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构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马俊[1](2021)在《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家推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及司法为顺应国家治理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向基层防控延伸而践行诉源治理举措的景貌中,谈及作为藏族化解矛盾纠纷重要方式与蕴含本土法制资源的民间调解,可谓恰逢其时。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萌生于历史底蕴深厚的藏族传统法制文化,跃动于藏族本土化法制资源,流淌于藏族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精神竞相博弈中。其不啻是藏族法制传统中酝酿和积淀的重要纠纷化解方式,亦是藏族社群在长期生产生活和法制实践中孕育而成的具有藏族群体内部权利和义务关系为表征的习惯法传统之重要耦合。作为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黄河源头与甘青涉藏地区的交接处(安多康巴文化结合处)、唐蕃古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基于“阿什姜”部落头人控制的封建割据状态而形成的特殊部落组织遗存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等历史与现实情境,果洛州的藏族民众在长期化解纠纷的基础上经由历史积淀与传承以及依循部落习惯法解纷传统而日渐约定俗成一套代表该藏族群体历史性、地域性与民族性,且殊异于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纠纷化解方式——“斯巴”调解。果洛州的“斯巴”调解以本土化的调解主体、灵活性的调解过程、裁决式的调解结论为表征,经由“纵向三角构造”嬗变为“横向线性构造”、“人——团”调解嬗变为“团——团”交互式调解的程序构造艺术,凭借品行优势、文化优势、语言优势、情感优势将原生性的权威与情法资源优势在纠纷调解实践中转化为“物理——事理——情理——法理”元素叠加嵌套的互动式的调解程序运作艺术。解纷者、解纷依据、解纷机制素来是藏族民间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和解纷场域中情法资源相互博弈的核心因子,从传统到现代、法制到法治的跨越,势必是民间调解等解纷机制转型的征程。藏族民间调解抑或“斯巴”调解是复兴还是转型?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向我们叙说:藏族民间调解集聚着藏传佛教佛法、藏族伦理道德、藏族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多元规范,果洛州“斯巴”调解在转型中得以互动适用。而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实质表现为受藏传佛教佛法影响的藏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等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在纠纷化解中多元规范间互动与博弈的过程。那么,“斯巴”调解在转型及适用中如何意欲达致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良性互动呢?鉴于此,以藏族民间调解中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元素相交融的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切入点,以解纷场域视阈下“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为主线,藉由藏族民间调解释义、转型与适用的法律情境探析以及“斯巴”调解缘起、蕴意、特征、解纷依据和程序艺术等萌生之探;“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多维嬗变与互动和成效的跃动之状;“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调解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情理与国法适用误区、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制度化改造使得调解优势式微,以及从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张力、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原生性与法制化的对垒等缘由分析为表征的流淌之困演进轨迹;是故,在透视调解法制化可能与限度的基础上,从解纷者、解纷适用规范以及解纷机制自身构造之维度,提出通过吸纳藏族乡贤等方式建立复合型调解员准入标准、用“纳规入约”等举措规范民间调解过程、用“以案定补”方式优化调解结果“四·四”制分级甄别机制和“四·三”制交互式认定程序、依循纠纷类型以“依纷划调”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的多元化调适路径,以期使具备原生情法资源优势的“斯巴”调解日渐臻于法治化轨道,与国家法律渐趋调适而融合无间,为涉藏地区法治建设中的本土化法制资源与现代法治元素的良性互动增砖加瓦。
金怡[2](2021)在《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文中指出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清末紫阳司法档案,约277卷1900余例案件,时间跨度自1863——1911年,其内容记载的大多为田土讼案,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司法文书,为客观全面研究清末紫阳田土纠纷案件提供了基础素材。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是目前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之一,对紫阳档案来讲,研究的意义也同等重要。紫阳位于陕西南部秦岭大巴山区,档案的区域特征明显,而且档案中记载的数量居多的田土案件,在目前发现的档案中并不多见。土地交易是传统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紫阳档案的研究可以折射出清末陕南经济社会人口的一些新变化,而最重要的,在整理分析档案资料、归纳总结田土讼案解决的手段及类型的基础之上,可以深化对清代民法、清代民事诉讼活动的某些认识。寻找新的方向,提出新的问题,是研究紫阳档案的深远意义。基于对新资料的研究,仍然必须立足于传统的学科研究路径之上。本文使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即基于法律史的学科框架,并依托法学规范分析的方法,同时辅佐人类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资料,对紫阳档案展开研究。因为诉讼本身是人的活动,作为诉讼参加人的两造及官府,同属于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之下的个体,他们形成的诉讼意识及诉讼行为,除了微弱的个体差异之外,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社会背景的色彩,基于此,传世文献例如律典、官箴书、地方志、习惯调查等,对研究田土纠纷的解决也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紫阳档案记载的田土讼案,具体来讲包括原告状词、被告呈词、官府批词、官府差票、两造及第三人的供词、官府判词及两造的具结状等。契约做为田土交易的物证,档案中也常常可见。这些司法文书完整的构成了一件田土纠纷诉讼过程的形式要件。从司法文书的整理研究可以看出,田土纠纷的解决也仍以审理、官府批示调处、主动调处等作为常见方式。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审断,以官府裁断的判词和两造的遵结为标志,审断最终能否达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关键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的平衡。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调处,调处主体的身份多见乡约、保长、中人、客头等,而少见亲族戚友。作为契约的见证人,中人是调处中最常见的主体,他不仅是田土交易的见证人,更是田土纠纷的调停者。紫阳档案诉讼文书中最常见的是官府批词,批词可见诉讼的各个阶段,它引领着整个讼案的走向。田土讼案中所涉及到的传统社会的民事交易习惯,官府基于每个个案而进行具体衡量,这也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民间细故案件自理的特点。司法档案是诉讼活动的记载,它客观记录了纠纷起诉、调查、审理、裁断的整个过程。紫阳司法档案田土讼案的研究,所遵循的逻辑关系是纠纷:产生→解决方式→效果,研究的核心要素是田土纠纷。田土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本文的铺垫,田土纠纷如何解决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官府解决纠纷依据的手段呈现了多元化灵活性的特点。很长时间以来,因为不同的研究角度,不同的研究方法,学界对于传统的地方司法行政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但是通过档案中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诉词的整理分析,可见当事人在田土讼案中对自身利益孜孜以求的维护。通过批词、裁断的整理分析,可见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非常重视利益这个核心要素,也在此基础之上达到更高的目标,即秩序的维护与构建。基层社会的秩序是司法档案所反映给我们的一个客观严肃的话题,基层的司法行政不能简单地以腐败低效概之,紫阳档案官府的批词可常见“吊契据呈”“吊契核讯”,因为交易过程中,契约订立的程序、契约订立的要素、契约的约束力是田土关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规范形式,官府在纠纷解决过程不可能忽视对于秩序构建所起的基础与核心作用。再比如习惯,它的规范性是直观的特点,但是它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因为它的多元化,所以也常见习惯和法律的冲突。如果面临这种问题,官府仍然不审慎度之,既也无法完成秩序的构建,也无法达到其所担当的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本文研究紫阳档案的田土讼案,从利益及秩序的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学界对清代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诸多,也为紫阳档案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提出了一定的思考。田土讼案关注的是利益,利益背后是秩序的构建。如何实现利益,如何维护秩序建构秩序,是紫阳档案研究始终关注的内容。紫阳档案研究遵循的方法角度也是研究司法档案的一种尝试,所得出的观点也仅能代表清末陕南田土讼案的一些情况,同时丰富和深化清代民事诉讼的某些认识。在这种浅薄探讨的背后,更亟待深层次的挖掘发现田土讼案的某些问题。
魏雅婷[3](2021)在《家事审判中的“情理法” ——以H县法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古代司法中,情理会影响到裁判结果,情理应用于纠纷解决与古代家庭伦理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情理包含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其总是代表着当时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影响着司法审判,特别是家事纠纷的审判。在现代家事审判中,应当合理地运用情理,发挥其作用,圆满解决家事纠纷。本文首先分析了情理在H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中的呈现,如法庭空间布置温暖化、裁判文书温情化、调解过程情理化、纠纷处理结果中的情理;结合审判实际,说明情理的运用使得家事纠纷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践价值。其次,研究了H县法院家事审判在运用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再次,从三个方面逐步论述家事审判中情理的功能。一是研究了情理丰富的含义及其在当下司法裁判中的界定,并对我国家事审判进行概述;二是从家事纠纷的人身性和情感性特点、传统文化的惯性、法律与情理追求目标的一致性分别论述家事审判中情理运用的必要性;三是论述了将情理运用于家事审判具有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的功能。最后,在前文情理与家事审判结合所凸显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从情理与法之间的职能调适、审判伦理与经验、人民陪审员与社会情理观、现有资源的利用四个方面提出家事审判中情理运用的完善建议。
张蓉[4](2021)在《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文中认为循化厅是清朝实施特殊族群管理与民族政策的典型场域,其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由此导致社会纠纷处理领域的“地方性”特色格外突出。经由循化厅衙门处理的案件可概分为“细故”与“重案”。历史上,该区域社会内形成了各类社会纠纷照依土俗予以裁断的惯性机制。国家权力作为介入性力量,为循化厅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依据。然而,“细故”案件仍应视为民间调解失败后的例外情况,衙门对“细故”诉讼和息具结乐见其成,导致其大部止步于“中间阶段”既已结案。命盗重案虽深受重视,但审理却相当灵活:对涉及藏、蒙古等的重案,本应根据特别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处断,实则多参照民间习惯法罚服完结;对涉及撒拉、回、汉等的重案,本应依照《大清律例》处断,实则为律例与“番例番规”的杂糅,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群体性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部落冲突、寺院纠纷、族际冲突,亦因外国势力的介入而演化为外事纠纷,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武装械斗的特点。前三类冲突频繁发生且循环往复,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并威胁王朝国家之政治稳定,往往形成以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居中协调而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究其本质,官方对群体械斗与民间“细故”的处置并无不同:皆希冀借助地方权威充当乡老予以调解。虽每临以兵威,且有官员主张借机推行内地律例,但受制于“羁縻为政”总体统治框架以及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制约,终流于个别特例。即便涉及到“洋人”的群体性事件,被晚清政府视为头等大事者,也概莫能外。循化厅的设置,为缺乏整合而具有浓厚离散性的区域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为个体诉求“公平”与区域社会摆脱“无序”提供了可能和新的途径。然而,整体施政理念与制度设计则导致了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高度的复合性:传统民间力量依然强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社会纠纷不得不依赖的力量;大清律例与特殊律例名存实亡,必须借助土俗与习惯法方能行之有效。这表明,缺乏高效的国家政权建设,势必难以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处置社会纠纷,就法论事、缘法而判终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
毛连军[5](2020)在《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及其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公共空间不断扩大的“陌生人”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往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与人之间不友善、不和谐现象也不断出现。人们呼唤友善道德价值,但传统友善观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亟需进行价值重构以建立新型友善关系。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友善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范畴,是对这一问题的深切回应,如何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成为重要课题。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出场正是时代需要和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根植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但“差等之爱”的传统友善观需要进行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以“博爱”为核心的西方友善观由于其抽象性、虚伪性和超阶级性而必然是“浮于空想”,只能批判超越。为此,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友善的思想中汲取资源,立足马克思主义立场和方法探求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建设,无疑十分必要。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建构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友善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即既要凸显友善作为公共道德普遍性的本质(质);又不能忽略其作为个体情感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应限定在友善的程度(量)方面。这样,友善既不会沦为抽象道德,也不会沦为伪善;既契合现代公共道德要求,又符合私人情感的内在特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作为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规范,是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根基之所在,起到基础性作用和原点意义。具体从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核心要素来看,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包括仁爱、尊重、宽容、互助四个主要方面,从层次和范围来看,包括人际友善、社会友善、国际友善和生态友善四个基本维度。这一友善价值观不是什么别的友善价值观,而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中华民族特色并富有时代性特征的全新友善价值观。当然,这样的友善价值观不是对所有人和所有事无条件的服从和满足,友善交往关系和助人行为应具有合理程度,必须遵循正当性和适当性原则,维护社会共同道德标准和伦理秩序,这是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深入把握具体内涵的同时,本论文的中心议题就是要回答“为什么”,即我们为什么要培育这样的友善价值观?我们为什么要对陌生的他人友善?从马克思唯物史观视角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意识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人的道德意识归根到底是社会生活方式的观念再现,进一步而言,人们的生存方式和存在形式决定了人的社会交往方式,因此,人的社会存在是友善交往方式得以存在的依据,而当今中国的社会存在决定着人性向善的必然趋势。本论文试图通过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话、交汇和融合,以“关系主义”思维取代“实体主义”思维,建立“真实共同体”,从本体论视角寻找友善的理论依据;以“现实的人”取代“抽象的人”,立足于“人的需要”,从人性论视角寻找友善价值观的理论依据。最后,本论文尝试探索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培育的场域、路径、方法及其机制。原有社会有机体被打破,我们亟需重建社会有机体,特别是要大力充实社会基层生活空间,建构新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培育空间,为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提供现实场域和实现路径。同时,为了确保培育落地见效,需努力建构媒体渗透法、文化涵养法、榜样激励法等培育方法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度保障机制等培育机制。
徐刚[6](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孙奇[7](2020)在《近代来华法国汉学家的实践与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 ——以葛兰言及其《中国文明》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肩负着向海外传播中华文化的重任。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汉学家们书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拥有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传统的国家,法国始终是西方的汉学重镇。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种种因素的推动下,一大批对中国文化怀有浓厚兴趣、具备实证主义精神的法国汉学家纷纷来华。他们进行了大量实践,丰富法国汉学内涵的同时也推动了中法间的文化交流。这批汉学家当中,马塞尔·葛兰言(Marcel Granet,1884—1940)是极具代表性的一位革新者。他早年接受了历史学与社会学的良好教育,此后师从沙畹进入了汉学大门。葛兰言曾先后两次来到中国进行实地考察,锐意创新的他结合来华实践经历,将社会学与人类学等不同学科以实证方法引入汉学研究,实现了综合史学与汉学的融合。他的主要作品《中国文明》《中国人的思想》至今仍是西方了解中国人思想世界的重要参考,它们也奠定了葛兰言一代汉学大师的地位。葛兰言热衷中国文化,关心中国社会与时局变化,将毕生心血献给了汉学研究。他先后在法国多个汉学机构担任要职,积极宣传中国文化的同时致力于汉学后辈的培养,并牵头创办了兼具汉语教学与中国研究的法国汉学研究所,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生平与实践经历足以为汉语国际教育学科提供诸多启示。本文试图对葛兰言来华的时代背景——法国专业汉学的历史沿革、葛兰言的生平与来华经历进行介绍、对代表作《中国文明》进行分析梳理,并总结其研究方法与历史地位;最后从葛兰言的一系列履历中对中国文化对外传播的途径与策略、汉语国际教育的目标与实践进行再思考。通过加强中外合作丰富文化对外传播途径、借他山之石与经典外译完成中国文化“走出去”是可尝试的道路。而汉语国际教育要培养的学生正应当与葛兰言类似:热爱中国文化、乐于走出课堂亲自接触社会。这需要我们将课程设置融入更多文化元素、分层次地因材施教,让学生在实践中求真知并努力培养他们对中国与中国文化的认同感。
赵谦,方倩[8](2020)在《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研究》文中认为中义面向之法律现象精神部分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是趋向多维度、多样化与多层次之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双重表征,其分别包括了特有属性、事物范围、关联要素与回馈路径这四类具体范畴。基于不同社会观念所生成的个殊化法律文化属性,复合内涵观旨在从要素内涵、功能内涵与学科内涵三个方面来厘清该类法律文化观的特有属性。基于法律文化相关客观事物的不同结构要素,结构要素观旨在从内部结构要素与外部结构要素两个方面来识别该类法律文化观所涉事物范围。基于对法律文化相关客观事物的类型化设定,类型化比较观旨在依循差异性与借鉴性这两类相关知识信息获取脉络来明晰该类法律文化观所涉关联要素。基于对法律文化价值要素的厘清,引领实践观旨在面对社会现实完成应有的方向指引来探究该类法律文化观在检视、践行过程中相应进步、更新的回馈路径。
王莹[9](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支撑,其现状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均衡、机制体制不完善、普法氛围不浓厚、自觉自信不充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建设也面临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传承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多样性、地域人口因素现实性差异性等多方面制约,尚不能充分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渊源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成就和基本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和实施路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基于此,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原理和方法,立足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旨在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历史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原因,提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对策和前瞻性思考,以期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科学内涵的理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积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经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和结语构成。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从源头上探究了法治文化,辨析了法治文化相关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的研究中,涵盖了对其主客体的甄别,对其特征属性的描述,并从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重结构探究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对其所遵循的客观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其战略价值所在。第二章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则是其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有关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学理依据。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中的优秀法治文化建设思想,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基本经验。重点阐述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展现出不同特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强化实践基础、深化法治理论以及人民法治认同三方面取得了不俗成就。同时,本章还阐释了法治文化建设在坚持基本国情,发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党与法、权与法、情理法三个方面的关系和不断坚持两个“三位一体”的重要经验。第四章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主要是从现实状况出发,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寻不足,以全面反映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貌。在发展水平、体制机制、普法氛围、法治信仰等方面探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指出其主要制约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意识形态斗争、地域人口因素上的影响。直面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根源所在,为下一步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五章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基于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与制约因素,围绕思想、制度、实践、文化、资源和国际六方面提出了路径选择,还从多元动力、责任监督、普法传播、文化创新、人才培育和法治评估机制等方面探讨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最后,从目标取向、实践要求、拓展方向阐述了对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展望。
王紫鑫[10](2020)在《塔玛纳哈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研究》文中指出法理学界关于法律与社会这组关系的解答可谓浩如烟海,自古希腊、古罗马至今,无数学者曾尝试回答此命题,却难以形成普遍共识。布莱恩·Z.塔玛纳哈(Brian Z.Tamanaha)是西方法学界研究法社会学的着名学者,他对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解读独树一帜、角度新颖且颇具代表性。塔玛纳哈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缘起,是他曾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雅浦(Yap)担任助理检察官的工作经历,他对西方法理学界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经典命题—“镜像命题”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因此在《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一书中,塔氏以对“镜像命题”的怀疑、批判与继承为出发点,超越西方法社会学视角,重构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并成为他复兴一般法理学的核心与起点。塔玛纳哈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分为以下四部分:其一是通过对法律概念之争的批判,提出应突破法律的概念之争,而以一种“贴标签”式的法律识别方法来理解法律。其二是对“镜像命题”进行改造,即将“镜像命题”的表述改为“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反映社会,又在何种程度上维持社会秩序”。其三是构建了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两条进路,即“社会-法律”实证主义进路和关于法律多元现象的因袭主义进路。其四是对“社会域”概念的构想与一些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一般性假设。塔玛纳哈突破以西方为主导的法社会学研究视角,不失为一条独具匠心的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新路径,取得了法社会学研究的新突破。尽管塔氏法与社会关系理论有其合理内核,但是塔玛纳哈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构建依然存在缺陷,他试图以预设尽可能少的内容,依靠因袭主义与实践活动来规避“镜像命题”对法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放大,其结果导致该理论的证成又一味地依靠因袭主义,看到了问题的本身却没解决问题的方法。研究塔玛纳哈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分有启发意义,当今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系列转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因此重提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加强二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对塔玛纳哈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述评,吸取塔氏理论中的合理内核,从塔玛纳哈的角度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再思考,对法律与社会的本源关系进行再探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方面将塔玛纳哈的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进行重构,即法律与社会是一组动态关系,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选择性地反映社会中的习俗与道德。第二,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第三,法律回应社会。第四,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包容、修正法律。另一方面以扬弃的态度看待塔玛纳哈的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以期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法理学研究提供若干启示。
二、重构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构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调研地及调研情况介绍 |
五、论文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萌生之探: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述说 |
第一节 藏族民间调解相关概念辨析 |
一、民间调解的概念辨析 |
二、藏族民间调解之概念厘定 |
三、藏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辨析 |
第二节 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法背景探析 |
一、前世保障:藏族传统法制的形塑 |
二、今生依据:国家现行法律的空间 |
第三节 果洛州民间调解的适用样态——“斯巴”调解 |
一、“斯巴”调解的缘起及蕴意 |
二、“斯巴”调解的显着特征 |
三、“斯巴”调解的解纷依据 |
四、“斯巴”调解的程序艺术 |
第二章 跃动之状: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现实样态 |
第一节 多维的嬗变:“斯巴”调解的转型样态 |
一、调解主体:“斯巴”调解队伍的多元构造 |
二、调解依据:从习惯法迈向多元化规范并存 |
三、调解过程: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趋势转型 |
四、调解职责:从单纯调解迈向多元化法律服务 |
第二节 互动与成效:“斯巴”调解的适用样态 |
一、互动前状:“斯巴”调解适用前的社会情境 |
二、适用路径:“斯巴”调解的解纷范围及方式 |
三、适用效能:“斯巴”调解化解纠纷后的成效 |
第三章 流淌之困: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表现 |
一、“斯巴”调解队伍整体解纷素质偏低 |
二、“斯巴”解纷时适用情理与国家法选择误区 |
三、“斯巴”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 |
四、制度化的改造使得“斯巴”调解优势日渐式微 |
第二节 “斯巴”调解存在困境的缘由分析 |
一、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间的张力 |
二、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 |
三、调解原生性与法制化间的对垒 |
第四章 调适之径:藏族民间调解的解困路径 |
第一节 以复合型人员准入标准优化调解队伍素养 |
一、分类聘用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调解员 |
二、吸纳具备丰富解纷经验与技能的民间权威 |
三、吸纳有德行、调解技能、法律等多元要素的藏族乡贤 |
第二节 多举措规范与提升藏族民间调解过程的可控性 |
一、依法框定藏族民间调解的解纷范围 |
二、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整合藏族民间调解解纷依据 |
第三节 “以案定补”优化民间调解结果甄别与认定程序 |
一、建立藏族民间调解结果分级甄别机制 |
二、优化藏族民间调解结果交互认定程序 |
第四节 依循纠纷类型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 |
一、以“调诉分流”优化藏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
二、以“调解分流”化解藏族调解资源竞争困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2)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论文背景 |
(二)选题要解决的问题 |
(三)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概况及述评 |
(一)清代司法及民事诉讼活动研究的现状 |
(二)对上述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三)清代司法档案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文献资料 |
(一)传世经典文献 |
(二)契约文书 |
(三)官箴书、判牍 |
(四)地方志、契约资料 |
(五)清代地方规则、民事习惯、宗族族规等文献资料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紫阳的历史与社会 |
第一节 紫阳县大体情况介绍 |
第二节 紫阳知县的设置及职能 |
一、清代州县的大体介绍 |
二、紫阳知县及职权 |
(一)紫阳知县的设置 |
(二)知县的职掌 |
第三节 清末秦巴山区的人口与土地 |
一、清秦巴山区人口的构成 |
二、土地产权的取得 |
(一)插占 |
(二)购买 |
第四节 紫阳档案所见田土讼案的历史背景 |
一、流移对土地的原始垦荒 |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转招客佃” |
第二章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与田土讼案 |
第一节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 |
第二节 紫阳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田土讼案的类型 |
二、田土讼案费用 |
三、诉讼费用与田土讼案 |
第三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审断 |
第一节 紫阳司法档案审断概述 |
一、审断的涵义 |
二、紫阳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以紫阳档案记载的两件契约为例: |
(二)以档案记载的两例诉状为例 |
三、田土讼案的裁断过程 |
(一)审讯 |
(二)裁断 |
(三)出具“遵结” |
第二节 田土讼案审断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一、判词内容逻辑化的形式 |
(一)事实 |
(二)理由 |
(三)裁断 |
二、判词内容实质的表达 |
(一)契约神圣 |
(二)利益实现 |
三、审断中的国家法的问题 |
第四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批词 |
第一节 通过批词受理讼案 |
一、“批令自处” |
二、“批令谕约保处理” |
三、“批侯集讯查夺” |
(一)契约 |
(二)诬告 |
四、“批令等候讯究” |
第二节 通过批词拒绝受理讼案 |
一、拒绝受理——未准 |
二、六例具体“未准”的案件 |
(一)“陈显舜诉陈治平一案”未准 |
(二)“谢益寿诉谢仕忠一案”未准 |
(三)“李大云诉宋功耀一案”未准 |
(四)“张成栋诉张成喜一案”未准 |
(五)“刘述相诉阮钧和一案”未准 |
(六)“张永达诉程达越一案”未准 |
第三节 对田土讼案批词的总结性思考 |
第五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调处 |
第一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缘起 |
第二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主体 |
一、乡保 |
(一)乡约甲长主持的调处 |
(二)保长约正联合戚友主持的调处 |
(三)保长约正联合户族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 |
(一)戚谊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联合中人主持的调处 |
三、监生、生员、武生 |
(一)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二)乡约联合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三)武生主持的调处 |
四、客头 |
(一)客头联合保长调解纠纷 |
(二)客头联合生员监生调解纠纷 |
五、耆賔 |
六、中人 |
(一)何为中人 |
(二)中人是契约订立不可缺失的要件 |
(三)中人主持调处纠纷 |
第三节 官府批示的调处 |
一、官府批示调处的方式 |
二、官府批示调处的结果 |
三、调处不成转为裁判 |
第四节 对于田土讼案调处的总结与思考 |
一、调处的动机 |
二、田土纠纷的调处 |
三、调处最终的目的 |
第六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的地域民事习惯 |
第一节 习惯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先买 |
一、亲族先买习惯 |
(一)官府的支持态度 |
(二)官府的反对态度 |
二、地邻先买习惯 |
三、当主先买习惯 |
第三节 顶、转顶、永顶 |
一、顶 |
二、转顶 |
(一)永佃权的形成 |
(二)转顶 |
(三)永顶 |
第四节 存留、除留 |
一、无存留 |
二、除留阴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家事审判中的“情理法” ——以H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H县法院家事审判中情理运用的情况 |
一、H县人民法院概况 |
二、“情理”在家事审判中的呈现 |
(一)法庭空间温暖化 |
(二)裁判文书温情化 |
(三)调解过程情理化 |
(四)纠纷处理结果中的情理 |
三、家事审判情理运用的实践效果 |
(一)案件结案方式以调解居多 |
(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
第二章 H县法院家事审判情理运用的问题 |
一、法庭空间运用不充分 |
二、裁判文书情理运用不平衡、不连续 |
三、纠纷处理结果中呈现的问题 |
(一)离婚纠纷:反复提起诉讼 |
(二)婚约财产纠纷:诉判差距较大 |
(三)子女抚养纠纷:传统思想影响 |
第三章 家事审判中情理的功能 |
一、情理与家事审判 |
(一)情理的含义 |
(二)家事审判概述 |
二、家事审判中情理运用的必要性 |
(一)家事纠纷的人身性和情感性 |
(二)传统文化的惯性 |
(三)法律与情理追求目标的一致性 |
三、家事审判中情理运用的功能 |
(一)弥补法律的不足 |
(二)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
(三)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
第四章 家事审判中情理运用的完善 |
一、情理与法之间的职能调适 |
(一)以法为主 |
(二)情理为辅 |
二、审判伦理与经验 |
(一)提高审判人员职业伦理道德 |
(二)提高审判人员家事审判能力 |
三、人民陪审员与社会情理观 |
四、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 |
(一)发挥家事法庭空间作用 |
(二)本土资源的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档案介绍 |
三、研究综述 |
(一)对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 |
(二)对清代法制体系及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 |
(三)对清代地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
(四)对清代甘青涉藏地区法治状况的研究 |
(五)对清代循化厅权力机制与社会纠纷解决的研究 |
(六)学术史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方法与理论 |
(二)分析框架 |
(三)创新与局限 |
五、内容简介 |
(一)范围界定 |
(二)主要问题 |
第一章 循化厅的建制沿革与法律秩序 |
第一节 清代循化厅的地区概况 |
一、疆域范围与特征 |
二、自然地理环境 |
第二节 清代循化厅的建制沿革 |
一、循化厅的历代沿革 |
二、雍正二年后的治理 |
第三节 晚清循化厅的基层社会 |
一、乾隆年间的“族、工、屯、寨” |
二、光绪年间的“汉、回、番、撒” |
三、两大寺院集团 |
第四节 晚清循化厅的法律秩序 |
一、法律形式 |
二、司法官员 |
三、调解角色 |
四、存在问题 |
五、诉讼类型 |
反思与小结 |
第二章 晚清循化厅“细故”案件的规制与实践 |
第一节 大量“细故”止于诉讼“中间阶段” |
一、官方规制 |
二、衙门反应 |
第二节 官府对“细故”和息乐见其成 |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影响 |
二、循化厅衙门的考量 |
三、循化厅同知的处境 |
第三节 民众的成本考量与民间力量的强大 |
一、民众的成本考量 |
二、民间力量的强大 |
反思与小结 |
第三章 晚清循化厅藏族重案的处理办法 |
第一节 晚清循化厅重案审理的官方规制 |
一、逐级审转覆核制 |
二、州县衙门的重案审理规制 |
第二节 “冬至保”案及其审断特色 |
一、“冬至保”案的情节与背景 |
二、“冬至保”案的审断特色 |
第三节 土俗民情与特殊律例 |
一、循化厅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 |
二、循化厅的地方干预能力不足 |
三、当地的土俗民情与司法文化 |
第四节 “羁縻”为政下的法律实践 |
一、清朝在涉藏地区的施政理念 |
二、强大的地方文化权力网络 |
反思与小结 |
第四章 晚清循化厅撒拉、回、汉等族重案的审理 |
第一节 清朝对撒拉的治理 |
一、撒拉的族源 |
二、撒拉的内地化 |
第二节 撒拉、回族的寻常命盗重案解决 |
一、“律例”和“实用”的兼容 |
二、遵从民间习惯法调解和息 |
第三节 各民族之间的寻常命盗重案 |
一、汉族与回、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二、回族与藏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第四节 注重实用性审断民族重案的弊端 |
反思与小结 |
第五章 晚清循化厅蒙藏部落纠纷与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的诉讼与解决 |
一、多哇、河南蒙旗的冲突因由 |
二、诉讼过程 |
三、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多哇、河南蒙旗纠纷解决中的官府 |
一、处理蒙藏纠纷的行政网络 |
二、处理蒙藏纠纷的掣肘之处 |
第三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中的地方势力 |
一、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
二、宗教领袖的巨大影响力 |
三、藏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机制 |
反思与小结 |
第六章 晚清循化厅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清政府对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 |
一、外国人纷至沓来 |
二、清政府的管控措施 |
三、管控措施的问题 |
第二节 涉藏地区的外事冲突与官方应对 |
一、洋人携条约自重不服管控 |
二、当地藏族民众浓厚的排外情绪 |
第三节 保安教案的发生过程与纠纷解决 |
一、“佛耶”冲突的累积与保安教案的爆发 |
二、甘肃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
三、官府应对策略及其成因的总结分析 |
反思与小结 |
结语 |
一、解决机制 |
二、总体特征 |
三、总结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及其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出场逻辑 |
第一节 友善价值观研究相关概念界定 |
一、价值、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 |
二、友善、友善观和友善价值观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出场动因 |
一、社会变迁、空间变化需要新的友善观 |
二、市场化、技术化缺陷需要新的友善观 |
三、网络化交往方式需要新的友善观 |
第三节 友善价值观的历史考察 |
一、“差等之爱”的传统友善观“不合时宜” |
二、“博爱主义”的西方友善观“浮于空想” |
三、马克思主义友善思想的“正确指引” |
第四节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出场 |
一、狭隘的“私人友善”转向普遍的“公共友善” |
二、抽象的“普遍友善”转向现实的“真正友善” |
三、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地位 |
第二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内涵、特征及其内在要求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内涵 |
一、友善的核心要素 |
二、友善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特征 |
一、社会主义属性 |
二、中华民族特性 |
三、时代性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
一、友善交往关系之维 |
二、助人行为方面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本体论依据分析 |
一、“实体主义”思维阻碍“他人”价值的确立 |
二、“关系主义”价值建构 |
三、“真实共同体”和“友善”的生成逻辑 |
第二节 人性论依据分析 |
一、传统儒家人性论 |
二、西方友善人性论 |
三、马克思主义友善人性论 |
第四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场域和路径 |
第一节 家庭培育 |
一、家庭在个体友善价值观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家庭培育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学校培育 |
一、教育引导 |
二、环境渗透 |
三、实践养成 |
第三节 社会培育 |
一、社会培育的地位和作用 |
二、社会培育的实现路径 |
第五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方法和手段 |
第一节 媒体渗透法 |
一、加强传统媒体建设 |
二、加强新媒体平台建设 |
第二节 文化熏陶法 |
一、传统文化涵养 |
二、文化作品浸润 |
第三节 榜样激励法 |
一、道德绅士的示范效应 |
二、文化名人的公众效应 |
三、行业精英的标杆效应 |
四、党员干部的表率效应 |
第六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机制及其运行 |
第一节 利益激励机制及其运行 |
一、利益激励机制作用发挥的根据 |
二、构建培育友善的利益基础 |
三、利益激励机制的运行 |
第二节 态势激发机制及其运行 |
一、态势激发机制作用发挥的根据 |
二、态势激发机制的运行 |
第三节 制度保障机制及其运行 |
一、制度保障机制作用发挥的根据 |
二、制度保障机制的运行:激励约束 |
三、制度保障机制的运行:依法兴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6)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近代来华法国汉学家的实践与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 ——以葛兰言及其《中国文明》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与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国汉学的发展及葛兰言来华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法国汉学及汉语教学的发展 |
一、从传教士汉学到专业汉学 |
二、法国专业汉学的确立与初步发展 |
第二节 葛兰言来华的时代背景 |
一、“经院汉学”遭遇困境 |
二、鸦片战争等客观因素的作用 |
三、翻译外交官与沙畹推动法国汉学“田野化” |
第二章 葛兰言的生平与来华实践 |
第一节 葛兰言来华前的经历 |
第二节 葛兰言的两次来华经历 |
第三节 葛兰言离华后的经历 |
第三章 葛兰言的《中国文明》 |
第一节 《中国文明》的内容 |
第二节 《中国文明》的特色 |
一、另辟蹊径,思索中国文明起源 |
二、批判继承,让史料在实证思想中鲜活 |
三、汲古润今,深刻剖析底层人民千年风俗存续 |
四、多学科交叉,综合解构社会制度与君王权威 |
第三节 《中国文明》的流传及影响 |
一、《中国文明》在法国国内 |
二、《中国文明》在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 |
第四章 葛兰言的地位及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 |
第一节 葛兰言的研究方法与地位 |
一、师承巨匠、融会贯通的研究方法 |
二、地位:锐意创新的汉学变革者 |
三、为何在中国受到冷遇 |
第二节 对中国文化对外传播途径及策略的思考 |
一、借助异域力量,调整文化对外传播策略 |
二、以史为鉴,丰富文化对外传播途径 |
第三节 葛兰言的实践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再思考 |
一、明确汉语教学的目的,分清办学层次 |
二、优化课程设置,注重留学生培养的实践与认同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8)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复合内涵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逻辑起点 |
(一)法律文化的要素内涵。 |
(二)法律文化的功能内涵。 |
(三)法律文化的学科内涵。 |
三、结构要素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载体形式 |
(一)法律文化的内部结构要素。 |
(二)法律文化的外部结构要素。 |
四、类型化比较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认知线索 |
(一)法律文化的异同关联要素。 |
(二)法律文化的承继关联要素。 |
五、引领实践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发展面向 |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要素。 |
(二)法律文化的指引、回馈进路。 |
六、结语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界定 |
(一)法治与文化 |
(二)法治文化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客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特征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结构内容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战略价值 |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重要支撑 |
(二)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显着优势的内在动力 |
(三)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和开辟党的建设新境界的迫切需要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演变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 |
三、西方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主旨 |
(二)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要义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经验审视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源起 |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 |
(三)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强化了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
(二)促进了法治理论的逐步深化 |
(三)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法治文化建设应符合现实基本国情 |
(二)法治文化建设应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
(三)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
(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瓶颈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均衡 |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氛围不浓厚 |
(四)法治文化建设的自觉自信不充分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的制约 |
(二)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 |
(三)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的制约 |
(四)地域人口现实差异性的制约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 |
(二)健全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 |
(三)强化依法行政、营造法治氛围 |
(四)积淀法治底蕴、培育法治自信 |
(五)统筹法治资源、实现科学发展 |
(六)树立法治形象、彰显法治实力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 |
(一)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动力机制 |
(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监督机制 |
(三)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传播机制 |
(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创新机制 |
(五)优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才培育机制 |
(六)实施法治文化建设的评价评估机制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前瞻 |
(一)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
(三)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拓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文章情况 |
(10)塔玛纳哈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一、塔玛纳哈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反思与质疑 |
(一)塔玛纳哈探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缘起 |
1.传统法学理论中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
2.塔玛纳哈对法律的概念和“镜像命题”的质疑 |
(二)塔玛纳哈对法律概念之争的批判 |
1.对“社群行为模式”进路的批判 |
2.对“法律制度化”进路的批判 |
(三)塔玛纳哈对“镜像命题”的批判与继承 |
1.“镜像命题”概述 |
2.塔玛纳哈对“镜像命题”的削弱 |
3.塔玛纳哈对“镜像命题”的打破 |
二、塔玛纳哈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探索与建构 |
(一)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的起点:突破法律的概念之争 |
(二)“社会-法律”实证主义进路 |
(三)关于法律多元现象的非本质主义进路 |
1.法律多元主义 |
2.法律多元主义的塔氏改造:法律多元主义的因袭主义版本 |
(四)法与社会关系的一般性框架 |
1.将“社会域”作为研究模型 |
2.塔玛纳哈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设想 |
三、法律与社会本源关系的再探究 |
(一)对批判的再批判:再探“镜像命题”真伪 |
(二)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建立 |
1.法律反映社会中的习惯与道德 |
2.法律维持社会秩序 |
3.法律回应社会 |
4.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对法律的包容与修正 |
四、塔玛纳哈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一)追根溯源,提升立法质量 |
1.提高立法的内生性 |
2.提高公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度 |
(二)保持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循环,促进二者融通发展 |
1.完善社区调解机制,促进诉讼与调解相辅相成 |
2.试行“反哺式普法” |
(三)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对中国法理学发展走向的启迪 |
1.突破西方发达国家主导话语权的研究模式 |
2.以人为本,关注社会之中人的实践 |
3.促进法理学界与司法界联动,构建“通往司法的法理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重构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D]. 马俊. 西北师范大学, 2021(01)
- [2]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D]. 金怡. 吉林大学, 2021(01)
- [3]家事审判中的“情理法” ——以H县法院为例[D]. 魏雅婷. 兰州大学, 2021(02)
- [4]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D]. 张蓉. 兰州大学, 2021(12)
- [5]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及其培育研究[D]. 毛连军. 东南大学, 2020(02)
- [6]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7]近代来华法国汉学家的实践与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 ——以葛兰言及其《中国文明》为中心[D]. 孙奇.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020(08)
- [8]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研究[J]. 赵谦,方倩. 湖北社会科学, 2020(06)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王莹.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10]塔玛纳哈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研究[D]. 王紫鑫.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