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陈健,李贤[1](2020)在《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开示和认证》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仲裁庭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纠纷时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证据。然而,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的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质,导致其对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适用存在诸多不适宜之处,需要对我国证据规则加以完善。通过对比我国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电子证据的开示和认证规则,反思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建议从《仲裁法》、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等三个角度出发,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
蔡雪月[2](2020)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改革以及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数量节节攀升,市场个体向法院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已成为应有之义。但是,作为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方式,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寥寥无几,这与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没有进行合理的分配有着重要关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具有原被告举证能力悬殊,举证内容专业程度高等特征。虽然在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中对我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特殊的考虑,但具有模糊性和适用性不高的缺陷,法院主要还是遵循了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在我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着种种问题。首先是赋予了原告较重的举证负担,这主要是由于法院缺乏相关市场的证据调查权,以及原告需要对消极的竞争效果进行举证导致的;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明确之处,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转移不明、法院采用的证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最后是在证据提出帮助方面不能满足原告收集证据的需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削减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判决结果的合理性,更严重阻碍了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应该从实践中现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相关规则的适用问题出发,合理构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王培培[3](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认定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认定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司法裁判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裁判尺度不一,而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的传闻证据,如果不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案件裁判的公正性。文章以传闻证据的认定为出发点,选取传闻证据的典型案例,梳理并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传闻证据形式,对传闻和传闻证据的概念特征进行了梳理,得出了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并不影响传闻证据认定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将传闻向传闻证据的转化进行了阐述。文章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对人民法院传闻证据的采纳与否进行归纳总结,发现人民法院采纳传闻证据的案例裁判理由统一,而未采纳传闻证据的案例裁判理由并不统一,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我国证人出庭率低、传闻证据本身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现行制度缺少采纳传闻证据例外规定是主要影响传闻证据认定的三个因素。文章综上所述,得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该建立认定传闻证据规则体系,在传闻证据规则中确立传闻证据的一般原则和设置传闻证据采纳的前置性排除条件,并且针对现行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可以建立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例外和完善相应传闻证据配套措施,主要分为完善证人出庭和补偿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等方面,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可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袁雨萌[4](2020)在《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文中认为“争点”二字可谓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抓住了问题的争议焦点,就抓住了审判的核心。随着民事庭审改革地不断深入,以“争点为中心”的庭审模式逐步被探索。而如何找到争点、整理争点、遵循争点进行审判,就需要一套完善的争点整理程序来实现。因此,研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不言而喻。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争点整理程序基本内容的阐述。首先,结合实务及学术领域对争点及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接着,从四个方面论述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体悟此程序对审判实践的意义。再者,探讨此程序的法理基础即协同主义理论与集中审理原则。第二章结合实体法律规范,由浅入深地分析了争点整理在三类不同案件中的应用情况。第一节先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例支撑,思考争点整理的具体过程即识别、建构、整理争点。第二节选取了司法实务中占比较大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构建出要件事实与争点整理的关系,以实例阐明争点如何在一审、二审的攻防中凸显出来。第三节选取了一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依托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庭审录像,对该案中争点整理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为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纵览国外立法现况,我国略显粗疏与滞后。通过梳理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目前尚存的问题有:诉答活动对当事人约束力较弱;法官与当事人作用分担失衡;争点整理的方式过于单一。此外,结合收集的实践样本,暴露的问题有:庭前准备中法官与当事人争点意识淡薄;围绕争点对抗不充分;法官对争点的范围把控不当;判决书中争点归纳“痕迹”较少。第四章是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主要包括完善主体功能、争点整理形式、程序模式三个方面。为使该程序良好运行,周边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笔者主要从完善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制度、完善法官释明制度、更新庭审构造模式三个角度展开阐述。
卜一品[5](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具体化亦即具体化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明确具体的方式来进行表达,对于自己陈述的内容、提出证据的内容、诉讼请求等都应得当明确具体。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阶段需要履行上述具体化的义务。“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规范中未见明确,只是学界将这一类义务进行了概括性尝试。学界中还存在着关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之争、涵盖范围之争、性质之争,与辩论主义、真实义务、主张责任等理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确等问题。以此为契机,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立足整体、立足于法条,基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来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提出些许建议。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主要包括事实主张具体化与证据声请具体化。具体化义务的主体仅仅限于当事人,不可以做扩大解释;具体化义务的客体按照诉讼阶段来进行更加具体的划分为:起诉时原告方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答辩阶段被告方抗辩陈述理由明确具体、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自己的主张、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明确具体。第一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述,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界定入手,对于学界之中存在具体化义务的定义之争、具体化义务主体之争、具体化义务的性质之争以及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之争进行明晰。第二部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对辩论主义进行概述,梳理我国辩论主义的发展历程,阐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作用;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进行论述,指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发展的基石。接着论述具体化义务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首先提出法律经济学为具体化义务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论证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之一;最后,提出主张责任具体化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在证据声明具体化阶段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具体化义务理论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的四次修正案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分析,探索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我国立法层面的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再指出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状的不足之处,即具体化义务涵盖范围不当、当事人在起诉阶段的具体化义务分配不公、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适用的笼统性、促进与保障力度不足等,并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比较,即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相关理论的深入分析,找出一些适合我国具体化义务发展的有益经验。相关经验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辨证思考和注重诉前的具体化义务规定。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相关措施,在前文充分分析具体化义务不足的基础之上,提出四个完善措施。首先明确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界限,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定义及适用对象进行精准的定位;其次对审前阶段具体化义务进行合理分配,解决区别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对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空白区域进行填补;之后适当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例外情况,对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不应该“一刀切”,再好的制度也会有不能适应的情况、不能覆盖的区域,对具体化义务的豁免做出列举式的规定,增强具体化义务的科学性、合理性;最后,要为具体化义务的良好适用构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规定违反具体化义务的后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等,可以让具体化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蒲一苇[6](2019)在《理念转变与制度发展: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的制度与实践》文中认为证据调查是法院进行事实认定的基础,在诉讼证明以及案件裁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尚未确立专门的证据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尽管存在的证明理念冲突、独立程序缺失、庭审程序构造不合理等诸多局限,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确立,我国的证据调查在理念、制度以及程序规则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并逐步趋于完善。
熊宇[7](2019)在《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对庭前程序、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密集的研究,各地人民法院也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如何推进证据交换,完善庭前程序。但是,随着电子数据的出现,电子数据的无形性、高科技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给推进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若以传统证据的标准将电子数据适用于证据交换程序,忽视其本身特质,会导致电子数据在目前的证据交换程序中难以有效运作,如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有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本文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研究如何解决前述电子数据交换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实现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与现行民事证据交换程序制度的有效衔接。这对于保障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顺利运行,实现庭审中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的背景,论文的选题意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论文从国外和国内研究现状两个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总结分析该研究取得的成果与不足。第二章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概述,本章节首先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在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概念理解的基础上,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所具有的特征,点明研究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法条解读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对基本内容有所了解之后,才能更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研究方向。第三章分析电子数据在适用证据交换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章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发现电子数据适用证据交换程序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以及缺乏对不合理交换行为的惩罚。第四章是关于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初步结论,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条件,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对象,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费用转移原则对不合理交换的行为进行惩处,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完善,以保障庭审中心化制度的建设。
裴培祥[8](2019)在《论简易判决》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运行中,缺席判决冲击着对席判决。根据进一步对缺席判决案件的调查,我们发现被告审前未答辩的案件占据着主体地位,而就被告审前答辩的案件而言,部分被告已在答辩状中予以明确自认。无论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应诉状态如何,判决的作出以庭审为前提,但庭审状态并不尽人意。例如在被告审前未答辩的情形下,庭审可能会因为被告的缺席而形式化,也可能会因为被告的答辩突袭而变得无序与反复,整个庭审散发着无力感。再如,当被告已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明确自认时,庭审便成为了判决作出的一道形式化的程序。这样的庭审状态在英国、美国以及德国是不存在的,因为被告审前未答辩或明确自认的情形通过简易判决制度得以及时解决。所谓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有时又被译为即决判决,此处取其广义内涵,它包含了英美法系传统下的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有时又被译为不应诉判决),即指在当事人没有应诉或没有实质性地应诉,或者当事人明确地自认或认诺等案件事实没有形成实质性争议的情形下,法官可直接就法律事项进行衡量后作出的实体性判决。对于简易判决制度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比较法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与价值导向的分析基础上,引出简易判决制度,通过比较法考察,力求清晰展示简易判决的制度内涵、程序定位与基本功能。接着,在对我国学者关于简易判决制度的质疑进行梳理与回应,以为简易判决的构建寻找可行空间之后,提出观点:在我国诉讼模式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趋势中,在审前程序之功能实质化以及结构优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简易判决为当事人主义提供起点,为审前程序功能的实质化及其内部构造的格局优化提供助力。最后,在讨论如何构建简易判决之前,我们需要对英美德三个国家的自认制度进行系统考察。简易判决不以庭审为前提,它是一种简化事实认定环节的判决方案,自认——这种事实认定替代方案的存在便为简易判决提供了正当性之逻辑基础。需要说明的是,与判决前的程序保障(例如答辩机会的保障、对不利后果的知情权的保障等)以及判决后的程序保障(例如基于当事人缺席行为的简易判决中缺席当事人享有提出撤销或异议的权利,旨在事后纠错)这些简易判决制度之正当性基础的“内在性”规则支撑不同,自认制度有其自身的运行轨道,因此,自认可谓是简易判决制度之正当性基础的“外在性”逻辑源头。如果说简易判决是形,那自认就应当是魂。因此,整个论证体系是以“简易判决”为明线,以“自认”为暗线,紧紧围绕以拟制自认为基础的简易判决和以明示自认为基础的简易判决两条主线而得以完成。本文总计六万余字,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与价值导向。根据调查,在我国缺席判决冲击对席判决的情形下,被告审前未答辩的案件占据着缺席判决案件的主体地位,而就被告审前答辩的案件而言,部分被告已在答辩状中予以明确自认。至此,这也就为简易判决的提出奠定了司法实践层面的逻辑基础。之后通过对我国民事判决相关规则的考察,引出域外民事判决模式,并对二者进行价值层面的分析,以为简易判决的提出奠定程序价值层面的逻辑基础。第二部分:简易判决之制度命题的提出。在第一部分基础上,该部分主要采用比较法分析的研究方法,力求清晰展示简易判决之制度内涵、程序定位以及基本功能。接着,着眼于我国当前对简易判决制度的研究现状,回应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多重质疑以为简易判决的构建寻求可行空间。最后申明立场:在我国诉讼模式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趋势中,在审前程序之功能实质化以及结构优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简易判决为当事人主义提供起点,为审前程序功能的实质化及其内部构造的格局优化提供助力。第三部分:简易判决制度的正当性源头。简易判决是一种简化事实认定环节的判决方案,自认这种事实认定替代方案便为简易判决提供了正当性源头。自认的形态与方式决定了简易判决的形态,因此本文主要以自认的形态和方式为切入点对域外自认规则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力求厘清自认与简易判决的逻辑关联。最后在对我国自认规则分析的基础上,探索确立审前拟制自认规则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简易判决制度的系统构建。在前面三个部分基础上,该部分主要从简易判决的制度前提、作出与救济、适用范围、以及当事人复合型案件的应对措施这四个方面讨论如何构建我国简易判决制度。
李颖[9](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各国也都开始着力于通过司法改革来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审前程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审前程序的设置也越来越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加之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总结,既不全盘否定域外民事诉讼审前制度也不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审前制度全盘西化,而是在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丰富厚实的理论基础。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性质、概念、制度功能及价值目标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仅在名称上要体现其独立价值,它还发挥着收集和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等多种功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光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还应有法治价值的目标,另外笔者在此部分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概念、特征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践探索为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概况进行分析,包括立法上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司法现状上从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历的多种审判模式分析,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与不足,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取得的成就和成功经验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提供参考。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分析这些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历程、现阶段已取得的司法成效,对其优缺点、共同点和不同点对比,从中总结出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展和完善的经验。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提高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适用的刚性化和实现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内容的具体化这两个大的方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对策建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状况,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的选择,从构建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定证据交换的规范制约机制、设置独立的审前法官等多个角度提出自己对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构想和建议。
刘韵[10](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研究表明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二、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开示和认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渊源 |
(一)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渊源概述 |
(二)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渊源 |
三、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开示规则 |
(一)电子证据开示的早期披露 |
(二)电子证据的开示范围与形式 |
(三)电子证据开示费用的负担 |
(四)我国商事仲裁的电子证据交换制度 |
四、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
(一)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
(二)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三)我国商事仲裁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
1. 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2. 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规则 |
3. 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特点 |
五、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 |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研究办法 |
一、文献综述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创新和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证据规则 |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的必要性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 |
二、现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下原告败诉率畸高的问题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举证负担重 |
一、法官缺乏相关市场的证据调查权 |
二、原告需对竞争效果举证 |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晰 |
一、举证责任转移不清晰 |
二、证明标准不统一 |
第三节 相关证据制度不完善 |
一、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不满足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
二、被告对外发布信息不构成自认 |
第四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
第一节 减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的举证负担 |
一、强调法院依职权主动界定相关市场 |
二、将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 |
第二节 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表见证明的合理采用 |
二、合理采用“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扩宽原告的证据收集渠道 |
一、引入证据开示制度 |
二、协助原告聘请专家辅助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我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闻证据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比对 |
一、传闻和传闻证据界定 |
二、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
第二节 英国和美国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的认定规则 |
一、英国传闻证据认定规则 |
二、美国传闻证据认定规则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传闻证据的可行性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传闻证据的背景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的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传闻证据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认定的司法现状 |
一、民事诉讼中采用传闻证据的案例 |
二、民事诉讼中未采用传闻证据的案例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认定案件的分析 |
第三章 我国传闻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证人出庭率偏低导致传闻证据数量激增 |
第二节 传闻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
第三节 缺少采纳传闻证据的例外规定 |
第四章 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认定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体系 |
第二节 明确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例外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争点整理程序概说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争点的含义 |
二、何谓争点整理程序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 |
一、厘清争议焦点 |
二、提高诉讼效率 |
三、防止诉讼突袭 |
四、活化审判实务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法理基础 |
一、协同主义理论 |
二、集中审理原则 |
第二章 争点整理在具体案件类型中的应用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过程 |
一、识别争点 |
二、建构争点 |
三、整理争点 |
第二节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争点整理 |
一、要件事实与争点整理的关系 |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要件事实 |
三、实例分析 |
四、一审中的攻防及审理情况 |
五、二审中的攻防及审理情况 |
第三节 专利权侵权纠纷中的争点整理 |
一、案例描述 |
二、一审审理情况 |
三、二审审理情况 |
四、围绕争点制作判决书 |
第三章 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现况 |
一、立法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二、反映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实践现况 |
一、庭前准备中争点意识淡薄 |
二、围绕争点对抗不充分 |
三、法官对争点范围把控不当 |
四、判决书中争点归纳“痕迹”较少 |
第四章 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构想 |
一、明确争点整理的主体分工 |
二、完善争点整理的形式 |
三、构建“渐进式”争点整理程序 |
第二节 充实配套的程序保障制度 |
一、完善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制度 |
二、完善法官释明制度 |
三、更新庭审构造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义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性质 |
(三)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对象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作用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辨析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行条款分析 |
(二)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不足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不足之因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二)大陆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三)两大法系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启示 |
五、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完善路径 |
(一)扩大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 |
(二)合理分配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三)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免除规则 |
(四)加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保障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一、选题现实意义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
第五节 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基本内容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期日 |
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操作 |
四、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 |
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格 |
二、程序适用对象规定不明确 |
三、缺乏对不合理交换的惩处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 |
第一节 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二、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构想 |
一、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 |
二、统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形式 |
三、违反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8)论简易判决(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与价值导向 |
(一)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 |
(二)现行民事判决相关规则的价值导向 |
二、简易判决之制度命题的提出 |
(一)简易判决制度的内涵与比较法渊源 |
(二)简易判决制度的程序定位与基本功能 |
(三)简易判决制度之三重置疑的逻辑回应 |
(四)我国建立简易判决制度之必要性来源 |
三、简易判决制度的正当性源头 |
(一)自认的规则要素 |
(二)自认与简易判决的逻辑关联 |
(三)我国确立审前拟制自认规则的可行性 |
四、简易判决制度的系统构建 |
(一)简易判决的制度前提 |
(二)简易判决的作出与救济 |
(三)简易判决的适用范围 |
(四)当事人复合型案件的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拟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功能 |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 |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质化问题 |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质化缺陷 |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 |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概况 |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与弊端 |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 |
(三)域外审前程序的启示 |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的具体建议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适用的刚性化要求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内容的具体化设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建议稿 |
(10)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开示和认证[J]. 陈健,李贤.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04)
-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 蔡雪月.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我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认定研究[D]. 王培培.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4]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D]. 袁雨萌. 南开大学, 2020(04)
- [5]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D]. 卜一品. 西南大学, 2020(01)
- [6]理念转变与制度发展: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的制度与实践[J]. 蒲一苇.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9(02)
- [7]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D]. 熊宇.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
- [8]论简易判决[D]. 裴培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D]. 李颖.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