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数额要论(论文文献综述)
刘健[1](2021)在《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人员,导致案件处理结论不尽一致,量刑差异明显,影响了司法的协调性、稳定性。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秩序性法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无法有效指导该罪中"合同"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故应当将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合同管理秩序法益,实体性还原为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由此出发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限缩解释为经营性合同。同时明确经营性合同包括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合同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者合同,将不具有营利目的或持续性特征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排除在经营性合同范围之外;行政合同系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经营性合同。由此所确定的经营性合同的解释结论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也与目前实务中的处理方法相契合。
马佰茹[2](2021)在《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王安异[3](2019)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技术过程与行为类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诈骗罪不同于涉合同的诈骗罪,表现为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有特殊的技术过程。本文通过对样本中不履行约定债务事实的观察性研究和量化分析,证实这一特殊技术过程及其对合同诈骗罪定罪的影响。该技术过程赋予其构成要件丰富的规范内容,使其行为类型具有动态特征,使之区别于涉合同的诈编罪。在此基础上,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及犯罪数额问题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刘潋[4](2020)在《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与界定》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直到现在,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二者的本质、区分与界定依旧是理论实务界的难题,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表现出更加多样化、交叉化的趋势。在办理具体的个案过程中,对案件定性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往往在立法上依据不一致,造成很多刑民交叉的案件难以判定,其中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与界定是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判断难度很大的难题,这个难度首先表现在定性方面。从具体执法实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刑交叉案件的发生愈加频繁,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被害人会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而,涉及到刑民交叉的案子特别是民事欺诈行为和刑事诈骗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不要说是老百姓,就算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法律人员,在区分时都存在把握不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性出现一些错案,例如将一般的违法分子当做犯罪分子来处理,也可能将本该隶属于刑事诈骗的行看成是民事经济纠纷,既侵害了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又没有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只有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才能使公民对司法产生敬畏与信任,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因此,民刑交叉问题尤其是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分界定问题是理论界及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先从理论上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进行概念厘清,在对二者的特征、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文第二个部分是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法理上进行比较辨析,同时借助了国外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理论,试图去找出二者在理论上的内在联系和不同点。由于立法存在抽象性和空白性,还需从司法实践中去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本文的第三个章节中,笔者在无讼、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裁判文书网络平台上查阅了大量的有关诈骗罪的判决文书,通过六个真实的案例找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关于区分二者存在的司法困境,并分析原因,这是本文重点阐述的部分。最后,本文第四部分找出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司法区分路径,以期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正确的、可操作性的区分方法,这也是本篇论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杨奕琳[5](2020)在《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额犯未遂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争议问题。理论上的争论不休与司法解释立场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数额犯未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致的混乱局面。多年来学者们对试图破解此困局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对合同诈骗罪中“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并存时应如何认定做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案例的发布再掀刑法理论界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研究热潮。鉴于此,对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相关困局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提出破解数额犯未遂问题困局的具体方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数额犯的概述。首先从数额犯的概念入手对其进行了界定,进而阐述了数额犯的理论前提与基础,并提出数额犯的分类。数额犯是指由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以该法定的犯罪数额或数量作为定罪标准的犯罪类型。数额犯是我国混合型犯罪概念衍生的必然结果,是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的统一,是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的统一,并以法益侵害说及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其理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数额犯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将数额犯分类为故意/过失数额犯、数额基本/加重犯、行为/结果数额犯。第二章对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进行了探讨。重点提出了数额犯未遂问题理论上现存的争议焦点,进而阐释了本文的论点。关于数额犯的未遂,理论界目前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二是数额犯未遂状态的存在范围是什么?三是数额犯的未遂应如何具体认定?笔者认为,数额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构成与犯罪未遂完全是两个维度的概念,数额应被定性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当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其最终非法侵占的数额未达法定的数额时,当然可以构成犯罪未遂。且在数额基本犯、数额加重犯、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中都能够成立未遂状态。在对数额犯的未遂进行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非法侵占的数额,只有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指向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时候才有可能成立犯罪的未遂。第三章则对数额犯个罪的未遂进行了探讨。从个罪层面分析论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盗窃罪中的数额犯未遂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非为选择性罪名,“销售金额”意指行为人已出售商品所获取的金额,包含生产/销售者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投入的前期成本以及增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能够成立未遂。该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定分止争作用,但其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与刑法所规定的关于行为人客观行为危害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极度混乱。因此应从根本上统一该罪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罪与非罪标准,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刑法修正案(八)》丰富了盗窃罪的罪状表现形式,包含“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此三种行为与“多次盗窃”被统一定性为非数额型盗窃罪,本文认为,非数额型盗窃罪也应以数额设置定罪门槛。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首先,盗窃罪的基本犯、加重犯都存在未遂状态。其次,盗窃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标准,应以失控说为准,也即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导致财物的权利人丧失了自己对财物控制的,即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财物。最后,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甚合理,对于盗窃罪基本犯的未遂不能一概否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盗窃罪加重犯未遂中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同时存在的,不应分别定罪量刑,应以盗窃罪加重犯的未遂定罪,将行为人实际已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孟鸽[6](2020)在《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研究 ——以张某、宋某合同诈骗案为例》文中指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作为本次刑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内容,合同诈骗罪正式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纳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一章中,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并被定义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合同诈骗罪不仅损害了公私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准确把握合同诈骗行为的定对量刑就显得至关重要。作为合同诈骗罪认定和量刑的重要一环,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不同,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规定较为概括笼统,而且尚未发布明确的司法解释来说明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不管是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张某、宋某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入手,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将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相关问题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厘清。并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件审理提供理论参考。
许媛玥[7](2020)在《冒用他人智能信货产品借货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智能信贷产品公司涉及的金融领域增多,智能信贷产品的创新发展成为了人们的主要信贷方式。但是,以智能信贷产品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比如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就是以智能信贷产品为犯罪工具借贷消费购买商品,而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智能信贷公司以及智能信贷产品的法律性质等原因,对于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的行为,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主要包括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罪名争议。因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围绕刑法定性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对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进行合理的刑法定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概述,主要论述智能信贷产品的含义,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的含义及类型等内容,明确相关概念,列举不同判决的案例,从而归纳产生罪名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问题对刑法定性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不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的行为中,犯罪对象是智能信贷产品中的信用额度,而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的法律性质存在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的争议,如果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是财产性利益,则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是不是盗窃罪犯罪对象存在争议,所以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的法律性质是犯罪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前提;而因为智能信贷产品是否具有可骗性存在争议等原因,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窃取行为存在争议。因此,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的法律性质以及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窃取行为,明确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是财产性利益,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且因为智能信贷产品公司具有可骗性等原因,犯罪行为不属于窃取行为,所以犯罪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智能信贷产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智能信贷产品是刑法中的信用卡,第二种观点认为智能信贷产品是信用卡的功能延伸,第三种观点认为智能信贷产品不是刑法中的信用卡,所以在第三部分中,首先明确智能信贷产品公司的法律性质,智能信贷产品与信用卡的异同,对刑法中信用卡的概念进行辨析,据此明确智能信贷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属于刑法中信用卡的发行主体,智能信贷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犯罪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四部分是分析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应该构成诈骗类犯罪。对冒用行为类型分为冒用非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界定被害人与被骗人。从而将冒用非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区分为:冒用他人已经开通的非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他人名义开通非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区分为:冒用他人已经开通的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他人名义开通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从而分别定罪。
宋晓雯[8](2019)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对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时代的演变,犯罪的形式越发多样化,而合同诈骗罪亦是如此。合同诈骗罪早先与诈骗罪是同源共流的,他的行为时常以诈骗罪来处置。但到后期,学者们发现诈骗罪已经不能满足他了,他的行为逐渐扩张到了更深的领域,不仅涉及到公私财物的侵犯,还牵涉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于是,我们赋予了他一个新的身份:合同诈骗罪,以此来申明他在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但这种身份也带来了诸多难点,譬如: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等,这些问题使得司法工作者在判案时不能准确界定案件的性质,由此引发了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错误现象。所以,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诈骗罪,将是本文所探讨的核心内容,笔者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先阐明本文所研究的意义和方法,意义主要是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切入点来说,即一方面可以弥补合同诈骗罪相关学术理论的匮乏;另一方面有助于司法工作者在实务中能对该类案件有更理性的判定。而研究方法主要是采用案例分析法与文献研究法这两种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差别案件进行剖析,揭示其中的难点,再将难点问题与文献中的知识相联系,以此解决问题,从而使得文章的理论和实践相契合。第二部分,笔者将从1997年《刑法》出发,思考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以单独罪名规定的背景、目的、法益。详细来说,在立法背景中,笔者将着重从设立该罪名的起因、经过、结果三个方面来阐述。在立法目的中,笔者将从该罪名被单独设立后,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来阐述。在立法法益中,笔者将从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两个方面来阐述。通过对上述三个层面的分析,使读者意识到立法者将该罪以单独罪名规定的必要性和准确性。第三部分,由于第二部分已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概述,故而本章将侧重于分析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问题,并援引六个案例分析其中的难点和歧义。这六个案例主要揭示了六个问题:一是主体认定中存留的疑义,即个人合同诈骗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犯罪对象认定问题,即探讨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含括违法所得、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等;三是探讨该罪犯罪数额的衡量标准问题,这就蕴含两个难点:第一,在该罪的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的标准怎样认定,第二,对该罪中,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抽象概念应当怎样会意;四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两者的辨别点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把握,故而如何理解合同,将对两罪的区分有重大价值;五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认定问题,两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断,有则以合同诈骗罪处置,没有则以合同纠纷处置,但还要注意,主观目的的判断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分析;六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两者的区分将通过主观目的、合同履行程度、财物流向等方面去区分。本章节笔者将着重通过六个范例,来揭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问题,并结合理论与实践,阐明问题的本质,以期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指导。第四部分,笔者将对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四个原则的指引:即一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是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相结合原则;三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四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笔者意欲从态度、法律、事实、定罪量刑四个方面来把握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问题,以此使得司法工作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公正合理。笔者将通过四个部分的陈述,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以此实现两大意义:一是让司法工作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能提要钩玄,公正断案,实现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二是让合同诈骗罪能更好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由此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
李凯萌[9](2016)在《骗租车质押借款并偷回行为的定性 ——以孙某租车诈骗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汽车成为生活中普遍采用的交通工具,随之而来的汽车租赁行业也日渐兴起,丰富着市场经济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些人骗取租车后利用伪造的信息骗取借款案件时有发生,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逐年增长。此类不法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被告人的主观目的、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存在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办案人员意见不统一的现象,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本文约两万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法理问题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以及本案的研究启示。第一部分为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和分歧意见。本文针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分歧意见,归纳得出本案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一、被告人孙某欺骗汽车租赁公司行为如何定性;二、被告人孙某将租车质押骗取借款并偷回的行为如何定性;三、本案中孙某的犯罪数额认定。第二部分为相关法理问题分析。本文首先对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涵进行分析,通过比较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认为租车合同中的“合同”属性满足诈骗罪中的“合同”内涵。其后,通过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关问题分析,对租车质押骗取借款行为和偷回车辆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最后是犯罪数额认定问题,通过分析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和具体计算的一般理论,为本案中孙某犯罪数额计算作铺垫。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根据法理分析的结论可知本案中的租车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通过分析孙某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关系,根据牵连犯相关原理,得出孙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其犯罪数额为合同诈骗行为时汽车价值与出卖汽车时汽车市场价格的累计数额。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这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和升华,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含义,分析对比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得以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得出此类租车诈骗行为应当成立合同诈骗罪。通过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客观方面阐述,进一步有效区分此罪与彼罪,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吕少勇[10](2012)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1997年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归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体现了在现代快速发展的经济进程中,国家对越来越多的合同诈骗行为的重视。这样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行为方式”和“非法占有目的”仍然存在争议,再加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普通诈骗罪等罪名存在相似之处,也给实际中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笔者正是出于以上考虑,选择对合同诈骗罪中的一些争议和重点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通过一个案例作为切入点,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从被判决为合同诈骗罪到无罪,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差距。如何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阐述。合同诈骗罪同诈骗罪在表述上仅仅只是“合同”二字的差别,而且在理论中关于“口头合同”也存在争议。正确认识和理解合同诈骗罪离不开“合同”这个基础性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一直以来,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都在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对于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有一定难度。文章从非法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认定的重要性和难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方法有一个全面而详细的论证。第四部分,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的客观方面做了探讨:一是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二是受害人“自愿”做出的处分行为;第三个内容也是存在争议较多的内容,关于数额较大的问题。第五部分中,笔者结合普通合同纠纷和普通诈骗罪,在同合同诈骗罪进行比较论证的过程中,进一步体现和突出合同诈骗罪的独特之处。
二、合同诈骗罪数额要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要论(论文提纲范文)
(1)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 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的解释局限及其实体性还原 |
(一)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的解释局限 |
(二)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的实体性还原 |
1.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表述的厘清 |
2.合同管理秩序的实体性权益落脚点为合同信赖利益 |
3.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应限缩为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 |
三 基于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确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缩解释为经营性合同 |
(二)经营性合同范围的明确 |
1.经营性合同应具有营利性、持续性 |
2.经营性合同的判断规则及与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关系 |
3.经营性合同与行政主体签订的合同的关系 |
四 经营性合同解释结论的实务印证 |
(4)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与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一)选题的理论价值 |
(二)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概念厘定 |
一、民事欺诈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事欺诈的概念 |
(二)民事欺诈的主要特征 |
二、刑事诈骗的概念及特征 |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 |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法理辨析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相同点 |
(一)主观方面的相同点 |
(二)客观方面的相同点 |
(三)二者的内在联系 |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
(一)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
(二)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
第三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司法困境考察 |
一、司法困境的现象特征 |
(一)司法判例的现象评析 |
(二)司法困境的特征分析 |
二、司法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上存在模糊空白地带 |
(二)被告人辩护权行使不充分 |
(三)法律工作者素质有待提高 |
第四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司法区分路径 |
一、统一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罪状确立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理解 |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原则 |
二、正确判断欺诈行为和欺骗行为 |
(一)基于主体认知能力的区分 |
(二)基于欺骗内容的区分 |
(三)基于欺骗程度的区分 |
三、准确认识数额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
四、正确把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转化 |
(一)主观方面的转化 |
(二)客观行为的变化 |
(三)损害数额的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基础论:数额犯概述 |
第一节 数额犯的概念界定 |
一、概念的学说纷争 |
二、数额犯概念的管窥之见 |
第二节 数额犯之理论基础 |
一、数额犯与犯罪概念 |
二、数额犯与犯罪构成 |
三、数额犯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数额犯的分类 |
一、数额犯的立法现状 |
二、数额犯的分类 |
第二章 本体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数额犯存在未遂状态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本文立场 |
第二节 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存在范围 |
一、数额基本犯 |
二、数额加重犯 |
三、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 |
第三节 数额犯未遂的具体认定 |
一、数额基本犯的未遂 |
二、数额加重犯的未遂 |
第三章 个罪论:数额犯个罪的未遂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一、销售金额的含义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 |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的量刑困局 |
四、破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量刑困局的建议 |
第二节 盗窃罪 |
一、非数额型盗窃罪 |
二、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研究 ——以张某、宋某合同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框架 |
第2章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
2.1 案由 |
2.2 案情简介 |
2.3 分歧意见 |
2.4 争论焦点 |
第3章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
3.1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简述 |
3.2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
3.3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 |
第4章 我国的犯罪数额类型及模式设置 |
4.1 犯罪数额类型 |
4.1.1 定罪数额 |
4.1.2 定量数额 |
4.1.3 定罪数额与定量数额之间的关系 |
4.2 我国犯罪数额的模式设置 |
第5章 犯罪数额在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作用 |
5.1 犯罪数额对合同诈骗罪的作用之定性(定罪数额) |
5.2 犯罪数额对合同诈骗罪的作用之定量(定量数额) |
第6章 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之争 |
6.1 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类型 |
6.2 通常情况下的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
6.2.1 合同金额说 |
6.2.2 犯罪人所得额说 |
6.2.3 被害人损失额说 |
6.3 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 |
6.3.1 犯罪未遂形态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1.1 合同签署阶段未遂形态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1.2 合同履行阶段的未完成形态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2 共同犯罪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3 连续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认定 |
第7章 合同诈骗罪定量数额的确定与犯罪成本扣除问题 |
7.1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定量数额认定 |
7.2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是否扣除犯罪成本 |
7.2.1 合同诈骗罪犯罪成本概念之辨 |
7.2.2 合同诈骗罪诈骗成本类型之辨 |
7.2.3 诈骗成本扣除问题的提出及认定意义 |
7.2.4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扣除诈骗成本之辨 |
第8章 本案结论与启示 |
8.1 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 |
8.2 本案诈骗成本扣除问题 |
8.3 本案启示 |
8.3.1 明确立法 |
8.3.2 借鉴英美法系,发挥判例的指导作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7)冒用他人智能信货产品借货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概述 |
(一) 智能信贷产品的含义 |
(二) 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的含义及类型 |
(三) 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的刑法定性争议 |
1. 盗窃罪与诈骗罪之争 |
2. 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类犯罪之争 |
3.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争 |
二、冒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
(一) 信用额度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
1. 信用额度法律性质的争议 |
2. 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含义与关系 |
3. 信用额度符合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
4. 信用额度不属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合理性 |
(二) 犯罪行为不属于窃取行为 |
1. 智能信贷产品可骗性争议 |
2. 利用智能信贷产品欺骗其所属公司的合理性 |
3. 犯罪行为应属于骗取行为 |
三、冒用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一) 智能信贷产品公司的法律性质 |
1. 智能信贷产品公司的类型 |
2. 智能信贷产品公司法律性质的观点争议 |
3. 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
4.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
(二) 智能信贷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 |
1. 智能信贷产品与信用卡的异同 |
2. 刑法中信用卡与金融法规中信用卡的区别 |
3. 非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 |
4. 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 |
四、区分具体冒用行为类型分别定罪 |
(一) 冒用他人已开通的非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构成诈骗罪 |
1. 用户是被害人 |
2. 智能信贷产品公司是被骗人 |
3. 冒用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合理性 |
(二) 冒用他人名义开通非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构成合同诈骗罪 |
1. 智能信贷产品公司是被害人 |
2. 冒用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
(三) 冒用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构成贷款诈骗罪 |
1. 冒用他人已开通的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构成贷款诈骗罪 |
2. 冒用他人名义开通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构成贷款诈骗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对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第二章 1997年《刑法》设定合同诈骗罪单独罪名的目的与法益 |
一、设立单独罪名的立法背景 |
(一)立法起源 |
(二)立法争议 |
(三)立法规定 |
二、设立单独罪名的立法目的 |
(一)维系了立法的发展进程 |
(二)确立了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三)细化了立法的管理制度 |
三、设立单独罪名的立法法益 |
(一)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
(二)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难点问题 |
一、个人合同诈骗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罪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个人合同诈骗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罪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二、犯罪对象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犯罪对象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三、犯罪数额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犯罪数额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四、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五、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最终确认的一般原则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一)主观无罪 |
(二)疑罪从无 |
二、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相结合原则 |
(一)犯罪“单位”的认定 |
(二)犯罪“对象”的认定 |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 |
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一)主观主义 |
(二)客观主义 |
(三)主客观相统一 |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 |
导师评阅表 |
(9)骗租车质押借款并偷回行为的定性 ——以孙某租车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情介绍 |
(三)分歧意见 |
(四)争议焦点 |
二、相关法理问题分析 |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车行为的定性 |
(二)将租车质押骗取借款并偷回行为的定性 |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 |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
(一)本案中孙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租车行为的定性 |
(二)本案中孙某将租车质押骗取借款并偷回行为的定性 |
(三)罪数问题 |
(四)本案中孙某犯罪数额的认定 |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容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的含义 |
一、 民法中的非法占有 |
二、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
三、 二者的区别 |
第二节 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 |
一、 界定非法含有目的产生时间的意义 |
二、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
第三节 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
一、 主观上非法占有难以认定的原因 |
二、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意义 |
三、 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
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一节 行为人的欺骗和受害人的交付 |
一、 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
二、 对方当事人做出的交付 |
第二节 对财物的理解 |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的特殊对象 |
一、 不动产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
二、 非法所得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
三、 违禁品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
第四节 数额较大的认定 |
一、 计算标准的确定 |
二、 确定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四章 合同诈骗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 |
一、 犯罪主体方面 |
二、 犯罪客体方面 |
三、 犯罪的客观方面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区分 |
一、 主观方面 |
二、 客观方面 |
三、 犯罪的客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合同诈骗罪数额要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J]. 刘健.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 [2]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D]. 马佰茹.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技术过程与行为类型[J]. 王安异. 刑法论丛, 2019(04)
- [4]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与界定[D]. 刘潋.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5]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D]. 杨奕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研究 ——以张某、宋某合同诈骗案为例[D]. 孟鸽.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7]冒用他人智能信货产品借货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D]. 许媛玥.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对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D]. 宋晓雯. 石河子大学, 2019(01)
- [9]骗租车质押借款并偷回行为的定性 ——以孙某租车诈骗案为例[D]. 李凯萌.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10]合同诈骗罪的认定[D]. 吕少勇. 华南理工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