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史雯[1](2021)在《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在后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时代,国际转让定价行为日益透明化。我国跨国制造企业往往容易被母公司操控,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以规避集团全球总体税负。这一方面加大了我国政府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让企业容易受到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承担违法风险。本文试图揭示跨国制造企业在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剖析成因的基础上为企业提出应对策略,有助于企业对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水平进行提升,也有利于确保发生在我国的价值创造行为所产生的利润相关税收收入能合理征收入库。结合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现状,本文提出合理建议,帮助企业提高自身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水平,对未来征管体制改革尤其是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方面做出理论贡献。本文首先介绍了转让定价、BEPS方案及跨国制造企业相关的基础概念,在此基础上整理了内部控制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税收套利理论、市场内部化理论、实质课税理论、不完备契约以及博弈理论等相关理论。其次分析了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的现状,分别从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现状、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识别、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对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现状的问卷调查进行分析。之后讨论了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的影响因素,分别讨论了外部环境、宏观政策、企业制度、违法风险、利益动机对转让定价的影响,介绍了BEPS前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BEPS方案对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的影响,以及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具有的特点。结合上述理论研究,本文对两个不同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研究。CT电装有限公司案例是传统的高进低出转让定价,通过交易净利润法对其进行调整。WZ建机有限公司案例是通过支付商标使用费转让定价,通过利润分割法对其进行调整。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都存在未设立健全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制度、承担经济职能和获得收益不匹配以及转让定价相关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不同点是关联关系类型、转让定价手段、调整方法不同。通过两个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在后BEPS时代,传统转让定价方式与多样化转让定价形式并存,转让定价风险管理趋于复杂多样化,跨国制造企业应根据BEPS方案及我国最新相关政策针对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进行完善。最后,对上述研究做出总结,针对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提出在事前加强转让定价风险识别、事中做好转让定价风险控制、事后巩固转让定价风险应对、关注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管理新要求等方面的启示作为经验借鉴。本文的创新点是,结合后BEPS时代这一新的时代背景,分析研究了传统和新兴的两种类型转让定价案例,较之传统的转让定价研究更具有时效性。另外,在“中国制造2025”计划实施后,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跨国制造企业列为研究对象,更切合时代需求。
孙玮毅[2](2020)在《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一个能源生产大国,更是能源消耗大国。煤炭作为基础能源之一,在国民经济发展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近年来,随着全民环保意识不断加强、去产能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的增长方式开始逐步实现集约化、精细化,煤炭产品市场开始逐渐收缩,煤炭企业耗能高、污染高、成本高的弊端开始逐渐凸显。而税种多、赋税重也成了煤企和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为了切实解决煤炭企业面临的诸多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篮子的政策促进煤企转型升级,税务筹划因其具有节税避税、改善管理机制、扩大投资等特点逐渐被企业高管所接受,成为企业经营创效、优化管理、规避风险的若干重要手段之一。论文从税务筹划机理入手,综合运用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等理论,采用文献阅读引用、总结分析等方法,以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对煤炭生产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若干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研究表明,税务筹划可以释放较大的节税避税效益,优化管理机制,从而促进企业从根本提升市场竞争力。首先,论文参阅了国内国外有关税务筹划的概念体系、目标体系、筹划措施、风险管控和管理制度的介绍,税务筹划的研究逐步成熟化,但仍需在改革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筹划举措上下真功夫。其次,论文概述了税务筹划的概念、基本原则、技术措施,阐述了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施税务筹划的内部外部动因,为深入探讨煤炭企业税务筹划打下理论基础。第三,分析了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体系,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为具体对象介绍了涉税现状和适用的税收政策,并分析了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以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分析了诸如项目承租、产品销售定价、资产划转、采购业务、劳务输出、房产租赁、仓储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投资选择、筹资选择、对外捐赠、购进专用设备、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等若干实际案例的筹划方案、筹划依据和改进措施,结果显示上述操作为煤炭企业节省巨大的税收资金,效果非常显着。最后,分析了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和原因,构建了事前评估、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价的风险管理体系,从内部环境、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制定了防范税收风险的具体措施,实现税务筹划安全有保障。通过此次论文研究,以期丰富税务筹划理论和实践指导作用,对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煤炭行业整体健康发展起到良性促进作用。
谭燕玲[3](2020)在《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强劲,规模逐年增长,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位列第二的国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催生了云计算、3D打印、共享经济等新事物。但数字经济在助力我国GDP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如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税基侵蚀、数字鸿沟等。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对数字经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两者结合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数字经济的概念、特点进行了简述,并介绍了相关的经济理论。其次,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主要介绍了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概念以及税收征管概念。接着,简述了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冲击。最后,介绍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介绍,得出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有所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仍存在不足和局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务机关征管技术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税制要素的问题主要包括:(1)课税主体不明确;(2)税基不明确;(3)税收管辖权不明确;(4)所得性质难以认定。税务机关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不到位;(2)信息不对称;(3)征管技术落后;(4)专业人才不足;(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不足。在案例分析部分,则以我国电子商务企业A商城为例,对其经营模式、产品交易过程和用户参与过程进行分析,指出该商城经营中存在的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最后,在借鉴OECD、欧盟、美国、印度等组织和国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方面相关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理论分析部分、案例分析部分得出的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1)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2)提高税收征管技术;(3)强化国际合作。
张清喆[4](2020)在《VIE架构下境外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由于国家对特定行业限制外商资本的投资,因此在20世纪之后迫切想要在海外资本市场寻求资金的国家限制外商资本投资的企业只能通过搭建VIE架构的模式让资本“间接”地注入企业。2014年左右国内A股市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因此早些年在海外的上市企业纷纷想要回归A股市场,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想要回归A股市场需要保持A股上市企业的纯中资身份,因此需要拆除VIE架构从而得以顺利在A股上市。由于采用VIE架构的企业通常都是大型跨国公司,因此在其复杂的业务与组织架构中将会面临许多税务风险,通过识别这些风险才能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与规避。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三个案例从不同角度对采用VIE架构的境外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从上述案例分析中总结出了若干税务风险点,并提出建议与思考。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有两点,一是角度新颖,国内现有从税务风险角度分析VIE架构模式的论文少之又少,本文可以填补其中的空缺;二是,观点新颖,本文结合最新政策内容对VIE架构的境外上市企业提出了见解。
李子姮[5](2019)在《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以来,世界各国经济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深刻的转型时期,2008-2009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政府收入的减少(既包括经济形势不景气引起的税源萎缩,也包括因为更激进的国际税收筹划引起的税基被侵蚀),以及与之相比更恶劣的问题——跨国公司激进的税收筹划等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主要方式是利润转移),使得国际社会对双重不征税问题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甚至成为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领域最重要的话题。2013年,在20国集团圣彼得堡峰会期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受G20的委托开展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解析和行动计划”相关研究工作,这是近年来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与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并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进行全球价值创造的组织形式、税务管理都提出新的挑战。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各种新的价值创造模式的出现,也给税收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正如OECD所言,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跟不上跨境商务实践的变化,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无形资产活跃的领域。出于应对全球新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各税收管辖区对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共识增加,国际税收合作空前加强。同时,本文的研究也注意到,国家间经济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国际规则诉求正在转化为新的规则制定机制,而我国恰恰是这些新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本文正是基于对上述研究背景的认识,去思考价值创造与税收归属背离,以及如何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去改善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以及完善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设定,促进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新一轮国际交往中取得应有的利益,支持全球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改善。本文所使用的价值创造概念,是指为了最终形成一项产品或服务,由发生生产活动到最终成为产品成功销售,为客户提供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所经历的全部创造价值的活动单元。这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组合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经济的价值创造过程主要以链式模式呈现,随着生产活动组织形式的变化和信息与通信技术提供的辅助支撑作用增强,价值链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链式模型,而是呈现出网状发展和环状发展的趋势,被创造出的价值在市场中的实现不再局限于最终产品,而是有可能在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中随着副产品的出现不断产生。价值创造是否与税收的国际分配相符合,是否可以以价值创造为原则指导和改善国际税收分配,这是本文要探讨的终极问题。通过对一些实证数据的研究,本文发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或者说至少现行税收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贸易制度等一系列国际经济交往依赖的传统规则存在容纳跨国公司实施人为利润转移的可能性。具体而言,美国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配置全球资产布局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他们在美国每增加布局1%的长期资产,税前利润仅相应增加0.44%;在目前的企业内部资源全球配置现状下,美国跨国公司每将1%份额的销售收入核算在美国,则分配在美国的税前所得将增加其全球份额的0.89%左右,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调整销售收入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海外税率对本土实际税率的影响与美国跨国公司将利润核算在美国的比例正相关,海外税率每导致本土税率变化1个百分点(于法定税率21%、35%而言),核算在本土的利润比例提高或降低1.21%,也就是说海外税率与本土税率的比较情况是富有弹性的,跨国公司会敏感的根据双边税率情况相机调整全球利润核算分配。在论述了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存在偏差可能性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如何选取一个新的原则指导国际税收分配。价值创造原则较好的保持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和中性,也在继承和发展现行国际税收分配原则方面有很好的衔接性和过渡性,在经济数字化的条件下,“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其比属地原则的语义内涵更丰富,而“独立交易原则”有望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完成提升和改造。但也应该客观承认,价值创造原则的使用,目前还存在由理念转为实践的落地风险、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双重征税、可能对一国的国内税收体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等执行风险。综合考虑利害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价值创造原则对主导或者辅助调整完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一些突出的问题,都有较好的适应性。价值创造原则能够较好的解决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发生背离的问题,实现国际税收经济价值观层面的原则公平。价值创造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一些传统国际税收概念要按照价值创造的理念进行更新;以转让定价为代表的一些传统操作方法、技术手段应该运用价值创造理念引导改变;一些以往不被重视的地域优势等价值创造因素,会被重拾重视程度。在价值创造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具体结合上,本文选取造成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不匹配的部分重要元素(PE、CFC等),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中的核心——转让定价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论述。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对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有积极作用。经济数字化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形态,要素和企业主体的流动性增强、数字经济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依赖度加强、网络效应对经济生活的互动性影响。这种经济发展方式的虚拟化,对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的很多专业术语都提出需要与时俱进的挑战。第一,互联网企业可以在形式上并不表现为MNE,但事实上他们却可以通过网络将服务送达世界各地,成为实际意义上的MNE。但是按照现行国际税收规则,PE概念的设定成为妨碍各国对外国互联网企业在本国开展经济活动征税的屏障,而消费者的购买力恰恰是这些国家区位优势的重要组成,来源国理应获得国际税收分配权,达成属地意义上的公平。在认同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技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定量确认数字化服务于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联结度。由此就需要创新一个数字化常设机构的概念,这一概念应该保持同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一致,将数字化的问题在现有规则下得到解决,使得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产生收益的所得税在来源国、东道国之间公平分配。应该从取消一些表述和增加一些表述两个方面共同施策,对现行PE概念予以完善。最主要是考虑取消OECD范本中关于“固定场所”以及“永久性场所”的相关表述,而将“显着经济存在”这一术语正式纳入税收协定范本的表述之中。在此基础上,通过修订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条路径,促进常设机构概念重构的实现。第二,本文认为很多避税的方法都是通过建立海外公司实现的,这些海外公司很大程度上多数被建设为税收意义上的CFC,CFC实际上已经成为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在当下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互联网企业运用设置双重公司法人构架转移高移动性资产实现避税;制造业跨国公司通过向CFC转让无形资产侵蚀母国税基;CFC与混合金融工具管理错配结合,夸大“现金盒”风险承担实现税基转移;CFC与税收协定滥用结合,将资本利得转移至低税区。因此本文建议,丰富CFC控制类型的具体内涵,增加测试条件;不断改进CFC规则,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本文认为不适合在国际公法的路径上解决,而是应该着眼于每个居民国对国内法的完善。这种实现路径上的客观要求,决定了CFC规则如果希望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更大的正向引导作用,各国就要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借鉴OECD等国际组织推荐的治理原则,寻求国内法规在国际上的相对统一。第三,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这直接导致人们无法确定一笔基于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到底该适用哪一条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销售商品和服务、授予特许经营权具有截然不同的商业内涵。前者是指将法人所有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售卖给客户,使客户获得生活资料或服务、生产资料或过程服务的行为;后者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产品经营权、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授予受许人使用并向受许人收取费用,受许人依托被授予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模式。本文认为,如果交易的实质是客户采购的目标是以数字化方式传递的产品,而非获取供商业性使用的版权,此时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国际间转让交易与实物贸易的商品交割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其所得优先考虑适用营业利润条款。如果客户采购数字化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进一步商业化利用该数字化产品的版权问题,则有关款项优先考虑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转让定价制度是近百年来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当中最为重要,内容和方法最为健全的部分。在国际税收分配的实践当中,转让定价对解决税收侵蚀,将价值链上产生的全部税收比较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各个税收管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随着原有转让定价制度的基础不断弱化,需要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第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单一企业的全球独立性进一步弱化。MNEs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蓬勃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实施者恰恰就说明了独立交易原则仅仅是大多跨过交易中的一种假设,合同安排的实质相关性难以考察。关联交易中的价值链分析、可比性分析都是基于MNE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各种文件条款,这实际上很可能与经济实质相去甚远。特别是以IP为交易标的的合同,对合同文本进行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基于此的分析可能更进一步扭曲了经济实质。一些成本中心类型的海外公司在IP的研发、提升等重要的价值创造环节从未参与,也不承担IP投入市场后价值实现的风险,但根据MNE内部签署的各类文件,IP收益却被确认在这家海外公司,可比交易的缺失成为转让定价制度未来适用的最大挑战。跨国公司产品生产的个性化,以及客户需求的个性化,都使得可比交易变得更加难以寻找。在数字经济和无形资产领域,交易内容的虚拟化,也给可比交易的确定带来挑战。但本文也支持,目前尚未有迹象显示转让定价方法可以退出历史舞台,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指南将更为清晰和加强,而运用价值创造的理念去改善这一长期实践检验过的方法,才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体系的最优选择。第二,为了使传统的转让定价制度焕发新的生命力,需要将价值创造的原则注入其中,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改良。包括:将准确识别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务和财务关系、交易条件以及相关经济特征作为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将准确界定交易安排的操作口径从“可比性因素”调整表述为“经济特征+可比性因素”;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特别是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等。第三,新的转让定价制度体系的建设,应该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利益,在转让价格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区位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的税收体现明显不足,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市场。由此,一些转让定价技术性的问题也应该被重视,如利润分割法在技术层面的不断完善。最后,本文对如何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制定,以及完善国内法相关制度提出建议。虽然我国是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积极倡导者,但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在国际社会中继续发声,促进价值创造原则运用的艰巨任务。同时,践行价值创造原则,我国的国内法修订之路也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在BEPS所提出的一些最佳实践方面。本文提出了促进制定我国属地价值创造与税收利益分享相关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利用好国际交往的平台;二是注意税收主权的敏感性;三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具体实施路径上,从如何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如何修订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做好实际征管工作落实改革成果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建议我国积极参与、主导与价值创造相一致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制定。识别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最佳时机,主导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匹配。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税收理论体系和法规体系。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相关在制度设计。加强关联交易基础数据管理;加强价值链风险管理;加强无形资产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加强区位优势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APA机制的应用。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本文认为对价值创造原则的坚持应该的是灵活的,在一些确实涉及我国公允税收诉求,价值创造原则又无法支撑的问题上,要积极寻找替代路径,适当放弃价值创造原则,如建立“安全港”等特殊适用制度等。第三,在一些问题突出领域,尽快实践BEPS最佳实践。如:在国内法制定上积极作为,系统完善我国关于CFC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收入属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文的创新点有三。第一,运用新市场财政学市场平台观,观察国际经济交往为什么不能使用单独行政规制的手段进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论述了各税收管辖区的政府及其公共权力,在国际市场上的角色不再表现为管理、规制,而是竞争和协作。各税收管辖区政府所主张的税收分配权的实现,也要通过与传统市场主体——企业,一样在国际市场这个大平台上以全新的方式协商、合作,取得与其价值创造来源地相匹配的税收利益。说明了价值创造原则的合理性之一在于与市场机制的配合。第二,提出了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与价值创造相关因素指标。包括四类:资本和资源;技术;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和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或相关控制使用权利)。技术包括技术诀窍、专利等知识产权、网络平台及其控制的用户资源。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包括知识经验、管理者才能、技术劳动者熟练程度、劳动力。市场包括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第三,依据价值创造原则对国际税收分配的指导,针对当前关于“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理论原则性学术成果较多的现实,本文提出若干可以付诸实践的解决方案。如:将超常规利润价值创造来源地之间分配,如何修订落实区位优势在转让定价中的体现等。
杨胜明[6](2019)在《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总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构建的。从理论角度出发,可以发现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借鉴了很多美国相关制度的原则,包括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股东持续原则及经营持续原则等。但这些原则是否适用于中国,这些原则本身是否正当合理,仍然存在疑问。股东持续原则作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免税重组具体规则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对股东持续原则的剖析和改进,对于发现我国免税重组具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使重组所得税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重组交易具有重要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述了重组的概念和分类,提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并描述了其在我国的演进。第二部分引入了一个重组案例,探讨该案例折射出的我国重组所得税制的问题。第三部分回归到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法理层面,提出“固化所得不课税理念”作为免税重组的正当性基础,并以此重构股东持续原则。第四部分以改进后的股东持续原则为参照,明确我国现行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中股东持续原则的不当之处,指摘具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其对重组交易的现实阻碍。第五部分对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提出改进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改变了多数学者从美国税法或者我国税法中的股东持续原则出发,就事论事的研究思路。而是基于重组交易的“可税性”这一根本问题,探讨重组交易是否当然具有可税性,出于何种考虑可以否认可税性的存在。对可税性的阻却事由,即是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股东持续原则的应然内涵亦生发于此。当然本文并非是脱离现有制度的天马行空,对重组可税性问题的讨论均以所得税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并适当参考了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期望由此探寻股东持续原则的面貌,并对构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赵明洁[7](2018)在《我国外资企业避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的结合有效推动着国外资本、技术和人才的流入,鼓励外资企业利用国际优势大力发展,外资企业数量的逐渐增加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外资企业的多样化同样给我国带来了新的难题---避税,避税的出现导致我国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违背了我国税制的公平原则,阻碍了我国前进的脚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避税与反避税也成为了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对避税原因、方法和机理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大力开展反避税工作,有助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有助于世界各国相互合作。本文从“经济人”假设理论、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和系统论四大理论出发,探讨避税与反避税的理论依据,为研究避税与反避税相关问题奠定理论基础、提供研究方法。结合现状分析,运用大量数据和案例从企业发展、客观性、地区分布、原因、常见手法和危害等多个角度对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现状进行描述。探讨我国反避税的现状,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和成效进行总结,阐述反避税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基本模型,逐渐引入有关变量来重点分析避税与反避税在引入成本、罚款和概率时,参与人的各种行为以及互动过程,找出博弈均衡点,提出降低反避税成本、提高稽查效率、拓宽反避税范围、完善税收管理和加大避税处罚力度对打击避税的重要作用。归纳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国在打击避税时采取的各项措施,总结国际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根据模型结果和国际经验,提出完善反避税法律体系、扩大反避税覆盖领域、强化反避税管理、优化反避税服务水平、深化反避税调查和加强国与国之间协作的建议。
宋建梅[8](2017)在《VIE架构企业避税与反避税研究》文中认为2016年,Alibaba和Tencent先后荣登亚洲市值最高上市公司宝座,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双巨头。事实上,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TMT(Telecommunication,media,technology)行业获得迅猛发展,其未来可能贡献GDP增量的7%-22%。笔者观察到,TMT行业、教育培训行业一众知名企业都以VIE架构在境外上市。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企业业务门类越多,整个架构体系就越复杂。本文通过案例研究、结合反避税既有经验,提炼出针对VIE架构各避税环节的反避税方案,继而构建了 VIE架构企业反避税框架体系,试图为后续VIE架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框架。本文从VIE架构企业资金流向切入,梳理了 VIE架构企业潜在的避税环节:即 VIE 向 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转移利润环节、WFOE 向境外公司分配利润环节、股权转让环节;继而以这些环节为基础,详细阐释每一环节的避税策略及反避税方案;最后,在BEPS背景下,提出我国VIE架构企业反避税框架体系。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第二部分对VIE架构企业的形成、特点及其潜在避税环节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即第三、四章,是对梳理的三个环节从避税策略和反避税方案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第四部分是VIE架构企业反避税框架体系构建。相对于纷繁复杂的VIE架构和其运营筹划,本文的研究可能还较粗浅。本文创新之处,我认为有两点:一是从研究对象来看,VIE架构本身是一种突破融资与监管限制的创新模式,相对比较新,对VIE架构企业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也带有一定新意。二是从研究视角上看,本文从VIE架构企业资金流向切入,进行全流程观察,分析其潜在的高风险避税环节。但文献不足以及VIE架构企业复杂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可能会影响到本文的研究深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9](2016)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9月28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第18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10](2015)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后BEPS时代 |
1.2.2 关于转让定价 |
1.2.3 关于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风险管理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转让定价 |
2.1.2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案(BEPS方案) |
2.1.3 跨国制造企业 |
2.1.4 风险管理 |
2.2 基础理论 |
2.2.1 内部控制理论 |
2.2.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2.3 税收套利理论 |
2.2.4 市场内部化理论 |
2.2.5 实质课税理论 |
2.2.6 不完备契约以及博弈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1 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现状 |
3.1.1 L市经济区跨国制造企业基本情况 |
3.1.2 L市经济区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现状分析 |
3.2 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
3.2.1 资料信息不完备的风险 |
3.2.2 关联交易监控不到位的风险 |
3.2.3 利润分配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风险 |
3.2.4 相关配套制度落后的风险 |
3.2.5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不规范的风险 |
3.3 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
3.3.1 分析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安排 |
3.3.2 核查相关风险评估指标 |
3.3.3 评估转让定价风险等级 |
3.4 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现状问卷调查 |
3.4.1 问卷调查背景和目的 |
3.4.2 调查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3.4.3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3.4.4 调查问卷结论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后BEPS时代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影响因素 |
4.1 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影响因素 |
4.1.1 外部环境 |
4.1.2 宏观政策 |
4.1.3 企业制度 |
4.1.4 违法风险 |
4.1.5 利益动机 |
4.2 BEPS前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特点 |
4.2.1 转让定价风险资料管理不足 |
4.2.2 转让定价风险日常管理的忽视 |
4.2.3 新兴转让定价风险管理观念落后 |
4.2.4 相关配套制度缺乏实施 |
4.3 BEPS方案对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的影响 |
4.3.1 报送资料更加全面 |
4.3.2 无形资产交易管理更加严格 |
4.3.3 利润与经济职能更匹配 |
4.3.4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更规范 |
4.4 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特点 |
4.4.1 传统转让定价风险管理得到加强 |
4.4.2 新兴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更加多样 |
4.4.3 关于BEPS的风险管理重视不足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以CT电装有限公司和WZ建机有限公司为例 |
5.1 案例的典型代表性 |
5.2 传统的转让定价案例——以CT电装有限公司为例 |
5.2.1 公司基本情况 |
5.2.2 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
5.2.3 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
5.2.4 转让定价风险应对处理结果 |
5.3 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案例——以WZ建机有限公司为例 |
5.3.1 公司基本情况 |
5.3.2 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
5.3.3 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
5.3.4 转让定价风险应对处理结果 |
5.4 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相同点 |
5.4.1 未设立健全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制度 |
5.4.2 承担经济职能和获得收益不匹配 |
5.4.3 企业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不完整 |
5.5 转让定价风险管理不同点 |
5.5.1 转让定价关联关系的不同 |
5.5.2 转让定价操作手段的不同 |
5.5.3 转让定价风险管理调整方法的不同 |
第6章 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的启示 |
6.1 事前加强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
6.1.1 设置专门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机构 |
6.1.2 创建识别和评估转让定价风险机制 |
6.1.3 加强与集团公司的转让定价信息沟通 |
6.1.4 建立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流程 |
6.2 事中做好转让定价风险控制 |
6.2.1 交易过程配备专业人员 |
6.2.2 运用转让定价价值链管理 |
6.2.3 利用可比信息合理分配利润 |
6.2.4 细化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
6.2.5 完备转让定价备查档案资料 |
6.3 事后巩固转让定价风险应对 |
6.3.1 建立内部关联交易企业信息库 |
6.3.2 聘请转让定价风险管理专业机构 |
6.3.3 完善企业预约定价安排 |
6.3.4 加强企业相关岗位责任管理 |
6.4 关注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管理新要求 |
6.4.1 补充企业无形资产相关规定 |
6.4.2 强化对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判断 |
6.4.3 更新企业转让定价资料管理要求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调查问卷 |
致谢 |
(2)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主要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纳税筹划理论基础 |
2.1 纳税筹划理论基础 |
2.1.1 与纳税筹划有关的概念界定 |
2.1.2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
2.1.3 实施纳税筹划的技术措施 |
2.2 税收筹划的目的 |
2.2.1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
2.2.2 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
2.2.3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 |
2.2.4 降低涉税风险 |
2.2.5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2.3 煤炭行业特点及纳税筹划动因分析 |
2.3.1 煤炭行业特点 |
2.3.2 煤炭企业税收问题分析 |
2.3.3 煤炭企业涉税现状及税收问题分析 |
第三章 煤炭企业涉税政策分析 |
3.1 增值税税收政策 |
3.2 资源税税收政策 |
3.3 房产税税收政策 |
3.4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
3.5 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
第四章 A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
4.1 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
4.2 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税现状及税负情况分析 |
4.3 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筹划目标分析 |
4.4 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
4.4.1 矿区医院承租项目的纳税筹划 |
4.4.2 产品销售定价的纳税筹划 |
4.4.3 资产整体划转的纳税筹划 |
4.4.4 采购业务的纳税筹划 |
4.4.5 劳务输出的纳税筹划 |
4.5 资源税纳税筹划方案 |
4.6 房产税纳税筹划方案 |
4.6.1 租赁免租期设计的纳税筹划 |
4.6.2 租赁服务转为仓储服务的纳税筹划 |
4.7 企业所得税纳税纳税筹划方案 |
4.7.1 选择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
4.7.2 选择注册地点的纳税筹划 |
4.7.3 选择投资的纳税筹划 |
4.7.4 筹资的纳税筹划 |
4.7.5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 |
4.7.6 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
4.8 个人所得税纳税纳税筹划方案 |
4.9 A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筹划效果分析及展望 |
第五章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措施 |
5.1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种类及成因分析 |
5.2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体系 |
第六章 A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筹划改进措施 |
6.1 完善企业的税收管理内控制度 |
6.2 再造业务流程,合理分配集团企业内部单位收益 |
6.3 建立指标化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
6.4 加强税务管理的人才培养与引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的定义 |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 |
三、数字经济下的相关税收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博弈论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一、对税收原则的挑战 |
二、对企业所得税利润划分的挑战 |
三、对国际税收征管方法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及结构 |
二、我国数字经济组成部分 |
第二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中的“引进来”、“走出去”现状 |
二、数字经济下我国的征管措施 |
三、数字经济下我国征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典型案例分析——以A商城为例 |
第一节 案例简介 |
一、公司简介 |
二、案例情况简述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网址和服务器造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 |
二、数字产品交易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三、线下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 |
四、支付方式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五、用户参与带来的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
第三节 案例总结 |
一、A商城商业模式暴露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A商城商业模式对税收征管技术的挑战 |
第四章 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际范本指导性建议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明确所得定性 |
三、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四、防止税基侵蚀 |
第二节 欧盟国家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实行零预提税 |
三、量化数据价值 |
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第三节 美国征管实践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三、改进云计算收入定性规章 |
四、提高征管技术 |
第四节 印度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提高征管技术 |
第五节 各国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
一、对完善税收制度的借鉴 |
二、对改进税收征管技术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数字经济征税的税制规定 |
一、加强课税主体管理 |
二、修订利润分割法,合理划分数字数据税基 |
三、修订常设机构标准 |
四、明确所得性质 |
五、提高反避税立法层次 |
第二节 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一、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
二、创新税收征管数字技术 |
三、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
四、加强税务人才培养 |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
一、提高自身情报交换能力 |
二、主动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
参考文献 |
(4)VIE架构下境外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评述 |
三、本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税务风险和VIE架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税务风险的相关理论 |
一、税务风险的提出 |
二、税务风险的定义 |
三、税务风险管理的概念 |
第二节 境外上市VIE架构的理论研究 |
一、VIE架构模式概述 |
(一)VIE架构产生的原因 |
(二)VIE架构的基本架构 |
二、VIE架构的税务风险 |
(一)运营实体的税务风险 |
(二)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税务风险 |
(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税务风险 |
(四)国籍的税务风险 |
第三节 拆除VIE架构红筹回归的原因及方式 |
一、拆除VIE架构的原因 |
二、拆除VIE架构的方式 |
三、拆除VIE架构的税务风险 |
第二章 VIE架构下境外上市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巨人网络案例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一)巨人网络的发展简介 |
(二)建立VIE结构的动机 |
(三)建立和拆卸VIE结构的过程 |
二、采用VIE架构时期税务风险分析 |
(一)“避税地”信息公开程度增大的税务风险 |
(二)开曼公司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税务风险 |
(三)双重征税的税务风险 |
(四)企业分红的税务风险 |
(五)VIE控制协议引起的税务风险 |
(六)VIE架构下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 |
(七)被认定为关联企业的税务风险 |
三、拆除VIE架构时税务风险分析 |
(一)股权转让过程引起的税务风险 |
(二)采用VIE架构无法使用境内税收优惠的税务风险 |
(三)回归红筹股将无法使用境外投资税收优惠 |
(四)清退境外投资者的税务风险 |
第二节 VIE架构个人实施反避税案例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税务风险分析 |
(一)“穿透原则”对企业造成的税务风险 |
(二)CSR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 |
(三)新个人所得税带来的税务风险 |
第三节 药明康德案例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税务风险分析 |
(一)实际控制人国籍税务风险的影响 |
(二)境外股东向境内税务机关纳税的税务风险 |
(三)非居民企业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
(四)药明生物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务风险 |
(五)税务优惠无法延续的税务风险 |
(六)大额借款利息无法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
第三章 结论、建议与思考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
一、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税务相关部门 |
(一)建立专业税务部门 |
(二)建立税务风险评估部门 |
(三)聘请专业税务人员及服务机构 |
二、健全税务风险基础环境 |
(一)建立全球税务管理平台 |
(二)建立全球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
第三节 思考 |
(一)“弃籍税”与“外国人永久居住管理条例”对税务风险的影响 |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带来的税务风险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创新点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论文的创新与探索 |
四、论文的不足与展望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价值创造 |
二、价值链 |
三、经济全球化 |
四、转让定价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是否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研究 |
一、认为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观点 |
二、认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可能并不存在的观点 |
第二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相关原则的研究 |
一、绝对地的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二、拟合地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第三节 关于属地税收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模式和机理分析的研究 |
第四节 关于现行国际税收具体规则与价值创造原则相违背研究 |
一、数字经济对价值创造原则应用的挑战 |
二、价值创造原则对转让定价政策目标和方法的调整 |
三、价值创造原则对反避税措施的改进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价值创造理论 |
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观点 |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
三、经济增长理论对价值创造的解读 |
四、要素和效用价值创造学说 |
第二节 竞争理论、新市场财政学与全球价值链 |
一、国家竞争理论 |
二、新市场财政学理论及其市场平台观 |
三、波特的普通价值链理论 |
四、全球价值链 |
第三节 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 |
一、税收公平 |
二、税收中性 |
三、税收公平与税收中性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归属理论 |
一、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
第四章 关于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偏离现象存在的验证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布局——以苹果公司为例 |
一、全球价值链布局 |
二、在全球价值链上插入的税务安排 |
第二节 关于国际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 |
一、模型设定 |
二、参数选取 |
三、建立模型 |
四、参数估计 |
五、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全球税收分配 |
第一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指导原则的辨析 |
一、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选择 |
二、独立交易原则 |
三、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的关系 |
四、应用“在价值创造地纳税”原则的风险 |
第二节 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主要原则 |
一、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主要原则的原因 |
二、可作为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价值创造因素的指标 |
三、价值创造原则的应用方向 |
四、其他原则对价值创造原则的有益补充 |
第六章 运用价值创造原则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 |
第一节 国际税收术语中有关概念的失效 |
一、经济数字化成为导致传统概念失效的主要原因 |
二、国际税收传统概念失效的表现 |
第二节 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失效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局限 |
二、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使其符合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三、实现常设机构概念重构方法路径 |
第三节 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CFC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规避现行CFC规则实现税基转移的表现 |
二、完善CFC管控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四节 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 |
一、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难以界定税收协定适用条款 |
二、对无形资产收入适用条款的政策建议 |
第七章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 |
第一节 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定位 |
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 |
二、将转让定价制度的完善定位于改良 |
第二节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安排 |
一、调整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 |
二、完善确界定交易安排的分析步骤 |
三、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 |
四、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 |
五、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 |
第三节 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 |
一、区位优势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
二、区位优势因素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中被长期忽视 |
三、区位优势与价值创造的匹配 |
四、体现区位优势的转让定价方法 |
第八章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及相关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 |
一、转让定价相关规制措施 |
二、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制措施 |
三、资本弱化相关规制措施 |
四、一般反避税管理措施 |
第二节 政策建议——立足于我国国际经济交往需求 |
一、基本原则 |
二、相关政策建议 |
附录:缩略词表 |
参考书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重组的概念与分类 |
一、重组的概念 |
(一) 重组的商业概念 |
(二) 重组的法律概念 |
二、重组的分类 |
(一) “主体变动类”重组与“主体恒定类”重组 |
(二) “同一控制类”重组与“非同一控制类”重组 |
(三) “资产交付类”重组与“股权交付类”重组 |
第二节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在我国的演进 |
一、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免税重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演进 |
第二章 从万达电影重组案探讨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目的与方案 |
一、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目的 |
二、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方案 |
第二节 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折射出的税法问题 |
第三章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正当性的不同观点 |
一、“税收优惠政策说”与“不可税说” |
二、关于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关系的不同观点 |
第二节 重组“可税性”的探讨 |
一、重组客体“可税性”的探讨 |
(一) 所得税的征税客体 |
(二) 重组所得的性质 |
二、重组主体和归属“可税性”的探讨 |
(一) 主体“可税性”——法人主体性的探讨 |
(二) 归属“可税性”——股权性质的探讨 |
第四章 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中股东持续原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对股东持续原则应有内涵的背离 |
一、“股东资格要求”存在的问题——4号公告对“原主要股东”的解释不合理 |
二、“对价比例要求”存在的问题 |
(一) 关于股权支付对价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
(二) 4号公告对“控股企业”的规定不全面 |
(三)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内涵不明确 |
三、“持股时间要求”存在的问题——59号文对持股时间的要求不合理 |
第二节 我国税法股东持续原则对重组交易的阻碍——以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案为例 |
一、“对价比例要求”不应针对重组方案作整体考察 |
二、溢价增资中存在的股东间利益输送不应纳入所得税征税客体 |
(一) 关于溢价增资应否课税的不同观点 |
(二) 股东间利益输送属于固化所得 |
第五章 股东持续原则下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剔除股东持续原则中的“利益持续要求” |
第二节 以改进后的股东持续原则为核心修正免税重组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外资企业避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的界定 |
1.2.1 避税的涵义 |
1.2.2 避税相关概念辨析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理论分析 |
2.1 “经济人”假设理论 |
2.2 博弈论 |
2.3 委托-代理理论 |
2.4 系统论 |
第3章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现状分析 |
3.1 我国外资企业发展总体情况 |
3.2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客观性 |
3.3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省市分布 |
3.4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原因 |
3.5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常见手法 |
3.6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产生的危害 |
第4章 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分析 |
4.1 我国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
4.1.1 明确反避税新指导思想 |
4.1.2 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备 |
4.1.3 出台专门法律、法规 |
4.2 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的成效 |
4.2.1 管理能力显着加强 |
4.2.2 服务水平逐渐提升 |
4.2.3 成功追缴大量流失税款 |
4.2.4 在国际税收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
4.3 反避税工作面临的难题 |
4.3.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
4.3.2 覆盖范围有待拓宽 |
4.3.3 管理能力仍需加强 |
4.3.4 服务水平需要提升 |
4.3.5 调查能力依旧较弱 |
4.3.6 国际合作还不充分 |
第5章 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分析 |
5.1 建立基本博弈模型 |
5.2 纳入避税、反避税成本的博弈模型 |
5.3 加入避税罚款的博弈模型 |
5.4 引入避税、反避税概率的博弈模型 |
5.5 研究结论 |
第6章 国际反避税工作经验借鉴 |
6.1 代表性国家反避税主要做法 |
6.1.1 美国 |
6.1.2 欧盟 |
6.1.3 日本 |
6.2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7章 提升我国反避税工作成效的建议 |
7.1 完善反避税法律体系 |
7.2 扩大反避税覆盖领域 |
7.3 强化反避税管理 |
7.4 优化反避税服务水平 |
7.5 深化反避税调查 |
7.6 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协作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后记与致谢 |
(8)VIE架构企业避税与反避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VIE架构的含义 |
1.2.2 VIE架构企业的范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1.5 创新及不足 |
2 VIE架构企业的形成、特点及其潜在避税环节分析 |
2.1 VIE架构企业的形成及其特点 |
2.1.1 VIE架构企业的形成 |
2.1.2 VIE架构企业的特点 |
2.2 VIE架构企业潜在避税环节分析 |
2.2.1 VIE向WFOE转移利润环节 |
2.2.2 WFOE向境外公司分配利润环节 |
2.2.3 转让股权环节 |
2.3 小结 |
3 VIE架构企业分环节避税策略研究 |
3.1 VIE向WFOE转移利润环节避税策略研究 |
3.1.1 转让定价避税 |
3.1.2 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
3.2 WFOE向境外公司分配利润环节避税策略研究 |
3.2.1 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
3.2.2 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案例 |
3.3 股权转让环节避税策略研究 |
3.3.1 化直接为间接股权转让避税 |
3.3.2 间接股权转让避税案例 |
3.4 小结 |
4 VIE架构企业分环节反避税方案研究 |
4.1 VIE向WFOE转移利润环节反避税方案 |
4.1.1 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实践 |
4.1.2 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案及其难点 |
4.2 WFOE向境外公司分配利润环节的反避税方案 |
4.2.1 针对滥用税收协定的反避税实践 |
4.2.2 针对滥用税收协定的反避税方案及其难点 |
4.3 股权转让环节反避税方案 |
4.3.1 针对股权转让的反避税实践 |
4.3.2 针对股权转让的反避税方案及其难点 |
5 VI E架构企业的反避税体系构建 |
5.1 VIE架构企业反避税体系构建 |
5.1.1 针对VIE架构潜在税收风险点建模 |
5.1.2 重视关联申报对VIE架构企业信息的集成能力 |
5.2 VIE架构企业反避税体系的实践难点 |
5.2.1 VIE架构企业反避税体系实践难点 |
5.2.2 VIE架构企业反避税体系的难点突破 |
5.3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后BEPS时代跨国制造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研究[D]. 史雯.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2]A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研究[D]. 孙玮毅.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2)
- [3]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D]. 谭燕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VIE架构下境外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 张清喆.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D]. 李子姮.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6]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D]. 杨胜明. 厦门大学, 2019(09)
- [7]我国外资企业避税问题研究[D]. 赵明洁.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8(01)
- [8]VIE架构企业避税与反避税研究[D]. 宋建梅. 厦门大学, 2017(02)
- [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J].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21)
-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J].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