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发生持久性环境危机的经济学初步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李鹏利[1](2021)在《基于多维异质性的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机理及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时代,早先局限于封闭僵化的科层制组织内部进行价值创造的商业模式在获取竞争优势和实现价值增值方面表现出明显局限性。为此,企业纷纷探索跨组织边界的合作模式来创新自身的价值创造方式。价值共创作为一种“以合作谋共赢”、“靠共赢的合作来竞争”的发展模式,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成为企业的新战略导向。在价值网络内,合作伙伴带来的多元文化、知识、资源和能力为企业间价值共创提供了动机和优势,然而,基于组织间差异诱发的合作冲突和关系对立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彼此间合作的难度和风险,甚至引致了共创实践探索结果的失败。即组织间客观存在的异质性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将价值共创引向正面结果,也可能造成价值共创的失败。同时,合作网络内参与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伙伴间的异质性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优势理论还是社会交换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均从不同视角强调了对合作网络内企业及企业间关系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性。治理机制作为防范价值共毁的有效缓冲机制,能够通过调和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极大地规避多维异质性的不良后果并增加将价值共毁转化为价值共创的机会,可见,网络治理机制在组织异质性影响价值共创的良性循环系统中发挥了重要的传导作用。然而,当前对组织多维异质性影响价值共创系统化考察的不足和研究深度的不足使得异质性各维度影响合作效率和效果的具体作用方向和内在机制并不明晰,继而导致企业间价值共创过程中的价值隔离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基于此,本研究尝试以组织间客观存在的多维异质性为研究起点,从网络治理机制视角对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的复杂机制和多元路径进行系统考察,以期完善企业网络层面价值共创理论研究框架并回应相应研究争议。具体地,本研究以异质性理论、网络治理理论和价值共创理论为指导,首先基于文献分析法对组织异质性、网络治理机制以及价值共创的相关研究进展进行了系统梳理,对主要变量的概念内涵和维度划分进行了归纳、提炼和重新解读。在此基础上,将组织间多维异质性(目标异质性、关系异质性、知识异质性和文化异质性)作为企业间价值共创结果差异化的根源,构建了组织异质性影响价值共创的主效应框架;同时,将网络治理机制(契约治理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作为由多维异质性带来的共创主体非契合行为管理和协调的有效手段纳入研究框架,探讨了多维异质性影响价值共创的内在过程机制;并进一步考察了环境动态性可能存在的情境制约。据此,基于严谨规范的理论推导和分析构建了组织异质性、网络治理机制、环境动态性与价值共创之间关系的概念模型作为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机理的核心理论框架。接着,以变量间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为依据,运用问卷调查法获取的368份国内企业的样本数据进行了假设检验和变量净效应分析。最后,为探索企业间价值共创的多元化实现路径,本研究基于构型理论和组态视角对变量间的组合效应进行了系统考察,并基于路径结果进行了模式提炼与大样本案例分析。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组织异质性是一个多维构念,不同维度组织异质性对企业间价值共创的作用方向和影响效果表现出显着差异性。其中,目标异质性和文化异质性显着负向影响价值共创,关系异质性和知识异质性显着正向影响价值共创。第二,契约治理机制与关系治理机制均正向影响企业间价值共创,且二者的交互在促成价值共创方面发挥了互补效应。第三,除关系治理机制在目标异质性与价值共创之间的中介效应未通过检验外,网络治理机制在组织多维异质性影响价值共创过程中的其他中介效应假设均得到了验证。第四,环境动态性在目标异质性、文化异质性与价值共创间的关系中发挥了“增强型”调节效应,在关系异质性、知识异质性与价值共创间的关系中发挥了“干扰型”调节效应。第五,目标异质性、关系异质性、知识异质性、文化异质性、契约治理机制、关系治理机制以及环境动态性7个前因变量的组合效应能够对企业间价值共创的差异化效果提供充分解释。其中,6条导致“高效”价值共创的前因条件构型和5条导致“低效”价值共创/价值共毁的前因条件构型验证了前因与结果间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和“殊途同归”特性;不同价值共创效果的前因构型之间的非完全对立发现验证了QCA方法的“因果非对称性”特征,有效克服了传统定量研究对称性思维的局限并促成了探索性研究发现;基于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研究发现也进一步佐证了多元回归分析的重要结论,并从不同理论和方法视角方面交叉验证了本文概念模型的正确性。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包括:第一,基于异质性理论和视角追溯了企业间价值共创效果差异化的根本原因,明晰了多维异质性影响价值共创的具体作用方向和机制,证实了组织异质性在解释价值共创方面的双重效应。第二,基于网络治理机制视角构建了异质性企业间价值共创的实现机理模型,审视、剖析并厘清了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的复杂过程机制,为企业破除价值共创障碍、解决价值隔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基于构型理论和组态视角的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路径研究揭示了多重前因与结果间的复杂因果关系,从研究视角、方法及思路方面补充了网络层面价值共创选题的理论探索。本研究通过理论模型构建、实证研究、路径研究等多种方法系统考察了企业间价值共创的实现机理及路径,能够较好地补充已有文献研究的局限并回应相关观点争议;同时,本研究对企业正视组织间多维异质性、完善网络治理机制以及匹配异质性与治理机制以解决共创实践难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石宇飞[2](2020)在《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其本质就是要使中国经济拥有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产业结构,把中国建成一个制造业强国,装备制造业更是重中之重。本研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世界经济后危机时代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表现、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中国装备制造业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的地位以及中国装备制造业的经济效应进行了评价。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之后到2001年中国入世前;第三阶段是从2001年至2013年;第四阶段是从2013年至今。中国装备制造业的进口和出口占世界比重持续提高,但在2013年以后增幅开始放缓,甚至停滞。中国装备制造业不同程度地面临进口和出口压力。中国装备制造业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在2003年之前表现为比较劣势,而后则表现为比较优势。中国装备制造业贸易竞争力指数2003年前后先提升而后平稳。从影响力系数变动趋势看,中国装备制造业对三次产业的影响力系数呈渐趋提高态势,中国装备制造业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影响力的提高幅度明显超过第二产业。第二产业对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影响最大,其次为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中国装备制造业的生产诱发系数总体上呈现缓慢提高的趋势。出口和资本形成一直是中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关键推动力量,而消费和进口则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短板,不仅对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制约,同时也对其它产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装备制造业仅对出口项目的最终需求呈现出提高的趋势,对其它三个最终需求项目的依赖程度均呈现下降的趋势。从装备制造业产业角度看,装备制造业资产负债率渐趋下降,下降幅度超过中国工业总体下降水平。从装备制造业企业角度看,装备制造企业盈利能力逐步提升。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产运用效率、资金利用效果、盈利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但近期有小幅回落,营业净利率显示中国装备制造产业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的能力在提升;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近些年的财务风险有所降低,企业资产主要源自负债的倾向逐步下降,但不同企业的资本结构仍然存在显着的结构性差异;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流动比率整体偏低,流动资产规模不足,但现金比率普遍较高;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总资产和固定资产周转利用效率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中国装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参与程度有所提升,但产业分工地位仍需提升。具体而言:一是中国装备制造业通过中间品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程度有所增加,中国装备制造业基础研发、中间品与零部件生产能力有所增加,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有所提升,但最终品出口比重仍然较大,需要进一步通过参与全球价值链,提高中间品出口比重,进一步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二是出口增加值结构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后呈现显着差异性,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出现下降态势。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装备制造业垂直专业化比重开始出现下降,出口之中本国中间品出口增加值重复计算部分,以及其重要组成来自国外账户重复计算部分均出现下降。三是中国装备制造业各产业部门全球价值链前向生产长度和后向生产长度表现并不相同,而且呈现阶段性特征。金融危机后全球价值链前、后向生产长度均出现增加,但产业分工地位出现下移。从装备制造业竞争力形成的社会基础角度看,中国人力资本要素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撑,资本要素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技术要素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从经济基础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消费品市场,国内市场需求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内需支撑,国际市场需求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外需支撑;从产业基础角度看,中国装备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投入仍然以传统服务业为主,新兴产业投入所占比重仍然较低,这导致装备制造业研发投入低,科技水平相对较弱,中国高新技术制造业对装备制造业竞争力的提升产生了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制造业对装备制造业的中间投入在总量和比重上呈现出双重提高趋势,且提高幅度显着超过中低技术制造业的中间投入;从制度基础角度看,阶段差异化产业政策推动装备制造大国转向装备制造强国,环境规制渐趋加强倒逼装备制造业提升排污处理能力,稳定的金融支持是装备制造业积极扩大发展的基础。中国推动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应着重推动装备制造业产业融合、加大装备制造业研发投入、提升创新驱动力,使得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助推装备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
刘柯[3](2020)在《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网络建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西非的埃博拉疫情,澳洲山火的蔓延,菲律宾火山的喷发,东非肆虐的蝗虫,加拿大的暴雪,印度尼西亚的暴雨,以及新冠病毒爆发等各类席卷全球的环境灾难,无不向人们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由于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所构成的威胁越来越严重,致使环境治理成了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性行动项目,也是人类历史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重要步骤。本文是一项基础研究,着力于环境治理问题的基础理论建构,试图在行动主义视角下形成环境治理的系统理论框架和基本行动观念。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政府治理效果的不佳与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诉求,促使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成为应对复杂环境问题的新方案。面对环境问题的共生性、跨域性和流动性特征,作为环境治理引导者的政府,如何在环境治理中与多元治理主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需要理论研究者做出新的探索,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制化、市场化或社会化的策略性探讨。因此,本文立足于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代背景中,从环境合作治理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为了达到对关涉整个人类共同体命运的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我们应建构何种组织,以将环境治理的多元行动者有效组织起来?近代以来,在笛卡尔、康德、黑格尔等现代西方哲学家提倡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引领下,一场始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工业化进程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不可否认的是,数百年的工业化发展的确创造出了无比辉煌的工业文明,但是,“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却因支持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剥削、掠夺式经济发展方式而让全人类付出了极为惨重的环境代价。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寂静的春天》、《增长的极限》等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着作问世,对于促进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非常有益,随后,一场轰轰烈烈的全球环境保护运动拉开了帷幕。经历了几十年的思想和观念的积累,人们达成了低碳环保的基本共识,成立了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等为代表的专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环保联盟组织,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与方针。但是,20世纪后期以来,环境危机事件的频发与环境风险社会的到来,表明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并未随着环保意识、环保力度和环境治理技术的提高,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面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千疮百孔的地球,莫里斯·伯曼指出,我们正处于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十字岔路,摆在人类面前有两条拯救地球的道路,一条是通过科学技术赢得地球的拯救;另一条是通过形形色色的人对地球加以保护。对于这两条道路的选择,美国生态政治学家科尔曼坚定不移地支持了后者,他认为,以现代科学世界观为指导的技术化环境治理方式,只是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的扩张和控制需要,因而,为了促进环境公平、正义的普遍实现,要求我们必须探索适应未来环境治理秩序的新型世界观。在当前人类所处的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切实解决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工业化、城市化阶段所造成的突出性环境问题,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使命。我们认为,党和政府提出的用生态文明替代工业文明的发展理念,是与科尔曼新型世界观要求相一致的。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可以相信,是能够形成人对地球环境加以保护的环境治理路径的,进而把人类带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成为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积极行动者。为了能够将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媒体以及公众等多元化的环境治理行动者有效组织起来,本文从环境治理体制变革的视角提出了建构平等开放的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的构想,用以替代封闭集权式的官僚制组织的行动体系。显然,在应对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环境问题中,作为工业社会组织典型形态的官僚制组织的失灵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首先从人类共同体进化的角度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发展趋势以及环境治理模式从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协作治理走向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与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相对应的官僚制组织特征、目标追求的客观分析,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尽管官僚制组织对“权威—命令”“责任—义务”“技术—流程”“领导—激励”等工具主义管控手段的强调可以预防并减少环境问题的发生,但总体看来,这种中心—边缘的环境治理结构、制度主义的环境治理逻辑和技术化的环境治理方式,因排斥和限制了多元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以至于难以促使环境问题从根本得到有效治理;再次,论述了用环境行动者网络替代传统官僚制组织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由多元环境治理主体所结合成的行动者网络结构因具有平等性、高凝聚性、弱连带性和灵活性的特征,而能够非常容易地将网络节点上的每一环境治理行动者有效地集结起来,同时形成巨大的环境治理行动场域和强大的环境治理行动力;复次,对与环境行动者网络相适应的合作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明确“结构——权力关系——制度——行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基础上,让人们充分认识行动者网络之于环境风险治理的重要性。同时,在人类走向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的背景下,本文对与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相适应的合作制组织所具有的的特征和优势进行了深入具体的阐释;最后,本文以区域环境治理和全球环境治理为例,着力探讨了在将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付诸实践时可能面临的困境,从行动目标、行动理念两个维度思考政府所应扮演的职能、角色,以及环境合作治理的行动方案与行动方向等问题。众所周知,对环境治理实践而言,环境治理理论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它能够提出诸多对于环境治理具有参照意义的观点,甚至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引导作用。然而,从当前环境治理研究的总体状况看,无疑存在着“重实证而轻理论”的研究倾向。因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某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那就是,在具体的环境治理项目上取得了成功,而总体上的环境问题却没有得到改善,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急需加强环境治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为了建构一套适合中国的且适应于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的环境治理理论,本文在行动主义理论范式的指导下,以环境治理组织体制的变革为切入点,在对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官僚制组织及其与之对应的环境协作治理模式加以批判和解构的基础上,建构了一套能够适应于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环境治理的理论路线——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行动者网络结构的构想。本文在出发点上,与国内外已有的应用行动者网络分析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是不同的。本文认为:一方面,只有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才是环境治理网络结构中的行动者。因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是由人的行为所致,保护生态与环境免遭破坏的行动者只能是具有道德性和他在性的人。另一方面,所有加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行动者,都是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一个个平等节点。也就是说,本文所建构的环境行动者网络是无中心、无权威和无控制的行动体系。只有在这样一种行动网络中,才能激发所有的环境治理行动者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才能促进每一个行动者的自觉性、自主性与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在此过程中,政府扮演的是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翟甜甜[4](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认为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何江[5](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赵明霞[6](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认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樊颖[7](2018)在《不确定性视角下中国城镇居民住房决策机制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不确定性是经济主体进行活动和决策的固有环境,基于住房市场握不确定环境下经济主体行为的内在规律,对于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基于不确定性下的中国居民住房决策,深入分析不确定性的内涵和来源;通过构建中国特征的动态随机均衡模型和微观理论/实证研究框架,探讨不确定性对中国居民住房和抵押贷款需求影响的宏观效应和微观机制。论文首先依据现有文献提炼了居民住房决策的内生和外生影响因素,进一步结合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变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以及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调整,初步确定以收入和消费不确定性为代表的经济不确定性、以利率和信贷不确定性为代表的政策不确定性为影响中国城镇居民住房决策的核心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论文构建了一个新凯恩斯主义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对影响中国居民家庭住房需求和抵押贷款需求的不确定冲击的宏观效应进行了模拟和比较。通过对于核心路径的分析发现,居民住房需求主要受到收入和消费不确定性的影响;居民抵押贷款需求主要受到收入和信贷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同时分析发现不确定冲击的宏观效应具有频域依赖特征,且在不同房地产市场摩擦环境下存在差异。论文进一步引入中国特殊的人力资本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特征,以及社会资本和非正规借贷市场特征,应用微观数据分析和测定了不确定性下中国居民住房需求和抵押贷款需求决策的微观机制及其异质性。在居民住房需求方面,本文发现,第一,住房可以作为抵御收入不确定性的工具,收入不确定性对住房需求的影响在不同流动性约束家庭间存在异质性;第二,相比于收入不确定性,中国城镇居民对于消费不确定性更加敏感,当住房资产抵御消费不确定性的能力越强时,住房需求增加,此外,对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较少的地区,住房资产作为抵御消费不确定性工具的作用更加显着。在居民住房抵押贷款需求方面,本文发现,第一,对于高金融素养家庭而言,当其收入不确定性越高时,家庭非正规借款对于居民抵押贷款需求的挤出效应越弱;第二,对于社会资本平均成本越高的地区,当信贷政策不确定性越高时,家庭非正规借款对抵押贷款需求的挤出效应越强。最后,论文从保障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和宏观经济金融稳定的角度,针对居民住房需求、抵押贷款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建设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黄炎[8](2018)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后工业化时代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风险的不可感知性,滋生全球性的风险和危机。海洋酸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水源污染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开始蔓延。与传统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时代的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自然风险转变为人为风险,从经验性风险转变为不可预测性的风险,从个别风险转变为全球性的风险。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逐渐呈现“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即现有的科学证据无法证明风险与损害之间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引发的环境威胁,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宣言及条约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该原则毫无疑问地处于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风口浪尖。本文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论题,试图考察国际水法条约、软法文件及相关国际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程度,解构风险预防原则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实施要件和具体措施,探讨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洞悉世界各主要流域委员会的风险预防程序,并尝试构建适用于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缘起于德国1974年《清洁空气法》,其后在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即使是起初反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以及长期崇尚损害预防原则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逐渐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北海会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历次北海会议通过的最终宣言均明确采纳了风险预防方法或原则。随着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联合国也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宣言,如《世界自然宪章》、《卑尔根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21世纪议程》等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尽管国际宣言对签署国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其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国际条约。20世纪末,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及议定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马科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9.24号决议”等均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逐渐由国际宣言中的“政治承诺”转变为国际条约中的“法律义务”。在跨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不应延迟避免危险物质排放造成的潜在跨界影响,即使科学研究尚未完全证明这些物质与潜在的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评注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保护”、“污染防控”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等三个方面。2004年《柏林水规则》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协会涉水文件。该规则指出,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时,流域国应采取所有合适措施,防止、消除、减少或控制水生环境危害,即使没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污染排放与其预计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客观上体现出该原则作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点。在区域性流域协定方面,欧洲地区的流域协定因受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的影响,直接在“一般条款”或“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在协定正文中列举实施该原则的具体措施。非洲地区水资源匮乏,为防止经济活动对水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流域协定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亚洲地区水安全环境较为复杂,其中东南亚流域较之中亚和南亚流域更注重对水体环境的风险预防。这些区域性流域协定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具体实践,促进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风险预防原则之所以在近三十年来迅速占据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其实施机制引导着环境法从预防规制向风险预防规制转变,是国际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驱动力。不过,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因环境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通过研究国际水道公约、宣言及国际案例,可以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风险预防措施不仅包含一般的实体性措施,如“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科学技术措施”,且包括该领域特有的程序性措施,如“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水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主要是指“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前者是“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要求政府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且有严重环境威胁的项目时,采取禁止、限制或警告措施。后者则是“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排污者设定一个可预测的行为边界。近年来,风险预防禁令及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已广泛地适用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通过考察国际水道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本文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主要包括同一流域内国家之间的“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是沿岸国开发跨界水资源的前置性程序,对于促进各国水资源合作、减少国家间水争端、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能够帮助沿岸国了解水文环境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有害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跨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工具,该项程序能够基于不断更新的科学证据评估风险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跨界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0世纪下半页以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风险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淡水资源不仅受到源自工业废水排放、化学和危险物质泄漏等水体生态内部的污染,更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成为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路径。风险预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奉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意味着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沿岸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相对立的,或者说,环境保护本身就优于公民的生活水准、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其他所有的利益。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本章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目前而言较为均衡和全面的分析方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考虑到不同沿岸国的社会经济需求,确保跨界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利用,还应考虑到沿岸国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风险预防原则实施过程中的另一项挑战体现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当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时,科学证据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但是,科学证据在向司法机构彰显真相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与举证责任方面。本章提出,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时,国际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公开或秘密的专家意见,从而掌握阅读和理解科学方法所必需的技巧,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程序让法官拨开大量科学证据的迷雾,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国际法地位问题,即该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措施、国际标准的争议从未间断。本章认为,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需要个案解释,该原则已从《里约宣言》延伸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理、跨界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之中,愈来愈明显地反映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中国是境内绝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大陆的“水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下游国之间冲突与博弈的焦点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进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必要重视并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努力将跨界水资源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较低程度。就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机制而言,1995年《湄公河协定》是下游四国合作开发跨界水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协定框架下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是湄公河下游流域唯一以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然而,《湄公河协定》的起草者并未参考同一时期国际涉水条约中的通行做法,也未能采纳欧洲地区流域协定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风险预防程序、水资源利益分配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湄公河委员会则始终无法调和下游四国之间不同的利益主张,并难以影响成员国的国家政策。同时,位于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客观上影响了事先协商等风险预防程序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包括全流域所有沿岸国,尤其是上游国在内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在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上,选用宣言、声明等国际软法作为跨界水资源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已不仅是沿岸国之间无法达成流域条约时的次优选择,而是有效清除上下游国之间合作障碍的更优选项。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水文信息交流机制、水体生态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因应气候变化的流域适应性管理机制。建议以澜湄合作机制为范例,构建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流域、元江—红河等流域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形成了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这将跨界水资源开发机制引向一条新路,即由上、下游国共同构建的,在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区域合作机制。
吴隽雅[9](2018)在《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文中研究表明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作为政府提升环境保护绩效和环境服务供给的重要制度,缘起于对环境领域内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的深刻反思,体现了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手段来促进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乃至绿色发展的新思维。随着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从环境管制到环境善治的演进,以及当下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形势,环境公私合作的范围和规模开始不断扩大,它在降低环境行政成本、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平衡多元环境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公私合作这一手段来促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时代性主题,是对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以及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绿色发展等战略目标,所做出的法理回应与制度考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鉴于上述考量与认识,本文以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作为具体选题展开内容论述。从实践考察分析到理论探寻求解再到规范构造研究,以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结合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政府环境行政任务和环境行政职能的变化,及中国语境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风险与困境,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选择、法理透析及规范建构展开研究,以期推动我国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设、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实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共有五章。绪论部分首先对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说明。与此同时,还对当前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评析;对本文的研究思路、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创新点进行简要介绍和描述。第一章对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进行阐述。首先对公私合作的概念及缘起背景进行描述性介绍,并结合公私合作缘起的社会需求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对当前环境公共需求的契合。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与主要特征进行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的主体及范围界定、及其所适用的领域进行划分梳理,明晰本文所研究的环境公私合作的内涵与外延;并对环境公私合作的目标环境公益性、主体合意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等主要特征进行归纳和梳理。最后对国内外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历程进行描述性介绍,并对比和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与环境治理、环境公共服务及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的关联及区别。第二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展开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归纳梳理,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理论、合作治理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为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构提供多元的理论基础体系。并从法理层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正当性与必然性,结合福利行政与契约行政大背景,从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环境治理模式从“扩权”的管制向“分权”的治理三个层面具体展开论证。第三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从当前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社会需求、政府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不足及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对于环境行政的功能补强优势等方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私合作在制度及实践层面的成功经验介绍、国内环境公私合作的适用领域与实践情况等方面阐述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可行性。第四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路径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分类进行梳理。由于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律与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对其予以明晰,是对环境公私合作进行法制建构和法治完善的前提。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及涉及的法律规范展开分析,并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类别予以学理划分。其次,从环境公私合作的公益性目标维护,和环境公私合作的利益互惠出发,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调控与私法调控两种规范路径选择进行分析。并在对现有规范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将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路径细化为三类:以监管与监督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公法规范、以公私双方合同制度为核心的私法规范和以保障与救济制度为核心的程序法规范。第五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具体规范构造展开详细论述。本章是论文的重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首先从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方面,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性规范展开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进行阐释,分析和梳理监督与监管规范化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合作目的、合作主体、合作对象、合作标准及权责分配进行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法律性质展开辨析;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利、权、则的具体分配等规范性内容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若干问题进行评析,并基于风险防控和损害救济的现实需要明确环境公私合作的程序性规范的适用条件,并对诉外救济制度与诉讼救济制度展开详细论述。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前述内容的总结和拓展,同时总结和检讨研究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盖晓慧[10](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二、中国发生持久性环境危机的经济学初步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发生持久性环境危机的经济学初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多维异质性的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机理及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
2.1 组织异质性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2.1.1 组织异质性理论基础 |
2.1.2 组织异质性研究综述 |
2.2 网络治理机制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2.2.1 网络治理理论基础 |
2.2.2 网络治理机制研究综述 |
2.3 价值共创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2.3.1 价值共创理论基础 |
2.3.2 价值共创研究综述 |
2.4 文献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变量界定与理论模型构建 |
3.1 变量内涵界定及维度划分 |
3.1.1 组织异质性 |
3.1.2 网络治理机制 |
3.1.3 价值共创 |
3.1.4 环境动态性 |
3.2 变量间关系及假设提出 |
3.2.1 组织异质性对价值共创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
3.2.2 网络治理机制对价值共创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
3.2.3 组织异质性对网络治理机制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
3.2.4 网络治理机制对组织异质性与价值共创关系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
3.2.5 环境动态性的调节作用 |
3.3 理论模型构建及假设汇总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 问卷设计 |
4.1.1 问卷设计原则 |
4.1.2 问卷设计步骤 |
4.1.3 问卷内容构成 |
4.2 变量测量 |
4.2.1 组织异质性的测量 |
4.2.2 网络治理机制的测量 |
4.2.3 环境动态性的测量 |
4.2.4 价值共创的测量 |
4.2.5 控制变量的测量 |
4.3 预调研测试 |
4.3.1 预调研测试程序 |
4.3.2 预调研数据分析 |
4.4 数据收集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1 样本企业特征分析 |
5.1.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问卷质量检验 |
5.2.1 数据正态性检验 |
5.2.2 无回应偏差检验 |
5.2.3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5.3 信效度检验 |
5.3.1 信度检验 |
5.3.2 效度检验 |
5.4 假设检验 |
5.4.1 组织异质性对价值共创影响的假设检验 |
5.4.2 网络治理机制对价值共创影响的假设检验 |
5.4.3 组织异质性对网络治理机制影响的假设检验 |
5.4.4 网络治理机制中介作用的假设检验 |
5.4.5 环境动态性调节作用的假设检验 |
5.4.6 稳健性检验 |
5.5 结果与讨论 |
5.5.1 假设检验结果汇总 |
5.5.2 组织多维异质性对价值共创的直接影响 |
5.5.3 组织多维异质性对价值共创的影响机理 |
5.5.4 环境动态性的调节效应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路径研究 |
6.1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及其适用性分析 |
6.2 企业间价值共创影响因素的关联分析 |
6.3 fs QCA数据校准及结果分析 |
6.3.1 数据校准 |
6.3.2 单项前因变量必要性和充分性分析 |
6.3.3 前因变量组合的构型分析 |
6.4 基于构型结果的模式提炼与案例分析 |
6.5 进一步讨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管理启示 |
7.2.1 正视组织间多维异质性 |
7.2.2 完善网络治理机制 |
7.2.3 企业间价值共创提升策略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附录 |
附录1 企业间价值共创状况访谈提纲 |
附录2 企业间价值共创影响因素的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目的 |
1.1.1 选题意义 |
1.1.2 选题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中国装备制造业及其发展问题 |
1.2.2 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概念界定 |
1.2.3 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测度与评价 |
1.2.4 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效应研究 |
1.3 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1.4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本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产业发展及产业国际竞争力相关理论 |
2.1 产业及其国际竞争力定义与内涵 |
2.1.1 产业 |
2.1.2 竞争力 |
2.1.3 国际竞争力 |
2.1.4 产业国际竞争力 |
2.2 产业竞争力及产业发展相关理论 |
2.2.1 绝对优势理论 |
2.2.2 比较优势理论 |
2.2.3 要素禀赋理论 |
2.2.4 竞争优势理论 |
2.2.5 产业结构理论 |
第3章 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历程与发展特征 |
3.1 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历程 |
3.1.1 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萌芽期 |
3.1.2 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期 |
3.1.3 装备制造业稳定发展期 |
3.1.4 装备制造业发展转型期 |
3.2 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特征 |
3.2.1 品牌经营意识持续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 |
3.2.2 整体技术含量持续改善,上下游产业链衔接愈加紧密 |
3.2.3 国际化合作趋势凸显,服务进一步扩展和深化 |
3.2.4 多角度入手,侧重节能环保 |
3.2.5 区域分布多样化和区位集中化 |
第4章 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成效与国际竞争力表现 |
4.1 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成效 |
4.1.1 产业关联效应和波及效应总体稳定 |
4.1.2 装备制造业企业经营成效改善明显 |
4.2 国际竞争力波动中提升 |
4.2.1 国际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 |
4.2.2 出口贸易显示性比较优势波动中提高 |
4.2.3 贸易竞争力总体提升,但结构差异显着 |
第5章 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测度与分析 |
5.1 中国装备制造业出口贸易增加值分解框架与数据来源说明 |
5.2 中国装备制造业出口增加值分解分析 |
5.2.1 中国装备制造业总体出口情况分析 |
5.2.2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国装备制造业出口增加值构成分析 |
5.3 中国装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分析 |
5.3.1 全球价值链参与度测度方法 |
5.3.2 中国装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分析 |
5.3.3 中国装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分析 |
5.4 中国装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地位分析 |
5.4.1 中国装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长度分析 |
5.4.2 中国装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位置分析 |
5.5 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测度 |
5.5.1 增加值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构建 |
5.5.2 中国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测度 |
第6章 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形成基础分析 |
6.1 生产要素 |
6.1.1 人力资本要素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撑 |
6.1.2 资本要素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
6.1.3 技术要素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
6.2 需求条件 |
6.2.1 国内市场需求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内需支撑 |
6.2.2 国际市场需求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外需支撑 |
6.3 产业基础 |
6.3.1 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 |
6.3.2 高新技术制造业作为中间投入总量和比重双重提升 |
6.4 制度基础 |
6.4.1 阶段差异化产业政策推动装备制造大国转向装备制造强国 |
6.4.2 环境规制渐趋加强倒逼装备制造业排污处理能力 |
6.4.3 稳定的金融支持是装备制造业积极扩大发展的基础 |
第7章 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略 |
7.1 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
7.1.1 国际贸易竞争力有提升但趋势减速,且结构分化明显 |
7.1.2 产业科技创新中间投入仍显不足 |
7.1.3 国内消费和进口制约装备制造业发展 |
7.1.4 样本企业资本结构中负债比重渐趋下降,同时资源利用效率下降 |
7.1.5 垂直专业化比重出现逆转下降,产业国际分工地位需要进一步提升 |
7.1.6 “逆全球化”潮流影响全球价值链参与度,自主创新能力还需提升 |
7.2 中国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提升问题解决方略 |
7.2.1 推动装备制造业产业融合以提升国际竞争力 |
7.2.2 加大装备制造业研发投入,提升创新驱动力 |
7.2.3 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助推装备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 |
7.2.4 提升全球价值链引领能力,促进产业升级。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网络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目标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关涉共同体命运的环境治理 |
2.1 环境治理的成就与失败 |
2.1.1 环境治理的成就 |
2.1.2 环境治理的失败 |
2.2 环境治理的目标与理念 |
2.2.1 环境治理的目标 |
2.2.2 环境治理的理念 |
2.3 作为环境治理集体行动的组织 |
2.3.1 环境治理的组织视角 |
2.3.2 环境治理的行动者思路 |
2.3.3 建构环境治理的行动者网络 |
第3章 环境治理模式的演变 |
3.1 农业社会的环境应灾模式 |
3.1.1 农业社会的环境思想及其应灾模式 |
3.1.2 农业社会环境思想的当代启示 |
3.2 工业社会的环境协作治理模式 |
3.2.1 经济利益追求导致全球性环境危机 |
3.2.2 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的生成及其演变 |
3.2.3 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的缺陷 |
3.3 建构行动主义的环境治理模式 |
3.3.1 合作共同体诞生的历史必然性 |
3.3.2 行动主义的环境合作治理模式 |
第4章 对环境协作治理的组织审查 |
4.1 作为环境协作治理模式的官僚制组织 |
4.1.1 官僚制组织与政府管控的环境治理方式 |
4.1.2 对环境协作治理目标追求的反思 |
4.2 官僚制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失灵 |
4.2.1 中心—边缘环境治理结构的失灵 |
4.2.2 .制度主义环境治理逻辑的失灵 |
4.2.3 技术化环境治理方式的失灵 |
4.3 环境参与治理的民主悖论及其解决路径 |
4.3.1 环境参与治理的产生 |
4.3.2 环境参与治理的民主悖论 |
4.3.3 从环境参与治理向环境合作治理的转变 |
第5章 作为环境合作治理基础的行动者网络 |
5.1 建构环境合作治理行动者网络的理论基础 |
5.1.1 环境正义理论 |
5.1.2 民主行政理论 |
5.1.3 合作治理理论 |
5.1.4 行动主义理论 |
5.2 建构环境合作治理行动者网络的现实条件 |
5.2.1 环境风险和危机事件的频发 |
5.2.2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 |
5.2.3 “私有化运动”的选择 |
5.2.4 环保NGO的成长 |
5.3 环境合作治理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特性 |
5.3.1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平等性 |
5.3.2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弱连带性 |
5.3.3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高凝聚性 |
5.3.4 环境行动者网络结构中的灵活性 |
第6章 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的合作体制 |
6.1 环境治理中的组织体制变革 |
6.1.1 组织结构的变革 |
6.1.2 组织权力关系的变革 |
6.1.3 组织制度的变革 |
6.2 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的建构 |
6.2.1 生成中的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 |
6.2.2 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的特征 |
6.3 环境治理合作制组织的行动优势 |
6.3.1 行动的自主性 |
6.3.2 行动的自觉性 |
第7章 基于行动者网络的区域环境合作治理行动 |
7.1 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行动目标 |
7.1.1 区域环境正义问题的产生 |
7.1.2 区域环境正义的实现方式 |
7.2 区域环境合作治理行动中的地方政府 |
7.2.1 引导者的职能定位 |
7.2.2 服务者的角色定位 |
7.3 区域环境合作治理行动的生成路径 |
7.3.1 促进区域行动者网络的形成 |
7.3.2 发挥环境任务型组织的作用 |
第8章 全球化中的环境合作治理 |
8.1 全球环境合作治理是无可选择的行动方案 |
8.1.1 环境治理的全球化与合作化 |
8.1.2 全球环境合作治理的阻碍 |
8.2 建构全球环境合作治理模式 |
8.2.1 对话 |
8.2.2 包容 |
8.2.3 信任 |
8.3 全球环境行动者网络中的信任关系 |
8.3.1 世界中心—边缘结构的信任危机 |
8.3.2 从契约型信任向合作型信任的转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不确定性视角下中国城镇居民住房决策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不确定性的内涵和外延 |
1.2.2 居民住房决策 |
1.2.3 研究简评 |
1.3 研究范围、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3.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中国居民住房和抵押贷款需求与核心不确定性 |
2.1 中国居民住房需求和抵押贷款需求特征 |
2.1.1 居民住房需求特征 |
2.1.2 居民抵押贷款需求特征 |
2.2 影响居民住房和抵押贷款需求的核心不确定性的界定 |
2.2.1 经济不确定性 |
2.2.2 政策不确定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不确定性影响住房决策的宏观效应 |
3.1 基础模型构建与求解 |
3.1.1 模型结构设定与中国特征 |
3.1.2 经济主体决策 |
3.1.3 均衡系统与模型求解 |
3.2 数据来源与参数估计 |
3.2.1 数据来源与预处理 |
3.2.2 时域—频域分解 |
3.2.3 校准与参数估计 |
3.3 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 |
3.3.1 全局分析 |
3.3.2 时频分析 |
3.4 情景模拟分析与反事实比较 |
3.4.1 住房持有成本 |
3.4.2 房价粘性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不确定性影响住房决策的微观机制:住房需求 |
4.1 收入不确定性影响下的住房需求 |
4.1.1 收入不确定性的影响机制 |
4.1.2 收入不确定性的度量与实证设计 |
4.1.3 实证结果与讨论 |
4.1.4 稳健性检验 |
4.2 消费不确定性影响下的住房需求 |
4.2.1 消费不确定性的影响机制 |
4.2.2 消费不确定性的度量与实证设计 |
4.2.3 实证结果与讨论 |
4.2.4 稳健性检验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不确定性影响住房决策的微观机制:抵押贷款需求 |
5.1 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抵押贷款需求决策机制 |
5.1.1 抵押贷款需求与非正规借贷 |
5.1.2 基础模型:内生互动机制 |
5.2 收入不确定性影响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需求 |
5.2.1 收入不确定性的影响机制 |
5.2.2 数据来源与实证设计 |
5.2.3 实证结果与讨论 |
5.2.4 稳健性检验 |
5.3 信贷政策不确定性影响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需求 |
5.3.1 信贷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机制 |
5.3.2 数据来源与实证设计 |
5.3.3 实证结果与讨论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的主要成果与政策建议 |
6.1.1 主要研究成果 |
6.1.2 主要政策建议 |
6.2 主要学术贡献、局限性与未来研究展望 |
6.2.1 主要学术贡献 |
6.2.2 局限性与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风险预防原则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与后现代化理论 |
二、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环境风险规制原则的变革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进程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法缘起 |
二、风险预防原则之宣言承诺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规定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概念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纷争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文本表述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体现 |
第一节 国际水法条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1997年《国际水道公约》 |
二、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水法文件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国际法协会的软法性文件 |
二、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草案 |
第三节 流域协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 |
一、欧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二、非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三、亚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 |
一、风险预防禁令措施的适用 |
二、清洁生产技术措施之实践 |
第二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 |
一、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的程序 |
二、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的程序 |
三、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程序 |
第三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合作性机制 |
一、沿岸各国合作义务之确立 |
二、流域委员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流域适应性环境评估机制 |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风险预防原则实施中的挑战与应对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法律价值 |
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科学证据问题 |
一、科学证据的独立性可采性问题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司法实践 |
三、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优化构想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探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理论纷争 |
二、习惯国际法识别要素理论流变 |
三、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发展路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的跨界水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的跨界水资源概貌及特征 |
二、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
三、上游国困境理论的化解与突破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湄公河流域的适用 |
一、湄公河下游合作开发制度演变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下游国的适用 |
三、下游风险预防程序的内生缺陷 |
第三节 构建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中国贡献 |
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制度的机遇 |
二、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 |
三、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术语解释 |
附录二:图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 |
一、公私合作的概念 |
二、公私合作的缘起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与主要特征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选择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与行动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二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 |
一、生态文明理论 |
二、合作治理理论 |
三、成本效益理论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法理透析 |
一、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 |
二、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 |
三、环境管制的“扩权”向环境共治的“分权”的转变 |
第三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 |
一、我国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需求 |
二、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的不足 |
三、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功能优势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可行性 |
一、国外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经验 |
二、我国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实践基础 |
第四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化路径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解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法)私(法)共治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路径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分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路径 |
第五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化构造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规范化的若干关键问题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表现形式 |
二、环境公私合作合同及其法律性质 |
三、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规范性内容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主要问题评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诉外救济制度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诉讼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中国发生持久性环境危机的经济学初步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多维异质性的企业间价值共创实现机理及路径研究[D]. 李鹏利.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研究[D]. 石宇飞. 吉林大学, 2020(03)
- [3]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网络建构研究[D]. 刘柯.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02)
- [4]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不确定性视角下中国城镇居民住房决策机制的研究[D]. 樊颖. 清华大学, 2018(04)
- [8]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12)
- [9]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D]. 吴隽雅. 武汉大学, 2018(06)
- [10]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