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论文文献综述)
宋扬[1](2020)在《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现状调研》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档案记录着历史的轨迹,印刻着未来的规律,作为当今社会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和无形资产,在企业管理等各方面发挥着更加积极的重要作用。伴随着信息技术与数据网络的日益成熟,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方式也趋向平台化、信息化、智能化。作为自然资源大省,黑龙江省由于国家战略定位、历史遗留等因素,国企改革进度相较全国平均速度较为缓慢,做好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将会为国企改制的全过程增强基础性、稳定性与可靠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性质和档案自身的价值,做好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也是当前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合理运用国有资本新形势下对国家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从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角度,对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进行了调研,通过电话访问、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更具有客观准确性的方式,综合考量我省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与对策落实的可行性,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不同主业领域、改制方式的国有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总结了调查对象的档案管理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期为档案管理在国有改制企业方向的学术研究进行补充,并为现实中国有改制企业面临的档案管理问题提供参考。
刘福广[2](2020)在《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以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针对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存在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难题,探索构建评价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效能情况的理论模型,开展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实证分析,对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对策建议。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梳理了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有关基础理论和研究文献,厘清该研究领域的理论进程、研究热点和发展方向。探讨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不足,分析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核心要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三个阶段总结了国内公司治理有关政策演进和运行实践情况。(2)开展了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技术研究,进行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实证分析。梳理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发展历程,讨论党组织融入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逻辑,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治理效能问卷调研,构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采用AMOS软件技术对问卷调查结果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探讨党委会嵌入对公司治理效能的影响。(3)建立了国有控股公司决策模型,揭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回顾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探讨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实现模式,分析党组织促进公司治理效能的协同效应,开展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案例对比研究。从横向、纵向两个角度构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博弈模型,采用进化博弈论理论技术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决策博弈模型,探究公司治理博弈模型的均衡解。(4)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下,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的合理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引入交叉任职融入度的概念,建立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治理效能优化模型,开发党委嵌入下的协同效应算法,并对国有控股公司常见的领导任职配置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找到党委会与董事会交叉任职的最优方式。(5)结合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实际,从法律保障、理论支撑、治理实践等层面对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公司治理的中国方案。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公司治理标准模式,西方的经典模式有其值得借鉴之处,但无法解决中国公司治理的全部问题,中国的公司治理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探索符合自己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中国的公司治理有关政策演进和实践运行走过了三个阶段,政策制度不断优化,理论研究不断发展,治理结构、治理理念、治理机制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公司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入加快建立阶段,但也存在理论研究不够系统、技术方法比较落后、实践运行缺乏规范等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继续改进完善。第二、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治理协同和效能提升。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实证分析证明,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并发挥作用对公司治理效能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双重正向影响,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同步建设对于公司治理效能的提高至关重要。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激发公司治理主体协同效应,激励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合作行为,提升公司治理系统的开放性,实现企业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多维互动,从而推动企业整体处于积极有序的平衡态,以良性循环态势实现系统总体演进目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是一项关键机制,存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的最佳方式。讨论前置决策程序重新界定了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构建起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新的工作流程和决策关系,使党委会成为公司一切重大决策的枢纽和关口,为治理协同和效能提升提供持续保证。第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全球意义和光明前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迭代升级。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经历了“融入模式”、“嵌入模式”两种模式、两个阶段,目前,处在由“融入模式”向“融入模式”与“嵌入模式”相结合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集合了国有企业政治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势的双重优势,基本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基本的产权制度是国有控股,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把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内置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构架和治理思想更加合理,具有十分光明的发展前景,对于推动全球公司治理理论实践创新也具有重大意义。
于晨[3](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文中认为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促使校企合作政策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政策。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成效与走向,对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水平的稳定与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回顾总结政策变迁历程为契机,准确认识和系统把握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合理有序变迁的基本前提。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及其变迁历程”为研究对象,遵循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宏观层面方法论与微观层面分析技术的协同运用,在对政策演进历史分期、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释分析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并据此提出若干优化政策变迁路径的对策建议。改革开放后四十年间,国家政策实践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三种“范式”:从上世纪末之前国家总体性控制下校企一体共生的行政推动,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与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相伴随的促校联企改革攻坚,再到当前以校企一体化办学、多元协同共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探索。不同政策范式对于如何看待校企双方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稳定与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均存在显着的差异。以上述政策范式变化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98年间的“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98年至2010年间的“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2010年至今的“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不同阶段政策在类别形态、要素构成和变革强度等方面,呈现出由纲领性、散点式政策条文向系统与专门化政策体系发展,由权威命令与系统变革工具为主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由依附共生范式变革后的渐进性调整向双主协同范式演进的特征。政策的产生及调整,归根结底是身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抉择。政府作出相应抉择的动力,一方面源自其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则源自其自身的能动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分别从上述两类机制入手,形成了社会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两种差异化的政策变迁解析路径。本研究综合运用政策网络、政策(政府)过程、新制度主义等多学科理论,基于“制度—场域—行动者”的辩证视角,构建政策变迁的“场域—学习”解释分析框架。该框架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确立为核心解析变量,力求从中央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及其自身的能动机制层面,系统探讨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两种差异化解析路径的有机整合。通过应用该框架,本研究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能动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行、企、校等各类关键行动者(公私组织)之间,因“权威”、“资金”、“信息”、“组织”、“合法性”等资源的彼此依赖而形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构成“政—政”、“政—行”两个政策制定场域和“央—地”、“企—校”两个政策执行场域。“政—政”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系统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决策关系。“政—行”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行业管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分级决策或合作治理关系。上述政策制定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制度的影响。“央—地”执行场域涉及中央政府(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企—校”执行场域涉及各类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办学合作关系。上述政策执行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税收分配、财政支付、产业经济、教育行政、劳动就业等制度的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的持续运作与深刻变革,会对中央职能部门的决策与行为产生特定的压力机制,并引发校企合作政策在形态类别设置、工具选择运用乃至范式层面不断发生变迁。与此同时,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国家行动者”和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职能部门在特定制度结构性因素和场域关系性因素的影响下,会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目标偏好,主动开展先期循证性学习、局部试验性学习、事后改进性学习,以引导和持续推动国家政策创新发展。这种中央职能部门的能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政策过程附加了源源不断的作用力,将国家政策实践限定在中央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其始终具备旺盛的变革驱动力与发展调适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优化路径的择定,必须高度关注上述影响政策场域运作变革、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主客观条件。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导政策场域的有序运作与良性变革,并完善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组织程序。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胡胜强[4](2019)在《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78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历经多次改革,近年开始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视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就企业微观治理层面,国企“混改”隐含的前提预设是,随着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其所携带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通过“混合”而纠正原国有企业运营的非市场性。但该预设所期待的由资本混合引致机制优化是否能够发生,如果可能则如何发生,其实现又依赖哪些内外条件等,就这些理论逻辑问题的解析和探讨对该政策的实践和推广意义重大。即便从一般理论的层面来看,这些问题也具有同等重要性,其关乎作为企业治理机制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的有效性。对于以上这些问题,不能说学界没有涉及,但直接性思考和解答的成果不多,大量的既有成果停留在不断地重复验证混合所有制企业与某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的关联性和关联度的实证层面。本文非敢妄言解决以上的理论问题,但这些问题恰是拙文写作构思的出发点。本文从国有企业最重要的外部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入手,依循国有资产监管→国企治理困境→异质性股权引入→制衡纠偏机制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产生的思维逻辑对以上理论问题进行解析和探讨。本文首先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阐释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及其监管特点。基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国有资产无法由其法定的名义所有者实施管理,经过若干次委托代理,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被托付于层级政府;基于管理效率的考虑,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剩余事项控制权亦托付于层级政府。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层级政府将国有资产监管与代理的其他集体事务、集体目标一并分解和重新组合,以任务模块的形式向下委托给不同的部门,形成由国资委、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以及纪检委和审计署等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此,国有资产监管的诸部门与国有企业形成共同代理关系。同时,在这些监管与被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一些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监管契约具有显着的不完全性,其间有大量无法事前契约化的剩余事项,作为委托人的此类监管部门被同时分配了剩余控制权,但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这些公共监管部门在委托代理层级中只是没有剩余索取权的领取固定薪金的中间层级委托人(代理人),因而其剩余控制权的行使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常常在激励不足的“不为”和缺乏后果约束的“乱为”间摇摆,“不为”导致监管不足,“乱为”导致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从而使国资和国企监管摇摆在“管死”和“放任”间。这些因监管契约的不完全而拥有较大剩余控制权的部门本文称其为综合监管部门,比如国资委、组织部等。综合监管部门面对契约外大量的剩余事项,普遍倾向于强化组织关系以内部化这些剩余事项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如此强化监管双方间组织关系的努力愈发使其监管手段及方式行政化。而另外的一些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间的事前监管契约较为完全,且相对明确,其中的剩余事项不多,监管与被监管双方近似于一种完全契约治理的关系,这些监管部门本文称其为专业监管部门。其次,基于国资监管的上述特点,文章进一步推演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治理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国企外部治理结构的国资监管有重要关系。正是接受多监管部门的共同代理使国有企业困顿于不同监管部门的多目标多任务之中,且这些目标和任务间常常具有替代性。而剩余控制权的外部性导致的监管不足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有重大关联,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则使企业家官僚化,监管方式和手段的行政化则更进一步抑制了企业的市场化导向。再次,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困境,引入非国有大股东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优化国企治理状况的策略选择。理论上,非国有大股东的进入,导入异质性的市场化治理机制,经由这些异质性机制的纠错和纠偏,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例如非国有大股东以其明确的投资收益导向制衡国有企业的多目标多任务困境,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及社会责任;非国有大股东导入市场化经营机制以纠正国有企业的官僚化和行政化,以市场的契约关系替代行政关系,以推动国有企业由行政型治理逐渐向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型治理转变;非国有大股东还基于自身的所有者权利实施对国有股东代表及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制衡,从而减轻国有企业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降低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成本等。同时,本文也注意到混合所有制推动国资监管由行政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的外部治理意义。最后,文章对上述理论中的制衡监督及纠偏纠误在微观层面的发生,结合前人研究构建了微观制衡逻辑。异质性的非国有股东,其在效用目标、身份特征及行为逻辑方面与国有股东代表有内在差异,这构成异质性股权制衡的内在动因,而超出制衡成本的现金流权则是非国有股东实施制衡的现实动因,但制衡行动的发生最终依赖于股权比例赋予的行动能力。为了直观描述及解释制衡逻辑的微观运行,并期望从中总结新的相关知识,论文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个案研究,离析了制衡股东通常的制衡行动策略:抢夺董监席位直接参与并监督决策,建立关系股东联盟以增加话语权,合理适用法律以规则约束国有股东等。此外,本文还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公开数据检验了股权制衡度与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代理成本等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通常以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或到第十大股东持股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衡量股权制衡度,本文结合前述的研究和案例分析认为,第二到第五甚至第十大股东联合采取集体制衡的假定很难符合现实,故取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来衡量制衡度,这样导致仅就描述性统计结果发现样本公司总体的制衡度不高,但即便如此,回归分析仍然支持了制衡度有助降低所有者与管理层的第一类代理成本的假设。但增列第二大股东的股权所有制性质这一维度后,结果并未支持非国有第二大股东更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的假设。基于以上的理论研究,并结合计量检验和案例研究,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治理困境的“内病”有“外因”,其外因主要在如国资委一类的综合监管部门。之前对国企的研究多倾向于从产权角度入手,着眼于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往往选择性遗忘国有企业外部激励结构的重大影响,忽视政府监管之手的影响,这样的理论视角或多或少影响人们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理解;同时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研究,又多数视国有资产监管为一个整体,这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分析,但也遮盖了问题的根源。本文在对国资监管体系的差异分析后,发现综合监管部门的剩余控制权执行的外部性及监管的行政化是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重要外因,且这一结论不会随着少量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改变。也就是说,在不能彻底理清新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国企与综合监管部门关系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国企治理优势很难凸显。本文还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对治理优势依赖于有条件的股权制衡。根据之前对制衡逻辑的分析可知,制衡的内在动因固然重要(本文的计量检验对此没有得出支持性的结果),但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案例研究都可知,制衡性股东的制衡行动更直接取决于其现实的现金流权和持股比例,只有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才有较大的现金流权及制衡能力,制衡动机才能转化为制衡行动。
盛宇涵[5](2019)在《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创新的步伐,跨境资本流动为各国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多元的融资渠道,金融衍生工具也应运而生,助力国际投资深入发展。在此契机下,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了参与国际投资的新生力量,其海外投资活动体现了国际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互融合、促进的发展趋势。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涉及国内国际两大法域,存在资金募集、对外投资、境外管理和投资退出四大流程,因此其法律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在当前制度导向的国际经济格局中,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需要法律制度的指引、规范与保障,因而对其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具有实践价值。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六大部分。首先,文章概括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相关概念和法律内涵,对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实践现状和中国制度现状进行了介绍。其二,本文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模式问题。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存在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多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并存在基金直接投资和联合企业共同投资两种海外投资方式。其三,本文分析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的监管问题。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层面涉及“合格投资者”制度问题和投资者与管理人利益平衡问题。在对外投资监管层面则涉及商务部和发改委职权重叠问题、国有企业资产参与问题和特殊目的公司监管问题。其四,本文分析了东道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准入与退出问题。前者主要涉及外国投资审查制度,以美国与欧盟为例进行分析。后者则涉及东道国首次公开发行制度和股权回购退出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五,本文介绍分析了当前基金治理的国际规则及原则。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国际规则与原则主要为国际证监会制定的基金治理规则,以及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原则》。最后,本文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制度完善提出了两方面建议。一方面中国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监管制度,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统一对外投资监管体系的同时,构建对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协同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应正确对待国际制度要求,应对东道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壁垒、善用东道国投资退出制度,并参考现有国际规则以构建内部治理机制。
顾闻[6](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马洁华[7](2018)在《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社会政策学研究 ——以H省J煤业集团契约化改革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四十年释放了社会生产的巨大活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绩,实现了中国国民财富的突破性创造与积累。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也从无到有呈现出累积性增长,它们不仅表现为人们财富的损失和天然资源的提前耗竭,如国企股份化改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改革后人们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情况;还表现为较不确实的价值损害,如下岗职工的生存、发展困境,及单位福利解体后经济市场化和社会福利市场化所导致的社会消费品及公共服务所出现的普遍涨价现象。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不仅严重降低并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福利,更加恶化了社会公平。回顾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发展历史,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意味着经济绩效的提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第三者或社会公众的福利,即社会成本问题无法根除;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治理实践告诉我们在现实社会中,国有企业改革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虽然无法根除但是可以通过政府与时俱进的建立合理的社会政策体系,不断寻找适宜的政策组合予以解决。从理论起源和发展来讲,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研究命题。从“工资侵蚀利润”到“国企政策性负担”,从张维迎到林毅夫,因为学者们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机制的推崇及对“看得见的手”的干预机制的排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在既有研究的发展历史中始终按照稀缺资源配置的问题来处理,被视为企业经济绩效无法得到有效提升的暗伤。但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问题从来没有因此而消失。本文继承了社会政策学家蒂特马斯对社会成本的研究,并在其基础之上跳出既有的经济学解决框架,明确将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置于社会体系中来衡量。聚焦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解读,围绕“只有社会政策才能有效管控市场经济改革的社会成本可能带来的损害”这一核心观点,对社会成本的成因和解决办法做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解释。根据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发展特点,将其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逐渐孵化(1978-1991年);第二阶段,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全面爆发(1992-2002年);第三阶段,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渐趋稳定(2003年至今)。在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孵化阶段,从社会变迁来看,国家政权稳定、经济文化开始自由化、社会资源开始自由流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了不断给企业赋权、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经济政策。这些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经济政策为社会成本提供了孵化的温床——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开始出现分化。同时期的社会政策直到80年代末才出台,属于滞后且严重不健全的补偿性社会政策。这种滞后性无法妥善应对第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大规模爆发,第二阶段经济社会变迁的市场化则直接导致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爆发性出现。一方面,在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变化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不规范操作,各种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另一方面,企业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逃避应尽的责任。不仅直接解雇在岗职工降低其劳动力成本,而且很多企业虽然推行了职工聘用制,却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导致了国内贫富分化的加大,中国的基尼系数攀升至0.4以上,而且城市出现了新的社会贫困群体——下岗职工。同时,城市社会消费品涨价和公共服务的欠缺又间接巩固了收入的两极分化,进一步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政府开始采取积极的措施制定各项针对性的社会政策,诸如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针对城镇低收入群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针对公共服务的欠缺和社会服务市场的空白积极将原有企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推向市场。2006年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政策”第一次被写入中共中央全会的决定,之后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在社会政策的调控下渐趋稳定。本轮国企去产能改革主要是在煤炭和钢铁行业进行,仅煤炭行业就涉及约150万个从业人员岗位,占现有煤炭行业总就业人数的26%。在改革伊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和配套政策来管控相关国有企业的改革社会成本。如中央政府拿出了1000亿元来安置职工,而地方政府对煤炭钢铁行业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通过内部分流方式安置职工,而实现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给予稳岗补贴;同时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等。可以说,该阶段的社会政策是在第二阶段社会政策基础上的进化,政府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提前出台社会政策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进行预先防控。本文通过对H省J煤业集团K公司契约化改革社会成本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劳工利益损害纳入社会成本考察与管控的范畴。深入分析了调研中出现的内退员工、一线员工、年轻员工与企业经济绩效发生的现实利益冲突,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及其社会政策应对,试图提供社会政策的解决方法和实用的认知逻辑。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不仅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丰富了社会政策学科研究,而且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理论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和社会政策应对的发展历史再次论证了:“只有社会政策才能有效管控市场经济改革的社会成本可能带来的损害”。而对K公司契约化改革社会成本的分析则是试图在全面市场化改革的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典型案例提供社会政策建议并展望适宜的社会成本管控之道,即构建能够妥善解决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社会政策。这样的社会政策,从主体来看应该是能够充分动员并发挥各方力量,从管控效果来看应该是能够融合企业(市场)、政府、社会的不同利益。只有这样的社会政策才能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朱珊珊[8](2018)在《新时代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研究》文中指出新时代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习近平国有企业党建重要思想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本论文围绕这个课题,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阐释和分析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论述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实践意义;第三部分,客观总结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主要做法,提炼其基本经验;第四部分,深入剖析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提出国有企业更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对策建议。第一部分阐释和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二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三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四是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究其原因,首先是党的执政规律和自身建设规律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其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再次是国有企业自身属性决定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最后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和加强。因此,国有企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落实自己的重大责任,在理论上既是必然、更是必须。第二部分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一是在实践中,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密不可分。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是党的领导的支柱性力量,国有企业在党的领导下才取得了辉煌成就,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的根本前提。二是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助于确保自身健康发展。三是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必须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积极主动作为。第三部分总结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主要做法。一是统一思想,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形成普遍共识;二是明确权责,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内嵌融合;三是坚持原则,充分发挥国企党组织在干部选用中的领导把关作用;四是融入中心,推动党的领导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全过程;五是固本强基,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纵深发展;六是强根铸魂,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实践中取得的基本经验可总结为“五个必须”,即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重视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举旗定向作用。这些做法和基本经验,使国有企业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出了积极贡献。第四部分剖析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即:现行法规政策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法定地位界定含混,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不甚明确;二是国有企业党组织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目前国企党组织与其他法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有待兼容,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有待提升,“新、老三会”的衔接机制有待完善;三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主要是参与决策的机制不健全、内容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和保障不到位;四是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核心”与“中心”工作融合问题,党的领导作用发挥悬浮化,党委会与董事会协同运作偏心化,“核心”与“中心”融合脱节化;五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问题,目前,违法违纪问题不同程度上仍存在,“一把手”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内部监督“九龙治水”格局分散,纪委同级监督存在文化与管理上的障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六是国有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和作用发挥问题,这主要是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建工作不受重视、党组织作用发挥不足、党建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党建活动创新意识不足。这些主要问题,为国有企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切实落实自身责任提出了挑战。第五部分提出新时代国有企业更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对策建议。首先要秉持“五个必须”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二是必须坚持抓好党的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性建设;三是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四是必须正确认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五是必须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其次要多措并举有力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所以,一要在国有企业的企业章程、制度规范、治理结构中赋予国企党组织明确的法定地位;二要努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国企特色,体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的现代企业制度;三要理顺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四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体制,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理班子的聘任制,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五要推进“领导核心”与“经营中心”的深度融合,即实现“核心”与“中心”的观念融合、战略融合、职能融合、组织融合;六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确定法定地位、统筹协调处理好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等方式,完善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决策机制;七要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具体要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并加大企业内部巡视监督,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确保国企国资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等;八要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如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制度、党建工作公开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党建工作监督问责考评制度等;九要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分类分层次推进党建工作、夯实党建基层基础等建立健全完备顺畅的党建工作组织体系;十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四化”问题,要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国有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领导干部队伍,培养一支作风优良的党务干部队伍,探索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方法。通过以上,国有企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才能做出更好更大贡献。
王剑[9](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单豪杰[10](2017)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具备“六种力量”,这就给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应当怎样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又如何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解决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协调国有企业经济使命与政治使命关系的题中之义,是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内在要求,是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党组织关系的必备前提。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党建功能弱化、纪律松弛、“两个责任”履行不力,企业党务工作者党建意识淡薄、国有企业党员队伍素质低下能力不足;选人用人问题多,“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等。国企党建出现问题主要原因: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国企党建的冲击。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三是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未能有效衔接。四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机制创新滞后。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断强化国有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好党对国有企业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着力培养一支宏大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论文提纲范文)
(1)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现状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选题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选题研究的重点 |
(二)选题研究的难点 |
(三)选题研究的创新点 |
(四)选题研究的局限性 |
四、选题研究的方法与结构框架 |
(一)选题研究的方法 |
(二)结构框架 |
第一章 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国有改制企业的类型与特点 |
一、国有改制企业的类型 |
二、国有改制企业的特点 |
三、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的类型 |
第三节 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构成与作用 |
一、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构成 |
二、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作用 |
第四节 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成就 |
一、档案处置基本原则方面的成就 |
二、档案处置工作流程方面的成就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调研 |
第一节 调研的前期准备 |
一、调查目的 |
二、调查对象 |
三、调查内容 |
四、调查结果 |
第二节 “整体转制”型企业调查情况 |
一、哈尔滨铁路集团公司档案构成 |
二、改制对哈尔滨铁路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 |
第三节 “部分重组”型企业调查情况 |
一、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情况 |
二、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情况 |
第四节 “部分属地化重组、部分集团化转制”型企业调查情况 |
一、九三分公司(管理局)改制总体情况 |
二、九三分公司(管理局)档案管理情况 |
三、改制对九三分公司(管理局)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档案管理意识上存在的问题 |
二、档案管理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
三、依法治档执行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问题产生的原因与限制因素分析 |
一、历史遗留因素 |
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因素 |
三、国有企业改制特殊期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对策分析 |
第一节 以“人”为本,强化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意识 |
一、将档案管理工作提上企业管理日程 |
二、推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
第二节 从“制”出发,建设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
一、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体系 |
二、规范基础性档案管理工作 |
第三节 依“化”而行,推进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平台化建设 |
一、将档案管理工作对接信息化管理建设 |
二、推行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
第四节 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对策的初步探讨 |
一、对策实施的可行性 |
二、对策实施的初步结果 |
三、对策的建设性与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公司治理理论 |
2.1.2 嵌入性理论 |
2.1.3 路径依赖理论 |
2.1.4 内外共治理论 |
2.1.5 进化博弈理论 |
2.1.6 自组织理论 |
2.1.7 新时代政治经济学 |
2.1.8 理论应用情况概述 |
2.2 公司治理结构文献综述 |
2.2.1 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文献简述 |
2.2.2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文献简述 |
2.2.3 公司治理效能有关文献简述 |
2.3 政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文献综述 |
2.3.1 文献数据与数据处理 |
2.3.2 研究概况 |
2.3.3 文献关键词分析 |
2.3.4 研究热点聚类 |
2.4 研究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3 公司治理实践比较研究及国内发展现状 |
3.1 国外公司治理实践基本情况 |
3.1.1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3.1.2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3.1.3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3.1.4 OECD公司治理准则 |
3.2 国内公司治理政策演进和实践情况 |
3.2.1 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1992-2001) |
3.2.2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深化实践阶段(2002-2011) |
3.2.3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立阶段(2012-今) |
3.3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特征及核心要件 |
3.3.1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
3.3.2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要件 |
3.4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的法律保障问题 |
3.4.2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支撑问题 |
3.4.3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实践效能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4 党组织嵌入模式下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技术研究 |
4.1 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主体 |
4.1.1 公司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者 |
4.1.2 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发展历程 |
4.1.3 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 |
4.2 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效能 |
4.2.1 公司治理效能的关键指标 |
4.2.2 不同主体的治理作用 |
4.2.3 治理主体关键职权对比 |
4.3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量表 |
4.3.1 变量的选取及界定 |
4.3.2 问卷设计 |
4.3.3 治理效能指标体系 |
4.4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量表检验 |
4.4.1 问卷调研基本情况 |
4.4.2 信度、效度检验和验证性因子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理论模型及实证分析 |
5.1 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 |
5.1.1 党组织嵌入影响公司治理效能的路径 |
5.1.2 构建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 |
5.1.3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2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实证分析 |
5.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路径分析与假设检验 |
5.2.3 党委会对治理效能的影响 |
5.3 本章小结 |
6 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的运行机制研究 |
6.1 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
6.1.1 公司制以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与管理机制 |
6.1.2 公司制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政策规定 |
6.2 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实现模式 |
6.2.1 融入模式下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 |
6.2.2 嵌入模式下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 |
6.3 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
6.3.1 横向嵌入公司治理博弈模型 |
6.3.2 纵向嵌入公司治理博弈模型 |
6.4 党组织嵌入促进公司治理效能效应研究 |
6.4.1 没有党组织嵌入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决策博弈模型 |
6.4.2 有党组织嵌入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决策博弈模型 |
6.4.3 基于自组织理论的党委会效用分析 |
6.4.4 党委会促进企业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互动 |
6.4.5 党组织完善企业的群体决策机制 |
6.5 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案例对比研究 |
6.5.1 案例研究设计和调研企业基本情况 |
6.5.2 党组织参与管理的情况 |
6.5.3 党组织参与管理的工作模式 |
6.5.4 党组织参与管理效果评价 |
6.6 本章小结 |
7 交叉任职比例协同治理效能理论模型 |
7.1 宏观视角: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治理效能优化模型 |
7.1.1 模型思想 |
7.1.2 模型建立 |
7.1.3 基于任职比例的帕累托模型 |
7.2 微观视角:交叉任职的协同效应算法 |
7.2.1 党委会与董事会的融入度 |
7.2.2 公司治理的基础效能与协同效能 |
7.2.3 党委会成员融入公司治理评级指标集合 |
7.2.4 基于协同度模型的决策人员分组情况分析 |
7.3 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主要领导任职配置模式 |
7.4 本章小结 |
8 加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对策建议 |
8.1 完善公司治理有关法律法规 |
8.2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
8.3 推进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提升实践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工作 |
9.2 研究结论 |
9.3 主要创新 |
9.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
二、政策变迁 |
三、政策场域 |
四、政策学习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研究 |
二、政策变迁过程理论及应用研究 |
三、政策网络与政策变迁关系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层面 |
二、分析技术层面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变迁轨迹 |
第一节 “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78—1998 年) |
一、实施行业企业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方针 |
二、引导与支持职业教育校办产(企)业发展 |
三、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双元制”改革试点 |
第二节 “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1998—2010 年) |
一、探索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路径 |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
三、启动实训基地及师资建设项目 |
四、开展半工半读等国家政策试验 |
第三节 “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2010 年至今) |
一、加快健全央地校企合作专属法规制度体系 |
二、充分挖掘国家行业系统的指导与协调功能 |
三、依托央财项目持续搭建校企合作政策平台 |
四、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建设 |
五、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校企深度合作体制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由行动纲领和散点式条文向国家政策体系发展 |
二、由少数政策工具主导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 |
三、由旧范式变革后的渐进调整向政策新范式演进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解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制度—场域—行动者:构建解释分析框架的基本视角 |
一、“结构”与“行动者”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元理论”的启示 |
二、制度与场域:“结构”维度的主体构成要素 |
三、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行动者”的能动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核心解析变量 |
一、政策场域 |
二、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 |
第三节 解释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及理论预设 |
一、框架设计原则与整体结构 |
二、理论预设 |
第四章 政策制定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政”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由中央职能部门构成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同级协商到上级协调: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政—行”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与政企分开改革相伴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分级决策到合作治理: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五章 政策执行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央—地”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行政科层体制影响下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市县为主到省域统筹: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企—校”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行政共生到互利共赢: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策学习:中央职能部门主动引导政策变迁的有效策略 |
一、国家“适应能力”的集中体现 |
二、政策学习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影响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革命和国家建设实践成功历史经验的内化迁移 |
二、政策调整过程中节约政府决策成本的有效方法 |
三、有限理性约束下规避政策改革风险的合理选择 |
四、保障央地政策参与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必要策略 |
第七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 |
一、推动全国人大主导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
二、发挥政协协商决策职能助力政策创新 |
第二节 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 |
一、设立常设型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二、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 |
一、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强化政策设计参与权 |
二、扩大利益代表范畴,提升协同决策合法性 |
三、推行购买服务机制,增强政策变迁影响力 |
第四节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 |
一、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力度 |
二、保留适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
第五节 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 |
一、推行协调性的劳动就业制度 |
二、完善国家培训质量标准制度 |
第六节 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
一、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试验法治化 |
二、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政策试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2.1 国外相关文献 |
1.2.2 国内相关文献 |
1.2.3 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国有企业 |
2.1.2 混合所有制企业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的一般模型 |
2.2.2 委托代理的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 |
2.2.3 市场型委托代理和行政型委托代理 |
2.2.4 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 |
2.3 公司治理理论 |
2.3.1 公司治理的内涵 |
2.3.2 公司治理的内容 |
第3章 混改的源起:国有资产监管下传统国有企业治理问题 |
3.1 作为委托人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
3.1.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3.1.2 国资监管体系内的委托代理关系 |
3.2 国资监管体系对传统国有企业的监管特征 |
3.2.1 共同代理下的多任务委托 |
3.2.2 剩余控制权外部性下的监管扭曲 |
3.2.3 监管契约内部化下的监管行政化 |
3.3 作为代理人的我国传统国有企业治理困境及表现 |
3.3.1 共同代理下的国企多目标困境 |
3.3.2 监管不足的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 |
3.3.3 过度监管下的国企行政型治理 |
第4章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及其治理逻辑 |
4.1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 |
4.1.1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况 |
4.1.2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形式及特征 |
4.2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一般逻辑 |
4.2.1 混合所有制企业外部治理:推动国资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 |
4.2.2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异质性资本的混合治理 |
4.3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的一般逻辑:股权制衡的视角 |
4.3.1 内在动因:异质性资本 |
4.3.2 现实动因:现金流权 |
4.3.3 能力基础:股权比例 |
4.3.4 股权制衡的进一步分析 |
第5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的实证检验:代理成本的视角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2 变量定义及度量 |
5.2.3 模型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与检验 |
5.3.4 分组回归 |
5.3.5 稳健性检验 |
5.4 对结果的讨论 |
第6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股权制衡的微观案例分析 |
6.1 案例介绍 |
6.1.1 案例背景介绍 |
6.1.2 案例的展开 |
6.2 案例分析 |
6.2.1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动因分析 |
6.2.2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策略分析 |
6.2.3 异质性股东制衡的具体后果 |
6.3 进一步的讨论 |
第7章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2.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概述 |
2.1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基本概念 |
2.1.1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
2.1.2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内涵 |
2.1.3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简介 |
2.2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现状 |
2.2.1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发展趋势 |
2.2.2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实际案例 |
2.2.3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核心价值 |
2.3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的制度现状 |
2.3.1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
2.3.2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相关制度 |
2.3.3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 |
2.3.4 投资资金出海的相关制度 |
3.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投资模式问题 |
3.1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
3.1.1 公司制 |
3.1.2 信托制 |
3.1.3 有限合伙制 |
3.1.4 其他衍生形式 |
3.2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方式 |
3.2.1 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海外投资 |
3.2.2 企业与私募股权基金联合海外投资 |
4.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的监管问题 |
4.1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层面的法律问题 |
4.1.1 “合格投资者”制度问题 |
4.1.2 投资者与管理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
4.2 对外投资监管层面的法律问题 |
4.2.1 商务部门和发改委职权重叠问题 |
4.2.2 国有企业资产投资参与问题 |
4.2.3 “特殊目的公司”监管问题 |
5.东道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准入和退出问题 |
5.1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东道国准入制度 |
5.1.1 东道国准入制度概况 |
5.1.2 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制度分析 |
5.1.3 欧盟外国投资审查制度分析 |
5.2 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东道国退出制度 |
5.2.1 东道国首次公开发行 |
5.2.2 股权回购退出 |
6.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原则和治理规则 |
6.1 国际证监会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规则 |
6.1.1 基金独立监督原则 |
6.1.2 基金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
6.2 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原则》 |
6.2.1 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三大核心原则 |
6.2.2 “有限合伙人咨询委员会”制度 |
7.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制度建议 |
7.1 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海外投资国内法律制度 |
7.1.1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
7.1.2 统一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 |
7.1.3 建立对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协同监管机制 |
7.2 正确对待私募股权海外投资国际法律制度 |
7.2.1 应对东道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壁垒 |
7.2.2 善用东道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制度 |
7.2.3 参考国际规则建立基金内部治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7)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社会政策学研究 ——以H省J煤业集团契约化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主题与范围 |
1.2.1 研究主题 |
1.2.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论文框架 |
1.5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5.1 概念界定 |
1.5.2 理论基础 |
第2章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研究综述 |
2.1 国外有关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相关研究 |
2.1.1 国外有关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2 国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政策应对的理论分析 |
2.2 国内有关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相关研究 |
2.2.1 国营企业股份化社会成本研究 |
2.2.2 国有企业社会负担研究 |
2.2.3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研究 |
2.2.4 有关经济转轨社会代价的研究 |
2.3 评价与发现 |
第3章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历史发展及社会政策应对 |
3.1 第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逐渐孵化(1978-1991年) |
3.1.1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孵化的社会背景 |
3.1.2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孵化的政策温床 |
3.1.3 第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雏形及社会政策应对 |
3.2 第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全面爆发(1992-2002年) |
3.2.1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全面爆发的社会背景 |
3.2.2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全面爆发的直接原因及后果 |
3.2.3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全面爆发的特点 |
3.2.4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全面爆发的社会政策应对 |
3.3 第三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渐趋稳定(2003年至今) |
3.3.1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渐趋稳定的社会背景 |
3.3.2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渐趋稳定的社会政策应对 |
第4章 现阶段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典型案例分析—以H省J煤业集团契约化改革为例 |
4.1 J煤业集团发展概况及契约化改革背景 |
4.1.1 J煤业集团发展概况 |
4.1.2 J煤业集团契约化改革背景 |
4.2 J煤业集团契约化改革典型案例分析—基于K公司的调研 |
4.2.1 K公司代表性及调研结果 |
4.2.2 K公司契约化改革社会成本的成因分析 |
4.2.3 K公司契约化改革社会成本的结果分析 |
4.2.4 K公司契约化改革社会成本及其社会政策应对分析 |
4.2.5 K公司契约化改革社会成本的社会政策应对建议 |
第5章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及社会政策应对的反思与启示 |
5.1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及社会政策应对的反思 |
5.1.1 国有企业改革导致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产生 |
5.1.2 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并恶化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 |
5.1.3 政府的社会保护功能“缺位”导致社会政策保护缺失 |
5.2 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及其社会政策应对的启示 |
5.2.1 发挥国有企业的主体力量 |
5.2.2 深入挖掘社会各主体活力 |
5.2.3 完善积极型社会政策体系 |
第6章 发达国家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经验 |
6.1 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
6.1.1 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历程对比 |
6.1.2 社会政策学视野下发达国家的借鉴意义 |
6.2 自由市场福利国家的美英企业社会责任模式 |
6.2.1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6.2.2 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的实践 |
6.2.3 企业社会责任在英国的实践 |
6.3 国家福利的德瑞X+社会福利模式 |
6.3.1 共同治理+法团主义社会政策的德国模式 |
6.3.2 工会监督+普遍主义社会政策的瑞典模式 |
第7章 重构社会政策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必要性及具体路径 |
7.1 重构社会政策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必要性 |
7.1.1 合理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是政府公共服务升级的体现 |
7.1.2 正确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备条件 |
7.1.3 有效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是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的需要 |
7.2 重构社会政策应对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具体路径 |
7.2.1 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健全职业福利体系 |
7.2.2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完善社会服务机制 |
7.2.3 巩固社会主义政体,发挥财政福利优势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8)新时代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关于本选题的研究现状及特点 |
二、国内相关研究存在的主要不足 |
三、国外相关研究现状及特点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
一、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三种理解 |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色 |
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 |
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构成 |
二、党的领导具有突出优势 |
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
第三节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主要内容 |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贯彻和体现到具体领导工作中 |
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
四、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性与基本内涵 |
第四节 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一、党的执政规律和自身建设规律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三、国有企业自身属性决定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实践意义 |
第一节 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密不可分 |
一、国有企业是党的领导的支柱性力量 |
二、国有企业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辉煌成就 |
三、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的根本前提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一、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
二、有助于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
三、有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能够确保自身健康发展 |
一、有助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
二、有助于充分发挥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 |
三、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保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
第四节 实现深化改革目标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二、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三、完成自身使命和任务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四、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主要做法与基本经验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主要做法 |
一、广泛达成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普遍共识 |
二、健全完善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内嵌融合的体制机制 |
三、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干部选用中的领导把关作用 |
四、持续推动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 |
五、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纵深发展 |
六、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 |
第二节 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取得的主要成绩 |
第三节 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二、必须重视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
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 |
四、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
五、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举旗定向作用 |
第四章 我国国有企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 |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法定地位在现行法规政策中缺乏明确一致的界定 |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亟待明确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融入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其他法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 |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有待兼容 |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有待提升 |
四、“新、老三会”的衔接机制有待完善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问题 |
一、参与决策的机制不健全 |
二、参与决策的内容不明确 |
三、参与决策的程序不规范 |
四、决策落实的保障不到位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核心”与“中心”工作融合问题 |
一、党的领导作用发挥悬浮化 |
二、党委会与董事会协同运作偏心化 |
三、“核心“与“中心”相互融合脱节化 |
第五节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问题 |
一、违法违纪问题不同程度上依然存在 |
二、“一把手”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 |
三、内部监督“九龙治水”格局分散 |
四、纪委同级监督存在文化与管理上的障碍 |
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 |
第六节 国有企业党组织自身作用发挥和自身建设问题 |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
二、党建工作不受重视 |
三、党组织作用发挥不足 |
四、党建工作力量相对薄弱 |
五、党建活动创新意识不足 |
第五章 我国国有企业更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 |
一、必须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
二、必须坚持抓好党的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性建设 |
三、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
四、必须正确认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
五、必须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
第二节 多措并举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
二、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
三、理顺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
四、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体制 |
五、推进“领导核心”与“经营中心”的深度融合 |
六、完善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决策机制 |
七、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
八、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 |
九、建立健全完备顺畅的党建工作组织体系 |
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四化”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实证分析法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4.6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1.1 股东 |
8.1.2 经营层 |
8.1.3 企业职工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8.1.5 供应商 |
8.1.6 债权人 |
8.1.7 政府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10)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党建理论依据 |
一、国有企业党建理论渊源 |
二、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建理论 |
三、习近平国有企业党建理论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党建内涵界定 |
一、国有企业党建的内涵 |
二、国有企业党建的特征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协调国有企业经济使命与政治使命关系的题中之义 |
一、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离不开党的建设 |
二、抓好党的建设与现代企业制度衔接是时代的要求 |
三、思想政治工作是协同国有企业经济使命与政治使命必备前提 |
第二节 加强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关键 |
一、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的关键 |
二、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控制力的关键 |
三、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影响力的关键 |
第三节 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是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
一、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有助于破解传统发展模式的困境 |
二、加强党建有助于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转型升级 |
第四节 融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国企党组织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 |
一、国企党建工作是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保证 |
二、国企党建工作是彰显我国国有企业特殊优势之所在 |
第三章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面临的现实障碍 |
第一节 部分国有企业党建政治功能弱化 |
一、党组织自身定位不清晰 |
二、政治功能与企业经济属性不协调 |
三、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不突出 |
第二节 部分国有企业党务工作者党建意识淡薄 |
一、缺乏先锋意识 |
二、组织观念淡薄 |
三、服务意识欠缺 |
第三节 部分国有企业党员队伍素质低下能力不足 |
一、人员不足,队伍老化 |
二、意志消沉,作风涣散 |
三、本领欠缺,能力不足 |
第四节 中央巡视工作中暴露出的国有企业党建问题 |
一、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 |
二、纪律松弛,“两个责任”履行不力 |
三、“近亲繁殖”,选人用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 |
四、顶风违纪,“四风问题”禁而不绝 |
第四章 国企党建面临新挑战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现代企业制度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造成的冲击 |
一、政企分开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的冲击 |
二、产权多元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的冲击 |
三、新公司法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的冲击 |
第二节 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是弱化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原因 |
一、国有企业广大职工群众主体地位不突出 |
二、“新三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老三会”功能和作用 |
三、过分集中“一言堂”现象时有存在 |
第三节 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未能有效衔接 |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存在矛盾 |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人事管理方法方式陈旧,不能适应新的需求 |
三、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各有侧重缺乏统一 |
四、将党的建设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仍需完善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机制创新滞后 |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机制滞后 |
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用机制滞后 |
三、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滞后 |
四、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
第五章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二、确保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
三、强化国有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第二节 坚持党的建设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不偏离 |
一、党的建设要明确定位支持“新三会”依法行使职权 |
二、要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抓党建 |
三、要围绕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抓党建 |
四、要围绕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抓党建 |
第三节 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管理权 |
一、坚持党组织对人事工作的领导权 |
二、坚持党组织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
三、着力培养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
第四节 坚持和完善好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 |
一、坚持和完善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二、坚持和完善好职工董事制度 |
三、坚持和完善好职工监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论文参考文献)
- [1]黑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现状调研[D]. 宋扬.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2]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研究[D]. 刘福广.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D]. 于晨. 天津大学, 2019(01)
- [4]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D]. 胡胜强.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5]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盛宇涵. 武汉大学, 2019(10)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成本的社会政策学研究 ——以H省J煤业集团契约化改革为例[D]. 马洁华. 吉林大学, 2018(12)
- [8]新时代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研究[D]. 朱珊珊.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D]. 王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1)
- [10]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D]. 单豪杰. 兰州大学,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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