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艾野[2](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曹瀚予[3](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喻小兰[4](2020)在《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的表述首次出现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意味着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强有力的保障,意味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经历了比较长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学术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从构想到理论雏形再到系统选择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宪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然,合宪性审查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而且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虽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进步,但是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还有许多缺失,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任重道远。如何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既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部分,是保障宪法施行、法治统一、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理论上,依据宪法的规定法律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之一,但在实务中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并不包含法律。现行的立法清理、备案审查制度也不足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法律的合宪性在立法清理过程中很少涉及到,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法律不是备案审查的对象,所以不能通过备案审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里的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围绕合宪性审查展开阐述,知悉合宪性审查以及相关概念的内容,了解不同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从而更好的认识合宪性审查制度。在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展开第二部分内容,找寻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为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第四部分思考解决措施,分别从以下四个角度加强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是加强法律审议阶段的合宪性控制;二是健全立法阶段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三是完善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四是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蒋武鹏[5](2020)在《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审计监督、预算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预算监督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式,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现代预算要义就是通过有效的预算法律的监督约束,将预算关系规范在法治轨道上。预算治理能力和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国家综合治理能力与执政水平的体现,直接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预算法律制度本质上就是要实现传统预算管理向现代预算治理的转变。为此,有很多学者指出,预算治理应当成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性主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预算改革推向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的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预算监督和治理是达到公共治理效率最佳的重要手段。一国的预算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该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反映出来,由于预算与社会活动诸多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建立和完善一套现代公共预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完全在法律与制度的体系下运行,同时还要注重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与民主化,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的转型,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该制度的高度透明,同时使民众都能够广泛参与进来,形成全民监督的机制,以更加有效的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我国预算监督和治理还存在提升和优化空间。如何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落实对政府预算的约束、管理和监督,是预算治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提出预算监督法治化应当成为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和重要举措。剖析我国当前预算监督治理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依据预算监督的相关理论,分析对目前我国预算治理监督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地区的地方预算监督示范改革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本文关注到我国的整体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践应当自觉贯彻“法治改革观”,进而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作为突破口,以制度变革方式实施的普惠性、实质性减税降费,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以支定收”保护国民的利益,更会倒逼形成预算的刚性约束,有助于促进国家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量入为出”。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强化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发展理路,应重塑预算监督理念,重构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监督路径,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公众以及司法的协同预算监督体制,拓展多元主体参与预算监督、优化预算监督有效性、威慑性的路径,构建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间的良性“取予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为发展路径,依法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把政府权力关进预算这个笼子里,全面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国家善治。本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现状、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对本文涉及的术语概念进行说明。第一章阐述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并对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具体方式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分析了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探讨了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从国家治理的内涵,历史发展过程对治理理论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国家治理与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为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剖析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对法律控制、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当下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四章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预算监督治理的基本路径,分析预算治理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转型的体现,提出预算监督治理应当是以实现预算共治为目标,以预算法治为路径,基于可实现的预算效治,达成符合财政民主价值的预算善治。预算实现治理只有契合预算共治、预算法治、预算效治与预算善治的定性定位,才能在预算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中实践预算约束治理,预算运行治理、预算绩效治理、预算监督治理、预算问责治理五种治理进路,对我国预算实现治理进行了定位和定性,同时分析了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在国家治理下所面临的调整和回应,为下一步提出预算监督改革的法治化进路明确了方向和导向。第五章为论证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主要从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和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
张颖[6](2020)在《彭真立法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定位到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肯定法治中国的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新的前进道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成为新时代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彭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彭真十分注重理论的学习,在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中也很注重总结反思,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了彭真丰富、科学的立法思想,在他的立法思想的指引下,彭真为中国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主持了八二宪法的修改工作,并领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极大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一帆风顺的,再次回顾这一历程,彭真同志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为此做出了努力与探索,其深刻的立法思想成为我国立法史册上的一颗明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础的奠定,离不开他作出的历史贡献,深入研究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内容、特点,得出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推进的启示,实现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统一。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从纵向上梳理出彭真立法思想各阶段的发展成果,从横向上对彭真的立法思想进行汇总和分类,对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进行归纳和揭示,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理的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时间为线索,从纵向上梳理了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过程,将这一历史过程分为萌芽阶段(1929-1949年)、发展阶段(1949-1979年)、完善阶段(1979-1997年),结合中国历史与彭真生平对各个阶段中其立法思想的具体发展状况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在这一部分里,笔者从横向上对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概括,分为立法依据论、立法目的论、立法方法论、立法技术论和立法领导论五个模块,对彭真立法思想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和研究工作。第三部分主要归纳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这一部分由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和内容出发,总结其在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即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积极性与慎重性的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并对这三大特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以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为指导,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包括当代立法理念、当代立法机制、当代地方立法热点以及当代党领导立法问题,进行了学术研究,在这一部分里,笔者没有局限于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工作的直接启示,而是结合时代特点对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进行了发散性思考,以求在前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高更远。
邓楠[7](2020)在《隐性立法程序正当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的制定者是谁”这个问题一直为国内外学者所探讨。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立法者是法律的制定者。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对立法起到主导作用的则是立法工作者,也更容易被学界所忽视。例如,在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过程中,法工委的立法工作者基于其个人和群体的动机、价值观和心态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做出的取舍意见对于立法规划草案的起草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再比如,立法者在审议提案主体所提交的法律草案时,负责法案起草的立法工作者是否以某种既有的想法或者价值理念影响着立法者这一问题尚存疑问。“隐性立法程序”是笔者在部分学者提出类似概念的基础上所创造的一个相关概念。“隐性立法程序”是立法工作者所活跃的立法程序,“隐性立法程序”和“显性立法程序”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二者共同在立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学术界关于立法程序的研究偏重于显性立法程序的研究,而关于隐性立法程序的研究相对薄弱;关于显性立法程序中的立法者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对于隐性立法程序中隐性立法者所产生的作用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立法程序的研究的实务操作性不强,虽然近年来对理论联系实际的关注点逐年增高,但仍然很少有对实务具有建设性的理论成果,学术界应当着重探讨可操作性强的立法建议。本文首先针对显性立法程序以及隐性立法程序的研究思路进行体系化思考,指出以立法者为中心以及以立法工作者为中心的研究思路,并提出从立法者中心向立法工作者中心的重心转换。紧接着,对隐性立法程序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从立法规划、法案起草、立法审议、适用解释四大场域逐一分析了立法工作者在隐性立法程序中的影响方式。之后,从民主理论和精英理论两个角度逐一分析立法工作者在四大场域中的正当性,从不同角度分析所存在的争议焦点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隐性立法程序进行制度性优化的建议,为未来的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刘刚[8](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沈韬[9](2019)在《我国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保护研究 ——以少数民族为例》文中指出当今国际社会非常关注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因为大部分国家都是由多民族、多文化的国民组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由于多元文化的问题产生过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冲突,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少数人问题、有效保护少数人的权益,那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必然成为空谈。所以,如何妥善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是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少数人与社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人权,同时,少数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还应当享有特别的人权保护,例如对少数人自由交往权、宗教信仰权、语言文字权的保护。可以说,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对世界和平发展、保护文化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因为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影响深远,所以我国应当重视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对权利的保护有立法、执法、司法多种方式,本文主要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因为立法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只有在立法阶段高瞻远瞩、重视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健全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立法机制,制定出符合社会现状、行之有效的法律,后续才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少数人应有的权利。本文选择以我国少数民族为例,对我国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保护进行研究。之所以选择少数民族为例,是因为少数人的范围广泛,本文无法对所有少数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而在我国,少数民族是少数人中最具代表性的群体,同时,我国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相关立法较多,以少数民族为例进行研究,不但有利于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的发展,还能充分揭示我国少数人权利立法保护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引导我们思考完善的措施。全文通过探讨少数人和少数人权利等相关问题,并以我国少数人中最具代表性的少数民族为例,对我国少数民族的立法进程、立法现状进行全面细致研究,总结我国立法中少数人权利保护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发现少数人权利保护存在的以下共性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少数人的法律概念、对少数人权利保护不够重视、缺乏少数人参与立法的机制、对少数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关注较少以及尚未建立少数人权利立法保护体系。针对研究发现的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我国少数人权利立法保护的建议,希望尽快明确科学、全面的少数人法律概念,在立法方面更加重视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建立少数人参与立法的机制,加强对少数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关注,逐步建立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保护体系。另外,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的发展对少数人权利立法保护的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要继续推进少数民族权利的立法保护工作。
靳海婷[10](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二、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
1.4.1 创新之处 |
1.4.2 论文难点 |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
2.1 系列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与人治 |
2.1.3 法治与德治 |
2.1.4 法治与法制 |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
2.3.1 依宪治国 |
2.3.2 依法执政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4)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概述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合宪与违宪的区分 |
二、违宪与违法的区分 |
三、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 |
四、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
第三节 现代国家合宪性审查体制 |
一、司法审查体制 |
二、宪法法院审查制 |
三、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
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局限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和实施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实施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和对象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三、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
四、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和应用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局限 |
一、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合宪性控制不到位 |
二、立法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不健全 |
三、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完善 |
四、立法机关与审查机关同体设计不科学 |
第三章 国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三节 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四节 英国、美国、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和标准 |
一、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 |
二、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标准 |
第二节 健全法律制定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 |
一、严格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二、统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 |
第三节 完善立法后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原则优化 |
二、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系统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
一、整合合宪性审查和法律审议职能 |
二、完善合宪性审查综合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研究课题 |
致谢 |
(5)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价值 |
二、 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 对现行研究的评析 |
三、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 本文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预算与预算监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 预算的内涵和特征 |
(一) 预算来源 |
(二) 预算监督的广义内涵 |
(三) 预算特征 |
二、 预算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一) 形成过程 |
(二) 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比较 |
一、 理论基础不同 |
(一) 投入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理论 |
(二) 绩效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 预算监督能力不同 |
(一) 预算监督主体的不同 |
(二) 审查监督时间的不同 |
三、 预算监督权力不同 |
(一) 预算修正案提交权力的不同 |
(二) 预算监督和审议后,审议结果的效力不同 |
(三) 预算监督的范围和详略不同 |
四、 预算监督的方法、方式不同 |
(一) 立法情况的不同 |
(二) 报告情况不同 |
(三) 人大利用审计机关的力度和范围不同 |
(四) 信息公开程度不同 |
(五) 表决方式不同 |
(六) 初审和正式审查的做法不同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一、 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 |
二、 预算监督的程序性控制要求民主与法治理念 |
三、 预算监督权力配置必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
第二章 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探讨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一般理论 |
一、 国家治理的内涵 |
二、 “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三、 治理理论的理论发展评析 |
(一) 从统治走向治理 |
(二) 从治理走向善治 |
(三) 从善治走向法治,升级版为良法善治 |
第二节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
一、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相互影响性 |
(一) 共同价值诉求 |
(二) 互联体系构成 |
(三) 特质形态共生 |
(四) 互促功能实现 |
二、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价值诉求性 |
(一) 预算监督直接塑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 |
(二) 预算监督贯穿公共政策全过程 |
三、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民主法治性 |
(一) 预算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构成部分 |
(二) 预算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 |
一、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 |
二、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
三、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性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对国家治理构建的挑战与回应 |
一、 调整政策供给路径 |
二、 平衡审查监督维度 |
三、 拓展改革所需信息支撑 |
四、 增强主体自身改革动能 |
第三章 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
一、 问责权利意识欠缺 |
(一) 公众缺乏权责意识 |
(二) 缺乏公众责任意识 |
二、 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
三、 预算透明度低 |
四、 责任权力边界不清 |
五、 制度漏洞制约问责 |
(一) 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
(二) 人大在预算审查、调整与决算中的制度缺陷 |
第二节 权力机关在预算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预算监督立法存在缺陷 |
二、 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
三、 预算执行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
四、 预算审计制度设计不合理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在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公民预算知情权问题 |
(一) 法律保障的缺位 |
(二) 机制保障的缺失 |
二、 公民预算监督权问题 |
三、 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问题 |
(一) 缺乏制度性的法律依据 |
(二) 参与层次偏低,参与领域狭窄 |
(三) 预算编制粗陋,预算参与困难 |
(四) 被动参与多,参与能力有限 |
(五) 缺乏对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阈下预算监督治理转型的体现与实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治理在我国的实现与实践的梳理 |
第二节 预算治理的定位与定性 |
一、 预算共治 |
二、 预算法治 |
三、 预算善治 |
四、 预算效治 |
第三节 预算治理的方向和导向 |
一、 强化预算约束治理 |
二、 细化预算运行治理 |
三、 优化预算绩效治理 |
四、 深化预算监督治理 |
五、 硬化预算问责治理 |
第五章 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一:加强党的预算监督 |
一、 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 |
二、 强化党对预算监督的保障力度 |
(一) 实行监督公开制度 |
(二) 实行监督反馈处理制度 |
(三) 实行监督问责制 |
三、 拓展党对预算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
第二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 |
一、 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 |
(一) 建立公开透明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
(二) 构建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三) 创新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
二、 政府预算透明化、公开化 |
(一) 预算公开的时间和频度 |
(二) 预算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
(三) 预算公开的方式 |
三、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三: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 |
一、 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
(一) 纳税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
(二)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 纳税人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
二、 平衡预算监督决策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三、 合理协调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
(一)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
四、 修正预算进度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四: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 |
一、 加强人大参与预算过程监督的立法工作 |
二、 强化预算监督制度执行法律效力 |
三、 加强人大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
四、 扩大公众参与预算监督制度范围 |
(一) 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预算民主化的基础 |
(二) 预算参与的模式 |
(三) 对我国参与预算改革的建议 |
五、 建立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加大预算监督约束力度 |
第五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五: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 |
一、 认清减税降费的内在逻辑:以支定收 |
二、 厘清预算监督的内在逻辑:量入为出 |
三、 以减税降费为契机促进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
(一) 认真对待权力:预算与法治异曲同工 |
(二) 把权力关进笼子:预算与监督殊途同归 |
(三) 重塑预算监督:“减税”与“监税”不谋而合 |
四、 减税降费背景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一) 健全政治化监督路径 |
(二) 强化法治化监督路径 |
(三) 推进社会化监督路径 |
(四) 建构司法化监督路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科研成果 |
后记 |
(6)彭真立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历史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萌芽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发展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完善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 |
(一)彭真的立法依据论 |
1、彭真立法的实际依据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理论依据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宪法依据思想 |
(二)彭真的立法目的论 |
1、彭真立法的人民目的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法制目的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经济目的思想 |
(三)彭真的立法方法论 |
1、彭真立法的群众路线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矛盾焦点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多方借鉴思想 |
(四)彭真的立法技术论 |
1、彭真立法的立法体系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立法计划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立法监督思想 |
(五)彭真的立法领导论 |
1、彭真立法的党的领导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政策到法思想 |
3、彭真立法的人大立法思想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特点 |
(一)实践性与理论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实践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理论性 |
(二)积极性与慎重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积极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慎重性 |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原则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灵活性 |
四、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 |
(一)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理念的启示 |
1.坚持科学立法 |
2.坚持民主立法 |
3.坚持依法立法 |
(二)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机制的启示 |
1.重视宪法激励作用 |
2.健全人大主导立法 |
3.明确立法权限划分 |
4.构建立法评估机制 |
(三)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地方立法的启示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合理化 |
2.完善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 |
3.促进地方立法技术科学化 |
(四)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党领导立法的启示 |
1.发展“党领导立法”与时俱进 |
2.加强“党领导立法”规范建设 |
3.完善“党领导立法”保障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隐性立法程序正当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隐性立法程序体系化思考 |
1.1 显性立法程序:以立法者为中心的研究思路 |
1.2 隐性立法程序:以立法工作者为中心的研究思路 |
1.3 研究重心转换:从立法者中心转向立法工作者中心 |
第二章 隐性立法程序的类型化阐释和分析 |
2.1 立法规划(计划):分配立法资源 |
2.2 法案起草:表达立法判断 |
2.3 立法审议:协调立法意见 |
2.4 适用解释:阐释立法意义 |
第三章 隐性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困境:从民主理论到精英理论 |
3.1 立法规划:分配立法资源的正当性 |
3.2 法案起草:左右“前见”的正当性 |
3.3 立法审议:删减变动条文的正当性 |
3.4 适用解释:法的续造的正当性 |
第四章 隐性立法程序的制度性优化:从影响方式到对策建议 |
4.1 立法规划:引入监督机制 |
4.2 法案起草:促进有效沟通 |
4.3 立法审议:提升多重素质 |
4.4 适用解释:明确具体操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隐性立法程序在立法实践中的体现以及具体操作访谈举要 |
访谈记录一 |
访谈记录二 |
访谈记录三 |
后记 |
个人简历 |
(8)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我国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保护研究 ——以少数民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概念 |
1.少数人 |
2.少数人的权利 |
一、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基础 |
(一)人权理论 |
(二)对多数决规则和多数至上主义的反思 |
1.多数决规则适用的正当性 |
2.多数决规则、多数至上主义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 |
3.多数决规则和多数至上主义限制适用的理论基础 |
(三)平等理论 |
1.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
2.资源平等理论 |
二、我国近现代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 |
(一)我国近代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 |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2.北洋政府时期 |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4.革命根据地时期 |
(二)我国现代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 |
三、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的现状及基本评价 |
(一)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立法保护现状 |
(二)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国内立法保护现状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部门规章 |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
(三)对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的基本评价 |
1.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取得的经验 |
2.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
四、通过少数民族分析我国少数人权利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少数人”的法律概念 |
(二)我国立法对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不够重视 |
(三)立法过程中缺乏少数人参与立法的机制 |
(四)我国对少数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关注较少 |
(五)我国尚未建立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保护体系 |
五、完善我国少数人权利立法保护的法律建议 |
(一)尽快明确科学、全面的“少数人”法律概念 |
(二)在立法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少数人权利保护 |
(三)立法过程中建立少数人参与立法的机制 |
(四)加强对少数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关注 |
(五)逐步建立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保护体系 |
(六)继续推进少数民族权利的立法保护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 艾野. 吉林大学, 2021(01)
- [3]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4]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D]. 喻小兰. 云南师范大学, 2020(11)
- [5]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D]. 蒋武鹏. 吉林大学, 2020(08)
- [6]彭真立法思想研究[D]. 张颖. 山西大学, 2020(10)
- [7]隐性立法程序正当性问题研究[D]. 邓楠.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8]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9]我国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保护研究 ——以少数民族为例[D]. 沈韬. 云南大学, 2019(02)
- [10]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