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结构(论文文献综述)
谭羚雁,张小兵[1](2021)在《公安机关纵向职责同构:历史梳理、路径依赖与体系重构》文中认为政府职责体系是涉及机构设置、权责配置以及政府内各要素间运行关系的综合性概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横向大部制改革正稳步推进,纵向则具有"职责同构"的总特点。公安机关纵向职责同构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有利于政令畅通,但过度依循传统科层制运转模式,官僚化倾向凸显;权力结构失衡,权责关系断裂,权力责任缺失;缺乏对外的适应性与回应性,影响基层治理效能。权力本位的压力型体制和公安事权尚未法治化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机关职责同构的路径依赖。基于政府职责体系的宏观框架,应从逻辑起点、目标原则、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配套改革、社会协同等维度,系统思考公安机关纵向职责体系的重构。
李烈禹[2](2021)在《《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的警察权保障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权作为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警察实现职能、完成任务的保证。而《人民警察法》作为调整警察权最重要的一部本位法,不仅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行使警察权设定一定的职权范围,并且规定一定的履行程序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保障和规制警察权力的性质。然而现行《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20余年,其中部分条款规定明显滞后,尤其是在警察权保障方面明显不足。2016年12月,公安部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进行了较大修订。本文以剖析警察权的性质特点为起点,探析警察权对社会治理、公民权之间的影响关联。并结合修订草案稿与警务实践工作的经验和数据,探索保障警察权行使的有效方法,并为《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提出在警察权保障方面的建议。本文以五个部分对当前《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警察权的保障进行了阐述。其中第一部分论述了警察权的概念,探讨了警察权的性质。论述了警察权在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权威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从目前警务实践中警察权运行现状出发,分析了警察权在行使中存在的矛盾及根源。探析了《人民警察法》修订对于保障警察权顺畅行使的必要性和相关影响。第三部分通过对比现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在警察权保障方面的设计,分析修订草案中变化较大的条款,重点对警察职权法定、袭警现象规制和警察职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从《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出发,探析在警务实践中如何实现对警察权的保障,分析了修订草案在警察权保障方面的不足。并调研了武汉市公安局如何保障警察权顺畅行使的相关做法,分析了近三年湖北省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警情数量的内涵。第五部分则是对《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明确警察职能、强化保障警察人身和执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马跃麟[3](2020)在《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警民关系的构建》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加强警民关系建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以警民关系为研究对象,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出发,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和案例研究法,分析了警民关系的结构与特征,挖掘了警民关系存在问题及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构建新时代互惠合作、和谐稳定的理想警民关系的可行途径。全文主体分为四章,沿着“确定理论视角”-“明确内在结构与特征”-“分析存在问题与原因”-“实现路径探索”的逻辑思路展开。首章绪论,第二章在梳理了社会交换理论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警民关系研究的交换结构和交换模型,确立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视角。第三章从理论视角出发,运用交换结构和交换模型分析了理想警民关系的结构与特征,为挖掘和揭示警民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供了依据和参考。第四章则结合实际讨论了警民互动实践中存在的冲突与困境,以理想警民关系为参考,运用社会交换理论揭示了问题的本质与深层原因。第五章立足现实讨论了建设理想警民关系的可行路径。研究发现,社会吸引是警民关系发生的动机,对社会报酬的渴求是警民互动的动力来源,而强对等型警民关系是一种最稳定的结构形式;合法性和有限性是警察理性的基础,互惠是警民互动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常规合作则是警民关系的最优模式。当前警民关系存在着非理性因素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警民地位不平等、警民价值选择冲突等因素导致的结构性困境。应通过涵养警民共同价值观念、培育警察理性、建立互惠机制以及树立警察权威,推动警民关系朝着互惠合作、和谐稳定的理想状态发展。本文以社会交换理论为指导,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揭示了警民关系的互动机制与结构特征,为分析警民矛盾与冲突并探索解决对策与路径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认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袁周斌[5](2019)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宪法维度》文中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首先要求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当下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进入到攻坚期和深水区,亟需宪法来规范、引领、推动、保障改革,以破除改革阻力、形成改革合力、化解改革风险,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对《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和措施进行合宪性检视,不难发现其关涉的重点是警察权的公安内部运行及规制问题,而较少关切到作为警察权运行和规制之前提的宪法框架下的警察权配置问题。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效推进,必须遵循宪法基本原则,将警察权的配置问题置于宪法总体框架下进行妥善考量和合理勾画,并在宪法指引下系统地完善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警察法体系。
李文姝[6](2019)在《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文中指出本文以警察裁量权的经验与规制为研究对象,以传统规制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为契机,以制度对经验的替代为基本立场,以建构专业警政的规范性与警察裁量权的功能性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描述我国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规律、行动策略及存在问题,反思规则规制、司法审查等传统警察裁量权规制进路的原则与标准,针对选择性执法设计了初步的规制方案,探讨了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并从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两个角度探索与我国警察裁量权实践相适应的规制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警察裁量权的事实与规律观察;第二层次是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最后是为警察裁量权规制提供务实有效的进路。经验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理论的基础。以2012年至2019年警察执法案事例与数据为分析样本,基于一线体验与观察,尝试对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作“解剖麻雀式”的事实与规律总结。真实世界中警察裁量的过程与效果,包括警察裁量瑕疵、裁量的转移、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等。而这些行使样态的出现,是基于警察裁量权行使的独特策略:复杂多元背景下的情境权威与合理误差,主体之间的对立性、协商性以及全能主义扩张,此外,信息、技术、时空等资源配置对裁量的限缩与扩张,风险社会的秩序要求与乡土社会的传统等均影响着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对规制现状的反思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研究的起点。首先,规则规制的反思。规则存在完善空间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弊端,应当正确处理规则的缝隙,通过规制范例实现专业常识的有效转化,但要妥当处理规制范例与真实案例的关系,发展规制解释理论,促进范例功能的发展。其次,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反思。司法审查存在局限,专业化与预测性并非无法描述,也不意味着司法完全退出情境审查。通过对话式说理,以及相对开放的推理形式,使警察裁量过程由不容置疑的专业权威,成为在不同方案与主张之间的辩证结论,使权威建立于法律适用的决疑性思考。但考虑到司法审查的成本、行政机关的属性等,特定情境下的警察裁量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审查需要更为明确的审查强度和标准,引申出情境审查的需求。最后,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反思。警察裁量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行为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但也存在裁量滥用的可能,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对选择性执法或不执行法律裁量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行合法性与规制探讨。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裁量的约束机制,包括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承认可能的选择性执法,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不执行应当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尝试厘清司法审查的边界,最好的方案是立法的修改。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权是警察裁量权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针对警察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是否使用枪支的裁量行为进行独立分析,是对规制原则与标准反思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的Sheehan案以及2014年至2019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存在调查审查、不作为及组织裁量等规制争议和疑难。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整合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强化公安机关自我规制、调查监督、司法审查连结而成的传统权力规制体系,并从协商规制的视角,充分关注警察用枪规范、政策、惯例、数据、规律、衡量因素及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和说明,以此作为传统规制技术的补强。警察用枪裁量的规制的特殊问题论证,也可以反哺其他领域警察裁量的规制方案,提出并且强化了情境理性的审查标准与责任体系建构、组织改革的裁量规制功能两项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制进路。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一是初步突破警察裁量权的低可视性与专业性,通过体验进行的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与规律总结;二是反思基础上的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比如选择性执法规制的类型化及其标准以及约束机制。三是基于经验的总结、普遍的反思、以及用枪裁量权特殊样本的独立分析,遴选两项规制进路进行深耕细作:规制进路一,是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基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警察使用枪支的案例为主,兼及搜查、传唤等情境样本,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endez案、White案等2016年、2017年具有转折意义的判例,以及诸多关联典型案例,结合我国警察执法责任认定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述的基本立场在于,情境审查的核心价值是在警察纷繁复杂的裁量情境中结构式地分析行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实现行为合法性的精细化分析。进而理性地评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过错”、“瑕疵”与“意外”,回应责任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的建构。情境审查以多元正义理论、情境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以及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方式为理论基础,以美国的典型判例以及德国的“背景——画面”审查为域外经验借鉴,以警察的主体角色、计划性偶发性为标准进行情境的类型化。在此基础上,精细分析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包括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主观因素的有限审查。一方面,归纳情境客观理性的具体分析路径,包括理性的警察相同或相似的训练或经验、面对相似的环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根据警察行为时已知的全部事实;不考虑其基本意图或动机;根据既定法律采取了适当行动;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筛选主观的有限审查原则的历史沿革,将审查限制在预见的能力与直接因果的范围内;总结主观有限审查的标准,包括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的专业性、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规制进路二,是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论证的起点是基于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警察机关基于技术官僚的优越性和问题导向的需要,运用组织因素分配执法资源,以机构设置、职权委托、内部程序、执法策略等外观化的形态影响执法活动。警察个体裁量行为也正是寓于警察组织之中,完整的警察裁量权规制应当分析警察组织的运行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内容样态,将组织过程的控制纳入规制范围。借助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等实践样本,初步观察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与组织裁量规制空间。归纳出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路径包括警察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以及行政政策。官僚化程度包括部门的科层等级结构、部门规模,以及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内部规则建构的监督结构。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警察专业化组织结构。从前述警察组织对于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三项路径展开,理顺组织视角的规制完善的空间:一是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而呈现出的的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二是以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为例进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主要涉及绩效与规范权衡,控制制度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突出存在低可视性、信息不对称、科层损耗等问题,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部程序规则的完善。三是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应当强化对不同警察组织警察行为差异的识别,对不同目标与功能的警察组织,如专司治安基层基础的警察部门、法律执行类的警察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组织改革及裁量规制方案。结合公安派出所违停查处以及公安部2019年的专业机构改革等实践,分析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对个体裁量的影响。四是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制。
梁春程[7](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王琳琳[8](2019)在《平衡法学理论视阈下警察依法履职免责机制探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平衡法学理论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新发展,是警察依法履职免责机制的逻辑起点、落脚点。警察依法履职免责机制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权力与国家义务、国家义务与私权利、国家义务与国家义务平衡的机制,应符合主体标准、期间标准、结果标准、正当标准、救济标准五个审查标准,具有回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新变化、回应法治中国建设新时代、回应法治公安建设新征程、回应法的价值取向新发展的功能。
谯冉[9](2018)在《我国警察事权划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警察事权是警察体制机制建构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已经步入“新时代”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正发生深刻的变革,新的矛盾和风险不断涌现,这些均对我国警察体制与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前,我国警察事权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是:社会对警察体制机制现代化的诉求与警察体制机制因缺陷无法回应社会诉求之间的矛盾。破解上述矛盾需要推动警察体制变革,而警察体制变革的基础与核心在于警察事权的科学界定、合理划分以及相应机制的理性建构。在中国语境下,我国警察体制性与机制性困境之症结在事权之不彰,而事权变革的关键在科学化与法治化,这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命题。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是推动和实现警察事权划分与运行机制的科学化与法治化。围绕上述核心命题,本文按照理论搭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与对策建构的思路展开系统研究。首先,概括警察事权的基本原理。通过对警察事权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搭建研究基础和对象。警察事权属于综合性权力,既包括行政执法权,也包括刑事执法权。警察事权的划分本质上属于行政分权,分权理念的嵌入,又显着区别于传统分权理论。警察事权的划分包括纵向与横向、内与外多个维度。历史上看,我国“警察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警察事权必然打上历史的烙印,具有历史局限性。其次,调查我国警察事权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现状来看,我国警察事权由法律进行规定,以公共安全和秩序为核心使命,内容多元、构成复杂。我国警察事权存在以下问题:纵向上,中央与地方警察事权划分不清晰,导致公安工作存在错位、越位的问题;横向上,警察事权界限不清,存在警察权能无限扩大的危险;警察事权与其他行政权交叉、重叠,存在空白地带、相互推诿或者竞争,无法形成合力;地方警察事权的自治性不足,受到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上级公安部门的不当干预;内部分权科学性不足;警察事权的保障机制不充分等。再次,考察域外警察事权的经验与启示。通过对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型国家、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国家,以及以英国为代表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复合型国家等发达国家警察事权划分的法律与实践的考察,了解部分西方法治国家在警察体制、警察事权划分、财政保障以及法治化等方面的经验。西方国家注重警察事权的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警察事权边界的清晰界定、中央对地方警察事权的转移支付,并积极推进警察事权的法治化。第四,提出警察事权划分的理论原则。根据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结合警察事权的特点,提出警察事权的变革应当遵循的理论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性原则、主体效能原则、两个积极性原则和有限警察原则。合法性原则包含规范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两个层面;主体效能原则要求央地警察机关之间进行适当分权,而且应将权力赋予能发挥其最大效能的主体,即注重事权划分的功能性面向;两个积极性原则要求承认地方的自治性和自主性,并且实现央地警察机关的适度制衡;有限警察原则则强调警察权能的有限性,防止警察权边界的无限扩张。第五,确立警察事权划分具体路径。根据警察事权划分的原则,结合警察事权的特点,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具体要求为:第一,纵向上,按照公共产品分层理论,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并提出警察事权本身的层次结构。第二,对我国央地政府警察事权配置的失衡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路径。第三,横向上界定警察事权与其他行政权边界、理顺警察事权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第四,推动警察事权的社会化。第六,构建警察事权保障机制。以事权划分为基础,推动警察事权保障机制的改革。首先,推动警察事权的法治化,改变警察事权划分的行政化倾向;其次,以事权为中心,完善警察财政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相适宜、通过财政方式引导、支持和管控地方警察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最后,以事权为中心,优化警察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跨区域警察协调机构、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建立事权与组织机构动态调节机制等。
朱汉卿[10](2018)在《警察管制法治化研究 ——以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为研究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许多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比如盘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使用警械和武器、扣押、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这些警察职权行为实际上属于同一类警察行为,即警察管制。因为,上述警察职权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比较零碎,或属于警察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或属于警察机关对公民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或属于警察机关对特定物品、特定场所、特定社会资源进行的控制性管理,但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管理、控制为目的,都以暴力或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都不以警察相对人拒绝履行警察处分中的义务为前提,且都近似于行政强制措施,尤其是即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警察管制占据了所有警察职权行为的半壁江山,警察管制法治化的实现基本上就意味着警察法治的实现,因此,加强对警察管制、警察管制法治化的研究,构建警察管制法治化的理论体系是摆在广大警察法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准确界定警察管制、厘清警察管制的内涵和外延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理论前提。从“警察”、“管制”的词源上考察,警察管制是人民警察在法定情形下对相对人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控制行为,也是管制刑中的强制性管理、控制手段在非刑罚领域的延伸和运用,也是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管制由经济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的必然结果。从警察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警察管制是警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直接目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也是警察机关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或对特定物品、特定场所、特定社会资源实施的控制性管理行为;警察管制在性质上最接近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部分警察管制又因为行为标的物、行为对象或行为阶段的不同而超越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从行为的属性来看,警察管制与其他警察行为有着明显的不同。警察管制直接以管理、控制和消除紧急治安风险为行为目的;警察管制以紧急治安风险背景下的人、物、场所、社会资源为行为对象;警察管制以特定对象的监管、控制而不以权利义务的分配为行为内容;警察管制以暴力或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从行为的类型来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警察管制直接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以公民为对象的警察管制、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警察管制、以特定场所为对象的警察管制和以特定社会资源为对象的警察管制;以对警察相对人实施警察管制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保护性警察管制和制止性、预防性警察管制两种类型;根据警察管制中所使用强制措施的种类多少,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单一性的警察管制与综合性的警察管制。警察管制的正当性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逻辑前提。警察管制的正当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方面,包括警察管制在内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警察管制与一般的警察职权行为不同,主要以暴力或强制的面目出现,往往伴随着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克减以及局部社会秩序的紧张状态,因此警察管制的实施往往招致人们对其理论上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和实践中的阻挠。实际上,经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警察管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毋庸置疑。警察管制不仅有着丰厚的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而且有着光荣而又深刻的社会担当。首先,现行法律有着对警察机关警察管制权、警察管制范围、警察管制手段的明确授权,为其解决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其次,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公民权利限制正当性理论、政府管制理论、公共利益理论、风险社会理论为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撑。其三,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许多治安风险得以产生的根源性因素,以及直接仰仗警察管制予以消除的不和谐社会现象的客观存在,是警察管制赖以存续的现实基础,也是警察管制实质正当性的渊源。其四,在维护公共安全、治安秩序基本职责的同时履行危害防止功能、权利保障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是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管制的重要使命。警察管制法治化的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公民权利保障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这一对紧密相连的矛盾统一体中,双方在耦合基础上的冲突与平衡是永恒的主题。一方面,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双方在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相互冲突是这两种社会存在彼此作用的基本方式。因为从警察管制的源头来看,警察机关的警察管制权源于公民权利;从警察管制的功能来看,公民权利的实现又依赖于警察管制的保障;从警察管制发挥功能的方式来看,盘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使用警械和武器、扣押、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警察管制手段本身就意味着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集会游行示威权、劳动权等权利的限制或克减;从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实质来看,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属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秩序和自由的冲突、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只要公权力、私权利、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等社会存在永不消亡,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永远存在。另一方面,警察管制和公民权利的冲突往往呈现出失衡的状态。这种失衡并非公民权利过度束缚警察管制的失衡,而是警察管制过度挤压公民权利的失衡。因为在权力权利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缺乏有效救济手段的公民权利无法制止警察管制权的滥用,也无法改变警察管制过多过滥的社会现实。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彼此冲突失衡的后果当中最为严重的当属公民权利被漠视或被肆意侵犯。因此,为了保障警察管制相对人权利,为了减少、防止警察管制违法行为,为了提高警察执法的权威和执法公信力,为了维护警民关系的和谐,需要将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为此,我们应该努力构建维持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平衡的体制机制。比如,我们应该严格规范警察管制的启动机制,明确警察管制干预公民权利的限度,加强对警察管制的法律程序控制,建立健全警察管制责任制,完善警察管制相对人的救济制度等。警察管制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在于警察管制权的规范行使,而警察管制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正当程序是警察管制权规范行使的内在保证。警察管制权是警察管制领域的核心范畴。警察管制权具体表现为盘查权、约束权、强行驱散权、强行带离现场权、强制检测权、使用警械和武器权、扣押权、当场查封权、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对特定社会资源的控制权等。警察管制权既具有公共权力、国家权力、行政权力、警察权等一般警察处分权所具有的共性,又具有特权、行政紧急权、高度自由裁量权、警察暴力的集中体现等一般警察处分权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警察管制权以法律价值体系中的秩序价值为根本价值取向。警察管制权以治安秩序维持、安全生活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和执法工作衔接为基本职责。警察管制权的行使以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为一般原则,以应急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为特殊原则。警察管制权行使的正当法律程序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前者意味着警察管制权的行使必须同时符合主体要件、目的要件、法律事实要件和适当性要件。后者意味着警察管制权的行使原则上必须履行报告、批准手续,由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等一般法律程序。警察管制法律监督是对警察管制权规范行使的外在保障,也是对警察管制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基本手段。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督制度中没有直接针对警察管制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在对警察管制法律监督制度进行解构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我国目前的警察管制法律监督体系中,警察管制复议、警察管制督察、警察管制检察监督、警察管制法院监督属于主要的监督形式。就警察管制复议而言,适格警察管制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确认问题、系争警察管制行为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警察管制合理性审查标准问题等属于当下警察管制复议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对当前的警察管制复议制度进行完善,比如,警察管制复议应该主要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以比例原则为核心构建警察管制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建立复议机关附带追究违法警察管制主体法律责任的制度等。就警察管制督察而言,警察管制属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中的重点督察对象。今后警察管制督察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进一步提升警察管制督察的效能,比如,进一步增强警务督察机构的独立性,建立警察管制事前报告制和事后备案制,构建特殊区域内警察管制现场督察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警察管制督察责任制等。就警察管制检察监督而言,对警察管制执法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对警察管制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抗诉、提出警察管制执法的检察建议属于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而建立重大治安事件的警察管制报告制备案制、建立贯彻落实警察管制检察建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将相对人数量众多的警察管制纳入到法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等属于将来警察管制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就警察管制司法监督而言,警察管制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警察管制司法监督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包括警察权在内的行政权进行制约、对警察管制行为和警察管制主体进行监督和对警察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警察管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在于审查警察管制的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警察管制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警察管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今后的警察管制司法监督制度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比如,人民警察法法典中应该有司法监督应有的地位,警察管制诉讼一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警察管制诉讼应该慎用简易程序等。
二、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结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1)公安机关纵向职责同构:历史梳理、路径依赖与体系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背景 |
二、公安机关纵向职责同构的历史 |
(一)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安全保卫工作的历史雏形 |
(二)形成阶段:1949年建国至改革开放前 |
(三)成型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 |
(四)调整与改革阶段:21世纪初至今 |
三、公安机关纵向职责同构的问题积弊 |
(一)过度遵循传统科层制运转模式,官僚化倾向凸显 |
(二)权力结构失衡,权责关系断裂,权力责任缺失 |
(三)缺乏对外的适应性与回应性,影响基层治理效能 |
四、公安机关纵向职责同构的路径依赖 |
(一)政治进路:压力型体制下的“行政层层发包” |
(二)法治进路:事权划分不清、职责配置未法定 |
五、公安机关纵向职责体系重构的路径 |
(一)逻辑起点:公共事务与责任 |
(二)目标原则:法治、府际协同、公共服务 |
(三)机构设置:宏观同构、微观异构 |
(四)职责配置:分类确权、职责法定 |
1. 相关公安法律法规的修订必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
2.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制定详细的公安机关职责配置表,有效落实公安机关权责清单制度 |
3. 以法治制度和权责清单为依据,完善公安机关究责问责的事权监督机制 |
(五)配套改革:公安事权与编制配置、支出责任相匹配 |
1. 重新划分公安编制权限,使公安事权与编制配置相匹配 |
2. 财权向基层适度倾斜,完善公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
(六)社会协同:拓展职责体系优化的第三方治理 |
(2)《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的警察权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警察权的概念 |
1.1.1 警察权的公共性 |
1.1.2 警察权的行政性 |
1.1.3 警察权的司法性 |
1.1.4 警察权和警察职权 |
1.1.5 警察权和警察权益 |
1.2 警察权的内容 |
1.2.1 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力 |
1.2.2 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 |
1.2.3 使用侦查手段的权力 |
1.2.4 行使行政职能的权力 |
1.2.5 其他权力 |
1.3 保障警察权行使的意义和影响 |
1.3.1 保障警察权行使的意义 |
1.3.2 厘清警察权的边界是保障警察权行使的前提 |
1.3.3 警察权的行使对社会层面的影响 |
1.3.4 警察权的行使对公民层面的影响 |
2 警察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人民警察法》修订的必要性 |
2.1 警察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
2.1.1 警察权的社会和法律定位长期存在分歧 |
2.1.2 警察权与公民权对立矛盾的必然性 |
2.2 《人民警察法》修订的时代背景及意义 |
2.2.1 《人民警察法》修订的社会背景 |
2.2.2 《人民警察法》修订对于公安改革的意义 |
2.3 现行《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对于保障警察权的必要性 |
2.3.1 现行《人民警察法》修订的必然性 |
2.3.2 现行《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对于保障警察权的重要性 |
3 现行《人民警察法》与其修订草案稿中关于保障警察权的内容比较 |
3.1 现行《人民警察法》中保障警察权的有关内容 |
3.2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保障警察权的有关内容 |
3.3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保障警察权方面的内容变化 |
3.3.1 突出法治原则,细化了警察职责 |
3.3.2 首次对袭警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
3.3.3 以原“警务保障”为基础,增加“职业保障”内容 |
4 《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警察权的保障与相关法律及现实的衔接 |
4.1 《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警察权的保障与有关法律的衔接及不足 |
4.1.1 在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方面 |
4.1.2 在警察职业保障方面 |
4.2 关于《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保障警察权方面的其他不足 |
4.2.1 适用对象范围仍需进一步明确 |
4.2.2 关于“调解民间纠纷职责”规定存在争议 |
4.2.3 个别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
4.2.4 外部警务协助职责还需商榷 |
4.3 《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在实际警务工作中关于警察权保障的相关调研 |
4.3.1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关于保障警察权顺畅行使的相关做法 |
4.3.2 对于湖北省近三年涉警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警情的调研 |
5 关于《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警察权保障设计方面的建议 |
5.1 明确人民警察性质概念,调整部分职能范围 |
5.1.1 明确人民警察性质和范围 |
5.1.2 调整“调解民间纠纷”的适用对象 |
5.1.3 规范细化外部警务协助的流程 |
5.2 完善人民警察人身权益保障,科学合理用警 |
5.2.1 优化保障人民警察健康权的法律依据 |
5.2.2 完善人民警察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制度 |
5.2.3 建立人民警察职业风险保险体系 |
5.3 强化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完善履职免责标准 |
5.3.1 强化袭警行为处罚 |
5.3.2 细化依法履职免责 |
5.3.3 完善非工作时间履职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警民关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本研究的出发点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视角 |
2.1 社会交换理论要素与适应性 |
2.1.1 社会交换理论的主要观点 |
2.1.2 对警民关系研究的适用性 |
2.2 警民关系研究的理论视角 |
2.2.1 警民关系研究的交换结构 |
2.2.2 警民关系研究的交换模型 |
3 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理想警民关系的结构与特征 |
3.1 理想警民关系的结构 |
3.1.1 理想警民关系的“微观结构” |
3.1.1.1 警民关系的起点 |
3.1.1.2 警民关系的权力结构 |
3.1.1.3 警民关系的权力结构类型 |
3.1.2 理想警民关系的“宏观结构” |
3.2 理想警民关系的特征 |
3.2.1 警察理性特征 |
3.2.2 警民互惠特征 |
3.2.3 最优常规合作 |
4 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警民关系的问题与冲突 |
4.1 警察的“非理性” |
4.2 警民互惠机制缺失 |
4.2.1 互惠规则不明确 |
4.2.2 警务公开程度低 |
4.2.3 制度落实不到位 |
4.3 警民地位的不平等 |
4.3.1 警务信息控制 |
4.3.2 制度资源供给 |
4.3.3 权力结构失衡 |
4.4 警民关系中的价值冲突 |
4.4.1 警察价值选择的冲突 |
4.4.2 公民价值选择的冲突 |
4.4.3 警察角色定位的偏离 |
5 理想警民关系的实现路径 |
5.1 提升警民自觉,涵养共同价值 |
5.1.1 对警民共同价值的再认识 |
5.1.2 对警民共同价值的再考量 |
5.1.3 对警民共同价值的再实现 |
5.2 培育警察理性,统筹公益私利 |
5.2.1 培育警察理性的要点 |
5.2.2 统筹公益私利的要点 |
5.3 建立互惠机制,确保警民互惠 |
5.3.1 培养警民互惠精神 |
5.3.2 保障充足警务资源 |
5.3.3 打造警民沟通桥梁 |
5.4 规范警察权力,保障执法权威 |
5.4.1 规范警察权力使用 |
5.4.2 保障警察执法权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二、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我国同领域研究的未饱和空间 |
三、基本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比较分析方法 |
(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观察 |
第一节 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权 |
一、裁量瑕疵与裁量转移 |
(一)普遍存在的裁量滥用与怠惰 |
(二)裁量的转移 |
二、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 |
(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裁量 |
(二)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裁量 |
三、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 |
(一)理论基础 |
(二)表现形式 |
四、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 |
(一)表现形式 |
(二)原因分析 |
(三)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背景与行动策略 |
一、情境权威、误差与类型 |
(一)冗杂情境的权威困境 |
(二)高压瞬时判断的可容忍的误差 |
(三)街头、窗口与社区警察组织的不同情境 |
二、裁量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互动 |
(一)主体因素对警察裁量权的影响 |
(二)主体互动的对立性与协商性 |
(三)全能主义的扩张 |
三、基于资源配置的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一)作为裁量基础的证据与违法信息的局限 |
(二)技术对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三)时空资源与程序裁量 |
四、风险社会的秩序与乡土传统 |
(一)风险社会与保守的价值选择 |
(二)乡土社会与现代性的转变 |
第三节 制度规制对经验的替代 |
一、警察裁量权与法治的关系 |
(一)裁量是法治的一部分 |
(二)制度对经验的替代 |
(三)无止境的事业 |
二、方法论视角两种进路的统合 |
(一)传统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 |
(二)规范与实用主义立场的解释方法思辨 |
(三)规则、知识与组织规制的辨识路径 |
第二章 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 |
第一节 警察裁量权规制的规则主义进路 |
一、规则精细化的努力 |
二、规则需求的上升空间 |
(一)职能范围裁量 |
(二)程序措施裁量 |
(三)行为定性裁量 |
三、规则的缝隙与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一)规则缝隙的应然性 |
(二)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四、适恰的规则密度与常识的认可 |
(一)缝隙的填补与“模糊无效原则”的要求 |
(二)非正式规则的建构与规制范例的功能强化 |
第二节 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实际效能及其强化 |
一、N市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普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交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G省(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行政复议数据及分析 |
(二)行政诉讼数据及分析 |
(三)刑事复议、复核数据及分析 |
三、司法审查的局限与情境理性分析的强化路径 |
(一)司法审查标准与客观主观审查的困境 |
(二)情境审查、对话式说理与功能强化 |
第三节 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初步观察 |
一、放松管制还是裁量滥用 |
(一)放松管制的实践 |
(二)利弊分析 |
二、选择性执法裁量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类型化的标准 |
三、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 |
(一)公开与参与 |
(二)高级官员制定选择性规则 |
(三)立法的修改与司法审查 |
第三章 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作为“呼吸的空间”的警察用枪裁量权 |
一、“呼吸的空间”与经验性论题 |
(一)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v.Sheehan案及其争点 |
(二)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实践样态 |
二、警察用枪裁量权及其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一个独立的警察裁量权研究维度 |
(二)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的规制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警察用枪裁量规制的努力和争执 |
一、规则之治的努力和困境 |
(一)警察用枪现行规则体系 |
(二)规则之治的困顿和争执 |
二、不作为裁量与组织裁量的回应乏力 |
(一)“刀枪入库、以封代管”的不作为裁量 |
(二)组织裁量作为新的治理路径 |
三、调查审查体系的建构与疏漏 |
(一)公安机关内部调查的规程化空间 |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功能疲弱 |
(三)司法审查的边缘化与逻辑碎片化 |
第三节 警察用枪裁量规制工具与规制技术的完善空间 |
一、依托新分析工具整合影响因素 |
(一)甄选新的分析工具 |
(二)厘清警察用枪裁量的影响因素 |
(三)影响因素对规制方案的启示 |
二、强化传统权力结构的规制功能 |
(一)公安机关自我规制的技术完善 |
(二)公安机关内部调查与检察院审查的规则补充 |
(三)用枪裁量司法审查的情境理性 |
三、拓展协商规制的治理路径 |
(一)协商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公开技术作为警察用枪裁量协商规制的工具 |
四、两项具有普适性的努力方向 |
(一)规制方案的补充与重点 |
(二)情境理性与组织规制 |
第四章 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 |
第一节 触发原则的挑战与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一、County of Los Angeles v.Mendez案的合法性争点 |
(一)Mendez案的基本案情 |
(二)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判决 |
(三)主要争点与结论 |
二、合法性评价的现实疑难与精细化需求 |
(一)广泛存在的争点与疑难 |
(二)责任的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 |
(三)行为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第二节 情境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多元正义与情境理性 |
(一)哈贝马斯的情境理性及其沿革 |
(二)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理论及其表现 |
二、不确定情形下的有限理性 |
(一)绝对理性与有限理性的基本假设 |
(二)偶发性与理性的有限性 |
三、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范式 |
(一)部门行政法高度分殊的规制趋势 |
(二)警察法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情境审查的提出与发展 |
一、情境审查的基本内涵 |
(一)基本立意与范畴 |
(二)合目的性、理性与可接受性 |
(三)情境理性及其审查的域外话语总结 |
二、警务活动情境的特征与类型化初探 |
(一)计划性与偶发性的执法情境 |
(二)单方情境与互动情境 |
三、White案与避免笼统抽象的审查 |
(一)基于White案的初步观察 |
(二)避免笼统与抽象的审查 |
第四节 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 |
(二)独立性与禁止回溯性审查 |
二、客观理性的分析路径 |
(一)Mullenix案的争议与结论 |
(二)客观理性的审查框架 |
三、有限的主观审查及其界限 |
(一)倾向完全客观审查的Harlow原则 |
(二)有限主观审查的发展 |
(三)作为界限的合理预见能力与直接因果关系 |
四、情境理性主观审查的标准 |
(一)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 |
(二)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决断的专业性 |
(三)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 |
(四)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 |
第五章 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 |
第一节 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 |
一、行政活动中的官僚组织 |
(一)官僚组织的存在形式及运行样态 |
(二)以公安派出所专业化改革为例 |
二、寓于组织的个体裁量权 |
(一)个体裁量的影响因素与功能载体 |
(二)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警察个体裁量权的影响效度 |
一、以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实践为分析样本 |
(一)“流动派出所”基本运行数据 |
(二)作为组织规制研究样例的典型性分析 |
二、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的初步观察 |
(一)官僚化程度 |
(二)专业化程度 |
(三)行政政策 |
三、“流动派出所”引发的组织裁量规制空间 |
第三节 组织改革对裁量规制的效能与完善空间 |
一、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弊端 |
(一)管理与控制策略 |
(二)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 |
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 |
(一)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 |
(二)科层规制功能疑难及其应对 |
三、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 |
(一)不同目标与功能警察组织的类型化组织改革 |
(二)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 |
四、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组织程序规制 |
(一)对常态化执法机制的补充 |
(二)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程序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警察事权划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注释说明清单 |
1 导言 |
1.1 问题缘起 |
1.1.1 选题背景及核心命题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事权概念与划分依据 |
1.2.2 事权划分的方向:重逻辑、轻实效 |
1.2.3 事权划分的路径趋同性:法治化与财政改革 |
1.2.4 警察事权研究规模初具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可能的创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比较分析法 |
1.4.2 实证分析法 |
1.4.3 文献分析法 |
2 警察事权的基本原理 |
2.1 警察事权概念界定 |
2.1.1 事权的概念 |
2.1.2 警察事权概念之界定 |
2.2 警察事权的划分:本质、逻辑与历史 |
2.2.1 警察事权划分之本质 |
2.2.2 警察事权划分的多维度性 |
2.2.3 警察事权划分的宪法依据 |
2.3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
2.3.1 我国古代“警察事权”的划分 |
2.3.2 近代以来警察事权的划分 |
2.3.3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事权的划分 |
3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现状 |
3.1.1 我国警察事权的体系 |
3.1.2 警察事权的规范依据 |
3.1.3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履行的特点 |
3.2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问题 |
3.2.1 纵向上央地警察事权划分不清晰 |
3.2.2 横向上警察事权划分不科学 |
3.2.3 警察事权内部分权科学性不足 |
3.2.4 警察事权划分缺乏法治保障 |
3.2.5 警察事权的经费保障不均衡、不充分 |
4 域外国家警察事权划分考察 |
4.1 地方分权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
4.1.1 美国警察事权划分 |
4.1.2 德国警察事权的划分 |
4.2 中央集权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
4.2.1 法国警察事权的划分 |
4.3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复合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
4.3.1 英国警察事权的划分 |
4.4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理论原则 |
5.1 合法性原则 |
5.1.1 政治合法性:回应性与责任性 |
5.1.2 规范合法性:事权法定与规范权威性 |
5.2 主体效能原则 |
5.2.1 财政联邦主义的理论内核 |
5.2.2 主体效能原则:自治性确立与功能性分权 |
5.2.3 主体效能原则的基础:公共安全的属地性与层级性 |
5.3 有限警察原则 |
5.3.1 有限警察原则内涵与要求 |
5.3.2 有限警察原则与警察事权划分 |
5.4 两个积极性原则 |
5.4.1 两个积极性原则的内涵 |
5.4.2 两个积极性原则与警察事权划分 |
6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体系建构 |
6.1 纵向上中央与地方警察事权划分 |
6.1.1 中央警察事权 |
6.1.2 地方警察事权 |
6.1.3 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 |
6.1.4 事权划分基础上的央、地公安关系重塑 |
6.1.5 刑事执法权的统一性与内部分权 |
6.2 央地政府警察事权的定位偏差与矫正 |
6.2.1 央地政府警察事权的规范分析 |
6.2.2 规范与现实的张力 |
6.2.3 地方政府警察事权的重构 |
6.3 横向上警察事权划分与内部分权 |
6.3.1 警察事权与其他行政权的界分 |
6.3.2 理顺警察事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6.3.3 警察内部分权与制衡 |
6.4 警察事权社会化 |
6.4.1 警察事权与社会的边界 |
6.4.2 警察事权向社会借力 |
6.4.3 警察事权与社会关系重塑 |
7 构建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保障机制 |
7.1 警察事权划分的法治保障 |
7.1.1 政治主导到法律规范 |
7.1.2 建立警察事权清单 |
7.1.3 组织法定替代“三定方案” |
7.2 警察事权划分的财政保障 |
7.2.1 以事权为中心确定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 |
7.2.2 通过财政引导和调控地方警察事权 |
7.2.3 转移支付优化:以事权为基础、注重普惠性与层级性 |
7.3 警察事权划分的组织保障 |
7.3.1 建立跨区域协调机构 |
7.3.2 内部机构优化并落实警察分权 |
7.3.3 警察事权与机构的动态调节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我国警察事权改革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警察管制法治化研究 ——以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选题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警察管制的基本意蕴 |
第一节 警察管制的法律渊源 |
第二节 警察管制的基本内涵 |
一、“警察”、“管制”的词源考察 |
二、警察管制在词源意义上的基本内涵 |
三、警察管制在警察行政法中的特定内涵 |
第三节 警察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类型 |
一、警察管制的主要特点 |
二、警察管制的基本类型 |
第二章 警察管制的正当性 |
第一节 警察管制的法律基础 |
一、现行法律对警察机关警察管制权的授权 |
二、现行法律对警察管制范围和警察管制手段的授权 |
第二节 警察管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公民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公共利益理论 |
四、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警察管制的现实基础 |
一、间接影响警察管制制度存续的社会现实 |
二、直接影响警察管制制度存续的社会现实 |
第四节 警察管制的社会担当 |
一、警察管制在现代社会的基本使命 |
二、警察管制在现代社会的附随功能 |
第三章 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
第一节 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耦合发展趋势 |
一、警察管制在现代社会的滥觞 |
二、公民权利在现代社会的扩张 |
三、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相互依存 |
第二节 警察管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克减 |
一、警察管制与人身权 |
二、警察管制与财产权 |
三、警察管制与集会、游行、示威权 |
四、警察管制与劳动权 |
第三节 警察管制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
一、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实质 |
二、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冲突失衡的具体表现 |
三、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平衡的必要性 |
四、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平衡的基本路径 |
第四章 警察管制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和正当程序 |
第一节 警察管制权在警察权中的基本定位 |
一、警察管制权的基本属性 |
二、警察管制权的根本价值 |
三、警察管制权的基本职责 |
第二节 警察管制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
一、警察管制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
二、警察管制权行使的特殊原则 |
第三节 警察管制权行使的正当程序 |
一、警察管制权正当行使的一般实体条件 |
二、警察管制权正当行使的一般程序要求 |
第五章 警察管制法律监督制度的解构和完善 |
第一节 警察管制复议 |
一、警察管制复议的特殊性 |
二、相对人可以提起警察管制复议的基本情形 |
三、警察管制复议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四、完善警察管制复议制度的基本建议 |
第二节 警察管制督察 |
一、警察管制是警务督察的重中之重 |
二、警察管制视角下警务督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警察管制督察的制度优势 |
四、提升警察管制督察效能的建议 |
第三节 警察管制检察监督 |
一、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价值基础 |
三、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
四、《决定》专门授权背景下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制度创新 |
第四节 警察管制法院监督 |
一、警察管制的可诉性 |
二、警察管制司法审查的功能定位 |
三、警察管制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四、完善警察管制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结构(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机关纵向职责同构:历史梳理、路径依赖与体系重构[J]. 谭羚雁,张小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的警察权保障问题研究[D]. 李烈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3]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警民关系的构建[D]. 马跃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8)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宪法维度[J]. 袁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04)
- [6]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D]. 李文姝. 吉林大学, 2019(11)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平衡法学理论视阈下警察依法履职免责机制探微[J]. 王琳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 [9]我国警察事权划分问题研究[D]. 谯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10]警察管制法治化研究 ——以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为研究对象[D]. 朱汉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