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收养公证维权──对一起行政诉论案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康健[1](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梁春程[2](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刘天来[3](2018)在《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选取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审前程序作为研究对象,采取和遵循俄罗斯学者研究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进路和范式展开研究,也即:将诉讼参加人、受案范围、管辖、起诉程序、预审程序等统一作为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制度内容纳入审前程序的研究范围。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内容及其对我国的价值。引言部分交待了本文的问题意识和核心关注等问题,论文第一、第二章对整个俄罗斯行政诉讼的概念、立法目的、诉讼原则、历史源流进行了厘清和梳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章深入研究了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制度内容,结论部分回答本文所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并从整体上提炼了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内在逻辑,同时萃取了有益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价值。本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交待了选题缘由、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审前程序的内涵、章节安排的思路和论述取向。同时概述了中俄两国对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研究现状,进而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明晰了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俄罗斯行政诉讼概述。首先对行政程序、行政司法、行政诉讼三个在俄罗斯法学中“纠缠不清”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明确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包含关系:行政程序>行政司法>行政诉讼。进而探讨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得出俄罗斯行政诉讼具有救济权利兼具监督权力的立法目的的结论。最后剖析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诉讼原则。第二章,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本章对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进行了梳理,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发展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十月革命前的发展史、苏联时期的发展史、苏联解体后当代俄罗斯的发展史。从中可知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来之不易,经历了曲折反复的进程,可见俄罗斯为保护人权、救济权利所付出的孜孜不倦的艰辛努力。第三章,诉讼参加人。本章对俄罗斯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分为三个方面展开研究:案件参与人、一般诉讼参加人和特别诉讼参加人。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被告问题,并从诉讼主体(特别诉讼参加人)着手,探讨了俄罗斯的行政公益诉讼和“他益诉讼”。得出结论认为,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诉讼参加人是紧紧围绕救济权利这一核心目的而设置的。第四章,受案范围与管辖。本章从俄罗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文本着手,得出俄罗斯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了实质上的概括式、形式上的列举式和排除式,体现了救济权利兼具监督权力的理念和设计。受案范围明确分为两大类:事后救济权利的案件和事前监督权力的案件。俄罗斯的受案范围远比我国更加宽广,几乎达到了只要权利受到侵犯即可诉诸法院的程度,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管辖分为法院管辖和审判管辖,法院管辖冲突是俄罗斯学界和实务界一直追求彻底解决的难点问题。第五章,行政起诉。俄罗斯的行政起诉源于民事法律,与请求权密切相关。本章剖析了行政起诉在俄罗斯法学语境下的独特内涵,进而探讨俄罗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救济权利的目的而创新地设置的行政性反诉和集团诉讼两个制度。本章同时选取了两个俄罗斯法院的数据作为例子进行分析,研究俄罗斯行政起诉的运行效果。得出的结论是:在诉讼参加人、受案范围等制度的恰当安排下,俄罗斯行政起诉非常成功,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第六章,预审程序。在这一章中,主要探讨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最终阶段——预审阶段——的制度内容,重点研究了预审庭、电子司法、举证责任和法院在预审程序中的积极能动性。在此基础上,指出电子司法、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和法院积极能动性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借鉴价值。结论部分回答了在导言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内容及其对我国的价值。同时从整体上把握,论断整个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以救济权利为核心和统领构建起来的制度,并对其可资借鉴的制度价值进行了总结。
房广亮[4](2017)在《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梁慧星教授1994年引入日本利益衡量论起算,至2017年利益衡量理论研究在我国已然走过了 23年。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能否得到正确适用,对实现个案公正、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来说尤为重要。研究利益衡量司法应用问题并提出规范与制约方案,无论对于发展理论还是服务审判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全文的引导及研究的理论基础,导论部分梳理介绍了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理论来源与类型归属,指出利益衡量理论的贡献与局限;对国内现有研究成果与本土化研究进路进行了阶段性总结,以构建与中国司法传统、法制现状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契合的衡量理论为出发点,反思我国研究的不足,指出可能的研究策略,为深入研究利益衡量司法应用问题做好理论准备。全文以构建与我国司法传统、法制现状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契合的利益衡量应用理论,作为研究方向和写作指导思想。将利益衡量分为方法和思维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定位:对利益衡量思维的研究承载着法律思维对法律和法治的完善修正功能,担当着充分发挥利益衡量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对利益衡量方法的研究承载着法律方法对法律和法治的守成功能,肩负着赋予衡量结论合法性与客观性的使命。发展我国的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理论,要先掌握利益衡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然情况,坚持从实然到应然再到实然,在实然与应然间反复求证的研究进路。论文除导论、结语部分外,正文由六部分构成,包括利益衡量的概念、特征及相近用语辨析;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考察;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主要问题;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指导理念;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操作规范;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与评估。作为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基础性工作,文章通过利益衡量的概念、特征及相近用语辨析部分,界定了我国学界对于利益衡量基本问题的主流认识,包括概念、本质、特征、相近概念的含义辨析与使用等基本理论问题。承认利益衡量既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又是一种法律思维理念,主张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来认识把握利益衡量内涵:微观上将之界定为一种法律方法、裁判方法亦或是司法方法;宏观上将之界定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法学思考方法、司法原则乃至属于司法意识形态的一个类型。并据此概括利益衡量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具有显着的司法个案性、以客观利益冲突为适用前提的被动适用性、过程与依据的合法性、过程的反复性和结论的不唯一性;作为一种审判思维,利益衡量具有司法能动的积极性、结果取向性、结论妥协性、适用上的普适性与优先性以及考量因素上的客观性与追求目标上的情理法兼顾性。鉴于单独拿出哪种学说都存在局限性,主张提炼各家学说的理论共识,从司法的职能出发,用"冲突解决说"来概括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本质。接下来,本文列举梳理了 4个和"利益衡量"最为相近的概念,严格说,这些概念与狭义的作为法律方法的利益衡量之间都有着一定区别,都有其存在的意义。然而如果站在广义的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将利益衡量概念分为方法和思维两个维度予以考察,那么这些相近概念都可包含在利益衡量概念之下。在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考察部分,文章探究了我国法官如何认识利益衡量以及在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的真实应用情况,通过面向法官群体的调研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律文书网"所公布的明示运用利益衡量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法官对待包括利益衡量在内的法律适用方法是情有独钟的;法官群体对利益衡量最直观的信赖和支持就是在疑难案件审判中对利益衡量方法的自觉应用等结论。在我国,利益衡量方法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普遍认识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司法自身的规律、利益衡量追求实质合理性的独特作用以及司法方法的复杂适用等因素的存在,利益衡量在我国的司法应用有着强烈的必要性。在对利益衡量司法应用进行数据统计、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看到目前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明显、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的趋势。归纳出了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具有被动应用与主动应用兼有、追求正义的能动性与结果导向的妥协性并存、法官前见与法律规则的相互求证的三方面主要特点。在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主要问题部分,文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归纳总结了司法审判中因保守倾向或激进倾向而产生的不恰当衡量即衡量滥用的四种表现形式:衡量缺位,即应当衡量但是没有进行衡量,又可进一步分为法律规定不明时的衡量缺位、面临法律漏洞时的衡量缺位、存在法律价值冲突时的衡量缺位三种情况;不当衡量,即不应衡量而衡量;衡量错误,即应当衡量但衡量结论不成立;衡量瑕疵,即应当衡量且衡量结论可成立,但个别方面不够妥当。当然,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主要问题不仅集中在法官的滥用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易被多数人的民意所绑架、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矛盾冲突、裁判文书对利益衡量结果的论证有待规范、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待加强、社会公众对利益衡量的认同程度有待提高、不恰当调解结案等诸多倾向性不足。紧接着文章提出了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指导理念。根据前文对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的考察结论,提出"实质判断阶段追求现有法制框架内最大的正义,实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平衡;结果证成阶段追求衡量判决的最大可接受性,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契合"的利益衡量司法应用基本目标。据此提出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总体思路,并从思维运行角度,给出了法官应用利益衡量审判思维的基本路线;从方法应用角度,论述了利益衡量个案司法应用的具体原则。对利益衡量司法应用操作规范的论述,由三方面内容构成:利益衡量的场合与领域规范;利益衡量的标准与依据规范;利益衡量的步骤规范。在利益衡量的场合与领域部分,文章指出利益衡量都有着广阔的司法应用空间,当然也存在着对利益衡量应用场合的制约。利益衡量在各个法律部门也有着比较广泛的应用领域,在三大审判中均有较为特殊的应用焦点,可以说只要存在法官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即有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可能。在利益衡量的标准与依据部分,文章借助案例分析,归纳出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时考虑的因素有两类:一是直接冲突的利益;二是间接冲突的衡量标准;指出法官审判的关键在于对后者的权衡取舍,正是对诸多衡量标准的选择与衡平才使法官获得判决的依据。据此实现的个案公正可以看成一种调和各种衡量标准之后的利益再平衡。并且法官做出判决所依据的只能是可以让自己的主观选择具有客观性、正当性的理由,即符合个案的衡量标准。在利益衡量的步骤部分,文章给出了法官应用利益衡量审判案件的五步法:利益调查分析、衡量制度利益、衡量个案冲突的具体利益、寻找法律理由、结论的证成与校正。借助诸多典型案例的分析,详细论述了利益衡量司法应用每一环节的具体展开步骤,提出了关于法律价值层面、经济分析层面、社会学层面等多种主要衡量方法应用位序上的建议。最后文章论述了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机制与效果评估。对于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论及利益衡量的内在制约,包括经验法则的客观性要求、公共理性的合理化限制、司法谦抑原则的必然要求;利益衡量的外在制约,可分为判前制约和判后制约。判前制约,包括庭审程序方面的制约、案例指导制度与同案同判要求的制约、判决理由说明制度的保障与制约;判后制约,包括审级制度的保障与制约、司法系统内外监督机制的保障与制约。在利益衡量司法应用效果评估方面,结合案例分析,给出了认定最优判决结果的定性评价指标。最后讨论了影响法官衡量审判质效的其他因素。结语部分落脚在利益衡量对法官的角色定位及职业要求,提出了法官要注重多角度培养自身的司法能力与职业素养的主张。至此,文章完成了由思维到方法,从实然到应然,多层次构建中国本土化利益衡量理论的尝试和努力。
徐博嘉[5](2017)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展开司法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打破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往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传统,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对象。这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契合《行政诉讼法》全新的立法目的,通过人民法院扩张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起到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目的。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行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大量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行政案件,加速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裁判带来全新的挑战。但是客观上,行政相对人不断增长的审查需求,却与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能力的不足产生矛盾,对该项制度的落实形成一定的阻碍。究其原因,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缺少一套合理、有效的审查标准,如仍采用以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一元标准”显然难以适应立法修订后对“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审查标准的确立。通过对域外相关较为成熟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发现无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类似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均与本国的权力结构与司法传统相关联,审查标准的确立也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为此,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建构,必须以我国权力结构为基础,以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为依托。站在法律体系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发展的视角,基于对我国现有立法的规范理解与司法实践的观察归纳,当前在不改变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要求的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对“合法性”的含义采取更为实质理解的前提下,建构一套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实质合法性为“基准”的复合审查标准尤为必要。如此,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与内容的区别,结合行政案件中具体的情形灵活组合标准的使用并设定不同的审查强度,为人民法院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协助相关审查工作的开展,不仅强化了司法能动,同时巩固了司法权威。本文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共计六章,摘要如下。第一章为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阐释有关司法审查的理论问题,另一方面阐释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问题。前者论证我国权力结构下司法审查制度的走向,宏观上明确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与功能,从而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然层面上的司法审查范围与强度。后者解决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问题,通过深层次的分析明确哪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对以往局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识别的做法予以改造,要求人民法院在识别阶段深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判断。识别结果上,需要对创制性行政新规范性文件与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排除指导性行政规范文件,并对可能会外部化的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特殊情形需要给予注意,不能一概而论。第二章为提出问题部分,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立法层面,针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条文,对其进行规范分析,在宏观上把握审查的具体流程,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的双重属性,并对相关的制度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其次,通过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运行现状,明确该项制度除了对行政诉讼两造主体意义重大之外,同时也暴露出人民法院审查能力不足的问题,具有建构的必要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法治转型强化法律适用的背景下,提出一种以实质合法性为基准的复合审查标准,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属性”,分别确定为事实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以及合理性标准,其中事实性标准契合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属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标准契合性在规范性文件作为司法审查对象的属性。从第三章起,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分别阐释三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论证不同标准下的原则。第三章阐释以实质合法性为基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事实性标准”。事实性标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属性,基于两者间客观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有效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三个原则。第四章阐释以实质合法性为基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仍以行政诉讼法传统意义上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为基本原则,在尊重判断余地的基础上,以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为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章阐释以实质合法性为基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合理性标准”。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在合理性问题上有所突破,“明显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同样认定其不合法,以此为契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比例原则以及利益衡量两个原则,这也是实质合法性作为审查基准框架内的必然结果。第六章为解决问题部分,目的在于将上述实质合法性基准下的三种不同标准进行有机统合,并结合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建构标准的具体应用。三种司法审查标准在“实质合法性”的语境下的有机整体,针对不同的价值取向建构而成,三者不可偏废、不可通约。在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复合标准的运行流程后,发现违反事实性标准的最终指向标准与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不同,为此,事实性标准是不能被省略的,同时司法审查的强度问题只与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有关。在审查标准应用方面,结合司法审查强度提出一套“复合标准-组合强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体系,并借鉴域外的相关做法,将本文言说的复合审查标准与“强”、“中”、“弱”的司法审查强度有机结合,建构“强合法性-强合理性”、“强/中合法性-中合理性”以及“中/弱合法性-弱合理性”的类型化组合。此外,根据创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搭建符合“复合标准-组合强度”审查体系的框架。最后,以“复合标准-组合强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体系,选择具体的行政案件予以重新解读,证明该套审查体系具备一定的优越性。至此,在理论层面形成一套供人民法院使用的,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对完整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基于当前法律规范的要求,并赋予其“实质合法性”的理论追求,使得行政案件在解决行政争议、追求个案正义的同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武树艳[6](2013)在《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研究 ——以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初在全国逐步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推行的住房制度改革,我国的住房制度进入商品化、市场化时代,随之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形态---业主委员会。这样在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内就并存了两种自治组织。由于目前没有专门法规对二者关系予以明确、详尽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在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功能任务不清,不能协调配合,甚至纠纷冲突不断的现象。本文通过对居民委员会的社会自治性质、业主委员会的私权自治性质进行证成,意图从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关系理论出发,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人具有公民和自然人(私人)这双重身份和公民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私权利这双重权利;以公民权利为本源产生了社会自治;以私权利为本源产生了私权自治;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主体是同一的。社会自治的功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私权自治的功能是全面保障实现私权利;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均通过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过度介入,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功能是相辅相成的。由于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主体的同一性、功能的互补性,居民委员会作为社会自治的代表机关,业主委员会作为私权自治的代表机关,二者在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法律地位应是平等的,功能应是相互补充的,二者应该是长期并存和相互促进的。第一部分,阐述了社会自治、私权自治的含义、及二者的关系。社会自治的权力本源是公民权利,私权自治的权力本源是私权利;社会自治的功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私权自治的功能是全面保障和实现私人的私权利。第二部分,对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并存的这两种自治组织的运行现状与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并分析其成因。指出导致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现状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原因;二是我国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自身缺陷。第三部分,分别从居委会成立的历史、居委会的设置与组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居委会职责功能的规定方面对居委会的社会自治性质进行证成。第四部分,分别从业委会成立的历史、业委会的设置与组成、业委会的权力本源、有关业委会职责的规定方面对业委会的私权自治性质进行证成。第五部分,通过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处理两者关系的方案及相关学者观点的分析,指出三种方案与观点的片面性和理论上的混淆性。提出了从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关系理论出发,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的应然状态。两者在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是相互区别又相互促进的,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功能是相互补充的,并且在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应是长期并存的。
王向锋[7](2011)在《董巧英赡养纠纷案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的生存状况越来越严峻,问题与矛盾也越来越多,赡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一起民间赡养纠纷案件的分析,揭示我国赡养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以及争议,并对赡养案件中的非物质赡养展开论述。我国当前养老主要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家庭养老,一种是社会养老。家庭养老是传统养老方式,也是养老的主要方式,社会养老是一种辅助形式。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历史上的原因,老人赡养纠纷问题十分严重。因此,解决好赡养纠纷,必须加强现代化建设,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家庭的赡养功能,政府还要加强政策性的支持,加强立法,出台相关政策,实现由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归纳总结出本案的焦点及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下文论述展开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本案围绕焦点进行解析,引出赡养法律问题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制度的介绍导出赡养制度的框架,使之成为我国赡养制度的补充,并重点讲述非物质赡养;第三部分简述我国对赡养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点,进一步阐述赡养制度应该加大其配套制度建设,共同促进社会赡养制度的发展。
刘小娅[8](2011)在《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之困》文中认为本文首先通过追寻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历史,结合“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回顾了居民委员会最初的功能定位,以及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范层面上的变化。然后对比现行立法对居委会的定位,以及居委会的实际运作情况,考察居委会存在的问题:民主基础缺乏保障,自治能力不足,难被居民认同等。进而将考察对象扩展至实践中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小区建设发展而来社区自治组织和业主委员会,通过对两种组织形式与居委会的关系进行梳理,考察立法对于各组织形式的不同态度,重点厘清各组织形式的职能,从而了解到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展总体情况:传统居委会发展陷入困境;社区寄居于居委会名下暂时委曲求全,但体制上的问题已经限制到它进一步发展;业委会作为一种自发组织,本不需纳入法律的视野,目前立法对其限制的态度,已经严重打击了基层群众自治的热情。实践中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展的困境,其制度上的根源必须追溯到八二宪法的规定,而对照现行宪法设立居委会制度的本意,不难找到问题所在:宪法本身内容和结构上的缺陷造成对宪法本意的曲解。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厘清各组织形式的法权基础,对基层群众性自治与结社自由进行区分,在城市基层组织的总体架构下,主要从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两个方面,提出解决制度障碍的具体方案。
卞晓伟[9](2010)在《新时期我国农村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基于湖北省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逐渐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使农村这个乡土社会的纠纷也呈现出数量大幅递增,种类多样,内容纷繁复杂,纠纷主体更加多元化等新的特征。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只有维护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平、有效地解决好农村纠纷,才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而我国传统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已不能完全适应转型时期农村纠纷的新形势,必须从各个方面做出调整和重建。同时由于新时期的我国农村社会既不同于传统的“乡土社会”,又不同于现代的“市民社会”,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在纠纷解决方面,一方面,既要考虑到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和实际特点,充分利用其传统资源,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农村社会的“现代性”及其对国家司法的现实需要,完善司法建制,实现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最终构建出以司法介入作为最后保障的农村多元化解纷机制。本研究以此为思路,以实现农民权益保护,有效解决农村纠纷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注重实证调查,在分析农村纠纷的现状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行了重点探索。首先,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访谈的方式,以湖北省为例对我国农村纠纷及其解决的现状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农村纠纷的类型、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功能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还着重考察了农村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影响农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各种因素,并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存困境。其次,重点考察了以美、英、日、德等国家为代表的国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情况,通过对国内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和实践情况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与国外的差距,从而凝练出构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启示。再次,通过对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权利救济自由理论、社会秩序平衡理论和农民权益保护理论的基础理论分析,以及对农村纠纷解决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体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和纠纷解决方法手段的多元化等方面的现实条件分析,提出了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并从公平兼顾效率、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自治和法治相结合以及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归结出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另外,在对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之后,主要从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配套机制的完善,以及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等方面对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具体的构建。提出要建立以诉讼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结合农村实际特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等,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作用,加强诉讼对非诉讼的保障和规范,实行有效的司法审查。最后,在对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如何实现主体作用的多元互动、方法模式的多元创新和规则层面的多元协调进行了完善思考,着重分析了农村纠纷解决中如何处理好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以及更好地实现法治和自治的平衡。以此为依托最终实现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吴逶[10](2006)在《我国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哲学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2005年8月,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颁布施行。本文通过与其他国家公证制度的比较,对公证概念、公证性质、公证权限和业务、公证责任和救济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公证法与公证实践不相适应的地方,重新定义了公证概念,提出认证作为实践中公证机构正在使用的证明方式,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以消除公证法与公证实践的冲突。解构了公证权限和公证业务,指出了其中的缺陷,提出应当区分公证业务范围、公证与认证程序。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公证不仅仅是一项证明制度,而是社会秩序的预防和调节机制,这是公证制度所具有的公正和信用价值决定的。文章对我国公证责任和救济规则进行了粗浅的探讨,指出目前我国公证责任体系的不完善之处,以及救济规则的缺漏,提出加大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保护力度,重构救济规则的观点。
二、依法收养公证维权──对一起行政诉论案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收养公证维权──对一起行政诉论案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俄罗斯行政诉讼概述 |
第一节 行政程序、行政司法与行政诉讼 |
一、行政程序 |
二、行政司法 |
三、行政诉讼 |
第二节 立法目的 |
一、立法缺失带来的争议 |
二、本文观点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诉讼原则 |
一、概论 |
二、诉讼原则 |
三、再论法院积极能动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 |
第一节 十月革命前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 |
第二节 苏联时期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 |
第三节 苏联解体后当代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一节 案件参与人 |
一、基本内涵 |
二、代理 |
第二节 行政原告与行政被告 |
一、行政原告 |
二、行政被告 |
第三节 特别诉讼参加人 |
一、检察机关 |
二、为维护他人和不特定群体的权利而诉诸法院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
第一节 受案范围(调整对象) |
一、具体内容 |
二、规范分析 |
三、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法院管辖 |
一、一般概念 |
二、制度内容 |
三、法院管辖冲突 |
第三节 审判管辖 |
一、种类管辖 |
二、地域管辖 |
三、专门管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起诉 |
第一节 制度内涵 |
一、概念辨析 |
二、行政起诉的要素 |
三、行政起诉的分类 |
四、行政起诉状 |
五、保全措施 |
第二节 制度创新 |
一、行政性反诉 |
二、集团诉讼(集体起诉) |
第三节 制度效果 |
一、诉权的处分 |
二、运行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预审程序 |
第一节 预审 |
一、预审程序 |
二、预审庭 |
三、电子司法 |
四、和解协议 |
第二节 证据与证明 |
一、证据 |
二、证明 |
三、举证责任 |
四、法院能动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二、已有研究及不足 |
(一) 利益衡量理论类型、价值与局限 |
(二) 我国研究综述、优势与不足 |
三、研究思路 |
(一) 研究策略 |
(二) 针对方法与思维的不同研究定位 |
1. 利益衡量法律方法的定位与核心问题 |
2. 利益衡量法律思维的定位与核心问题 |
(三) 写作方法 |
第一章 利益衡量的概念、特征及相近用语辨析 |
一、利益衡量是什么? |
(一) 利益衡量概念的界定 |
(二) 方法与思维:把握利益衡量概念的两个维度 |
(三) 利益衡量的本质 |
二、利益衡量的特征 |
(一) 个案性与普适性 |
(二) 主观能动性与情理法兼顾性 |
(三) 主动思维与被动适用 |
(四) 过程依据的合法与考量因素的客观 |
(五) 过程的反复与结论的不唯一 |
(六) 结果取向性与结论妥协性 |
三、相近用语的辨析 |
(一) 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 |
(二) 价值衡量与利益衡量 |
(三) 利益考量与利益衡量 |
(四) 利益平衡与利益衡量 |
第二章 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考察 |
一、我国法官如何看待利益衡量? |
(一) 面向法官群体的调研与结论 |
(二) 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的接纳与承认 |
(三) 法官如何理解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必要性 |
1. 法律的滞后性 |
2. 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 |
3. 司法自身的规律 |
4. 利益衡量追求实质合理性的独特作用 |
5. 司法方法的复杂适用 |
二、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定量分析 |
(一) 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
(二) 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
(三) 案件涉及地域较广 |
三、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特点 |
(一) 被动应用与主动应用兼有 |
(二) 追求正义的能动性与结果导向的妥协性并存 |
(三) 法官前见与法律规则的相互求证 |
第三章 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
一、衡量缺位 |
(一) 法律规定不明时的衡量缺位 |
(二) 面临法律漏洞的衡量缺位 |
(三) 存在法律价值冲突的衡量缺位 |
二、不当衡量 |
三、衡量错误 |
四、衡量瑕疵 |
第四章 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指导理念 |
一、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基本目标 |
(一) 实质判断阶段的目标 |
(二) 结果证成阶段的目标 |
二、利益衡量审判思维模式 |
(一) 以事实认定合法性为起点寻求客观事实真实呈现 |
(二) 以程序公正为必要条件寻求实体公正最大化 |
(三) 基于满足实质合理性的需要寻求形式合理性支持 |
(四) 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导向寻求与普遍正义的交集 |
(五) 从证成结论合法性出发寻求最佳理由说明 |
三、利益衡量司法应用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二) 节制性原则 |
(三) 正当激励原则 |
(四)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原则 |
(五) 实质判断合理性与衡量程序合法性原则 |
第五章 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操作规范 |
一、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场合与领域 |
(一) 利益衡量的司法应用场合 |
(二) 利益衡量的司法应用领域 |
1. 民事审判 |
2. 刑事审判 |
3. 行政审判 |
二、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标准与依据 |
(一) 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 利益衡量的依据 |
(三) 衡量依据的确定 |
1. 尽最大可能穷尽所有相关衡量标准 |
2. 对标准在个案中能否适用做出判断 |
三、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步骤 |
(一) 利益衡量第一步:利益调查分析 |
(二) 利益衡量第二步:制度利益衡量 |
1. 制度利益衡量的提出与质疑 |
2. 制度利益衡量过程分析——以一起国家赔偿案为例 |
3. 制度利益衡量的目的 |
4. 制度利益衡量的起点 |
5. 制度利益衡量思维步骤总结 |
(1) 发现制度利益 |
(2) 评价制度利益 |
(3) 维护和发展制度利益 |
6. 制度利益衡量的基本准则 |
7. 制度利益衡量的司法应用价值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
(三) 利益衡量第三步:衡量个案冲突的具体利益 |
1. 第一位序:采用法律价值层面的实质判断衡量方法 |
2. 第二位序:采用经济分析层面的实质判断衡量方法 |
3. 第三位序:采用社会学层面的实质判断衡量方法 |
(四) 利益衡量第四步:寻找法律理由 |
1. 从正式法律渊源中寻找法律理由 |
2. 从非正式法律渊源中寻找法律理由 |
(五) 利益衡量第五步:结论的证成与校正 |
第六章 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与评估 |
一、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 |
(一) 利益衡量的内在制约 |
1. 经验法则的客观性要求 |
2. 公共理性的合理化限制 |
3. 司法谦抑原则的必然要求 |
(二) 利益衡量的外在制约 |
1. 庭审程序方面的制约 |
2. 案例指导制度与同案同判要求的制约 |
3. 司法公开对判决理由说明制度的原则要求 |
4. 审级制度的制约 |
5. 司法系统内外监督机制的制约 |
二、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效果评估 |
(一) 认定最优判决结果的定性评价指标 |
(二) 影响法官衡量质效的关键因素 |
1. 应用最合适的法律适用方法 |
2. 兼顾形式理性与实践理性 |
3. 积极正确的释明法律适用 |
4. 以正确的价值观作为指导 |
结语: 利益衡量对法官的角色定位及职业要求 |
主要案例索引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 |
四、研究的方法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
一、我国权力结构下的司法审查制度 |
二、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特殊性 |
四、涉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属性” |
第二节 涉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问题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问题 |
二、可供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要件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查对象的特殊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现状与建构基准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运行现状 |
一、行政相对人:司法审查客观需求大 |
二、行政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客观需要 |
三、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能力待提高 |
第二节 实质合法性基准下复合审查标准的建构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内涵 |
二、以实质合法性为基准建构复合标准的合理性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建构原则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注意事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之一:事实性标准 |
第一节 有效性原则 |
一、“有效性”含义解读 |
二、有效性原则具体情形 |
第二节 关联性原则 |
一、“关联性”含义解读 |
二、关联性原则适用的两种情形 |
第三节 真实性原则 |
一、“真实性”含义解读 |
二、真实性原则的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之二:合法性标准 |
第一节 作为审查标准的合法性含义解读 |
一、“合法性”含义解读与法律冲突类型 |
二、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合法性”含义比对 |
第二节 合法性标准的建构原则与边界 |
一、以是否“相抵触”或“不一致”为基础 |
二、以判断余地等为合法性审查边界 |
第三节 合法性标准具体内容的展开 |
一、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是否合法 |
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
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之三:合理性标准 |
第一节 合理性标准含义解读 |
一、“合理性”含义解读 |
二、行政诉讼法语境下的合理性 |
三、德国“规范审查之诉”的相关借鉴 |
第二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内容简述 |
二、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表达 |
第三节 利益衡量原则 |
一、“利益衡量”的基本概念 |
二、利益衡量原则在审查标准中的缺失 |
三、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以实质合法性为基准的复合标准的统合与应用 |
第一节 复合审查标准的统合 |
一、复合标准运行过程图解 |
二、复合标准运行过程解读 |
第二节 复合审查标准的应用 |
一、建构“复合标准-组合强度”的审查体系 |
二、基于文件类型适用“复合标准-组合强度” |
三、以“复合标准-组合强度”重读行政案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研究 ——以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 |
1.2 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理论梳理 |
1.2.1 社会自治的含义 |
1.2.2 私权自治的含义 |
1.2.3 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关系 |
第二章 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的现状及其成因 |
2.1 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的现状 |
2.1.1 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现状实例 |
2.1.2 我国关于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的现有法律规定 |
2.1.3 小结 |
2.2 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现状的成因 |
2.2.1 传统文化的原因 |
2.2.2 现行制度设计上的自身缺陷 |
第三章 关于居委会社会自治的性质证成 |
3.1 从居委会的历史看居委会的社会自治性质 |
3.2 从居委会的设置与组成看居委会的社会自治性质 |
3.3 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居委会职责功能的规定看居委会的社会自治性质 |
第四章 关于业委会私权自治的性质证成 |
4.1 从业委会的历史看业委会的私权自治性质 |
4.2 从业委会的设置与组成来看业委会的私权自治性质 |
4.3 从业委会的权利本源来看业委会的私权自治性质 |
4.4 从有关业委会职责的法律规定看业委会的私权自治性质 |
第五章 正确处理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 |
5.1 处理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的实践作法和理论依据 |
5.2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5.3 削弱居委会的行政性质,回归社会自治本质 |
5.4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情况说明 |
致谢 |
(7)董巧英赡养纠纷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典型案例 |
1.1 案情简介 |
1.1.1 一审裁判及审判结果 |
1.1.2 二审裁判及审判结果 |
1.2 案件争议焦点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
1.2.1 赡养应否考虑非物质赡养 |
1.2.2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否附加条件 |
第二章 本案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析 |
2.1 关于此类案件中的非物质赡养问题 |
2.1.1 非物质赡养的形式 |
2.1.2 非物质赡养存在的矛盾 |
2.1.3 非物质赡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2.1.4 赡养方式及内容中体现的非物质赡养 |
2.1.5 关于本案中的非物质赡养问题分析 |
2.2 关于此类案件中的赡养条件问题 |
2.2.1 赡养义务的履行是无条件的 |
2.2.2 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
2.2.3 应该如何确定赡养费用 |
2.2.4 关于本案中的赡养条件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对我国有关赡养法律问题的看法及建议 |
3.1 关于我国赡养法律制度的看法 |
3.1.1 关于现行我国赡养法律的总体看法 |
3.1.2 关于赡养费执行标准的看法 |
3.1.3 关于赡养条件相关法律问题 |
3.2 关于非物质赡养法律制度的看法及建议 |
3.2.1 中国古代关于非物质赡养的法律制度 |
3.2.2 关于外国非物质赡养的法律制度 |
3.2.3 关于非物质赡养法律制度的建议 |
3.3 对于赡养制度中赡养条件的建议 |
3.4 完善赡养法律制度的建议 |
3.4.1 对现行赡养法律制度进行补充 |
3.4.2 对现行赡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之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 |
第一节 建国初期的城市居民组织 |
一、建国初期的城市居民组织 |
二、政府推动下的第一个居委会 |
三、居委会存续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居委会组织的制度化历程 |
一、城市基层组织架构的设想 |
二、居委会组织的正式法律化 |
三、居委会的迷失与制度重建 |
四、居委会发展历程的启示 |
第二章 居委会的功能定位及其运作情况 |
第一节 居委会的立法定位 |
一、宪法和组织法中的居委会 |
二、中央其他立法中的居委会 |
三、地方性法规中的居委会 |
第二节 居委会的运作情况 |
一、民主基础缺乏保障 |
二、自治能力不足 |
三、“群众性”难得认同 |
第三章 居委会制度框架下的其他组织 |
第一节 居委会制度下的社区建设 |
一、社区自治的探索 |
二、社区对居委会的妥协和突破 |
第二节 居委会框架下的业委会 |
一、从维权到参政的业委会 |
二、立法对业委会的态度 |
三、业委会的现实处境 |
第四章 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其应对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的本意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制度障碍 |
一、宪法内容上的含糊 |
二、宪法结构上的问题 |
第三节 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方向的思考 |
一、居委会与业委会的法权基础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与结社自由 |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新时期我国农村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基于湖北省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启示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的理论依据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3.4 研究框架 |
1.3.5 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新时期我国农村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
2.1 纠纷和纠纷解决解决机制的概念 |
2.2 我国农村纠纷的现状考量 |
2.2.1 农村纠纷的类型界定 |
2.2.2 农村纠纷的特征分析 |
2.2.3 农村纠纷的原因探究 |
2.2.4 农村纠纷的功能定位 |
2.3 我国现实中农村纠纷解决方式 |
2.3.1 新时期我国农村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
2.3.2 农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
2.4 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2.4.1 主体层面:各类纠纷解决主体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责任 |
2.4.2 方式层面:资源配置不合理,重"非诉解决"轻"诉讼解决" |
2.4.3 制度层面: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协调统一,效率低下 |
2.4.4 效果层面: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有冲突,纠纷解决效果差 |
第三章 国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考察 |
3.1 国外纠纷解决机制概况 |
3.1.1 美国:诉讼和自力救济融洽共存的纠纷解决机制 |
3.1.2 英国:以司法诉讼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3.1.3 德国:以起诉前强制调停制度为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
3.1.4 日本:司法与ADR互促互补的协调性纠纷解决机制 |
3.2 国外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理论研究 |
4.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和外延 |
4.2 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
4.2.1 和谐社会建设理论 |
4.2.2 权利救济自由理论 |
4.2.3 社会秩序平衡理论 |
4.2.4 农民权益保护理论 |
4.3 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现实条件 |
4.3.1 农村纠纷解决需求的多元化 |
4.3.2 农村纠纷主体价值观的多元化 |
4.3.3 农村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 |
4.3.4 农村纠纷解决方法手段的多元化 |
4.4 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原则 |
4.4.1 公平兼顾效率原则 |
4.4.2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原则 |
4.4.3 自治和法治相结合原则 |
4.4.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章 我国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构建 |
5.1 农村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5.1.1 树立以诉讼为最后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 |
5.1.2 发挥基层法院的司法纠纷解决功效 |
5.1.3 设立司法体系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
5.1.4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
5.2 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5.2.1 鼓励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协商和解 |
5.2.2 建立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的调解制度 |
5.2.3 完善以仲裁机构为主体的仲裁制度 |
5.2.4 发挥以基层政府为主体的行政裁决作用 |
5.3 "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互动 |
5.3.1 诉讼与和解的衔接 |
5.3.2 诉讼与调解的衔接 |
5.3.3 仲裁与调解的衔接 |
5.3.4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通道——大调解 |
5.3.5 诉讼对非诉讼的保障和规范——司法审查 |
5.4 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配套机制 |
5.4.1 建立纠纷利益引导机制 |
5.4.2 健全纠纷防范预警机制 |
5.4.3 完善纠纷事后协调机制 |
5.4.4 强化纠纷监管保障机制 |
第六章 我国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思考 |
6.1 纠纷解决中主体作用的多元互动 |
6.1.1 国家:加强宏观政策扶持 |
6.1.2 司法机关:强化法律规范和执行力 |
6.1.3 行政机关:注重纠纷协调疏通 |
6.1.4 社会中间层:发挥农民利益的代表作用 |
6.1.5 农民:实现纠纷"防"和"治"的相结合 |
6.2 农村纠纷解决中方法模式的多元创新 |
6.2.1 探索以社区为载体的农村纠纷解决新模式 |
6.2.2 探索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的新发展 |
6.2.3 探索纠纷解决中法院调解的新方式 |
6.3 农村纠纷解决中规则层面的多元协调 |
6.3.1 在规则运用方面:如何处理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 |
6.3.2 在规则整合方面:如何实现法治和自治的平衡 |
第七章 结论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策归结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样卷 |
附录2 研究生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3 研究生期间参与的课题与学术活动 |
致谢 |
(10)我国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哲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从语义分析切入的研究:关于公证的概念 |
(一) 公证词源 |
(二) 公证概念的认识 |
(三) 公证概念的实践冲突与重新定位 |
二、来自价值分析的结果:关于公证的性质 |
(一) 现代西方国家关于公证制度性质的简述 |
(二) 公证制度的外部关系 |
(三) 我国公证的性质:社会秩序的预防与调节机制 |
三、反思的对象:关于公证的权限与程序 |
(一) 公证的权限 |
(二) 公证程序 |
四、价值重构的思考:关于公证的责任与救济 |
(一) 公证责任 |
(二) 公证的救济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导师作者简介 |
四、依法收养公证维权──对一起行政诉论案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2]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刘天来.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4]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研究[D]. 房广亮. 山东大学, 2017(08)
- [5]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研究[D]. 徐博嘉.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研究 ——以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为视角[D]. 武树艳. 天津商业大学, 2013(08)
- [7]董巧英赡养纠纷案分析[D]. 王向锋. 兰州大学, 2011(10)
- [8]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之困[D]. 刘小娅. 上海交通大学, 2011(07)
- [9]新时期我国农村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基于湖北省的实证调研[D]. 卞晓伟. 华中农业大学, 2010(06)
- [10]我国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哲学思考[D]. 吴逶. 吉林大学, 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