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森[1](2021)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却违法作为或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程序之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党中央政策的法律化,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推进力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行政公益违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旨在规范失序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不特定公共利益,更好的避免或减少“公地悲剧”的发生,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行政公益诉讼没有对有关配套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仅在受案范围、诉前程序及诉讼主体等方面作出一般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仍然是模糊不明,针对同一对象却出现同案中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模糊与混乱,不利于裁判实践的规范统一。为解决有关问题,文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含义加以明确,并对证据法基础理论进行简单梳理,为下文证据制度体系化建构做好理论铺垫。其次,从试点期间以来立法和司法解释入手,分析其中涉及到有关举证方面的规范性依据以及立法缘由,并分析有关重点典型案例,重点研判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梳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重点问题与争议部分,得出裁判实践偏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公益保护”,不当干扰行政,导致在举证方面模糊不清、人民法院证明标准适用不明的基础结论。最后,结合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有关差异性对比,以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模式与制度逻辑以及证据法基础理论,通过分析上述有关对举证责任影响的有关因素,确立“谁主张、谁举证”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根据作为与不作为加以区分待证对象;证明标准的适用上采用统一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为宜,对行政行为采用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进行二分法的组合判定方式。
张念念[2](2021)在《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1)一直以来就是被常年关注的司法改革重点方向,私益诉讼保护个人利益被侵害,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利益遭受损失,但也是间接性与社会个体息息相关。2015年下半年,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全国试点展开,检察机关积极施展检察监督权力,以公共利益保护为重点方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成功。2018年两高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制度,该制度得到了基层检察院和法院的肯定,包揽了基层检察院百分之七十的公益诉讼案件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和食药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刑事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纳。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了解,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且制度的实践探索还在初步进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现了没有法律依据、起诉范围受限、调解程序的适用、举证分配责任规则不清等问题。为破解困境,使该诉讼形式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益利益,实现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急需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理论研究、案例统计分析等方式,从制度的起诉主体、起诉范围、级别管辖、程序和规则五个视角全面探索该制度的优化路径,提出完善的解决措施。除去开篇引言和最后的结语部分,整篇文章由五个部分组成。首先,第一部分内容介绍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关联制度进行对比,建立体系全面的理论框架,加深对该制度的认识。其次,第二块主要分析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理论政策支撑到司法实践需要深层次了解制度。接着,第三部分由收集案例中重要数据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解读组成,详细描述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重点章节,通过对前一章数据中分析出主体、程序、规则等多个视角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提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理念和措施。
刘威龙[3](2021)在《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文中提出在诉讼活动中,案件得以公正裁判应当以案件事实作为依据,将法律规范作为准绳。案件的事实真相极难得到还原,因此,庭审中通常以“证据”佐证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能否被采纳,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得到有效还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的证据虽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但其带来的往往是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是我国现今优化基本人权保障,解决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价值冲突现实困惑的关键所在。然而事实上,由于我国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模糊,相关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以至于在适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问题凸显。本文从实体及程序多角度出发,通过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的考察,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结合域外先进经验,梳理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提供技术支撑。
周蒙[4](2021)在《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已经有所完善,其中的第三人举证制度也不例外,在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作为该制度前提的第三人范围虽然已经有所扩大,但是由于行政关系的日益多样化,现有的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另外,第三人类型的划分仍然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欠缺的部分,由此而导致我国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笼统和模糊,这使第三人在诉讼中利用举证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困难,因此而不可避免的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多种多样的问题,所以第三人举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能节约诉讼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并且还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审判以及对行政机关职权行为的监督。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以及实践价值。笔者在本文中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进行研究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概述,包括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内涵、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相关立法概况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一个与第三人举证有关的典型案例进行考察,发现当前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未合理区分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导致该问题的前提性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不合理以及第三人类型仍然没有合理划分;二、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不清晰,还没有形成具有行政诉讼特色的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三、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以及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证据制度还存在缺陷;四、第三人举证期限规定较为笼统,表现为对延期举证中“正当事由”的规定不明确以及没有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的举证期限。第三部分中,笔者结合域外经验对以上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建议。后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希望笔者的研究能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张永伟[5](2021)在《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文中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推进,城市房屋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拆迁双方的矛盾激发点。强拆引发的纷争,大多发生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拆迁因为涉及利益比较多、时间相对长、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如果处理不恰当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以及社会安定产生消极影响。法治化国家的发展要求房屋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尽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被拆迁人房屋时要给予公平补偿,且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强拆时的法律程序。但在拆迁实践中,政府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往往会实施违法强拆行为,从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未能够予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使得行政机关与房屋被拆迁人的矛盾不断激化,在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诉讼来解决,法院受理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也因此不断激增。如何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房屋强拆行为,消除强拆矛盾,使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发挥其积极作用,关乎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审理好征收拆迁案件考验着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立足于行政赔偿司法实践,以三个违法拆迁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剖析从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的启动到案件的裁判结束这个期间中出现的实务问题,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予以解决。此外,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本文围绕拆迁程序、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法官公平裁判、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提供思路,回应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实践难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予以惩戒,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
袁远[6](2020)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文中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司法体制创新,是监督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能手段,而调查权又是决定检察公益诉讼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从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到全面铺开,现有法律规范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享有的调查权虽有规定,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手段和方式、调查保障等方面在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权属不明、方式受限、保障不力等问题越来越制约着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如果说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定位及其调查权性质还存在争议,那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使得检察机关具有诉讼法上当事人的角色,就应该以《民事诉讼法》49条的规定作为其调查权的来源,其本质属性应属诉讼当事人证明权中的证据收集权。新修订的宪法性文件检察院组织法虽然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定职权,但该法第21条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享有调查权,主要考虑就是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有了民事诉讼法的依据。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除遵循基本的诉讼原则外,还需遵循检察职权的运行规律,现有关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规范给予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以相对合理的制度供给,但仍不足以解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在检察职权运行规律方面存在的强制力保障、调查手段与程序、举证责任、证据保全与保全制度、先予执行以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等特殊问题。构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既需要认识现行法律依据在历史合理性、内在合理性、体系合理性方面的优势,又要明确其合理性不足以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一方面强调调查力量不足,一方面又要维持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二者之间本就存在矛盾。调查力量不足法律依据方面的原因外,也有检察机关在内部程序上自我加压,不注重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阶段性特点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取全面调查,如此导致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调查困境。完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需要在其性质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和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边界,使得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既符合民事诉讼的制度原则,亦体现检察职权的运行规律,更能体现程序正义和实现维护公益的目标。
何为[7](2020)在《行政协议识别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识别一直是行政协议纠纷处理的起始点。行政协议识别的标准紧扣定义而生,而行政协议定义的确定又以公私法二分理论为基础。由于公私法二分理论立论不稳,且过于陈旧无法对新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分,导致以其为理论基础的行政协议在定义上无法确定。由于行政协议的定义无法确定,无法同民事合同截然区分开来,所以逻辑上由定义而生的识别标准也无法确定,裁判者无法准确地实现行政协议识别。尽管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进行着行政协议识别活动,但是其所采用的现有识别标准都存在内在缺陷,无法有效地实现行政协议的识别,且造成了纠纷解决的拖沓和同案不同判。既然不存在完美的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可以将行政协议同民事合同截然区分开来,那么以定分止争为目的的司法活动,就不应当继续偏执于行政协议识别。立法者应当将凡是缔约主体为行政主体的协议纠纷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规定裁判者在诉讼程序上利用行政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上参照适用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
袁紫燕[8](2020)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从零星试点发展至全面铺开。然而该解释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却大而化之,即便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补充,仍存在明显的程序规则缺失。通过研读400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可以有效把握该诉讼的现状与背后潜藏的程序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深受传统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则的影响,缺少相对独立性;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与基层实践探索相冲突,不利于程序规则的创新;公权力扩展速度过快,制度难以及时跟进。对此,可以将程序协调、有限处分、环境公益优先作为统筹原则,构建和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首先,需要对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地位再定义,明确在每个阶段所扮演的角色,明晰权责;其次,明确规范级别管辖的规定、合理限缩受案范围、规范诉前公告程序的替代性方式,保障诉前程序落实;再次,在诉中确立“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为例外的审理原则,合理安排合议庭组成,并对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标准重新界定,以确保庭审的顺利开展,在诉后保障判决的执行程序;最后,规范使用调解、和解程序,推进程序前置,以期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
陈苏雄[9](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举证责任存在于一切的诉讼制度中,被誉为“诉讼法上的脊梁”。现代举证责任的主要理论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以“辩论原则”为基础的诉讼中,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同时存在并且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如此,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总有可能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客观举证责任作为概念核心,具有指引法官在该种状态下裁判哪一方败诉的功能。通常认为,“辩论原则”具有三个子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要件事实,只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要件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三,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范围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行政公益诉讼因为其客观诉讼的独特属性,就有可能对如上三项命题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判关系、诉讼模式的整理,发现“辩论原则”依然支配着行政公益诉讼,进而设计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时无需考量公益诉讼本身的客观诉讼属性。因此,罗森贝克主客观举证责任的理论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规范的解释基础。在举证责任规则上,当前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已经逐渐转向“法律要件说”(又称“规范说”)。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没有影响到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规范时亦应当遵循“法律要件说”的基本规则,即解释实体法及诉讼法规范上的法定构成要件,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
翟甜甜[10](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二、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及述评 |
1.2.2 国外相关研究及述评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一般原理考察 |
2.1 举证责任及分配理论依据 |
2.2 证明标准内涵及理论划分 |
2.3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说争议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之实践图景分析 |
3.1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立法现状考察及反思 |
3.1.1 检察机关诉讼主体地位 |
3.1.2 举证责任分配之规范释明 |
3.1.3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法律分析与借鉴 |
3.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司法适用现状与不足 |
3.2.1 诉讼主体承担举证事项呈现混乱 |
3.2.2 盲目定焦公益受损数值致使举证成本增大 |
3.2.3 证明标准欠缺模糊检察监督与行政权力运行边界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现存问题归因 |
4.1 未综合考量行政公益诉讼之功能 |
4.2 未遵循行政公益诉讼之制度逻辑 |
4.3 未充分考量诉讼主体之举证能力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 |
5.1 完善我国现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5.1.1 启用谁主张谁举证分配原则 |
5.1.2 分类设定行政作为与不作为之举证规则 |
5.2 适用统一阶段化之证明标准体系 |
5.2.1 立案与审判阶段化证明标准结合 |
5.2.2 适用统一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
5.3 完善我国证明责任制度配套措施 |
5.3.1 细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
5.3.2 探索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
一、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 |
(一)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 |
(二)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 |
二、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
(二)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二、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现状 |
一、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统计分析 |
(一)案件类型及涉及罪名分析 |
(二)级别管辖分析 |
(三)责任承担方式分析 |
(四)赔偿金多方向流动分析 |
(五)结案方式分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解读 |
(一)检察机关战“疫”新探索 |
(二)检法系统贯彻社会公益的加重处罚司法导向 |
第四章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主体相关问题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局限性与检察机关与其它部门之间联动性弱 |
(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权能边界不清 |
二、起诉范围与级别管辖问题 |
(一)起诉范围受限 |
(二)各级别管辖原则之间矛盾与不协调 |
三、程序相关问题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规定机械化 |
(二)举证分配责任规则不清 |
(三)调解程序适用不规范 |
四、规则相关问题 |
(一)裁判执行规则缺失 |
(二)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规则不明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解决 |
一、主体相关问题解决措施 |
(一)确定检察机关组织与协调内外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
(二)在诉讼重叠中明确检察机关的权利界限 |
二、起诉范围与级别管辖的问题解决措施 |
(一)慎重积极探索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
(二)明确管辖原则,化解级别管辖冲突 |
三、程序相关问题解决措施 |
(一)探索其他利于司法效率的诉前公告模式 |
(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
(三)完善调解程序,平衡适用的自由度 |
四、规则相关问题解决措施 |
(一)构建执行保障规则措施 |
(二)完善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 |
(三)完善技术辅助制度 |
五、借鉴经验与启示 |
(一)鼓励社会组织壮大发展 |
(二)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3)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机理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理论考察 |
1.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界定 |
2.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定位 |
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与刑事、行政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
(二)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
2.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
1.美国:民诉中未完全设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英国: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 |
(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
1.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质问书”形式 |
2.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规则 |
(三)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对我国的启示 |
1.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2.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和反思 |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 |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反思 |
1.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实体性规则不完善 |
2.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规则不健全 |
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相关配套机制缺失 |
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 |
1.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
2.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 |
3.设定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 |
(二)健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 |
1.明确非法证据的动议主体 |
2.分配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 |
3.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 |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 |
1.规范当事人的取证行为 |
2.保障律师的调查权 |
3.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内涵 |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
二、举证责任及第三人举证的特征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历史沿革与相关立法概况 |
一、历史沿革 |
二、相关立法概况 |
第三节 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必要性 |
一、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二、有利于法院公正的审判 |
三、追求司法诉讼效益与公正的统一 |
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情介绍 |
二、简要评述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一、未合理区分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 |
二、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不清晰 |
三、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 |
四、第三人举证期限规定较为笼统 |
第三章 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建议 |
第一节 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 |
一、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 |
二、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 |
第二节 合理确定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路径 |
一、对《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二款的理解 |
二、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证据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细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 |
一、对延期举证中的“正当事由”加以明确 |
二、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磨某某诉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二、田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三、刘某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第二章 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辨析 |
(一)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 |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二、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分野 |
(一)合理可能性标准 |
(二)优势证明标准 |
(三)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
(四)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
三、房屋强拆案中行政赔偿标准类型评析 |
(一)惩罚性赔偿标准 |
(二)补偿性赔偿标准 |
(三)抚慰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的学说 |
(一)证明度减轻说 |
(二)法官裁量评价说 |
(三)折中说 |
五、立法关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 |
第三章 案件的分析与讨论 |
一、行政赔偿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分析 |
(一)原告提出证据行为的定性 |
(二)原告所需承担的证据证明程度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举证责任转移 |
二、法官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及适用 |
三、适用全部补偿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应用 |
(一)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要求 |
(二)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约束 |
五、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
第四章 案件研究的启示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的实践难题 |
(一)行政机关违反房屋强拆法定程序 |
(二)法官混淆适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
(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四)《行政诉讼法》第38 条第二款“被告的原因”理解局限 |
(五)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
二、完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措施的对策建议 |
(一)规范行政机关强拆行为 |
(二)明确行政补偿转为行政赔偿的条件 |
(三)运用价值衡量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
(四)厘清《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中“被告的原因”规定 |
(五)赔偿时点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概述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概念和属性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概念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属性 |
二、赋予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目的和价值基础 |
(一)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与近似权力(利)的区别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有助于突破取证瓶颈 |
第二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依据分析 |
一、历史合理性分析 |
二、内在合理性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内在合理性的体现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内容和范围需解释适用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无强制力保障 |
(四)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手段、程序未规定 |
(五)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性质需解释适用 |
(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查权与证据保全规定矛盾 |
三、体系合理性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体系合理性的表现 |
(二)民事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未关联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证明标准缺失与证据形式冲突 |
(四)检察机关调查能力冲击现有举证责任规则 |
(五)诉前程序适用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存在障碍 |
第三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范围边界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案件范围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诉讼类型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力度边界 |
(一)不能利用行政调查代替检察调查 |
(二)不能利用刑事侦查代替检察调查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程序边界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启动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阶段性边界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管辖边界 |
第四章 对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增强民事公益诉讼调查权行使规则的内在合理性 |
(一)增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力量 |
(二)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手段 |
(三)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程序 |
(四)进一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性质 |
二、增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行使规则的体系合理性 |
(一)统一民事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 |
(二)适度调整举证责任或者举证期限 |
(三)明确证据之间的转化和衔接 |
(四)将保全延伸至诉前程序阶段 |
(五)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 |
三、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 |
(一)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启动条件 |
(二)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范围 |
(三)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行政协议识别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问题的源起和研究目的 |
1.2 .问题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对行政协议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
1.3.2 .对行政协议识别的研究 |
1.4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5 .本文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概念分析法 |
1.5.3 .实证分析法 |
2.行政协议概念识别 |
2.1 .概念识别流程的设定 |
2.2 .行政协议词义识别 |
2.2.1 .“行政协议”的语素分析 |
2.2.2 .作为词组的“行政协议” |
2.2.3 .作为复合词的“行政协议” |
2.2.4 .“行政协议”的最大词义范围 |
2.3 .行政协议同周边概念的区分 |
2.3.1 .“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差别 |
2.3.2 .“行政协议”和“单方行政行为”的差别 |
2.3.3 .“行政协议”和“行政指导”的差别 |
2.3.4 .行政协议同周边概念区分的结果 |
2.4 .小结 |
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协议识别 |
3.1 .司法实践中的识别 |
3.2 .司法实践中识别的基础 |
3.3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实践的整体特征 |
3.3.1 .案件数量起伏较大 |
3.3.2 .行政协议识别是案件的主要争点 |
3.3.3 .行政协议案件涉及的主要是资源行政管理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活动 |
3.3.4 .大量涉行政协议案件最终未以行政协议案由处理 |
3.4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识别行政协议的司法实践 |
3.4.1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识别行政协议的两种策略 |
3.4.2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对于非典型行政协议的识别 |
3.4.3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处理行政协议纠纷的特点 |
3.4.4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处理行政协议纠纷存在的问题 |
3.4.5 .问题产生的原因 |
3.4.6 .对相关问题的反思 |
4.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和参考性案例对行政协议识别的影响 |
4.1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识别的影响 |
4.1.1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调整 |
4.1.2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审判的其他调整 |
4.1.3 .调整后的识别标准依然无法解决行政协议识别问题 |
4.1.4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传递出的信号 |
4.2 .参考性案例对行政协议识别的影响 |
4.2.1 .参考性案例细化了行政协议识别的标准 |
4.2.2 .细化的识别标准依然无法解决行政协议识别问题 |
5.去行政协议识别的纠纷路径重构 |
5.1 .改变行政协议纠纷处理的整体思路 |
5.2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协议纠纷处理 |
5.3 .审理行政协议纠纷参照适用全部民事法律规范 |
5.4 .将缔约主体为行政主体的协议纠纷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
5.5 .小结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8)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目的与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动态 |
1.3.1 国内研究动态 |
1.3.2 国外研究动态 |
1.3.2.1 各国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比较 |
1.3.2.2 各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
1.4 创新之处 |
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概述 |
2.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概念和特征 |
2.1.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概念分析 |
2.1.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特征归纳 |
2.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
2.2.1 产生: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初显端倪 |
2.2.2 发展: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缓缓铺开 |
2.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
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理论基础 |
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价值诉求 |
3.1.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
3.1.2 提高环境刑法法益保护与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效率 |
3.1.3 保障案件全面、公正审理 |
3.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法理基础 |
3.2.1 程序分化原理 |
3.2.2 程序相称性原理 |
3.2.3 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原理 |
4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样本 |
4.1 起诉主体称谓缺乏统一性 |
4.2 案由分布集中 |
4.3 诉前公告程序的履行不统一 |
4.4 责任承担方式多样 |
4.5 罚金刑适用频次高 |
4.6 调解、和解程序的运用 |
4.7 赔偿款项流向多样 |
4.8 公益诉讼起诉人胜诉率高 |
5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面临的困境 |
5.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问题 |
5.1.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 |
5.1.2 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不明 |
5.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
5.2.1 管辖问题 |
5.2.2 受案范围不合理扩张 |
5.2.3 诉前公告程序与司法效率存在冲突 |
5.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中程序问题 |
5.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问题 |
5.3.2 合议庭组成人数不合理 |
5.3.3 证据规则问题 |
5.3.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5.3.3.2 证据证明标准的问题 |
5.4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后执行问题 |
5.4.1 诉后执行的联动机制缺失 |
5.4.2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给付难以协调 |
5.4.2.1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折抵问题 |
5.4.2.2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缴纳顺序问题 |
5.5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与和解问题 |
5.5.1 人民检察院的处分权受到质疑 |
5.5.2 调解与和解阶段滞后 |
6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困境产生的原因 |
6.1 囿于传统“重刑轻民”的思维桎梏 |
6.2 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与基层实践探索的冲突 |
6.3 公权力的快速扩张 |
7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完善路径 |
7.1 适用原则 |
7.1.1 程序协调原则 |
7.1.2 有限处分原则 |
7.1.3 环境公益优先原则 |
7.2 细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
7.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地位再定义 |
7.2.2 完善检察机关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
7.3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7.3.1 管辖权下放 |
7.3.2 合理限缩受案范围 |
7.3.3 认可诉前公告程序的替代性方式 |
7.4 优化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中程序 |
7.4.1 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为例外 |
7.4.2 规范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组成人数 |
7.4.3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 |
7.4.3.1 污染型案件禁止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7.4.3.2 明确证据证明标准 |
7.5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后执行规则 |
7.5.1 建立长效执行协作机制 |
7.5.2 保障罚金刑与损害赔偿金给付的协调性 |
7.5.2.1 罚金与部分损害赔偿金可予以折抵 |
7.5.2.2 确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赔偿优先权 |
7.5.3 建立环境公益赔偿基金 |
7.6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规则 |
7.6.1 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权与和解权 |
7.6.2 积极推进调解、和解程序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9)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结构 |
五、本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念困境 |
一、举证责任概念的具体内涵尚待明确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尚待明确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困境之成因 |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之分歧原因 |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两种基本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尚待明确 |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 |
三、两种观点均无法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之规则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理论前提 |
第一节 诉讼模式与举证责任 |
一、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争论 |
二、诉讼模式不影响“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规则 |
三、争论核心在于不同诉讼模式下对“辩论原则”的影响 |
第二节 两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一、实证显示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判一致性”的特性 |
二、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举证 |
三、两原则构成主客观举证责任之前提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的关系表述前提 |
二、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具体表述 |
三、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总结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
第一节 “法律要件说”的展开 |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分配规则 |
二、法律要件说适用的理由 |
第二节 “法律要件说”与行政公益诉讼 |
一、行政法上存在法律要件说的适用空间 |
二、法律要件说之下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限与举证责任规则 |
一、调查权证权限的大小是举证责任规则探讨的前提 |
二、当前调查取证权限不影响举证责任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D]. 王森.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2]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张念念.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3]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D]. 刘威龙.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D]. 周蒙. 兰州大学, 2021(02)
- [5]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D]. 张永伟. 兰州大学, 2021(02)
- [6]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D]. 袁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7]行政协议识别问题研究[D]. 何为.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6)
- [8]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D]. 袁紫燕.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9]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D]. 陈苏雄.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