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静安区检察院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管莹,赵学刚[1](2021)在《履行监督职能 当好“啄木鸟”》文中指出资深律师作为人民监督员逐件细审检察院的不起诉文书,发现文书不规范情况,提出整改建议。醉驾不起诉再犯率达4.8%?案情通报会后,人民监督员深度履职,推动对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适用多元化惩罚矫治措施。请具有医疗、食药、消防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监督员成为“巡?
杨莹莹[2](2020)在《“捕诉合一”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司法环境也随之发生了不小的改变,一是信息技术犯罪,跨区域犯罪以及各种简单经济案件的频繁发生使得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下,检察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检察官应当在审前程序中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引导;三是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的双重影响下,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大大增加,对案件要实行终身负责制。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实行20多年的“捕诉分离”效果却差强人意,繁琐且重复的办案工作程序造成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捕诉分离”缺点日益突出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推动下,检察机关改变了以往的办案模式,将侦监科与公诉科合并在一起,“捕诉合一”重新出现在检察系统这一舞台。但从短期的司法实践效果以及学界对该模式的担忧当中可以发现,“捕诉合一”存在检察官客观义务受损、逮捕与起诉证明标准混同、检察机关监督地位弱化以及检察队伍综合素质不足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通过转变检察官办案理念,固化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推动“捕诉合一”发挥出更多的功能价值。
郑丽娜[3](2019)在《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职责履行问题研究 ——以D市L区纪委监委为例》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重拳、发实招,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显着的成效。面对日益深入的反腐败形势,国家监察体系还存在监察范围过窄、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决定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同时,它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本文以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出发点,将研究对象定位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2018年1月,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县乡纪委要把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任务,敢担当、敢碰硬,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县级纪委在我国纪检监察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县级纪检监察机构平均每年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和立案数都占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总数的40%左右”。新成立的县级纪委监委作为反腐败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任务依然任重道远。本文以D市L区纪委监委为案例,介绍了当前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做法和成效。通过对访谈、问卷收集的信息、数据分析,发现当前L区纪委监委监督职责的履行存在预防腐败机制不健全、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执纪监督力度滞后、职能履行专业化程度不高,并且纪检监察干部紧缺、专业素质有待提升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我们找出了落实“四种形态”理念不彻底、双重领导体制影响监督职能发挥、群众期望高、工作人员任务艰巨繁重、监察队伍人员构成复杂、自我监督机制不畅通等方面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注重权力运行风险预防、构建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对策。本文所提出的应对思路和设想对新形势下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廖丽环[4](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夏佳舒[5](2019)在《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以W市X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监察体制改革与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当前党中央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越来越严的要求,随着诸如魏健等越来越多的以案谋私、以权谋利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害群之马落网,“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关注。习近平曾指出,在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问题上要把自我监督、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都结合起来。然而,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问题研究较少,能够为自身监督实际提供的借鉴还不多,尤其是区级纪委作为基层纪委,政治敏感性及政治定力与市级纪委还有一定的差距,且区级层面腐败现象较市级而言更具多发性,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工作受到的挑战更大,如何进一步构建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成为本文着重研究的问题。本文选取W市X区作为研究对象,从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现状出发,对当前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监督状况进行调查,掌握W市X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监督现状,根据权力制约监督论、内部控制理论、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等为理论依据,从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过程、监督效果等几个方面为切入点,并考虑内部与外部环境、对风险的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等因素,综合分析成因,根据前文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的要求和启示,从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结构体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入手,提出更具操作性及实际效果的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构建方案。本文认为,当前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监督主体监督意愿弱、监督权运行漏洞难把握、监督效果虚化。究其成因,主要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存在着“同体监督”困境、监督权自身的特殊性、内外部及上级的监督制度不完善以及由于监督过程的保密性、独立性、自由裁量扩张性导致的自我监督过程受限。因此,本文认为构建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建立有效的党内监督权力结构体系,主要包括理顺与外部监督主体间关系、转变干部监督职能科室定位、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第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主要包括健全重点权力监督制约、健全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的防控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第三,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社会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特邀监督和家庭监督。三方面同时发力,构建起严密的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性与战斗力。
梁春程[6](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丁莺[7](2018)在《基于人-职匹配视角的新进公务员考录效果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公务员考录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政机关选人用人的入口环节,也是政府机构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内容,承载着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大责任。公务员分类管理对公务员考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公务员主管部门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在确保公务员考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务员考录的科学性、精准性。本文基于公务员分类改革的背景,从人-职匹配的视角,对以上海市为代表的新进公务员考录效果进行研究,并得出规律性认识,对于把握好公务员入口关,解决好新进公务员人与职位的匹配问题,做到人需其职、职得其人、适才适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依据人-职匹配理论和现代人才测评原理,运用归纳分析和演绎分析相结合,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和实地访谈相结合开展调研。样本人群为2017年上海市新进公务员。调查问卷通过了信度和效度检测。运用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从自评和他评两个层面对照统计,梳理了当前存在的新进人员考录效果不理想的各种现象,分析了激励手段、职位分析、人才测评技术缺位等突出问题,并找出了各问题之间的关联和运作机理。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得到了验证,新进公务员年龄、报考专业科目与人-职匹配情况显着相关;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对于新进公务员人-职匹配情况有着显着影响;行测笔试成绩与新进公务员入职后的人-职匹配情况显着相关;面试成绩与新进公务员入职后的人-职匹配情况显着相关。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构建了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遵循的人-职匹配基本原则。从人-职业匹配、人-工作匹配、人-组织匹配、人-团队匹配、人-领导匹配等方面提出了新进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可以优化的政策制度和执行路径,即通过公务员队伍思想建设和人文关怀制度提高新进公务员工作满意度,通过公务员分级分类考录践行人-职匹配的选人用人导向,通过科学的人才测评体系“知人”,通过规范完善的职位分析“识岗”,通过构建胜任力特征模型实现“知人善任”,从而真正做到唯才是举、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效提升新进公务员考录的人-职匹配效果。
徐昕,黄艳好,汪小棠[8](2017)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6)》文中认为2016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突破性试点。法院、检察院以四项基础性改革为轴心,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以律师制度改革和社区矫正立法为重点,继续加强律师监管,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受制于现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和司法系统内部既得利益者的阻隔,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不彰。面对攻坚困局,应考虑把律师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切入点之一,发挥律师在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兴,而促法治兴。
王远伟[9](2017)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地位和价值是非常显着的,尽管相关的理论认识颇存争议。这些理论争议主要包括13条但书的基本内涵、基本功能及适用范围等。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司法适用亦存在诸多显着问题,值得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在当今依法治国、刑事一体化、司法改革等现实背景下,全文综合运用实证、比较、系统等多种研究方法,从但书的内涵、根基入手,考察现实状况,分析适用困境与缘由,探寻解决之道。即按照“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怎么做”的整体思路,逐步推进,全方位多角度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情况加以探究。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即对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状况作整体阐述;最后一部分是余论,即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的感悟和思索;其余为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旨在对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基本蕴含予以理清。即主要从历史沿革、基本内涵、与之相关的概念解析等方面作全面细致、全新的解读。正是由于对但书规定最基本的理论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才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敢适用该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学习借鉴苏俄而来,其产生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从犯罪的形式概念到实质概念再到混合概念的一系列过程。从此可以发现但书规定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地位显赫,以及其在划定我国犯罪圈的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但书规定虽只有19个字加一个逗号,但其内涵丰富,司法适用时必须对其整体把握,不能分割开来理解和运用。但书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但书有其自己的独特功能,除了出罪功能外,还有照应、提示等等功能。这些在相应的分则规定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其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犯罪概念不等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等同于犯罪成立,适用时不能混淆。刑法第13条作为法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描述,刑法分则具体罪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描述,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概念的混乱适用,容易酿成错案,也是司法人员惧怕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原因之一。刑法第13条但书看上去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实际上却存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且这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成立前也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总开关。若某行为成立犯罪,除了具有社会危害性,还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我国犯罪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但书是定量因素,法律规定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均有定量因素的体现,与之一脉相承。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法第37条,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定性不同而导致的处理结果不同。刑法第13条但书的处理结果是不认为是犯罪,体现在侦查阶段为撤案,起诉阶段是法定不起诉,审判阶段就是终止审理、判决无罪,甚至在立案前经审查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侦查机关不会立案侦查。虽然行为人不认为是犯罪,但其还具有一般刑事违法性,因此国家赔偿法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被拘留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刑法第37条是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罚的程度,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定罪免刑。两者之间具有接续的关系。第二章旨在介绍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的根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根基,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也不例外。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存有争议,与之有一定的关系。无根基则不牢,有根基则不畏惧。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既有刑法理论根基即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有刑事政策的根基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此同时也有司法理念的根基即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为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入罪需要法律规定,而出罪则不需要法律规定。刑法谦抑性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都体现一种宽大、宽容。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刑法总则的出罪适用正是来自于这种宽大和宽容,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排出犯罪圈,这也为我国二元制裁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法谦抑性分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其中罪之谦抑就是能不将行为入罪的尽量不入,体现其谦抑性。刑法第13条但书正是对其最好的体现。第三章旨在对但书司法适用予以宏观考察并反思其中的问题。从宏观数据来把握全国有关司法机关和重庆市有关司法机关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司法适用现状,并针对现状反思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都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但根据每年“两高”工作报告或者官方新闻报道,在当前情况下,对刑法第13条但书适用的情况不容乐观。每年适用该规定办理的案件数量少得可怜。通过实证调查问卷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对刑法第13条但书最基本的理论把握不清,如内涵、功能、根基、渊源、历史发展、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等,致使其司法实践中不敢妄加适用;有些是对刑法第13条但书到底是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规定把握不到位,也不敢轻易适用;有些是怕适用错误,影响本人或者单位的考核结果。总之,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敢适用、不愿适用、不能适用的状况。从宏观层面讲,但书司法适用遇到困惑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但书规定认识各异、刑事政策把握不一、外部压力堪忧、来自内部压力困扰等等。第四章旨在对但书司法适用予以微观考察并反思其中的问题。从刑法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的角度分析问题,以此为基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阐述刑法第13条但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切实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由来已久,如但书的适用范围和但书规定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判案的依据。至于但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但特殊规定的除外。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13条但书也可以直接援引,毕竟刑事诉讼法有此相同规定的皆可适用,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当然,通过收集的实践样本研究发现,但书存在错用、滥用之嫌,这与理解和把握其内涵实质等有相当大的关系。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案件虽然较少,但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案件都有适用,既有侵犯人身权的,也有侵犯财产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犯罪。对但书的适用效果各有评议,褒贬不一。从整体上看,适用但书规定办案值得肯定。但也有些没有适用而引发争议,一些案例存在可以适用的必要但未适用,如醉酒驾驶、扒窃等。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评析,查找了的原因,为“对症下药”奠定了基础。第五章旨在通过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宏观和微观原因的分析,探寻但书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其优化路径,主观方面需要理念、认识、行为方式的转变,客观方面需要体系、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完善。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过程中,既要树立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也要树立以人为本和动态性司法观。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结合常识、常理、常情,凭着良知,即与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息息相通的共通感知(common sense),所裁决的结果将不会受到质疑。定量因素作为重要的因素应当纳入犯罪成立体系,给其一定地位,完善传统理论,又是一大创新。现代司法离不开公众参与,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裁决时也同样如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其表现形式,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必须加强案例指导,为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提供先例,使司法人员有了参照而敢于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以及相应司法公信力的获取,入情入理的裁判及说理是关键。在司法责任改革的大背景下,遵循司法规律,适度松绑相关的考核制度,并对考核制度予以适当的完善,有助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合理适用。
王建林[10](2016)在《社区司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是人类聚合的场域,蕴含了人类生活的本质关系。人们在社区和社会活动中的冲突和矛盾,大部分会转变成纠纷,有的会演变成社会问题。为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而司法则是法理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和方式。因此,社区、纠纷、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系。社区司法在社区产生、发展,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也决定了社区在社区司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偏差,工具理性主义的膨胀,现代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现代理性的批判与解构,促使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关注人文理性,关注作为社会缩影的社区。从社会回归社区,是人类发展的人文化,也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得以勃兴。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上的现代司法重新审视决定型司法,人类历史传统中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影响并促进了现代司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也蓬勃发展。在传统司法应对社会需求乏力,对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应对失灵的困境下,社区司法首先在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领域兴起。社区司法理念从最先实践的警务领域扩展到检察、审判领域,并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形成了一场社区司法运动。社区司法是由司法机关主导并在社区内开展的,在社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下,通过解决社区问题,处理轻微犯罪和化解纠纷,预防犯罪和纠纷,促进社区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司法理念和方法。中外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尽管存在语境和表述上的差别,但深入探究可发现,两者存在不谋而合之处。“破窗”理论、社区增权理论、问题导向和问题解决理论、和谐社会理论,是社区司法的共同理论基础。社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社区参与原则、问题解决原则、沟通合作原则、司法便民原则、司法个别化原则、注重结果原则。在司法功能上,社区司法不是对传统司法的取代,但在传统司法应对失灵的基层司法领域,社区司法能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方式,发挥预防犯罪和纠纷,化解纠纷、修复微观社会关系,宣传法制、提供法律服务,教育社区居民,整合社区资源和力量,促进社区建设的功能,能兼顾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包括了筛选程序、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程序上不同于传统司法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的非对抗性和替代监禁的处理措施。在实践上,国外社区司法以问题解决、社区参与、伙伴式合作关系为基本特点,积极主动地在社区内发现社区的需求、问题及其原因。对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轻微犯罪,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非监禁性替代措施予以处理;对轻微犯罪以外的其他纠纷,主要以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社区司法通过解决问题,改善社区秩序,预防犯罪和纠纷,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认可。中国社区司法在传承了中国传统社会优秀文化,秉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司法进社区,以派驻社区检察室和社区检察官,社区法官、社区法庭等形式实行诉调对接,把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向社区延伸,切实化解了基层社会的大量纠纷,预防了犯罪和纠纷、维护了社区秩序,并已在国内全面展开。但中国社区司法实践存在着社区参与不充分、多方合作机制欠缺、官方对社区司法的权力渗透有余支持不足的问题。在未来发展中,社区司法应当以“国退民进”为进路,定位于积极主动、调整微观社会关系、合意解决问题或纠纷的司法类型,以弥补传统司法。鉴于社区司法的兴起和对传统司法的辅助和补充作用,社区司法将对现代司法的发展框架产生影响。现代司法应当以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分层发展,双轨并存为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传统司法负责调整宏观领域的社会关系,处理严重犯罪和重大或复杂的纠纷;社区司法负责调整微观社会的社会关系,处理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这样,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两者相辅相成,有利于现代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静安区检察院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静安区检察院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履行监督职能 当好“啄木鸟”(论文提纲范文)
不能简单套用模板 |
对醉驾不起诉案件开展专项评查 |
他们成为“巡回检察组”成员 |
人民监督员“拍砖”催生全国精品案例 |
(2)“捕诉合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结构与内容 |
第一章 “捕诉合一”概述 |
第一节 捕诉关系概述 |
一、“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概念解析 |
二、“捕诉合一”之域外分析 |
第二节 “捕诉合一”的推行动因 |
一、“捕诉合一”的法律依据 |
二、员额制改革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 |
三、“捕诉分离”模式弊端凸显 |
四、司法体制改革之深入推进 |
第三节 “捕诉合一”之功能分析 |
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
二、检察官引导侦查,提高案件侦查质量 |
三、提高诉前辩护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捕诉合一”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受损 |
一、逮捕与起诉价值取向不一 |
二、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使批捕追诉化倾向明显 |
第二节 证明标准区分困难 |
一、逮捕与起诉的证明标准混同 |
二、逮捕的证明标准单一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监督地位弱化 |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难度加大 |
二、对诉讼活动的有效监督弱化 |
第四节 检察官的综合能力不足 |
一、对检察官时间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
二、检察官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捕诉合一”适用的建议 |
第一节 转变司法办案理念,坚守客观义务准则 |
一、树立“中立为主、追诉为辅”的办案原则 |
二、完善检察官绩效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固化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一、坚持逮捕、起诉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
二、建立类别化的逮捕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 |
一、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 |
二、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 |
三、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 |
第四节 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 |
一、拓宽检察官遴选渠道 |
二、增加检察业务实战培训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职责履行问题研究 ——以D市L区纪委监委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创新点 |
1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1.1 基本概念 |
1.1.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1.1.2 县级纪委监委地位规定 |
1.1.3 县级纪委监委工作特点 |
1.2 理论基础 |
1.2.1 以权力制约权力 |
1.2.2 以法律制约权力 |
1.2.3 以社会制约权力 |
2 D区L区纪委监委现状 |
2.1 D市L区纪委监委基本情况 |
2.2 D市L区纪委监委监督工作内容 |
2.2.1 加强宣传教育 |
2.2.2 强化队伍建设 |
2.2.3 践行两个维护 |
2.2.4 强化审查调查 |
2.2.5 履行监督首责 |
2.2.6 开展专项整治 |
3 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职责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职责履行存在问题 |
3.1.1 预防腐败机制效率不高 |
3.1.2 执纪监督力度滞后 |
3.1.3 职能履行专业化程度不高 |
3.1.4 专职人员匮乏 |
3.1.5 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
3.1.6 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
3.2 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职责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重查处轻预防 |
3.2.2 领导模式影响监督职能发挥 |
3.2.3 群众期望值与工作实际有落差 |
3.2.4 队伍的急剧膨胀造成人员构成复杂 |
3.2.5 自我监督机制不畅通 |
4 完善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职责履行的对策建议 |
4.1 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
4.1.1 转变工作理念 |
4.1.2 规范线索排查处置 |
4.1.3 加大谈话函询力度 |
4.2 注重权力运行风险预防 |
4.2.1 强化双重领导体制 |
4.2.2 完善制度建设 |
4.2.3 注重廉洁教育 |
4.3 构建常态化监督机制 |
4.3.1 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 |
4.3.2 做好巡查监督和派驻监督 |
4.4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4.4.1 严格准入考核激励机制 |
4.4.2 落实全员培训制度 |
4.4.3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
4.4.4 加强对乡镇纪委的管理 |
4.5 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
4.5.1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
4.5.2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L区纪检监察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的访谈提纲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以W市X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境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2.3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纪检监察机关 |
2.1.2 自身监督体系 |
2.2 理论依据 |
2.2.1 权力制约监督论 |
2.2.2 内部控制理论 |
2.2.3 社会制约权力理论 |
第三章 W市X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的现状与成效 |
3.1 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监督状况调查 |
3.1.1 当前X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素质现状 |
3.1.2 当前W市X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的风险及监督来源 |
3.2 W市X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主体构成情况 |
3.2.1 W市 X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室 |
3.2.2 上级纪委、同级党委 |
3.2.3 体制内其他监督主体 |
3.2.4 外部监督主体 |
3.3 W市X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的制度构成 |
3.3.1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构成 |
3.3.2 思想教育制度 |
3.3.3 外部监督制度 |
第四章 W市X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监督主体监督意愿弱 |
4.1.2 监督权运行漏洞难把握 |
4.1.3 监督效果虚化 |
4.2 问题的主要成因 |
4.2.1 存在“同体监督”困境 |
4.2.2 监督权自身特殊性 |
4.2.3 监督制度不完善 |
4.2.4 监督过程受限 |
第五章 构建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
5.1 建立有效的党内监督权力结构体系 |
5.1.1 理顺与主要外部监督主体间关系 |
5.1.2 转变干部监督职能科室定位 |
5.1.3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 |
5.2 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5.2.1 健全重点环节间监督制约 |
5.2.2 健全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
5.2.3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
5.3 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
5.3.1 社会监督 |
5.3.2 其他部门监督 |
5.3.3 特邀监督 |
5.3.4 家庭监督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情况问卷调查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基于人-职匹配视角的新进公务员考录效果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及研究范围界定 |
第二节 公务员测评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三节 人-职匹配理论研究 |
一、人-环境匹配理论 |
二、新进公务员考录与人-职匹配效果研究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现有文献评论 |
第三章 公务员考录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发展历程 |
一、探索创立阶段(1996 年—2000 年) |
二、发展适应阶段(2001年—2005年) |
三、改革完善阶段(2006年至今) |
第二节 新进公务考录实践现状 |
一、招录程序 |
二、考试科目 |
三、近五年新进公务员考录情况 |
第三节 新进公务员考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调研方法 |
二、研究发现 |
第四章 新进公务员考录效果检验:基于自评的视角 |
第一节 调研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及过程 |
一、研究内容和范围的界定 |
二、调查问卷的设计 |
第三节 新进公务员人-职匹配状况 |
一、新进公务员人-职匹配情况分析 |
二、对现有测评技术评价分析 |
三、工作满意度分析 |
第五章 人-职匹配视角下的新进公务员考录效果检验:纵向他评设计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假设检验 |
一、入职六个月回归分析 |
二、入职一年回归分析 |
三、相关性分析 |
第六章 总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提升新进公务员考录效果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
二、推进公务员分级分类考录 |
三、建设科学的人才测评体系 |
四、推进规范完善的职位分析 |
五、构建胜任力特征模型 |
第三节 本研究不足与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6)(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综合性改革 |
(一)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
(二) 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继续推进 |
(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四) 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 |
(五) 建立司法官惩戒制度 |
(六)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
(七) 试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八) 推动律师、学者向司法官转任机制 |
(九) 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十)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
三、法院改革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 |
(二) 探索家事诉讼制度改革 |
(三) 健全法庭规则 |
(四)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五) 防范虚假诉讼 |
(六) 着力解决执行难 |
(七) 鼓励庭审直播 |
四、检察改革 |
(一)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
(二)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 |
五、司法行政改革 |
(一) 加强律师监管 |
(二) 推进社区矫正立法 |
六、结语:律师兴, 法治兴 |
(9)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立场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但书规定之基本蕴含 |
一、但书规定之历史沿革 |
(一)形式概念到实质概念的演变 |
(二)实质概念向混合概念的过渡 |
(三)学习借鉴到确立适用 |
二、但书规定之内涵界定 |
(一)“情节”之界定 |
(二)“显着轻微”之内涵 |
(三)“危害不大”之理解 |
(四)“不认为是犯罪”之把握 |
(五)但书规定之整体适用 |
三、但书规定之相关解析 |
(一)但书规定与犯罪概念 |
(二)但书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 |
(三)但书规定与犯罪停止形态 |
(四)但书规定与定量因素 |
(五)但书规定与刑法第37条 |
第二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根基 |
一、罪刑法定原则之契合 |
(一)但书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之争议 |
(二)争议观点之评析 |
(三)但书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之融合 |
二、谦抑原则之必然 |
(一)谦抑节制是现代刑法价值所在 |
(二)谦抑包括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 |
(三)但书对罪之谦抑的彰显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要求 |
(一)宽严相济的由来 |
(二)宽严相济的要义 |
(三)但书规定对宽严相济的体现 |
四、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之指引 |
(一)“人本宽和”是现代刑法治理的特质 |
(二)“人本宽和”对犯罪本质的正确认识 |
(三)“人本宽和”对但书规定之作用 |
第三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宏观考察与反思 |
一、但书司法适用主体 |
(一)侦查机关 |
(二)公诉机关 |
(三)审判机关 |
二、但书司法适用状况 |
(一)全国相关机关司法适用状况 |
(二)重庆市相关机关司法适用状况 |
三、但书司法适用调查问卷状况 |
(一)调查问卷介绍 |
(二)调查问卷分析 |
四、但书司法适用问题缘由之反思 |
(一)但书规定认识各异 |
(二)刑事政策把握不一 |
(三)外部压力堪忧 |
(四)内部压力困扰 |
第四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微观考察与反思 |
一、但书规定之司法规范体现与反思 |
(一)刑法分则之体现与反思 |
(二)司法解释之体现与反思 |
二、但书司法适用之相关理论争议与反思 |
(一)但书司法适用范围之争 |
(二)但书规定能否直接援引之争 |
三、但书司法适用之实践问题与反思 |
(一)立论实践样本来源 |
(二)立论实践样本问题分析与反思 |
(三)但书司法适用典型个案与反思 |
四、典型争议案例可否适用但书之反思 |
(一)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
(二)醉酒驾驶可否适用但书规定 |
(三)扒窃可否适用但书规定 |
第五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优化路径 |
一、主观方面的改变 |
(一)树立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正确把握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 |
(三)确立以人为本刑法解释观 |
(四)凸显动态性司法 |
(五)引入常识、常理、常情理论 |
二、客观方面的改善 |
(一)理论缝合:将定量因素纳入犯罪成立条件体系 |
(二)公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
(三)大数据时代:加强案例指导制度 |
(四)司法公信力:构建判决书说理标准化机制 |
(五)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公检法考核制度 |
余论 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刑法条文司法适用的使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社区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2 研究的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 |
1.3.1 社区与司法的关系、社区司法兴起背景、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1.3.3 国外社区司法的实践及启示 |
1.3.4 中国社区司法的探索与问题 |
1.3.5 社区司法的前景 |
1.4 研究的范围 |
1.5 研究的意义 |
1.6 研究的思路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6.1 研究的思路 |
1.6.2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1.7 研究的方法 |
1.7.1 法社会学研究法 |
1.7.2 比较研究法 |
1.7.3 历史分析法 |
1.7.4 实证资料分析法 |
2 突破困境:社区司法的兴起 |
2.1 承载社区司法的社区 |
2.1.1 “社区”探源 |
2.1.2 众说纷纭的社区定义和要素 |
2.1.3 社区的功能 |
2.2 社区、纠纷与司法 |
2.2.1 纠纷的解读 |
2.2.2 纠纷与社区 |
2.2.3 纠纷与司法 |
2.2.4 社区与司法的契合 |
2.3 社区司法兴起的背景分析 |
2.3.1 社会理论背景: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工具理性主义批判与解构 |
2.3.2 社会发展背景: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勃兴 |
2.3.3 司法现实背景:传统司法面临的困境与新型司法的影响 |
2.4 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2.4.1 源于社区警务 |
2.4.2 蓬勃发展的社区检察与社区法庭 |
3 梳理与提炼: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3.1 社区司法的界定 |
3.1.1 社区司法的定义之争 |
3.1.2 社区司法的内涵与外延 |
3.2 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 |
3.2.1 社区司法理论基础之阐释 |
3.2.2 依靠社区预防犯罪和化解纠纷:中外社区司法理论基础的殊途同归 |
3.3 社区司法的原则 |
3.3.1 社区司法原则之梳理 |
3.3.2 中外社区司法原则之共性 |
3.4 社区司法的功能 |
3.4.1 社区司法的特殊功能 |
3.4.2 社区司法的派生功能 |
3.5 社区司法的程序及其特点 |
3.5.1 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 |
3.5.2 社区司法程序的特点 |
4 他山之石:国外社区司法实践之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的社区检察实践 |
4.1.1 社区检察的要素及与传统检察的差别 |
4.1.2 社区检察的基本运作 |
4.2 国外的社区法庭实践 |
4.2.1 社区法庭实践的基本样态 |
4.2.2 社区法庭的基本目标 |
4.2.3 社区法庭与传统法庭在运行上的差别 |
4.3 国外社区司法实践的启示 |
5 中国探索: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与问题 |
5.1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社区司法的先驱 |
5.1.1 “延安整风”中的司法创新 |
5.1.2 便民利民的司法源头 |
5.1.3 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的传承 |
5.2 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 |
5.2.1 审判领域的实践 |
5.2.2 检察领域的实践 |
5.3 社区司法实践的中国特点及主要问题 |
5.3.1 社区司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
5.3.2 社区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
6 未来展望:社区司法的进路、定位与影响 |
6.1 “国退民进”:社区司法的进路 |
6.1.1 为何要“国退民进” |
6.1.2 如何“国退民进” |
6.2 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定位 |
6.2.1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积极主动的司法 |
6.2.2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调整微观社会关系的司法 |
6.2.3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合意型的司法 |
6.3 司法框架的重构:社区司法的深远影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静安区检察院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履行监督职能 当好“啄木鸟”[N]. 管莹,赵学刚. 检察日报, 2021
- [2]“捕诉合一”研究[D]. 杨莹莹.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3]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职责履行问题研究 ——以D市L区纪委监委为例[D]. 郑丽娜.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4]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5]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以W市X区为例[D]. 夏佳舒.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9)
- [6]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基于人-职匹配视角的新进公务员考录效果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丁莺.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8]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6)[J]. 徐昕,黄艳好,汪小棠.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 [9]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D]. 王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10]社区司法研究[D]. 王建林. 南京理工大学,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