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环境侵权救济中环保部门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李文楷[1](2021)在《农村水污染侵权的司法救济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在农村水污染侵权救济的法律保障方面,虽然有立法规范、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等法律举措,但这些举措却不能在实践中很好的解决农村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侵权后果,必须要有司法救济的介入才能妥善处理好农村水污染引发的侵权问题。但由于司法救济的被动性特征,加之村民整体诉讼意识薄弱以及提起农村水污染侵权诉讼难度大等因素,致使司法方面对农村水污染侵权的救济比较缺乏,农村水污染侵权的司法救济介入严重不足,许多农村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侵权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村民的诉讼权利未得到有力的司法保障,致使村民难以提起水污染侵权诉讼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救济举措还有待健全和完善。本文试图从司法救济的角度出发,先阐述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再结合若干农村水污染侵权案例,分析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建议与举措。当前,我国在农村水污染侵权的司法救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从侵权主体的角度看,个人权利主体索赔难、个人污染主体的赔偿规定过少以及数个水污染赔偿主体的界定存在问题;第二,从责任认定的角度看,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不明确、排除妨碍责任未得到合理使用,还缺乏科学有效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农村水污染侵权的民事赔偿途径单一、补偿性赔偿原则无法起到法律的预防作用以及农村水污染高昂的修复费用执行困难;第四,从程序保障的角度看,村民在水污染侵权诉讼中难以获得法律援助,没有专业审理农村水污染纠纷的机构以及诉讼时效制度不适合农村水污染侵权的救济。本文的结构除去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阐述选题的原由、研究意义以及本文研究方法,概括性的叙述了一下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为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分析,先概况性的介绍了农村水污染的现状以及带来的危害,阐述了农村水污染侵权的特性,再指出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的介入不足,然后说明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的重大意义,从而体现出农村水污染侵权的司法救济是不可或缺的;第三部分为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从侵权主体、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程序保障等四个不同的视角并结合相关农村水污染侵权案例的分析情况,以发现和总结出在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则是立足国情,结合农村水污染侵权救济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在侵权主体、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程序保障等四个不同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再从其四个不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举措,以完善农村水污染侵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肖丹丹[2](2020)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愈发关注,人们发现可以通过要求责任者承担预防性责任的方式来阻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主要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预防性责任方式是预防原则在侵权法中的体现,预防性责任方式能够做到防范于未然,其环境保护功效理应比事后补偿性责任更显着,然而预防性责任的阻却功能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基于当前环境损害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研究均存在不足的现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分别从审理现状、裁判内容、执行情况这几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开展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司法适用中有关环境侵害判断标准的确定、诉讼时效的统一、具体承担方式的明确、法院权责的规范以及诉请主体范围的扩展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应当针对自身发展情况与国情需要,并结合国外有关预防性责任的适用规则,分别从理论及司法两个方向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预防性责任适用制度进行完善。在理论方面,首先,考虑到预防性责任的主体资格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应当适当引入普通公民以扩大诉请主体的范围;其次,由于预防性责任成立的结果要件无需造成实际损害,使得法官对结果的判断过于依赖科学证据,应当明晰环境侵害的判断标准;最后,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受害人预防性责任请求权的实现,应当消除法律规定的差异,解除诉讼时效对预防性责任适用的限制。在司法方面,首先,面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案件类型的单一,应当适当拓宽案件类型的范围;其次,由于诉讼提起时间的滞后,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诉讼的时效性;再次,考虑到法官在实践中适用时受到行政部门的掣肘,应当扩充法院的权限;再次,由于实践中具体预防性责任方式的不统一,应当规范预防性责任具体的判项内容;最后,法院判决承担预防性责任的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也应完善。我们应尽可能的构建一套以预防为中心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预防损害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环境权益。
欧阳丹丹[3](2019)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污染纠纷成为近年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险具备经济补偿与分摊损失的作用,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引入保险制度,实属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五十余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2008年12月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理赔也只经过了十年有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从设立开始至今也未满五年。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入我国最初的目的是缓解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矛盾,由保险人作为中立第三方,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企业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运用交叉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及文献考察等方法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阐述制度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试点经验与国外相关制度实践,详细论述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全文结构由导论与正文组成,正文共分为七章,各章节的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章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缘起—理论基础—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的逻辑线索进行论述。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质入手,阐释了传统环境侵权救济手段的局限性。在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内涵、诞生的理论基础之后,从六个方面对我国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尝试通过法经济学视角论证分析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害无法经由传统的二元责任机制得以充分填补的角度出发,对其可行性基础从经济学与法学两方面出发进行了讨论与分析,比之法学单学科研究更注重对制度的经济效率方面的探讨,正切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内在经济政策之实,与一般商业保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点不同,其体现出更多的是对公益的维护。分析我国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制度的可行性基础,对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第二章遵循问题与对策的研究思路,梳理我国现存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从全国与地方两个方面整理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当前的制度现状,总结出其问题表现在全国性立法较少,没有具有针对性的专项立法,同时存在的立法规制范围也多集中于船舶水域运输危险品及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业,其法律位阶较低,相关条款分散、显示出宣示性条款居多、内容不够具体、条文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配套措施缺失等特征,没有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地方性立法存在的不足体现在整体规模较小、上位法支撑不足、形式多集中于政府通知及文件、基本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则、缺乏操作性、配套政策未及时建立。本文选取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中较为典型的几个地区,审视与反思了试点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制度基础薄弱;保险条款还需进一步优化,保险条款中关于企业风险等级与差别费率模型配合程度还需提升,费率没有契合对接企业的经营规模或风险等级;保险产品的品种单一,保费金额高而承保范围过窄、免责条款过宽导致的赔付困难;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过低;对试点的政策扶持较为不足,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多依靠宣传或鼓励的手段,缺乏正向的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保费补贴或风险保障基金等。第三章论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首先,通过梳理域外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总结各国制度的发展共性与可借鉴的经验。其次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的基本理念,即坚持实质正义、尊重市场机制、立法干预市场、规制企业污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安排,确定为保护环境污染中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契合国情发展,促进环境与经济事业的共同发展。最后,确定了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在分析我国学界的主要观点后提出应当采取基本法与单项立法结合的立法模式,并把立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分步骤完成。为完善环境污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内容,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制度的关注领域有别于一般意义的责任保险,除若干基本规范以外,本文选取了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的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以及法律监管四个方面。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围绕上述内容,深入探讨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与完善建议。第四章遵循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与理念,结合我国现实基础并借助法学与经济学理论,探讨承保责任范围中存在争议及特殊的风险责任。在承保标准的选择中,首先对渐进性污染事故责任是否属于保险标准范畴进行了探讨。总结了渐进性污染的特征,为事故原因的复杂性、时间的长期性、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从市场应用角度下,论证了渐进性污染风险具有可保性。根据社会效用指向下,分析了渐进性污染作为保险标准范畴的公共价值正当性,在公权力的参与下渐进性污染风险可保性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次,探讨了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纳入承保范围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制度与保险技术如何满足发挥保险功能的前置条件,作为传统责任保险的一种,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模式,其保险责任范围不应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公法责任,应当在制度中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属性,同时相关制度配套规范标准也需完善。再次,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遵循了损失填补原则,顺应了立法趋势的观点,并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限定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侵权范围内,不应当包括渐进性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范围内。最后,将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突出体现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公益性的重要特征;诉讼费也应属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并由法院在均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考量后,依据合理性基准审查诉讼费用的支出。第五章分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界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性质与目的,其本意是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打击保险人的承保积极性。但当前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具体规则却存在逻辑混淆与内容疏漏之缺,无法实现除外责任的初衷,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意行为与怠于止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应纳入除外责任,而过失犯罪直接所致损害与故意犯罪所致生态损害问题也应加以明确。第六章探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告知义务问题。首先,结合信息经济学理论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的缘起—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与现状。分析了各国法律制度上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的界定,各国法律制度中呈现出理解上的区别,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环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重要事项的规则进行完善。其次,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我国的新兴保险种类,诞生于新型缔约模式电子交易的时代,应当在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上进行抽象化应用,适用文字履行模式。再次,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保险人的解除权为达到保险目的因而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背景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关于告知义务的范围不应固守单一某种模式,应当顺应立法方向,并参考海商法的具体规则,结合适用有限告知义务模式与无限告知义务模式。最后,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免除告知义务的事项。第七章主要探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问题。首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可以总结为下述几个方面:公共性、合同的特殊性及技术复杂性。其次探究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管主要理论思想构成,基本源自一般监管理论,主要有下述三种论述:金融监管利益理论、法律理论和权衡理论。再次,为实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之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良性互动,明确了科学的监管理念与适宜的监管目标。最后,探讨了制度层面上建构监管规则最主要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监管机构的制度抉择,设置独立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属于我国目前可选监管途径中最理性也是最恰当的方法。另一方面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监管的权力内容的完善,包括资质监管问题,缓解投保后涉及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保险人赔付能力监管的问题。
贺思源[4](2018)在《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研究》文中提出环境侵害救济制度构建不仅关涉环境侵害损害的有效救济,还关系到环境侵害危险的公平分担。现行的侵权法救济模式以及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代表的社会化救济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累积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致环境侵害救济的基本诉求,因而其救济功能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一是难以破解环境侵害救济中出现的责任人不明,责任人担责能力不足而又没有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害赔偿基金等社会化救济制度安排情形下的救济困境,以致部分环境侵害得不到有效救济;二是现有救济制度侧重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人之损害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清理和修复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以致部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得不到公平分担。侵权法救济模式以及社会化救济模式都面临一定程度的救济功能“失灵”,难以通过制度自身的调整得以解决,而是需要塑造一种兜底性的救济制度——国家救济制度,使之成为现有救济制度的重要补充,并充分不同救济制度的协同救济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首先分析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现实基础,接着运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理论、环境侵害危险共担说以及国家能力理论,分析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并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加以探讨。全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现实基础”,首先对“环境侵害”及“救济”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加以阐释。通过对立法术语及学理论争中用来概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事实状态的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表明,使用“环境侵害”作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侵害这一事实状态的概念,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由于环境侵害的后果具有“人”的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二元性特征,在对损害后果的矫正上,“救济”较之“赔偿”或“补偿”能够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等传统权利以及环境公共利益。由于侵权法救济制度与社会化救济制度均存在环境侵害救济功能的失灵问题,难以周延全部环境侵害的救济,国家救济(主要是政府救济)便成为一种必要的救济路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行环境侵害救济制度之救济功能“失灵”困境,但需要对应急型行政主导救济模式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常态化的、法治化的国家救济制度。第二章“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理论解释”,对国家为何须对非因国家行为所致环境侵害损害提供救济进行理论分析。本章分别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侵害“危险共担”以及国家能力三个维度,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等进行解释,为国家救济制度构建奠定坚实理论基础。首先,伴随着法秩序变迁下的国家型态及国家任务演变,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的内容及层次也不断演进与拓展,尤其是由环境危机催生的集合性人权的环境权所推导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更是要求政府应戮力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风险对未来的生态环境危害,对于可能发生环境侵害危险采取干预措施,以排除或减轻危害或损害,并对不可避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清理和修复,对人身与财产损害予以填补救济。其次,风险社会中的环境侵害危险的必然性,决定了国家对环境侵害危险进行共同分担的必要性,国家救济制度旨在发挥政府在环境侵害危险共担过程中的组织者、分担者的关键角色,以破解因环境侵害责任主体不明、缺位或者分担责任能力不足而又缺乏社会化救济制度安排情形下的环境侵害危险得不到妥当分担的制度困境与实践难题。最后,公共财政汲取、再分配以及环境治理等国家能力的快速增强为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基础与组织保障。第三章“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制度构想”,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基本制度进行甄别与选择。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构建应有助于国家救济目标的实现:不仅能实现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以及环境侵害危险的防御,又能实现对无法经由侵权法救济制度和社会化救济制度获得救济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人的损害提供必要的、实质性救济。国家救济制度选择与国家救济制度本身的性质定位及价值选择密不可分,通过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不同制度路径进行分析表明,对于人的损害的国家救济,政府提供“维权途径”的行政处理制度实为司法救济的替代,不具有环境侵害危险分担功能;社会保险、国家给付等救济制度都不完全契合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内在诉求。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政府索赔制度无法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不明的累积型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难题。比较而言,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以及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可以作为国家救济制度构建的优先选项,前者侧重于环境健康损害受害人健康权益损害的填补,以救济和保护环境私益为主要目的;后者则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紧急应对与修复,旨在救济和维护环境公益,二者协同推进以满足环境侵害危险分担的现实需要。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是对社会化救济制度的重要补充,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受害人的环境健康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仍得不到有效救济时,国家救济制度才“兜底”适用。第四章“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重点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的政府应急制度以及发生后的修复制度二者的制度设计。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不仅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内在需求,还提升了政府环境风险的治理能力。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的政府应急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的政府修复制度二者,前者是指政府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旨在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或影响;后者则是指政府采取修复措施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加以清理和修复,以恢复生态环境的良好功能状态或受损以前的功能状态。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的运行可以采取基金模式,救济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之环境污染税费提取、环境违法之罚没款项提拔、向责任人追偿所得等渠道。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该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群健康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统一领导和综合应对相结合的原则,在此的基础上建立“分级”的政府应急决策指挥与联动机制,明确“分期”的政府应急法律制度体系。政府修复制度应以维持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之生态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遵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社会可接受原则。政府修复制度一般须遵循三个步骤或阶段,一是组织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修复的对象及范围;二是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三是组织和指导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并对修复效果进行后评估。第五章“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探讨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是指政府运用公权力介入环境侵害的救济过程,通过财政拨款、征收环境污染税费、环境违法之罚没款项提拔以及追偿所得等渠道筹集资金,并设定相应的补偿条件及程序,对于无法通过民事赔偿、以及以环境责任保险赔付、环境侵害赔偿基金支付为代表的社会化救济制度获得健康损害填补的受害人予以及时、妥当地补偿的一种国家救济制度。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在性质上属于衡平补偿,具有公益性、替偿性、补充性等特征;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设计遵循法定补偿、及时补偿、妥当补偿以及必要补偿的原则;国家补偿制度不仅具有救济受害人的功能,还具有分散或转移环境侵害危险的功能;国家补偿制度所填补的健康损害并非由于国家直接或间接的行为造成的,且限于因特定污染型环境侵害所造成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损害,而又在穷尽其他救济路径后仍未能获得填补的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设计应主要围绕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基本要素展开,国家补偿制度的运行可以采取补偿基金模式,由补偿基金负责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与支付等事宜。
张强龙[5](2017)在《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环境侵权受害人而言,由于其在环境侵权事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现有救济体系下,环境侵权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救济。为弥补我国现有救济体系在环境侵权救济上的不足,我国学者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以建立基金的方式实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虽然我国学界对构建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讨论,但该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相关实践,究其原因,源于我国在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适用主体、适用客体、适用范围、损害认定和监督机制等适用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争议和空白之处。随着我国进入环境风险社会,环境侵权救济问题愈发凸显。因此,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必须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系统阐述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的重要性,通过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研究现状与不足分析,再结合域内外类似基金制度在适用上的规定,提出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的思考。本文除引言外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的提出。通过对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对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重要性分析,再结合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理论研究现状,提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在适用上存在的五点争议与空白之处。第二部分是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分析。分别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上存在的适用主体未明晰、适用客体范围不统一、未规定具体适用情形、环境侵权损害认定的缺失和缺乏监督机制这五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域内外类似基金制度适用规定的介绍与启示。通过对日本公害健康补偿基金制度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介绍,分析其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构建中适用问题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适用问题的思考。为促进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在适用上应当:通过环境侵权客体的界定明确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适用主体;在适用客体范围确定上以充分救济为原则;结合我国现有救济体系救济情况确定三种具体适用情形;建立环境侵权损害勘察定损机制;健全监督机制。
钱明轩[6](2016)在《邻避问题化解的环境法制路径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是城市世纪,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政府部门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服务和方便市民生活而兴建大型项目或者公共设施。一些特殊的公共设施如垃圾处理厂、殡仪馆、核电站等因为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而常常遭到附近居民的反对和抵制,称为邻避设施。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和对生活环境和品质要求的提高,引发了“不要在我家后院”的邻避问题。在学者们的努力下,针对邻避定义、特征,构建了研究的基础,这些研究成果为邻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和方法。但是仍存在邻避问题基本理论研究深度不足,缺少对相关概念及其逻辑关系的理论探讨,邻避问题的治理方式研究流于学术化,缺乏实践效度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对邻避问题进行规制,本文对此展开了研究。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导论,对文章的写作做整体地描述,介绍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等;第二章主是对从环境法角度对邻避问题的界定,从概念、类型、特点、成因以及治理现状来阐述;第三章是对邻避问题进行了法理学分析;第四章介绍了邻避问题环境法律调控的域外经验,主要是介绍美、日、德三国相关制度措施,然后从这些国家的制度措施中寻找一些借鉴意义。第五章是有关我国邻避问题的环境法律调控,首先着重以环境法理念为中心对我国的邻避问题进行宏观矫正,从环境正义、环境权和环境责任三个环境法理念出发,深入分析了对我国邻避问题的矫正意义。然后针对我国的邻避问题以环境法律措施为中心对其进行微观规制。从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个角度对我国的邻避问题进行微观规制。第六章是结论,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并对邻避问题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展望。
刘华,吴永静[7](2015)在《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文中提出我国现行立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过程中存在多种局限,导致公民在面临噪音污染侵权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针对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纠纷频发,噪声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这一现状,本文从"噪声污染"的界定、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的认定、侵权救济方式的选择和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形式四个方面,剖析现行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中的局限,寻找我国噪声污染纠纷频发的具体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吴永静[8](2015)在《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立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过程中存在多种局限,导致公民在面临噪音污染侵权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针对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纠纷频发,噪声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这一现状,本文从"噪声污染"的界定、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的认定、侵权救济方式的选择和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形式四个方面,剖析现行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中的局限,寻找我国噪声污染纠纷频发的具体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吴伟华,蔡军花[9](2013)在《河北省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现状与完善路径》文中研究指明由于现行监督管理机制的欠缺和救济方式的单一、滞后,环境侵权纠纷中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河北省环境侵权的现状,有必要研究切实可行的环境侵权预防和救济机制。
崔国莉[10](2013)在《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步伐加快,各种环境纠纷不断增长,环境侵权问题频发,环境侵权救济已成为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一种对不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利益修复、平复和权利保障的机制,这就是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是指各种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强调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这三种救济方式的协调配合,发挥行政救济首当其冲的作用,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保障,以社会救济为辅助,取长补短,功能互补,实现环境侵权各种救济方式的有机整合。环境侵权救济具有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和维护公共的生态环境利益的双重作用。然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救济方式还存在以下问题:缺乏系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法规;未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缺乏基础性的环境侵权救济配套制度;外在的行政权力干预。日本、美国、德国作为环保先进大国,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有着完备的法律法规和丰富的司法实践。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首先,建立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弥补立法盲点,制定《环境侵权救济法》。其次,健全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制度,包含了健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和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两项具体措施。再次,建立环境侵权救济的配套制度,通过健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以及建立环境损害、生态利益量化制度保障受害人获得权利救济。最后,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公众参与,提高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水平。
二、浅议环境侵权救济中环保部门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环境侵权救济中环保部门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水污染侵权的司法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
(一)农村水污染的现状及带来的危害 |
1.农村水污染的现状分析 |
2.农村水污染带来的危害 |
(二)农村水污染侵权的特性 |
1.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
2.侵权范围的广泛性 |
3.损害后果的复杂性 |
(三)农村水污染侵权救济的行政保护不足 |
1.行政保护的权威性不足 |
2.行政救济的实施效果不佳 |
(四)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介入的意义 |
1.有利于实现农村水污染案件审理的专业化 |
2.有利于扩大诉讼主体和法律适用范围 |
3.有利于按照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 |
二、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
(一)从侵权主体的角度看 |
1.个人权利主体索赔难 |
2.个人污染主体的赔偿规定过少 |
3.数个水污染赔偿主体的界定存在问题 |
(二)从责任认定的角度看 |
1.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不明确 |
2.排除妨碍责任的运用不合理 |
3.缺乏科学有效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
(三)从损害赔偿的角度看 |
1.农村水污染侵权的民事赔偿途径单一 |
2.补偿性赔偿原则无法起到法律的预防作用 |
3.农村水污染高昂的修复费用执行困难 |
(四)从程序保障的角度看 |
1.村民在水污染侵权诉讼中难以获得法律援助 |
2.诉讼时效制度不适合农村水污染侵权的救济 |
3.无专业审理农村水污染侵权纠纷的机构 |
三、农村水污染侵权司法救济的完善举措 |
(一)从侵权主体的角度看 |
1.明确水污染侵权损害的个人索赔主体 |
2.扩大农村水污染赔偿主体范围 |
3.妥善解决共同污染赔偿主体问题 |
(二)从责任认定的角度看 |
1.明确水污染案件中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
2.排除妨碍责任的优先适用 |
3.健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制 |
(三)从损害赔偿的角度看 |
1.细化赔偿范围并引入社会化救济的赔偿途径 |
2.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结合 |
3.合理确定农村水污染的修复责任 |
(四)从程序保障的角度看 |
1.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
2.延长水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 |
3.建立处理水污染侵权纠纷的基层环保法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概述 |
一、预防性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
二、预防性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适用现状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案件的审理现状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案件的裁判内容 |
第二章 我国环境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适用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实现的理论困境 |
一、预防性责任的诉讼时效规定差异较大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诉请主体范围狭窄 |
三、环境侵害判断标准不明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实现的司法困境 |
一、案件类型集中 |
二、提起诉讼的时间滞后 |
三、法院职责权限不明确 |
四、具体预防性责任方式不统一 |
五、预防性责任的生效裁判执行后续监督不足 |
第三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适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预防性责任的理论基础不明 |
第二节 预防性责任含义的错综复杂 |
一、民事侵权与环境侵权 |
二、环境侵害与环境侵权 |
三、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适用的对策 |
第一节 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适用现状 |
一、美国 |
二、法国 |
三、日本 |
四、可资借鉴的经验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重新梳理 |
一、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诉请主体的范围 |
二、明晰环境侵害标准 |
三、消除法律规定差异,统一诉讼时效规定 |
第三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司法完善 |
一、适度扩展案件类型 |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诉讼时效性 |
三、扩充法院权限 |
四、规范预防性责任判项内容 |
五、完善预防性责任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缘起 |
一、环境侵权性质的特殊性 |
二、传统环境侵权救济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思想核心与理论基础 |
一、思想核心 |
二、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环境保护的急迫需要 |
二、保障财务安全 |
三、任意性保险发展受阻 |
四、推动经济发展 |
五、及时救济受害人权益 |
六、降低社会成本 |
第四节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可行性之客观基础 |
二、可行性之经济学原理 |
三、可行性之法律规范 |
四、结论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
一、国家规定 |
二、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
三、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小结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践现状与问题 |
一、江西 |
二、无锡 |
三、广东 |
四、河北 |
第三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一节 域外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发展概况 |
一、芬兰 |
二、德国 |
三、美国 |
四、经验总结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 |
一、坚持实质正义 |
二、尊重市场机制 |
三、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 |
四、契合国情发展 |
第三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四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
第一节 承保标准之渐进性污染 |
一、渐进性污染的特征 |
二、国内学者有关渐进性污染的主流观点 |
三、渐进性污染风险的可保性依据 |
第二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生态环境损害 |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与内涵 |
二、可保性分析 |
三、域外相关实践 |
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承保范围应解决的问题 |
第三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精神损害 |
一、环境污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承保范围的合理性 |
第四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其他费用 |
一、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
二、诉讼费用 |
第五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性质与目的 |
一、除外责任的性质 |
二、除外责任的目的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除外责任之具体内容 |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
三、故意行为 |
四、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 |
五、兜底条款 |
第六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告知义务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的缘起 |
一、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
二、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
第二节 告知义务重要事项的确定 |
一、普通法系国家之界定 |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之界定 |
三、重要事项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 |
第四节 告知义务的范围界定 |
第五节 免除事项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剖析 |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借鉴 |
三、法律监管的理念与目标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目标的设定 |
一、安全目标 |
二、效率目标 |
三、公平目标 |
第三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的选择 |
一、监管机构的方案抉择 |
二、独立监管机构的规范机制 |
三、监管权内容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环境侵害及其救济的界定 |
一、“环境侵害”的界定 |
二、环境侵害的救济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救济模式考察 |
一、环境侵害的侵权法救济模式 |
二、环境侵害的社会化救济模式 |
三、环境侵害的行政主导救济模式 |
四、国家救济:一种可能的救济思路 |
第二章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理论解释 |
第一节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国家救济的法理基础 |
一、法秩序变迁对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关系的影响 |
二、环境权保障对国家义务的要求 |
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国家救济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风险社会中的“危险共担”:国家救济的社会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中的环境侵害危险 |
二、国家救济:环境侵害“危险共担”的现实选择 |
第三节 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救济的制度基础 |
一、国家能力及其组成要素 |
二、国家救济的合理性解释:基于国家能力的视角 |
第三章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制度构想 |
第一节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制度选择 |
一、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甄别 |
二、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的性质定位与价值选择 |
第二节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与社会化救济的协同 |
一、环境侵害国家救济与社会化救济的关系 |
二、环境侵害国家救济与社会化救济制度的衔接 |
第四章 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 |
第一节 政府环境应急制度 |
一、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二、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三、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二节 政府环境修复制度 |
一、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二、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三、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立法构建 |
四、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资金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基金 |
第五章 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 |
第一节 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基本理论 |
一、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机理 |
二、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功能 |
第二节 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建 |
一、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 |
二、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适用条件 |
三、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要素 |
四、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程序 |
五、国家补偿制度的资金保障:环境健康损害补偿基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环块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的提出 |
(一) 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概述 |
(二) 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分析 |
(三)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研究现状与不足 |
1、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研究现状 |
2、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研究上的不足 |
二、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分析 |
(一)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主体分析 |
(二)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客体范围分析 |
(三)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具体适用情形分析 |
(四)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环境侵权损害认定分析 |
(五) 我国环块侵权鎌基金监督机制分析 |
三、域内外类似基金制度在适用上的规定 |
(一) 日本公害健康补偿基金制度 |
(二) 我国类似基金制度 |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
(三) 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的启示 |
四、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的思考 |
(一) 明确环境侵权的客体以确定基金适用主体 |
(二) 在适用客体范围确定上以充分救济为原则 |
(三) 结合我国现有救济体系确定具体适用情形 |
(四) 建立环境侵权损害勘察定损机制 |
(五) 健全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 |
(6)邻避问题化解的环境法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和预期创新点 |
2 环境法角度对邻避问题的界定 |
2.1 邻避问题的概念 |
2.2 邻避问题的类型 |
2.3 邻避问题的特点 |
2.4 邻避问题的形成原因 |
2.5 邻避问题的治理现状 |
3 邻避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
3.1 邻避问题的法律关系分析 |
3.2 邻避问题的利益衡量与权义平衡 |
4 邻避问题环境法律调控的域外经验 |
4.1 美国邻避问题环境法律调控措施 |
4.2 日本邻避问题环境法律调控措施 |
4.3 德国邻避问题环境法律调控措施 |
4.4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 我国邻避问题的环境法律调控 |
5.1 我国邻避问题的宏观矫正 |
5.2 我国邻避问题的微观规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的现状 |
1.噪音污染严重,投诉率居高不下 |
2.噪声污染防治目标未实现 |
二、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的立法现状 |
1.国家立法 |
2.地方立法 |
三、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界定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的界定 |
(2)“噪声干扰”侵权行为得不到规制 |
2.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认定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
(2)“违法性”要件立法冲突,“损害结果”要件认定难 |
3.侵权救济方式选择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方式 |
(2)重公权救济,轻私权救济和司法救济 |
4.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形式的局限 |
四、完善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 |
1.修改并重构“噪声污染”的定义 |
2.在立法中明确“违法性”要件,构建噪声污染的补偿机制 |
3.完善现有的侵权救济方式 |
4.完善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 |
五、结语 |
(8)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的现状 |
1.噪音污染严重,投诉率居高不下 |
2.噪声污染防治目标未实现 |
二、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的立法现状 |
1.国家立法 |
2.地方立法 |
三、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界定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的界定 |
(2)“噪声干扰”侵权行为得不到规制 |
2.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认定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
(2)“违法性”要件立法冲突,“损害结果”要件认定难 |
3.侵权救济方式选择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方式 |
(2)重公权救济,轻私权救济和司法救济 |
4.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形式的局限 |
(1)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 |
(2)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形式的局限性 |
四、完善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 |
1.修改并重构“噪声污染”的定义 |
2.在立法中明确“违法性”要件,构建噪声污染的补偿机制 |
3.完善现有的侵权救济方式 |
4.完善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 |
五、结语 |
(9)河北省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现状与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河北省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特点 |
二、河北省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方式形成的原因与存在的问题 |
三、河北省环境侵权纠纷预防、救济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环境管理、监督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是减少和预防环境侵权发生的主要手段 |
(二)继续完善和构建多元化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是实现环境友好建设的有力保障 |
1. 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首先需完善行政救济。 |
2. 充分发挥其他非诉讼救济机制作用,拓宽解决思路。 |
3. 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 |
4. 加快完善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起点的环境损害社会救济制度建设。 |
(10)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概述 |
2.1 环境侵权 |
2.1.1 环境侵权的内涵 |
2.1.2 环境侵权的特征 |
2.2 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
2.2.1 环境地方保护主义 |
2.2.2 环境执法的不力 |
2.3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 |
2.4 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必要性 |
2.4.1 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利益 |
2.4.2 维护公共生态环境利益 |
3 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基础 |
3.1 环境权理论 |
3.2 环境公平理论 |
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4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 |
4.1.1 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 |
4.1.2 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 |
4.1.3 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 |
4.2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4.2.1 缺乏系统的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法规 |
4.2.2 未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 |
4.2.3 缺乏基础性的环境侵权救济配套制度 |
4.2.4 外在的行政权力干预 |
5 国外环境侵权救济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 |
5.1 国外环境侵权救济的实践 |
5.1.1 日本环境侵权救济 |
5.1.2 美国环境侵权救济 |
5.1.3 德国环境侵权救济 |
5.2 国外环境侵权救济对我国的启示 |
5.2.1 完备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 |
5.2.2 确保多渠道的救济资金来源 |
5.2.3 专门化的配套措施 |
5.2.4 强化政府责任 |
6 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机制 |
6.1 建立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 |
6.1.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 |
6.1.2 制定《环境侵权救济法》 |
6.2 健全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制度 |
6.2.1 健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
6.2.2 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
6.3 建立环境侵权救济的配套制度 |
6.3.1 健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 |
6.3.2 建立环境损害、生态利益量化制度 |
6.4 提高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水平 |
6.4.1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
6.4.2 推动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浅议环境侵权救济中环保部门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水污染侵权的司法救济研究[D]. 李文楷.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D]. 肖丹丹. 江苏大学, 2020(07)
- [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欧阳丹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研究[D]. 贺思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适用问题研究[D]. 张强龙. 福州大学, 2017(05)
- [6]邻避问题化解的环境法制路径研究[D]. 钱明轩. 中国矿业大学, 2016(02)
- [7]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A]. 刘华,吴永静. 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015
- [8]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A]. 吴永静. 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015
- [9]河北省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现状与完善路径[J]. 吴伟华,蔡军花. 河北学刊, 2013(05)
- [10]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D]. 崔国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