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中隐私权的问题研究及其保护策略(论文文献综述)
谢尚均[1](2021)在《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微信图书馆被普遍的接受和应用,微信图书馆提供的各项信息服务离不开大数据的信息挖掘技术与整合技术,与传统图书馆相比,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通过网络技术能够被更加方便地搜集和更广泛、快速地传播,用户信息曝光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此外,大数据时代下侵犯用户隐私权益的特征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增加了微信图书馆保护用户隐私权益的难度。因此,微信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时需要采取一系列隐私权益保障手段,如何有效地对保障用户基本权益成为微信图书馆运行中的工作重点。本文以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为研究对象,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相关理论基础,阐释了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内涵,剖析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特点,论述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规避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通过对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模式和机制的论述,从法律政策、服务机构、用户素养和运行技术等四个维度揭示了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现存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加强法律政策保障、完善服务体系、提升用户素养和完善运行系统等维度提出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优化策略。
刘亚飞[2](2021)在《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首先厘清大数据时代提出被遗忘权保护的社会背景与法律结构。大数据时代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风险包括“过度互联”引起的个人信息收集风险;“数据滥用”引起的个人信息使用风险;“记忆颠覆”引起的用户权利风险。为了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传统社会的被遗忘价值免于被过度侵蚀,被遗忘权概念应运而生。欧盟的法律实践表明,被遗忘权并非一经确立就具有清晰的概念内容,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大致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仅针对信息主体自己发布的信息;扩张到第三方合法发布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概念的整合。在法律结构方面,被遗忘权具有人格权属性的同时兼具一定的财产利益属性;被遗忘权具有“删除权+忘却权”的二重本质属性。在法律关系方面,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仅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内,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义务主体应包括信息发布者、搜索引擎服务者;其法律客体应为隐藏在个人信息中的人格利益,包含着信息自由价值、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社会公平的价值。被遗忘权制度设计虽然具有普通用户法律地位提高、个人信息获得更多保护、被遗忘价值得到维护的正面效应,同时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与言论自由面临受侵犯的风险、删除/遗忘的可操行性不高且成本不菲、平台私权力滥用等负面效应。被遗忘权追求的个人信息保护价值,也可能与互联网领域的言论自由等其他合法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等产生矛盾和冲突。具体而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具有信息主体与数据发布者、搜索引擎服务者、网络用户等三种冲突类型,可以适用基本权利冲突的衡量模式、基本权利价值位阶权衡理论和具体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原则进行解决。被遗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个人人格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可以援引比例原则在被遗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在被遗忘权的国外法治经验借鉴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欧盟对被遗忘权的“积极保护模式”、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消极保护”模式、日本对被遗忘权的“中立保护”模式以及三种模式背后的逻辑。国外对于被遗忘权的利益平衡与保护逻辑为我国提供的借鉴包括:合理引导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的权利布局;被遗忘权保护的宽严程度应当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相适应;进一步明确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路径等。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问题上,本文首先梳理了当前涉及到被遗忘权的法律现状,发现我国虽然没有确立被遗忘权制度,但是个人信息保护、请求删除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法治建构提供资源支持。在法律方面,虽然缺少对“被遗忘权”的明确规范,但是已经为信息主体设定了请求删除的权利,为网络信息使用者设定了审查及删除的义务;在司法实务方面,司法机关避开了学界对被遗忘权的法律争议,转而从立法已经较为成熟的领域切入解决实践问题;在行业自治规范方面,各大主流平台对删除用户信息的权限、用户信息的保留时限、用户对自己评价的个人信息删除权等形成自治规则。接下来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路径选择方面,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是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社会、经济情况,在不同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博弈与平衡的结果。直接引入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保护会面临阻碍我国大数据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滥权风险加剧、技术层面无法实现、利益冲突难以协调等风险,因此我们不宜完全选择欧盟式的被遗忘权保护路径。我国的被遗忘权保护需要进行场景化、类型化界定,如可以根据个人信息来源不同而赋予当事人不同类型的被遗忘权。“强控制模式”亦即个人有权删除其自身发布的不相关、过时、不必要信息。“弱控制模式”亦即个人无权删除他人转载的本人信息、或者人们发布的涉及个人信息的言论,以及搜索引擎对此类信息的链接,但是对于侵犯隐私却属于合法公开的负面信息,可以请求在特定领域限制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的披露与使用。在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配套机制上,应当建立健全专门性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作为被遗忘权的实施主体;国家可通过利益平衡方式来履行对公民人格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义务。
宋灵妙[3](2020)在《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以谷歌、百度为代表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网络搜索服务,当用户在搜索引擎的搜索栏中输入某一搜索请求时,搜索引擎能够自动联想,补足关键词,为用户提供搜索建议,这称为搜索引擎的自动补足算法。虽然其初衷是节约用户时间成本,提高信息检索效率,但自动补足算法提供的搜索建议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着作权、商标权,造成算法损害。然而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平台中自动补足算法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尚且存在争议,各国法院出现迥异判决,引发侵权责任的认定困境。在侵权责任框架下,搜索引擎主观过错的认定是其承担算法损害侵权责任的核心判断标准,然而法律对于搜索引擎侵权责任过错标准的模糊规定以及算法技术中立的迷思导致主观过错难以客观化。且主观过错的判断则取决于其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由于搜索引擎存在“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争议,搜索引擎的注意义务因其地位的争议而无法明确。要对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造成的损害结果归责,首要任务是明晰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由于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运行过程中对信息内容的引导以及技术属性,搜索引擎在处理和传播信息的环节中兼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两种身份特征,其法律地位应是“基于算法的内容发布者”。以此作为规制起点,应革新自动补足算法注意义务的范畴,施加符合其技术控制力的注意义务,以认定搜索引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而实现侵权责任的认定。
李灵思[4](2019)在《医疗数据资产管理》文中提出当前,如何建立和健全医疗数据资产管理,如何有效利用医疗数据资产;对于解决国家层面监管、破解医改深水区面临的难题、建设健康中国,对于医疗机构提高诊疗效率、建设高质量医疗体系、在公益性不改变的基础上的商业创收,以及医药企业在利用医疗数据资产以及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中提高产品疗效创造商业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医疗数据资产管理是“互联网+”大背景下,医疗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医药经济转型的必由之路;更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惠及病患、提高我国整体医疗层次“由治到防”的有效路径。医疗数据资产管理是落实社会主义新型医疗的重大探索,也是医疗发展史上的重大创举。目前我国在医疗数据资产管理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成绩,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在医疗数据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医疗数据资产管理的效果和使用效率。本文以医疗数据资产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医疗数据资产管理从初创建立、发展完善到目前状况进行深入地分析,从揭示医疗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并提出本文的一些观点,详细内容如下:论文首先从介绍医疗数据资产管理的背景出发。简要叙述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我国医疗数据资产管理概念界定及其发展历程。分析医疗数据资产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医疗数据资产管理主要存在着政府投入资金有限、认知引导不够充分、结构松散、整体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次结合部分企业对医疗数据资产管理的启示。结合医疗数据资产管理的目标定位,以相关政策导向为参考,以医疗“互联网+”思路为指导,做出一系列的方案设计。主要从医疗数据管理设计、数据管理权限、我国医疗体制特点、政策导向和优化生活设计几个方面入手。提出医疗数据资产管理改进与创新的对策建议。
楚文君[5](2019)在《我国互联网领域中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在互联网时代,因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社会的新型表现形式,不仅改变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还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各种网络平台的建立而变得更加紧密,因此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领域的产生与存在便不可避免。个人信息作为虚拟网络领域中自然人的身份标识、与他人建立联系的桥梁,除对信息创设主体而言具有人格利益价值和财产价值外,还具有相对于社会和互联网时代而言的公共属性和特定领域价值,而若个人信息在网络领域中使用不当不仅会侵害信息创设者的个人信息权利,还会阻碍互联网行业自身的发展进程。因此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而言,既要重视对个人信息创设主体的权利保护,还要兼顾个人信息所在的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需求。而国家为了顺应信息社会的这一发展态势也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法》,力争在信息社会中平衡信息自由流通的价值与个人信息权利价值。通过整合法学界的现有研究可以发现,当前法学界主要着眼于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概念认定、权利性质归属类型等一些理论上的顶层设计,很少就部门法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调整做出详细探讨。而通过对所选取的司法判决样本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存在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标准不明确、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相混淆、部门法保护力度不足等诸多弊端;通过例举各类立法规范,会发现个人信息权利在法律规范的设置上呈现“广而散”的弊端;通过对比西方与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对个人信息的行业保护,发现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尚未完全规范,网络服务经营者及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利保护意识还有待引导与强化。因而积极探求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权利在互联网领域的保护路径是司法及生活实践的需要。为了探讨我国互联网领域中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路径,我们应该先理清个人信息权利的概念及性质归属类型,为立法及司法保护提供法学理论基础。其次,通过诸多判决分析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保护困境。最后提出四大保护路径:第一,在立法上,应当兼顾对个人信息创设主体信息权利的保护与鼓励互联网行业信息自由流通的双重标准,统一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立法思想、原则及目的。第二,在司法上,针对当前部门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保护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方式:在民法保护中,从借鉴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规定的视角提出重新配置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提出对个人信息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救济的双重方式;在刑法保护中,从刑罚的角度,提出提高主刑刑罚幅度及慎用缓刑的保护路径;在行政法保护中,提出规范行政机关合理收集、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第三,对互联网行业组织进行自治规范的研究,更改现有不合理的行业自治规则。第四,对个人信息创设主体提出提高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意识的具体措施。
陆康[6](2019)在《智慧服务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让图书馆数据的价值得以转换,然而数据价值发掘过程必然涉及读者隐私。如何在数据价值挖掘过程与读者隐私保护之间构建平衡点,是实现图书馆智慧服务的前提。文章通过对读者隐私保护的技术方法与社会方法的梳理与归纳,找出读者隐私泄露的内外成因,从数据使用、数据安全、数据发布三个方面进行读者隐私保护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套适应高校图书馆智慧服务的隐私保障体系。
谢逢[7](2016)在《基于信息可视化的电子书研究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出版机构纷纷开始数字化转型。作为数字出版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书的发展引起了广泛关注。2007年Kindle投入市场后,电子书迎来了空前的繁荣期,许多专家甚至预言“纸书将死”。然而,经历了短暂的爆炸式增长后,电子书开始步入瓶颈期,诸如格式不统一、版权问题混乱、阅读体验差等问题日益突出。2015年全球电子书销量锐减,业界人士对电子书的未来产生疑惑。为更好地了解电子书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文章以信息可视化理论为指导,以国内外电子书研究文献为基础,借助比较分析法、引文分析法、内容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使用信息可视化工具Cite Space软件,对电子书相关文献进行数据处理,并生成科学知识图谱,深入分析全球电子书的研究主体(包括个人、机构、国家等)、研究前沿和研究热点。其中,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并着重辨析了电子书的概念,阐述了电子书的发展历程;第一章详细介绍了信息可视化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并对本文信息可视化的表现形式——知识图谱和信息可视化工具——Cite Space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章从微观到宏观,对电子书的研究主体进行了归纳分析,从而了解全球电子书领域的相关人员、相关机构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同时分析了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电子书发展情况;第三章采用文献共被引图谱,以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的电子书文献为基础,探测了电子书的研究前沿;第四章使用比较分析法,利用关键词共现图谱,对国内外的研究热点进行归纳整理,并比较国内外电子书研究情况的差异。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简要总结,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苗凯[8](2015)在《Cookie技术隐私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隐私权的保护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2013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让广大网民认识了Cookie这个网络技术名词,Cookie技术被归结为窃取网络用户隐私的重要技术手段。Cookie技术提高了网络用户体验,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但也存在着危害用户隐私的可能性。如何对利用Cookie技术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Cookie技术的隐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研究,从法学角度的研究并不是很充分。本文综合运用比较法、实证法、历史分析法,对Cookie技术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介绍,结合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内涵、特征与区别的理论把握,分析Cookie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通过对我国目前应对Cookie技术隐私问题的现状分析,对比参考欧盟的做法,指出我国Cookie技术隐私问题亟需进行立法规制,并需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和加强用户保护意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应对措施。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网络时代Cookie技术的使用。本章首先介绍了Cookie技术的起源和类型,然后阐述了互联网时代Cookie技术发挥的巨大作用,最后分析了可能利用Cookie技术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第二章是隐私与个人信息。本章从理论层面介绍分析了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以及和个人数据(资料)、个人信息的关系。第三章是我国应对Cookie技术隐私问题的现状。本章首先对我国目前规制Cookie技术的立法进行了梳理,然后指出我国目前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介绍了我国行业自律的现状。第四章是欧盟应对Cookie技术隐私问题的现状。本章通过对欧盟规制Cookie的立法梳理和相关机构的介绍,分析了欧盟立法规制Cookie技术的焦点问题。第五章是我国应对Cookie技术隐私问题对策建议。基于前面章节的理论框架,通过对我国如何应对Cookie技术隐私问题的思考,提出了需要从国家、行业和个体三个层面的角度来应对,并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建议。
潘晓[9](2014)在《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20世纪末期信息技术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21世纪初网络科技的发展更是人们始料未及的。网络的普及与发展正在经济、社会、生活、交往等各个方面改变着人们的传统生活。网络技术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同时,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凸显,社会公众的生活变得越来越透明,人们毫无隐私可言。网络侵权极大的压缩了个人的自由空间,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笔者从隐私权的起源谈起,探讨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关系,深入发掘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基本内容、范围、原则、特点,最后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全文约两万字,共分为四个章节,通过与传统隐私权的比较,对网络隐私权的渊源、内容、原则、特点、保护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一章,网络隐私权的渊源。首先,该章对于隐私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发掘隐私的本质,为更好的研究网络隐私权做铺垫。其次,该章第二节对于传统隐私权和网路隐私权进行了比较性分析,发现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及特点。首先,该章介绍了传统隐私权的内涵,通过比较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其次,分析比较了二者的概念和基本范围。最后,该章立足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对于网络隐私权在信息时代呈现出新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一是网络保护的范围更大并呈扩大趋势。二是网络隐私更加侧重于个人数据利用与控制。三是网络隐私保护更具经济价值倾向。四是网络隐私权侵权呈现新特点。第三章,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保护原则。首先,该章根据传统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对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进行扩展性研究,区别于传统隐私权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网路隐私知情权。二是网络隐私选择权。三是网络隐私控制权。四是网络隐私安全请求权。五是网路隐私赔偿请求权。其次,借鉴外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美国、英国、日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例:一是英国《数据保护法》的八项原则。二是美国FTC的四项原则。三是日本的五项原则。四是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八项原则。第四章,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首先,该章着重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两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的问题。最后,立足于我国网络环境的现状,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一是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成立相应的认证、监督组织。三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技术保护。四参与国际合作,与世界接轨。
苏伟健[10](2013)在《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应用的普及,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同样信息网络的发展给在成人主宰的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这一容易被边缘化群体带来相应的问题。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存在规定不明确,且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以至于传播实践中频频出现问题。从近年来以网络为媒介侵犯未成年人隐私行为中的几起社会热点事件中暴露出的危害性得以体现。本文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对隐私权的认识,总结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怎样完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将未成年人隐私置于网络环境中,对提供网络环境的服务商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义务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文章的第一部分从网络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介绍,然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介绍部分典型的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国际化,理应引起广泛的关注。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就对我国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主要方式进行分析;其次是总结我国相关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存在的不足及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以求能更好的了解当前我国的保护及研究现状。文章第三部分是从理论层面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尤其是提出如何对未成年人隐私特殊保护的观点。其次提出建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理论指导原则的建议。最后是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的思考,为后文提出具体措施奠定基础。文章第四部分是针对具体制度层面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在未成年人隐私领域提出规定不同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及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从一般注意向主动注意义务迈进的合理性,意在与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并深入分析适合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以达到有效的约束网络环境中故意或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目的。
二、互联网中隐私权的问题研究及其保护策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互联网中隐私权的问题研究及其保护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相关基础 |
第一节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基本概述 |
一、微信图书馆的内涵与特征 |
二、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的内涵与隐私泄露形式 |
三、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内涵与特征 |
第二节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
二、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模式与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模式 |
一、用户隐私信息合理使用模式 |
二、安全隔离模式 |
三、私密浏览模式 |
第二节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机制 |
一、管理机构监督机制 |
二、用户隐私管理机制 |
三、用户服务反馈机制 |
四、隐私权益保障评估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基于法律政策的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现存问题 |
一、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法律内容不完善 |
二、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政策的缺失 |
第二节 基于服务机构的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现存问题 |
一、微信图书馆管理制度不健全 |
二、微信图书馆工作人员服务理念缺失 |
三、微信图书馆工作人员服务素养薄弱 |
第三节 基于用户素养的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现存问题 |
一、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意识的匮乏 |
二、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能力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运行技术的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现存问题 |
一、微信图书馆运行系统存在漏洞 |
二、微信图书馆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优化策略 |
第一节 基于微信图书馆法律政策强化的用户隐私权益保障优化策略 |
一、完善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
二、制定微信图书馆隐私权益保障政策 |
三、健全微信图书馆隐私权益保障体系 |
第二节 基于微信图书馆服务体系完善的用户隐私权益保障优化策略 |
一、制定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服务章程 |
二、强化微信图书馆服务职业道德观 |
三、提高微信图书馆内部人员素养 |
四、完善微信图书馆内部的隐私保护制度 |
第三节 基于微信图书馆用户素养提升的隐私权益保障优化策略 |
一、强化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的意识 |
二、提高微信图书馆用户保护隐私的能力 |
三、提高微信图书馆用户的维权素质 |
第四节 基于微信图书馆运行系统完善的用户隐私权益保障优化策略 |
一、完善微信图书馆系统内部安全机制 |
二、强化微信图书馆系统外部风险防御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发展与审视: 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缘起与权利结构 |
2.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
2.1.1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及特征 |
2.1.2 “过度互联”引起的个人信息收集风险 |
2.1.3 “数据滥用”引起的个人信息使用风险 |
2.1.4 “记忆颠覆”引起的个人被遗忘权利风险 |
2.2 被遗忘权概念的法理分析 |
2.2.1 被遗忘权概念的界定 |
2.2.2 被遗忘权概念的内涵 |
2.2.3 被遗忘权与删除权的区别 |
2.3 被遗忘权的权利结构 |
2.3.1 被遗忘权的人格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之辨析 |
2.3.2 被遗忘权的删除权本质与忘却权本质之辨析 |
2.4 被遗忘权的法律关系 |
2.4.1 被遗忘权的法律主体 |
2.4.2 被遗忘权的法律客体 |
2.4.3 被遗忘权的法律内容 |
第3章 张力与冲突: 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适用限制情形 |
3.1 基于言论自由优先的被遗忘权限制适用 |
3.1.1 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类型 |
3.1.2 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冲突的利益衡量 |
3.1.3 基于言论自由优先的被遗忘权限制规则 |
3.2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被遗忘权限制适用 |
3.2.1 限制被遗忘权行使的社会公共利益类型 |
3.2.2 被遗忘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利益衡量 |
第4章 他山之石: 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保护的国外实践 |
4.1 国际上对被遗忘权的三种法律保护模式 |
4.1.1 欧盟对被遗忘权的“积极保护”模式及其逻辑 |
4.1.2 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消极保护”模式及其逻辑 |
4.1.3 日本对被遗忘权的“中立保护”模式及其逻辑 |
4.2 三种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
4.2.1 合理引导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的权利布局 |
4.2.2 被遗忘权保护的宽严程度应当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相适应 |
4.2.3 进一步明确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
第5章 现实路径: 我国被遗忘权本土化的法治建构 |
5.1 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现实资源 |
5.1.1 基于立法规范的实证分析 |
5.1.2 基于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 |
5.1.3 基于行业实践的实证分析 |
5.2 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路径选择 |
5.2.1 基本态度: 不宜选择欧盟式的被遗忘权保护路径 |
5.2.2 现实做法: 宜确立场景化、类型化的控制路径 |
5.3 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配套机制 |
5.3.1 实施主体: 建立健全专门性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
5.3.2 实施方式: 国家通过利益平衡方式来履行对公民人格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义务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重点与难点 |
一、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的认定困境 |
(一)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定义及侵权特征 |
(二)自动补足算法侵权案件的迥异判决 |
二、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损害归责难题 |
(一)主观过错的认定困难:过错责任抑或算法技术中立? |
(二)搜索引擎法律地位之争:内容提供者还是服务提供者? |
三、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的认定基础 |
(一)算法对用户行为的引导与控制 |
(二)算法在技术层面突破中立属性 |
(三)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基于算法的内容发布者 |
四、设定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合理注意义务 |
(一)安全利益下的严格注意义务 |
(二)公共利益下的审慎注意义务 |
(三)个人利益下的滋扰理论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医疗数据资产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医疗数据资产概念界定及其发展历程 |
2.1 医疗数据资产的概念界定 |
2.2 医疗数据资产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 医疗数据资产的发展历程 |
第三章 管理体制对医疗数据资产发展的影响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医疗数据资产管理体制 |
3.2 我国管理体制下医疗数据资产发展存在的问题 |
3.2.1 投入资金不足 |
3.2.2 舆论引导有待加强 |
3.2.3 结构调整需要继续加强 |
3.2.4 整体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
3.2.5 医疗数据资产运营管理问题突出 |
第四章 医疗数据资产管理体制及其启示 |
4.1 广州医疗数据资产产生与发展 |
4.2 管理优势 |
4.2.1 管理模式 |
4.2.2 得到地区政策的支持 |
4.2.3 初步形成自身产业体系 |
4.3 广州医疗数据资产的管理启示 |
4.3.1 产业特色明显 |
4.3.2 以市场为导向转变行政管理职能 |
4.3.3 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
第五章 医疗数据资产管理方案设计 |
5.1 管理机构设计 |
5.2 数据权限设计 |
5.3 管理体制设计 |
5.4 优化政策设计 |
5.5 优化生活设计 |
第六章 我国医疗数据资产管理优化的对策及建议 |
6.1 医疗数据资产管理的顶层设计 |
6.2 科学规划 |
6.2.1 体现医疗数据资产配套设施理念 |
6.2.2 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
6.2.3 因地制宜,积极探索 |
6.3 完善政策和监管机制 |
6.3.1 金融政策 |
6.3.2 运作机制支持 |
6.3.3 依靠科技创新 |
6.3.4 完善补偿和监督执法机制 |
6.4 健全医疗数据资产运营管理 |
6.4.1 产品运营管理 |
6.4.2 渠道运营管理 |
6.4.3 客户运营管理 |
6.5 医疗数据资产管理生态化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互联网领域中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信息权利的界定与争论 |
(一)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权利保护 |
(二)个人信息权利的性质 |
(三)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标准的选择 |
二、司法实践中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
(一)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判决总趋势 |
(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司法现状 |
(三)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不同的判决分析 |
三、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困境的多维度透视 |
(一)个人信息权利在立法层面的保护限制 |
(二)个人信息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窘境 |
(三)实践中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意识不足 |
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改革路径 |
(一)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立法改进 |
(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民事规范的完善 |
(三)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刑法规制 |
(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行政管制 |
(五)加强互联网行业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
(六)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智慧服务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背景 |
2 智慧服务、数据价值与数据安全 |
2.1 数据价值支持智慧服务 |
2.2 智慧服务提升业务效率 |
2.3 数据安全影响智慧服务 |
2.4 数据挖掘获取数据价值 |
3 数据挖掘环境下读者隐私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
3.1 基于差分隐私保护的DPk-medoids算法应用 |
3.2 基于格的隐私保护聚类数据挖掘方法应用 |
3.3 基于序列模式挖掘的隐私保护应用 |
4 智慧服务环境下读者隐私保护的社会方法研究 |
4.1 数据使用隐私保护 |
4.2 数据安全隐私保护 |
4.3 数据发布隐私保护 |
5智慧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制度的探索 |
5.1确立读者数据保护法律原则 |
5.2 建立读者数据使用信任机制 |
5.3 强化敏感数据身份信息定义 |
5.4 细分读者数据收集使用主体 |
5.5 关注数据存储中的数据安全问题 |
5.6 完善读者隐私保护素养教育 |
6 结论与展望 |
(7)基于信息可视化的电子书研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电子书的概念 |
二、电子书的发展历程 |
三、电子书的研究综述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信息可视化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信息可视化及相关概念 |
一、信息可视化的概念 |
二、信息可视化的特点 |
三、信息可视化的分类 |
第二节 信息可视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知识图谱 |
一、知识图谱的概念 |
二、知识图谱的分类 |
三、知识图谱的基本分析方法 |
第三节 信息可视化的工具及数据来源 |
一、工具 |
二、数据来源 |
第二章 电子书的研究主体分析 |
第一节 电子书的微观研究主体分析 |
一、作者分析 |
二、机构分析 |
第二节 电子书的宏观研究主体分析 |
一、高产国家和地区 |
二、高中心度国家和地区 |
第三章 电子书的研究前沿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前沿的共被引分析 |
一、高被引文献 |
二、高中心性文献 |
三、高突现性文献 |
四、文献的期刊分布情况 |
第二节 研究前沿的聚类分析 |
一、电子书平台的前沿研究 |
二、电子书权限的前沿研究 |
三、电子书应用的前沿研究 |
四、电子书市场的前沿研究 |
五、其他的电子书前沿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前沿的关键路径分析 |
一、电子书在高校图书馆的应用 |
二、电子教材与基础教育 |
第四章 电子书的研究热点分析 |
第一节 国外研究热点 |
一、基于用户角度的电子书研究 |
二、基于技术应用的电子书研究 |
三、基于教育教学的电子书研究 |
四、基于数字平台的电子书研究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热点 |
一、基于阅读终端的电子书研究 |
二、基于版权的电子书研究 |
三、基于产业环境的电子书研究 |
四、基于案例的电子书研究 |
五、基于技术的电子书研究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热点对比 |
一、研究方法——实践与理论 |
二、高频热点——服务与硬件 |
三、中心聚类——教育与案例 |
四、热点范围——广泛与集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Cookie技术隐私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思路和创新点 |
第一章 网络时代Cookie技术的使用 |
第一节Cookie技术介绍 |
一、Cookie技术概述 |
二、Cookie的类型 |
第二节Cookie技术的主要功能 |
一、实现自动登录 |
二、网络购物车 |
三、视频接放 |
四、行为定向广告 |
第三节Cookie技术引起的隐私问题 |
第二章 隐私与个人信息 |
第一节 隐私与隐私权 |
一、隐私的概念 |
二、隐私权概述 |
第二节 个人数据(资料)、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 |
一、个人数据(资料)与个人隐私 |
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
第三章 我国应对Cookie隐私问题的现状 |
第一节 立法规制 |
一、立法梳理 |
二、立法规制分析 |
第二节 行业自律 |
一、行业自律概况 |
二、行业自律简析 |
第四章 欧盟应对Cookie技术隐私问题的现状 |
第一节 欧盟规制Cookie技术立法情况梳理 |
第二节 欧盟解释完善Cookie技术立法规制的相关机构 |
一、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 |
二、欧盟委员会 |
三、欧洲数据保护监督人 |
第三节 欧盟应对现状分析 |
一、怎样取得同意 |
二、何时取得同意 |
三、谁获取同意 |
四、同意豁免 |
第五章 我国应对Cookie技术隐私问题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国家层面上加强立法规制 |
一、在民法体系中确立个人信息权 |
二、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有关立法规制 |
三、立法规定用户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
四、个人信息利用主体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
五、个人信息利用主体享有Cookie技术许可同意豁免的权利 |
六、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 |
第二节 行业、个体层面上加强行业自律与保护意识 |
一、成立专门的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联盟 |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隐私保护政策 |
三、发布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自律宣言 |
四、推广“禁止追踪”协议 |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的渊源 |
第一节 隐私起源 |
第二节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
第二章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及特点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
一、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二、 网络隐私权范围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
一、 网络保护的范围更大并呈扩大趋势 |
二、 网络隐私更加侧重于个人数据利用与控制 |
三、 网络隐私保护更具经济价值倾向 |
四、 网络隐私权侵权呈现新特点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原则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
一、 传统隐私权的内容 |
二、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
一、 英国《数据保护法》的八项原则 |
二、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四项原则 |
三、 日本的五项原则 |
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八项原则 |
第四章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 |
一、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概述 |
二、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
一、 欧盟法律规制模式概述 |
二、 欧盟法律规制模式优势与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一、 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模式的途径 |
一、 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 |
二、 加强行业自律,成立相应的认证、监督组织 |
三、 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技术保护 |
四、 参与国际合作,与世界接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及典型法律保护比较考察 |
1.1 网络隐私权 |
1.1.1 网络的特征与隐私的联系 |
1.1.2 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差异 |
1.1.3 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 |
1.2 典型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 |
1.2.1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评析 |
1.2.2 欧盟相关法律规定评析 |
1.2.3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评析 |
第二章 对我国网络环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现状分析 |
2.1 通过网络侵害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要方式 |
2.1.1 网络用户非法公开传播 |
2.1.2 网络服务商的不作为 |
2.2 网络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制度保护及学说研究现状 |
2.2.1 宪法相关规定 |
2.2.2 民事领域相关规定 |
2.2.3 其他法律规定 |
2.2.4 相关学说研究 |
第三章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理论保护建议 |
3.1 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 |
3.2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3.2.1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原则 |
3.2.2 收集限制以及合理使用原则 |
3.2.3 兼顾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 |
3.2.4 过错责任原则 |
3.3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 |
第四章 网络未成年人隐私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议 |
4.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 |
4.1.1 明确网络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关规定 |
4.1.2 明确主管部门 |
4.2 规定网络服务商相应权利义务 |
4.2.1 合理注意义务的可行性分析 |
4.2.2 不同网络服务商承担不同注意义务 |
4.3 修正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互联网中隐私权的问题研究及其保护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 [1]微信图书馆用户隐私权益保障研究[D]. 谢尚均.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飞.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3]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分析[D]. 宋灵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医疗数据资产管理[D]. 李灵思. 北京邮电大学, 2019(08)
- [5]我国互联网领域中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路径[D]. 楚文君. 吉林大学, 2019(10)
- [6]智慧服务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研究[J]. 陆康.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9(03)
- [7]基于信息可视化的电子书研究分析[D]. 谢逢. 湖南师范大学, 2016(02)
- [8]Cookie技术隐私保护问题研究[D]. 苗凯.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5(03)
- [9]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 潘晓. 烟台大学, 2014(02)
- [10]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苏伟健. 广西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