的控制;改善独立董事选任与薪酬制度,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梳理证券中介机构内部赔偿机制与强化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令中介机构更能负责起勤勉谨慎义务;最后强化业绩承诺的履行并对其加以限制,让中小股东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何晓梅[4](2020)在《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近5年来,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逐年上升,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使得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模式成为当务之急。而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公司债券法律规制体系,公司债券违约处置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如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名无实、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等,使得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债券持有人求偿困难重重,本息回收效果很不理想。2019年,公司债券违约情况不但没有实质改善,反而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共有158只公司债券发生违约,涉及金额高达1216.99亿元,因此,在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生违约的数量和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系统的公司债券违约处置路径。基于此,本文选择对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公司债券违约问题概述中,首先介绍了我国债券市场基本概况,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内涵及公司债券违约的定义,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进而梳理了当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违约现状以及规制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必要性,以便于更清晰的认识公司债券违约问题在我国债券市场实践中的真实状况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在第二章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法律问题剖析中,从法律规制现状和实践中公司债券违约处置路径两方面剖析了当前我国公司债券违约处置路径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便于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紧接着,在第三章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理论探索中,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公司债券的性质、债券持有人保护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债券违约较普通合同违约之差异,分析了公司债券违约责任的独特性,为完善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法律规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方向性指引。最后,在第四章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法律规制的完善中,在对公司债券违约现状、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法律规制现状及实践处置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对相关理论问题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本文立足我国债券市场的实际,针对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法律规制现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法律规制体系、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公司债券增信担保措施等。
于亚楠[5](2020)在《管理层收购中的管理层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简称MBO,指由目标公司管理层或者管理层参与,利用个人资金或融资手段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资产从而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主导重组公司,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基于收购主体的特殊性和融资手段的高风险性,在本质上管理层收购属于特殊的关联交易和杠杆收购。管理层收购起源于西方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国有企业民营化运动,在80年代的美国企业剥离与分拆浪潮中作为杠杆收购模式之一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管理者增加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从而实现所有权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的地方乡镇企业合作制改革中管理层收购初现雏形,21世纪之后开始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始展开。我国的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先进的产权改革方式,承载着国有企业改制、国进民退和管理层激励的制度使命。在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的义务内容是不同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义务内容的。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特殊的收购方式,对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并在全球资本运营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所以对于在收购双方中均起到重要作用的管理层的业务水平有很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层的注意义务中;管理层收购作为典型的关联交易,当利益冲突发生在公司和本应该代表或追求公司利益的管理层之间时,管理层是否能够勤勉并忠诚地追求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履行自己的职责至少是值得怀疑的,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层的忠实义务中。在管理层收购的审慎调查、定价磋商、表决程序、信息披露等等具体操作程序中,对于管理层的义务要求的侧重点也是各不相同的。但都是为了防止管理层利用身份和信息优势地位操纵交易过程,作出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公平。
谢锐勤[6](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倪华强[7](2019)在《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领域为中国证券市场。基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成为准确反映实体经济发展趋势“晴雨表”的客观事实,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探索参与其中的诸多利益相关者群体,在重大政策执行过程中作为行动者的利益博弈、互动关系及策略应对等,是如何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执行,论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在相关个案的质性研究基础上,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行动者的利益博弈、互动关系及策略应对等的案例分析,提出社会学的思考与方法,分析中国证券市场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经济发展趋势相关性因素。本文研究的基础理论是法国学派的组织决策分析理论。作为一种行动理论,组织决策分析基于个案研究的深入的推理逻辑,不仅在质性研究的整体方法上与本文研究相对一致,其具备的分析概念与分析框架,也为政策执行过程的研究,提供一种具有更强解释力的分析工具,更适合于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研究。在研究框架的规范下,除了导论、文献综述、文献目录等章节,本文在第三至第六章的4个章节,重点研究政策执行与策略行动者互动关系及其具体行动体系结构的建构。其中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结构里,都预先将相关的证券市场政策制定过程作为个案加以梳理与阐释,并在其后的具体研究时,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理论,具体展开证券市场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通过策略行动者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策略行动者之间的应对、互动,对于相关个案加以研究分析。社会学经典作家对于证券市场有过一般性论述,但针对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在社会学研究方面尚不多见,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难点。本文对作为个案的中国证券市场三个阶段性过程的具体政策执行分别进行考察,将行动者操作化为利益相关者,并在个案分析时进一步细化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的概念系统及研究工具,分别对策略行动者的具体应对态度与互动关系、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博弈,以及IPO注册制预期的“游戏规则”等,通过案例研究方法进行探讨。将组织决策分析的概念工具引入政策执行研究,弥补政策执行理论的一些不足;传统的政策执行研究有许多有价值的成分,如动态的过程视角等,然而对执行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所忽视,对不同执行主体之间通过策略性互动构建起的动态的权力关系重视不足。而组织决策分析能够为证券市场政策执行研究提供更具解释力的分析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更有效地认识和理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博弈互动方式。基于具体个案研究分析,本文研究结论认为在策略行动者与相关政策博弈、应对、互动的独特观察视角下,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不连续的,有时是割裂的、甚至于是矛盾的,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受到一系列非市场化因素的掣肘和制约;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都存在结构性问题,相互间的关系不清晰、定位不准确,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不能成为反映实体经济的晴雨表,无法准确反映实体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国证券市场也此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普遍具备的晴雨表特征存在着显着的差异。这一研究结论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理论梳理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问题基础上,借鉴克罗齐耶和费埃德伯格对于具体行动系统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从“某种职业在某个特殊的地域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动系统”,到“经济学的市场也是具体行动系统”的理论推导,明确提出证券市场事实上也是“具体行动系统”观点;在探讨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时,借鉴具体行动系统的“社会控制工具”功能,为进一步解释证券市场政策执行与行动者策略应对引发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的社会学思路与方法,对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有较好启示。
林宜灿[8](2018)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证券市场产生以来,证券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等证券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即逐渐产生,近年来以尤以内幕交易案件最为盛行。从公司经营的行为来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行为犯罪的重灾区,利用高转送、重大亏损等业绩类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案件多发。从涉案的主体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或明示、暗示内他人进行交易的占该类犯罪的四成以上,且信息泄露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包括上市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党政领导干部、银行审贷人员、市场掮客等。从信息的传递方式看,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客观上为内幕信息在家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内多层多级多向传递提供了便利,进而形成了一批窝案串案。据证监会统计显示,超过25%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涉案主体在3人以上,最多7人同时被查。近几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老鼠仓”)案件数量呈逐渐减少趋势,但个别资管业务人员顶风作案,私募基金“老鼠仓”问题逐渐凸显。从涉案领域看,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老鼠仓”的案件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保险资管、券商自营等传统多发领域。从违法行为看,逐渐从过去的“独裁式”交易转变为共享信息、交换信息、合谋从事非法交易等团伙性违法,近来更有“老鼠仓”案件与内幕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相互交织。从违法性质看,个别从业人员在证监会打击“老鼠仓”专项行动背景下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接受调查期间继续作案,性质十分恶劣。证券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数,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促进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执法部门沟通与合作,维护证券市场繁荣与稳定。本文将以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重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为研究案例,文中更以本人实习时所在单位侦办的两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进而总结梳理出侦查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侦查思路、讯问策略与技巧、取证规范等,为侦查员侦办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办案队伍确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帮助。通过对涉案线索来源分析、侦查技战法研究、讯问博弈与应对等,引入大数据思维,主张预警式侦查模式,以期能够直接服务于实务执法。本文除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导论,提出了研究目的和意义、现状、方法,本章节将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研究框架和分析前提。第二章,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概述。首先,本章节提出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从内幕交易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与个体因素分析证券内幕交易产生原因,并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法律认定分析,提出内幕交易行为主要由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逻辑要素构成。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同为证券交易主体利用“信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本文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分为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并对内幕交易相关立法演进与演变进行梳理与总结,同时分析总结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现状。第三章,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本章从侦查机关侦查办案的视角,在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以情报线索研判为侦查办案为逻辑起点,通过内幕交易主体甄别与筛选,内幕交易行为的分析与回溯,进而确定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为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理清证据规格,梳理取证思路,为提高案件侦破效率,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将文中总结的案件侦查取证理论,应用于案件侦办实务中,直接服务于实务执法办案。第四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笔者通过实习中参与办理的“老鼠仓”案件,总结出“老鼠仓”案件的常见类型。证券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系统监控“老鼠仓”时,设立了异动指标,一旦触发,则预警“老鼠仓”行为的发生。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监控分析,侦查人员以交易数据为证据线索,挖掘出异动人事及其社会关系,进而确定案件主体人员提供重要的参考。笔者也将提炼出“老鼠仓”案件侦办的技战法理论,总结出“老鼠仓”案件的证据规格、取证策略与取证规范等,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为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选择侦查突破口,如何运用恰当的侦查措施提供理论参考,以期提高此类案件的破案率。第五章,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侦查制度构建。本章是在上文第三章、第四章的基础上,突出在大数据侦查的背景下,侦查人员要善于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力量构建立足于证券交易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机制,从而为侦查实务部门的案件侦办提供理论指导第六章,证券内幕交易犯罪防范机制构建。本章着立足于“防范”,在证券监管部门以打击与防范并存,防范为主的理念下,构建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有效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潜在内幕交易人员的警示教育,系统性减少内幕交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吕楠楠[9](2016)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三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刘乃梁[10](2016)在《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文中认为溯源不足百余年的当代反垄断法秉承竞争宏愿,以独立规制禀赋常立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图之中,因其恢弘效果而被社会舆论褒奖为“经济宪法”,也因此标签设定而承载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与规制期待。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肩负着为市场经济发展肃清垄断荆棘的任务,它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广泛质疑和银行业市场化探索的行之惟艰“不期而遇”。当回顾、审视和反思我国银行业从垄断经营到竞争引入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知晓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开展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源于现实和发展之迫切需要。我国银行业发展呈现出对政府干预的高度路径依赖,这使得银行业垄断以一种既复杂又简单的形态呈现于社会舆论面前:它因公权的过多介入而游走于市场与法律的边界,又因公私交融之下金融机构权利的权力化倾向而表现出市场行为的肆意。在种种争论之中,金融消费者和大多数社会舆论声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为富不仁”,经济学家更多地痛陈银行业市场精神之缺失,业界人士极力维护银行业的正面形象,而决策层隔岸观火静待银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性展开。在银行业垄断的“罗生门”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成为问题澄清和解决的应然进路,银行业垄断的传媒语境亟待法律层面的认知、剖析与应对。从金融学到法学,银行业垄断问题需要从指数分析和效果评测回归《反垄断法》的法定垄断类型和法律规制结构之中,进而寻求法律框架下的合理界定与规制进路;从金融法到竞争法,银行业需要引入更为独立、更为权威的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制手段,通过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探索实现对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补充和完善;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我们应当在尊重银行业金融规制的基础上,立足主体权利的维护,从主体行为逻辑出发构建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银行业垄断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范体系的单薄、银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家独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机构的分散与不成熟,种种对比的结论在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很长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因反垄断法的羽翼未满而对银行业垄断问题视而不见,亦不能因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既有残缺而放弃对银行业垄断行为专业规制路径的探索。在金融法治化的议题之下,我们没有理由使金融市场化的建设脱离最符合市场化诉求、最能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特征,从反垄断法规制优势出发不断寻求制度完善,以期为银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驾护航。本文的研究与写作立足于法学视角,在遵循问题主义进路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制开展与完善的基本结构展开对核心命题的论述。具体来看,从“规制需求—规制供给—规制问题—规制分析—规制路径”的法律规制进路逻辑出发,对银行业垄断的规制缘起、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困境、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逻辑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发展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全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进路”。本章通过银行业垄断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梳理,阐明命题的法学属性,明确银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体系的宏观向度。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虽然存在着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的观点之争,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而言始终是从垄断逐渐走向竞争。鉴于反垄断法对银行业垄断结构规制的局限性和行为规制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应当确立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导向,将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关注点从金融学的市场评测转入法学视野下的行为规制。银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学本质在于形成垄断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银行市场的垄断行为夹杂政府的不当干预具有多层次、多场域的特征,从根本上渗透于银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市场化建设,从垄断行为规制着手,树立“攘外必先安内”的规制理念,正确处理与金融规制的关系,借《反垄断法》实施之东风,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路径。第二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本章在厘清《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障碍的基础上,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阐明银行业经营者的主体特殊性,将广泛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的“意定”垄断行为置于法定垄断行为框架之内分析,通过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对号入座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的法律真实性,从法律适用的层面释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应当以合理规则适用为主,慎用本身违法规则,相关市场认定应当着眼结论的发展性与科学性,与此同时应当尊重银行业的行业特征,适时调整认定方法。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秉承经营者的同一性,树立“以经济垄断规制为主,行政垄断规制为辅”的推进维度。除宏观认定思路阐释之外,本章从银行业市场价格联盟、“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和“大到不能倒”等问题着手,着重分析银行业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类型方面表现出的不同个性。第三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本章从“目标—主体—方法—效果”的规制结构出发阐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的关键环节。我国银行业市场反垄断法规制承继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虚化”,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多元定位不仅导致自身规制目标的不集中,也使得与银行业规制目标趋同,产生外部挤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的权力冲突不利于规制目标的实现,并且银行业发展的路径依赖与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自身的不健全更是加剧了银行市场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排斥。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着一种“内忧外患”的实践困境,规制方法的不完善首先成为“内忧”的始作俑者,而后反垄断法规制的“无计可施”又对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产生减损效应,最终导致反垄断法规制“无从下手”,威慑与合规指引的双重规制效果成为奢求。第四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本章依据第三章提出的目标虚化、主体冲突、方法困境和效果评测四方面的问题,立足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特征和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从规制理念、权利导向、冲突协调和规制调试四个方面进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阐释。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秉持着助推而非主导、规制而非控制、工具而非万能以及独立而非附庸的法律适用理念,在金融市场化、金融法治化和金融民主化的银行业市场发展思潮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树立一种法治、辅助且独立的规制理念,通过对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促成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有效变革,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创造实现银行业市场监管路径依赖的适当破除。银行业市场应当明确竞争者市场和消费者市场不同的权利诉求,反垄断法规制立足于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并且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自我调试缓解法律的不确定性,挖掘反垄断法规制之于银行业市场的特殊禀赋。第五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本章针对前文问题梳理与逻辑分析首先明确银行业反垄断规制权的行使原则和边界,明确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特征在于软硬兼施、多元参与和制度明晰。首先,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建立明确的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规制协调机构,不断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司法化改造,合理配置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依据区分原则开展银行业市场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并通过执法和解制度的探索柔性处理银行业市场问题。其次,通过以大数据和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评估的基础制度完善、以法律规范体系和量化标准为核心的实体制度完善以及以执法和司法为内容的程序制度完善,缓解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不确定性。最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还应从主体多元化、守法促进、政府不当干预排除和产业政策协调等方面着手,完善私人实施、专家参与、竞争倡导、竞争中立和行政指导等关联法律制度。
二、从个案探究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个案探究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内幕交易行刑衔接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论文结构 |
五、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内幕交易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内幕交易的概况 |
一、内幕交易行政违法的数据统计 |
二、内幕交易刑事犯罪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我国内幕交易的数据分析 |
一、内幕交易的数据特点 |
二、内幕交易的数据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内幕交易的行刑衔接错位 |
一、执法顺序的衔接不畅 |
二、执法主体的对接不明 |
三、法律文书的措辞不一 |
四、行政认定的地位不明 |
五、执法强度的标准不一 |
第二章 我国内幕交易的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内幕交易行刑法律规范的梳理 |
一、我国内幕交易行刑法律规范的梳理 |
二、我国内幕交易行刑法律规范的衔接错位 |
第二节 内幕交易行刑法律规范错位的原因 |
一、移植欠缺本土化基础的外国法律 |
二、行政和刑事立法缺少法的一致性思想 |
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度依赖政策 |
第三章 我国内幕交易行刑衔接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行政犯“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 |
一、行政犯“一事不二罚”的理论争议 |
二、“一事二罚”下的刑法独立存在价值 |
第二节 行政犯的执法衔接顺序 |
一、“先行后刑”执法顺序的概述 |
二、行政犯执法应当“先行后刑” |
第四章 内幕交易行刑衔接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刑事入罪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
一、提高刑事入罪数额 |
二、合理配置执法资源 |
三、执法衔接立足于“先行后刑” |
第二节 完善前置法的衔接与协调 |
一、统一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 |
二、统一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
三、统一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
第三节 树立行刑一体化理念 |
一、同类处罚吸收 |
二、异类处罚并科 |
第四节 明确行政认定函的证据地位和种类 |
一、行政认定函的证据地位 |
二、行政认定函的证据种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的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文献综述 |
六、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一节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一、关联方的概念 |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 |
三、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域外立法比较 |
四、关联交易的性质 |
五、关联交易的特征 |
六、我国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概念定义的评价 |
七、我国关联交易的现状 |
第二节 并购重组 |
一、并购的概念 |
二、重组的概念 |
三、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的成因 |
第三节 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的合理性 |
第二章 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监管制度 |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监管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关联交易的立法体系 |
一、基本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四、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域外法律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原则 |
一、单一实体法 |
二、企业集团法 |
第三章 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的实例分析——以银亿股份为例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第二节 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大会表决不透明 |
二、资产评估不合理 |
三、发行股份定价不公允 |
四、双重关联交易产生利益冲突 |
五、违背信义义务,利用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金 |
六、业绩承诺补偿约束不强 |
七、小结 |
第四章 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的监管建议 |
第一节 引入深石原则 |
第二节 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股东大会制度及结构的完善 |
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
第六节 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监管 |
第七节 严格监督业绩承诺的履行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本文所参考的法律文件 |
后记 |
(4)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债券违约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与公司债券 |
一、我国债券市场概况 |
二、公司债券的界定 |
第二节 公司债券违约的界定 |
一、国际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违约的界定 |
二、我国对公司债券违约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公司债券违约现状 |
第四节 规制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问题剖析 |
第一节 公司债券法律规制现状与不足 |
一、公司债券法律规制现状 |
二、公司债券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 |
第二节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公司债券违约处置实践现状 |
二、公司债券违约处置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法理基础探讨 |
一、公司债券的性质 |
二、债券持有人保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中“刚性兑付”的思考 |
第三节 公司债券违约较普通合同违约之差异 |
第四节 公司债券违约责任的独特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法律环境 |
一、打破行政“隐性担保” |
二、构建统一的法律监管体系 |
第二节 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
一、培育理性投资理念 |
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
三、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
第三节 强化增信担保措施 |
一、丰富债券契约条款设计 |
二、实行债券保险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
一、建立多元化处置机制 |
二、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管理层收购中的管理层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自我交易的规则角度 |
(二)管理层的义务内容角度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义务的特殊性分析 |
第一节 管理层收购概述 |
一、管理层收购的性质 |
二、管理层收购的主体 |
三、管理层的义务 |
第二节 管理层收购中的利益冲突分析 |
一、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冲突 |
二、收购中的利益冲突 |
第三节 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的角色定位 |
一、两种权力配置下的管理层的功能 |
二、管理层双重身份的统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策划准备阶段管理层的义务 |
第一节 管理层收购的可行性分析 |
一、主观目的善意——In Good Faith |
二、尽职调查义务 |
三、决策支援义务 |
四、内部信息保密义务 |
第二节 收购前的操作安排 |
一、满足收购资格义务 |
二、组建收购管理团队 |
三、选聘专业的中介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执行实施阶段的管理层义务 |
第一节 审批程序 |
一、事前披露义务 |
二、利害关系人回避义务 |
第二节 谈判履约程序 |
一、合理定价义务 |
二、合同履行期间平稳过渡义务 |
三、持续披露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后续整合阶段的管理层义务 |
第一节 改善治理结构 |
一、新的治理问题的产生 |
二、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 |
第二节 稳定财务情况 |
一、落实还款计划 |
二、限制高分红政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缘起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背景 |
1.1.2 个案研究背景 |
1.1.3 迥异的市场现象 |
1.2 研究综述 |
1.2.1 利益相关者的定位 |
1.2.2 政策研究综述 |
1.2.3 社会学的证券市场研究 |
1.2.4 对经济学、社会学相关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的问题与意义 |
1.3.1 研究问题 |
1.3.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社会学相关理论与分析框架 |
2.1 政策执行研究 |
2.1.1 “自上而下”模式 |
2.1.2 “自下而上”模式 |
2.1.3 整合型网络模式 |
2.2 组织决策分析 |
2.2.1 盎格鲁-撤克逊学派 |
2.2.2 法国学派 |
2.2.3 法国学派的主要观点 |
2.3 核心概念、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2.3.1 核心概念 |
2.3.2 分析框架 |
2.3.3 案例研究方法及章节安排 |
2.4 研究资料收集 |
第三章 政策行动闭合:创设证券市场的政策执行与投资者的策略 |
3.1 建立证券市场政策的闭环 |
3.1.1 顶层设计行动取向 |
3.1.2 地方利益的行动嵌入 |
3.1.3 自由裁量权策略 |
3.2 投资者策略:确立行动态度 |
3.2.1 投资者的政策判断:把握行动机会 |
3.2.2 策略应对一:行动者的热情和行动 |
3.2.3 策略应对二:运用投票权表达态度 |
3.3 上市公司策略:立体化行动取向 |
3.3.1 对政策的判断 |
3.3.2 策略应对:确保行动的可行性 |
3.4 监管部门策略:确立行动基点 |
3.4.1 对政策的把握 |
3.4.2 策略应对一:抓住行动者的痛点 |
3.4.3 策略应对二:拓宽行动者的市场基础 |
3.5 小结:重视行动者的态度和多元互动关系 |
第四章 行动创新:“股改”的政策执行与上市公司的策略 |
4.1 “股改”的政策演变 |
4.1.1 “股价分置”和“利益分置 |
4.1.2 凝聚“股改”共识的博弈过程 |
4.1.3 “股改”方案的政策通道 |
4.2 上市公司策略:推进行动者的市场化 |
4.2.1 理解政策 |
4.2.2 策略应对一:与利益相关者互动 |
4.2.3 策略应对二:以投资者接受的“对价”交换市场化 |
4.3 投资者策略:不确定性中的“对价”博弈 |
4.3.1 评估政策 |
4.3.2 策略应对一:把握不确定性中的可控因素 |
4.3.3 策略应对二:谋求合理的“对价” |
4.4 监管部门策略:行动力整合 |
4.4.1 细化政策 |
4.4.2 策略应对一:发挥行政权力的整合优势 |
4.4.3 策略应对二:有效汇聚相关行动者的合力 |
4.4.4 策略应对三: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 |
4.5 小结:重视证券市场的博弈与“不确定性” |
第五章 行动共建:IPO政策执行与监管部门的策略 |
5.1 IPO政策演进 |
5.1.1 IPO政策变迁的逻辑 |
5.1.2 以“科创板”推进“注册制”试点 |
5.2 监管部门策略:按游戏规则出牌 |
5.2.1 梳理IPO脉络 |
5.2.2 策略应对一:积极阐释未来行动方向 |
5.2.3 策略应对二:维护行动者的运行环境 |
5.3 机构投资者策略:侧重自身的利益思考 |
5.3.1 回应IPO注册制改革 |
5.3.2 策略应对:以市场化行为表达态度 |
5.4 上市公司策略:落实行动目标 |
5.4.1 分享IPO制度红利 |
5.4.2 策略应对一:利用好游戏规则 |
5.4.3 策略应对二:把握好游戏愿景 |
5.5 小结:完善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 |
第六章 “具体行动系统”的建构 |
6.1 政策执行逻辑的梳理 |
6.2 投资者行动策略的思考 |
6.3 对利益相关者集体行动的反思 |
6.4 “具体行动系统”的建构 |
6.4.1 “具体行动系统”的意涵 |
6.4.2 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具体行动系统” |
6.4.3 证券市场也可能成为“具体行动系统” |
6.5 小结:“具体行动系统”解决思路的意义 |
第七章 结论: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 |
7.1 研究结论 |
7.1.1 结论的总体陈述 |
7.1.2 组织决策分析理论的独特作用 |
7.1.3 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 |
7.2 研究贡献 |
7.3 问题与建议 |
7.3.1 问题 |
7.3.2 建议 |
附录: 图表页码索引 |
主要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成果 |
作者其他公开发表的成果摘要 |
致谢 |
(8)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沿革 |
1.2.2 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学研究 |
1.2.3 内幕交易犯罪的犯罪学研究 |
1.2.4 内幕交易犯罪的行政学研究 |
1.2.5 内幕交易犯罪的侦查学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2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基本问题 |
2.1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概述 |
2.1.1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概念 |
2.1.2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特征 |
2.1.3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分类 |
2.2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现状分析 |
2.2.1 双重属性下的“选择性执法” |
2.2.2 并购重组领域成为犯罪重灾区 |
2.2.3 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猖獗 |
2.3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原因 |
2.3.1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 |
2.3.2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 |
2.4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要素分析 |
2.4.1 证券内幕信息的认定 |
2.4.2 行为人的圈定 |
2.4.3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 |
2.4.4 证券交易场所的认定 |
2.4.5 “泄露”行为的认定 |
2.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认定 |
2.5.1 犯罪主体分析 |
2.5.2 未公开信息认定分析 |
2.5.3 关联罪状分析 |
2.6 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制进程 |
2.6.1 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初期 |
2.6.2 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成熟期 |
3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 |
3.1 内幕交易犯罪的甄别 |
3.1.1 内幕信息的确定 |
3.1.2 内幕交易犯罪客体界定 |
3.1.3 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分析 |
3.1.4 相关问题探讨 |
3.2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
3.2.1 漫长的前期调查周期 |
3.2.2 低效的人工线索研判 |
3.2.3 非接触性犯罪取证难 |
3.2.4 嫌疑人供述障碍集中 |
3.3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流程 |
3.3.1 线索的甄别与受立案 |
3.3.2 常用侦查措施的适用 |
3.3.3 涉案财物的追缴 |
3.4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相关证据问题 |
3.4.1 证据体系的构建 |
3.4.2 电子数据收集与保全 |
3.4.3 内幕交易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换 |
3.5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技战法与实战案例分析 |
3.5.1 内幕交易案件侦查技战法的设计 |
3.5.2 典型案例剖析——全国首例公职人员内幕交易案(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 |
4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 |
4.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类型 |
4.1.1 以压倒性资金优势获取先机 |
4.1.2 私下联合,互相抬轿 |
4.1.3 瞄准漏洞借力捞钱 |
4.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侦查难点 |
4.2.1 智能型犯罪隐蔽性极强 |
4.2.2 共犯亲密关系阻碍侦查 |
4.2.3 启动时机滞后延缓侦查 |
4.2.4 对讯问手段的过度依赖 |
4.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侦查技战法新探 |
4.3.1 大数据监测股市异动指标 |
4.3.2 涉案线索的深度挖掘——以投资靶向为核心的逆向破译法 |
4.3.3 圈定异动交易人员及其社会关系——以交易盈利为核心的逆向破译法 |
4.3.4 关键证据的获取 |
4.4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讯问中的博弈与应对 |
4.4.1 行为人固有心理特点分析与应对 |
4.4.2 行为人心理变化的阶段性特点分析与应对 |
4.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认定若干问题回溯 |
4.5.1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之“他人”的刑事责任 |
4.5.2 “知悉”与“利用”要件之辩 |
4.5.3 成交额与获利额的计算问题 |
4.6 典型案例剖析——西南证券前高管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4.6.1 线索来源甄别 |
4.6.2 侦查破案流程 |
4.6.3 案件侦办总结 |
5.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侦查制度构建 |
5.1 严把线索质量关,构建高效的初查机制 |
5.2 深挖案件数据特征,构建大数据侦查模式 |
5.3 坚持取证程序合法性原则,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
5.4 集合侦查资源优势,构建协同作战机制 |
5.5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构建专业化办案机制 |
6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防范机制构建 |
6.1 构建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
6.2 完善法律防范机制 |
6.2.1 完善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认定,推进法律解释工作 |
6.2.2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市场信用 |
6.2.3 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有效提升“两法衔接”效率 |
6.2.4 民事责任惩罚制度进路分析 |
6.3 建立教育警示防范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主导思想与研究思路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与成因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内涵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本质分析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成因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职业伦理冲突之成因分析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利益冲突之成因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证券律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溯源考察 |
二、中国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史流变 |
第二节 证券会计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纵向梳理 |
二、中国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时检视 |
第三节 共性问题的梳理 |
一、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理性自利的行为选择 |
二、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宏观路径:行政监管的介入 |
三、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微观路径:民事诉讼的运行 |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法律关系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订立 |
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内容与形式 |
四、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履行 |
五、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解除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侵权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侵权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违法行为 |
三、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损害事实 |
四、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因果关系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之间法律关系:协同共谋视角 |
一、“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本性——协同共谋的内部因素 |
二、市场竞争的非充分性——协同共谋的外部环境 |
第四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类型化阐释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 |
一、委托合同的契约伦理 |
二、会计争议与法律政策的模糊地带 |
三、委托合同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 |
一、审核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二、咨询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三、二重业务交错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五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抗制路径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政监管路径 |
一、行政监管方面措施 |
二、行政处罚方面措施 |
三、对于“监管俘获”问题的一个简短回应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司法诉讼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之诉原告资格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四、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集团诉讼探讨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业自治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权的来源和性质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关于中介机构对投资者侵权责任先行补偿机制的探讨 |
一、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 |
三、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
四、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立法倾向性 |
第五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预防机制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现有文献的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价值与力图实现的创新 |
五、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
第一章 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需求 |
第一节 银行业垄断:从结构到行为的问题演进 |
一、银行业垄断结构及其外部性传导 |
二、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反垄断法规制思路变迁 |
三、垄断行为: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导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从社会争议到法学问题 |
一、银行业垄断社会争议中的法学追问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既有趋势 |
三、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法学问题澄清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基于市场化需求的分析 |
一、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的制度变迁 |
二、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衍生场域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 |
第一节 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制度障碍及其释明 |
二、反垄断法视野下的银行业性质判断 |
三、《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 |
一、垄断效果的判断规则 |
二、合理规则的具体实施:市场界定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认定的一般思路 |
第三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主体言说 |
一、垄断行为主体的反垄断法理解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实施主体审视 |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利益相关主体 |
四、银行业垄断行为主体一般结论 |
第四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类型探讨 |
一、银行业垄断行为之垄断协议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银行垄断行为之经营者集中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目标虚化 |
一、法律规制目标的一般理解 |
二、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实然把握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现实语境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虚化效应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权力冲突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冲突的理论阐释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表现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缘由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方法困境 |
一、银行业对反垄断法规制提出的挑战 |
二、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银行业适用 |
三、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效果预估 |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有效果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推导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效果实现之要点初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阐释 |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秉持 |
二、银行业发展的传统与未来——基于监管理念的演变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预设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利导向 |
一、从竞争到权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目标转化 |
二、银行业主体的权利预设及其垄断演化 |
三、社会转型背景下银行业市场权利冲击 |
四、银行业市场权利重塑与垄断问题破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冲突协调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普遍性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化解的应然逻辑 |
四、银行业金融规制的现实趋势——基于规制冲突的缓和 |
五、银行业垄断治理规制冲突的缓和向度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调试向度 |
一、银行业反垄断:从法律效力到法律实效 |
二、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由局限回归特征 |
三、独特性塑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示范与突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禀赋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维度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发展向度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力协调 |
一、主要国家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配置模式概览 |
二、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法域涉及 |
三、权力协调之整体架构 |
四、权力协调之协调机构设置——基于反垄断法规制主导的思考 |
五、权力协调之关键问题: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配置 |
六、权力协调之特殊问题: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七、权力协调之制度补充:执法和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制度完善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制度完善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探索 |
一、银行业反垄断实施的主体多元化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竞争倡导适用 |
三、银行业市场发展的竞争中立原则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指导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从个案探究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法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法律规制研究[D]. 杨晴. 辽宁大学, 2021
- [2]我国内幕交易行刑衔接的实证分析[D]. 刘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的监管[D]. 陈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研究[D]. 何晓梅. 兰州大学, 2020(01)
- [5]管理层收购中的管理层义务研究[D]. 于亚楠.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D]. 倪华强. 上海大学, 2019(03)
- [8]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林宜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9]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08)
- [10]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D]. 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