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土地税立法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李亚楠[1](2020)在《论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尤其省一级的利益分配关系,但并未做好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平衡,使得我国财权逐渐集聚于中央,事权逐渐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无法通过预算内收入得到满足,我国不完善的土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增进地方财政收入提供了契机,因此产生了土地财政。虽然土地财政能在短期内为地方政府带来高额创收,并且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由于土地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土地财政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的利益发展及收入分配不均的财政收入方式存在着隐性的财政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土地财政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特有现象,其背后反映的是我国地方财税制度中出现的纰漏以及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不足,诸如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出让收入不可持续、政府与农民间的征地冲突持续发生等。本文将从土地财政的形成过程以及土地财政在经济、制度、法律各方面的形成原因出发,分析我国土地财政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带来风险的原因,以财政可持续发展理论、绝对地租理论、费改税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从美国、日本、英国的土地税立法进展中获取经验,为我国土地财政当前困局的破解提出法律规制建议。为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平稳发展,减轻普通民众在买房上的经济压力,改变我国土地财政不可持续、间歇性波动的现有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资本市场的“同地同权”;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收支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一方面积极推进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减少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比重,促使各种与土地相关的收入向着税制化方向发展。本文在阐述论证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时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就我国土地财政的涵义、形成过程以及形成原因进行探讨。第三章立足于财政可持续理论、绝对地租理论以及费改税理论这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土地财政的理论基础。第四章阐述我国现行土地财政面临的困局,该部分主要围绕我国土地财政的现状,对土地财政存在的显性或隐性风险分为土地资源利用、税费收支、社会事务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指出推动土地财政转型、完善土地管理、土地税收等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对国外土地税法律制度发展的研究,通过与我国现行土地财政比较,分析我国转型时期可以从他国发展历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第六章阐述对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从理清政府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法律规制、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的法律规制、加快土地出让金“费改税”进程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我国构建完善的土地出让、土地税收法律体系提供一些思路。
王庆勇[2](2020)在《我国土地税收政策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分析》文中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城镇化运动的快速发展,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作用也日益凸显。但我国土地资源却面临着诸如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人均不足、质量不高,土地资源污染加剧,耕地数量不断减少,生产环境恶化,土资源使用缺乏长远规划,浪费严重等诸多现状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土地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在调节土地资源配置利用、监督落实土地税收政策运行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科学合理的土地税政策不仅能为地方政府筹集充足的财政资金,还可以有效的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根据各自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符合自身特点土地税收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土地税收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部分税种还进行了多次修订。但与快速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相比,其作用的发挥总显得相对滞后和不足,土地税收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如土地税收作用理念有待规整,组织财政收入和保护土地资源需要适当平衡;土地税立法层次普遍偏低,约束性不足,权威性、严肃性有待提高;税制设置内部不合理,税收集中于流转环节,保有环节较少,部分税种缺位,调节力度不够;税费混杂,重费轻税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其在调节土地收益分配,引导土地利用方向,抑制土地投机等方面的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此外,土地制度作为土地税制改革完善的重要基础,2020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入市交易,也为新时期改革完善土地税收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我国土地资源现状和问题出发,以土地税收作用的角度为切入点,提出了土地税收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而后在概述我国土地税收历史沿革和国外其它国家土地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等方法,针对我国现有土地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了改革应坚持的原则,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与方法,包括:调整了完善耕地占用税、统一开征了房地产税、新设了土地闲置税、调整了完善契税、取消了土地增值税等。同时,为保证土地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还在加快土地税收立法、完善征管配套措施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通过以上措施与方法,达到完善我国现有土地税收制度,推动土地税收充分参与宏观调控,有效发挥其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调节土地收益,促进土地资源健康利用的作用。
郭建华[3](2019)在《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文中指出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指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体系,其广义概念包括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房地产税)等税种。其中,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以下简称房地产税)通常形成其狭义概念,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包容性视角,以促进房地产的包容性发展为聚焦目标,在全面考察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理论命题,并对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的内涵特征、功能定位等作了系统阐述;为探索房地产税制变迁规律及路径依赖特性,本文对国内外房地产税制变迁进行了总结回顾和比较分析,归纳出房地产税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和包容性经验;为进一步验证按照包容性理念指导下构建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框架是否满足包容性制度特征和目标定位,本文结合CGE模型最新研究成果,设计了一个基于省级行政区域样本的房地产税CGE模型,对以扣除面积、税率等为主要变量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构建方案进行了模拟分析。根据模拟结果,本文提出了一套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议方案,核心是房地产税制度的供给,以期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性认识和研究成果是:第一,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表现出的利益分配不平衡、个别利益集团享受过多经济发展成果、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等问题,反映和揭示了房地产经济制度的包容性缺失。作为房地产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税收制度,重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轻(免)保有环节征税等问题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调节功能缺位甚至存在逆向调节,制度供给呈现出较强的包容性短板。第二,为构建包容性的房地产经济制度,需要以包容性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与之匹配,作为其相关制度安排的重要和关键组成部分。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是以税收制度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房地产供给更好适应全社会不同阶层、身份的社会成员都“住有所居”,实现包容性发展,从而推动实现社会公平包容、和谐共赢;同时作为房地产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致力于促进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组成部分结构优化、相得益彰,引导健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和公共选择机制的制度安排。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以弥补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包容性短板、助力构建房地产长效治理机制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包容性发展、实现人人“住有所居”为基本目标,以构建中性、功能更加健全、税收遵从度高的税制要素为主要途径,同时满足“公平、共享、激励兼容、法治化”等基本特征。第三,作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房地产税面临多重功能和使命,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但在现阶段,凸显与注重房地产税的调节功能,是政府开征房地产税的现实出发点,要以征收房地产税为手段,向全社会发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强烈预期。而从中长期来看,房地产税也将逐步充实财政收入功能。因此,房地产税的制度供给,现阶段可以立足于高端调节,采取税基扣除和累进税制,同时给予农村房地产免税和城镇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实现量能纳税、激励兼容;长期来看,应该是一个简单便利、公平高效的普遍课税的税收制度,总体框架为“宽税基、低税率、高遵从”。第四,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现实目标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制度供给的方式将以强制型供给为主导。具体的制度供给思路包括:同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交易环节税收改革,优化房地产税收制度结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税制的扭曲效应;按照“宽税基、低成本、优惠得当、遵从度高”的原则,逐步将所有不动产纳入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将土地与房屋合并课税,并采取面积和价值综合扣除的税基减免方案,保障公平性的同时,增强税收的调节功能。第五,模拟分析发现,同步实施交易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比单独开征房地产税的制度供给方案更加包容。开征房地产税,有助于房地产价格恢复理性,降低房价上升曲线的斜率,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配套实施交易环节税制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增长(GDP)、投资、居民消费、就业等需求侧和供给侧重要经济指标都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联动改革方案可以实现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兼容,符合包容性的制度供给取向。第六,考虑到制度供给的包容性要求,开征房地产税在短时间内难以大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对“土地财政”的完全替代,也就是说房地产税在短时间内不太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源。但从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包容性发展成果不断累积,正如个人所得税发展轨迹一样,因税基等要素的成长,房地产税未来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
段敏[4](2019)在《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研究(1927—1934)》文中研究表明中央苏区,又称中央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带领广大工农群众创建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从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国共产党人积极领导赣西南、闽西地区农民发动武装暴动开始,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南方工农红军三年游击战争结束时,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大约持续了十年时间。1934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五次反围剿战宣告失败,中央领导机关和红军主力被迫从中央苏区撤出,中国共产党逐渐丢失中央苏区转而开始了三年的艰苦游击战争。因此,本文将主要时间线设定为1927年至1934年,试图在收集和整理有关中央苏区研究的文献资料基础上,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展开深入而细致的探讨与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制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到曲折发展的创建过程。在《井冈山土地法》基础上颁行的《兴国县土地法》、《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与闽西“一大”《土地问题决议案》,使中央苏区的土地政策逐步显示出规范化和法制化。然而,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与指引下,以李立三和王明为代表的“左”倾路线先后在中央领导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制定和实施不可避免地遭遇了波动与曲折。伴随党内对“左”倾路线的纠偏以及中央苏区土地斗争实践的深入,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制在曲折中仍然不断向前发展完善。在中央苏区之外,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工农群众还建立了十几个苏区,为了解决苏维埃地区农民的土地问题,各苏区都制定并实施了该区域的土地法令。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与其他苏区土地法制进行共性分析与差异性比较,进一步凸显了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之间一脉相承、注重调查研究的基本特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废除了中国延续千年的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解放和发展了苏维埃地区农民的生产力,而且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中华苏维埃政府的政权与威信。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制也对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解决农村新型土地问题方面提出了许多有益启示,如健全国家土地法制是引导农村深化土地改革的关键保障;注重实地调查研究是保证土地法制科学合理的基本前提;坚持“以人为本”是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法制的重要基础;推进和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是增进人民认同感的必要途径。
李彩虹[5](2019)在《土地财政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最近几年,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甚至高出了同级同期地方财政预算内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一方面为我国的经济、城市化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契机和资金来源,但同时伴随土地财政而来的是被征地农民失地、失权,房地产市场高房价、社会贫富差距过大、泡沫经济等社会问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的问题表现在地方、根源在制度,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的诞生具有十分复杂原因,既有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有政治体制方面的不合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财政问题的成因主要跟现行财税法、土地法和政治考核制度相关等,具体表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平衡,地方政府的财力薄弱但支出责任高于中央政府。土地财政主要是由土地出让金、土地相关税收、土地费以及土地融资抵押贷款等构成,本文将从土地财政法律制度原因出发,分析和研究土地财政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美国、香港和新加坡土地财政的成功中借鉴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为土地财政问题的解决提出法律上的改革建议。首先,第一章阐述了土地财政的含义与相关概念,包括我国土地财政的产生,土地财政的实现途径,以及土地财政给社会带来的贡献和问题。通过对土地财政相关知识的了解,为下文土地财政的问题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接着,第二章是介绍土地财政问题的成因,主要是从财税体制、土地制度以及政治考核制度等三个方面来分析土地财政产生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为下文写土地财政的法律破解途径的论述提供了思路。第三章是关于美国、香港、新加坡的土地财政制度的研究,从横向上为破解土地财政法律问题寻找依据和借鉴经验。最后,第四章,从财政法、土地法和出土出让金管理制度这三个方面系统地阐述如何逐步从土地财政过度到税收国家。本文看到了土地财政的两面性,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是从法律制度这个根源出发,试图寻求解决途径,在保证经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减轻民生住房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陈思瑞[6](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曹金凤[7](2018)在《资源保护视角下的土地税制改革研究 ——以朔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作为人类最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土地资源的优化和配置,也成为了目前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税收作为经济调节手段中一个关键的环节,通过其杠杆作用,能够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因此,为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征收各种土地税收成为必然的选择。朔州市作为山西省重要的地级市,国土总面积1593.7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8%。土地类型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盐田地、未利用地等,然而,目前朔州市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仅为9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4亩,由此可见,朔州市土地闲置现状相当严峻,如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以有效保护朔州市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为目的,通过对朔州市目前各项土地税收税制设定、征收现状及征管效率等方面的研究,挖掘土地税收存在的问题,探寻土地税收改革的难点和关键点,从而为优化朔州市土地税制,提升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其调控资源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提供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政策建议。具体分析框架如下:第一章阐述了土地税制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对本文研究中所涉及的概念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基本的界定和比较分析;第三章基于资源保护视角分析了朔州市土地税制的现状,同时采用三阶段DEA模型对朔州市土地税费征管的实际效率进行了测算,由此得出朔州市现行土地税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对资源保护视角下完善我国土地税制提出改革建议。
杨光辉[8](2018)在《当前我国土地税制改革研究:问题和对策》文中研究表明土地税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悠久的税种之一,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历来都受到全世界范围内的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情况在农业文明占主导地位的古代中国尤甚。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和土地制度的变化,我国的土地税也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初具规模、七十年代的萎缩衰落、九十年代的全面恢复到现如今稳定发展的阶段。作为今日中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税为政府贡献了一定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在配置土地资源、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财富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税制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和优化。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制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其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然后在我国推进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背景下对我国集体土地进行应税分析,并建议把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税的课税范围,最后针对相关问题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改革方案,以期能够构建一套城乡协调且较为完善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发挥好土地税的各项功能。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土地税的基础研究和对我国现行土地税制的简介。首先是从概念、性质、理论和历史沿革方面对土地税进行一个基本的探讨;然后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税制进行简要介绍,并对本文中所要讨论的几个主要税种进行界定,为下文分析现行土地税制所存在的问题做好准备。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现行土地税制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一是我国的土地税制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城乡二元状态,第二是土地非税财政负担对土地税制的产生了不良影响,第三是土地税的税制结构和税收要素存在一些问题。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我国现行土地税制面临的问题,结合域外土地税制相关经验提出改革建议。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土地税制改革的思路,运用税法基本原则为土地税制的改革指明方向;其次是在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背景下,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应税分析来论证对集体土地征税的合理、合法和必要性;再次,针对我国现行土地税收法律制度中问题,按照税收法定、公平、效率等原则的要求,沿着“正税、清费”和“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税制改革方向,对我国现行土地税种体系进行重构,并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调整后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最后结合域外土地税制的相关经验,对调整后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等重要的税收要素的设计提出建议。
陈凯[9](2018)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文中研究表明受英国议会课税传统的深刻影响,美国人民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就十分重视征税权。《邦联条例》中的稽征程序规定各州保有征税权,弊端是造成国家财政危机。1787年美国宪法授予联邦国会为“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国防与全民福祉”而行使的征税权,同时也对其施以诸如目的性规则、分配规则、一致性规则等重要限制,1913年第十六修正案一定意义上又拓宽了国会征税权范围。总体上,美国国会享有充分且宽泛的征税权。国会行使征税权,颁布征税法案,但征税法案合宪性的解释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根据审查对象,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所得税和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尽管存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的例外情形,但总体而言,联邦最高法院一般趋向于维护国会的征税权;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规制私主体行为和公主体行为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它们分别经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联邦最高法院更多时候与国会立场一致;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指在少数例外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将费或罚款认定为一种税收,据此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充分征税权,未明确规定限制条款,但财产权保障条款、公共利益条款和税收义务条款等都能成为限制全国人大征税权的解释源泉。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人大征税法案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构建对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结构。
曾荣[10](2017)在《民国《地政月刊》(1933-1937)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33年1月在南京创刊发行的《地政月刊》是民国时期第一个较全面地讨论地政问题的学术刊物。它附属于中国地政学会,是民国地政人士“研究的园地及实际运动报告的喉舌”。它通过关注和研究欧、美、日、苏俄等国家地政问题以获取西方先进理念经验,并结合我国以往土地治理情况以及当时基本国情,探究解决当时我国地政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地政月刊》的内容涵盖了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经济理论等方面,涉及地方经济发展问题、土地与人口问题、三农问题等话题。本文从《地政月刊》所涉内容及其自身发展等情况入手,运用历史事实与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政月刊》作全面系统的考察,以展现民国时期我国地政研究情况及地政思想的发展历程,发掘探究《地政月刊》的学术价值、历史意义和现实启示。第一章首先对本研究基本情况作了概述,就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进行了说明。在完成相关文献综述后,笔者认为《地政月刊》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民国地政情况的重要参考材料,但目前仍无研究对其进行专门的梳理发掘。对《地政月刊》进行梳理可以较为全面和清晰地展现民国时期土地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情况,因此本研究就显得极具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第二章介绍了《地政月刊》总体概况。《地政月刊》自1933年1月发行第一期起,至1937年5月发行最后一期止,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每月编印一期,期间未有任何间断,据统计共发行五卷五十四期。《地政月刊》以“穷欲藉以聚集一切有关系之文献,虽不能兼容并蓄,巨细菲遗,亦将集中文稿,沟通消息,兼为研究该问题之向导,应达促进土地改革之目的”为其宗旨,即希望通过《地政月刊》的创办与发行,集中专家学者的研究与讨论,从而推动民国时期地政事业发展。《地政月刊》的编作者阵容十分强大,基本涵盖了当时地政方面的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这使得它能形成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诸如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对国外土地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土地管理的研究等。这些成果无疑是我们进行相关研究时重要的材料来源,是我们在进行相关问题探究的重要参考借鉴。而后,本文三至七章又对《地政月刊》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以《地政月刊》涉及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包括对国外土地经济理论的分析考察和我国土地经济理论的分析考察,以期从这些文章的介绍和评论中,寻找出地政理论在中国的传播过程、发展脉络和应用情况。笔者以为,就其历史贡献来看,《地政月刊》上关于土地经济理论的介绍只有寥寥几篇,不能完全反映民国时期土地经济思想脉络,但它们却是我们现在研究土地经济理论的重要史料补充。第四章以《地政月刊》关于国外土地问题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涉及日本、欧美以及苏俄等的国家和地区。笔者从土地制度、土地政策、土地改革等角度入手,对这些区域或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从中总结出这些区域或国家的先进的地政思想。通过这部分的分析,笔者得到两点启示:一是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土地制度、合理的土地政策以及积极的土地改革为其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二是我国土地改革事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土地改革的经验。第五章以《地政月刊》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等方面入手分析。在这部分研究中,笔者以为完备的土地制度体系是我国破解土地难题的关键所在,《地政月刊》实现“平均地权”的思路是正确的,不过由于时局和政治立场的原因使得它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迟迟难以推动土地改革,没有实现其“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至少它的思想是正确的,日后台湾土地改革的成功也证明了这一点。国民党推行土地改革的前后对比,进一步说明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土地制度的关键性。第六章以《地政月刊》涉及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政策、土地法规等方面入手分析,以期全面客观地展现民国时期我国土地管理情况。笔者以为,民国政府绕过了土地所有制的问题而研究土地管理体系不失为一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思路,但应该明白土地所有制问题是最基础的,不解决大量农民少地无地的情况而谈土地利用是不切实际的。但《地政月刊》对于土地集约利用、土地整理、土地税赋、土地法等问题的研究倒是非常有见地,有一些研究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七章以《地政月刊》涉及其他的土地问题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土地与金融问题、土地与地方经济、土地与人口问题、土地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等方面入手分析。通过这一章的分析,笔者以为其一,《地政月刊》上关于其他土地问题的介绍和分析能很好地反映民国时期土地问题的重要性,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二,《地政月刊》关于其他土地问题的介绍和分析,其中有许多做法值得当今借鉴和学习。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地政月刊》进行了总体考察,在学术贡献、历史影响以及现实启示对《地政月刊》进行了总结,同时也考察了《地政月刊》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和不足,希望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思考来客观地评价《地政月刊》。
二、我国土地税立法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土地税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一、理论创新 |
二、制度创新 |
第二章 土地财政概述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的概念及其涵义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形成和发展 |
一、土地财政的形成 |
二、土地财政的初步发展 |
三、土地财政的充分发展 |
第三节 土地财政的成因 |
一、土地财政的经济成因 |
二、土地财政的制度成因 |
三、土地财政的法律成因 |
第三章 土地财政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财政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二节 绝对地租理论 |
第三节 费改税理论 |
第四章 我国土地财政的困局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的土地资源利用困局 |
一、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
二、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税费收支困局 |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不可持续 |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 |
三、地方财政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
第三节 土地财政的社会事务困局 |
一、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征地冲突持续发生 |
二、房地产红利加大政企钱权交易的“寻租空间” |
三、地价高企带动房价一路高涨 |
四、税收体系不完善易激化社会矛盾 |
第五章 国外土地税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土地税立法的经验 |
二、美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土地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日本土地税立法的经验 |
二、日本土地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英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英国土地税立法的经验 |
二、英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依法理顺政府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 |
一、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 |
二、转变地方政府的考核机制与政府职能 |
第二节 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法律规制 |
一、平等对待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 |
二、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
第三节 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的法律规制 |
一、改革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 |
二、加强土地收益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
第四节 加快土地出让金“费改税”的进程 |
一、厘清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关系 |
二、将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 |
三、完善我国土地价值评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2)我国土地税收政策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学者研究概述 |
1.2.1 国外学者研究概述 |
1.2.2 国内学者研究概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2 土地税收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2.1 土地税收作用 |
2.1.1 筹集财政收入 |
2.1.2 调节经济运行 |
2.1.3 监管土地税收政策运行 |
2.2 我国土地资源现状和问题分析 |
2.2.1 土地资源概念及特点 |
2.2.1.1 土地资源自然属性 |
2.2.1.2 土地资源社会属性 |
2.2.2 我国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
2.2.2.1 土地面积广阔,人均不足,质量不高 |
2.2.2.2 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开发难度大 |
2.2.2.3 国土资源分布不均匀,生产力地区间差异大 |
2.2.3 我国土地资源存在的问题 |
2.2.3.1 耕地数量不断减少 |
2.2.3.2 土地资源污染加剧,生产环境恶化 |
2.2.3.3 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缺乏长远规划,浪费严重 |
3 土地税收制度发展及评析 |
3.1 我国土地税收制度历史沿革 |
3.1.1 我国古代土地税收历史沿革 |
3.1.1.1 先秦时期 |
3.1.1.2 秦、汉时期 |
3.1.1.3 隋、唐时期 |
3.1.1.4 宋、元时期 |
3.1.1.5 明、清时期 |
3.1.2 中国近现代土地税收历史沿革史 |
3.1.2.1 中华民国时期 |
3.1.2.2 新中国土地税收发展 |
3.2 我国现有土地税收制度 |
3.2.1 耕地占用税 |
3.2.2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2.3 土地增值税 |
3.2.4 房产税 |
3.2.5 契税 |
3.3 其他国家土地税收制度及启示 |
3.3.1 美国土地税收制度 |
3.3.2 德国土地税收制度 |
3.3.3 日本土地税收制度 |
3.4 我国土地税收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3.4.1 土地税收作用理念有待转变 |
3.4.2 土地税收立法层次较低,约束性不足 |
3.4.3 土地税制设置内部不合理,税收调节力度不够 |
3.4.3.1 税种缺位,调节力不足 |
3.4.3.2 重流转,轻保有,土地闲置 |
3.4.3.3 税费混杂,轻税重费 |
4 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建议和措施 |
4.1 应坚持的原则和方向 |
4.1.1 可持续性原则 |
4.1.2 实事求是原则 |
4.1.3 简化税制、方便征管原则 |
4.2 具体措施与方法 |
4.2.1 土地税收取得阶段 |
4.2.2 土地税收保有阶段 |
4.2.2.1 统一开征房地产税 |
4.2.2.2 新设土地闲置税 |
4.2.3 土地税收转移阶段 |
4.2.3.1 调整完善契税 |
4.2.3.2 取消土地增值税 |
4.2.4 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立法征管配套措施 |
4.2.4.1 加快土地税收立法 |
4.2.4.2 完善征管配套措施 |
5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 |
1.2 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理论意义 |
1.2.3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1.4.1 主要内容 |
1.4.2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包容性理论研究综述 |
2.1.1 包容性增长理论 |
2.1.2 包容性经济制度理论 |
2.1.3 包容性理论研究述评 |
2.2 制度供给理论研究综述 |
2.2.1 制度需求—供给理论分析框架 |
2.2.2 制度失衡与均衡 |
2.2.3 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 |
2.2.4 转轨经济理论与新供给经济学 |
2.2.5 制度供给理论研究述评 |
2.3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与需求研究综述 |
2.3.1 房地产税收理论 |
2.3.2 房地产税收制度需求与供给 |
2.3.3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方案研究 |
2.3.4 房地产税收理论研究述评 |
2.4 房地产税收制度实证研究综述 |
2.4.1 传统实证研究方法 |
2.4.2 CGE模型与房地产税模拟分析 |
3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 |
3.1 我国不动产物权及税收制度的历史变迁 |
3.1.1 中国古代的土地与赋税制度 |
3.1.2 近代中国租界的土地及房地产税制 |
3.1.3 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与房地产税制 |
3.1.4 新中国以来土地制度及房地产税制变革 |
3.2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分析 |
3.2.1 我国房地产制度建设现状:汲取性特征明显 |
3.2.2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现状分析:面临包容性短板 |
3.3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面临的具体问题和障碍 |
3.3.1 供求存在失衡 |
3.3.2 功能定位争议大 |
3.3.3 征税对象和范围难以合理设定 |
3.3.4 税收征管落地难 |
4 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不动产物权及房地产税制比较分析 |
4.1.1 国外不动产物权制度现状 |
4.1.2 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比较分析 |
4.2 我国港澳台地区不动产物权及房地产税制比较分析 |
4.2.1 中国香港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2.2 中国台湾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2.3 中国澳门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4.3 国外及港澳台房地产税制供给的包容性经验借鉴 |
4.3.1 以公平为导向,将“平均地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制度建设的立足点 |
4.3.2 制度设计趋于中性,“宽税基、低税率”成为普遍趋势 |
4.3.3 “涨价归公”,房地产税是地方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 |
4.3.4 因地制宜,根据发展阶段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 |
4.3.5 健全征管制度及评税体系,改善征纳关系和税收遵从度 |
4.3.6 实行收入与公共服务挂钩,以利于纳税人和地方政府激励相容 |
5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理论分析与制度选择 |
5.1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的提出 |
5.1.1 包容性房地产经济制度及其供给路径 |
5.1.2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理念及其内涵特征 |
5.2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与路径选择 |
5.2.1 目标原则 |
5.2.2 功能定位 |
5.2.3 制度创新的路径与模式选择 |
6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模拟分析 |
6.1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
6.1.1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经济的影响 |
6.1.2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居民收入的影响 |
6.1.3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
6.1.4 房地产税收制度变革对金融的影响 |
6.2 基于MONASH-TYPE的房地产税CGE模型的构建 |
6.3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模拟分析——基于省级行政区域样本 |
6.3.1 模拟分析有关前提假设 |
6.3.2 模拟分析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
6.3.3 政策模拟方案及冲击设定 |
6.4 模拟分析结果 |
6.4.1 模拟分析结果 |
6.4.2 两类制度方案模拟结果的对比分析 |
6.4.3 模拟分析简评 |
7 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的方案建议 |
7.1 制度供给的总体思路 |
7.2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包容性制度方案 |
7.2.1 按照公平原则,设计房地产税的主要税制要素 |
7.2.2 按照共享原则,合理设定房地产税收优惠方案 |
7.3 交易环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包容性方案 |
7.3.1 降低房地产增值税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
7.3.2 降低契税名义税率,促进税收政策公平统一 |
7.3.3 推进房地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
7.3.4 实施房屋转让印花税改革,增强印花税调节功能 |
7.3.5 推进房地产收费基金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7.4 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包容性方案 |
7.4.1 建立公平有效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 |
7.4.2 产权不合法、不完整及交易受限的住房评估征税方案 |
7.4.3 优化房地产税纳税申报制度 |
7.4.4 推进房地产税相关信息全面共享 |
7.4.5 房地产税违法处理与税收救济 |
7.5 房地产税收立法的包容性实施路径 |
7.5.1 立法先行 |
7.5.2 充分授权 |
7.5.3 分步实施 |
7.6 相关配套制度的包容性解决方案 |
7.6.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方案 |
7.6.2 房地产税开征后土地定价问题的解决方案 |
7.6.3 关于“租”与“税”的过渡衔接方案 |
7.6.4 优化地方公共支出方案,引导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选择机制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和突破 |
8.1.1 主要研究结论 |
8.1.2 取得的主要成果 |
8.2 研究展望 |
8.2.1 探索构建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评价体系 |
8.2.2 优化房地产税模拟分析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研究(1927—193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分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五、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 |
第一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理论背景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土地法制和近代土地思想 |
一、中国传统土地法制的演变 |
二、以太平天国为代表的农民阶级的“均平”思想 |
三、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思想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权理论 |
一、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 |
二、反对富农,消灭富农阶级与富农经济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土地政策 |
一、减租减息,耕地归农 |
二、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 |
三、从“没收大地主土地”到“没收一切土地” |
第二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初步探索 |
第一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创建背景 |
一、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土地政策 |
二、赣西南、闽西根据地农民运动兴起 |
三、《井冈山土地法》开创中共土地立法先河 |
第二节 《兴国县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 |
一、以中共“六大”土地决议为精神指南 |
二、以《井冈山土地法》为文本参照 |
三、《兴国县土地法》实施情况分析 |
第三节 赣西南闽西苏区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 |
一、闽西“一大”与《土地问题决议案》 |
二、“二七”会议与《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 |
三、赣西南闽西苏区土地法实施情况分析 |
第三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曲折发展 |
第一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曲折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中共中央执行共产国际反富农斗争的指示 |
二、“左”倾路线在中央领导机关占统治地位 |
第二节 李立三路线时期的土地法制 |
一、《土地暂行法》的制定与实施 |
二、闽西“二大”与《土地问题决议案》 |
第三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完善 |
一、李立三“左”倾土地路线被纠正 |
二、土地法制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 |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四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与其他苏区土地法制的比较及其特点 |
第一节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区域的土地法制 |
一、苏维埃区域土地立法概况 |
二、苏维埃区域土地立法意义 |
第二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与其他苏区土地法制的比较 |
一、共性分析 |
二、差异性分析 |
第三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基本特点 |
一、中央苏区土地法之间一脉相承 |
二、注重调查研究,保障民生利益 |
第五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历史评价 |
第一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积极作用 |
一、废除封建土地制,创建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 |
二、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顺利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
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中央苏区经济建设 |
四、巩固和增强了中华苏维埃政府的政权与威信 |
第二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当代启示 |
一、健全国家土地法制是引导农村深化土地改革的关键保障 |
二、注重实地调查研究是保证土地法制科学合理的基本前提 |
三、坚持“以人为本”是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法制的重要基础 |
四、推进和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是增进人民认同感的必要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土地财政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土地财政之概述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的产生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定义 |
第三节 土地财政的实现途径和现状 |
一、土地财政的实现途径 |
二、土地财政的现状 |
第二章 土地财政问题成因解析 |
第一节 现行财税体制不合理 |
一、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不平衡 |
二、土地税法设计不合理 |
三、地方财政过度依赖于土地出让金 |
第二节 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 |
一、二元土地所有制 |
二、公共利益界定模糊不清 |
三、土地转让方式不合理 |
四、市县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 |
五、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不合理 |
六、土地收益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以GDP为核心的政治考核机制的压力 |
第三章 美国、香港、新加坡土地财政的情况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土地财政的发展状况 |
一、美国土地财政的构成 |
二、美国土地财政的发展 |
三、美国土地财政的启示 |
第二节 香港的土地批租制 |
一、批租方式——勾地制度 |
二、土地出让金收取——混合租制 |
三、土地基金管理 |
四、香港土地财政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土地财政发展情况 |
一、土地租赁和公屋租赁并行制度 |
二、完善的税收体制 |
三、土地及不动产收入的重置 |
四、新加坡土地财政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土地财政的法律解决 |
第一节 完善土地法律制度 |
一、界定公共利益的立法 |
二、基于土地发展权,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程序 |
第二节 完善财税法 |
一、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逐步建立地方政府“管地财政”模式 |
三、有条件地开征房地产税 |
四、完善财产登记、评估制度 |
第三节 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 |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
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资源保护视角下的土地税制改革研究 ——以朔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特色 |
2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土地税制的界定 |
2.1.2 土地税收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税制优化理论 |
2.2.2 土地税收的经济学理论 |
3 资源保护视角下朔州市土地税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资源保护视角下朔州市土地税制现状 |
3.1.1 朔州市土地资源概况 |
3.1.2 朔州市土地税收收入情况 |
3.1.3 朔州市土地税收征管现状——基于三阶段DEA的实证分析 |
3.2 资源保护视角下朔州市土地税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税收种类不齐全,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下 |
3.2.2 持有环节税负过轻,土地闲置现象严重 |
3.2.3 耕地占有税税额低,耕地缺乏应有保护 |
3.2.4 税收减免范围过宽,土地资源的重要性被忽视 |
3.2.5 计税方法不科学,弱化资源节约效率 |
3.2.6 立法层次低,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较差 |
4 资源保护视角下土地税制改革的建议 |
4.1 资源保护市视角下土地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
4.1.1 土地保护原则 |
4.1.2 统一协调原则 |
4.1.3 公平效率原则 |
4.1.4 可持续利用原则 |
4.2 资源保护视角下土地税制改革的方向 |
4.2.1 设置级差税制,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
4.2.2 避免土地闲置浪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
4.2.3 依据土地利用分类,促进土地税种体系完善 |
4.3 资源保护视角下积极推进土地税制改革的途径 |
4.3.1 完善现有税种 |
4.3.2 增设新税种 |
4.3.3 提高土地税立法层次 |
4.3.4 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管理体制 |
4.3.5 完善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当前我国土地税制改革研究:问题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土地税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土地税制概况 |
第一节 土地税的概念与性质 |
一、土地税的概念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土地税的性质 |
第二节 土地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
一、西方的土地税理论 |
二、我国近代的土地税理论 |
第三节 土地税法的发展历程 |
一、西方土地税法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土地税法的发展历程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土地税体系及论述范畴 |
一、我国的土地税种体系 |
二、本文论述的土地税范畴 |
第二章 当前我国土地税制改革面对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土地税制的城乡二元分离困境 |
一、我国现有土地税种的城乡分布情况 |
二、我国现行土地税制的城乡税负状态 |
第二节 土地非税财政负担对土地税制的冲击 |
一、以费代税 |
二、费多税少、以费挤税 |
第三节 土地税制结构以及税收要素中的缺陷 |
一、税负环节的重流转与轻保有 |
二、部分税种之间的重复课征 |
三、计税依据有待完善 |
四、税率设计有待调整 |
第三章 对当前我国土地税制改革的制度建议 |
第一节 土地税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和改革方向 |
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二、兼顾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 |
三、正税、清费的改革方向 |
四、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改革方向 |
第二节 土地税的征收范围从城乡二元到城乡一体 |
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改革背景对土地税法的现实挑战 |
二、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税的合理性分析 |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税的合宪性分析 |
四、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税的现实要求 |
五、实现土地税制由城乡二元分离向城乡一体的转变 |
第三节 土地税费的整合和土地税种的调整 |
一、整合土地取得环节相关税费 |
二、调整土地保有环节的税种结构 |
三、完善土地流转环节的税种 |
第四节 土地税部分税制要素的完善 |
一、合理界定纳税人以实现土地税负的横向公平 |
二、以从价计征方法为核心合理确定计税依据 |
三、以差别化的比例和累进税率为核心合理设计税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国会征税权的渊源 |
第一节 邦联时期的稽征程序 |
一、议会课税传统下稽征程序的形成 |
二、稽征程序的内容及其窘境 |
第二节 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一、制宪时期国会征税权之争 |
二、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三、第十六修正案中的国会征税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希尔顿案奠定的世纪基调 |
一、案情与焦点 |
二、三个重要命题 |
三、世纪基调 |
第二节 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一、延续希尔顿案的所得税合宪性审查 |
二、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破除:波洛克案 |
三、波洛克案之后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三节 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 |
一、暗合于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审查进路 |
二、仰赖于宪法出口条款解释的审查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规制私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征税权合法运用优位 |
二、规制目的、结果与合法运用并重阶段 |
三、规制目的的摒弃 |
四、综合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规制公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权力分立原则 |
二、动机非强制原则 |
三、政治进程纠偏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会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税和费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费的区分标准 |
二、费是一种税: 纽约州诉美国案 |
第二节 税与罚款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罚款的区分标准 |
二、罚款是一种税: 西贝利厄斯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经验的中国启示 |
第一节 税收立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税权民主原则: 作为人民主权体现的征税同意 |
二、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形式保障 |
第二节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征税权控制的可能路径 |
一、征税权控制方法的系统结构 |
二、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法: 合理差别待遇的控制原则 |
三、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法: 合比例的控制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10)民国《地政月刊》(1933-1937)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地政月刊》总体概况 |
第一节 《地政月刊》创办始末 |
一、创办机构——中国地政学会 |
二、创办经过 |
第二节 《地政月刊》的地位及其基本情况统计 |
一、《地政月刊》在同类刊物中的地位 |
二、栏目设置 |
三、文献统计 |
第三节 《地政月刊》的编着情况 |
一、《地政月刊》编者团队 |
二、《地政月刊》作者群体 |
三、《地政月刊》重要论着 |
第三章 《地政月刊》关于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第一节 国外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一、关于西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第二节 我国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一、关于土地生产关系的分析 |
二、关于土地报酬的分析 |
第四章 《地政月刊》关于国外土地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国外土地制度的研究 |
一、日本土地制度研究 |
二、俄国土地制度研究 |
三、美国土地制度研究 |
四、欧洲土地制度研究 |
第二节 关于国外土地政策的研究 |
一、美国土地政策研究 |
二、欧洲各国土地政策研究 |
三、苏俄土地政策分析 |
第三节 关于国外土地改革的研究 |
一、日本土地改革分析 |
二、欧洲各国土地改革分析 |
三、苏俄土地改革分析 |
第五章 《地政月刊》对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 |
第一节 对我国土地制度研究的概况 |
一、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 |
二、民国土地制度研究 |
第二节 关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
二、我国都市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
第三节 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分析 |
一、土地国有问题研究 |
二、平均地权问题研究 |
第六章 《地政月刊》关于我国土地管理的研究 |
第一节 关于我国土地利用管理问题的研究 |
一、我国土地集约利用问题分析 |
二、我国土地整理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关于我国税赋政策的研究 |
一、我国田赋政策分析 |
二、土地税收政策分析 |
第三节 关于我国土地法问题的研究 |
一、关于土地法内容的介绍 |
二、关于国外土地法内容的介绍 |
三、关于土地法内容的评述 |
第七章 《地政月刊》对土地相关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土地金融问题分析 |
一、农村金融调剂问题探讨 |
二、土地金融体系分析 |
第二节 土地与地方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
一、土地与地方财政问题分析 |
二、土地与国民经济建设问题分析 |
第三节 土地与人口问题研究 |
一、土地与人口分布问题研究 |
二、土地与人口增长问题研究 |
第四节 农民、农村、农业与土地问题研究 |
一、农民与土地问题 |
二、农村与土地问题 |
三、农业与土地问题 |
第八章 结束语 |
一、《地政月刊》的学术贡献 |
二、《地政月刊》的历史影响 |
三、《地政月刊》的局限性 |
四、《地政月刊》的现实启示 |
五、综评《地政月刊》 |
附录1: 《地政月刊》目录 |
附录2: 《地政月刊》作者群(部分)简况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 |
后记 |
四、我国土地税立法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D]. 李亚楠.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我国土地税收政策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分析[D]. 王庆勇.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0)
- [3]包容性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研究[D]. 郭建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4]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研究(1927—1934)[D]. 段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土地财政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彩虹.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资源保护视角下的土地税制改革研究 ——以朔州市为例[D]. 曹金凤. 山西农业大学, 2018(01)
- [8]当前我国土地税制改革研究:问题和对策[D]. 杨光辉. 华东师范大学, 2018(12)
- [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D]. 陈凯. 厦门大学, 2018(07)
- [10]民国《地政月刊》(1933-1937)研究[D]. 曾荣.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