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 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刘利华[1](2020)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专利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专利维权又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为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做法,不同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为防止司法适用的混乱,首先要找出两者在数额确定中的区别,以厘清两者的关系:从两者所具有的不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来看,两者可同时规定在专利法中;但从法定赔偿的本质和其数额的不确定性来看,其并非惩罚性赔偿的特例,也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故两者在司法中不可并用。其次,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采用倍比计算方式,以其计算基数的确定为前提,比较国内外关于计算基数的不同规定,结合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明确计算基数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专利许可费倍数,并且赋予权利人选择适用何种计算基数的权利;针对我国现有计算基数认定规则的不足,建议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和细化计算规则。再次,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也离不开其计算倍数的确定,比较美国的“三倍赔偿”,结合我国许多核心技术仍依赖进口的事实以及预防专利蟑螂的需要,建议我国计算倍数的立法范围由“一至五倍”改为“一至三倍”,并且明确个案确定计算倍数需要考虑的主客观因素。最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还离不开其补充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通过解决“举证难”来解决“赔偿低”,从程序方面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另一方面,引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认定难”,从而指导法官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董姗姗[2](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鉴于商业秘密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运用效果之不确定性,商业秘密在遭受侵害时其实际损害难以精确计算,从而使得法定赔偿适用较高,导致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质疑和诟病。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探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真正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进行理论分析,从逻辑层面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及适用原则等进行探讨;第二章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选取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2000-2019年侵害商业秘密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归纳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第五章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完善建议。目前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多诟病在于对判赔不满。“判赔额过低”“十赔九不足”成为当前学界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主流看法。但是,对赔偿高低的判断应当基于合理的参考标准。商业秘密侵权系民事案件,其参考标准理论上应当基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然而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证据缺位、计算专业性较强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得出案件的实际损害额,因此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在参照标准未知的情况下,研究通过对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索赔额与判赔额发现两者差距较大,而法定赔偿在适用时则普遍说理不足,难为社会各界信服。深入分析显示,难以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某一方。一方面,因商业秘密客体范围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权利取得无需行政确认,使原告与法院在涉案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又因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问题的规定未成体系,使得法律主体对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价值及价值减损认识存有偏差,而损害赔偿牵涉对涉案商业秘密的定价,原告往往会高估其实际损害。另一方面,因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证据为支撑,而当前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致使损害赔偿的确定存在证据缺位;又因实际损失、被告获利的精确计算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单靠法官难以完成,而我国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法官更青睐自由裁量较大、说理要求较低的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在多重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是具有全局性的。因此就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而言,可以考虑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追求赔偿额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细化商业秘密客体范围及类型认定规则,梳理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的价值、时间等影响因素以提升法律的指引功能;其次,切实完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证据制度。通过建立证据开示、证明妨碍制度、降低证明标准、鼓励无形资产评估专家介入等举措使损害赔偿证据能为法院所用。再次,就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考虑在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在“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非法定赔偿”的“弹性化”适用;在法定赔偿地适用上,通过制定分档判赔机制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其说理过程以提升判赔额的科学合理性;在适用顺序上,遵循以“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为原则,以法定赔偿的适用为补充。
董凡[3](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姬蕾蕾[4](2019)在《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从民法视角系统分析数据的权利化,以及数据权的民法保护。具体而言,包括数据的法律属性、缘何与如何确立数据权、数据权的内容与界限、以及数据侵权的民法救济。第一章:数据法律属性。本章着力于对数据权确立的前提性概念进行系统梳理和界定。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数据权属问题的逻辑起点,而数据权属问题是与数据相关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调整的关键。数据法律属性确定的关键在于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法律属性并不相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数据的法律属性则是财产利益。第二章:数据权的确立。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以及物权法保护路径均存在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无法有效适应数据归属与利用中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数据权利化的保护路径必要且可行的。就其必要性而言,数据权的确立可保障数据利益的全面实现;实践中数据交易是对数据权的现实确认。就其可行性而言,数据权的确立,是财产权利扩张的表现,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数据权确立的法理基础是罗马法中的无体物理论;数据权的确立符合利益上升为权利的正当性标准。数据权的主体是数据控制者,非信息主体,赋予数据控制者控制权,其哲学基础在于劳动财产理论;其法理基础在于添附理论;其现实基础在于数据控制者是数据价值的主要开拓者。数据权的客体是数据,包括独立存在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交换的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第三章:数据权的内容。数据上关联的利益类型,主要有个人信息与隐私利益、市场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上设立数据权、明确数据控制者的财产权利是一种采取私权形式的财产权构造,是对数据控制者付出的努力和劳动给予的肯定,同时对数据产业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数据权的内容应该从积极面向与消极面向两部分来设计:积极面向是从内部确定数据权人的权利内容,消极面向是从外部对接或者协调数据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实现。数据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内容的积极面向体现为数据控制者对其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其权能相应的法律效力。其内容的消极面向主要体现为数据和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安全协调的具体规则有: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更新知情同意机制、确立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原则、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强化数据控制者的法律责任。数据上承载的公共利益的实现规则有:规制数据市场交易秩序、确定数据合理使用的范围、确立数据强制公开制度、建立数据强制许可制度。第四章:数据侵权救济。本章围绕数据权的侵权法保护而展开,主要涉及:数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数据侵权的归责原则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数据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数据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与预防性责任方式。基于数据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性,民法可引入惩罚性赔偿来弥补填补性赔偿的不足,以保障数据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性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具体表现为停止处理、删除、采用技术手段恢复数据完整性。
邱亦寒[5](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强化专利权保护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题中之义,但目前专利的保护力度与创新主体的期待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创新主体认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因此挫伤了权利人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而有研究通过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过度适用法定赔偿、法定判赔额偏低的情形。因此法定赔偿的适用被认为是导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整体偏低的主要原因。而要求法官尽量避免适用法定赔偿并全面提高判赔数额被视为解决专利保护不力问题最有效的举措。目前正值《专利法》着手第四次修订之际,如何通过完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此次修订的重要问题。而正确认识法定赔偿的定位、客观评价其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情况,是调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设置、完善具体措施,从而解决专利保护不力问题的关键。本文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出发来探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问题。第一、二章进行理论分析,包括从逻辑层面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以及适用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国内外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第三章进行实证分析,以北京市2000年-2018年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对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第四章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果,对我国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在认识上、制度规定上以及具体适用上所存在的问题及深层原因进行进一步探讨。第五章则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路径。目前学界对于法定赔偿判赔额的诸多诟病都源于其对法定赔偿定位认识的偏差,认为法定赔偿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填平原则,从而将实现对权利人的完全补偿作为法定赔偿的最低要求。此时,法定赔偿相较偏低的赔偿数额本身即成为法定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在理想状况下,我们希望对权利人实现完全补偿。但实际上,在缺乏证据基础的情况下法定赔偿难以作出高额判决,且过高的法定赔偿额也会鼓励机会主义诉讼。因此,应当以合理性原则作为法定赔偿适用的最低标准。从合理性原则出发,可论证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低赔偿额并非专利保护不力的真正原因。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较大基数的专利侵权案件均采用了法定赔偿方式,而法定赔偿却普遍给与不足额赔偿,才最终造成了专利整体保护力度偏低的结果。但从本文实证分析结果可知,虽然法定赔偿确实存在过度适用现象,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并未出现滥用职权、消极办案之情形,这一结果主要是由当事人、外部环境以及不合理的损害赔偿制度共同作用所致。而结合对法定判赔情况的统计结果、权利人不满判赔额提起上诉的情况以及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可推证法定判赔额虽欠精确但基本合理。因此,专利保护不力的现状实际并非完全是由于法定赔偿制度本身不足所导致,从而不应苛求完全通过法定赔偿制度纠正专利保护不力的状况,强制要求法官尽量避免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或寄希望于法院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导向直接提高法定赔偿额。除了由于认识偏差导致对于法定赔偿的规制有矫枉过正之嫌外,现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规则中,关于适用顺位和法定判赔金额幅度的限制条件规定,以及判赔考量因素规定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对于法定赔偿适用的顺位和判赔幅度的限制可继续保留,但对判赔限额的规定需进行一定调整:现行判赔下限可取消或至少不再提高,而上限则可适当提升并将酌定赔偿作为突破幅度限制的补充规则。同时,用以确定法定判赔额的参考因素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另外,法定赔偿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法定赔偿”的适用障碍,造成了法定赔偿适用泛化的状况。二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普遍缺乏认定分析过程,从而导致了法定判赔结果公信力不足的困境。因此可以通过降低“非法定赔偿”适用条件、完善举证规则,以消除“非法定赔偿”适用障碍、缓解法定赔偿的泛化适用现象。同时还应当利用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帮助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判赔情况进行充分说理,并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侵权判赔中的作用,以强化对法定判赔额的认定分析过程,增加法定赔偿判赔结果的公信力。
谭东丽[6](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李双[7](2019)在《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一直以来是司法实务和理论界的难点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版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与传统物权侵权损害赔偿不同,版权侵权行为并不会造成版权客体的有形损毁,因此,传统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难以适用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问题。鉴于版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法定赔偿三种计算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总结出酌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另外,《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的计算方法。在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法律赋予权利人众多可选的计算方法,但是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各种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严重失调,法定赔偿适用过度现象明显,由此导致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严重偏离版权价值,法院判赔数额整体偏低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进一步完善,以切实加强着作权保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现状,对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认为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法律对各种计算方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笔者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浅薄建议。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和“损害”性质出发,为我国现有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介绍我国现有的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适用模式。第二部分通过考察美国、德国、日本关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发现在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美国法院更加注重通过精细化的诉讼策略查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在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亦通过法定赔偿的方法解决;德国通常以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德国、日本还从诉讼法的角度解决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第三部分详细总结了在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定赔偿适用泛化及简单化、原告举证不足、法院判赔数额整体偏低的现状,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事实原因:如版权价值评估难、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权利人举证不能;又有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原因如实际损失证明难、侵权获利贡献率确定难、许可费标准确定难、法定赔偿标准不明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与困境,笔者从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思路。第一,从立法规制上取消计算方法的序位限制,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法》和《着作权法》中增加酌定赔偿的法律规制,并应谨慎适用酌定赔偿方法;降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证明标准,扩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费合理倍数计算方法的适用空间。第二,计算方法的完善:1.通过“对比法”确定实际损失;2.在证据披露的基础上查明获利“总收入”,以“部分成本计算法”扣除合理费用,合理分配利益分摊的举证责任;3.提出确定许可费确定的三重标准,提倡通过许可合同登记记录查明许可费标准。第三,针对我国法定赔偿的缺陷,提出按作品类型和侵犯的权利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赔偿基数,在此基础上细化参酌因素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幅度。
李照东[8](2018)在《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专利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从世界范围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已在本国构筑了相对完善的专利权保护体系。就专利权保护而言,这些国家既规定了传统的“专利直接侵权制度”,还构建了新兴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还不是很发达,或者说是尚处在起步阶段。首先,在专利立法方面,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已提上日程。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在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归责情形、归责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解释(二)》)。根据《专利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能够直接援引该条款。其次,在理论研究方面,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日渐成为专利法的研究热点之一,在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直接侵权的关系、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最后,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立法的缺失,有关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由此引发了更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何厘清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直接侵权、专利共同侵权之间的区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其起源于美国1871年Wallace v.Holmes案,该案确立了一个规则,即“如果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从事制造或销售专用品的行为将会被认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后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于1952年修订《专利法》将其正式写入立法,并建立了“教唆型专利间接侵权”和“辅助型专利间接侵权”的二元间接侵权结构。随后德国、法国、冰岛、芬兰、挪威、日本、韩国、欧盟等国也相继在本国专利法中加入了规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则。关于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众多学者已经贡献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部分研究成果也反映在当前的立法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中。虽然我国《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亦有不同的定义,但比较明确的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专利共同侵权行为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它们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并不能彼此涵括。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独立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存在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应明确的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客观方面的产品要件应是与专利发明的实质性特征有关的产品。法律的构建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也不例外。首先,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法哲学阐释。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保护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因为,在社会中有很多可以依据自然规律产生的潜在的方法发明或产品发明,这些人的创造性劳动经过国家相关机关的程序之后就取得了一个独占性的专利权。当然,这个专利权人在取得一个专利权之后还留下了足够好、同样多的东西给他人,毕竟这个专利权人在从公有领域取得一部分划归己有之后又把更大一个部分放进了公有领域之中。国家授予一个人专利权也毕竟是出于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这个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以不造成浪费。其次,专利间接侵权的法经济学解读。知识产权激励理论的运行机理一般是这样的,即国家通过专利而授予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合法的垄断权,是一种必要的刺激,这种刺激对鼓励发明创造人的发明创造活动非常有必要;同时,具有国家通过对发明创造者发明创造的最终成果授予专有性的财产权,也可以激励发明创造活动者尽可能早地将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从而可以减少重复开发,对社去资源的节约也是必要的手段。可以说,专利法正是对技术方案公开“对价”的衡平机制。这种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也是在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者将其聪明才智贡献在对社会整体有更大帮助的先进科学技术之中。专利制度的设计也可以既可以让公众通过公开的途径尽早获悉这些发明的内容,也可是让专利在经过一定的独占期限之后进入到共有领域,进而公众可以自由地进行利用。最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民法学思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是对专利间接侵权的一种基本定性。专利间接侵权的来源就是专利共同侵权理论。无论是在各种法律文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专利共同侵权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规则进行了适度突破。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在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上,美国、欧盟、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间接侵权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产品。但是,在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和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上,各国有所差异。就专利间接侵权立法模式而言,《德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均采用二元立法模式,即具体规定了“教唆型专利间接侵权”和“辅助型专利间接侵权”两种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而《日本专利法》则采用一元立法模式,即仅规定了“辅助型专利间接侵权”这一类型,而将“引诱侵权”纳入到“共同侵权”的规制范畴中。我国台湾地区则一并将专利间接侵权纳入到“共同侵权”规制范围。就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而言,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成立,需要以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要件;日本专利法认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以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要件。德国专利法的司法实践亦未将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挂钩。我国目前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到第一百七十八条;《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到第十二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第七十三条到第八十条;《专利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裁判案例也可划分为“帮助型专利间接侵权”和“教唆型专利间接侵权”两种侵权行为类型。但是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司法裁判规则还不足以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存有诸多问题:第一,专利间接侵权并非一个法定概念。现有“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仅是学者们的一种理论概括,正式的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并无此概念。第二,我国立法文件中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则。现有调整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文件中,法律位阶最高的是《专利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三,“共同侵权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专利间接侵权”纠纷。第四,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范围过大。第五,部分司法案例承认了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有域外适用的可能性。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谓意义重大,大致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其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虽然已经有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可是现实中更多的人通过绕开“全面覆盖原则”来实施侵权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由此,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以弥补直接侵权制度的不足,更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兼顾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了专利保护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现状而言,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专利保护的必然趋势。我国当前频繁的司法纠纷也反映了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客观需求。就具体的制度构建而言,大致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第二、我国专利法应仅规定帮助型间接侵权。本文认为,帮助侵权更符合主流语境下的专利间接侵权,仅采取帮助侵权的一元立法模式,更具备合理性和紧迫性。第三,我国专利法不应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关于互联网络空间中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的完善,针对“必要措施”不够明确和“通知——删除”规则不完善。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努力:在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之外明示其他必要措施;完善“通知——删除”规则。
田芬[9](2018)在《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重点与难点在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针对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构建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实证主义,采用“提出问题—理论分析—实证分析—解决问题”的逻辑,初步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框架。结合司法实践中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为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中提供建议。首先,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界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与特征,区别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相较于物权、债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指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并且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引入经济分析法,运用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汉德法则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法等多种理论工具,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第三,梳理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变迁进程,比较《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之间的立法特征。司法实践是检验立法构成合理与否的最佳标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明确了司法适用中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赔付率普遍偏低”以及“酌定因素不明确”。第四,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上述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基本理念上存在的不足。通过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则”、“裁量赔偿原则”以及“衡平赔偿原则”三项原则,并体现“救济价值”、“预防价值”以及“制裁价值”三项基本价值。最后,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问题,为重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石。为了构建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上提出四项具体化路径:1.改进法定赔偿,取消《专利法》中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探索“五级三步法”的适用,使法定赔偿的确定相对量化,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定赔偿认定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2.完善惩罚性赔偿,将三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统一为“故意”,惩罚比例统一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3.调整计算方法,取消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4.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正确适用证据披露规则、证据保全规则,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优势证据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综上所述,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应并驾齐驱。立法上完善规则设计,司法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统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标准。从而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的现实难题,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与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姚维红[10](2018)在《论注意义务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话题,对该问题的认识差异巨大,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至今未能在理论上实现统一,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和司法保护的不一致,在知识产权立法研究领域也出现了明显的冲突。在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和民法典制定之际,我国迫切需要解决专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过错的认定问题。为此,本文分六个部分进行了相关研究。第一部分是“注意义务理论概述”部分,介绍了注意义务概念、注意义务理论依据及其来源等内容,认为专利侵权认定中的注意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也可能来源于技术性规范、合同、常识、职业和先行行为等。该部分研究内容为后面五个部分展开注意义务在专利侵权行为认定领域的适用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研究过失与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损害赔偿责任与停止侵害责任的区别,过错赔偿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等问题,明确了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停止侵权行为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确定了注意义务在我国专利侵权责任认定中适用的可行性及其意义。第三部分,研究了日、韩、英、美、德、法、印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上的注意义务,发现各国专利法上体现的注意义务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和我国专利法体现的最严格的注意义务。第二类是日本,韩国、印度、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专利法及相关法上体现的较严格的法律义务。这些国家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过失推定制度,由被控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不具有过失的证明责任。第三类是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严格责任,在产品有专利标记的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四类是德国专利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德国专利法没有规定过失推定制度。但相关案例和学者意见表明,德国专利法的过失判断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为标准。被控侵权行为人具有预见业务范围内的他人专利权并避免实施之的注意义务。通过对上述各国专利法上体现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我国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进行比较,分析我国专利法上注意义务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专利侵权认定适用注意义务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存在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和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研究理性人与注意义务的关系、理性人的概念、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理性人标准的变迁等问题,构建了我国专利法上理性人标准体系。产品制造者理性人标准应当是,他知悉市场上已经做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该专利信息,和其他明显应当知道专利权存在的该专利信息,知悉自己的产品技术构成,但他不知道除此之外的其他专利信息。在研发过程中已经知道的和对方已经通知到的专利信息,产品制造者理性人处于知悉专利权的状态,能够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进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品流通者理性人应知悉进货渠道,知道产品来源。专利法上的理性人标准为注意义务内容的确立奠定基础。第六部分,研究我国专利法上注意义务内容的设置。从专利侵权损害的可预见性等角度分析,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分类别确定其注意义务。对于制造者,行为人应对在产品或者服务上做过合格专利标记的专利权人具有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对于没有做过任何专利标记的专利权,除非有其他明显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情形,或者其事实上已经知道该专利的存在,否则行为人不具有知悉该专利权并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产品流通者不具有对涉案产品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但具有保证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注意义务。从行为的收益和风险权衡的角度分析,制造者对产品上有专利标记的和其他较明显容易发现的专利负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专利不负注意义务。产品流通者不负防止专利侵权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专利法过失认定的立法建议。以上研究内容论证了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的认定标准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建立了专利侵权领域的理性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为我国适用专利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对于我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和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 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 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问题的提出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与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区别 |
1.1 立法目的不同 |
1.2 适用范围不同 |
1.3 本质属性不同 |
1.4 计算方式不同 |
2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
2.1 计算基数的范围及顺位 |
2.1.1 计算基数的范围 |
2.1.2 计算基数的顺位 |
2.2 计算基数的认定困难 |
2.2.1 实际损失的认定困难 |
2.2.2 侵权获利的认定困难 |
2.2.3 专利许可费倍数的认定困难 |
2.3 计算基数认定规则的完善 |
2.3.1 实际损失认定规则的完善 |
2.3.2 侵权获利认定规则的完善 |
2.3.3 专利许可费倍数认定规则的完善 |
3.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倍数 |
3.1 计算倍数之争 |
3.1.1 立法实践 |
3.1.2 学界观点 |
3.2 计算倍数范围之界定 |
3.2.1 计算倍数的下限 |
3.2.2 计算倍数的上限 |
3.3 计算倍数的考量因素 |
3.3.1 主观因素 |
3.3.2 客观因素 |
4.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补充制度 |
4.1 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
4.1.1 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 |
4.1.2 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4.1.3 落实举证妨碍制度 |
4.2 引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 |
4.2.1 明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的法律依据 |
4.2.2 合理选择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 |
4.2.3 建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与类型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内涵 |
一、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渊源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
一、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 |
一、立法现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 |
二、司法现状: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突出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目的 |
二、样本选择 |
三、数据呈现 |
四、研究结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索判赔额相比差距较大 |
二、损害赔偿证据难被采纳 |
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失衡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影响因素界定不明 |
一、商业秘密客体范围边界模糊 |
二、损害赔偿相关价值问题认识不清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不健全 |
一、司法实践存在证据缺位 |
二、相关证据规则欠缺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规则不完善 |
一、损害赔偿计算僵化参照专利制度 |
二、“非法定赔偿”适用困难 |
三、法定赔偿适用规则欠缺精细化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共筑完善的赔偿制度 |
二、英国:信任关系保护中强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保护中追求合理的损害赔偿 |
二、日本:成文法中类型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三、韩国:UCPA中细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 |
第三节 域外比较归纳总结 |
一、追求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类型化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
三、逐步完善损害赔偿证据可适用性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
一、确立权利客体类型化评价机制 |
二、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 |
一、健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规则 |
二、优化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
第三节 细化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
一、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 |
二、强化商业秘密侵权“非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三、明确“法定赔偿”与“非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数据法律属性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数据法律属性的困惑 |
二、数据法律属性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数据法律属性困惑的缘由 |
一、数据构造复杂 |
二、数据范围模糊 |
三、数据存在无形 |
四、破解困惑的关键: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区分 |
第三节 数据财产属性的界定 |
一、财产概念的民法述评 |
二、财产含义的具体剖析 |
三、数据财产属性的证成 |
四、数据财产的具体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据权的确立 |
第一节 数据法律保护的比较经验 |
一、美国数据法律保护经验 |
二、欧盟数据法律保护经验 |
三、我国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及局限 |
四、小结:数据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趋势 |
第二节 现行法律应对数据保护的可能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物权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数据权利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数据权利化的必要性 |
二、数据权利化的可行性 |
三、小结:数据权利化路径——数据权应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 |
第四节 数据权的主体抉择 |
一、信息主体作为数据权人的正当性质疑:个人信息泛财产化的反思 |
二、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哲学基础:劳动财产理论 |
三、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法理基础:添附理论 |
四、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现实基础:数据价值的主要开拓者 |
第五节 数据权的客体 |
一、数据资源 |
二、数据产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据权的内容 |
第一节 数据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构成 |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利益 |
二、社会经济利益 |
三、公共利益 |
第二节 数据权内容的积极面向 |
一、数据权的期限 |
二、数据权的权能 |
三、数据权的效力 |
第三节 数据权内容的消极面向之一: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协调 |
一、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 |
二、更新知情同意机制 |
三、确立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原则 |
四、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 |
五、强化数据控制者的责任 |
第四节 数据权内容的消极面向之二:数据流通与数据自由的平衡 |
一、规制数据市场交易秩序 |
二、确定数据合理使用范围 |
三、确立数据强制公开制度 |
四、建立数据强制许可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据侵权救济 |
第一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存疑性 |
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合理性 |
第二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数据侵权的特殊形态与行为特征 |
二、数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认定 |
三、数据侵权的损害事实判断 |
四、数据侵权的因果关系识别 |
第三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损害赔偿责任 |
二、预防性责任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概念界定 |
一、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原则 |
一、基本原则——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的发展 |
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动向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一、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
二、TPP与 CPTPP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 |
三、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对于域外法定赔偿制度的归纳总结 |
一、国外法在专利领域鲜少适用法定赔偿制度 |
二、国外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原则的规定 |
三、国外法关于法定赔偿适用限制的规定 |
四、国外法关于“非法定赔偿”举证责任的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分析思路与方法设计 |
一、实证分析思路 |
二、实证样本选取方法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现状分析 |
一、法定赔偿的整体适用情况 |
二、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判赔情况 |
三、法官确定法定赔偿判赔额的说理情况 |
四、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提起上诉情况 |
五、影响法定赔偿判赔额的相关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关于实证分析结果的总结 |
一、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但法院并不存在过度干涉之情形 |
二、法定判赔额的确定虽欠精确,但总体合理 |
三、现行法定赔偿上限对高质量专利判赔额具有抑制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所存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规制有矫枉过正之嫌 |
一、僵化遵循填平原则,对法定赔偿设定过高要求 |
二、对法定赔偿适用情况及问题根源认识片面 |
第二节 现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规则有待完善 |
一、法定赔偿的顺位限制条件规定受到质疑 |
二、法定赔偿的判赔金额幅度限制规定存有争议 |
三、确定法定赔偿额的考量因素规定不尽合理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有待改进 |
一、“非法定赔偿”的适用障碍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过度 |
二、法定赔偿的适用缺乏认定分析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 |
第一节 避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过度规制 |
一、补充适用合理性原则,纠正对填平原则的僵化遵循 |
二、从治本角度考虑法定赔偿的完善路径 |
第二节 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则 |
一、保留法定赔偿的顺位限制条件 |
二、调整法定赔偿额的幅度限制条件 |
三、完善法定赔偿判赔额的参考因素 |
第三节 优化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一、改善“非法定赔偿”的适用环境 |
二、强化对法定判赔额的认定分析过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概述 |
第一节 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 |
一、全面赔偿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惩罚性赔偿原则 |
第二节 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之“损害”性质 |
一、利益说 |
二、组织说 |
三、损害事实说 |
四、规范说 |
第三节 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适用模式 |
一、现有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
二、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适用模式 |
第二章 域外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
一、成文法规定 |
二、证明责任分配 |
三、精细化的数额查明 |
第二节 德国、日本关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一、德国成文法规定 |
二、日本成文法规定 |
三、证明标准的适当降低 |
四、自由裁量适用条件 |
第三节 域外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评述 |
第三章 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现状 |
一、法定赔偿适用泛化 |
二、法定赔偿简单化 |
三、原告举证不足 |
四、判赔数额整体偏低 |
第二节 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困境 |
一、版权价值评估难 |
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
三、版权人举证不能 |
第三节 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困境 |
一、实际损失证明难 |
二、侵权获利之贡献率确定难 |
三、合理许可费标准确立难 |
四、法定赔偿标准不明 |
五、酌定赔偿缺乏法律规制 |
第四章 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规制的完善 |
一、取消计算方法序位限制 |
二、酌定赔偿的立法完善 |
三、证明标准的适当降低 |
第二节 计算方法的选择与精细化的数额确定 |
一、分类选择计算方法 |
二、计算方法具体适用 |
第三节 规范法定赔偿适用 |
一、法定赔偿适用条件限制 |
二、分类确定赔偿基数 |
三、细化参酌因素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幅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已有文献的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目前研究中存在的矛盾与不足 |
第三节 总体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总体思路 |
二、主体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难点 |
二、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 |
二、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1984年《专利法》及第一次修改:未涉及专利间接侵权 |
二、2000年《专利法》修改:专利间接侵权的首次热议 |
三、2008年《专利法》修改:专利间接侵权的讨论高潮 |
四、《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专利间接侵权纳入修正草案 |
第三节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一、作为专利间接侵权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 |
二、规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 |
三、与专利间接侵权裁判有关的指导性文件 |
第四节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类型梳理 |
一、太原重型机器厂案:生产或销售专用于产品专利的关键部件 |
二、高压电器案:分别实施方法专利的部分步骤 |
三、嘧啶衍生物案:生产或销售专用于实施方法专利的材料 |
四、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案:生产专利产品的半成品 |
第五节 网络环境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现状分析 |
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间接侵权的首次回应 |
三、《送审稿》对网络间接侵权的持续关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法哲学阐释 |
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的根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
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构建的准绳:利益平衡理论 |
第二节 专利间接侵权的法经济学解读 |
一、知识产权激励理论 |
二、专利制度层面激励理论的分析 |
三、专利间接侵权规则中的激励理论 |
第三节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性质 |
二、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直接侵权的关系 |
三、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共同侵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
一、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发展历程 |
三、美国辅助型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
四、美国引诱型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
五、美国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欧盟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
一、欧盟专利间接侵权概况 |
二、《欧共体专利公约》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 |
三、欧盟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三节 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
一、《德国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 |
二、德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 |
三、德国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四节 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
一、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发展概况 |
二、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典型案例 |
三、日本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
四、日本专利间接侵权的经验评析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间接侵权理论研究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间接侵权实务 |
三、我国台湾地区专利间接侵权的经验评析 |
第六节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比较 |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类型 |
二、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方式 |
三、间接侵权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产品 |
四、专利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 |
五、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直接侵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利法》并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 |
一、《专利法》不能有效规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
二、《专利纠纷解释(二)》效力层次不如法律 |
三、《意见》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第二节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概念不明确 |
一、法院的内部指导文件中的“专利间接侵权” |
二、法院的司法判决中的“专利间接侵权” |
第三节 专利间接侵权范围尚存争议 |
一、专利间接侵权范围之争议 |
二、《专利纠纷解释(二)》全面规定了“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 |
三、部分司法案例中承认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域外效力 |
第四节 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不明确而引发的裁判不一 |
一、标准并不统一:专利间接侵权是否需要有专利直接侵权 |
二、提供“专用部件”是否需要认定主观过错 |
第五节 “共同侵权规则”不能完全适应“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
一、共同侵权规则的变迁 |
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规则的不一致 |
第六节 网络专利间接侵权规则尚需细化 |
一、必要措施不够明确 |
二、未规定错误通知的法律责任 |
三、“反通知——恢复”规则缺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具有重要存在价值 |
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制度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
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契合司法实践需要 |
第二节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
一、修订《专利法》: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 |
二、类型选择:我国专利法应仅规定“帮助型间接侵权” |
三、效力范围:我国专利法不应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具有域外效力 |
四、间接侵权构成要件:主观、行为与对象 |
五、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原则上不以直接侵权为必要但有例外 |
六、网络环境下的专利间接侵权:细化《送审稿》的第六十三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1: 部分缩略语对照表 |
致谢 |
(9)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贡献 |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内涵与特征 |
(一)内涵界定 |
(二)特征辨析 |
二、归责原则比较 |
(一)过错责任原则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赔偿范围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侵权责任理论 |
(一)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 |
(二)汉德法则 |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 |
(一)法律规定的抽象性 |
(二)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厘定 |
(一)补偿性赔偿金 |
(二)惩罚性赔偿金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困境 |
一、法律渊源的追溯 |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
(三)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特点 |
二、典型案例的启迪 |
(一)“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得力中性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三)“琼瑶诉于正”侵害着作权纠纷案 |
三、司法困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揭示的问题 |
(一)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 |
(二)赔付率普遍偏低 |
(三)酌定因素不明确,法院自由裁量权大 |
第五章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念 |
一、明晰性质 |
(一)补偿性 |
(二)惩罚性 |
(三)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
二、确定基本原则 |
(一)全部赔偿原则 |
(二)裁量赔偿原则 |
(三)衡平赔偿原则 |
三、确立基本价值 |
(一)救济价值 |
(二)预防价值 |
(三)制裁价值 |
第六章 重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一、改进法定赔偿 |
(一)取消最低限额 |
(二)细化适用规则 |
(三)探索“五级三步法” |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 |
(一)可行性的探讨 |
(二)适用规则的确立 |
三、调整计算方法 |
(一)比较法的启示:取消适用顺序 |
(二)调整的必要性 |
四、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
(一)证据收集规则 |
(二)证明责任与标准 |
(三)证据认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论注意义务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注意义务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注意义务概念辨析 |
一、义务(duty) |
二、注意(care) |
三、注意义务 |
第二节 注意义务的理论依据 |
一、结果预见义务说 |
二、结果避免义务说 |
三、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结合说 |
第三节 注意义务的来源 |
第四节 注意义务设置原则的历史演变 |
一、“可预见性”原则的确立 |
二、“邻人规则”的确立 |
三、“两步检验法”的确立 |
四、“三步检验法”的确立 |
第二章 我国专利法上注意义务引入的现实正当性 |
第一节 注意义务是认定过失的工具 |
第二节 专利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 |
一、专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立法建议”上的冲突 |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争的讨论历程 |
三、“停止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 |
四、我国专利法宜明确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三节 专利侵权行为的过错 |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中的“过错” |
第四节 将注意义务引入到我国专利法的可行性及其意义 |
一、我国专利法引入注意义务的可行性 |
二、我国专利法引入注意义务的意义 |
第三章 各国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比较 |
第一节 日、韩、英、印等国家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 |
一、日本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 |
二、韩国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 |
三、印度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 |
四、英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法上的注意义务 |
五、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上的注意义务 |
六、澳大利亚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 |
第二节 德国专利法等法上的注意义务 |
一、德国专利法等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条款 |
二、德国专利法等法上体现的注意义务 |
第三节 美国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 |
一、美国专利法上的侵权责任条款 |
二、美国专利法上体现的注意义务 |
第四节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中国专利上的法定义务 |
一、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上的法定义务 |
二、中国专利法上的法定义务 |
第五节 各国专利侵权责任及注意义务小结 |
一、专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小结 |
二、各国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专利侵权认定适用注意义务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适用《专利法》相关条款认定专利侵权责任 |
一、《专利法》第11条的适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和《专利法》第65条的适用 |
三、《专利法》第70条的适用 |
第二节 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认定专利侵权责任 |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的适用 |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适用 |
第三节 当事人对注意义务的主动适用 |
一、诉讼当事人答辩意见中提出的注意义务 |
二、临时保护涉及到的注意义务问题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在适用注意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专利法上注意义务领域理性人标准的构建 |
第一节 理性人与注意义务的关系 |
第二节 理性人标准概述 |
一、理性人概念的提出 |
二、理性人的特点 |
第三节 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理性人标准的变迁 |
一、专利制度早期的理性人标准 |
二、十八到十九世纪专利侵权行为领域的理性人标准 |
三、二十世纪以后专利侵权行为领域的理性人标准 |
第四节 我国专利法上理性人标准的构建 |
一、建立理性人标准的依据 |
二、我国产品制造者理性人标准的构建 |
三、我国产品流通者理性人标准的构建 |
第六章 我国专利法上注意义务的重构 |
第一节 注意义务设置的原则 |
第二节 专利法上注意义务设置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专利侵权可预见性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
二、专利侵权行为中的近邻性分析需注意的问题 |
三、政策因素分析需注意的问题 |
第三节 专利法上注意义务内容的设置 |
一、从专利侵权损害的可预见性等角度确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
二、从行为的收益和风险权衡的角度检验以上注意义务内容 |
第四节 我国《专利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
一、我国《专利法》专利侵权责任条款的具体制度设计 |
二、我国《专利法》“过失”认定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 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D]. 刘利华.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2]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董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姬蕾蕾.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邱亦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D]. 李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8]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D]. 李照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田芬.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10]论注意义务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D]. 姚维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