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余彬[1](2020)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中央要求,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改革创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行了各有特色、富有成效的改革。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创新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仍然难免存在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经验上的不足,甚至遭受既有利益格局的掣肘等诸多难题。如果不能有效化解这些难题,就难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对现实问题的理论回应和参与,是所有理论研究的社会价值所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这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改革,理论更应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这一改革的持续深入。本文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包括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组织理论等理论,为后文开展分析铺垫理论基石。然后,分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概况,包括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现状,纵向了解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的实践发展历程;宏观层面分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系统框架及运行成效。随后,结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现状,提炼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开展面临法律盲区的困境、监管范围有待细化、监管客体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监管流程不全面等问题。并从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发,分析具体原因,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上位法的缺失、概念边界不明晰、违规违法成本低、监管细节被忽略等。再则,结合英国、美国、德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典型做法,分别分析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范围、方式及优势,找出亮点,并从中总结出启示。最后,探索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的原则,包括平衡效率和公平原则、合法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监管和自律相结合原则;提出交易监管优化的策略,包括完善监管的法治环境、拓宽监管范围、提高客体风险监管水平、细化监管流程等举措。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某些亮点可以作为国内公共资源交易政府监管改革方面的典范,本研究不仅有利于提供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水平,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向更规范、更高效的新局面,更将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借鉴。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范乾帅[3](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指出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王九洲[4](2019)在《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工作初始在与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的远离中“孤立独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一支宏大的社工人才队伍战略要求,此后逐步形成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工作政策。首先建立起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得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年版)》保留。《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两地社工资格互认”遭到香港社工界联合抵制,中山“星晖社工”合同纠纷案暴露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的社会工作职业能力遭遇社会怀疑,公信力面临危机。其次民政部于2009年印发《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增设实行行政许可准入制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为社会工作人才使用提供社会组织平台,其后珠海、汕头等地以之为基础,进行社会工作地方法制改革和创新,将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为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创设社会工作者执业注册、职业名衔专有权、年检、强制后续教育,以及行政许可类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准入、社会工作机构督导等法制,但这些法制创新存在逾越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合法化危机。再次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和社会工作事业的主渠道,将企事业单位一并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范畴,但这一法制创新缺乏相应法制支持,引发法制冲突风险。深圳“郭社工”伦理事件引发社工行业自律权限问题。这些都呼吁国家吸纳境外先进制度,以最小的改革成本建立统一适用于各类主体的社会工作立法。社会工作市场可分为普通(即非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本质属于职业自由准入范畴,不能阻止没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进入社会工作市场,此类准入自由的社会工作市场即普通社会工作市场,社会工作服务采购人有权自由选择有或没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适用普通市场运行法制和监管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适用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从2015年至2018年连续4年把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政府在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中基于实践需要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供应商及其从业者提出一系列资格要求,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应运而生,此类对社会工作服务供应商和社会工作者提有行政许可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要求的社会工作市场即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制度变迁受制于制度路径依赖规律约束,为克服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公信力不足问题和保证专社会工作市场社会工作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可建立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相对接的社会工作教育项目认证制度、社会工作实习机构认证制度、社会工作实习督导认证制度,改革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非认证合格社会工作教育项目毕业人员应在认证合格社会工作实习机构及其认证合格督导指导下实习满1年,建立专业社工执业注册、注册社工名衔专有使用权、注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许可、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名称专有使用权制度。为与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相对接,需要建立统一适用于非营利性注册社会工作机构与营利性的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准入和认证制度。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专业性必须具有可持续性,需要建立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及其注册社会工作者年检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不仅需要专业性也需要合法性与道德秩序,这就需要及时将违法乱纪的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及其注册社会工作者作为“劣币”清理出市场。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在适用通行于各类市场的市场监督法制基础上适用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专门市场监督法制。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准入许可规制实质属于制度推荐范畴,并不违反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建立的社会工作职业自由与普通社会工作市场进出自由法制。
顾德瑞[5](2017)在《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文中提出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此种模式造成了诸多规制困局和地方的“不良反应”,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治理的开展和中央规制的效果。面对如此困局,破解的根本之道在于模式转换,由高度集权模式向适度集权模式过渡,从“全面管控”到“适度干预”。适度集权模式下,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是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是限度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两个核心方略,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以权限调整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塑造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地位,建构适度集权模式;多使用引导激励与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手段,改变行为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实现央地合作治理,推动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本文将分为以下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本章主要是描述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阐明当前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揭示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首先,揭示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主要指标——财权及税权的纵向配置。以此为基础,对分税制以来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状况进行观测发现,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已形成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还就财政包干时期出现税收立法高度集权进行了原因探究。其次,讨论财政高度集权下地方政府的“回应”:对中央政府的约束采用措施予以规避、套取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行为;通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不当税收竞争,固守和扩大其辖区的税收利益;以乱收费、与民争利等形式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短平快”和容易出政绩的项目,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财政高度集权还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最后,揭示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和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并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第二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本章围绕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和核心方略展开,以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作为限度要求,并将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适度集权模式实现的核心方略。首先,通过观测典型国家中央规制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图景,考证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结构,并基于当前我国财政治理的实际,得出央地财政非均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从法理角度论证适度干预的应然性,明确谦抑性是中央规制的内生理念,解析谦抑干预的基本内容,探究谦抑干预与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一宪法要求的契合。再次,全面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但要求财权财力不能过度集中。以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作为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将中央干预定位为补充性规制、比例原则为规制适度的关键标尺,以维持中央适度干预的状态。最后,明确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第三章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本章的核心在于以权限调整为进路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首先,将权限调整定位为中央制约地方财政的重要机制,明确权限调整的直接目的——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将地方政府塑造成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并分析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其次,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适度扩大地方税权,进一步严格约束地方非税收入权;减少强制性支出,“松绑”地方支出权;适度放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权限,增加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性限制的程度和实效性。最后,为平衡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和稳定性,建立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第四章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本章在于构建完整的行为规制体系,实现规制手段的优化组合和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并逐步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使用,增加“协商——合作”型手段,改变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首先,从理念、原则和具体展开等方面探讨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基本权利实现为理念,全面、适时、适度为原则,手段类型化为具体设计的切入点。其次,对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功能不同,将各规制手段归入引导机制、约束机制、发现机制、矫正机制、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分析不同手段的作用机理、适用情形以及改进方向。最后,对规制机制进行配置,实现规制主体与规制手段相匹配,规制手段优化组合,规制机制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地方财政信息进行整合。第五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本章意在表明中央规制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对行为规制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保障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并设立中央规制的禁区,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权力。首先,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从整体层面对纳税人的权益予以保障,更注重地方政府从区域层面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所以,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和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具有必然性。该理念是适度集权模式建构的前提和运行约束。另外,对中央规制权进行法治约束,以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法治化思维改造行为规制机制。其次,通过规制影响评估、地方利益表达、说明理由和公开等制度建设,从程序上控制中央规制权。最后,以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和为实质不公平行为作为中央规制的禁区,防止财政集权超过底线。
王沛[6](2013)在《厘清思路 推进政采改革》文中研究说明编者按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采购规模虽然一路攀升,但占GDP的比重一直处于低水平。2011年是所占比重最高的一年,仅占GDP的2.4%。与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普遍占GDP10%~15%的比例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这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龚云峰[7](2011)在《从历史的角度辩证地看待采购中心的设立(上)》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作者从事政府采购实践工作近十二年,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在文章中,作者结合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操作问题,对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的相关情况展开探讨。因文章较长,杂志将文章分为两部分,本期选择刊登文章前半部分内容。
赵发军,潘辉[8](2008)在《发扬抗震救灾精神,创新政府采购工作——记四川省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灾后建设研讨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是四川省广大政府采购同仁亲历汶川大地震,留下诸多记忆、感触和思考的一年。在我们的队伍中间,部分地震灾区市、县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被摧毁,个别从业人员不幸遇难。很多市(州)、县政府采购同仁,经受了自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来为抗震救灾、重建家园进行大规模应急采购的巨大考验,一些采购办、采购中心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尹恩德[9](2008)在《完善镇海区教育装备政府采购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文中认为"完善镇海区教育装备政府采购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这一课题的应用性、针对性很强,对完善教育装备的供配模式,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在基层单位的规范实施,进一步宣传贯彻"采购法"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刘士平[10](2005)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文中提出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用劳动或获取服务的行为。本文所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并且是以WTO《政府采购协议》为基础来阐述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 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既是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大势所趋,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自身的要求。但目前人们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还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忧虑: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刚刚起步,正处于推广和建立之中,远未完善和成熟;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不够,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还很弱,中国的经济能禁得起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冲击吗?既然WTO成员方大部分还在观望,尚未签署该协议,中国有何必要放弃对本国企业保护的最后壁垒?因此,本文的关注点在于一个初具规模的政府采购市场为什么要向国内外供应商开放、如何开放。这既是一个政治问题,又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是人们在研究市场开放时不可回避的政治话题。国家主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传统上被认为绝对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现在至少要被分解为核心主权与边缘主权两大部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只是在自愿基础上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其目的在于从互惠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为广泛的利益。因此,既要防止一味追求“分享贸易自由化的成果”而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与削弱,也要避免一味地强调国家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从而丧失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发展的历史机遇,而应当以国家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争取以最小的政治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此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更为有效地抑制腐败。 从经济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有利于培养现代市场经济观念、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及运作程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减少福利损失、开辟新的出口渠道,并从根源上减少和遏制腐败。但同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又可能会使部分产业萎缩,造成短期经济摩擦、影响就业与收入分配,衍生一些社会矛盾、加大世界经济的波动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因此,要注意坚持公平互利、逐步渐进、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并符合国际规范的开放原则,借鉴穆勒、巴斯塔布尔、肯普、小岛清等提出的产业选择标准,保护中国的幼稚产业。在确定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量时,要充分利用GPA有关条款控制开放程度;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政府采购开放客体、根据中央、地方政府的不同层次以及不同地区
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管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三节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四节 公共组织理论 |
第二章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概述 |
第一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概况 |
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主体 |
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客体 |
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方式 |
四、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创新模式 |
第二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发展沿革 |
一、制定制度保障 |
二、升级组织架构 |
三、加速一体化平台建设 |
第三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举措及成效 |
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主要举措 |
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开展面临法律盲区的困境 |
二、监管范围有待细化 |
三、监管客体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
四、监管流程不全面 |
第二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导致问题的原因 |
一、上位法的缺失 |
二、概念边界不明晰 |
三、违法违规成本低 |
四、监管细节被忽略 |
第四章 国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典型案例及启示 |
第一节 英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案例 |
第二节 美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案例 |
第三节 德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案例 |
第四节 国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典型案例的启示 |
第五章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的建议 |
第一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原则 |
一、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 |
二、合法与创新相结合原则 |
三、监管和自律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策略 |
一、完善监管的法治环境 |
二、拓宽监管范围 |
三、提高客体风险监管水平 |
四、细化监管流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服务机构调查问卷 |
附录B:合肥市级规范性文件 |
致谢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立法的相关政策背景及其存在问题 |
一、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中的独特地位 |
二、社会工作政策的特点 |
三、我国社会工作政策和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第二节 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综述 |
一、境外社会工作立法现状 |
二、境内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二章 社会工作立法的概念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与社会工作相关重要概念的界定 |
二、社会工作立法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规制立法的分析框架 |
一、社会工作市场规制的分析框架 |
二、制度路径依赖及其分析框架 |
三、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的市场规制与制度路径分析 |
第三章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检讨 |
一、市场准入规制的概念 |
二、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检讨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的立法构建 |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制度面临的挑战 |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的立法构建 |
第四章 社会工作市场运行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一、普通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运行规制的立法构建 |
一、注册社会工作者职业能力持续保证规制立法 |
二、注册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持续保证规制立法 |
三、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交易行为规制立法 |
第五章 社会工作市场监管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的外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一、普通社会工作市场的行政监管主体及其立法构建 |
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行政监管主体及其立法构建 |
三、社会工作市场的社会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的内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二、社会工作行业的自律监管机制及其制度构建 |
第六章 社会工作市场退出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及其立法构建 |
一、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 |
二、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构建 |
第二节 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 |
一、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 |
二、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研究生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5)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 |
第一节 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形成 |
一、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指标 |
二、财政包干时期: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 |
三、分税制:财权和财力的集中配置 |
第二节 财政高度集权下的“地方应对” |
一、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和策略行为 |
二、不当税收竞争 |
三、乱收、滥支和争利 |
第三节 模式转换:从高度集权到适度集权 |
一、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 |
二、财政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 |
三、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 |
第二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 |
第一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结构分析: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 |
一、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历史考证 |
二、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世界图景 |
三、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中国诉求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限度探究: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 |
一、谦抑性理念的内生性 |
二、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 |
三、谦抑干预与地方积极性发挥的耦合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 |
一、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状态 |
二、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 |
三、中央干预的基本定位:补充性规制 |
四、适度规制的关键标尺:比例原则 |
第四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 |
一、中央规制的实质: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力分工视角:权限调整 |
三、权力制衡层面:行为规制 |
第三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 |
第一节 权限调整的基础问题 |
一、权限调整的定位 |
二、权限调整的目的 |
三、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权限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地方收入权的调整 |
二、地方支出权的调整 |
三、地方营运管理权的调整 |
第三节 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 |
二、地方财政权限的稳定性 |
三、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 |
第四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 |
第一节 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 |
一、规制机制设计的理念 |
二、规制机制设计的原则 |
三、规制机制的具体设计:基于手段类型化的展开 |
第二节 规制手段的类型化 |
一、引导机制 |
二、约束机制 |
三、发现机制 |
四、矫正机制 |
五、救济机制 |
六、责任机制 |
第三节 规制机制的配置 |
一、规制手段和主体的匹配 |
二、规制手段的选择组合 |
三、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 |
四、规制机制中的信息整合 |
第五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 |
第一节 模式运行的理念约束和法治保障 |
一、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约束 |
二、中央规制权的法治约束 |
三、权限和收益划分的法律调整 |
四、行为规制机制的法治改造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中的程序控制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二、地方利益表达制度 |
三、说明理由和公开制度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下的中央规制禁区 |
一、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 |
二、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 |
三、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 |
四、为实质不公平行为 |
代结论:走向合作的中央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从历史的角度辩证地看待采购中心的设立(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政府采购试点到《暂行条例》, 从集管采于一身到集中采购机关 |
1.成立采购中心的起因。 |
2.采购中心最初的职责。 |
(二) 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
(五) 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 |
3. 采购中心职责的转变。 |
4. 采购中心的阶段性作用。 |
5.《暂行办法》对采购中心的影响。 |
二、从《暂行办法》到《政府采购法》, 从集中采购机关到采购代理机构 |
(一) 《政府采购法》与《暂行办法》关于采购中心内容的差异。 |
1. 否定了采购中心的机关性质。 |
2. 改变了采购中心的采购程序。 |
3. 限制了采购中心的活动范围。 |
4. 取消了采购中心的主体地位。 |
(二) 《政府采购法》出台后采购中心面临的困境 (可能被撤消的背景分析) 。 |
1. 职责逐步的弱化。 |
2. 法律层面的限制。 |
3. 无法承担的责任。 |
4. 自身先天的不足。 |
(三) 采购中心职责弱化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
1. 宏观政策无法贯彻。 |
2. 监管执行互不干涉。 |
3. 中介市场寻租泛滥。 |
4. 自行采购更难监管。 |
5. 财政部门自断其臂。 |
(四)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中心设立的直接影响。 |
1. 龙生九子。 |
2. 群龙无首。 |
3. 鼎成龙去。 |
(9)完善镇海区教育装备政府采购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研究的缘起 |
研究的设计 |
具体目标 |
研究的过程 |
研究的成果 |
研究的结论与思考 |
研究的思考 |
(10)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面临的挑战 |
2.1 “经济全球化”要求政府采购规则与国际接轨 |
2.1.1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 |
2.1.2 GPA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贡献 |
2.1.3 其他国际采购规则与GPA的互补 |
2.1.4 国际采购规则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影响 |
2.2 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要求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
2.2.1 中国正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
2.2.2 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为进一步开放市场奠定了基础 |
2.2.3 参与“经济全球化”需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仍存在诸多问题 |
2.3.1 认识上存在误区 |
2.3.2 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
2.3.3 配套制度不完善 |
2.3.4 管理的方式方法陈旧 |
2.3.5 监督不力,腐败现象仍很严重 |
2.3.6 专业人才匮乏 |
第3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政治学思考 |
3.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国家主权的让渡和维护 |
3.1.1 国家主权概念的演进 |
3.1.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 |
3.1.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国家主权的维护 |
3.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政府职能转变 |
3.2.1 政府失灵与政府职能定位 |
3.2.2 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
3.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中的政府管理 |
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反腐败 |
3.3.1 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 |
3.3.2 政府采购中腐败的成因及危害 |
3.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中的反腐对策 |
第4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经济学分析 |
4.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
4.1.1 政府支出乘数理论 |
4.1.2 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理论 |
4.1.3 理性人假设理论 |
4.1.4 均衡价格理论 |
4.1.5 贸易自由化理论 |
4.1.6 交易成本理论 |
4.1.7 委托-代理理论 |
4.1.8 制度变迁理论 |
4.1.9 博弈论 |
4.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收益 |
4.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本 |
4.3 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效益最大化 |
4.3.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 |
4.3.2 政府采购支持的产业选择标准 |
4.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量的度量及其控制 |
第5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法律规制 |
5.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立法规制 |
5.1.1 构建规范、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5.1.2 修改现行《政府采购法》 |
5.1.3 加快政府采购配套制度建设 |
5.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执法规制 |
5.2.1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国内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
5.2.2 推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
5.2.3 探索实践经验,稳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序开放 |
5.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司法救济 |
5.3.1 WTO对政府采购司法救济的影响 |
5.3.2 扩大政府采购的司法审查范围 |
5.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需要全方位的权利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优化研究[D]. 余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4]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D]. 王九洲. 扬州大学, 2019(02)
- [5]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D]. 顾德瑞. 武汉大学, 2017(07)
- [6]厘清思路 推进政采改革[N]. 王沛.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3
- [7]从历史的角度辩证地看待采购中心的设立(上)[J]. 龚云峰. 中国政府采购, 2011(02)
- [8]发扬抗震救灾精神,创新政府采购工作——记四川省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灾后建设研讨会[J]. 赵发军,潘辉. 中国政府采购, 2008(11)
- [9]完善镇海区教育装备政府采购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 尹恩德.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2008(05)
- [10]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D]. 刘士平. 湖南大学, 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