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对外开放模式的第三种选择——兼谈东亚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赵吉峰[1](2021)在《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在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体育强国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世界体坛激烈竞争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背景与理论背景下,竞技体育需要实现从“优先发展”、“赶超发展”的数量增长型发展模式向“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突破竞技体育大而不强的发展困局,承载新时代赋予竞技体育的历史使命。由于竞技体育以往发展模式过多的关注资金、行政路径等外在因素,未能有效发挥竞技体育系统内在的自组织机制,未能激活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长期以来发展结构、质量与效益并不尽如人意。2020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制定了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比《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规划完成这一目标的时间提前了15年。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形势下,竞技体育迫切需要探索和实施高质量发展模式,增强自主发展、主动发展的能力,激发竞技体育系统的内生活力,更好的发挥竞技体育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先导作用。高质量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代竞技体育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基于此,本研究从自组织的视角,依据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理论以及系统动力学理论,综合运用系统动力学模拟仿真法、灰色模型预测法、系统分析法、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从发展观、发展目标、发展条件和发展动力构建了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模式,旨在为竞技体育的高质量发展研究提供新视角与新模式借鉴,为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提供理论框架参考,推动竞技体育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模式由高质量发展观、发展目标、耗散结构条件、竞争与协同动力四部分构成。第二,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观在价值论上,要追求运动员的全面充分发展、多元利益均衡发展、可持续内生动力发展;在认识论上,它实质上是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是建设“大而强”竞技体育的实践活动,是新时代提升“体育强则中国强”反哺效应的实践活动;在方法论上,需要建立自组织发展方式,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走守正创新与融合创新的中国特色之路。第三,我国竞技体育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三体两元双向开放的耗散系统、远离平衡态、发挥好竞技体育系统的非线性相干效应、抓住竞技体育系统的内外涨落契机。第四,竞技体育建立耗散结构的动力学临界条件是职业体育的发展要远大于专业体育的发展。它要求职业体育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导方式,专业体育成为其辅助发展方式;职业体育自身造血能力要远大于专业体育;职业体育产生的负熵远大于自身与专业体育产生的正熵;职业体育产生的负熵远大于专业体育产生的负熵。第五,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是“一核三体三元”竞争与协同的结构,其中“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合度”是主导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序参量。第六,职业体育与专业体育之间的人才比例满足0.41<R2<1.86时,职业体育与专业体育能产生良好的协同发展效果,更有利于促进竞技体育的高质量发展。第七,根据系统动力学的模拟仿真,竞技体育赶超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职业体育与专业体育的协同发展模式、科技支撑模式是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理想模式,自我造血模式是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模式,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并行发展模式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模式。第八,对于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研究,“高质量发展”能够作为可参考的新逻辑起点,“自组织学理依据-系统动力学方法-Vensim分析工具”的研究框架更符合竞技体育复杂系统特点,有助于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研究走向深入。
江婷[2](2021)在《吴汝纶德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指出:“人无德不立,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习近平强调立德树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根本任务。学校办学要始终牢记为党育人的初心,坚定为国育才的立场,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德育是教育的灵魂,吴汝纶德育思想在其教育思想中始终占有核心地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帝国主义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从此中国进入了备受欺凌、任人宰割的时期。近代中国,无数有识之士走上救亡与启蒙、变革与革命的道路。处于清末时期的吴汝纶,让教育成为武器,通过学术的力量实现改变国家命运的目的,这一迫切心情,凸显出一代知识分子的使命与担当。通过教育改革来改变国家的现状,改变国民素质,以求达到兴国强国的目的。吴汝纶的一生都与教育息息相关,是晚清教育界举足轻重的人物,被誉为“中国近代教育探路者”、“晚清现代教育的拓荒者”、“制度化教育的开拓者”,是“兼通新旧,融合中西的人物”。吴汝纶的德育思想在不断的教育实践和持续的学习中逐渐丰富和成熟,是中国近代教育思想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吴汝纶希望通过改造国民性,达到“普国人而尽教之”“智开然后知德教”的目的以及培养出以“爱国心为主者”的现代人才,这是他投身教育事业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他所提出的“合东西学问精粹陶冶而成”、“智开然后知德教”、“须以养成爱国心为主者”、“无体育则弱”等思想主张,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指导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内学界开始重视研究吴汝纶的教育思想,也产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研究成果,但是系统梳理、专题研究其德育思想的着作、论文较为欠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亟待加强。鉴于以上情况,尝试选取吴汝纶德育思想这一视角,系统梳理、深入研究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形成渊源、实践养成、主要内容和当代价值等,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内涵和价值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首先,详细介绍了吴汝纶先生的生平及其德育思想的形成,深入分析了吴汝纶德育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个人背景、理论渊源以及发展历程,认为其德育思想的形成既受救亡图存的社会大背景影响,也是吴汝纶主动继承和发展传统德育思想、主动学习和借鉴西方德育现代理论的产物,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形成过程主要分为萌发、形成、发展和成熟四阶段。其次,阐述了吴汝纶德育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其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原则及德育方法。归纳来看,吴汝纶的德育思想主要有“男儿当志在四方”、“德行第一”与“学为立身”相结合的德育目的,以“开民之愚而使之智”、“智开然后知德教”的大德育观,“普国人而尽教之”、“勉成国器”的人才培养目标,包括修身、齐家、治学、为官和社会等方面的德育内容。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传统德育向现代德育过渡的开创性探索、培养现代人才的有益尝试等视角高度评价吴汝纶德育思想的重要历史贡献,完整呈现吴汝纶德育思想的理论体系,充分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的统一、成才与成人的兼顾以及认识与实践的结合。最后,在全面论述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历史定位和局限性的基础上,阐述了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分析了吴汝纶德育思想在目标上、内容上、实践途径上的借鉴价值,并分析吴汝纶德育思想的现代转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其转化路径进行探索。
张挺玺[3](2021)在《1943年文学现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文化生态学这一研究视角出发,重点考察1943年小说、诗歌、戏剧、散文等文学诸体在解放区、国统区、沦陷区的发展状况,对该年段发生的若干重大文学现象进行全方位探视,分析它们的文化生成机制,评估他们的美学价值进而重估其文学史意义。论文共分为六章,前三章为上篇,后三章为下篇。上篇为文学生态上的宏观考察,重点考察解放区、沦陷区、国统区三个区域各自的文化生态环境,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等各个文化生态要素中分析它们对生存在此间的文学创作者的影响,进而从宏观的社会文化生态和微观的作家生活生态来考察文本生成的内外因素。下篇为美学新变的微观探索,重点对解放区、沦陷区、国统区三个区域重点作家作品进行个体分析,开掘他们作品的美学价值,凸显作品中不同以往的“异质性”和“开拓性”,注重这些作品的时代转折意义,进而从整体上来重估1943年在整个新文学发展历程中的文学史意义。第一章考察1943年解放区的文化生态。随着解放区根据地的建设和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对整体形势的掌控,从草创队伍到建设自己的文学方针,解放区文学经历了一个从自由创作到服务政治主旨、从表现自我到着重意识教化功能的转折和嬗变。文学与政治的一元化格局形成,文化领导权得以确立,在《讲话》思想指导下,文学生产体制更趋规范。文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为“遵命”而趋向“一元”的革命性。第二章探索1943年沦陷区的文化生态。揭示日伪政权政治奴役与文化殖民的统治本质。不同的政治立场分野出不同的文学创作趋向。日伪的高压文化管控使沦为亡国奴的中华儿女不得不在“言”与“不言”中做出艰难的中华民族“文学体认”。第三章观照1943年国统区的文化生态。国民党的腐败统治导致时局纷乱。通货膨胀致使民生危难,文化审查引发文艺乱象,在艰难时局和生存危机的威逼下,人们开始正视严厉的现实,审视个人的历史选择,对民族的未来、国家形势以及个人的前途进行了深入的求索。第四章探讨在《讲话》思想指导下解放区文学实现“大众化”的历史过程和解放区文学创作的实绩。重点剖析以赵树理为代表的解放区作家的“喜闻乐见”与“中国气派”作品风格,并探索“新秧歌运动”和“旧剧改革”的历史意义。第五章研究沦陷区文学创作在日伪的残酷统治及其文化高压下,一方面走向乡土寻求自我身份的民族确认,一方面走向寻求生命的自适、作暂时的感官自慰和精神宽慰的两个美学向度。重点关注1943年段乡土小说创作的“时代新变”,重新评估被遗忘的乡土作家;重点剖析张爱玲、苏青等上海沦陷区作家在题材上的开拓,在文学美学上的创新;同时对小说和戏剧在此间的“异质性”跨越给与充分的关照。第六章探求国统区文学在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等文学诸体取得的斐然成绩。不仅关注文坛宿将诸如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曹禺、沈从文等在四十年代(尤其在1943年)文学创作中不约而同却又各有特色的创作转型,而且关注他们和新锐作家形成的多元探索的文学现象。特别对此间做出美学突越的路翎、徐訏、冯至、吴祖光、穆旦、沈从文等作家给与个体关照,籍此烛照1943年文学创作的历史高点。本文在对解放区、沦陷区、国统区文学现象研究的基础上,客观透视三个不同“文化生态区域”的文学活动,揭示各自区域内作家作品的不同的文学面向和美学风格。虽然各个区域内作家创作题材不同,但他们在1943年的文学发展流变中具有同质意义。即他们都通过自己的作品,在这一年对文学发展历史上那种雅俗对峙、互不交通的单线趋向给予了校正和超越,实现了文学发展从“雅俗并立”到“超越雅俗”,从“新旧不容”到“相得益彰”的历史性飞跃。通观1943年如此恢弘的文学创建,我们发现,1943年是新文学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新文学倡导者所提倡的“白话文”文学革命,只有到了1943年诸位作家的笔下,才真正实现。总而言之,本论文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兼收几代学人的研究成果,通过具体而微研究1943年的文学现象,努力挖掘这个“特别年段”文学创作的“特别现象”,重估并凸显1943年在整个二十世纪文学史中的价值和地位。
成向东[4](2021)在《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国际合作”问题就是研究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国际合作现象与行为的普遍性与复杂性使理论研究成为一大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人类文明也进入多层次、多元化、多问题碰撞交融、竞争合作的阶段,单一或局部的、简单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世界所面临的动态性、开放性、复杂性以及系统性的发展问题。在多元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人类的命运越来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寻求合作将会更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如何走向和合共生、命运与共的道路既是扬弃旧的世界秩序,构建世界新秩序的过程,也是人类走向合作文明的重大实践课题。从全球的视野和胸怀去理解“合作”已经成为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合作”理应成为当今世界“大理论”视阈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尽管现实主义者们看到的是世界之乱与大国冲突的种种现实,但人类终究是向前看的“智慧生灵”,需要以非凡的勇气、足够的“智慧”走出冲突的困境。冲突与合作是一个可以相互转化的统一体,只要有解决冲突的架构,就会有合作的基础。实践构成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逻辑。如何以“大合作”的实践形式走向未来是当代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问题驱动发展转型,危机生成发展共识。当人类社会面临共同的发展难题时,如何促进人类对全球发展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刻反思,将决定着人类的未来走向。如果国际合作世界观、国家能力与国际制度三个变量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层面的增量改进与优化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国际秩序和谐化的可能性要素就会不断积累增加。“霸权稳定”的终结与新的“合作稳定”秩序的产生将不可避免,代替旧有观念的,将是新的“合作文明”的实践与真正“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本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分析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础概念、立论基础、范式结构、实践逻辑、现实困境与深化路径。具体而言,就是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方法出发,以系统化理论框架解释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探求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三个基本变量因素,即“世界观-能力-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合作。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怎样影响国际体系的变动,促进世界走向和平发展的历史进程这一规律。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建构的最终目的是从复杂的国际合作现象中发现合作的“中国逻辑”与“中国特色”。论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研究起点。集中阐释了国际合作的相关基本概念,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这一研究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理论整体性”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立论基础。主要从四个维度阐述了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渊源,构成了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三章是理论分析。尝试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即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能力-制度”系统结构,着力探讨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根本上揭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规律性。第四章是实践考察。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变;从“世界观-能力-制度”结构范式出发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进行案例分析;系统总结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经验;第五章是现实困境。从世界观、国家能力、国际制度三个层面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章是深化路径。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路径。
张育侨[5](2020)在《安倍二次执政后的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研究 ——以权力转移理论为视角》文中指出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后,日本安全保障战略步入一个新的战略转型期。追求“正常国家化”的日本,以何种战略目标、基于何种战略理念、来制定与调整安保战略,成为一个地区乃至世界性的焦点问题;安倍晋三高调宣称“日本回归”,是回归战后初期“重经济、轻军事”的吉田路线,还是回归二战时期“军国主义”的老路,再次成为东亚国家关注日本安全保障的固定话题;是谋求自主还是追随强大盟友,坚持大陆还是海洋战略,又一次成为研究与评判日本安保战略的逻辑原点。日本在安保领域正在处于历史性的“安全复兴”之中,日本安保战略自安倍二次执政以来经历的变革,如同欧洲的文艺复兴一般,在长期的积累之上不断地进行自我改良。权力转移理论基于权力政治的基础上发展而成,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在国际体系中,崛起国实力会不断增长,原霸主国实力会相对衰落,当崛起国实力与原霸主国实力出现持平时,最有可能引发战争。在这一过程中权力的消长带来安全关系的变化,直接导致国家安保战略的调整。随着理论的发展,权力转移理论不仅可以解释国际体系层面的具体现象,也同样适用于地区层面与国内政治。其中国际体系层面的力量对比变化、地区层面新兴国家的崛起以及国内政治权力的更替都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保战略。安倍二次执政后的日本安保战略调整同样基于国内外的权力转移现象。安倍首相率领的执政联盟占据了国会中的大多数议席,其个人的执政理念与政策实施得到有效贯彻,安倍政府营造的社会保守化氛围为其安保战略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国内环境;日本所在的东亚地区,中国综合实力的超越与朝鲜核导开发的现实威胁为其安保战略改变提供了地区动因;美国国家实力的相对衰落与非西方国家的崛起所带来的国际权力对比变化,成为了安倍政府调整安保战略的国际体系要素。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后将日本的安保战略提升至新的战略高度。在国内层面,安倍政府多重路径推动修改和平宪法,以谋求彻底摆脱战后体制,并修改安保法制强化自身防卫力量;在地区层面,日本将安全指向对准中国与朝鲜,通过调整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与强化日美同盟来提高军事威慑力,以应对现阶段的外部威胁,并以期成为东亚地区的主要安全角色;在国际层面,安倍政府提出“积极和平主义”的安保理念与“俯瞰地球仪外交”的安保布局,主动为美国分担责任,降低对美国的安全依赖从而减缓美国的相对衰落,并开展更广泛的安保合作,积极地参与到国际安全进程中来。安倍政权全方位调整日本安全保障战略,以“摆脱战后体制”,成为正常国家的种种行为不仅涉及到日本国家发展走向,也关系到战后建立起的地区与国际秩序。安倍政府通过修宪以及修订新安保法制提高了日本国民的“爱国心”,实现了对国家主义的回归,进一步加速了日本国内的总体保守化。在地区层面,日本通过渲染中国威胁,在中国与周边国家间打入楔子,影响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在中国周边海域的一系列行为挤压了中国的战略发展空间,影响了中国的远海战略,给中国的和平崛起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安倍政府调整安保战略并没有使朝鲜半岛局势走向稳定,反而使地区局势更加复杂化,其行为加剧了朝鲜反制引发的对抗风险,同时加剧了美国受到日本牵连的担忧,破坏了原有的安全合作机制。在国际体系层面,日本调整同盟体制减缓了美国的相对衰落,但其一系列疏离同盟体制的行为也使同盟的摩擦在所难免。在与非西方国家加强安全合作的过程中,日本加速了国际军备的平衡,在国际安全进程中充当了“引领者”的角色。
欧阳亦梵[6](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荆洪文[7](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杜庆昊[8](2019)在《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机器人、无人机等新产品不断升级,迭代速度原来越快;电子商务、网约车、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不断涌现,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共享经济、云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生态,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数字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诸如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产权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业垄断等问题不断涌现和放大,现有监管方式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治理,如何做到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监管理念以政府监管为主,监管手段也以监管人员的线下监管为主,已经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变化快、技术壁垒高、融合联通能力强的特点,政府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信息难题、成本难题和法治难题。而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和平台性等特征,亟待多元主体发挥各自治理优势和作用,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从实践上看,首先,协同治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在对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治理,具备一定的经验积累;其次,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治理起步较早,在协同治理应用实践上取得了可借鉴的积极成效,而中国正在经历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转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最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的治理水平已发育到一定程度,具备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看,还是从国内和国外现状看,运用协同治理模式推动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是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些学者从理论层面尝试了构建协同治理分析模型,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模型是“JM模型”,也有国内学者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理论分析模型必须要与治理对象的实际相结合,才能焕发理论的光芒。考虑到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既要考虑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也要考虑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仅政府内部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因此本文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实际,对现有理论分析模型作了适应性修正,形成“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修正)”,重点增加了主体协同这一重要要素,以此为理论框架指导构建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关系协同、主体协同和机制协同。一是关系协同,这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要做到目标协同,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增进人的福祉为协同共治的目标;要做到理念协同,以人民性、法治性、科学性的共治理念推动协同;要明确协同原则,既鼓励创新、又审慎包容;既强调自律、又坚持底线。二是主体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关键。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各自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自治作用和社会的共治作用;要重点做好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实现主体内部职责明确、关系融洽,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要做好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重点实现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技术平台的协同。三是机制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保障。根据爱莫森的协同治理统一模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等,以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质参与、共同行动和高效协同。当然,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是个新的不断发展的研究课题,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研究还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统计体系,明确数字经济的范畴和测算依据。此外,还要建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效果的评判提供重要参考。
魏永艳[9](2019)在《东亚安全共同体的中国构想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地处东亚地区,是东亚国家的重要成员,东亚地区的安全与繁荣与中国休戚相关,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依托。探索东亚安全共同体蓝图不仅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国家利益需要,也是践行习近平主席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需要。“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作为中国外交蓝图对21世纪中国国家繁荣与稳定,实现两个百年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周边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区域安全宏观建构的重要转向,强化东亚安全共同体之中国构想的学术研究,对于思考将东亚经济共同体迈向东亚安全共同体的路径和可行性,破解东亚安全困境,具有重要学术价值。21世纪初,东亚区域力量多极化发展的趋势较为明显,区域秩序与区域安全框架正在经历深刻调整。区域内生的共同体秩序与域外同盟秩序形成对比,区域秩序的多元化建构正在形成。以多元型安全共同体的理论与东亚区域安全一体化进程相结合,中国提出了符合自身利益与区域共同发展需求的多元型安全共同体的建构设想。中国应以建构东亚多元型安全共同体作为破解东亚安全困局的现实选择。本文对东亚多元型安全共同体的概念、特征、理念、目标及功能进行了多维探索,试图为东亚多元型安全共同体的建构搭建结构性框架。在对建构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区域资源依托和制约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构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可行性路径。东盟共同体建设为东亚区域秩序的建构开启了全新的视角,东亚力量多元化和利益多样化的区域现实在安全共同体的秩序框架内能够实现平等协商与合作共赢,以期实现东亚走出“体系引导型安全困境”与“国家引导型安全困境”叠加的安全困局。建设东亚安全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尤其是“周边命运共同体”的题中之义,“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为东亚安全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实现路径。在日韩对东亚区域安全建设助力有限的现实情况下,中国与东盟成为东亚安全共同体的核心驱动力。中国与东盟的命运共同体建设正在实施,争取打造成为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区域典范。2018年《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的公布,共同推进区域一体化的目标已经非常明显。在东亚安全共同体建构的路径选择上,以中国+东盟为核心驱动力,遵循中国+东盟+X的扩展模式,实现中国+东盟+蒙俄与中国+东盟+朝韩的两翼合围,在可以推进的领域进行共同安全利益的务实合作,重拾东亚地缘安全战略的优势空间。传统的观点认为10+3(中日韩)是东亚安全共同体的核心国家,其中10+2(中韩)的阻力略小,如果日本加入东亚安全共同体变得遥遥无期,10+3(中俄韩)也可以成为东亚安全共同体核心国家的替代选项。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建构是一项长期的战略规划,国际格局风云变幻,针对客观时局的变化,审时度势,合理布局,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建构设想还是可以预期的。只有实现东亚区域安全的总体建构才能最终实现区域的繁荣与稳定。
刘宇[10](2019)在《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铁路行业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集公益性、竞争性、垄断性和半军事性特征于一身,具有属性多元、主体多重、功能多向的技术特征,铁路所提供的客货运输服务,是公众高度依赖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十八大以来,重大领域的改革持续深化,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以更大的决心和定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和市场主体成长,力图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改革实效。铁路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保障国计民生,促进产业转型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的先行效应和示范意义非常突出。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铁路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接连出台深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2019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被列入全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在刚刚出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将“持续深化铁路改革,根据自然垄断行业的属性施行网运分开”,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地方层面也积极跟进,自2013年以来,先后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政策,或以“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的方式,加快推动地方铁路事业的发展,民众对铁路改革的期盼更是由来已久,汇聚形成了引领和推动铁路深改的强大合力,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有了更紧密的结合,铁路行业的改革就此进入窗口机遇期和政策调整活跃期。铁路行业的两大基本问题是改革与发展,而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关系之于铁路行业的意义非同寻常,它影响铁路改革的进程,决定铁路发展的成色,既是基本前提,又是目标归宿,是各类问题、矛盾产生的总根源,也是寻求机制改革、模式改良和路径优化的价值依归。政企关系的转换调整是铁路行业的一个主命题,也是改革首先要做出回应的核心问题,以政企关系作为审视视角,有利于从更宏观的视域透视铁路行业的发展逻辑,从更具象的维度提出厘定政企权责,推进政企分开,科学配置权能的改革方案。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政企合一”模式影响,我国铁路长期施行国家统一管理、高度管制的运营模式。2013年3月,铁路“大部制”改革正式启动,铁道部被正式撤销,取而代之的是承担企业职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中国铁路总公司;履行政策拟定、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由此奠定了铁路行业“三足鼎立”的组织机构格局,迈出了铁路深改的重要一步。政企关系的转换和重构,意味着铁路行业改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提出了全新要求,并为后续改革标定了价值起点,这是本文的研究背景。当前,我国铁路行业恰好处在2013年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的政策消化期和效应显现期。总体看,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推动下,政企不分的传统模式被瓦解,实现了组织形态和职能划转上的政企分开,改革的底层逻辑和动力机制得到根本重塑,以地方铁路局统一转制为现代经营型企业,铁路优质资产筹备股改上市,投融资领域引入多元资本,以及客货运输服务推出多项惠民举措等为标志,特别是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和行业主要指标的世界领先,是前期改革成果外化的集中体现,表明铁路行业的发展步入新阶段。尽管形式上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但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安排、经费来源、财务清算、职能设置,外部的政府与铁路企业的关系依然保留了很重的行政隶属痕迹,具有近政府、远市场的特征,与改革初衷和外界预期还有不小的差距,根本症结就在于所实现的政企分开仅是低层次、局部化、不彻底的,诸如铁路行业治理模式转型、治理结构主体建设、治理行为规制等一系列重大核心问题,尚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铁路企业依然不具备独立完整、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位,羸弱的自生能力,匮乏的造血机能,单一的投融资模式和巨额的债务压力,致使铁路行业内部各主体间权责杂糅、运行低效、管理混乱,暴露出行业治理的乱象,传统的运营模式和管理体制已难以为继,亟待以整体性视角进行重构。当前,如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和改革红利,调适利益冲突,消除行业壁垒,破解发展瓶颈,统合治理力量,有效展现铁路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成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改革的典范,这是铁路行业深改和善治的关键,涉及到对铁路行业治理机制调整和改革动能转换的探讨,也是本文着墨最多,论证比重最大的部分。要有效回应上述问题,特别是着眼于政企关系转换的重大契机,寻求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就要回归到对铁路所内生的三大主要矛盾的探讨上来,即国有性和市场化的矛盾,公共性和商业性,垄断性和可竞争性,第一个矛盾是铁路行业的主矛盾,也是后两者矛盾的产生根源。正是基于铁路总体国有化和部分竞争环节市场化的整体思路,为推动铁路行业实现全方位、深层次的政企分开,推进铁路重组,触发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产权归属、投融资机制、财务清算模式等多方面的系统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而铁路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因政企分开不到位、权责配置不科学、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引致的困境,又羁绊了铁路发展的步履,倒逼改革要跳出传统的路径依赖,从建构和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角度寻求新的改革动力和治理机制。为此,本文引介域外多国铁路改革的宏观模式,以及优化铁路运输调度机制,扁平组织结构,改善国企运营模式的微观案例,作为我国铁路行业改革的经验借鉴;以推进政企实然分开为落脚点,按照铁路行业职能专业化、政策规范化、产权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治理制度化、规制法治化的总体要求,通过厘定政企权责,深化协同合作,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理顺铁路产权关系,改善投融资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优化进路,进而提出形塑和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系列优化路径,为深化铁路改革提供具体的行动策略和改进模式。论文共分为七章。导论部分,概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理论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阐明研究思路、方法和基本内容,归纳论文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一章 概念、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本章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等主要概念进行解读;基于公共管理的研究视角,选取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并结合铁路行业的具体问题进行理论适用,对铁路行业政企双方的治权分享,公私合作的边界限度,公共属性的保障机制,政企关系的耦合机制,交易成本的产生机理进行解读,找到理论范式与问题论域的结合点;从内、外部治理结构两个维度,提出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宏观分析框架,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行业域、功能域、组织域的三种划分机制;外部治理结构侧重于明确国家与铁路、执政党与铁路、政府与铁路企业,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四重关系”,并依循研究、论证的内在逻辑,绘制了技术研究路线图。第二章政企关系: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本章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政企关系,进行了全面阐释。围绕政企关系的概念意涵、转换形态、影响因素、演进脉络进行论证;聚焦政府与企业的力量对比,政府、市场和企业三方的关系演化,影响政企关系形态的多维因素,分别建构了三个分析模型,揭示政企关系的生成逻辑、运行机理和一般规律;梳理了政企关系与我国铁路行业改革发展紧密的内在联系,对特定时期形成的“政企合一”、“政企分离”“政企分开”三种模式的特征进行逐一解析,并从政企分开的视角透视铁路行业加快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契机。第三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变迁。本章从历史的视角梳理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脉络。以改革开放为分野,在此之前,铁路行业的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和生产运营,基本照搬苏联模式,维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对铁路统一管理、高度规制的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处于高度封闭僵化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铁路行业的政策调整进入活跃期,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放松规制,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思路,在厘定政企边界,激发企业活力,优化管理体制,改良运营模式,扁平组织机构,明晰产权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成果积累,推动铁路由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日益走向国家重大领域改革发展的前沿。第四章政企关系重构对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本章从治理理念、目标建构、治理原则、价值维度、现实意义等五个方面,明确政企关系重大调整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所提出的明确要求,致力于在政企关系重构,铁路行业的改革条件、外部环境和目标导向同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围绕铁路行业治理的相关主体,从党政善治、行业自治、厉行法治、多元共治的角度,描绘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应达致的理想状态。第五章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现实审视。本章重点审视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发展现状,运用SWOT分析法对铁路行业的优势劣势、机遇挑战进行全景扫描,找准铁路的功能定位和比较优势;从铁路行业宏观治理模式转型困难,中观治理结构主体缺失和微观治理行为失范等三个层面,论述现行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体制羁绊、功能制约、执行壁垒、现实瓶颈四个方面揭示问题成因,由此引申说明加速铁路深改的紧迫性与重大意义,形成倒逼铁路改革发展的又一现实动力。第六章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引介。本章重点引介域外国家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选取有启发性的实证案例,为推动我国铁路深改提供可资借鉴模式。重点介绍英国、瑞典的网运分离模式,日本的区域公司模式,美国的平行线模式,德国的民营化模式,以及俄罗斯的分步改革模式,从中吸取有益经验;同时,围绕铁路基础设施调度指挥、扁平组织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改革重、难点的推进,专题引入调度公共化导向下的铁路组织结构建设,朔黄铁路组织模式创新,以及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运营模式三个实证案例,为促进我国铁路行业结构的优化完善提供宏观模式和微观实践的参考。第七章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路径依归。本章是全文论证的落脚点和归宿,在基于前文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历史沿革、现实审视、问题反思、原因剖析、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依循“铁路行业总体国有、局部竞争,政府减少规制,企业强化职能”的改进思路,聚焦推进政企分开这一基本前提,秉持立足我国国情,扎根铁路发展实际,突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等价值立场,分别从铁路行业职能厘定专业化、政策执行规范化、企业运营市场化、治理行为制度化、产权主体多元化、规制保障法治化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良策略和优化路径,通过科学划分政企权责,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优化铁路产权安排,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制度供给,夯实法治保障的实践进路,进一步规范和妥处国家与铁路、政府与铁路企业、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配合、内涵丰富、体系合理、科学规范、法治保障的现代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结语和展望。铁路行业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在铁路改革发展中所形成的经验、模式和案例,都可迁移、推广到相关行业和关键领域中,为其他行业的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发挥铁路改革的引领示范作用,扩散铁路深改善治的正面效应,推动国家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我国对外开放模式的第三种选择——兼谈东亚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对外开放模式的第三种选择——兼谈东亚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文献综述 |
1.4.2 国内文献综述 |
1.5 研究对象、方法与思路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思路 |
1.6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6.1 研究重点 |
1.6.2 研究难点 |
1.6.3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竞技体育 |
2.1.2 模式 |
2.1.3 发展模式 |
2.1.4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 |
2.2 自组织理论基础 |
2.2.1 自组织理论概述 |
2.2.2 耗散结构理论 |
2.2.3 协同学理论 |
3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的演进历程、现实问题与转型方向 |
3.1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的演进历程 |
3.1.1 集权提高阶段(1949-1978 年) |
3.1.2 集权赶超阶段(1979-1991 年) |
3.1.3 有限分权赶超阶段(1992-2011 年) |
3.1.4 转型探索阶段(2012 年至今) |
3.2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现实问题 |
3.2.1 发展成就 |
3.2.2 现实问题 |
3.3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的转型方向 |
3.3.1 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型 |
3.3.2 向自组织发展方向转型 |
3.3.3 向多主体协同方向转型 |
4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观 |
4.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论 |
4.1.1 追求运动员的全面充分发展 |
4.1.2 追求多元利益均衡发展 |
4.1.3 追求可持续内生动力 |
4.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认识论 |
4.2.1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质是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
4.2.2 高质量发展是建设“大而强”竞技体育的实践活动 |
4.2.3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是提升“体育强则国家强”反哺效应的实践活动 |
4.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方法论 |
4.3.1 竞技体育自组织发展方式 |
4.3.2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 |
4.3.3 创新发展 |
5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目标 |
5.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确立依据 |
5.1.1 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 |
5.1.2 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要求 |
5.1.3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目标演化的逻辑要求 |
5.1.4 世界体坛发展格局的竞争要求 |
5.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
5.2.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整体目标 |
5.2.2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分层目标 |
5.2.3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可观测目标 |
6 耗散结构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条件研究 |
6.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自组织条件 |
6.1.1 竞技体育形成全面双向开放的耗散系统 |
6.1.2 竞技体育系统要远离平衡态 |
6.1.3 竞技体育系统要发挥非线性相干效应 |
6.1.4 竞技体育要抓住系统涨落契机 |
6.2 耗散结构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Brusselator模型 |
6.2.1 Brusselator模型的构成 |
6.2.2 我国竞技体育Brusselator动力学模型的转译 |
6.2.3 我国竞技体育Brusselator动力学模型分析 |
6.2.4 我国竞技体育系统形成耗散结构的动力学判断 |
7 协同学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研究 |
7.1 竞争与协同: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
7.1.1 竞争是推动竞技体育非平衡发展的力量 |
7.1.2 协同是推动竞技体育有序发展的力量 |
7.1.3 竞技体育系统中竞争与协同的相互作用 |
7.2 协同学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序参量 |
7.2.1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快变量与慢变量 |
7.2.2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序参量的识别与确定 |
7.2.3 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融合度的内涵 |
7.2.4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序参量的演化 |
7.3 序参量役使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
7.3.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因素 |
7.3.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 |
7.3.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役使动力机制 |
8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拟仿真 |
8.1 建模目的与系统边界 |
8.1.1 建模目的 |
8.1.2 建模原则 |
8.1.3 竞技体育系统动力学模型的边界 |
8.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8.2.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因果回路图 |
8.2.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存量流量图 |
8.2.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方程 |
8.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模拟仿真 |
8.3.1 数据来源与确定 |
8.3.2 竞技体育系统动力学模型的检测 |
8.3.3 基于仿真结果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分析 |
8.3.3.1 发展模式Ⅰ:原有发展模式 |
8.3.3.2 发展模式 2: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并行发展模式 |
8.3.3.3 发展模式 3:自身造血发展模式 |
8.3.3.4 发展模式 4:专业体育与职业体育协同发展模式 |
8.3.3.5 发展模式 5:科技支撑发展模式 |
8.3.3.6 模式对比与分析 |
9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建议 |
9.2.1 竞技体育要树立高质量发展观,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潮流 |
9.2.2 举国体制要加快融合市场机制,走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之路 |
9.2.3 切实壮大职业体育,搞活竞技体育表演市场 |
9.2.4 实现与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的协同发展 |
9.2.5 大力培育和发展体育社会组织 |
9.2.6 提高竞技体育系统的创新驱动能力 |
9.2.7 发挥体育科技攻关与服务的杠杆作用 |
9.3 研究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习经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吴汝纶德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依据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 |
2.1.2 德育思想与教育思想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德育理论 |
2.2.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德育理论 |
3 吴汝纶德育思想形成的背景 |
3.1 吴汝纶生平简介 |
3.1.1 年少好学 早着文名 |
3.1.2 登入仕途 学贯中西 |
3.1.3 致力教育着述办学 |
3.2 吴汝纶德育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3.2.1 晚清的历史环境 |
3.2.2 晚清的政治及教育环境 |
3.3 吴汝纶德育思想形成的个人背景 |
3.3.1 家庭条件—教育世家下的“古文大家” |
3.3.2 为官环境—幕府中的“关键人物” |
3.3.3 交友情况—与严复关系密切 |
3.4 桐城派与吴汝纶德育思想 |
3.4.1 桐城派概况 |
3.4.2 桐城派对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影响 |
3.5 本章小结 |
4 吴汝纶德育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和发展历程 |
4.1 理论渊源 |
4.1.1 传统道德思想的渐化 |
4.1.2 吴氏家族家风的滋养 |
4.1.3 独特桐城文化的濡染 |
4.1.4 西方近代思想的启迪 |
4.2 发展历程 |
4.2.1 客居幕府时期吴汝纶德育思想的萌发 |
4.2.2 改革书院时期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形成 |
4.2.3 考察日本时期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发展 |
4.2.4 创办学堂时期吴汝纶德育思想的成熟 |
4.3 吴汝纶对近代德育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4.3.1 中国近代德育思想的演变历程 |
4.3.2 一个开明的旧人物:吴汝纶的双重身份 |
4.3.3 吴汝纶对近代德育思想理论的主要思考与实践 |
4.3.4 吴汝纶对传统德育向现代德育过渡的开创性探索 |
4.4 本章小结 |
5 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实践养成 |
5.1 聘请名师,振兴地方教育 |
5.1.1 裁并义学整顿书院 |
5.1.2 振兴书院筹措经费 |
5.1.3 聘请名师开启风气 |
5.2 主讲莲池书院,创办东西文学堂 |
5.2.1 率先开办东、西文学堂 |
5.2.2 自筹经费购买新书 |
5.2.3 广交中西名士培养文化氛围 |
5.2.4 莲池俊秀影响后世 |
5.3 赴日考察学务,着《东游丛录》 |
5.3.1 实地观摩日本各级各类学校 |
5.3.2 赴日听教育专题讲座与介绍 |
5.3.3 接触日本政治界、教育界官员和学者 |
5.3.4 《东游丛录》中所涉及的教育问题 |
5.3.5 吴汝纶赴日考察的作用 |
5.4 心系桑梓教育,创办桐城学堂 |
5.4.1 创办动因及经过:“欲救此厄,必在培才” |
5.4.2 办学指导思想:“只今学术当全变,安得东西并一堂” |
5.4.3 课程设置方式:“合东西学问精粹陶冶而成” |
5.4.4 师资选聘原则:“西师难请,东师易聘” |
5.4.5 学堂管理体系:“各有职司,无相侵越” |
5.5 本章小结 |
6 吴汝纶德育思想的主要内容 |
6.1 德育目标:勉成国器 |
6.2 德育内容 |
6.2.1 修身 |
6.2.2 齐家 |
6.2.3 治学 |
6.2.4 为官 |
6.2.5 社会 |
6.3 德育原则 |
6.3.1 循序渐进:“读书不必过急” |
6.3.2 因材施教:“学当择性之所近” |
6.3.3 言行一致:“自行其言” |
6.4 德育方法 |
6.4.1 传统与现代统一的方法:兼通新旧 融合中西 |
6.4.2 成人与成才兼顾的方法:德行为重 而艺次之 |
6.4.3 认识与实践结合的方法:躬亲实践 考察学制 |
6.5 本章小结 |
7 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7.1 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历史定位和局限性 |
7.1.1 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历史定位 |
7.1.2 吴汝纶德育思想的局限性 |
7.2 吴汝纶德育思想目标上的借鉴价值 |
7.2.1 改造国民性,促进个人之全面发展 |
7.2.2 挣脱传统枷锁,实现个人之人生价值 |
7.2.3 改革教育,实现国家之兴盛富强 |
7.3 吴汝纶德育思想内容上的借鉴价值 |
7.3.1 强化文化认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7.3.2 注重培养爱国心,树立爱国精神 |
7.3.3 引导生活态度,审视人生意义 |
7.4 吴汝纶德育思想实践途径上的借鉴价值 |
7.4.1 通过改革莲池书院,兼容中西文化 |
7.4.2 通过赴日考察学习,促进教育近代化 |
7.4.3 通过创办新式学堂,改革传统教育模式 |
7.5 吴汝纶德育思想的现代转化 |
7.5.1 吴汝纶德育思想现代转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7.5.2 吴汝纶德育思想现代转化的理论支撑 |
7.5.3 吴汝纶德育思想现代转化的路径分析 |
7.6 本章小结 |
8 结论及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二、期刊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着作、译着、论文及期刊 |
附录一:吴汝纶年谱 |
附录二:吴氏家训(摘录) |
附录三:论及吴汝纶及其着述的着作 |
附录四:吴汝纶诠释、点勘、评注的经书、史书、诗集等 |
附录五:学堂章程 |
附录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参与项目及获奖情况 |
(3)1943年文学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和理论视野 |
一、为什么选择1943年 |
二、文化生态学的理论视野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断代史和区域文学研究 |
二、20 世纪40 年代文学史研究 |
三、“1943 年文学”研究的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上篇 文学生态:政治割据下的三区并存 |
第一章 解放区的政治治理与文化领导 |
第一节 解放区社会的政经“一元化” |
一、经济封锁下的自力更生 |
二、军事威协下的政治治理 |
第二节 《讲话》规范下的“文学遵命” |
一、《讲话》带来的文艺新思想 |
(一)《讲话》思想的政治阐释 |
(二)解放区文艺的管理制度 |
(三)《讲话》影响下的创作转向 |
二、《讲话》开辟的文学新局面 |
小结 |
第二章 沦陷区的异族压迫与文学万象 |
第一节 日伪的政治奴役与文化殖民 |
一、日伪的政治奴役 |
(一)经济“统制化” |
(二)政治社会化 |
(三)新国民运动 |
二、汪伪的文化殖民 |
(一)大东亚文学者大会 |
(二)思想文化的强化管制 |
第二节 异族入侵下的自我言说与文坛万象 |
一、沦陷区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 |
二、商业期刊与演出支撑的沦陷区文学 |
(一)商业期刊提供的言说平台 |
(二)《万象》与进步文人的文学坚守 |
(三)商业演出与市民戏剧 |
小结 |
第三章 国统区的纷繁乱象与文坛百态 |
第一节 腐败政治激化的社会矛盾 |
一、国民党的腐败统治 |
(一)日渐崩溃的经济体系 |
(二)专制独裁的政治治理 |
二、国民党政府的文化管制 |
(一)加强引导的文艺政策 |
(二)逐步收紧的审查管制 |
第二节 艰难时局下的文坛百态 |
一、文人的坚守与阵地的对恃 |
(一)窘迫生活下的文人坚守 |
(二)期刊阵地的国共对恃 |
二、国统区冲突缠绕下的文学现象 |
(一)民族主义文艺运动 |
(二)以期刊为依托的文学团体 |
(三)“借古讽今”历史剧的兴盛 |
(四)乱世中各类文学探索的杂陈 |
小结 |
下篇 美学新变:多元向度中的美学突越 |
第四章 解放区文学的新形式与新体裁 |
第一节 以“评书体”为代表的小说新变 |
一、赵树理:“评书体”小说的开创者 |
二、“山药蛋派”作家的集体绽放 |
第二节 诗歌散文的“合势应时” |
一、“歌诗体”的复兴 |
二、报告文学的“应时”效应 |
第三节 旧剧革新的历史召唤 |
一、平剧(京剧)改革 |
二、秦腔改革 |
第四节 新秧歌运动的兴起和影响 |
一、《兄妹开荒》:秧歌剧的开山之作 |
二、《周子山》:走向新歌剧 |
小结 |
第五章 沦陷区文学的家国情怀与个人书写 |
第一节 小说:“言”与“不言”中的生命诉说 |
一、市民小说的“生命自适” |
(一)张爱玲:世俗生活的俗中见雅 |
(二)苏青:女性经验的坦率表达 |
(三)“获奖作品”的个体书写 |
二、乡土小说的“家国情怀” |
(一)雷妍:《良田》里的故土坚守 |
(二)其他作者的乡土小说 |
第二节 戏剧:“演”与“不演”中的现实博弈 |
一、秦瘦鸥:因《秋海棠》带出的家国隐喻 |
二、黄佐临和费穆:用“笑”与“哭”实现情感宣泄 |
三、杨绛:以“喜剧双璧”洞彻市民社会 |
四、陈绵:于黑暗中等候光明 |
第三节 诗歌散文中个体生命的突围与反思 |
一、南星:“庭院”中的生命突围 |
二、周作人:焦虑的文化反思 |
三、俞平伯:《独语》中的自我解脱 |
小结 |
第六章 国统区文学的众声喧哗与纵深推进 |
第一节 小说文体的转型与创新 |
一、成熟作家的创作转型 |
(一)茅盾:回归古典传统 |
(二)巴金:潜入庸常人生 |
(三)老舍:直面血泪现实 |
(四)沈从文:穿越牧歌回落染污世俗 |
(五)张恨水:从鸳蝴言情到辛辣现实 |
二、小说文体的创新探索 |
(一)徐訏:间谍传奇框架下的哲理思考 |
(二)路翎:以“主观战斗精神”张扬生命蛮性力量 |
第二节 话剧舞台上历史与现实的独特呈现 |
一、郭沫若:用历史影射现实 |
二.曹禺:直截反映当下的“急就篇”尝试 |
三、吴祖光:叩问人性的诗意廻响 |
第三节 “跨界文体”的惊艳亮相 |
一、冯至:诗化与散文化的小说精品 |
二、穆旦:杂糅多种手法自成一家的哲理长诗创制者 |
三、沈从文:新体散文的尝试开拓人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辨析与研究议题界定 |
第一节 基础概念及关系辨析 |
一、“合作”与“国际合作” |
二、国际合作与竞争、斗争 |
三、国际合作与冲突、战争 |
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
第二节 研究议题界定 |
一、理论与实践的“中国特色”之辩 |
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合作”之题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整体性”之维 |
第二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立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的指导 |
一、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力:生产力的发展 |
二、国际合作的本质属性:国家的阶级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民族独立自主平等 |
四、国际合作的价值旨归:人类的解放 |
第二节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髓的滋养 |
一、人的范畴:人性善与道义传统 |
二、国家范畴:“和合主义” |
三、世界范畴:“天下主义” |
第三节 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经验教训 |
一、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积极探索 |
二、大国沙文主义的危害 |
三、大国争霸的历史镜鉴 |
第四节 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的批判 |
一、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立场”批判 |
二、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观点”批判 |
三、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方法”批判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分析:一种系统框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 |
一、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结构范式 |
二、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机理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运行规律 |
一、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二、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三、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属性 |
一、人民性 |
二、实践性 |
三、发展性 |
四、包容性 |
五、正义性 |
第四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进 |
一、起点与基础:实现“站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二、开创与拓展:实现“富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三、传承与创新:实现“强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第二节 三种类型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基于“世界观-能力-制度”的案例分析 |
一、“维护支持型”国际合作:中国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实践 |
二、“参与塑造型”国际合作:上海合作组织 |
三、“倡导引领型”国际合作:“一带一路”合作倡议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 |
一、党的领导:国际合作的根本保证 |
二、独立自主: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三、求同存异: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 |
四、互利共赢:国际合作的基本精神 |
五、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核心目标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认同困境 |
一、西方价值观的弊端与分化 |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挑战 |
三、中国和平发展的“信任”困境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能力面临的现实挑战 |
一、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
二、大国博弈与国际秩序的不确定性 |
三、国际合作的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性 |
第三节 全球合作体制“低效失灵” |
一、联合国权威体系受到挑战 |
二、全球合作治理的制度供给滞后 |
三、国际合作机制运行功能紊乱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深化路径 |
第一节 增强国际合作“世界观”的认同 |
一、“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 |
二、“和平发展”的“诚意决心” |
三、“和合共生”的“文化自觉” |
第二节 提升实现和平发展的竞合“能力” |
一、国际合作中的动力与原则底线 |
二、国际合作中的竞争与斗争本领 |
三、国际合作中的能力与责任共担 |
第三节 推进全球合作体系的“制度”创新 |
一、国际合作的“核心”体制 |
二、国际合作的“制度”供给 |
三、国际合作的“关系”网络 |
结论:人类合作文明的理论前景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安倍二次执政后的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研究 ——以权力转移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既有研究与文献综述 |
(一)日本安保战略方面 |
(二)权力转移理论方面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权力转移理论的概要与发展 |
1.1 权力转移理论的基本概要 |
1.1.1 权力转移理论的概念起源 |
1.1.2 权力转移理论的核心内容 |
1.2 权力转移理论的发展 |
1.2.1 国内层面的权力转移 |
1.2.2 国际层面的权力转移 |
1.3 权力转移理论与安保战略调整的逻辑关系 |
1.3.1 国内层面的权力交替与安保战略调整 |
1.3.2 地区层面的极化出现与安保战略调整 |
1.3.3 国际体系的力量变化与安保战略调整 |
1.4 小结 |
第二章 冷战后日本安保战略的历史演变 |
2.1 冷战结束至新世纪安保战略的“再构建” |
2.1.1 90 年代日本安保战略的形成 |
2.1.2 90 年代日本安保政策的调整 |
2.2 新世纪前十年安保战略的“再调整” |
2.2.1 21 世纪初日本安保战略的扩展 |
2.2.2 21 世纪初日本安保政策的调整 |
2.3 小结 |
第三章 安倍二次执政后日本安保战略调整的背景 |
3.1 安保战略形成的国内条件 |
3.1.1 决策首脑——安倍晋三首相 |
3.1.2 权力精英——日本自民党 |
3.1.3 社会环境——总体保守化 |
3.2 安保战略改变的地区动因 |
3.2.1 中国的东亚崛起 |
3.2.2 朝鲜的核导危机 |
3.3 安保战略调整的国际体系要素 |
3.3.1 美国国家实力的相对衰弱 |
3.3.2 非西方国家实力相对崛起 |
3.4 小结 |
第四章 安倍二次执政后的日本安保战略构想 |
4.1 摆脱战后体制的安保战略目标 |
4.1.1 修改和平宪法的战略目标 |
4.1.2 构建安保法制的战略基础 |
4.2 东亚地区中的安全角色构想 |
4.2.1 国家安保战略的安保顶层设计 |
4.2.2 日美同盟体制的安保战略根基 |
4.3 全球视域下的安保战略构想 |
4.3.1 积极和平主义下的安保战略理念 |
4.3.2 俯瞰地球仪外交的安保战略布局 |
4.4 小结 |
第五章 安倍二次执政后的日本安保战略实践 |
5.1 国内安保战略构想的“宪法松绑” |
5.2 地区安保战略构想的“安全合作” |
5.3 全球安保战略构想的“海外扩展” |
5.3.1 积极和平主义下的自卫队海外拓展 |
5.3.2 俯瞰地球仪外交下的广泛安全合作 |
5.4 小结 |
第六章 安倍二次执政后日本安保战略趋势与影响 |
6.1 日本安保战略的发展趋势 |
6.2 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的影响 |
6.2.1 对日本国内政治的影响 |
6.2.2 对地区安全格局的影响 |
6.2.3 对国际体系格局的影响 |
6.3 中国的应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6)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演变到信息社会 |
二、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 |
三、数字经济发展挑战社会治理能力 |
四、数字经济治理研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互联网治理的发展演变 |
二、协同治理的研究综述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涵及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 |
二、数字经济治理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
一、协同的内涵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 |
一、逻辑起点: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风险 |
二、现实困境:传统政府监管已不适应数字经济特征 |
三、动力引擎: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 |
四、路径选择: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外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二、非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三、系统协同治理方面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注重战略制定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 |
三、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亟待提高 |
第三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关系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目标的协同 |
一、直接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根本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三、最终目标:增进人的福祉 |
第二节 数字经济治理理念的协同 |
一、坚持人民性的价值立场 |
二、遵循法治的治理理念 |
三、注重科学性的治理导向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原则 |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原则 |
二、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原则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议题的协同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正当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边界性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权力主体 |
四、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国别特色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分析 |
一、政府主体分析 |
二、企业主体分析 |
三、社会主体分析 |
第二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分析 |
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二、发挥政府主体的主导作用 |
三、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规制 |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民的共治作用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一、政府主体的内部协同 |
二、企业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三、社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 |
一、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保障分析 |
二、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要素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机制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一、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的要素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
一、共同行动保障: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 |
二、共享动机保障: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 |
三、实质参与保障: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 |
四、高效协同保障: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的机制建设 |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二、注重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同 |
三、发挥新型国际组织的治理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东亚安全共同体的中国构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核心概念的厘定 |
四、论文逻辑思路 |
五、研究方法说明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七、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东亚安全共同体中国构想的背景 |
一、中国东亚安全环境的审视 |
(一)东亚和平与发展的新局面 |
(二)东北亚面临的安全困境 |
(三)东南亚安全局势复杂多变 |
二、东亚安全秩序的中国考量 |
(一)东亚安全秩序的历史反思 |
(二)东亚安全秩序的现实困境 |
(三)东亚安全秩序的中国角色 |
三、中国东亚安全战略新思维 |
(一)从零和博弈到共同安全 |
(二)从军事安全到综合安全 |
(三)从武力对抗到合作安全 |
(四)从短期安全到可持续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东亚安全共同体中国构想的目标 |
一、形态目标:东亚多元型安全共同体 |
(一)东亚多元型安全共同体的概念 |
(二)东亚多元型安全共同体的特征 |
(三)东亚多元型安全共同体对传统安全共同体的超越 |
二、理念目标:东亚安全共同体建构原则设想 |
(一)开放包容的认同原则 |
(二)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 |
(三)合作安全的共享原则 |
三、结构目标:东亚安全共同体机制设想 |
(一)东亚安全共同体机制的包容性 |
(二)东亚安全共同体机制的多样性 |
(三)东亚安全共同体机制的互惠性 |
四、功能目标:东亚安全共同体功能设想 |
(一)东亚经济安全的保障功能 |
(二)东亚非传统安全的保障功能 |
(三)东亚政治安全的保障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亚安全共同体中国构想的资源依托 |
一、东亚安全共同体中国构想的内在资源 |
(一)中国经济发展的外溢效应 |
(二)中国军事发展的维和效应 |
(三)中国外交发展的政治效能 |
(四)中国文化内涵的和合效应 |
二、东亚安全共同体中国构想的外在资源 |
(一)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坚实基础 |
(二)东亚共同安全面临的挑战 |
(三)东亚安全机制的积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东亚安全共同体中国构想的制约因素 |
一、东亚领土争端的隐患 |
(一)东北亚国家领土争端问题 |
(二)东南亚国家领土争端问题 |
二、大国战略博弈的掣肘 |
(一)中美战略竞争 |
(二)中日战略抗衡 |
(三)美俄战略博弈 |
三、信任赤字的负面效应 |
(一)东亚国家对中国和平诚意的疑惧 |
(二)东亚国家对中国实力的疑惧 |
(三)东亚国家对中国构想的疑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东亚安全共同体中国构想的路径选择 |
一、中国+东盟安全核心机制的建构 |
(一)经济合作促动政治安全合作 |
(二)以东盟为核心凝聚东亚安全架构 |
(三)以中国为动力推动“小马拉大车” |
二、中国+东盟+X安全扩展模式的推进 |
(一)东亚安全合作机制的启动:中国+东盟+蒙俄 |
(二)东亚安全合作机制的建设:中国+东盟+蒙俄+朝韩 |
(三)东亚安全合作机制的形成:中国+东盟+蒙俄+朝韩+日 |
三、中美在东亚安全共同体建构中的合作 |
(一)非传统安全上的合作机制 |
(二)传统安全上的协调机制 |
(三)东亚整体安全架构的治理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框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 |
1.1 概念释义 |
1.1.1 铁路行业 |
1.1.2 治理结构 |
1.1.3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 |
1.2 理论工具 |
1.2.1 治理理论 |
1.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2.3 公共物品理论 |
1.2.4 政府规制理论 |
1.2.5 委托代理理论 |
1.2.6 理论工具在铁路行业的适用 |
1.3 分析框架 |
1.3.1 我国铁路行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三域”划分 |
1.3.2 我国铁路行业外部治理结构的“四维”关系 |
1.4 研究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政企关系: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 |
2.1 政企关系的意涵 |
2.1.1 政企关系的内涵释义 |
2.1.2 政企关系的类型划分 |
2.1.3 政企关系的转换形态 |
2.1.4 政企关系的影响要素 |
2.2 我国政企关系转型发展的历史变迁 |
2.2.1 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管制型”的政企关系 |
2.2.2 改革开放初期“间接引导型”的政企关系 |
2.2.3 体制转轨期“统分结合型”的政企关系 |
2.2.4 改革深化期“寻求平衡型”的政企关系 |
2.2.5 深度转型期“协作互助型”的政企关系 |
2.2.6 我国政企关系转型调整的内在规律 |
2.3 政企关系转换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的发展演进 |
2.3.1 政企合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铁路的高度管制 |
2.3.2 政企分离:计划向市场转轨阶段铁路发展的过渡模式 |
2.3.3 政企分开:市场经济体制下铁路行业的现实状态 |
2.4 政企分开后铁路行业治理面临的重大契机 |
2.4.1 赋予铁路深改全新制度保障 |
2.4.2 加速铁路行业转型升级 |
2.4.3 凸显政企分开对铁路发展的激励效应 |
2.4.4 促进铁路行业治理环境更趋制度化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变迁 |
3.1 基于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力的有效激发:1978-1999年 |
3.1.1 铁路行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尝试 |
3.1.2 实行全面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尝试 |
3.1.3 地方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初体验 |
3.1.4 首次启动铁道部机构改革 |
3.1.5 施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
3.2 基于对铁路行业管理体制的改良优化: 2000-2007年 |
3.2.1 “网运分离”、“主辅分离”的改革试点 |
3.2.2 撤销铁路分局扁平组织结构 |
3.2.3 铁路全行业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 |
3.3 基于对铁路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度反思:2008-2012年 |
3.3.1 透视两起特大铁路责任事故的原因 |
3.3.2 铁路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负面影响 |
3.4 基于对实现铁路行业政企分开的纵深推进:2013-至今 |
3.4.1 铁路行业完成组织形态的政企分开 |
3.4.2 高速铁路迎来新一轮发展黄金期 |
3.4.3 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落地 |
3.4.4 铁路投融资体制持续优化 |
3.4.5 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循序铺开 |
3.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转型发展述评 |
第四章 政企关系重构对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
4.1 重塑铁路行业治理理念 |
4.1.1 实施行业分类优化 |
4.1.2 有效引入市场竞争 |
4.1.3 坚持立法规制导向 |
4.1.4 保持渐进稳妥步调 |
4.2 建构铁路行业治理目标 |
4.2.1 形成有中国特色和体制优势的铁路行业治理体系 |
4.2.2 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铁路运输服务体系 |
4.2.3 推进全方位深层次的政企分开 |
4.2.4 坚持和完善党对铁路行业的绝对领导 |
4.3 明确铁路行业治理原则 |
4.3.1 铁路国有的原则 |
4.3.2 先行先试的原则 |
4.3.3 保持公益的原则 |
4.3.4 循序渐进的原则 |
4.4 衡量铁路行业治理效能的价值维度 |
4.4.1 党政善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
4.4.2 行业自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
4.4.3 厉行法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制度保障 |
4.4.4 多元共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
4.5 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的现实意义 |
4.5.1 针对现实问题和改革呼声的有力回应 |
4.5.2 优化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必然要求 |
4.5.3 适应高速铁路快速发展格局的必由之路 |
第五章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现实审视 |
5.1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的实证分析 |
5.1.1 行业指标保持领先 |
5.1.2 铁路发展质效显着 |
5.1.3 基于SWOT分析的中国铁路发展形势 |
5.2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失衡的问题分析 |
5.2.1 铁路行业宏观治理模式转型不畅 |
5.2.2 铁路行业中观治理结构主体缺失 |
5.2.3 铁路行业微观治理行为无序失范 |
5.3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运行阻滞的原因分析 |
5.3.1 体制羁绊:政企关系难以实然分开 |
5.3.2 功能制约:僵化的财务清算模式抑制企业成长 |
5.3.3 执行壁垒:铁路投融资机制改革优化受阻 |
5.3.4 现实瓶颈:铁路行业产权关系界定不清 |
第六章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引介 |
6.1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的宏观模式 |
6.1.1 英国、瑞典的“网运分离”模式 |
6.1.2 日本的“区域公司”模式 |
6.1.3 美国的“平行线”模式 |
6.1.4 德国的“民营化”模式 |
6.1.5 俄罗斯的“渐进式”模式 |
6.2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优化的微观案例 |
6.2.1 “调度公共化”导向下的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结构 |
6.2.2 “朔黄铁路”的管理体制创新 |
6.2.3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运营模式 |
6.3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启示 |
6.3.1 立足本国国情,凸显铁路特色 |
6.3.2 深化政企分开,科学厘定权责 |
6.3.3 注重法治先行,依靠政府支持 |
6.3.4 理顺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
第七章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路径依归 |
7.1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促进铁路行业职能专业化 |
7.1.1 科学厘定政企权责,合理规范履职范围 |
7.1.2 保持铁路公益属性,推进政府职能回归 |
7.1.3 准确区分属性差异,有序实现“公商分离” |
7.1.4 创新铁路规制模式,提升行业规制实效 |
7.2 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推动铁路行业政策规范化 |
7.2.1 阐明内涵要义,准确把握铁路行业的国有属性 |
7.2.2 组建专门机构,加强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的顶层设计 |
7.2.3 推进协同联动,完善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的保障机制 |
7.3 厘清铁路产权关系,实现铁路行业产权多元化 |
7.3.1 明晰铁路行业内部产权关系 |
7.3.2 优化铁路行业产权安排 |
7.3.3 形塑铁路行业多元产权格局 |
7.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铁路行业运营市场化 |
7.4.1 下放核心权力,赋予铁路企业主体地位 |
7.4.2 优化财务清算模式,拓宽铁路投融资渠道 |
7.4.3 循序放松价格管制,发挥价格机制正面功效 |
7.4.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优质资产股改上市 |
7.5 提升制度供给能力,推进铁路行业治理制度化 |
7.5.1 强化铁路行业激励约束机制 |
7.5.2 建立铁路行业利益协调机制 |
7.5.3 完善铁路行业公益补偿机制 |
7.6 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保障铁路行业规制法治化 |
7.6.1 尽快启动铁路基本法的专项修改 |
7.6.2 加强配套法规的协同配合 |
7.6.3 拟定针对高铁的专门法规 |
7.6.4 推进铁路公安机关管理机制改革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与课题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我国对外开放模式的第三种选择——兼谈东亚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研究[D]. 赵吉峰.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2]吴汝纶德育思想研究[D]. 江婷. 西安科技大学, 2021(01)
- [3]1943年文学现象研究[D]. 张挺玺. 贵州师范大学, 2021(09)
- [4]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成向东. 兰州大学, 2021(09)
- [5]安倍二次执政后的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研究 ——以权力转移理论为视角[D]. 张育侨. 吉林大学, 2020(08)
- [6]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8]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D]. 杜庆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东亚安全共同体的中国构想研究[D]. 魏永艳. 吉林大学, 2019(10)
- [10]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D]. 刘宇. 山东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