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没有质量标准的行业——简析现行的广告效果的测定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琳[1](2020)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众所周知,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年来的重大药害事件频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药品安全正处在严峻的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有必要加强和改进药品安全监管能力。西方国家从上世纪初就开始对药品及其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其针对某项具体监管方案或某项具体药害事件进行评价的较多,而从整体上对于药品安全事故的实质以及监管体制运行的内在机制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理论家开始关注药品安全监管问题,但目前国内相关研究的系统性深入性尚有不足,实证研究更是比较匮乏。基于此,本文在剖析当前我国药品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基础上,提出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共同目标,借助风险社会治理理论,对药品产业及监管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内在机理进行探究,进而从体制、机制、法制的层面对药品安全监管的路径进行探讨,最终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层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药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何谓“药品安全”?与其说是基于“安全”来界定内涵,不如说是围绕安全问题的根源——“风险”来诠释定义,即如何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将药品风险降低至人们可接受的程度之内。可见,药品安全监管不仅包含许可、审批、退出、价格等经济性监管机制,还包括产品标准、质量、安全、权益保障等社会性监管机制。有效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内涵是有关药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外延还包括明确的监管主体、科学的职权划分,以及良好的监管环境。基于此,笔者从药害典型事件、政府监测与检查数据、消费者认知三个层面,对药品安全态势开展实证考察,并得出药品市场需求和供给水平总体偏低,“大产业—弱监管”的结构性矛盾凸显,多元药品安全风险交织并存的结论。第二章是药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药品安全问题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基础理论,并非单一的法律问题。因此,研究药品安全问题应综合运用跨学科的方法与知识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观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药品安全具有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药品安全问题无法根治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内在驱动,找准药品市场中各方利益均衡点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提升才是药品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从管理学角度来看,官僚制、新公共理论和治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药品安全治理组织体系构建模型,当前我国以官僚制为基础的药品安全治理组织结构正在向协调治理、整合治理、多中心治理发展,并着力打造一个相对完整的风险治理闭环。从法学角度来看,药品安全治理带有明显的经济法属性,既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不同企业内部之间的秩序调整,这提示了我们如何在尊重和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进行国家干预,同时激发社会参与活力,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提升。第三章是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就监管法律制度的静态框架而言,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建立的是“以中央为主导,以地方为基础,省级以上单设药监,省级以下综合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管权的配置呈现“统一、权威、高效”的新特征,同时面临着协调性不足、专业性弱化的可能。与此同时,国家逐步建立起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基于法律的不完备性,立法层次不够高、部分概念不够明晰、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责任体系不够健全等难题仍待解决。就监管法律制度的动态运行而言,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执行、适用、遵守和社会监督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国家越来越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更多地从风险治理角度来重新审视药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风险控制问题。具体到监管政策层面,中国初步具备了药品风险识别能力,建立起了较为科学的药品风险评估体系,基本建立起了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制,促进了药品风险信息的公开化。但由于中国医药产业规模较大,多小散乱的局面多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四章是国外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美国、欧盟、英国、德国和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地区)代表,已构建起较为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成熟的监管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从纵向事权划分来看,日本、英国属于单一制国家,药品监管由中央专属行使;德国、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药品实行联合监管。从横向事权划分来看,美国、日本等国家药品监管表现为一元制模式,即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全过程、全环节监管;而英国、德国等国家药品监管则表现为多元制模式,除了药品监管部门以外,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为重要补充,共同参与对药品行业的监管。这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纵向设置更接近于双轨制,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职能,建立相应沟通协调机制,成为今后的改革方向;同时,现有的监管机构横向安排是属于多元制的模式,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根据政府间横向事权和职能,科学调整机构设置,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对健康产品进行统一市场监管。第五章是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重塑,首要是厘清监管机构的设置及监管权的配置。在借鉴各地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有必要树立统一市场监管理念,精简政府机构,理顺上下关系,打破“职责同构”。并且,科学设置部门内和部门间职责和事权,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在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动态运行中,首先,科学立法是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既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又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其次,严格执法是关键。这就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建立健全事前预警制度、事中处置制度和事后应急制度,尽最大可能减少与药品相关风险。再次,公正司法是防线。这就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对施害者分施以惩罚,同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受害者实现救济。最后,全民守法是基础。这就要求建立风险交流机制,为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协作、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共治体系奠定基础。最后一章是结语。目前,中国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如果将药品安全监管放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宏观背景下,放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中观环境下,放在多元微观主体的复杂诉求中,不难发现,计划时代遗留的“运动式”行政管理风格难以适应市场时代医药企业的百花齐放;药品生产经营与使用环节的“错位”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目标的实现构成挑战;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药品供需方的利益分歧,并非药监部门的单一职权本身能够解决的。因此,要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同步,建立有限、有效、有为的法治政府,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环境中对监管权限及监管制度进行综合考量。进一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更大的政治担当,加快构建统一权威的药品监管体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一是构建横向集中、纵向一致的监管体制。在纵向事权划分上,强化药品安全的中央集中监管力量,为药品安全的地方属地监管指引方向、开辟道路;落实药品安全的地方属地监管责任,让药品安全统一监管的政策在地方上生根开花。在横向事权划分上,按照“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实行统一监管,既体现执法的协调性,又保证高风险环节的专业化。二是构建效率和安全相平衡的监管法制。加强药品安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立法,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做到科学立法;设置权力清单,做到严格执法;保障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司法;加强诚信建设,实现全民守法。三是构建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运行机制。这就需要以风险治理理念为指引,实现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处理好风险预警、风险干预与风险分担的关系,以及处理好风险交流与社会共治的关系。
教育部[2](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提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张馨[3](2020)在《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生活的广泛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建立在数字化的信息和交流技术基础上的互联网平台成为数字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平台竞争成为数字市场上竞争的主要表现方式。平台模式,在创造出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为反垄断法在数字市场上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互联网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反垄断难题。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滥用行为监管制度的前提,只有规制对象在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得以确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才会被检验。而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时面临困境,不能准确地反映平台市场竞争的特点和平台市场力量形成的机制,故不能准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为了适应数字市场的发展,促进平台市场的有序竞争,反垄断法需要根据数字市场的特点和平台模式的特征作出相应的调整。2017年6月9日生效的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九修正案针对数字市场的发展作出了大幅修改,引入了所谓的“数字市场反垄断条款”,为如何分析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范式指引。2019年2月6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历经两年的调查后认定Facebook滥用了其在德国社交网络市场的支配地位收集用户信息,要求Facebook限期修改有关平台使用条款。这一决定借助《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九修正案引入的“数字市场反垄断条款”对Facebook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我国数字市场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反垄断法》也面临生效十年以来首次修改,在滥用行为监管规则应当根据数字市场的情况作出调整已经成为共识的情况下,德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值得仔细研究和借鉴。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平台竞争的经济基础。由于平台通常涉及双边或多边市场,连接多组不同的用户群体,经济学上的双边市场理论构成数字经济和平台模式下反垄断分析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上关于双边市场特征的总结有助于理解平台竞争的状况和平台市场力量形成的机制,因此在反垄断分析中应当受到重视。第二部分,总结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适用于平台时面临的困境,并分析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应当作出的调整。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市场份额的计算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一部分的一个重点在于解决双边市场的情形下,究竟是将各边用户看做一个整体界定一个整体平台市场,还是为市场各边的用户分别界定单独的相关市场。在此,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展出的区分平台类型的市场界定方法建立在对平台差异化竞争策略和网络效应作用方式的考察上,虽然存在不足,但仍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就是对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过于注重市场份额的作用,但这种单一标准在数字市场不再合适。市场份额对平台市场力量的说服力下降,相反,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锁定效应对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机制具有特殊作用,并且可以显着提高市场进入障碍,应当受到重视。除此之外,对数据的控制能力和排他性的数据获取来源,以及市场上的创新压力也对平台市场力量的检验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部分,除了对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还将结合德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新要素和标准进行系统探讨和分析,指出我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和《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
杨利娜[4](2020)在《品牌故事的形象写真与视觉叙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社会经济的相对繁荣和人类文明日益进步的今日,以往那种用多次重复的广告冲击去塑造和传播品牌的方式,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厌烦。因此,随即出现品牌故事化的方式开始盛行,被社会各界所认知,但对其运用上还是充满困惑。本文主要立足于品牌故事的核心点,从故事在人类进化中的整个生命历程阐述其本质以及对人的影响力。通过研究故事化的表现方式、结构内容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在品牌塑造和品牌传播中的应用。并结合视觉表现的叙事性和审美冲击力来吸引受众,从而加强品牌故事传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写真的高级感来升华故事的形象,从而促使视觉叙事高效开展与传播。首先,经过对相关文献的钻研和历史研究,了解故事在人类社会发展演变中对人的影响,以及古代文明以文字与绘画为开端的平面广告故事传播。在熟悉了故事在品牌广告中的发展史之后,详细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内容、框架结构、方法和创新点;其次从讲好故事、塑好品牌对品牌故事的重要性作了基本理论概述。了解了本文写作的基本构架、理论以及现实意义之后,对品牌故事的应用展开系统化的实践探索:先从品牌故事核心价值入手,分析故事主题、内容、结构以及属性特征如何彰显品牌文化,系统化解读打造品牌故事核心要点;再以CIS为理论基础系统化的解析品牌塑造,过渡到品牌外在形象如何体现品牌内涵,并总结故事化的品牌塑造方法与原则;最后,通过讲述以视觉叙事为载体分类解析品牌传播途径,即以视觉的审美冲击力结合其叙事性的特点,实践并讲述故事化的品牌应用传播。通过以上对品牌故事的内涵、塑造、传播途径的系统解析,总结实践品牌故事的应用。并结合时代经济发展,展望未来故事经济时代,以及科技发展促进了故事化的升级。在未来故事经济时代背景下,品牌故事在高科技下的应用将使品牌更具竞争力。品牌故事的应用将为未来高强度的品牌竞争实现百花齐放的经济大繁荣,打破品牌垄断,同时也为千千万万有创业梦想的人创造了机会。
王俣璇[5](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陈科林[6](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王宏伟[7](2019)在《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现状与思考》文中研究说明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保障药品安全被视为严肃的政治问题和重大的经济问题,党和政府高度关注药品监管情况。目前,我国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持续推进,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发展迅速,较好满足了公众对药品的需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日趋规范和完善,建立了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监管体系,以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等为重点的技术支撑体系,以及涵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药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而每一次质量安全事件,药品监管部门都会被推到舆论的火炉上烘烤[1]。如何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成为目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方式,收集了近年的药品飞行检查、国家药品抽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数据信息,包括:1.药品飞行检查。统计近几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药品飞行检查情况,具体分析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今后药品监管提供借鉴。2.国家药品抽验,统计一个时间段内的药品抽验批次、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以及探索性研究成果,并总结检查效果。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简要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2013-2017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进行整理,统计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并汇总风险控制措施,为今后相关部门更有针对性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依据。4.药品投诉举报。统计分析2010-2017年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从举报途径、承办部门等方面进行汇总分析。5.总结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行动以及创新监管形式,对其效果进行评价。通过对美国安全药品监管措施的比较分析和借鉴,最终提出适合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建议:①完善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②建立药品市场健康发展机制,如:药品企业制约机制、创新药研制激励机制、地方药品监管机制等;③遏制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④拓展假劣药品监测能力和信息公开渠道;⑤提高药品监管队伍整体素质;⑥开展监管政策研究;⑦加强国际交流合作;⑧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社会共治能力。
王秀丽[8](2019)在《陕南油纸伞历史文化与传统制作工艺复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器物文化,既是物质文化,又是生活方式或传统精神的物化形态。器物不能只被简单地看成是一种物质,每件器物的身上都蕴藏着与之相连的当时的政治制度、科技水平、文化心理、审美趣味等诸多内涵。陕西南部地区传统油纸伞的历史和文化研究,对于梳理二十世纪二十至八十年代陕南手工业的发展起落、工匠群体的身份演化以及所属社会环境的历史变迁具有重要意义。陕南油纸伞传统制作材料和工艺的可视化复原,能够留存油纸伞传统制作工艺遗产,弥缝即将断裂的陕南地域文化记忆,重建历史、回忆与传承之间的联系,达成“传统”与“现代”的和解。整体来看,本研究以陕南传统油纸伞为研究本体,通过田野考察、档案追踪、伞匠访谈和工艺再造等多种研究路径,致力于三大层面,即理论层面、历史层面和工艺层面的探讨与分析。研究内容主要涉及理论层面的文化人类学、艺术社会学的理论指引;历史层面的陕南油纸伞的空间分布、匠人主体、行业组织、档案记忆、报纸记忆、商标记忆等纵向时间维度和横向地域维度的历史钩沉;工艺层面的材料再造、工艺复原、技术原理、工艺传承、文化记忆、工匠精神等形而下之“器”和形而上之“道”的复原与重建,旨在勾勒陕南地区传统油纸伞的生产和发展格局,复原并留存陕南油纸伞传统制作工艺,最终形成以“理论纲领”为导引,以“历史和社会”为基础,以“工艺复原”为核心,以“传承发展”为旨归的研究脉络。具体内容按章节分述如下:第一章即绪论。此部分在呈现陕南油纸伞濒临失传、无人抢救、研究缺位的基础上提出研究需要解决的三大难题:一是“史沉”,陕南油纸伞的发展历史碎片化,并趋于消亡化;二是“工陨”,陕南油纸伞的制作工匠陆续离世,文化记忆难以留存:三是“材逝技凋”,陕南油纸伞的制作材料与手作技艺失传,工艺复原困难重重。这三大难题同时也是本研究需要完成的核心任务。第二、第三和第四章是研究的主体,分别从陕南油纸伞的历史追踪、社会记忆和工艺复原三大部分展开论述。其中第二章在概述油纸伞历史流变和陕南油纸伞生产的空间分布的基础上,以有代表性的陕南地区安康市汉阴县油纸伞业为研究个案,重点从油纸伞在此地的源起、发展和雨伞社的兴衰历程展现特定历史条件下,以油纸伞为代表的陕南手工业匠人体系、行业组织等生产、传习方式变迁。第三章借助地方档案中油纸伞的生产、销售资料及其它历史文献,对其商贸景象进行区域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手工业的盛衰升降与区域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水平休戚相关的结论,反映了手工业生产的不平衡和多元特性。第四章以第二章和第三章为研究背景,重点从实践层面进行陕南传统油纸伞制作材料和制作工艺的可视化复原。制伞材料因工艺生发环境的变迁和工匠的离世等诸多原因,在陕南地区已难以再觅,它地寻访、多点支撑成为解决困难的有效途径。在具体执行上,笔者跟随伞匠学习制作技术,以获得隐性经验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创作白描图稿,通过可视化展现和解析制作工序、原理,将既往不易于流传的隐性经验知识“显性化”,为陕南传统油纸伞的制作工艺留存示范性图像“秘籍”,以挽救这项濒临失传的手工制作技艺。第五章是研究的结论部分,主要讨论陕南油纸伞文化及工艺复原的当代价值。陕南油纸伞所属的地方手工业文化体系已经出现“失忆症”,导致文化链条断裂,使我们正在越来越快地跌入一个不可逆转地“死去了的过去”之中。记忆危机伴随而来的文化危机和历史危机正发生于陕南油纸伞这个个案之中,但时间和历史性的强流卷走的远不止陕南油纸伞这一例。历史见证者的经验记忆需要转化成流传后世的文化记忆。文化记忆的续存与传承不能仅停留在“记录”层面上,也不能仅站在时间的某一历史刻度上去讨论其曾经的存在状态。探索如何使其成为植根于当代社会生活的文化形态,才是真正的薪火相传。通过研究,笔者认为:(1)社会变迁的身影并非仅在“大处”体现,器物再小,同样能够见证社会跳动的脉搏并与其同步兴衰。陕南油纸伞的发展历史亦是一部社会的变迁史。油纸伞作为一个微观媒介,能够镜像出我国手工业生产和工匠文化的诸多历史风貌。(2)器物的存在自有其存在的空间“适宜性”。但当此“适宜的”空间不再,器物亦将被迫下线。陕南传统油纸伞的源起是历史上移民文化“在地化”的产物,其当下濒临失传的困境亦是由不断前进的时代引发的新一轮文化变迁浪潮所致。(3)工匠是使“器”成“器”的创造者和赋“器”生命的源头。随着老工匠的离世,陕南活生生的油纸伞记忆面临消失的危险,现在和过去的脱节也将最终导致记忆的危机和文化的断层,为失去历史声音的人“树碑立传”成为当务之急。(4)现代社会迫切需要“工匠精神”。从严格的制伞规范和质量标准中体现出的精益求精、以用为上、恪守规范的工匠精神在现代浮躁的、“娱乐至死”的社会世相下显得如此珍贵,值得现代人学习。(5)传统手工技艺的断流与现代转型之痛并非陕南油纸伞这一例。“滑铁卢”境遇下更应冷静思考传统手工技艺和我国文化遗产的现实出路。
刘有清[9](2019)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从审查标准优化的视角》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的公允性问题备受关注。诚然,市场竞争公平才能促成市场经济的活力充分、资源配置的有效协调,对于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公平问题的解决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然而,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残留以及行政垄断大量存在等原因,当前仍有许多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现象。基于此,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各省市政府的有关行为。同时,随后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期构建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但是,就其实施效果而言,却不尽如人意。现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导致对各类政策文件的审查效果差强人意。审查标准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构成,若其不能对影响市场竞争的各类政府文件展开有效审查,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无异于纸上谈兵。鉴于此,本文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梳理现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所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检视与反思,进而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完善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解读。该部分主要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探讨其因何成为各国政府管制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进而将视野转向我国实情,梳理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发展,并对其具体的定义进行表述。此外,本部分还分析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功能,强调其对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之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现状。在该部分中,从我国目前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发,以其审查标准为立足点,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具有如下特征:强调政府管制市场行为的上位法依据、内容以禁止性规定为主以及力图实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等特点。继而基于其内容与特征,辨析其中存在的未对相关术语进行界定、审查标准相对单一、未综合考量市场竞争状况、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措施等缺点。并进一步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主体、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以及我国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三个维度强调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优化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考量因素。在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进行优化之前,有必要厘清在审查标准优化的过程中应当细致考量哪些因素。本部分从产业组织学的SCP理论出发,探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及市场绩效因素对我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就市场结构而言,当中的竞争激励要素与竞争资格要素若被政府的管制政策所影响,就可能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负面效果。而在市场行为中,政府可能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产品(服务)质量标准、价格、市场营销行为进行限制来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此外,对于市场绩效因素,则主要从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视角出发,阐述了对消费者选择权与消费者获取信息能力的限制亦能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第四部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对策。基于前述对问题现状及原因的分析,在构建影响审查标准优化的影响因子后,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标准的优化提出相应建议。在本部分中,分别从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来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标准优化提出建议。在宏观层面,主要从标准优化的整体出发对其作出建议;在微观层面,则基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及市场绩效对竞争状况的影响,分别从限制供应商的数量或经营范围、对供应商的竞争能力限制、是否打击供应商竞争积极性、是否对消费者可获信息及其选择有限制等视角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标准优化提出建议。
刘志强[10](2018)在《我国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以市场主体责任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政府为解决药品安全问题,采取了修改法律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力度等多项措施,但由于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一些根本问题,导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动力不足,药品安全问题依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药品安全立法的关键时期,本文力图从分析药品安全市场主体法律责任制度入手,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找出我国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建议,以供药品立法部门和专业人士决策时参考。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下内容:首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相关理论,揭示了药品安全有别于其他安全的特殊性,从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相关概念厘定出发,阐述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结构、特征、功能等基本理论。其次,通过语义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分析了我国药品安全责任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为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我国药品安全方面市场失灵的根源在于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一是从总体上看,我国长期以来在药品安全管理方面,偏重于行政责任,而对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重视不足,对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药品安全监管的效果。二是从具体的法律责任设置方面看,在行政责任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假劣药品责任划分不合理、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足、未落实关键责任人责任、激励机制不够合理;在刑事责任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刑事责任在药品安全中的作用发挥不足、《刑法》对药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不完善;在药品安全侵权责任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药品缺陷界定标准不合理、损害赔偿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上述问题削弱了法律制度在打击、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效果,企业守法动力不足,致使我国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再次,通过文献研究法对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总结了发达国家药品监管法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特点。最后,通过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议是: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行政责任,强化药品安全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侵权责任。本论文的主要创新如下:一是本文以系统论为导向,将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看作是一个由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综合体系,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以市场主体在药品安全中的法律责任为主线,较为系统的阐述了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结构、特征、功能等基本理论,补充了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研究方面的理论空白。二是系统而全面地分析了国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经验以及我国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思路和具体措施,突破了当前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的不足。三是本文针对我国药品安全领域资格罚制度的不足,借鉴美国从业禁令制度,提出了扩大资格罚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资格罚的执法主体、责任主体、处罚范围、处罚幅度、自由裁量、信息公开、资格罚的终止、违反资格罚的制裁措施等内容的建议;四是通过比较中国和发达国家药品监管法律责任中从重以及免责情节的设置,分析了在我国药品监管法律责任设计中激励机制的不足,提出改进当前行政法律责任激励机制的具体建议;五是通过比较我国与发达国家药品安全刑事责任设立方面差异,分析了我国药品安全刑事责任的不足,提出了重构刑事责任体系的路径。从责任主体角度看,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包括市场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两个方面,二者对于药品安全都至关重要,但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本文只探讨了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而对于政府监管责任有待于后续研究。
二、广告:没有质量标准的行业——简析现行的广告效果的测定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告:没有质量标准的行业——简析现行的广告效果的测定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2 药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 |
2.1 药品安全与监管的内涵 |
2.1.1 药品安全的定义 |
2.1.2 药品安全监管的界定 |
2.1.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
2.2 药品安全态势的实证考察 |
2.2.1 基于药害事件典型案例的分析 |
2.2.2 基于政府检查监测数据的分析 |
2.2.3 基于消费者问卷调查的分析 |
2.2.4 药品安全总体态势 |
2.3 本章小结 |
3 药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3.1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3.1.1 药品安全外部性理论 |
3.1.2 药品安全内部性理论 |
3.1.3 药品安全供求中的成本收益 |
3.2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管理学基础 |
3.2.1 官僚制理论视野下的药品安全 |
3.2.2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下的药品安全 |
3.2.3 治理理论视野下的药品安全 |
3.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社会学基础 |
3.3.1 风险社会中药品安全风险放大 |
3.3.2 社会规范的缺失诱发药品风险 |
3.3.3 企业的越轨行为引发药品风险 |
3.4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学基础 |
3.4.1 适度干预与药品安全 |
3.4.2 社会本位与药品安全 |
3.4.3 实质正义与药品安全 |
3.5 本章小结 |
4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4.1 药品安全监管权的配置 |
4.1.1 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垂直、分类走向分级、统一 |
4.1.2 新时期“三合一”背景下的药品安全监管权配置 |
4.1.3 药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的缺陷 |
4.2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框架 |
4.2.1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从单一走向完善 |
4.2.2 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4.2.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
4.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执行 |
4.3.1 建立贯穿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监管网络 |
4.3.2 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事中干预机制 |
4.3.3 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事后应对机制 |
4.3.4 药品安全执法过程中的困境 |
4.4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适用 |
4.4.1 药品安全的刑事处罚 |
4.4.2 药品安全的民事救济 |
4.4.3 药品安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 |
4.5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遵守 |
4.5.1 药品企业对法律的遵守 |
4.5.2 行业协会对法律的遵守 |
4.5.3 药品安全守法过程中的困境 |
4.6 药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监督 |
4.6.1 药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 |
4.6.2 药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困境 |
4.7 本章小结 |
5 国外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5.1 奉行多元主义的美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1.1 集中监管的美国药品监管机构 |
5.1.2 风险立法的美国药品监管制度 |
5.1.3 多元合作的美国药品监管模式 |
5.2 强调多元统一的欧盟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2.1 分级监管的欧盟药品监管机构 |
5.2.2 统一立法的欧盟药品监管制度 |
5.2.3 统一灵活兼具的欧盟药品监管模式 |
5.3 主张法团主义的英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3.1 多元监管的英国药品监管机构 |
5.3.2 柔性立法的英国药品监管制度 |
5.3.3 政社合作的英国药品监管模式 |
5.4 奉行国家主义的德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4.1 联合监管的德国药品监管机构 |
5.4.2 以责任立法为主的德国药品监管制度 |
5.4.3 强调政府干预的德国药品监管模式 |
5.5 强调政府主导的日本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5.1 整体监管的日本药品监管机构 |
5.5.2 严格立法的日本药品监管制度 |
5.5.3 主张政府干预的日本药品监管模式 |
5.6 国外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6.1 国外药品监管法律制度之比较 |
5.6.2 对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6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 |
6.1 药品安全监管权配置之变革 |
6.1.1 借鉴各地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经验 |
6.1.2 构建科学合理的药品监管体制 |
6.1.3 优化药品监管体制的运作机制 |
6.2 药品安全监管之科学立法 |
6.2.1 明确立法价值取向 |
6.2.2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
6.2.3 完善药品标准体系 |
6.2.4 健全药品责任体系 |
6.3 药品安全监管之严格执法 |
6.3.1 健全药品安全事前预警制度 |
6.3.2 完善药品安全事中干预制度 |
6.3.3 优化药品安全事后应对制度 |
6.4 药品安全监管之公正司法 |
6.4.1 健全药品安全刑事处罚制度 |
6.4.2 完善药品安全民事救济制度 |
6.5 药品安全监管之自我规制 |
6.5.1 提高药品企业自律能力 |
6.5.2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6.5.3 培育企业社会责任软法规制机制 |
6.6 药品安全监管之社会共治 |
6.6.1 树立多元主体共治理念 |
6.6.2 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
6.6.3 发挥舆论媒体监督作用 |
6.6.4 强化消费者组织监督力量 |
6.6.5 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共治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语 |
7.1 主要发现 |
7.1.1 宏观制度环境:市场与制度反向演进 |
7.1.2 中观制度环境:医药产业上下游错位 |
7.1.3 微观制度环境:主体多元诉求复杂 |
7.2 政策建议 |
7.2.1 体制变革:构建纵向分级、横向整合的监管体制 |
7.2.2 法制变革:构建效率和安全相平衡的监管法制 |
7.2.3 机制变革:构建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运行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我国药品安全状况及规制调查问卷 |
B.我国药品安全状况及规制调查报告 |
C.我国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目录 |
D.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E.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3)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平台竞争的经济基础 |
(一)平台的概念与双边市场理论 |
(二)平台的特征:市场力量形成的基础和机制 |
1.网络效应 |
2.规模效应 |
3.多归属可能性和锁定效应 |
(三)小结 |
二.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逻辑起点:界定相关市场 |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传统方法 |
1.需求替代性分析 |
2.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Test)和生产转换灵活性 |
3.传统方法面临的瓶颈 |
(二)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修正 |
1.修正的假定垄断者测试 |
2.双边市场中两个市场之间的关联性:一个整体的平台市场VS各边分别界定相关市场 |
(三)小结 |
三.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方法和标准 |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传统理论 |
1.市场力量理论和支配地位的本质 |
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传统方法 |
3.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
(二)平台市场的新态与传统方法面临的困境 |
1.新的市场力量表现形式 |
2.市场份额的作用弱化 |
3.新型市场进入壁垒产生 |
(三)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改进和新标准 |
1.市场份额计算方法的改进 |
2.引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新标准: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
3.小结 |
(四)我国《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的改变及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品牌故事的形象写真与视觉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
一、故事与品牌之间渊源 |
(一)探索故事的本源 |
(二)追溯故事塑造品牌的有效性 |
二、故事传递品牌文化价值 |
(一)确立传达品牌理念的故事主题 |
(二)组织传达品牌理念的故事内容 |
(三)塑造有吸引力的故事结构 |
(四)从故事属性分析品牌故事特征 |
三、故事在品牌形象塑造中的应用方法 |
(一)系统化解读品牌形象塑造 |
(二)品牌形象传递品牌精神 |
(三)塑造故事化品牌的方法与原则 |
四、品牌传播途径之视觉叙事 |
(一)视觉叙事传播定义 |
(二)符号叙事行为 |
(三)图像叙事行为 |
(四)绘本叙事行为 |
(五)色彩叙事传播 |
五、故事化实践案例解读与实践创作 |
(一)故事在品牌符号设计中的应用 |
(二)故事在品牌颜色设计中的应用 |
(三)故事在品牌图像设计中的应用 |
(四)故事在未来品牌经济中的创新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图片索引 |
附录A 关于受众对故事主题应用关注度的实验问卷 |
附录B |
(5)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7)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现状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立题背景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
2.1 飞行检查 |
2.1.1 飞行检查定义 |
2.1.2 飞行检查发展历程 |
2.1.3 飞行检查原因统计 |
2.1.4 飞行检查发现严重问题品种分布 |
2.1.5 飞行检查生产企业发现的典型问题 |
2.1.6 飞行检查效果评价 |
2.2 国家药品抽验 |
2.2.1 药品抽验定义与分类 |
2.2.2 药品抽验历史沿革 |
2.2.3 药品抽验依据及意义 |
2.2.4 药品抽验工作程序及内容 |
2.2.4.1 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 |
2.2.4.2 抽样及样品确认工作 |
2.2.4.3 检验分析及报告书传递 |
2.2.4.4 药品质量公告 |
2.2.5 国家药品抽验总体情况统计 |
2.2.6 国家药品抽验探索性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
2.2.7 国家药品抽验效果评价 |
2.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
2.3.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定义 |
2.3.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展历程 |
2.3.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意义 |
2.3.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 |
2.3.5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统计 |
2.3.6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效果评价 |
2.4 药品投诉举报 |
2.4.1 药品投诉举报定义 |
2.4.2 药品投诉举报发展历程 |
2.4.3 药品投诉举报途径 |
2.4.4 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
2.4.5 药品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
2.4.6 药品投诉举报数据统计 |
2.4.7 药品投诉举报效果评价 |
2.5 其他监管措施 |
2.5.1 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主要政策 |
2.5.2 药品标准 |
2.5.3 专项行动 |
2.5.4 创新监管形式 |
2.5.5 应用效果评价 |
第三章 中美两国药品安全监管方式比较 |
3.1 美国药品主要监管方式 |
3.1.0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
3.1.1 信息公开 |
3.1.2 cGMP检查 |
3.1.3 风险管理 |
3.1.4 法律法规 |
3.1.5 配套指南 |
3.1.6 药品标准 |
3.1.7 应用效果评价 |
3.2 中美两国药品安全监管方式对比 |
3.2.1 监管主体比较 |
3.2.2 监管依据比较 |
3.2.3 监管信息公开比较 |
3.2.4 监管运行机制比较 |
第四章 针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思考和建议 |
4.1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指南 |
4.2 建立药品市场健康发展机制 |
4.3 遏制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
4.4 拓展假劣药品监测能力和信息公开渠道 |
4.5 提高药品监管队伍整体素质 |
4.6 开展监管政策研究 |
4.7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4.8 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社会共治能力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8)陕南油纸伞历史文化与传统制作工艺复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趋势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体系 |
五、研究思路、方法与三大难题 |
六、研究的理论视角与创新之处 |
第1章 陕南油纸伞的历史空间分布、匠人主体与行业组织 |
1.1 陕南油纸伞的历史空间分布 |
1.1.1 伞的历史流变 |
1.1.2 油纸伞在陕南的历史空间分布 |
1.2 汉阴油纸伞的历史源起与匠人主体 |
1.2.1 源起于技艺移民 |
1.2.2 生发受自然条件护佑 |
1.2.3 孙氏伞匠家族记忆再现汉阴油纸伞历史 |
1.2.4 民国档案中的油纸伞匠铺历史残片 |
1.3 汉阴雨伞社的行业组织 |
1.3.1 印章更迭见证汉阴雨伞社组织变迁 |
1.3.2 汉阴雨伞社组织成员考略 |
1.3.3 汉阴雨伞社砍竹运输路线暗合古商道 |
1.3.4 伞社皮纸供应的地方性发展与退化 |
1.4 小结:传统手工业生产与传习方式变迁 |
第2章 基于文献的陕南油纸伞社会记忆 |
2.1 档案文献中的油纸伞记录 |
2.1.1 陕南地方档案: 油纸伞的生产规范与质量评定标准 |
2.1.2 陕南地方档案: 油纸伞的产销记录 |
2.2 民国广告文献中的伞业贸易及手工业变迁 |
2.2.1 民国报纸广告作为镜像媒介 |
2.2.2 民国报纸上的油纸伞广告样本分析 |
2.2.3 油纸伞广告镜像民国商贸盛况 |
2.2.4 油纸伞广告镜像民国商业设计 |
2.2.5 油纸伞商贸盛景中的手工业社会变迁 |
2.3 近代油纸伞商标图像文献中的社会记忆 |
2.3.1 油纸伞商标图像文献 |
2.3.2 近代油纸伞商标及其竞争记忆 |
2.3.3 油纸伞商标的图像语义与社会记忆 |
2.4 小结: 手工业生产的不平衡与多元特性 |
第3章 陕南油纸伞传统制作工艺复原 |
3.1 传统制伞材料再造 |
3.1.1 柿子油 |
3.1.2 桐油 |
3.1.3 头发绳 |
3.2 传统制伞工艺复原 |
3.2.1 备料 |
3.2.2 伞骨 |
3.2.3 伞键 |
3.2.4 伞托 |
3.2.5 组装 |
3.2.6 网伞 |
3.2.7 糊伞 |
3.2.8 晾伞 |
3.2.9 扣扎 |
3.2.10 伞杆 |
3.2.11 上油 |
3.2.12 渡伞,成器 |
3.3 传统制伞工艺原理分析 |
3.3.1 自然的立场: 油纸伞中的竹骨担当 |
3.3.2 科学的立场: 油纸伞结构设计 |
3.3.3 地域的立场: 油纸伞制作工艺差异 |
3.4 小结: 陕南油纸伞传统制作工艺复原的技术路径 |
第4章 陕南油纸伞文化及工艺复原的当代价值 |
4.1 文化符号: 器物的逝去与再生 |
4.2 记忆留存: 历史记忆的危机与转化 |
4.3 实验作品: 虚拟现实技术作为油纸伞记忆存储的媒介 |
4.4 工匠精神: “传统”与“现代”的和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陕南油纸伞工匠及家庭谱系调研表 |
附录二: 陕南油纸伞工匠照片 |
附录三: 2016-2018年田野调查进程 |
附录四: 工匠访谈手稿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从审查标准优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解读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二)公平竞争审查概念解析 |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之功能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现状 |
(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的现行标准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之困境 |
(三)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中标准优化的必要性 |
三、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考量因素 |
(一)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市场结构因素 |
(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市场行为因素 |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市场绩效因素 |
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对策 |
(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宏观策略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的微观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以市场主体责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国外研究 |
1.2.2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国内研究 |
1.2.3 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本研究的切入点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理论诠释法 |
1.4.5 语义分析法 |
1.5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二章 章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的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的解释与界定 |
2.1.1 责任 |
2.1.2 法律责任 |
2.1.3 药品安全 |
2.1.4 药品安全市场主体法律责任 |
2.1.5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 |
2.2 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的结构 |
2.2.1 行政责任 |
2.2.2 刑事责任 |
2.2.3 侵权责任 |
2.2.4 不同责任的关系与比较 |
2.3 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的特征 |
2.3.1 惩罚的严厉性 |
2.3.2 责任的多重性 |
2.3.3 以维护公众健康为目标 |
2.4 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的功能 |
2.4.1 惩罚功能 |
2.4.2 救济功能 |
2.4.3 预防功能 |
2.5 相关理论 |
2.5.1 法经济学理论 |
2.5.2 行政双罚制理论 |
第三章 我国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药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设立与问题 |
3.1.1 行政责任的设立 |
3.1.2 行政责任方面的问题 |
3.2 药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设立与问题 |
3.2.1 刑事责任的设立 |
3.2.2 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 |
3.3 药品安全侵权责任的设立与问题 |
3.3.1 侵权责任的设立 |
3.3.2 侵权责任方面的问题 |
3.4 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的法律责任分析 |
3.4.1 事件回顾 |
3.4.2 法律责任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达国家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
4.1 发达国家药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的设立及其特点 |
4.1.1 美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的设立 |
4.1.2 德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的设立 |
4.1.3 日本药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的设立 |
4.1.4 发达国家药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的特点 |
4.2 发达国家药品侵权责任的设立及其特点 |
4.2.1 美国药品侵权责任的设立 |
4.2.2 德国药品侵权责任的设立 |
4.2.3 日本药品侵权责任的设立 |
4.2.4 发达国家药品侵权责任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议 |
5.1 基本思路 |
5.2 具体建议 |
5.2.1 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行政责任 |
5.2.2 强化药品安全刑事责任 |
5.2.3 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侵权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附录 |
学位论文自愿预先检测申请表 |
四、广告:没有质量标准的行业——简析现行的广告效果的测定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刘琳. 重庆大学, 2020
-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3]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研究[D]. 张馨. 南京大学, 2020(04)
- [4]品牌故事的形象写真与视觉叙事研究[D]. 杨利娜.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5]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6]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7]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现状与思考[D]. 王宏伟. 延边大学, 2019(01)
- [8]陕南油纸伞历史文化与传统制作工艺复原研究[D]. 王秀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9]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从审查标准优化的视角[D]. 刘有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以市场主体责任为视角[D]. 刘志强. 沈阳药科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