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的价值性(论文文献综述)
丁涛[1](2021)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法总则修缮刍论》文中提出
万邢钢[2](2020)在《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及其刑法评价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先非法取得本应属于他人的一种可以当然获取收益的资格或者地位,然后利用这种资格或地位继续取得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非法拘禁高速公路收费员后冒充收费员收取过往车辆过路费的;或者国有公司总经理利用职权将本公司盈利业务转让给其亲属,然后其亲属又根据该业务取得大量收益的。这种行为有的对被害人的预期收益无影响,有的却会使被害人的预期收益遭受损失。后者的危害是:这种前后相继的复合结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害人相应的知识产权等而且还侵犯了被害人的预期收益权,伤害了社会的价值情感。复合结构中的后行为与前行为不可分割共同造成对被害人预期收益法益的侵害,而我国刑法却没有将后行为评价为犯罪。根据法益保护理论只有将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中的前后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才能做到对被害人法益的全面保护;不仅如此,根据犯罪预防理论将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评价为犯罪还有利于预防此行为以及复合结构中前行为触犯的犯罪的发生;刑法对该种行为进行评价可以对行为人进行震慑、对被害人的预期收益提供有效保障,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降低立法、司法成本,有效实现刑法的稳定性与统一性。部分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与财产犯罪(抢劫罪、盗窃罪)和贪污罪有着极大的相似性。这种行为侵犯的法益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一致性;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的预期收益是一种财产性利益,部分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行为模式与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的行为模式相同,行为人的非法收益是一种犯罪所得);而且具备有责性。刑法可以通过将该部分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归入相应的财产犯罪和贪污罪来对其进行评价。对构成犯罪的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进行处罚可以适用刑罚也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对其进行量刑,计算非法收益数额时不能刨除行为人进行后行为的时间成本而要刨除行为人进行后行为所付出的金钱、产品、服务等成本。对不能确定被害人预期收益具体损失的行为还可以根据情节量刑。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的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还可以适用训诫、赔礼道歉等非刑罚处罚措施,而且还应当注意构建独立的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体系。此外,还要善于运用没收制度。
黄隆星[3](2019)在《美丽中国目标下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频发的空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引发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生态文明”;十八大用专章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描述,提出构建“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此背景下,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成为构建“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入罪标准和加重情节,出台新规定以降低该罪的入罪门槛,2016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新情况,对2013年解释进行更深入、更细化地删减整合,进一步加大了对于该罪的打击力度。这些都是近年我国刑事立法在环境保护上取得的进步,但我国目前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研究时间较短,其立法设置仍不完备,司法适用也尚有不足。基于此,本文以国内的司法判决为基础,分析现阶段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立法。本文除去引言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从2016年浙江省35份判决书、2016年山东省84份判决书为蓝本的数据入手,分析污染环境罪在定罪、刑罚方面呈现出的趋势和特点。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从理论层面,运用风险社会理论以及分析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法益,从社会学和生物学等角度来说明加大力度打击污染环境罪的必要性,为文章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内容,本部分是文章研究的重点之一。依据具体案例,对司法实务中定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定性方面的分析,包括:主观形态是否包括故意的探讨;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是否应设危险犯的讨论;污染环境罪中“处置”一词的认定问题。接着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包括:对过失犯和故意犯分别规定;增设危险犯。第四部分内容,本部分亦为文章研究的重点。参照具体案例,对司法实务中污染环境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通过研究案例,发现判决中反应出的问题,包括:自由刑处罚普遍偏轻、犯罪情节相似的情况下罚金刑数额差别大、非刑罚处罚适用极少、单位处罚方式单一这四个方面。其次,对问题出现的成因进行分析,相应得出:刑罚对自由刑的设置过轻、无限额罚金制使法官裁量权过大、非刑罚措施立法存在缺陷、立法对单位犯罪处罚方式过于单一这四个原因。最后提出规制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加大自由刑处罚力度、采取限额罚金制、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增加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这四个方面。希望能够借此论文,让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预防、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为“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陈昊[4](2017)在《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在犯罪人因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人民法院认定其可以在不接受刑罚处罚的前提下,用来承担其刑事责任的途径之一,这是一种相较于刑罚处罚而言更加宽缓的处罚措施,对犯罪人的思想改造以及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起到了传统刑罚处罚所不能够达到的作用。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尚存在法律定位模糊、措施适用主体有争议、适用条件不明确、运行环境不健全、法律间衔接有漏洞、整个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进程及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不足之处,参考、比较域外领先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经验,来对我国现在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补全,完善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制度,使其能够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积极的运用,本身应有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展现。第一部分为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说。该部分首先明确我国在传统的思想上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态度,然后进一步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在明确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前提下,对几个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容易相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为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现实问题。我国目前非刑罚处罚措施尚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定位不清;第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适用主体一项规定模糊;第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难题;第四,我国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环境还需要建设;第五,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体系还不完善;第六,在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时候存在着行刑衔接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外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外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规定在刑罚体系中的情况,规定在保安处分体系中的情况以及与刑罚体系和保安处分体系并存的情况这三种,通过分析这三种情况,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工作起到一种启发的效果。第四部分为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明确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第二,明确适用主体,确定法院为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的唯一主体并提出简化检察院对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的程序。第三,明晰适用条件,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的原则。第四,改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环境,以法学界为引导,逐步改变公众传统的刑罚观。第五,依托现有的法律条文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体系进行完善。第六,完善行刑衔接的过程,给出完善建议。
周艳君[5](2017)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机制反思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城市化的脚步持续大跨步的向前迈进,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父母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强,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关注越来越少,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国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来预防未成年人罪犯再次犯罪的问题进行了立法和司法的不断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专门立法,比如台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另一种是在本国刑法典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单列一编,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编第14章。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这些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问题进行了系统化规定,为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我国也在不断的探索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方法,为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进行了规范。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大量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处罚方法系统性不强,缺乏针对性;2、处罚方法种类偏少、缺乏层次性;3、处罚方法效果不明显,缺乏教育性;4、处罚方法适用条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法官重视不够,适用范围狭窄;2、司法部门之间缺乏配合;3、社会宣传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低。本文希望通过减少对未成年罪犯使用刑罚处罚,而多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方法来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未成年罪犯再次犯罪。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问题,希望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分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面存在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借鉴其他国家优越的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发展。
李莎[6](2017)在《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规范化研究 ——以探索性司法实践为切入点》文中提出环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环境系统的平衡是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前,相伴而来的是频频见诸报端的环境问题,受到破坏和污染的环境不仅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损的环境也难以修复和弥补,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刑罚是环境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然而,由于环境犯罪有其独特的特点,单靠环境刑罚显然不能满足制裁环境犯罪、救济环境权益的目的。国外开始逐渐探索和尝试使用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来预防治理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恢复和权益保障起到有效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治理方法,设置可以及时消除环境污染,补救和恢复破坏环境的的方法,例如用补种树木、修复林地、公益劳动等非刑罚处罚方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依据法院、公安局等部门的指导意见、通知等实施,由于政出多门且各个地区规范具有差异性,因而在实践中出现处罚标准不一、处罚方法不同、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由于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探索实践尚缺乏法律理论支持,因此,本文就此展开研究,希望找出一条规范之路。本文从环境犯罪的特点切入,指出非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以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基础,探讨在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议。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做了具体描述,从多方面说明其实施的必要性,结合恢复性正义理论、功利主义刑罚原则、刑罚谦抑性原则,论证此方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从四个地方法院的实践案例入手,梳理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处罚依据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研究国外环境犯罪的治理方法,从法律规定、立法理念等多方面总结经验。第四部分通过结合非刑罚处罚方法在环境犯罪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议。
张适清[7](2017)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基本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世界刑法现代化进程中,刑罚的民主化、人道化、轻缓化日益被人们所重视,人们不再认为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方式,而是去寻找一些新的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达到替代刑罚、同时又能补偿刑罚所具有的负面功能的目的。在探索新方式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存在价值,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就其本质而言,刑罚和非刑罚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反而是相辅相成的。刑罚改革的目标是改变我国“厉而不严”的刑罚体系结构,非刑罚措施制度是追求对法益的保护(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和受害人的利益),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研究对我国刑罚改革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刑罚改革的系统多元化的要求也为非刑措施的发展提供了制度需求,两者具有相通性。因此,我国应当在肯定非刑罚处罚的刑罚性的基础上,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构建完整的刑罚反应体系,使刑罚和非刑罚共同发挥作用,实现犯罪治理的目标。论文主要分为导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概述分析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理论基础。非刑措施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实现建构非刑制度、丰富刑罚体系的理论指导。文章从犯罪治理观念、刑罚个别化思想等角度分析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理论基础,明确非刑罚处罚的强大优势。第二部分阐释了非刑罚制度的性质和目的。该部分的创新在于,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从刑罚性与非刑罚性两个看似矛盾的角度探讨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性质,通过对刑罚目的的辩证阐释,得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也应包含刑罚性,且应当将刑罚目的界定为对法益的恢复。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现存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体系和种类。通过分析国内外的非刑罚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现存制度在立法、适用上都存在缺陷。第四部分探讨了非刑制度的进路。虽然在法典中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措施,但是那些条文较为零散。秉着建立和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的原则,论文从刑罚目的的重构、刑罚反应的体系化和刑事政策三个角度分别探讨了非刑措施的完善途径。
阳晶晶[8](2016)在《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 ——以司法判决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展从始至终都是一把双刃剑。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事关重大,它关系到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而日趋严重的环境犯罪问题,已对我国民众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迫在眉睫。刑法作为保护人类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和防线,如何更全面的介入环境保护领域,从而更有效地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成为了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刑罚是打击犯罪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判决则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基本依据,因此,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司法判决为视角研究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影响重大、最具有典型意义的15个判决案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反映。通过对这15个典型案例判决所涉及的自由刑刑罚、罚金刑刑罚、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及单位犯罪处罚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击污染环境罪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自由刑处罚较轻;二是犯罪情节相似的案件罚金刑数额差异大;三是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极少;四是单位犯罪刑罚处罚方式单一。污染环境罪每一个问题背后都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法定刑设置过轻且缺乏无期徒刑,导致司法判决中自由刑处罚较轻;采用无限额罚金制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判决中罚金刑数额差异大;我国污染环境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立法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非刑罚处罚措运用极少;刑法对单位犯罪刑罚方式规定过于单一,对单位犯罪缺少可适用之处罚,一定程度影响单位犯罪的惩处。对污染环境罪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明确罚金刑统一的数额标准,采取限额罚金刑;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丰富单位犯罪的刑种,增加没收财产刑、资格刑及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加强对单位犯罪的打击等。只有有效解决污染环境罪的相关问题,才能提高打击污染环境罪的效率,有效惩治和预防污染环境罪,切实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刘蕊[9](2016)在《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犯罪不仅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侵害,更直接地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即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了赔偿责任。与普通的侵权损害赔偿不同,这种赔偿责任的产生源于犯罪行为,因而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关涉犯罪人、被害人以及国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生长于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作为一项边缘性制度,对其研究往往集中于诉讼法领域对其程序性问题的探讨。但是,任何制度研究的展开始终不能脱离一定的理论前提,并且最终要回到制度安排和体系归属中。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本质属性,然而在刑法学研究中却长期处于真空状态,可以说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刑事责任体系研究中的缺位正是刑法学理论研究不完整性的体现。本文将从刑法学的视角,对赔偿制度予以系统性、体系性的研究,文章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刑法中的赔偿制度概述。首先对刑法中的赔偿进行了界定。刑法中的赔偿制度包括《刑法》第36条、第37条所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赔偿损失。刑法中的赔偿属于法律中的赔偿制度的一种,但因其刑事属性,区别于侵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国家赔偿等其他措施,并且本文认为刑法第36条、第37条、第64条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划分,并采取赔偿损失以及责令退赔这两种救济方式的做法值得商榷。其次,刑法中的赔偿兼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复合属性,在刑事责任体系中,以赔偿为代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应当占据一席之地,并具有独立性。虽然我国刑法将第36条、第37条置于第三章“刑罚”的第一节“刑罚的种类”之中,但是本文分析认为我国刑法实质上并没有将非刑罚处罚方法纳入到刑罚体系之中,刑罚仍然是指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应当对非刑罚处罚方法予以专节规定,和刑罚的种类相并列同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二章为刑法中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刑法中赔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在这一制度背后起着铺垫、支撑和解释的作用。首先,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直接指向传统犯罪观念和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病。人们对于犯罪的认识经历了以被害人为中心到以犯罪人为中心、再到重新追求被害人保护与对犯罪人的惩罚、保障之间动态平衡的过程,而赔偿是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关键。以赔偿和恢复为核心目的设计的恢复性司法,是对传统报复性司法模式的有益补充,相应地,刑法中的赔偿也分为报应性赔偿和恢复性赔偿,同为赔偿但目的倾向有所区别。作为一种免除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罚情节,赔偿在非刑罚化和刑罚轻缓化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刑法中的赔偿横跨民事与刑事范畴,兼具惩罚与补偿功能。通过对不同历史条件下赔偿功能流变的梳理,肯定了现代刑事赔偿制度中填补损害是其首要功能,惩罚效果是第二性的,功能定位的不同直接影响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的确定。第三章为赔偿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本文的重点。首先,本文对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赔偿能够对定罪产生影响的立法例进行了分析,从非犯罪化的标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角度,否认了刑事立法中赔偿作为出罪事由的合理性。其次,对于实践中赔偿影响量刑轻重的做法所受到的“花钱买刑”的诟病予以回应,论证了赔偿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正当性根据,并通过对千余案例样本的梳理分析,对司法实践中赔偿作为量刑情节能够影响的案件范围,从案件事由以及法定刑轻重方面进行了考察。本文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适案范围规定地过于狭窄,除了在案件性质本身决定了不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的罪名以外,赔偿对量刑可以及于所有具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在死刑案件中,赔偿应作为死刑的限制措施予以慎重考虑,但仅限于侵害公民个人法益的犯罪,且须与其他反映被告人认罪悔过态度的情节相结合共同作用,以充分判断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符合社会公众的认同。第四章为刑法中赔偿制度的适用。本章对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其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和完善。首先,“免予刑事处罚”是责令赔偿损失的前提之一,本文认为在案件不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时,可以直接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其次,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并不限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也应当属于犯罪人的赔偿范畴,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予以扩大。再次,补偿是刑法中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和功能,因而应当被害人损害为视角,依据完全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的犯罪人能力标准应予废弃,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完全赔偿标准予以一定的缓和。最后,就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而言,本文主张建立犯罪人财产调查制度、完善财产保全措施,并对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的适用程序以及其与刑事和解、调解等相关程序之间的冲突予以协调,以明晰赔偿的救济程序、保障赔偿的执行效果。
李云飞[10](2015)在《论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文中提出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对犯罪人予以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刑事制裁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非刑罚处罚方法就其自身的价值来说,在于其符合非监禁化、非刑罚化以及轻刑化的要求,同时,非刑罚处罚方法对犯罪被害人的利益予以考虑,追求一种秩序的恢复,体现着一种恢复性的司法理念。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在刑法第37条,具体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文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研究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予以明确,同时对其历史渊源进行追溯,并将其历史发展阶段划分为多样化以及轻缓化两个阶段。第二部分对刑法设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依据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法理依据,刑事政策根据以及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主要立法模式进行横向比较,同时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刑法完善建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研究在于更好地把握其在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其对于轻微犯罪人的处理能够实现刑罚所不能取得的效果,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不可缺少的。
二、论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的价值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的价值性(论文提纲范文)
(2)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及其刑法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概念、分类及危害 |
1.1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概念 |
1.1.1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非法收益 |
1.1.2 传统意义上的非法收益行为 |
1.1.3 复合结构的非法收益行为 |
1.2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分类 |
1.2.1 行为性质和违法程度角度的分类 |
1.2.2 被害人(或被侵权人)角度的分类 |
1.2.3 行为人角度的分类 |
1.3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危害 |
1.3.1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对被害人预期收益的危害 |
1.3.2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
第二章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刑法评价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 |
2.1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刑法评价的理论根据 |
2.1.1 法益保护理论 |
2.1.2 犯罪预防理论 |
2.2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刑法评价的现实意义 |
2.2.1 对当事人的意义 |
2.2.2 对社会的意义 |
第三章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定罪问题 |
3.1 将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解释为财产犯罪的基本理由 |
3.1.1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
3.1.2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
3.1.3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行为人具有有责性 |
3.2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 |
3.2.1 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 |
3.2.2 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 |
3.2.3 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 |
第四章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处罚问题 |
4.1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量刑时应注意的问题 |
4.1.1 关于时间成本的问题 |
4.1.2 关于非法收益数额的问题 |
4.1.3 关于量刑方式的问题 |
4.2 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的非刑罚评价 |
4.2.1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 |
4.2.2 没收制度的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美丽中国目标下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污染环境罪判决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定性方面的数据分析 |
一、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形态 |
二、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 |
三、个人、单位的犯罪情况 |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刑罚方面的数据分析 |
一、自由刑适用情况 |
二、罚金刑适用情况 |
三、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情况 |
四、单位犯罪处罚的适用情况 |
第二章 污染环境罪的理论基础研究 |
第一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引入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观点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环境问题新特征的出现 |
三、刑法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立法思想及保护法益的转变 |
一、人类中心主义说 |
二、双重法益说 |
三、生态中心主义说 |
第三章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问题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
一、主观形态是否包括故意 |
二、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是否应设危险犯 |
三、污染环境罪中“处置”一词的认定问题 |
四、个人、单位责任问题 |
第二节 立法完善 |
一、对过失犯和故意犯分别规定 |
二、增设危险犯 |
第四章 司法实务中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问题 |
第一节 司法判决反映出的问题 |
一、自由刑处罚普遍偏轻 |
二、犯罪情节相似的情况下罚金刑数额差别大 |
三、非刑罚处罚适用极少 |
四、单位处罚方式仅存在罚金刑 |
第二节 司法判决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刑法对自由刑的设置过轻 |
二、无限额罚金制使法官裁量权过大 |
三、非刑罚措施立法存在缺陷 |
四、立法对单位犯罪处罚方式过于单一 |
第三节 立法完善 |
一、加大自由刑处罚力度 |
二、采取限额罚金制 |
三、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 |
四、增加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说 |
(一)中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传统思想基础 |
(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 |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狭义概念 |
2.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广义概念 |
(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 |
(四)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范围 |
(五)非刑罚处罚措施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二、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现实问题 |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 |
(二)适用主体不清晰 |
(三)适用条件不具体 |
(四)适用环境不健全 |
(五)整体体系不完善 |
(六)行刑衔接不流畅 |
三、国外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及启示 |
(一)国外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 |
(二)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启示 |
四、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法律定位 |
(二)清晰适用主体 |
(三)明晰适用条件 |
(四)健全适用环境 |
(五)健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体系 |
(六)完善行刑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机制反思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立法现状 |
1.4 研究的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概述 |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
2.1.1 未成年人的概念 |
2.1.2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
2.2 非刑罚处罚的概念 |
2.3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
2.3.1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概念 |
2.3.2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种类 |
2.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沿革 |
第3章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基础 |
3.1 理论基础 |
3.1.1 刑罚的谦抑性 |
3.1.2 从宽处罚原则 |
3.1.3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3.1.4 未成年被告人利益优先原则 |
3.2 现实基础 |
3.2.1 避免未成年罪犯交叉感染 |
3.2.2 未成年罪犯更好的回归社会 |
3.2.3 减小监狱和少管所的压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
3.2.4 国际趋势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
第4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4.1.1 处罚方法系统性不强,缺乏针对性 |
4.1.2 处罚方法种类偏少、缺乏层次性 |
4.1.3 处罚方法效果不明显、缺乏教育性 |
4.1.4 处罚方法适用条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
4.2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4.2.1 法官重视不够,适用范围狭窄 |
4.2.2 司法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
4.2.3 社会宣传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低 |
第5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完善 |
5.1 立法上的完善 |
5.1.1 在我国刑法中单列一编规定未成年人犯罪 |
5.1.2 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增加层次性 |
5.1.3 增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教育性 |
5.1.4 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增加可操作性 |
5.2 司法实践上的完善 |
5.2.1 增强法官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重视程度 |
5.2.2 加强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 |
5.2.3 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参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规范化研究 ——以探索性司法实践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 |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
二、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 |
第二节 现有环境犯罪非刑法处罚方法的种类 |
一、教育性的处罚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 |
二、民事性的处罚方法:赔偿损失 |
三、行政性的处罚方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
第三节 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必要性 |
一、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
二、符合环境犯罪特殊性的需要 |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需要 |
第四节 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理论基础 |
一、恢复性正义理论 |
二、功利主义刑罚理论 |
三、刑法谦抑性原则 |
第二章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探索性司法实践考察 |
第一节 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探索性实践 |
一、福建法院的实践 |
二、贵州法院的实践 |
三、云南法院的实践 |
四、江苏法院的实践 |
第二节 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探索性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处罚依据上的缺陷与不足 |
二、探索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状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立法例 |
一、波兰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 |
二、俄罗斯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 |
三、德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 |
四、西班牙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 |
第二节 国外立法例给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生态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
二、注重犯罪分子再犯罪的预防 |
三、注重受损客体的恢复 |
四、注重环境犯罪非刑罚的个别化 |
第四章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的规范化 |
第一节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基础 |
一、环境犯罪立法理念的更新 |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定位的明确 |
三、环境犯罪司法实践的检验 |
第二节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规范化适用的原则 |
一、刑罚处罚方法与非刑罚处罚方法并重原则 |
二、环境犯罪责任机制多元化原则 |
三、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个别化原则 |
第三节 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规范化适用的具体落实 |
一、制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体系 |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 |
三、强化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基本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非刑罚处罚制度的界定 |
(二) 研究现状 |
一、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理论基础 |
(一) 刑罚人道性思想 |
(二) 刑罚个别化思想 |
(三) 犯罪治理的目的 |
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性质与目的 |
(一)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性质 |
(二)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目的 |
三、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体系与种类 |
(一) 域外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体系和种类 |
(二) 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体系和种类 |
(三) 比较与借鉴 |
四、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的主要进路 |
(一) 刑罚目的的重构 |
(二) 刑罚反应的体系化 |
(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 ——以司法判决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的基本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2 污染环境罪概述 |
2.1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特征 |
2.1.1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
2.1.2 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
2.2 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沿革 |
2.2.1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的立法情况 |
2.2.2 《刑法修正案(八)》的重大修改 |
2.3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
2.3.1 犯罪主体要件 |
2.3.2 犯罪客体要件 |
2.3.3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
2.3.4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
3 污染环境罪判决的分析——以15个典型案例判决为蓝本 |
3.1 15个污染环境罪判决的基本情况 |
3.2 自由刑适用情况 |
3.3 罚金刑适用情况 |
3.4 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情况 |
3.5 单位犯罪处罚的适用情况 |
4 司法判决折射出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司法判决折射出的问题 |
4.1.1 自由刑处罚普遍较轻 |
4.1.2 犯罪情节相似的案件罚金刑数额差异大 |
4.1.3 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极少 |
4.1.4 单位犯罪处罚方式单一 |
4.2 司法判决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刑法对自由刑的设置过轻 |
4.2.2 采用无限额罚金制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4.2.3 非刑罚处罚措施立法存在缺陷 |
4.2.4 立法对单位犯罪处罚方式规定单一 |
5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
5.1 加大污染环境罪自由刑的处罚力度 |
5.1.1 提高有期徒刑的立法幅度 |
5.1.2 增设无期徒刑 |
5.2 采取限额罚金制 |
5.3 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 |
5.3.1 明确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法律地位 |
5.3.2 明确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 |
5.3.3 扩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 |
5.3.4 建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配套执行程序 |
5.4 增加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 |
5.4.1 增设没收财产刑 |
5.4.2 增设资格刑 |
5.4.3 增设非刑罚处罚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15个案例的简要案情及裁判结果 |
附录B: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界定 |
一、法律中的赔偿制度 |
二、刑法中的赔偿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
第二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性质 |
一、刑法中的赔偿之复合责任属性 |
二、刑法中的赔偿在刑事责任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章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由惩罚犯罪人向兼顾被害人保护的转变 |
二、由报复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 |
三、由严厉的刑罚向轻缓化的刑罚的转变 |
第二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功能流变 |
一、填补损害与惩罚制裁功能的并重 |
二、填补损害与惩罚制裁功能的分化 |
三、填补损害与惩罚制裁功能的融合 |
第三章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第一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对定罪的影响 |
一、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的绝对禁止 |
第二节 刑法中的赔偿对量刑的影响 |
一、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根据 |
二、赔偿影响量刑的实证考察 |
三、赔偿影响量刑案件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刑法中的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
一、赔偿影响死刑裁量的依据 |
二、赔偿之于死刑裁量的影响力及其限度分析 |
第四章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
一、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 |
二、免除处罚适用的实践考察 |
三、刑法中的赔偿制度适用前提的明确 |
第二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 |
一、赔偿权利主体 |
二、赔偿义务主体 |
第三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损失”的一般理解 |
二、精神损害应属于赔偿的范畴 |
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赔偿范围 |
第四节 刑法中的赔偿标准的确定 |
一、完全赔偿原则——以损失为标准 |
二、当事人能力标准之否定 |
三、完全赔偿标准之缓和 |
第五节 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 |
一、建立健全犯罪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 |
二、赔偿制度的程序协调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刑罚处罚方法概述 |
第一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 |
第二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历史渊源 |
第二章 刑法设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依据 |
第一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理论根据 |
一、非刑罚处罚方法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
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符合刑罚经济、个别化以及契约思想的要求 |
第二节 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刑事政策根据 |
一、刑事政策的内涵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的沿革 |
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要求 |
第三节 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刑事法律根据 |
第三章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刑法比较和刑法完善 |
第一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刑法比较 |
一、将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在刑罚中 |
二、将非刑罚处罚方法与保安处分规定在一起 |
三、将非刑罚处罚方法与刑罚、保安处分并列规定 |
四、对各国立法模式的评价 |
第二节 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现状与不足 |
第三节 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刑法完善 |
一、刑事立法上的完善 |
二、刑事司法上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 文献 |
致谢 |
四、论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的价值性(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法总则修缮刍论[D]. 丁涛. 吉首大学, 2021
- [2]复合结构非法收益行为及其刑法评价问题研究[D]. 万邢钢. 河北大学, 2020(03)
- [3]美丽中国目标下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D]. 黄隆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4]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D]. 陈昊. 安徽财经大学, 2017(08)
- [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机制反思研究[D]. 周艳君. 湘潭大学, 2017(02)
- [6]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规范化研究 ——以探索性司法实践为切入点[D]. 李莎. 华侨大学, 2017(10)
- [7]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基本问题[D]. 张适清. 昆明理工大学, 2017(10)
- [8]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 ——以司法判决为视角[D]. 阳晶晶.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6(02)
- [9]刑法中的赔偿制度研究[D]. 刘蕊. 武汉大学, 2016(08)
- [10]论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D]. 李云飞. 贵州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