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论文文献综述)
杨春学[1](2021)在《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主旨在于提炼自由主义的共识,分析和比较自由主义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用它们来识别历代主流经济学派在意识形态类型上的差异;展示这些意识形态类型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式,包括与之对应的政策倾向、理论结构及其特设。这些学派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辩护者,脱胎于各自时代的历史困境。它们的理论既受相应的自由主义类型的影响,本身又是构成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哲学基础,喊着"自由放任"的口号,赞美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有限政府,为资本冲破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而摇旗呐喊。信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派,举着实现"积极自由"的旗帜,力图改革自由资本主义,解决自由巿场内生的贫富悬殊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则力图回归"消极自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广泛的干预,倡导最小政府,力主"重塑自由巿场"。这些学派都曾对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其自身的限度,既因为经济理论与政治实践存在天然的差距,也因为理论自身存在内在缺陷。
王滢波[2](2020)在《数字经济:收益递增与非均衡》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学家应该放弃对于市场的完美幻想。市场是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并不完美。市场失灵不仅仅体现在科斯所谓的外部性上,它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总会造成严重的垄断和贫富差距,原因正在于市场是收益递增,而非收益递减的。政府的职能边界也不应仅仅限定在明晰产权上。收益递增才是经济增长的根源。垄断和增长是同时出现的,没有垄断就没有超额利润,就没有资本积累,也就没有创新和发展。收益递减从来只是技术中性前提下的一种假设,而非现实。自由竞争从来就不存在,均衡更是水中镜花。传统的均衡经济学研究的是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问题,即在技术水平不变和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条件下如何最大化产出,本质上是一种存量和静态经济范式。这两个约束条件才是导致收益递减的前提。但事实上,这两个约束条件都只是假设,并非事实。一方面技术进步在持续加速,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稀缺资源对于经济增长的限制越来越低。均衡经济学隐含的一个结论是经济的增长是有天花板的,一定会受到自然资源禀赋的限制。但事实上,如果我们将经济理解为信息处理系统,那么其增长可能是没有尽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甚至我们未来可以再造原子,我们将面临一个没有增长极限的经济体系。这也就意味着均衡经济学的两个约束条件都不再成立。约束条件的变化也意味着收益递减并不成立,收益递增才是真实世界的规律。斯密其实已经观察到了收益递增和增长之间的关系,只是他没有理顺其中的逻辑关系。斯密指出,技术进步和分工会导致收益递增和垄断,他同时也指出,分工是效率的来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显然,收益递增、垄断和增长是同时出现的,三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我们可以帮助斯密厘清其中的逻辑链条:即分工和技术进步导致垄断,垄断产生利润,利润促进创新,创新促进增长。这才是斯密分工理论背后的核心逻辑所在,其背后隐含的逻辑是市场并不完美。然而,对于市场的信仰使得斯密陷入了两难。他自己显然也没有意识到他这两个观点之间的矛盾所在。马歇尔的聪明之处在于他有意识地摒弃了斯密理论中和市场有效性相矛盾的分工和收益递增理论,但同时他也放弃了对于经济增长的研究。他完全忽视了技术进步与分工,建立了一套静止的没有增长的均衡理论。在马歇尔收益递减的均衡世界里,没有利润,没有分工,没有技术进步,没有垄断,也就没有创新和增长。自从马歇尔均衡理论建立以来,经济学家唯一的任务就是证明市场的有效性,因为市场能够自行解决一切问题,是最完美的资源配置手段。科斯提出了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但却指出错不在市场,而在于产权的不明晰。只要产权明晰,市场仍然可以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凯恩斯事实上创造了一种新的经济学理论,他认为市场并不会自发实现均衡,但是他仍然关注的是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避免因为预期变动导致生产的大起大落,而非核心的增长问题。直到杨小凯才重新延续了斯密有关分工的理论脉络,经济增长的问题才重新回到经济学家的视野。然而,遗憾的是,他虽然承认收益递增,但却不敢质疑均衡理论及其背后的自由主义思潮,他只看到了收益递增会导致垄断,却没有意识到分工导致的收益递增才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而是建立各种莫须有的约束因素,试图在马歇尔的均衡框架中来解释收益递增问题。市场从来不完美,自由主义也非解决一切问题的良药,然而要承认这一点却需要极大的勇气。经济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经济增长表现为信息处理能力的上升。数字经济和传统经济最大的差别在于信息处理方式的不同,也就是人脑和电脑的差别,或者说是原子和比特的差别,具体而言,可总结为以下三点:发展速度从线性到指数,技术打破了自然资源对于增长的限制;资源从稀缺到冗余,边际成本趋近于零;从分隔走向连接,外部性越来越高,边际收益越来越高。全球经济正在向数字经济迁移,数字经济的占比越来越高。传统经济的数字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传统的GDP统计方式大大低估了数字经济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数字技术不仅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竞争力和经济增长驱动力,而且正在成为比肩于劳动力和资本的新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动力,使得经济持续加速增长。收益递减成立的前提是技术外生以及实物资源不可再生所导致的不可再生性。最初的收益递减来自于对于农业的观察,土地的肥力是有限的,随着人力投资的增加,土地的产出一定是边际收益下降的。但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实物资源对于增长的限制,使得收益递减不再成立,具体而言可归为以下三个原因:1.技术打破了自然资源对于产能的限制;2.技术的边际成本趋近零;3.技术具有更强的外部性,边际收益为正。显然,经济中存在着两个相反的趋势,一个是不可再生的原子经济所导致的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一个是比特经济所导致的边际收益递增的趋势。当技术进步缓慢,收益严重依赖于土地等天然资源时,经济就会呈现出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例如传统的农业、建筑业、矿业,这正是马歇尔观察到的现象;相反,当技术进步突破了自然资源的局限,当土地等实物资源在整体收益中占比越来越低时,经济就会呈现出收益递增的趋势,例如数字经济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这是当下正在发生的现象。未来,如果技术进步发展到能够再造原子的程度,那么不可再生性也将不复存在,边际收益递减的因素就会完全消失,那也意味着经济发展不再受到自然资源的约束,增长的空间将被完全打开,收益递增将越来越普遍。收益递增意味着不存在所谓最优的均衡状态,马歇尔均衡不再成立。由于技术不存在不可再生性,边际成本会持续下降,边际收益则会持续上升。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点不复存在,最优产量和最优市场份额以及企业之间的竞争均衡也不再存在。收益递增意味着赢者通吃,规模越大,价格越低。通过创新和技术的快速迭代建立不可逾越的竞争优势,并快速占领市场已经成为厂商唯一的竞争策略。打破这种循环的唯一途径是更高维度的创新。经济更多地呈现出创新-垄断-更高维度的创新-破坏性颠覆的动态迭代过程,而非静态的均衡过程。技术进步加速也大大降低了经济长期停滞的风险。收益递增意味着增长带来更多增长,技术进步和创新速度不断加快,经济增长呈现持续加速的态势。随着诸如人工智能等技术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经济的周期性正在下降,经济长期停滞的风险大大下降。只有在经济停滞,技术进步缓慢的背景下,经济才会呈现明显的周期性。凯恩斯所谓的投资和储蓄的均衡,预期导致消费倾向的下降只适用于没有技术进步的“短期”。凯恩斯对此从不否认,正如其所说,“长期来看我们都会死的”,但是技术的加速进步已经将其认为的所谓“长期”变为了“短期”,技术进步已经成为了对抗经济衰退的最重要工具,传统的货币和财政工具更像是在技术停滞状态下为了避免因预期波动导致经济衰退而打的强心针,虽然短期看似有效,但从来都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从来都是供给创造需求,而非相反。技术进步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收益递增意味着收入差距呈现“马太效应”,而非均衡经济学所谓的“涓流效应”。库兹涅兹所谓的人均收入倒U型曲线只是人类贫富差距扩大浪潮中一个美丽的意外。技术一方面推动了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不平等,而且日甚一日。收益递增也意味着纯粹的自由竞争并不存在,先发优势至关重要。最初微弱的优势很快就会变成严重的路径依赖,后发国家要想完成对先发国家的超越,只能依靠更高维度的创新和产业政策。鉴于创新的不确定性,强力产业政策和幼稚产业保护可能是后发国家迫不得已的选择。日本、韩国和中国的高速发展证明了产业政策的有效性。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国家之间争夺科技制高点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贸易冲突和摩擦会持续加剧。技术进步导致收益递增已经成为普遍共识,但是对于收益递增的研究仍处于萌芽期,面临着不少困难,具体可归结为以下三点:1.思维惯性。技术的加速发展只是最近几十年的现象,人们在心理上还处于传统思维的惯性作用下,没有充分认识到技术进步正在持续加速,收益递增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而是仍然将技术视为经济增长的外部性因素,很多人对于技术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依然充满怀疑;2.机械物理学范式的束缚和数学方法上的困难。均衡经济学诞生的时期,牛顿物理学大行其道,将经济学发展成为像物理学一样的硬科学成为经济学发展的唯一目标,而只有均衡系统才能实现精确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收益递减成为均衡经济学大厦最坚实的基础,而收益递增则面临数学方法上的困难。虽然很多经济学家都观察到了收益递增现象,但是收益递增会导致一个不可预测的复杂系统,无法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表达,构造一个类似于收益递减理论的完美体系。收益递增使得经济系统更加类似于自然界的进化选择,具有不可预测性,也使得诸多经济学家望而生畏;3.自由主义信仰的约束。虽然有些经济学家承认收益递增,但却不敢推翻马歇尔的均衡范式,原因在于市场的有效性和被奉为圭臬的自由主义信仰息息相关。收益递增意味着不存在理论上的最优状态,哲学观上要突破自由主义的僵硬框架,追求建立更具弹性的社会和经济机制。绝对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将导致灾难。绝对的平等就是最大的不平等。绝对的自由主义会导致绝对的贫富差距,从而孕育出对于极度平均主义的渴望,这正是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前提。绝对的平均主义会导致绝对的贫困,触发绝对的自由主义,这正是计划经济崩溃的根源。对于完美状态的追求往往会走向反面。接受不完美才能长治久安。可行的目标是追求建立更具弹性的经济体制,使得资源能够根据需要在市场和政府中间更加灵活地进行调配。研究范式上应该突破机械物理论的束缚,打破单一的数学逻辑,寻求生物演化逻辑的支持,以复杂系统的视角来看待和研究经济。
张俊发[3](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曹金娅[4](2020)在《专利商业维权损害赔偿之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专利商业维权通过委托授权,针对某一特定地区或全国范围内侵权产品的终端销售商,模板化地提起大量维权诉讼。其批量诉讼在取证策略上存在明显的取证方式单一、索赔依据不明确的特点。专利商业维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对其的评价大相径庭,长期争论无果甚至降低了各界对这一问题探讨的热情。但专利商业维权现象是现实存在的,且有日益加剧之势,对其探讨于今日依旧是有益的。从专利商业维权损害赔偿实证角度看,专利商业维权虽然隐含道德危机,但同样具有现实意义和合理性,主导方面也尚未表现出明显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积极看待,以适当的司法应对策略妥善引导,而非一味打压,或一味纵容。专利商业维权的营利性主要通过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来实现,因此可以说专利商业维权是特定损害赔偿制度之下的产物。通过对近三年(2017-2019年)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个省市相关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专利商业维权案件一律采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单一。而不同人民法院在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额时的参考因素也不尽相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但是专利商业维权尚未发展至不可控程度,未表现出明显的消极方面,司法应对的整体姿态也是恰当的,因此无需构建全新的专利商业维权损害赔偿制度,而仅需着眼于目前制度中相关方面的优化。在所失利润、违法所得、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定赔偿这一酌定方法中,法定赔偿是现阶段以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专利商业维权案件损害赔偿额确定的主要方式。为适用司法实践的需求,完善法定赔偿制度,明确法定赔偿应当坚持全部赔偿原则,严格仅侵犯权利人许诺销售权时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明标准,完善法定赔偿限额以外判赔规则,细化法定赔偿额确定的参考因素等具有现实意义。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专利商业维权案件中人民法院针对合理开支的判赔同样会影响维权人诉讼的提起与否。专利商业维权案件中存在合理开支重复计算,酌定标准模糊,人民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合理开支承担态度不一等问题。因此需明确专利商业维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承担维权人合理开支时,应当遵循证据合理确定,多案开支合理分摊原则。同时,为防止专利商业维权人为牟取利益在诉讼中采取不当行为,还应因地制宜,建立美国式的合理开支移转制度,在特定情形下,由败诉原告承担胜诉被告的合理开支。
陈浩[5](2019)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高水平贸易规则,构建具有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使其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引擎。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明确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通过要素禀赋、全球价值链等理论找到自由贸易港能够聚集国内外优质要素的经济学寓意。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比较以及对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汉堡、利物浦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经验和世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梳理,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差异化发展的模式,重点提出海南建设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路径,探索金融、大宗商品、内陆等不同类型自由贸易港模式。本文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本文沿着“提出问题——理论研究——提出观点--经验借鉴——实践探索—归纳观点”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内容共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基础、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等内容。本章内容属于提出问题部分。第二章是“自由贸易港理论基础”,通过要素禀赋理论、“守夜人”、“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成长阶段、政府管制理论、全球价值链、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试图探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经济学基础。本章内容属于理论研究部分。第三章是“自由贸易港分析”,界定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以及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本章内容属于提出观点部分。第四章是“全球着名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通过梳理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和中国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等“综合服务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介绍TPP、CPTPP、欧盟海关一体化、欧日经济伙伴协定和中国智利自贸升级协定相关情况,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树立国际标准,争取建设成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第四和第五章的内容属于经验借鉴。第六章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从推动消费、服务业、营商环境、金融开放、房地产、人员流动等方面重点探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点,并浅谈其他内陆型、战略型和特殊功能型自由贸易港的构想设计。本章内容属于实践探索部分。第七章是“结论与讨论”,归纳本文研究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探讨本文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该领域研究提出构想。本章内容属于归纳观点部分。本文认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意义重大。一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下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必然。二是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货物服务人员高度自由流动的地区,但也存在发展腹地狭窄、本地产业薄弱、政府角色弱化等缺陷。三是从经济学上讲,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准入壁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规划和法治引导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发挥制度设计优势,提高改革效应。四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要特色化发展,既要借鉴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成熟经验,又要支持海南根据自身特色建设服务型自由贸易港,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最高水平的开放。本文创新点一是提出如何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中国特色”。主要特点包括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以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为核心、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扬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等;二是通过分析逆全球化的原因,提出全球价值链既体现经济价值,又兼顾社会价值。所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既要围绕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趋势,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全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深度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制度保障,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也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全球市场的单一化分割,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本垄断,推动全球价值链向着普惠、共享的方向改革,体现制度优越性保障公平;三是梳理TPP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不仅要实现货物、资本、人员便利化流动,更要推动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管晓薇[6](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袁波[7](2019)在《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运营和竞争的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或者使用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引起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大数据的商业应用不仅有助于经营者从事卡特尔等传统垄断行为,更是催生出不当收集或者处理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特殊问题,这给传统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实体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亟须从理论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本文主要结合既有反垄断实践,紧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就大数据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具体规则和分析框架的挑战与制度因应进行探讨,力图破解反垄断法在大数据领域适用的难题,并对学界就此存在的混论认识和激烈争论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此乃对大数据的一般理解,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将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界定为:海量数据集合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体;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诞生了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即用户、用户数据、网络服务质量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正反馈效应,其代表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特质;大数据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法律属性,收集和使用数据受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的约束,大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分配尚存争议,但在现实中往往为数据控制者所享有,这使得大数据足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之于市场竞争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当下,国内与此主题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较为缺乏,从OECD、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布的研究报告及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看,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仍需回归到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算法的商业应用为共谋创造出有利的市场条件,在算法的助推下,竞争者之间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更为高效和便捷,由此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它相比于一般卡特尔更为隐蔽且难以察觉;按照算法类型以及算法在共谋中所起的作用,数字化卡特尔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和“自主”型四类,前面两类归类为协同行为,其发生概率最大。而后面两类则属于默示共谋,目前尚未被发现;就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而言,主要法域或者有过实践探索,或者现行法足以规制此类行为,而我国则需在《反垄断法》总则中增设一条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摒弃“有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协同行为构成要件,更加注重对行为证据和经济证据的考察,以此达致规制目的。此外,执法机构还可利用大数据挖掘创新市场监管新方式。数据虽然具有非排他性,但可被排他性地收集和使用,因而不能径直推定数据控制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数据是否单独许可或者转让,数据分为“自用型”数据和“他用型”数据,涉及两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分开进行,前者侧重于分析数据之于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的影响,而后者首先要界定相关数据市场,即从在线数据与离线数据、设备数据的区隔以及细分在线数据市场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其后再依据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数据大都是副产品,大数据领域可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必需数据”的构成要件有三:数据不可或缺且难以被复制、拒绝开放共享可能消除下游市场有效竞争及缺乏拒绝开放共享数据的正当理由;不当收集和控制数据可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但须回归到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可将其定性为过高定价或者新型剥削性滥用行为。既有营业额申报标准无法涵摄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这极有可能导致后者游离于反垄断监管之外,有必要增设交易规模标准;从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践看,该等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仍需从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封锁效应三个层面展开,考察重点应放在所涉数据的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上;数据封锁是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最有可能引致的竞争损害,对此需以行为性救济为先,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的规则;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涉及隐私问题,为防止反垄断法被泛化适用,须明确只有隐私保护受损归因于竞争损害时,方才将隐私问题纳入反垄断法分析。至于有隐私损害之虞的集中,可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于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学术界存在杞人忧天论和未雨绸缪论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不管是基于立论基础还是已有实践,杞人忧天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域外实务界并不认同,因而大数据领域反垄断问题需引起关注和重视;从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制度框架和分析方法上看,大数据尚不足以对反垄断法产生颠覆性影响。不过,须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调适的维度有三:一是将质量、隐私等非价格因素纳入消费者福利指标,二是把相关数据市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新维度,三是对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从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制度诉求、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争角度看,亟待推出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中国方案”,对此制定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该指南应包含概念界定、一般问题及三类垄断行为的分析指引等内容。
肖蓉[8](2019)在《基于空间交易成本的城市中心结构演化研究 ——以南京新街口为例》文中提出人造空间既是集体合作的产物,也是集体合作的工具。分工作为集体合作的内生属性,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降低交易成本。中心-边缘结构是分工的基本空间组织方式,所有分工主体对节省成本的需求最早引发人造空间的中心-边缘分化。分工也是一个组织结构,需要对剩余权的分配做出有效率的安排,而剩余权的分配方式反过来又会改变组织结构。连接、集聚、生产性组织的兼并拆分、共同体组织的第三方实施是降低空间交易成本的四种主要方法。城市作为最复杂的人造空间,上述四种方法与中心-边缘结构的相结合是提高城市分工效率的主要路径。论文从分工角度,以空间交易成本为关键变量,通过历史归溯,对中国次大陆上城、市的概念形成、关系演变提出新的解释性研究框架,从中考察南京空间组织中心变迁的脉络;然后采用量化分析工具,着重研究1998-2016年间南京城市在空间交易成本、劳动力分工、连接网络、商业集聚等方面的主要特征,据此考察新街口研究范围内共同体组织、生产性组织在空间利用上的主要特点。在历史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基于空间交易成本的城市中心结构演化机制。研究发现:中国次大陆的土地资源禀赋塑造了在集体内部、人际关系化交换为主的初始分工方式,剩余权的不对称分配是集体合作的核心问题,并为此发展出最早的组织工具和空间工具。对剩余权不对称分配的控制从一开始就与对定居空间组织中心的控制结合在一起。分工的规模、范围扩大需要改进组织工具和空间工具,剩余积累的主要来源也从土地逐渐转向商业,它们与中心-边缘结构相结合,衍生出中国次大陆特有的空间组织方式:城郭结构和行政等级化的城体系。工业化之前,城始终是集体合作的空间组织中心;城郭结构则是控制商业剩余权的空间工具,并在南京地区发展出规模最大的城郭空间。但是,商业财政分工的内在不稳定性最终阻碍了集体合作的分工深化。工业化在中国次大陆上的扩散意味着分工的范式转换,需要围绕工业分工进行空间重组,建立新的空间组织中心。作为工业后发国家,国内的集体合作不得不将全球化作为加入国际生产分工的时间窗口,路径选择“租界贸易-国有工业-进口替代+出口加工-离岸生产-互联网商业”。国内城市作为发展工业分工的主要空间载体,新空间组织中心的构建需要首先处理好与历史形成的城郭结构的关系。南京的新空间组织中心不仅未能跳出历史城郭,还因之与产业新区的空间联系松散,多中心结构发展缓慢表现为城市租金相对偏高。其次,新空间组织中心的形成是多元主体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在国内土地相对价格偏高的约束下,中央、城市两级政府对生产要素流动实行渐进式放松,并提供连接供给;国内外商人、城市有产者据此调整空间利用方式,塑造了当下南京新街口的空间组织特征。
陈苏[9](2018)在《产量预期、博弈能力与土地合约选择研究 ——基于20世纪三十年代卜凯农家调查数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在传统的社会里,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财富的主要源泉,更是政治、社会、经济的中心。井田制的瓦解,中国土地经济制度由此进入了私产的租佃制度,而真正意义上租佃制度得以快速发展并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则是从唐中后期两税法颁行开始,这也是中国经济在历史上长期领先于世界的重要原因。但是19世纪中后期,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农村经济的加速商品化,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乡村手工业凋敝以及社会网络统筹跨时期收入转移等风险分散机制逐渐失效,与此同时,因战争而缺乏对农田基础设施的投入,使得自然环境制约愈加突出,这些变化不仅没有动摇土地所有制,反而加剧了农村阶级的分化。租佃制度是造成农民贫困、农村衰弱的根本原因,实行“耕者有其田”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目的。然而,历史事实表明近代农业生产力并没有呈现衰退趋势,相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呈现发展与迟滞交替并存的局面。可见,土地租佃制度在资源配置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经济理论关于租佃制度下不同合约形式的资源利用效率问题争论已久,实际经验能够回答这一问题?而且在相类似的农业生产地区出现几种合约并存的现象,交易成本对其解释力不够,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结果?从租佃制度的演进过程来看,定额合约逐渐取代了分成合约并占主导优势,那么前者存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力求以地租为轴心,以经济学原理和工具对资源利用、配置、合约选择展开全方位的分析与解释。地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但也面临土地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主要来源是不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形下,地主与佃农之间为了地租而进行博弈,以追求各自收益最大化。地主将土地委托给佃农耕种,并与佃农签订合约,这种经济行为可能是在完全信息下完成的,也可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完成的。但只要佃农是风险中性的,博弈的最优选择为定额合约,地主的预期效用(收益)相等。若佃农是风险规避的,不完全信息下博弈的最优选择是分成合约。因此,只有当其中一方具有相对较强的谈判能力,那么土地合约就表现为对其有利的形式。基于理论分析,本文回顾了历史上土地租佃制度的变迁及其租佃形态特征,得到的结论是:自唐中后期以来,土地租佃制度的发展较为稳定。且当地租增值难以实现,即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使得粮食亩产上升缓慢或不变时,博弈能力是影响土地合约制度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唐中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再次快速发展,地主的博弈能力较强,所以土地合约制度表现为定额租制为主;北宋以后,地主的经济力量减弱,博弈能力下降,佃农的博弈能力上升,所以土地合约制度表现出分成租制为主。当地租具有增值的可能,即粮食亩产具有提高的潜力时,定额租制对地主和佃农都有利。南宋和清代前期就表现出了这一特征。在理论分析和历史回顾之后,本文围绕地租在资源利用中的经济功能、地租在风险条件下的不同合约形式以及地租增值情形下的合约形式。主要的实证内容和相关结论如下:研究内容一:分成合约与定额合约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问题。古典经济理论并没有将地租作为生产成本来看待,认为分成比例是由习俗决定的。本文对佃农模型进行了修正,将地租作为生产成本一部分,并将分成比例看作是每单位土地上其他要素投入量的一个函数,那么佃农受约束边际成本曲线发生了变化。在土地同质的情形下,以边际均等的原则来检验分成合约与定额合约资源利用是否具有效率。基于卜凯农家调查数据,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土地同质的条件下,分成佃农、定额佃农和自耕农的土地边际生产力并不存在显着差异,即分成合约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与定额合约相同。此外,土地边际生产力的相对差异,一方面导致土地租佃比率发生变化,另一方面通过租佃制度进行灵活的规模调整,进一步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研究内容二:风险规避、博弈能力与土地合约的选择风险规避定义,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理性的经济人倾向于较小的风险变化而不是较大的风险变化。随着主佃关系逐渐经济契约化,书面合约逐渐普遍,合约文书中常常附有“倘或年景歉收,悉照地方大例”、“无论年成好坏,均不得短少升合”等条款,这些条款是风险规避的地主和佃农,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可见,地主与佃农之间博弈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各自的最终均衡得益。基于此,本文以农户层面的生产系统风险指标衡量风险规避程度,以博弈地租率指标衡量主佃相对博弈能力。整理获得小麦产区5省12县的卜凯农家数据,并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风险规避程度越高,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分成合约。在风险规避下,博弈地租率越高,即地主博弈能力越强,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定额合约;反之,博弈地租率越低,即佃农博弈能力越强,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分成合约。研究内容三:佃农经营能力与定额合约的匹配在传统农业中,要实现劳动、土地和资本得以卓有成效地运转,从而推动农业的增长,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提供足够的激励效应。产权起核心作用,“有恒产者有恒心”。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与分成合约相比,定额合约下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佃农拥有完全剩余索取权,获得全部额外收益的经济激励。因此,合约演变的趋势是定额合约取代分成合约,在这种路径情境下,佃农需要提高自身能力从而强化这一选择的报酬递增机制。本文利用卜凯农家调查数据,实证结果表明:当风险较低时,随着佃农经营能力的增强,带来土地产出的增加,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定额合约。且在定额合约下,佃农更可能租入更大土地规模,而分成合约确实不利于土地资源配置到经营能力更高的经营者手中。总体上,存续两千多年的租佃制度是主佃双方的选择,为更自由的生产要素组合与更灵活的资源配置提供了基础。租佃形态的演进是地主与佃农长期动态博弈的产物,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地主与佃农基于均衡得益和效用最大化目标,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合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租佃形态逐渐形成了定额合约的路径依赖,相当一部分的土地由经营能力较强的佃农承租,这对当今土地流转具有启示意义。
赵玥[10](2017)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三,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三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三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三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三,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论文提纲范文)
(1)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意识形态与学说分类 |
(一)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 |
(二)基于思想“血缘”关系的分类图解 |
(三)基于“意识形态”的分类 |
(四)经济学中不同类型自由主义的分类和识别问题 |
二、自由主义及其三种历史形态 |
(一)概说 |
(二)自由主义的共识 |
(三)古典自由主义 |
(四)新自由主义 |
(五)新古典自由主义 |
三、《国富论》:设置为参照点的解释 |
四、古典经济学(1750—1870)与“自由放任” |
(一)自由放任 |
(二)重农主义 |
(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
1. 边沁:功利主义与“幸福计算” |
2. 马尔萨斯:人口论与贫困陷阱 |
3. 李嘉图:地租理论、比较优势原则和自由贸易 |
4. 萨伊定律 |
5. 约翰·穆勒:综合与折衷主义 |
五、新古典经济学(1871—1930)与“自由放任” |
(一)英国学派 |
(二)洛桑学派 |
(三)奥地利学派 |
1. 门格尔与方法论个人主义 |
2. 庞巴维克 |
六、“积极自由”与凯恩斯主义阵营 |
(一)“自由放任”的终结与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
(二)凯恩斯 |
(三)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派”) |
(四)后凯恩斯主义 |
(五)新凯恩斯主义 |
(六)最新的趋势:“新兴的新古典综合”? |
七、“消极自由”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 |
(一)芝加哥学派 |
1. 弗里德曼与货币主义 |
2. 卢卡斯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
3. 科斯与产权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 |
(二)布坎南与公共选择学派 |
(三)新奥地利学派 |
1.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温和派 |
2. 以米塞斯为代表的激进派 |
(四)弗莱堡学派(4)(freiburg school):一种变异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
八、重商主义:国家主义经济学 |
九、国家主义与德国历史经济学派 |
十、余论 |
(一)理念与实践的距离问题 |
(二)理念的阴暗面 |
(三)执念与政策方案的倾向 |
(2)数字经济:收益递增与非均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目的和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基本框架和主要观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基本框架 |
三、主要观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拓展研究方向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创新之处 |
三、今后拓展研究方向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收益递减理论综述 |
第二节 收益递增理论综述 |
第三节 数字经济研究综述 |
第四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从原子到比特–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差别 |
第一节 数字经济的定义和范围 |
一、经济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 |
二、数字经济是基于比特的信息处理系统 |
第二节 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差别 |
一、从线性到指数–技术进步持续加速 |
二、从不可复制走向无限复制-边际成本趋向零 |
三、从分隔走向连接-外部性导致的边际收益越来越高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正在成为主流的经济形态 |
一、全球经济正在向数字经济迁移 |
二、传统的GDP统计方法大大低估了数字经济的贡献度 |
三、企业大力投资于数字经济 |
四、人工智能正在成为比肩于劳动力和资本的新生产资料 |
第四章 收益递减还是收益递增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第二节 数字经济中收益递增成为普遍现象 |
第三节 技术进步是收益递增的原因 |
一、技术打破了自然资源对于产能的限制 |
二、边际成本趋近零,边际收益递增 |
第四节 收益递增始于何时 |
第五节 收益递增是增长的源泉 |
第五章 均衡还是非均衡? |
第一节 收益递增意味着以马歇尔范式为代表的微观均衡不再成立 |
一、技术进步加速使得马歇尔均衡不再成立 |
二、收益递增导致数字经济呈现显着的非均衡性 -- “赢者通吃” |
三、更高维度的创新成为打破原有收益递增循环的唯一手段 |
第二节 收益递增意味着长期停滞理论可能不再成立 |
一、收益递增意味着增长持续加速 |
二、技术进步大大降低了经济长期停滞的风险 |
第三节 收益递增意味着强烈的马太效应而非涓流效应 |
第四节 收益递增意味着完全的自由竞争从来不存在 |
一、路径依赖意味着必须不遗余力创新,占领科技制高点,取得先发优势 |
二、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只有依靠高维创新和改变规则才能打破既定的路径依赖 |
第六章 建立新的经济学范式已经刻不容缓 |
第一节 当前收益递增理论研究面对的难题 |
一、思维惯性 |
二、机械物理学范式的束缚和数学上的困难 |
三、自由主义哲学传统的束缚 |
第二节 哲学观上要突破自由主义的僵硬框架,建立更具弹性的机制 |
第三节 研究范式上要突破机械物理论的范式 |
第四节 研究目标要从静态最优化转向动态非均衡增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相关科研成果 |
后记 |
(3)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专利商业维权损害赔偿之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专利商业维权概述 |
第一节 专利商业维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专利商业维权的概念 |
二、专利商业维权的特征 |
三、专利商业维权与PAEs的异同 |
第二节 专利商业维权的价值判断 |
一、专业商业维权面临的质疑 |
二、专利商业维权合理性探究 |
第三节 专利商业维权的法律依据 |
第二章 专利商业维权案件损害赔偿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损害赔偿实证调查的缘由 |
第二节 样本选择及概况 |
第三节 专利商业维权案件总体判赔情况 |
一、损害赔偿一律采用法定赔偿且计算方式单一 |
二、总体判赔金额与判赔率均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 |
第四节 专利商业维权案件影响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 |
一、法定赔偿参考因素众多且缺乏统一性 |
二、同一地区人民法院系列案件裁判法定赔偿计算参考因素相似 |
第五节 专利商业维权案件合理开支判赔情况 |
第三章 专利商业维权法定赔偿制度优化 |
第一节 优化法定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
一、法定赔偿本身有其存在的制度合理性 |
二、法定赔偿制度满足了专利商业维权案件解决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法定赔偿的优化必须坚持全部赔偿原则 |
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整体遵循全部赔偿原则 |
二、仅侵犯许诺销售权的被告赔偿责任承担也应符合全部赔偿原则 |
三、低于法定赔偿限额判赔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
第三节 细化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
一、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普遍参考因素 |
二、法院基于专利商业维权案件特征而确定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 |
第四节 法定赔偿以外计算方法的适用情况 |
第四章 专利商业维权合理开支承担制度优化 |
第一节 专利商业维权案件合理开支承担基本原则 |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合理开支 |
一、我国目前合理开支移转制度 |
二、美国专利诉讼中的合理开支移转制度 |
三、专利商业维权背景下我国合理开支移转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原告合理开支的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述评 |
一、国外关于自由港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 |
三、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港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自由贸易理论基础 |
一、要素禀赋理论 |
二、“守夜人”和“凯恩斯主义” |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拓展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五、制度与市场理论 |
第三章 自由贸易港分析 |
第一节 主要特点 |
一、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一线放开”) |
二、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二线管住”) |
三、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系和区别 |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情况 |
二、共性特点 |
三、两者的区别 |
第三节 自由贸易港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不同 |
一、保税区 |
二、出口加工区 |
三、保税物流园区 |
四、跨境工业园区 |
五、保税港区 |
六、综合保税区 |
第四章 全球成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 |
第一节 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汉堡自由贸易港 |
二、利物浦自由贸易港 |
三、经验启示 |
第二节 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综合型”自由贸易港 |
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
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
三、阿联酋和迪拜自由贸易港 |
四、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 |
第五章 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 |
第一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CPTPP |
一、TPP |
二、CPTPP |
第二节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
第三节 欧日伙伴关系协定 |
第四节 中国和智利自贸升级协定 |
第六章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海南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建设意义 |
二、建设特点 |
三、建设路径 |
第二节 战略型自由贸易港 |
一、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港(陕西) |
二、京津冀自由贸易港 |
第三节 特殊功能自由贸易港 |
一、上海金融自由贸易港 |
二、舟山国际油品自由贸易港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三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6)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六、需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大数据:内涵、特征和辨析 |
一、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数量”和“质量” |
二、大数据的4V特征: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 |
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 |
第二节 大数据的价值链及其与数字经济的交互关系 |
一、大数据的价值链: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 |
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 |
三、数字经济的竞争特质: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 |
第三节 大数据双重法律属性之素描及反垄断法关切 |
一、大数据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反垄断法意义 |
二、反垄断法关切: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效应 |
三、域外法治对大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因应 |
第二章 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数字化卡特尔:大数据时代的垄断协议新形态 |
一、算法的界定、相关概念辨识及其商业应用 |
二、共谋的一般分析及其反垄断法的传统认知 |
三、算法与共谋“联姻”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 |
第二节 数字化卡特尔的类型化和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
一、数字化卡特尔的现实表征及其主要分类 |
二、数字化卡特尔对协同行为定性分析的影响 |
三、默示共谋之于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数字化卡特尔倒逼垄断协议制度和监管革新 |
一、反垄断法因应数字化卡特尔挑战的政策选择 |
二、禁止垄断协议规则再造:轴辐协议和协同行为 |
三、利用大数据对数字化卡特尔进行反垄断监管 |
第三章 典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大数据视野下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数据特性之论辩:非排他性抑或具稀缺性 |
二、“自用型”数据情景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
三、相关数据市场的提出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第二节 拒绝开放共享“必需数据”与必需设施理论 |
一、必需设施理论一般分析与“必需数据”的产生 |
二、大数据领域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争点和释疑 |
三、“必需数据”的界定标准与救济措施的设计 |
第三节 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与剥削性滥用行为 |
一、探访“Facebook案”:主要事实和决定要点 |
二、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 |
三、回归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对申报标准的冲击与应对 |
一、主要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比较分析 |
二、数据驱动型并购适用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困境 |
三、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 |
一、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引致单边效应 |
二、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产生协同效应 |
三、数据聚集是否会在下游市场上形成封锁效应 |
第三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选择 |
一、涉及数据聚集的并购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 |
二、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 |
第四节 并购控制中隐私问题发展脉络及实践进路 |
一、隐私保护与并购控制的关系:从疏离到融合 |
二、隐私保护被纳入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前置要件 |
三、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 |
第五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回应和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学理辨析及其政策取向 |
一、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 |
二、大数据之于反垄断法:“颠覆”抑或“融合” |
三、大数据背景下反垄断理论和制度的调适向度 |
第二节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中国方案”的生成进路 |
一、构建我国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则的必要性 |
二、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础:概念界定与一般问题 |
三、以三大支柱为基制定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基于空间交易成本的城市中心结构演化研究 ——以南京新街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需要城市分工深化 |
1.1.2 交易成本攀升已成为城市中心地区发展的共性问题 |
1.1.3 互联网商业正在成为城市中心地区分工演进的新动力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研究范围和时间段 |
1.5 相关研究综述 |
1.5.1 城市体系研究 |
1.5.2 城市空间结构研究 |
1.5.3 城市中心地区空间结构研究 |
1.5.4 相关研究述评 |
第二章 空间交易成本与中心-边缘结构 |
2.1 空间上的并存,时间上的继起 |
2.2 从分工角度研究中心-边缘结构 |
2.2.1 分工是人类集体合作的内生属性 |
2.2.2 分工的关键问题是降低成本 |
2.2.3 空间交易成本 |
2.2.4 组织的关键问题是剩余权的不对称分配 |
2.2.5 中心-边缘结构是分工的基本空间组织方式 |
2.3 降低空间交易成本的四种方法 |
2.3.1 连接 |
2.3.2 集聚 |
2.3.3 生产性组织的兼并拆分 |
2.3.4 共同体组织的第三方实施 |
2.4 基于空间交易成本的中心-边缘结构 |
2.4.1 自组织分工与有计划分工 |
2.4.2 自组织分工的中心-边缘结构 |
2.4.3 有计划分工的中心-边缘结构 |
第三章 土地财政的分工与集聚的萌芽 |
3.1 定居的出现 |
3.2 初始要素禀赋决定初始分工方式 |
3.2.1 美索不达米亚的初始分工方式 |
3.2.2 中国次大陆的初始分工方式 |
3.3 礼器的组织试验 |
3.3.1 组织试验一:辽河流域 |
3.3.2 组织试验二:长江下游 |
3.3.3 组织试验三:黄河中游 |
3.3.4 组织试验四:江汉平原、黄河上游、黄河下游 |
3.4 青铜礼器的分工 |
3.4.1 青铜礼器的发明(二里头) |
3.4.2 青铜礼器应用于单一集体内部的分工(二里岗) |
3.4.3 邑、国、市的概念出现(殷墟) |
3.4.4 青铜礼器作为大空间尺度下维系集体合作的组织工具(西周) |
3.5 新组织工具的试验 |
3.5.1 组织试验一:管仲+城郭结构的出现 |
3.5.2 组织试验二:孔子+中轴对称 |
3.5.3 组织试验三:商鞅+行政官僚+郡县制 |
3.6 土地财政在超大空间尺度下的构建 |
3.6.1 新组织工具在超大空间尺度下的实施成本偏高(秦) |
3.6.2 土地财政在超大空间尺度下的建立(两汉) |
小结 |
第四章 商业财政的分工和集聚的兴衰 |
4.1 商业财政的组织试验 |
4.1.1 从土地财政向商业财政的转型(东吴) |
4.1.2 北方生产要素与组织工具的移植(东晋) |
4.1.3 商业财政在中等空间尺度下的建立(南朝) |
4.2 商业财政在超大空间尺度下的构建 |
4.2.1 基于国家安全的商业财政设计(隋) |
4.2.2 商业财政在超大空间尺度下的建立(唐) |
4.2.3 商业财政的内在不稳定性 |
4.3 商业财政的结构调整 |
4.3.1 商业财政结构调整的组织试验(五代十国) |
4.3.2 海外贸易作为商业财政主要来源的制度化(两宋) |
4.3.3 商业财政对欧亚贸易的高度依赖(元) |
4.3.4 元集庆路与平江路的空间对比分析 |
4.4 商业财政的分工扭曲 |
4.4.1 商业财政的分工扭曲与古典全球化(明) |
4.4.2 明应天府与苏州府的空间对比分析 |
4.4.3 商业财政的内在不稳定性与城市化停滞(清) |
小结 |
第五章 初始工业化与新集聚区位的出现 |
5.1 初始工业化的路径探索和新集聚区位的第一次选择(1864-1911 年) |
5.1.1 国内外商人共同推动的私营工业化 |
5.1.2 洋务官僚主导的官营工业化 |
5.2 私营工业化和新老集聚区位的并存(1911-1927 年) |
5.2.1 私营工业在不同空间的际遇 |
5.2.2 新老产业交替与新老集聚区位的并存 |
5.3 国有工业化的萌芽和新集聚区位的第二次选择(1927-1949 年) |
5.3.1 第一次全球化波动与国有工业化 |
5.3.2 新集聚区位的第二次选择 |
5.4 国有工业化的全面建立和集聚的消解(1949-1978 年) |
5.4.1 第一次全球化逆转 |
5.4.2 计划分工的构建及其对城市内部空间组织的影响 |
小结 |
第六章 工业化转型与集聚的强化 |
6.1 工业化转型的路径探索与市场主体重现(1978-1988 年) |
6.1.1 国际生产分工主导的第二次全球化 |
6.1.2 城市改革从放松商业管制开始 |
6.1.3 城市工业转型路径的自下而上探索 |
6.2 两种工业化转型路径的应用和市场重建(1988-1998 年) |
6.2.1 两种工业化转型路径对城市的不同影响 |
6.2.2 进口替代对城市内部空间组织的影响 |
6.3 离岸生产和市场扩大(1998-2008 年) |
6.3.1 离岸生产与外部市场扩大 |
6.3.2 快速城市化和内部市场扩大 |
6.4 全球化波动和互联网商业的兴起(2008-2016 年) |
6.4.1 第二次全球化波动 |
6.4.2 实体市场与互联网商业的此消彼长 |
小结 |
第七章 南京城市空间交易成本特性分析 |
7.1 长三角区域的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概况 |
7.2 城市租金与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的量化计算 |
7.2.1 指标体系的构架 |
7.2.2 研究数据 |
7.2.3 计算公式 |
7.2.4 计算结果 |
7.3 租金与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分析 |
7.3.1 用波士顿矩阵对19 个城市进行类型划分 |
7.3.2 用相关分析法研究城市租金水平与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的关系 |
7.3.3 用回归分析法研究城市租金水平与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的关系 |
7.4 租金峰值的位置判断 |
小结 |
第八章 南京城市劳动力分工特性分析 |
8.1 区位熵指标设计 |
8.1.1 区位熵指标设计 |
8.1.2 研究数据 |
8.2 长三角19 个城市工业、第三产业结构分析 |
8.2.1 产业结构的多样化水平分析 |
8.2.2 产业结构的相似程度分析 |
8.3 南京工业、第三产业结构演变 |
8.3.1 南京工业结构变化分析 |
8.3.2 南京第三产业结构变化分析 |
小结 |
第九章 南京城市连接网络特性分析 |
9.1 基于道路交通的南京城市网络演变 |
9.2 中外四个城市连接网络的对比分析 |
9.2.1 芝加哥与巴塞罗那:用轨道交通改善初始集聚区位的缺陷 |
9.2.2 南京与苏州:用轨道交通强化新老集聚区位之间的连接 |
9.3 新街口研究范围的路径结构分析 |
小结 |
第十章 南京新街口的集聚特性分析 |
10.1 商业服务业的整体空间发展变化 |
10.1.1 初始工业化阶段的商业服务业空间分布(1864-1949 年) |
10.1.2 国有工业化阶段的商业服务业空间分布(1949-1978 年) |
10.1.3 工业化转型以来的商业服务业空间分布(1978-2016 年) |
10.1.4 消费需求的空间分析 |
10.2 新街口土地交易成本分析 |
10.2.1 老城土地利用变化 |
10.2.2 新街口研究范围的土地交易成本分析 |
10.3 新街口街区尺度分析 |
10.4 新街口商业零售设施的空间发展 |
10.4.1 空间分布特征 |
10.4.2 开发规模变化 |
10.5 新街口商务办公设施的空间发展 |
10.5.1 空间分布特征 |
10.5.2 开发规模变化 |
10.6 南京新街口研究范围与芝加哥中心地区(The Central Area of Chicago)的对比分析 |
小结 |
第十一章 结论 |
11.1 基于空间交易成本的城市中心结构演化机制 |
11.2 主要创新点 |
11.3 建议 |
11.4 未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论文和成果清单) |
(9)产量预期、博弈能力与土地合约选择研究 ——基于20世纪三十年代卜凯农家调查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标、假说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假说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 |
1.3.3 技术路线图 |
1.4 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2.1 文献综述 |
2.1.1 分成合约的古典观点 |
2.1.2 分成合约的新古典观点 |
2.1.3 合约选择的研究 |
2.1.4 国内相关研究 |
2.1.5 简要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地租理论 |
2.2.2 风险与不确定理论 |
2.2.3 预期效用理论 |
2.2.4 博弈理论 |
2.3 概念界定 |
2.3.1 小农 |
2.3.2 土地合约 |
2.3.3 风险 |
2.3.4 博弈能力 |
3 理论分析:基于不同信息结构下的博弈视角 |
3.1 不同信息结构下的最优土地合约选择 |
3.1.1 不完全信息下的合约选择 |
3.1.2 完全信息的最优合约安排 |
3.2 不同信息结构下风险态度组合的社会总效用比较 |
3.3 本章小结 |
4 历史上的土地租佃制度 |
4.1 土地租佃制度的历史演变情况 |
4.1.1 租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4.1.2 租佃形态的历史变化 |
4.1.3 主佃关系的历史变化 |
4.2 粮食生产的历史演变 |
4.2.1 土地生产率的历史变化 |
4.2.2 气候及水灾旱灾的历史变化 |
4.3 见微知着:对土地合约制度历史变化的探讨 |
4.4 本章小结 |
5 马歇尔分成合约资源利用“无效率”的再检验 |
5.1 分析框架与假说提出 |
5.2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5.2.1 模型构建 |
5.2.2 投入要素 |
5.2.3 作物之间的选择 |
5.2.4 数据情况 |
5.3 实证结果检验 |
5.3.1 模型估计结果 |
5.3.2 基于土地边际生产力考察资源利用效率 |
5.4 本章小结 |
6 风险规避、博弈能力与土地合约选择 |
6.1 主佃之间力量强弱的体现 |
6.2 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说 |
6.3 不同农区粮食生产风险情况 |
6.3.1 风险的度量 |
6.3.2 不同农区粮食生产风险特征 |
6.3.3 不同风险状况下合约形式的差异 |
6.4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6.4.1 模型构建 |
6.4.2 变量说明 |
6.4.3 数据情况 |
6.4.4 计量模型结果 |
6.5 本章小结 |
7 经营能力、产量增加与定额合约的选择 |
7.1 租佃制度实现对耕者的择优 |
7.2 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说 |
7.3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7.3.1 模型构建 |
7.3.2 变量说明 |
7.3.3 数据说明 |
7.4 实证结果检验 |
7.4.1 模型估计结果 |
7.4.2 基于土地规模的进一步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论文的创新与写作难点 |
1.3.1 论文的创新 |
1.3.2 论文的写作难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 |
2.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界定 |
2.1.1 网络着作权以及网络作品 |
2.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 |
2.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 |
2.2.1 网络内容提供者 |
2.2.2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
2.2.3 网络用户 |
2.3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的基本特点 |
2.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内容 |
2.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
2.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
第3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 |
3.1 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 |
3.1.1 知识经济与网络对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3.1.2 经济效率、经济激励与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
3.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及其经济效应 |
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经济学分析的国际视角 |
3.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变革下着作权保护的背景分析 |
3.2.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经济学分析的价值 |
3.2.3 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为背景的经济学分析 |
3.2.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给一国带来的经济成本分析 |
第4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
4.1.1 合理使用基本含义的界定 |
4.1.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4.1.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分析 |
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4.2.1 网络环境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 |
4.2.2 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使用方式与合理使用 |
4.3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
4.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4.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理性思考 |
4.3.3 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
第5章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
5.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表征 |
5.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5.2.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模式 |
5.2.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模式 |
5.2.3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 |
5.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和利益平衡 |
5.3.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一般原理 |
5.3.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盗版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
5.3.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利益平衡不足与将来的制度选择 |
第6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经济学分析 |
6.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及具体表现 |
6.1.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
6.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6.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
6.2 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6.2.1 立法语言模糊 |
6.2.2 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 |
6.2.3 管辖权难以确定 |
6.2.4 侵权取证较为困难 |
6.2.5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6.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域外法比较分析 |
6.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美国经验 |
6.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欧盟经验 |
6.3.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日本经验 |
6.3.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国际条约相关规定 |
6.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完善建议 |
6.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 |
6.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执法救济 |
6.4.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与致谢 |
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J]. 杨春学. 经济思想史学刊, 2021(03)
- [2]数字经济:收益递增与非均衡[D]. 王滢波.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11)
- [3]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专利商业维权损害赔偿之实证研究[D]. 曹金娅.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D]. 陈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6]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袁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基于空间交易成本的城市中心结构演化研究 ——以南京新街口为例[D]. 肖蓉. 东南大学, 2019(08)
- [9]产量预期、博弈能力与土地合约选择研究 ——基于20世纪三十年代卜凯农家调查数据[D]. 陈苏.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10]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