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走私制毒物品罪(论文文献综述)
彭辅顺[1](2021)在《走私兴奋剂的定罪要件与罪数处断——以《兴奋剂犯罪司法解释》为中心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走私兴奋剂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兴奋剂犯罪司法解释》对于走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兴奋剂的行为,通过大幅度降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使其入罪不妥。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兴奋剂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人走私兴奋剂后在国内出售该兴奋剂或者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考生在体育运动中使用该兴奋剂的,只要行为人先前以非法经营或非法使用为目的,就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断。走私毒品、制毒物品类兴奋剂不能一概以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而应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吕行[2](2020)在《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司法扩张与限缩认定》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了扩张的现象,体现在模糊"制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类推适用毒品数量和纯度的计算折算规则以及形式化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行为三个方面。本罪的法益应当是制毒物品的合法使用,通过实质性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本罪的法益进行限缩认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未经许可或备案,但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不以本罪论处;二是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认定"制毒物品"。
刘宛春[3](2019)在《制毒物品法律管控的现实问题与完善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制毒物品进行管控是控制毒品犯罪源头的有效出路,现行制毒物品的法律管控模式为"刑事规范+行政法规范"双重管制模式,但分析制毒物品犯罪趋势,仍需加强管控力度,完善管控对策。制毒物品概念不明、管控的相应行为存在缺失导致其管控范围不明确,应当进行概念明晰和罪名增设;关于制毒物品的法律在衔接上存在断层问题,可通过设置行政前置和提炼统一规范解决;对于制毒物品的数量认定存在问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处罚设置存在的问题包括行政处罚与刑罚两方面,可分别通过统一规定与调整罚金刑设置解决。
王苗苗[4](2019)在《走私罪犯罪对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走私罪犯罪对象决定着走私罪罪名及刑罚的确定。所以,走私罪犯罪对象是走私类型犯罪中最重要的问题。由于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会源源不断的衍生出更多新型的走私犯罪对象,法律的滞后性在面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窘境。所以通过对犯罪对象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楚其概念和范围界定,掌握其特征和规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因此,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走私罪犯罪对象,意义重大。走私罪犯罪对象是指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本文首先从我国《刑法》走私罪条文中列举规定的具体犯罪对象入手,来探求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以期益于司法实践。走私罪犯罪对象从概括笼统到具体精细,是我国立法者根据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不断调整,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不同的犯罪对象,规定不同的罪名,匹配与其行为危害相适应的刑罚,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对于同一种走私罪犯罪对象,因我国刑法对其进、出口两个方面做出的不同规定,针对其进口和出口的行为,分别成立两个不同的罪名。如走私文物出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进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类同种对象但不同罪名和刑罚的规定是由走私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决定的,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当行为人对其走私的犯罪对象存在认知错误时,应该按照刑法中的具体符合说,在行为人认知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而不应该只是一味的按照实际走私的犯罪对象对其定罪量刑,否则有违我国刑法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虽然,我国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禁止进出口的犯罪对象一一在法条中列举规定,但有些比较复杂且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物品的定性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比如:侵权货物、物品的定罪和量刑,应当尽快完善此类犯罪对象定罪与量刑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实践中减少司法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郭雪雯[5](2019)在《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数量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国家对毒品犯罪严管严控和重刑规制的背景下,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断通过迭代更新原料配剂、改变生产工艺等手段提炼制毒物品,为毒品市场提供制毒来源,制毒物品犯罪也成为毒品治理犯罪圈的又一高发罪名。麻黄碱是制造苯丙胺类毒品的主要原料,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数量作为影响罪量要素的重要因素,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指标,研究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数量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我国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司法案例来看,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盲目参照适用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的数量认定规则,重刑主义影响刑法特殊预防效用的实现,量化规则的混乱适用导致判决量刑失衡。究其原因在于制毒物品含量鉴定尚未全面普及,“纯度论”数量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受到阻碍。鉴于目前我国含麻黄碱类及其他制毒物品数量认定规则的适用乱象,本文从实务中大量存在的争议性裁判入手,批判性地反思了制毒物品犯罪中适用“数量论”量化规则的利弊,由此探讨“纯度论”量化规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适用路径,从而提出应当构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纯度论”制毒物品犯罪数量认定规则,并最终对争议性裁判案件适用“纯度论”量化规则进行矫正,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何芳[6](2019)在《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制毒物品是指制造毒品过程中所需要的物品,包括原料、配剂和设备。作为制造毒品的上游环节,制毒物品犯罪也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刑修九》对制毒物品犯罪做了大量的修改完善,然而对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上仍存在些许不足。结合案例,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运用引证、归纳方法,统筹分析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系统分析制毒物品及其相关行为的内涵外延,找出当前刑法应对上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参考建议。根据现有的刑法规制体系,在刑事规制上应厘清“制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两个概念。最高院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制毒物品的内涵外延,制毒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政府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且易制毒化学品的列管目录应根据国内外制毒物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形势及时动态调整。为便于司法和执法实践的规范操作,应废除单独的对麻黄碱类药品复方制剂的司法解释,发布全面统一的司法解释。明确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药品复方制剂一分为二,对成品药剂以药品对待;对改变形态、去除包装等手段导致药品复方制剂不再具备药品形态和功能的,以制毒物品对待。通过分析域外的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定,可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的将一些在制毒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化工领域大型设备和器具纳入制毒物品范畴,并对其动态调整。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计算制毒物品数量和纯度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应累计计算制毒物品的数量,对涉案制毒物品按纯度折算。同一案件中查获多种制毒物品时,其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则是:先选定一类制毒物品作为单位参照物,然后将其他制毒物品根据各自的法定入罪数量换算成相应比例的参照物,最后叠加所得的数量为涉案制毒物品数量。纯度折算的规则参照法定入罪数量按纯度比例计算。在刑法规制上,建议增加持有方式的规制,设立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其刑罚设置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相同。同时,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刑罚设置上存在不合理处,因为在制毒物品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上,运输行为往往是作为一种延续的行为,其他行为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进行运输行为,且相对其他行为而言,其危害性更小。建议在制毒物品犯罪中其他行为不能定罪处罚的前提下,再单独定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但其刑罚应比其他行为轻。在司法实践中,因制毒物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证据收集困难,建议最高院以案例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公检法三家强化协作,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审判后反馈机制,与法检共同研究成功和失败案例,探讨制毒物品犯罪在证据运用方面的不足和改进方法。另外,还应多方位宣传,提高群众对制毒物品的认识,利用群众力量,建立高效情报网,及时发现线索,有效地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打击制毒物品犯罪。
肖卓然[7](2017)在《论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毒品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公敌,而制毒物品是毒品的源头和犯罪的起点,如何阻止制毒物品通过非法渠道流入社会,是全面禁毒的重要课题之一。当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刑法规制来实现这一目的,以刑法条文为基础,有关部门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制毒物品进行管制。因为制毒物品犯罪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司法的落后所带来的阻力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因素,导致我国制毒物品管制的形势仍然严峻。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统筹分析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系统归纳分析制毒物品相关行为内涵外延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现有刑法规制体系,结合各类司法实践找出当中凸显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制毒物品相关行为刑法规制体系,需要根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全面整理当前的司法解释。应当实现制毒物品相关行为认定当中相关认定规则的完善与法律化,理清“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之间的关系,明确制毒物品的概念外延,并在计算制毒物品数量时进行累计计算并按纯度折算;明确含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复方制剂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将已经不具有药品形态的含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复方制剂认定为刑法上的“制毒物品”;增设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
白金凯[8](2017)在《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制毒物品就是用以制造毒品的物品,包括设备、原料与配剂,广泛使用于现代制药与化学工业。毒品犯罪是一条从生产制毒物品开始到使用毒品的犯罪链,制毒物品犯罪是制造毒品犯罪的上游犯罪,没有制毒物品就没有毒品。伴随着毒品问题的国际化和国内毒品问题的严重化,制毒物品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我国于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完善,以期更好地实现刑法的作用,能够有效打击制毒物品犯罪活动。但是,作为毒品犯罪的源头犯罪,相对于其他毒品犯罪来说,理论界对制毒物品犯罪并没有太多的关注,研究还不够深入与全面,导致社会对制毒物品犯罪了解不深,使人们无法真正地重视制毒物品犯罪。本文尝试从刑法学出发对制毒物品犯罪进行初步的探索,希望能够了解制毒物品犯罪的基本问题,而对我国刑法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由于目前国内外对制毒物品犯罪的研究很少,本文也就主要根据国际公约与外国刑法,还包括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禁毒实践,采用引证和归纳的方法,对制毒物品犯罪相关的基本问题与我国具体的刑法规制进行阐述。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先将制毒物品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其次分析我国制毒物品犯罪刑法规制的特点与不足,结合对国际与外国的相关刑法规定的考量,最后对我国的制毒物品立法完善进行论述。论文的价值是通过对制毒物品的全面分析,与国际和国外的相关立法对比,并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我国制毒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完善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王黎重[9](2017)在《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新型毒品,多为通过人工手段合成的化学品。由于制备新型毒品具有隐秘性、简单性、便捷性、灵活性等特点,近年来,传统毒品逐渐被新型毒品所取代。制备新型毒品的这些特点加大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而其易上瘾性和吸食人群的年轻化比传统毒品给人类造成的危害更大。制毒物品是合成制备新型毒品的原料,我国作为制毒物品的生产、使用大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目前,我国管制制毒物品的法律法规尚有不足,行政管制和刑法规制应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有效防止制毒物品进入违法犯罪的渠道,进而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制毒物品这一特殊概念进行概括论述。制毒物品是刑法领域内对制造毒品原材料的定义,而在行政管制领域,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被称作易制毒化学品,两者在不同法律领域中虽然指代同一类物质,却是不对等的包含关系。制毒物品具有双重性特征,它既可以被用于生产、生活的合法领域,也可以被用于毒品制备的违法领域。制毒物品的双重性特征又决定了制毒物品具有法定性特征,综合上述两大特征得出制毒物品还具有价值中性的特征。分类管制制毒物品有利于管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制毒物品进行不同分类。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制毒物品的行政管制。行政上的监管与刑法对制毒物品的规制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对制毒物品违法犯罪全面有效打击的纵向法律体系。我国制毒物品行政管制中,分类分部门管理制度、许可备案制度、登记报告制度、监管制度以及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形成了对制毒物品行政监管的制度体系。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制毒物品行政管制中存在的不足,从整体来看,制毒物品行政管制尚有无法突破的困境,如对非列管制毒物品的管制缺失,监管措施不健全,监管人员化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上与刑法无法衔接等,都使得行政管制的效用无法完全施展开来,困境的突破还有待于学者的深入研究。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制毒物品犯罪展开研究,即从刑法领域对制毒物品的规制展开论述。首先交代了制毒物品犯罪在刑法学上的定义,并从制毒物品的犯罪构成上分析制毒物品。其次,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相关规定的修改,分析制毒物品刑事立法的立法趋势。最后,分析制毒物品的刑法规制面临的困境。刑法规制的制毒物品的滞后性,必然导致刑法对于非列管制毒物品无法进行刑事上的监管和处罚;而制毒物品犯罪的隐秘性、作案工具和场所的简单性以及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性,都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制毒物品犯罪的困难。公安机关每年都会破获大量的制毒物品犯罪,然而毒品犯罪的数量却依然居高不下,造成该现象是由于刑法对非列管的制毒物品无能为力,大量合成毒品从域外流入,以及认定制毒物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健全导致。本文第四部分是制毒物品规制的域外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毒品问题不单单是一个人国家或地区内部的问题,更是受到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共同关注的国际化问题。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同的禁毒法律,通过对比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制毒物品立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立法限制制毒物品的生产、贸易,确立制毒物品的管制秩序在各个国家及地区具有普遍性。但是,还应看到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进行制毒物品管制上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中国在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规制制毒物品违法犯罪上的可取之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制定出一套完善、合理、有效的制毒物品规制的法律体系。本文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律规制制毒物品的完善构想。通过对我国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制毒物品规制域外法上的梳理,要制定出一套完备的制毒物品法律规制体系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制毒物品法律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刑法为保障,尤其是在立法上应与时俱进,以此来应对复杂多变的毒品形势。
袁鑫[10](2016)在《试论制毒物品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刑法领域的“制毒物品”与行政法领域的“易制毒化学品”是相对应的概念。制毒物品除在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合法用途外,同时还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配剂、试剂。不论是传统毒品的提炼制造,还是新型毒品的化学合成,都离不开制毒物品,没有制毒物品就没有毒品。鉴于制毒物品在制造毒品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严格管理制毒物品,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对防范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进而实现从源头上遏制毒品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对制毒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对制毒物品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但是随着国际、国内毒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禁毒工作需要。这种不适应性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制毒物品分类和品种调整权限过高,不利于及时将相关替代物品进行列管;缺乏非列管制毒原料的临时列管机制,致使非列管制毒原料流失用于制毒问题愈发严重;制毒物品监管重点不突出,管理效果不理想;制毒物品存储和使用环节存在管理空白,容易造成非法流失;对制毒物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合理,无法对制毒物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规制制毒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脱节,不利于更好地对制毒物品进行管理。在刑事打击方面主要体现在:刑法领域的制毒物品定义存在缺陷,导致制毒物品的范围过窄;未设立关于制毒设备和器具的刑事犯罪,加重毒品危害。为更好地打击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本文结合禁毒工作实际,从行政管理和刑事打击两方面就完善制毒物品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在行政管理方面:下放制毒物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制定、调整权限,简化列管手续,缩短列管时间;对新出现的、流失问题突出且明显没有合法用途的非列管制毒原料,实施临时列管;在确定制毒物品的品种及其类别时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针对性;加强制毒物品存储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堵塞监管漏洞;增加对非法销售制毒物品行为的处罚,调整对三类制毒物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间的衔接,提高制毒物品违法成本。在刑事打击方面:对制毒物品定义加以完善,扩大制毒物品范围;增加对制毒设备和器具的刑事立法,以便更好地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
二、论走私制毒物品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走私制毒物品罪(论文提纲范文)
(1)走私兴奋剂的定罪要件与罪数处断——以《兴奋剂犯罪司法解释》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走私兴奋剂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要件 |
二、走私兴奋剂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入罪的标准 |
三、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兴奋剂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定罪 |
四、走私兴奋剂犯罪与他罪发生关联时的处断 |
(一)走私兴奋剂与非法经营兴奋剂的犯罪发生关联时的处断 |
(二)走私兴奋剂与涉非法使用兴奋剂的犯罪发生关联时的处断 |
1.走私兴奋剂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发生关联时的处断 |
2.走私兴奋剂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发生关联时的处断 |
3.走私兴奋剂与组织考试作弊罪发生关联时的处断 |
(三)走私兴奋剂与走私毒品犯罪发生关联时的处断 |
(2)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司法扩张与限缩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扩张适用的情形 |
(一)模糊“制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区分 |
(二)制毒物品数量与纯度计算规则的类推适用 |
(三)形式化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行为 |
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扩张适用的问题 |
(一)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二)违背犯罪的本质 |
(三)扩大预备犯的处罚范围 |
三、基于法益保护的司法限缩认定的路径 |
(一)通说观点存在的问题 |
(二)本罪法益的提倡:制毒物品的合法使用 |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限缩认定的规则 |
(3)制毒物品法律管控的现实问题与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制毒物品管控沿革及现状 |
(一)管控规范沿革 |
1. 刑事法规范 |
2. 行政法规范 |
(二)制毒物品犯罪发展及现状 |
1. 制毒物品犯罪发展趋势 |
2. 制毒物品犯罪发展特点 |
二、制毒物品法律管控问题 |
(一)管控范围不明确 |
1. 概念不明 |
2. 行为缺失 |
(二)法律衔接断层 |
1.“国家规定”的断层 |
2. 适用规范的断层 |
3. 其他法律衔接断层 |
(三)数量认定不合理 |
(四)处罚设置问题 |
三、制毒物品管控完善对策 |
(一)明晰相关概念 |
(二)增设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 |
(三)设置行政处置前置 |
(四)提炼统一性规范 |
(五)其他完善措施 |
(4)走私罪犯罪对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走私罪犯罪对象概述 |
第一节 走私罪犯罪对象的概念和范围 |
一 犯罪对象的概念 |
二 走私罪犯罪对象的条文梳理与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走私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演变 |
一 79刑法出台之前 |
二 79刑法的出台 |
三 97刑法的颁布 |
第二章 走私罪犯罪对象探究 |
第一节 具体走私犯罪对象的分析 |
一 普通的犯罪对象 |
二 特殊的犯罪对象 |
第二节 犯罪对象的分类以及依据 |
一 《海关法》的分类 |
二 《刑法》的分类 |
第三章 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犯罪对象对走私定罪的影响 |
一 定罪与罪数形态 |
二 两个兜底条款的争议和适用 |
第二节 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不同观点及其理由 |
第四章 走私罪犯罪对象与追诉、量刑 |
第一节 涉及犯罪对象的追诉标准 |
一 按偷逃税额追诉的犯罪对象 |
二 非按偷逃税额追诉的犯罪对象 |
第二节 犯罪对象与走私罪的刑罚 |
一 废除走私罪的死刑 |
二 具体走私对象的量刑依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数量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概述 |
第一节 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概念 |
一、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内涵、外延 |
二、“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区分 |
第二节 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数量认定标准的立法沿革 |
一、1997年前后:参照适用毒品犯罪的数量认定规则 |
二、晚近以来: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麻黄草的司法解释 |
第二章 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数量认定之误区 |
第一节 实务中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数量认定的典型案例 |
一、王某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 |
二、项某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
三、吴某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
第二节 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数量认定中的问题 |
一、不以纯度折算:重刑主义延袭 |
二、处罚依据单一、量刑失衡 |
第三章 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数量认定方法分析 |
第一节 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数量与量刑的关系 |
一、陶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
二、“数量论”计算规则 |
三、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数量对量刑的影响 |
第二节 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纯度与量刑的关系 |
一、吴某兴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
二、“纯度论”计算规则 |
三、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数量认定中考虑纯度的意义 |
第四章 构建含麻黄碱或其他制毒物品犯罪的量化规则 |
第一节 “纯度论”数量认定规则之提倡 |
一、适用“纯度论”数量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
二、适用“纯度论”数量认定规则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含麻黄碱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制毒物品的量化路径 |
一、以不同制毒物品种类为标准区分适用量化规则 |
二、制毒物品犯罪“纯度论”数量认定规则的法律化 |
第三节 含麻黄碱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制毒物品量化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以往案例的矫正性分析 |
二、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制毒物品与制毒物品相关行为概述 |
(一)制毒物品的理解与认定 |
1.制毒物品的概念 |
2.制毒物品的特征 |
3.制毒物品的分类 |
(二)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表现形式 |
1.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
2.非法运输制毒物品 |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
4.非法持有制毒物品 |
5.走私制毒物品 |
(三)制毒物品相关犯罪行为 |
1.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事规制 |
2.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 |
3.制毒物品相关犯罪行为与毒品犯罪行为 |
二、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现状与不足 |
(一)刑事规制现状与不足 |
1.“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概念混淆 |
2.含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药品复方制剂刑事规制不明确 |
3.未设立关于制毒设备和器具的刑法规制 |
4.制毒物品的数量和纯度计算规则不明确 |
5.非法持有大量制毒物品缺乏刑法规制 |
6.运输制毒物品罪刑罚设置不合理 |
(二)刑事司法现状与不足 |
1.认定标准不一 |
2.收集证据困难 |
三、域外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经验与借鉴 |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
(二)各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1.日本 |
2.加拿大 |
3.意大利 |
4.俄罗斯 |
5.越南 |
(三)域外经验的评析与借鉴 |
1.国际公约 |
2.日本 |
3.加拿大 |
4.意大利 |
5.俄罗斯 |
6.越南 |
四、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建议 |
(一)刑事规制建议 |
1.厘清“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概念 |
2.明确含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药品复方制剂相关行为的刑事规制 |
3.将制毒设备和器具纳入受刑法管制的制毒物品范畴内 |
4.完善制毒物品数量与纯度计算规则 |
5.设立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 |
6.运输制毒物品罪轻罪化 |
(二)刑事司法建议 |
1.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
2.强化公检法机关协作 |
3.加强宣传提高群众认识,建立高效情报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本文篇章结构 |
第2章 制毒物品相关行为概述 |
2.1 制毒物品的含义与分类 |
2.1.1 国际法上的分类 |
2.1.2 国内行政法上的分类 |
2.2 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概念 |
2.3 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形式 |
2.3.1 走私制毒物品 |
2.3.2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
2.3.3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 |
2.3.4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
2.3.5 非法持有制毒物品 |
2.4 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特征 |
2.4.1 与境外联系密切 |
2.4.2 高度隐蔽性 |
第3章 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刑法规制的不足 |
3.1 制毒物品的认定与计算规则不完善 |
3.1.1“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混同不清 |
3.1.2 制毒物品数量与纯度计算规则不明确 |
3.2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复方制剂相关行为刑法规制不明确 |
3.3 非法大量持有制毒物品行为缺乏刑法规制 |
第4章 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
4.1 制毒物品认定与计算规则的完善 |
4.1.1 理清“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 |
4.1.2 制毒物品量化规则法定化 |
4.2 明确含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复方制剂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 |
4.3 增设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 |
4.3.1 增设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的必要性 |
4.3.2 增设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的立法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8)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1 制毒物品及制毒物品犯罪基本问题研究 |
1.1 制毒物品的概念 |
1.2 制毒物品的特征 |
1.2.1 双重性特征 |
1.2.2 可变性特征 |
1.2.3 管制性特征 |
1.3 制毒物品的分类 |
1.3.1 国际公约的分类 |
1.3.2 我国行政法的分类 |
1.4 制毒物品犯罪 |
2 我国制毒物品犯罪的立法现状、特点与不足 |
2.1 我国制毒物品犯罪的立法现状 |
2.2 我国制毒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特点 |
2.2.1 行为方式的扩增 |
2.2.2 较低的入罪标准 |
2.2.3 量刑幅度精细化 |
2.2.4 增设没收财产刑 |
2.2.5 共犯的注意规定 |
2.3 我国制毒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的不足 |
2.3.1 走私制毒物品罪名与罪状的不一致 |
2.3.2 没有将制毒设备纳入制毒物品的管制范围 |
2.3.3 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与纯度计算规则的缺乏法律规定 |
2.3.4 运输制毒物品罪刑法设置的不合理性 |
3 域外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 |
3.1 国际公约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相关规定 |
3.2 外国刑法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相关规定 |
4 完善我国制毒物品犯罪刑法规制建议 |
4.1 将运输与携带行为列入到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罪状中 |
4.2 将制毒设备纳入受管制的制毒物品范围内 |
4.3 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与纯度计算规则的法律化 |
4.3.1 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计算规则法律化 |
4.3.2 易制毒物品纯度计算规则法律化问题 |
4.4 将运输制毒物品罪轻罪化处理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2 制毒物品概述 |
2.1 制毒物品的概念 |
2.1.1 刑法领域内的制毒物品 |
2.1.2 行政管制领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 |
2.2 制毒物品的特征 |
2.2.1 制毒物品的双重性 |
2.2.2 制毒物品的法定性 |
2.2.3 制毒物品的价值中性 |
2.3 制毒物品的分类 |
2.3.1 国际制毒物品分类 |
2.3.2 国内制毒物品分类 |
2.3.3 列管与非列管制毒物品 |
3 制毒物品的行政管制 |
3.1 我国制毒物品行政管制现状 |
3.1.1 分类、分部门管理制度 |
3.1.2 许可、备案制度 |
3.1.3 登记、报告制度 |
3.1.4 监管制度 |
3.1.5 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度 |
3.2《条例》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 |
3.2.1 制毒物品的仓储、存放规定不健全 |
3.2.2 制毒物品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
3.2.3 制毒物品保管、回收或销毁的规定不完善 |
3.2.4 对于含有制毒物品成分的废料、废酸的处置规定不健全 |
3.3 制毒物品行政管制存在的困境 |
3.3.1 现有法律无法管制非列管制毒物品 |
3.3.2 监管措施不足 |
3.3.3 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面临困境 |
4 制毒物品犯罪规制 |
4.1 制毒物品犯罪构成 |
4.1.1 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
4.1.2 犯罪客观方面 |
4.1.3 犯罪主体 |
4.1.4 犯罪主观方面 |
4.2 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
4.2.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4.2.2 制毒物品犯罪与毒品犯罪的关系 |
4.2.3 制毒物品犯罪共犯的认定 |
4.3 制毒物品刑法规制立法趋势 |
4.3.1 逐步扩大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范围 |
4.3.2 定罪量刑的精细化 |
4.3.3 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制 |
4.4 制毒物品刑法规制困境 |
4.4.1 对非列管制毒物品的规制困难 |
4.4.2 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问题 |
4.4.3 制毒物品刑法规制的效果问题 |
5 制毒物品的域外法律经验借鉴 |
5.1 域外相关制度 |
5.1.1 美国 |
5.1.2 加拿大 |
5.1.3 阿根廷 |
5.1.4 台湾 |
5.2 域外制度评析与借鉴 |
5.2.1 域外制度评析 |
5.2.2 域外制度借鉴 |
6 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的完善构想 |
6.1 完善制毒物品相关行政立法 |
6.1.1 完善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
6.1.2 完善对非列管制毒物品的行政管理 |
6.1.3 增设制毒物品废弃制度 |
6.2 完善与制毒物品相关的刑事立法 |
6.2.1 在刑法中明确制毒物品的含义 |
6.2.2 增设非法废弃制毒物品罪 |
6.2.3 增设制毒物品监管失职罪 |
6.2.4 完善制毒物品混合物的刑罚处罚标准 |
6.3 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的其他完善措施 |
6.3.1 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
6.3.2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试论制毒物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制毒物品概述 |
(一)制毒物品的定义 |
(二)制毒物品的特征 |
1、合法性 |
2、可制毒性 |
3、管制性 |
4、变化性 |
(三)制毒物品的分类及合法、非法用途 |
(四)对制毒物品进行管理的重要意义 |
二、制毒物品非法流失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制毒物品非法流失现状 |
1、制毒物品走私出境问题依然突出 |
2、制毒物品流入国内地下毒品加工厂 |
3、大量非列管制毒原料被用于制造毒品 |
(二)制毒物品非法流失原因 |
1、国内毒品消费市场庞大 |
2、犯罪成本低经济利润高 |
3、制毒物品生产工艺简单 |
三、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现状 |
(一)制毒物品的行政法规制 |
1、对制毒物品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
2、制毒物品管理的指导思想及具体办法 |
(二)制毒物品的刑法规制 |
1、制毒物品犯罪定义的演变 |
2、制毒物品犯罪的立法沿革及原因分析 |
3、《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修改 |
四、制毒物品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在行政管理方面 |
1、制毒物品分类和品种调整权限过高 |
2、缺乏非列管制毒原料临时列管机制 |
3、制毒物品监管重点不突出 |
4、制毒物品存储和使用环节存在管理空白 |
5、对制毒物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合理 |
6、规制制毒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脱节 |
(二)在刑事打击方面 |
1、制毒物品的定义存在缺陷 |
2、未设立关于制毒设备和器具的刑事犯罪 |
五、完善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在行政法方面 |
1、下放制毒物品分类和品种调整权限 |
2、建立制毒物品临时列管机制 |
3、突出制毒物品监管重点 |
4、完善制毒物品存储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
5、对制毒物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调整 |
6、加强规制制毒物品相关法律法规间的衔接 |
(二)在刑法方面 |
1、对制毒物品定义加以完善 |
2、增加对制毒设备和器具的刑事立法 |
(三)制毒物品法律规制中需注意的事项 |
1、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情况 |
2、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
3、制毒物品犯罪中的认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走私制毒物品罪(论文参考文献)
- [1]走私兴奋剂的定罪要件与罪数处断——以《兴奋剂犯罪司法解释》为中心的分析[J]. 彭辅顺.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司法扩张与限缩认定[J]. 吕行.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01)
- [3]制毒物品法律管控的现实问题与完善对策[J]. 刘宛春.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05)
- [4]走私罪犯罪对象研究[D]. 王苗苗. 郑州大学, 2019(08)
- [5]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数量认定问题研究[D]. 郭雪雯. 东南大学, 2019(05)
- [6]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研究[D]. 何芳.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6)
- [7]论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D]. 肖卓然. 湘潭大学, 2017(02)
- [8]我国制毒物品相关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白金凯. 辽宁大学, 2017(03)
- [9]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研究[D]. 王黎重. 重庆大学, 2017(04)
- [10]试论制毒物品的法律规制[D]. 袁鑫.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