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农业保险条款的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弓宇飞[1](2021)在《草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 ——牧户购买、生产行为及收入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草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以下简称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是中国首款以草原畜牧业养殖户为主要承保对象的指数类保险产品,其保障的是由于恶劣天气(旱灾、雪灾)导致肉羊养殖牧户改变生产方式而造成的饲料成本增加的风险。草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是适应草原畜牧业风险特征,能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简化查勘定损流程、降低交易成本的新型指数类保险产品。该产品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奖补”项目,于2019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盟试点实施。为了深入、量化地研究草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政策的实施效应,进一步完善草原天气指数保险制度,本论文基于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8个旗县区,500多户牧户的实地调研数据,在梳理草原肉羊天气指数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应用严谨的实证分析方法,识别牧户对草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该保险制度是否有助于提高牧户信贷获得能力,促使其扩大生产规模,检验该产品是否具有促进牧户收入的效应。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包括:一、内蒙古草原肉羊天气指数实施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基于项目组实地访谈资料和500多户牧户的调研数据,梳理得知: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在锡林郭勒市实施两年来,在中央、省、地县各级政府财政保费补贴支持下,各旗县区均已开展了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牧户对该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的认知度和满意度。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产品合约设置不科学(如指数选择、阈值确定等)、运行机制不完善、理赔金额不到位等的问题。二、牧户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购买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试点后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在各地参保率差异化较为明显,其中,阿巴嘎旗参保率最高,为84.3%,最低的为乌拉盖管理区,参保率仅为1.8%,因此对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发展初期牧户购买行为影响因素的识别,将有助于该保险政策在我区的进一步推广及实施。本文应用消费者行为理论,认为牧户购买行为受个人因素、经济因素、环境因素及风险因素影响,根据双栏模型结果显示,年龄、草场面积、保险认知程度、宣传、是否担任公职、邻居是否购买及灾害风险程度评价对牧户购买倾向方面有着显着的影响;保险认知程度、灾害风险程度评价、草场面积及地区均不同程度、不同方向的显着影响着参保牧户投保只数选择。三、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生产行为的影响本部分内容将牧户生产行为聚焦于牧户饲养规模及信贷规模中。通过理论分析认为,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理性的投资者在由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其进行风险保障后,会扩大其肉羊饲养规模,但根据内生转换模型及平均处理效应结果显示,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饲养规模无显着影响,可能的解释为,目前我国草原畜牧业肉羊养殖多受市场、土地资源禀赋及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肉羊天气指数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目前还很难在一定程度上对牧户肉羊饲养量有着显着的影响;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是否会在信贷供需双方方面发挥作用,从而影响牧户的信贷规模,需要从理论及实证两方面进行检验,在系统梳理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的信贷可得性及最优贷款数额作用机理的基础上,本文基于实地牧户调研数据,应用Tobit模型及CLAD法实证检验了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信贷规模的影响,结果显示: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显着影响牧户的信贷规模。四、检验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收入的影响牧户生产行为发生改变是否会促进其收入的增长,一方面是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最重要政策目标,另一方面也是关于政策效应是否确切落实到收益群体身上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在基于理论分析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收入效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实证检验。通过OLS回归及PSM方法实证检验结果显示,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收入具有显着地正向影响作用。为了进一步深化研究结论,本文继续检验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不同条件分布牧户收入的影响,通过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显着地影响高收入层次牧户收入,对其他收入层次牧户收入影响不显着。五、政策建议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应认识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汇集多方力量继续优化保险条款;第二,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提升保险参保率;第三,各地政府应转变思维,促进保险制度的实施;第四,加大政府保费补贴比例,扩大政策效应惠及范围。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为:首先,研究对象新,本文研究对象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是我国首款针对草原畜牧业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本文是国内首次针对草原畜牧业天气指数保险制度的经济学领域研究;第二,研究内容新,本文立足于相关理论及牧区、牧户特征,准确识别了影响牧户肉羊天气指数保险购买行为的因素,系统地、量化地研究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实施效应,从而为评估天气指数保效提供稳健的、有说服力的研究结果;第三,研究结论新,本文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牧户收入效应对整体牧户收入及不同收入层次牧户同时进行研究,研究结论与前人相比较为创新。本文的主要研究意义在于:一方面,本文丰富了国内天气指数保险研究领域内容,另一方面本文研究结论对此项政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必要性及可持续性提出重要的理论参考。
贾辉[2](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史博浩[3](2020)在《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文中提出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现行农业保险发展与服务“三农”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强调要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已经成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它以原有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品种为蓝本,通过财政部门给予保险人一定的保费补贴为刺激手段,鼓励种养殖业经营者积极纳入到保险体系网络,借以分散我国农业产业风险,在保障农户农业生产收入的同时,能够稳定物价水平,降低粮食安全风险。浙江省自2007年开始陆续在各地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改、财政、农业、乡镇、保险公司等各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试点工作得以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作为政策执行一线,县级政府部门在政策实施中遇到诸多现实难题,利民政策“水土不服”现象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在A县进村入户了解详情,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搜集农业保险投保人的各项数据及态度情况,制成表格,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发现A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存在保险公司运营垄断、服务质量不高、投保人参保意愿不足和农业险种覆盖范围小的问题,并详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在借鉴比较西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成熟运营模式的基础上,以A县为例,从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双方角度出发,针对性提出引入农业保险承保方竞争、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体制“内外协作”新模式、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农户投保积极性的建议。通过措施的提出,改善细化现阶段地方实施办法,从而增强农业保险政策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以期保障政策目的得到实现,同时对A县以外其它地区具有借鉴意义。
史博学[4](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程巍[5](2020)在《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及其优化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农业历史悠久。农耕文明在几千年内经历了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巨变,却始终难以改变农业产业固有的弱质性。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共同作用下的农业生产,始终经受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多重风险的综合影响。在多种风险交织影响下,农业产业的发展受风险影响极大。现代化农业生产及其所处环境决定了农业生产对农业风险管理的急切需求,现代化农业发展亟需能够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的有效工具。农业保险的出现不过是近三百年的事情,却成为目前世界100多个国家惯用的国家调控经济、缓解政府救济压力、缓解农业因灾损失、稳定社会关系的金融手段,农业保险是改良农业弱质性的有效工具。世界上多个国家包括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表明,没有政府参与的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只能达到低水平均衡。农业保险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如果没有政府的行政决策和公共经济等行为介入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无法发挥与现代化农业生产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功能。探究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目前农业保险市场成熟发展的国家,政府均通过各种强有力行为和措施培育本国农业保险市场。政府必须通过行使监管、补贴和代理等行为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市场的构建,才能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平稳发展。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分析政府行为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所起积极作用。政府作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重要的构建者和引路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从农业保险市场规模、农业保险市场发展阶段、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作用。其次,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的互动。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政府行为的响应共同构成了政府行为的互动。通过分析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发现政府行为影响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作用过程。通过分析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政府行为的响应水平,发现政府行为影响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预定目标实现程度。再次,设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一致性的激励方案。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分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一致性行为的激励方案建立。研究在现有农业保险市场中,通过综合激励方案的构建,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特征。最后,进行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的演化趋势分析。在综合农业保险市场各个主体的行为特征基础上,建构基于各个主体行为特征的演化博弈模型。对具有代表性的策略进行模拟仿真,为农业保险市场中三方主体各自均衡行为的决策方案提供理论依据。本研究通过分析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政府行为的响应,形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的互动研究。在政府行为互动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农业保险市场中主体行为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的演化趋势,根据政府行为演化的趋势,最终发现影响政府行为优化的重要因素,据此为优化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行为提出若干建议。提出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的建议如下:遵循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原则,明确政府行为优化在提高农业保险市场资源配置、保障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稳定性及促进多种类型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等方面的目标,为农业保险市场发展构建适合的宏观环境、协调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利益关系、提供差别性农业保险产品补贴和倡导农业保险市场中科技驱动创新。研究结论如下: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环境持续利好农业保险发展。在我国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调整的新常态下,深层次结构性改革是农业保险市场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石,发展农业保险由行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政府行为稳定了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投保行为。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下政府参与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是符合现有农业保险市场运作的行为。政府行为激励农业保险机构经营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政府行为目标在农业保险市场中通过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响应得以实现。
何沅丽[6](2020)在《农业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以熊某、盛茂公司诉人保公司案为例》文中认为农业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合同纠纷在农业生产领域内的一种新型民事纠纷。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案件的新颖性,该类纠纷存在着各种疑难问题。为研究农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疑难问题,本文选取了一则典型案例即熊某、盛茂公司诉人保公司案来进行探讨。本案产生的争议疑难问题主要有:第一,合同约定的冻灾释义条款是否有效;第二,能否参考适用广西保监局作出的《会议纪要》;第三,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金额是多少。通过对案件争议疑难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引发了笔者对农业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决的拓展性思考,包括优化农业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和完善农业保险合同制度的思考。关于优化农业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提出了完善纠纷解决途径即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仲裁委员会制度、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包括保险人的前期工作规制等和完善农业保险损失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关于完善农业保险合同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以政府引导农业保险发展的职能定位、完善合同释义条款设置和完善农业保险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即区分发生保险事故与未发生保险事故两步走的建议。
芦莉[7](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赵齐[8](2020)在《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渔业互助保险制度是我国经过多年摸索而确立的符合中国渔业生产特点的一项制度,具有其价值和优势,符合我国国情,在分散化解渔业生产风险、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僵化,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互助保险组织体制及组织架构不合理、缺乏监管,政府不当干预等诸多问题。并且该领域相关研究成果滞后,存在与现存实际不符的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已经制约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导言和第一章到第四章共五个部分。在导言的文献综述部分,本文梳理分析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大致的研究现状;在第一章中简要阐述了渔业互助保险的内涵与价值;在第二章中论述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即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和渔业互保机构设置和管理的不合理;在第三章中本文探究了美国、日本及韩国的渔业保险的现状及特点,以获得解决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在第四章中本文综合上文中论述的问题和启示,在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治理机制和商业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的引入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要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首先要有专门的法律内容对渔业互助保险的内容进行规定,在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农业保险法》并留出单独一章对渔业互助保险进行规定,然后再通过相应的规范进行细化,从而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目标、政府支持方式、互助保险组织运作方式等,明确政府部门权力边界,理清政府各部门对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投保会员在互保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应当完善地方渔业互保条款,明确其制定程序,规范其内容,做到互保条款权利义务平衡。其次,要配合上述规定内容,完善渔业互保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治理,包括完善组织章程,明确组织定位,减少组织行政色彩;优化组织结构,体现区域特点;明确组织内部职能机关职责,建立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最后,为推动我国渔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笔者明确提出了未来的渔业保险市场应当是政策性的渔业互助保险+政策性的商业保险的双重模式以及引入商业再保险进入渔业再保险市场的设想。
李英[9](2020)在《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行为的影响 ——基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户问卷调查》文中研究说明自2007年开始实施政府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政策以来,经过十一年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金额和保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参保农户数量不断增多。内蒙古自治区的种植业保险规模位列全国前三位。为了准确识别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决策的影响,本研究基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户的实地调研数据,实证检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规模及种植结构的影响,进而为促进内蒙古甚至全国的种植业保险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本研究也是对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的补充和完善。本文在梳理当前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种植状况以及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微观经济学、农业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相关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年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实践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种植业保险政策对农户种植行为的影响。分别从农户的种植规模和种植结构两方面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否有助于农户稳定和扩大保险农作物的种植规模?是否有助于引导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增加保险农作物的种植比例?本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结果如下:第一,实证分析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规模的影响。揭示现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否有效提高了农民对政府保费补贴农作物的种植积极性,是否有助于稳定和扩大保险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进而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以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主产区玉米种植户为研究对象,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数据模型来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从实证结果来看,保费补贴的种植业保险政策对农户种植行为有积极影响,参保农户比未参保农户扩大玉米种植面积的积极性更高。种植业保险政策对保护农民玉米种植积极性具有一定作用。第二,实证分析参保农户对种植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和评价是否影响其种植规模。基于参保农户视角,采用横截面数据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通过极大似然估计法进行估计。主要研究结论:一是参保农户对种植业保险的认知没有显着影响其种植规模决策,这主要与参保农户对种植业保险认知度不高有关;二是参保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评价显着影响农户种植规模决策。参保农户对种植业保险政策越满意,其稳定和扩耕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一方面要以保险公司为主要宣传主体、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种植业保险的认知度,有利于增加其参保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增强其种植粮食作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参保农户对种植业保险满意度高的原因是,由于存在“协议理赔”模式,种植业保险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普惠政策被农户所接受,应从提高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坚持“据实赔付”、不断开发种植业保险新产品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农户对种植业保险的满意度。第三,实证分析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结构的影响。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模型实证研究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结构的政策效应,检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否导致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变,增加保险农作物的种植比重,进而引导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研究发现:种植业保险促使农户在有政策性保险覆盖的农作物和没有政策性保险覆盖的农作物之间做出选择,将现有的耕地面积用于种植更多的、有政策性保险覆盖的农作物。最后,本论文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存在的问题结合实证研究结论,从政府及相关部门、种植业保险供给主体以及国外的经验方面分别提出建议,以期为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价值。
郭志勇[10](2019)在《负责任投资视角下中国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文中提出负责任投资是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准则,联合国2005年推出了《负责任投资原则》,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于2014年通过了《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这无疑肯定了负责任投资原则在各个投资部门的重要性。我国拥有世界上22%的人口,粮食安全是我国国家层面的战略性议题,而我国仅有世界9%的耕地,因而进行海外农地投资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必然之策。我国要做“负责任的大国”,在海外农地投资领域践行负责任投资原则便是兑现“负责任大国”承诺的重要举措。本文从负责任投资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规制海外农地投资的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考察了域外的部分国家的有关规定,以期能够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参考,最后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的有关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负责任投资”与“海外农地投资”两个重要概念以及在负责任投资理念下的海外农地投资不同于其他一般投资的特征。负责任投资由于出现在不同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其概念也并不统一,因而笔者借用联合国的概念框架,引入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相关重要因素,对负责任投资进行了新的定义,以期能够囊括现在所有的权威机构对负责任投资的界定。海外农地投资也是近些年一直被热门探讨的话题,其与“海外农业援助”、“海外订单农业”均有所重叠亦有所不同,但与“新殖民主义”并无任何关联。在负责任投资视角下海外农地投资强化了投资母国的治理责任,兼具营利性与保护弱者性,同时风险性与收益稳定性动态平衡。第二章分析了在负责任投资视角下,我国现行规制海外农地投资的法律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并无专门立法规制海外投资,因而能够规制海外农地投资的法律也分散在各个部门规章与法律文件中。我国现行的管理类法律制度主要缺乏体系性,没有充分规制负责任因素与投资的关系,强制性与违法责任欠缺,更忽视了对于自然人主体的规制管理。而支持类法律制度分为信贷支持法律制度与保险法律制度。信贷政策不清晰是最大的缺陷,而保险制度也并不规范,二者不足以支撑我国的农地投资法律制度,更无法推动负责任投资的实践。第三章考察了美国、日本、韩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总结了其优点与缺点。美国主要以1961年《对外援助法》为核心构建了对外投资管理支持体系,其最新的《全球粮食安全法案》与《美洲事业倡议》均与负责任的农地投资相契合。日本推出的《海外农业开发》手册、《国际土地投资指南》均对负责任的海外农地投资形成了支持。韩国依靠《海外农业开发合作法》指导海外土地投资实践。三国都建立了可行的投资服务制度,当然三国的法律制度也有一些与我国一样的缺陷存在。第四章对我国现行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缺陷给出了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海外农地投资指引》,并适时制定相关法律,修改现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一条与五十五条,并探索可行的投资服务制度。在信贷方面,应当建议统一的信贷政策披露平台,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纳入我国目前认可的负责任因素成为信贷优惠的标准。在海外投资保险方面,应当建立审保分离的保险体制,并适度扩大对农地投资的承保范围,允许个人投资者对海外农地投资进行投保。
二、制定农业保险条款的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制定农业保险条款的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草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 ——牧户购买、生产行为及收入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指数保险内涵、运行机制及优缺点 |
1.2.2 指数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研究 |
1.2.3 提升指数保险参保率 |
1.2.4 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 |
1.2.5 农业保险的收入效应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5 技术路线 |
1.6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 |
2.1 风险管理理论 |
2.1.1 农业风险及其管理 |
2.1.2 风险管理理论 |
2.2 农户行为理论 |
2.3 消费者行为理论 |
2.3.1 消费者行为概念及各阶段呈现特点 |
2.3.2 效用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国际及我国指数类保险发展历程及介绍 |
3.1 印度农业天气指数保险 |
3.1.1 印度种植业特点及主要风险 |
3.1.2 印度种植业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概况 |
3.1.3 印度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介绍 |
3.2 印度尼西亚天气指数保险 |
3.2.1 印度尼西亚种植业概况及主要风险 |
3.2.2 印度尼西亚水稻天气指数保险 |
3.3 蒙古牲畜指数保险 |
3.3.1 蒙古国畜牧业基本情况及风险 |
3.3.2 蒙古牲畜死亡指数保险(LBLIP) |
3.4 肯尼亚牲畜指数保险 |
3.4.1 肯尼亚畜牧业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 |
3.4.2 肯尼亚牲畜指数保险(IBLI) |
3.5 我国天气指数保险发展概况 |
3.6 国际指数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3.6.1 国际各国指数保险发展规律性总结 |
3.6.2 国际指数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3.6.3 国际指数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3.7 本章小结 |
4 内蒙古自治区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
4.1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实施意义 |
4.1.1 契合新时期草原畜牧业的风险特征 |
4.1.2 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 |
4.2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合约要点 |
4.3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实施现状 |
4.3.1 锡林郭勒盟全境实施,不同旗县参保率不同 |
4.3.2 政府提供保费补贴,部分补贴资金不到位 |
4.3.3 经营主体实施了预赔付,赔付标准各不相同 |
4.4 牧户对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认知度及满意度 |
4.4.1 牧户对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认知程度 |
4.4.2 牧户对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满意程度 |
4.5 肉羊天气保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5.1 政府赔付标准未能贯彻,导致理赔金额迟迟未到位 |
4.5.2 运营标准不明确,导致经营主体不规范经营 |
4.5.3 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部分地区参保率较低 |
4.5.4 条款设置不合理,导致保险的不可持续性 |
4.5.5 政府部门职责不协调,导致组织监管工作不清晰 |
4.6 本章小结 |
5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牧户购买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
5.1 理论基础及研究假说 |
5.2 实证模型选择 |
5.3 牧户购买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行为特征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取 |
5.3.3 被调研牧户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购买特征 |
5.4 牧户购买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影响因素 |
5.4.1 变量统计描述 |
5.4.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4.3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生产行为影响 |
6.1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饲养规模影响 |
6.1.1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牧户饲养规模影响理论分析 |
6.1.2 数据来源及统计性描述 |
6.1.3 模型描述 |
6.1.4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6.1.5 结果分析 |
6.2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信贷规模影响 |
6.2.1 理论分析 |
6.2.2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
6.2.3 实证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的牧户收入效应研究 |
7.1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收入效应理论与机理分析 |
7.1.1 理论分析框架 |
7.1.2 作用机理分析 |
7.2 数据来源、变量描述与模型设定 |
7.2.1 数据来源及变量描述统计 |
7.2.2 模型设定 |
7.3 实证结果分析 |
7.3.1 OLS回归模型结果 |
7.3.2 PSM估计结果 |
7.3.3 分位数回归模型结 |
7.4 本章小结 |
8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1.1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成绩突出但问题显着 |
8.1.2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牧户认知度及满意度差异明显 |
8.1.3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牧户购买行为影响因素较多 |
8.1.4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饲养规模无显着影响 |
8.1.5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显着影响牧户信贷规模 |
8.1.6 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对牧户收入影响显着 |
8.2 政策建议 |
8.2.1 直视实施中所存在问题,继续优化保险条款 |
8.2.2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提升保险参保率 |
8.2.3 各地政府转变思维,促进保险制度实施 |
8.2.4 加大政府保费补贴比例,扩大政策效果惠及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草原牧区肉羊天气指数保险问卷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评析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农业保险 |
2.1.2 政策性农业保险 |
2.2 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供需均衡理论 |
2.2.2 准公共产品理论 |
2.2.3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3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
2.3.1 新中国农业保险试办阶段:1949年至1958年 |
2.3.2 农业保险发展中期停办阶段:1959年至1981年 |
2.3.3 后人民公社时代农险恢复阶段:1982年至1992年 |
2.3.4 农业保险持续衰退阶段:1993年至2003年 |
2.3.5 农业保险高速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
第3章 A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现状 |
3.1 A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成效 |
3.1.1 农业保险组织架构基本建立 |
3.1.2 基层农险服务网络得到强化 |
3.1.3 农业保险程序逐步规范明晰 |
3.1.4 农业保险惠农作用日益凸显 |
3.2 A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的实证调查 |
3.2.1 问卷设计的目的 |
3.2.2 调查问卷的构成 |
3.2.3 调查对象的选择 |
3.2.4 现状调查结果 |
3.3 A县政策性农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存在运营垄断 |
3.3.2 政策性农险承保公司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
3.3.3 政策性农险投保农户主观能动性不强 |
3.3.4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类别覆盖范围小 |
3.4 A县政策性农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县级农险市场化程度低 |
3.4.2 农业存在系统性风险 |
3.4.3 信息不对称推高农险成本 |
3.4.4 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意识薄弱 |
3.4.5 高保费导致投保需求不足 |
3.4.6 农险承办机构承保意愿不强 |
3.4.7 特色农产品险种投保基数小 |
第4章 西方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经验借鉴 |
4.1 西方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实践 |
4.1.1 美国政府主导模式 |
4.1.2 日本农业会社互助模式 |
4.1.3 法国分级赔付模式 |
4.2 西方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完善农业再保险经营制度 |
4.2.2 丰富农险财政扶持手段 |
4.2.3 完善基层农险服务体系 |
4.2.4 拓展农险承保范围 |
4.2.5 将收入作为保险标的 |
第5章 提升我国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成效的对策 |
5.1 引入农业保险承保方竞争 |
5.1.1 严格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
5.1.2 “两步走”开展农业保险竞争 |
5.1.3 建立农险机构绩效评价机制 |
5.2 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
5.2.1 加快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
5.2.2 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
5.3 探索体制“内外协作”新模式 |
5.3.1 强化农险业务人员队伍建设 |
5.3.2 设立政策性农险服务机构 |
5.3.3 简化农险查勘理赔程序 |
5.4 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 |
5.4.1 增加承保机构直接扶持 |
5.4.2 分类适度提高保费补贴 |
5.5 充分调动农户投保积极性 |
5.5.1 做实政策性农险宣传普及 |
5.5.2 扩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与态度的调查问卷 |
(4)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及其优化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业保险 |
2.1.2 农业保险市场 |
2.1.3 农业保险市场主体 |
2.2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前景理论 |
2.2.2 政府行为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激励理论 |
2.2.5 演化博弈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政府行为表现及其作用 |
3.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
3.1.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
3.1.2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变化 |
3.2 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政府行为表现 |
3.2.1 政府行为目标 |
3.2.2 政府行政决策行为表现 |
3.2.3 政府公共经济行为表现 |
3.3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作用 |
3.3.1 实施有效的农业风险治理 |
3.3.2 促进农业保险市场规模扩大 |
3.3.3 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
3.3.4 干预农业保险市场交易 |
3.3.5 依赖政府公共经济行为 |
3.4 本章小结 |
4 政府与农业保险机构的行为互动分析 |
4.1 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机构影响 |
4.1.1 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规模影响 |
4.1.2 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市场行业集中度的影响 |
4.1.3 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机构聚类影响分析 |
4.1.4 政府行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影响过程 |
4.2 农业保险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响应 |
4.2.1 问题的提出 |
4.2.2 农业保险机构对政府行为响应的过程 |
4.2.3 农业保险机构对政府行为响应的实证研究 |
4.3 本章小结 |
5 政府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互动分析 |
5.1 农业生产经营者行为表现及政府行为对其影响 |
5.1.1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阶段分析 |
5.1.2 农业生产经营者行为表现 |
5.1.3 政府行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过程 |
5.2 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政府行为的响应 |
5.2.1 问题的提出 |
5.2.2 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政府行为响应的过程 |
5.2.3 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政府行为响应的实证研究 |
5.3 本章小结 |
6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一致性分析 |
6.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一致性的目标和特征 |
6.1.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一致性的目标 |
6.1.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一致性的特征 |
6.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一致性方案设计 |
6.2.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政府行为研究 |
6.2.2 委托代理理论的假设和模型构建 |
6.2.3 负激励条件下的政府行为一致性模型构建 |
6.2.4 正负激励条件下政府行为一致性模型构建 |
6.2.5 引入精神奖励的政府行为一致性模型构建 |
6.3 本章小结 |
7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演化趋势分析与博弈仿真 |
7.1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演化趋势分析 |
7.1.1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演化趋势模型假设 |
7.1.2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演化趋势模型构建 |
7.1.3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演化趋势分析 |
7.2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演化博弈仿真 |
7.2.1 农业保险机构、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政府间策略选择模拟仿真 |
7.2.2 参数改变对政府及整体演化路径影响模拟分析 |
7.3 本章小结 |
8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的思路与对策 |
8.1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原则和思路 |
8.1.1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原则 |
8.1.2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思路 |
8.2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的目标 |
8.2.1 提高农业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
8.2.2 保障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稳定 |
8.2.3 促进多种类型农业保险市场发展 |
8.3 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优化的对策 |
8.3.1 构建适宜农业保险发展的宏观环境 |
8.3.2 协调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利益关系 |
8.3.3 提供差别性农业保险产品补贴 |
8.3.4 倡导农业保险市场中科技驱动创新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农业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以熊某、盛茂公司诉人保公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农业保险合同纠纷概述 |
第一节 农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内涵 |
一、农业保险合同 |
二、农业保险合同纠纷 |
第二节 农业保险合同纠纷基本情况与特征 |
一、农业保险合同纠纷总体情况 |
二、农业保险合同纠纷基本特征分析 |
第二章 熊某、盛茂公司诉人保公司案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熊某、盛茂公司诉人保公司案介绍 |
一、案情简介 |
二、法院审理观点 |
第二节 案件争议疑难问题 |
一、合同“冻灾”释义条款的效力争议 |
二、本案能否参考适用政府《会议纪要》争议 |
三、本案是否为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争议 |
第三章 争议疑难问题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农业保险合同释义条款效力分析 |
一、保险合同释义条款的性质分析 |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无效规制情形 |
三、典型案例“冻灾”释义条款的效力认定评析 |
第二节 是否适用政府《会议纪要》的法理分析 |
一、《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分析 |
二、《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分析 |
三、参考适用《会议纪要》的正当性评析 |
第三节 农业保险合同纠纷损失认定标准法理分析 |
一、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及损失的依据 |
二、司法实践对保险责任和损失的认定 |
三、典型案例保险责任及损失认定正当性评析 |
第四章 农业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决的拓展性思考 |
第一节 优化农业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
一、优化农业保险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
二、完善农业保险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三、加强农业保险损失司法鉴定制度建设 |
第二节 农业保险合同制度完善的思考 |
一、完善政府职能定位 |
二、完善农业保险合同释义条款设置 |
三、完善农业保险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制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7)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8)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渔业互助保险的演进 |
(二)渔业互助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经营模式的相关研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渔业互助保险概述 |
第一节 渔业互助保险的概念 |
第二节 渔业互助保险的价值 |
一、渔业生产风险复杂且损失严重 |
二、渔民缺少分散风险的手段 |
第二章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的突出问题 |
第一节 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一、法律支撑不足,规定模糊 |
二、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条款不科学 |
三、欠缺保障渔民充分参与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渔业互保机构设置和管理不合理 |
一、渔业互保机构设置的不合理 |
二、渔业互保机构和人员管理的不合理 |
第三章 域外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考察 |
第一节 日本渔业保险制度 |
第二节 美国渔业保险制度 |
第三节 韩国渔业保险制度 |
第四节 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启示 |
一、对渔业保险立法的启示 |
二、对互助保险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的启示 |
三、对政府作用及定位的启示 |
四、对融资方式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渔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
一、用专门的法律内容对渔业保险进行规定 |
二、完善地方渔业互保条款 |
第二节 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治理机制 |
一、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内部治理机制 |
二、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外部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和再保险的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行为的影响 ——基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户问卷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农户种植业保险购买决策研究 |
1.2.2 农户种植行为决策研究 |
1.2.3 种植业保险影响农户种植决策的研究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与假说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假说 |
1.3.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范围及数据来源 |
1.5 技术路线 |
1.6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户 |
2.1.2 农户种植行为决策 |
2.1.3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农户行为理论 |
2.2.2 期望效用理论 |
2.2.3 行为决策理论 |
2.2.4 农业风险管理理论 |
2.2.5 农业保险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内蒙古农作物种植规模与种植结构状况 |
3.1 内蒙古自然资源条件 |
3.2 内蒙古农作物布局 |
3.3 内蒙古农作物种植规模和种植结构现状 |
3.4 本章小结 |
4 内蒙古及美国种植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
4.1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
4.1.1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政策背景 |
4.1.2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 |
4.1.3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发展现状 |
4.2 美国种植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
4.2.1 美国农作物保险的政策背景 |
4.2.2 美国农作物保险的运营模式 |
4.2.3 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现状 |
4.3 本章小结 |
5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规模的影响 |
5.1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影响农户种植规模的理论分析 |
5.2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参保决策对农户种植规模的影响 |
5.2.1 数据来源 |
5.2.2 农户的基本特征分析 |
5.2.3 模型构建 |
5.2.4 变量的选取及说明 |
5.2.5 模型的回归结果分析 |
5.3 参保农户的认知度和满意度对其种植规模的影响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参保农户的基本特征分析 |
5.3.3 变量设置 |
5.3.4 模型构建 |
5.3.5 实证结果分析 |
5.3.6 讨论与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6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结构的影响 |
6.1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结构的影响机理 |
6.2 研究方法 |
6.3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
6.4 实证结果 |
6.5 讨论和启示 |
6.5.1 讨论 |
6.5.2 启示 |
6.6 本章小结 |
7 完善内蒙古种植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
7.1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7.2 完善种植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
7.2.1 政府及相关部门方面的建议 |
7.2.2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供给主体方面的建议 |
7.2.3 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给我国的启示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10)负责任投资视角下中国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负责任投资视角下的海外农地投资概述 |
第一节 负责任投资的渊源与定义 |
一、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 |
二、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 |
三、负责任投资的界定 |
第二节 海外农地投资的界定与辨析 |
一、海外农地投资与“海外农业援助” |
二、海外农地投资与“新殖民主义” |
三、海外农地投资与海外订单农业 |
四、海外农地投资的概念 |
第三节 负责任投资理念下的海外农地投资的特点 |
一、强调投资者母国的治理责任 |
二、营利性与保护弱者权益性并存 |
三、风险性与收益稳定性动态平衡 |
第二章 负责任视角下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一节 投资管理法制与负责任投资不符 |
一、未充分规制负责任因素与投资的关系 |
二、软法治理下的法律强制力欠缺 |
三、不完全的投资者责任 |
四、小农户被排斥在合格投资者之外 |
第二节 投资信贷支持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一、透明度职责与负责任因素缺位 |
二、信贷支持的合格投资范围狭窄 |
三、信贷支持的合格投资者不合理 |
第三节 海外农地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缺位 |
一、忽视包容、透明的治理流程的要求 |
二、合格投资范围忽略了农地投资的特殊性 |
三、承保期限未充分鼓励负责任农地投资 |
第三章 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的海外农地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
一、美国的海外农地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
二、日韩的海外农地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的海外农地投资信贷法律制度 |
一、美国的海外投资信贷法律制度 |
二、日韩的海外投资信贷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域外的海外农地投资保险制度 |
一、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日韩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域外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特征 |
一、以专项法律为引领,以特别信贷为鼓励 |
二、负责任因素作为合格投资的鼓励条件 |
三、自然人成为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资者 |
四、缺乏投资者责任规定 |
五、承保风险未考虑农地投资的特殊性 |
第四章 负责任的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尽快制定《海外农地投资指引》并修订相关条文 |
一、制定投资指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二、完善“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认定标准 |
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改为非倡议性条款 |
四、建立海外投资服务制度 |
第二节 明确信贷支持法制 |
一、建立信贷政策披露平台与负责任的信贷标准 |
二、扩大信贷优惠的合格投资范围 |
三、个人纳入信贷优惠的合格投资者 |
第三节 完善海外农地投资特别保险制度 |
一、完善保险透明化治理机制 |
二、扩大承保范围至负责任投资险 |
三、适度延长承保周期,纳入自然人承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制定农业保险条款的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草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 ——牧户购买、生产行为及收入效应研究[D]. 弓宇飞.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1(01)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D]. 史博浩. 湘潭大学, 2020(02)
- [4]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5]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行为及其优化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D]. 程巍.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4)
- [6]农业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以熊某、盛茂公司诉人保公司案为例[D]. 何沅丽. 吉首大学, 2020(03)
- [7]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8]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 赵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农户种植行为的影响 ——基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户问卷调查[D]. 李英.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1)
- [10]负责任投资视角下中国海外农地投资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 郭志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