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立法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张蕾蕾[1](2021)在《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因而也使得经营者不断的利用商标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以期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能够获得竞争优势。但与此同时,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其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并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而目前对于该行为如何规制的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不同法院在该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不同的认定理由和不同的法律适用依据,并且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标准也各有不同,出现了很多同案却有不同判决的现象。因此,探究对于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对其进行更好的规制,无论是对我国立法或是司法的完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本文从对司法案例分析的角度入手,在对目前实务中关于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审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并分别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类型案件适用不同法律依据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其次,指出目前我国在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内容界限不清、适用法律顺序无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不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成因,如《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背景的相似性、保护的客体具有重合性以及商标功能的多样性。最后,本文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域外有关的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和借鉴,并针对目前在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刘霞[2](2021)在《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商标反向混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美国司法审判实践为源起。但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的概念,导致反向混淆案件在认定规则、混淆标准、损害赔偿数额等方面,也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近年来的司法判例表明,涉及商标反向混淆的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认定规则有所不同。在学界,对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规制问题也存在争议。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内容共分五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对反向混淆的国内外研究情况、争议焦点作了简要梳理。第一章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概述,阐述了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及理论来源。第二章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问题,阐述了商标反向混淆在我国的立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包括如法律规制路径不明确、侵权判定标准不一致、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第三章域外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阐述了美国、日本、欧盟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情况和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包括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规制路径、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要件及合理抗辩事由、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赔偿标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分析。
赵婷婷[3](2020)在《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法律规制》文中认为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方式,我国当前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制,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采取不同的审判标准,有的按照正向混淆的标准进行判决,有的按照反向混淆标准进行判决。但是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侵权行为,正向混淆认定规则和救济措施不适用反向混淆案件,而采取反向混淆规则进行判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仅增加了判案的难度,且难以实现公平公正,争议较大。反向混淆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还不够成熟,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于反向混淆案件没有制定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利于反向混淆案件的审判和裁决,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同时,更不利于《商标法》的实施,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向混淆理论的立法现状、反向混淆理论案件的司法现状,综合立法司法现状提出规制反向混淆理论的必要性,同时对我国司法审判中反向混淆案件裁决情况、理论界学者对反向混淆理论的研究进行分析,并根据总结归纳的结论提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理论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为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标准和侵权救济措施的制定提出个人见解。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反向混淆经典案例详述反向混淆理论的定义和由来,同时对相似概念针对不同之处进行分析,以增加对反向混淆的认识和理解。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目前商标反向混淆立法方面的现状、司法审判的现状,并归纳总结此现状的不利之处,提出规制商标反向混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国内相关案件判决标准、学者对该理论的看法进行分析,剖析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以上内容,针对我国在反向混淆规制及案件审判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参考美国立法司法上的特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商标法》可对以下问题进行规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中“容易导致混淆”内容扩大解释为包括“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其次,制定合理的反向混淆侵权救济措施,考虑民法中的原则和方法指导救济措施的规定,使救济措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范晓楠[4](2020)在《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论》文中指出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学界对其是否应当入罪的问题争议较大。目前,我国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散见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但对于日渐猖獗且具有隐蔽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反向假冒商标现象来说,仅用行政法律法规进行防治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为反向假冒商标寻找可能的入罪途径,用刑法对其予以规制已迫在眉睫。本文除导言外,主要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商标、商标权、反向假冒商标的基本概念、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及该现象产生的原因等。反向假冒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假冒商标形式,立法规定和学界目前普遍认可的行为方式是“将他人合法贴附于商品上的商标摘除再将自己的商标贴附到该商品上后投入市场”。但在司法实践还出现了反向假冒条形码、反向假冒中性包装商品等仍有争议的形式。在界定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时,主要针对其行为性质究竟为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两种学界意见展开。将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界定为对商标权的侵犯不仅与我国《商标法》第57条将反向假冒商标明确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做法相统一,也与国外大多数国家商标立法现状相符。行为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买卖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实施行为违法成本小这三点成为了反向假冒商标在我国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对反向假冒商标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对反向假冒商标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向假冒商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主体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会使受侵害企业为建立品牌、提高商标知名度所作的努力功亏一篑,挤压受侵害企业的发展空间。而对消费者而言,反向假冒商标是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甚至会使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时维权无门。除了对个体和企业造成严重侵害,反向假冒商标更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破坏,而公平竞争作为市场良好运行的前提,它的受损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另外,商业伦理道德和商业精神也会在这个过程中被严重侵害。第二,对反向假冒商标进行刑法规制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举措。当反向假冒商标的社会危害性从一般上升到严重时,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就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现代化原则要求的“及时、谦抑、协调”。而且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强烈的国际性特点,将反向假冒商标纳入刑法规制是对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趋势的顺应。对它的刑事立法需要与TRIPs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刑事条款保持一致。第三,目前学界有几种反对反向假冒商标入刑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均不能成立。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反向假冒商标无法纳入现行刑法规制范畴。因为商品的生产、流通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载体,对商品商标的侵害必将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仅可能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犯罪。又因考虑到反向假冒商标的侵害客体和行为方式,与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伪劣产品罪有相似之处,所以仅考虑与这三罪进行比较,以论证能否将反向假冒商标纳入现行刑法规制范畴。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上述三种犯罪或在犯罪客体或在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但并不能在构成要件上做到完全一致。因此,我们无法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纳入上述三种犯罪中。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以增设新罪的方式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可能性。应新设“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放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根据传统犯罪构成学说,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对于“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刑设置,可采取“行政违反+加重要素”的形式且以数额作为最主要的加重要素,并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为不纯正数额犯。
孙植贤[5](2019)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长。《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最基本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从维持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给商标权予以补充性的保护,对保护商标权具有合理性。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有借鉴意义,具体表现在如增设一般性条款、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等。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述和解释,但存在着不齐备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缺点。因此,建议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首先,要完善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包括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混淆行为、创设具备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条款、加深两法联系、完善与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等;其次,要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尝试确立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丰富民事责任形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等。
何松威[6](2019)在《知识产权体系及其司法适用的个体分析方法》文中指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宣称“知识产权是私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我国《民法通则》第94、95、96条分别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总则》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包含知识产权条款,第123条不仅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且详细列举了八种知识产权客体。由此可见,国际条约和我国民事立法明确坚持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或民事权利属性,并确立了以商标权、着作权和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体系。尽管如此,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体系的理论研究仍然不够充分。针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及其体系的逻辑关联性,目前的理论研究受到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影响,具有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从而缺乏深刻的论证和阐释。因此,个体分析方法在体系方法上追根溯源,希望通过克服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比较充分地论证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及其体系的逻辑关联性,从而增强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基础、提高知识产权的体系化程度。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在《民法总则》吸收知识产权条款的基础上,我国知识产权学者热切希望民法典分则进一步规定知识产权编,甚至借助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加快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典化进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积极组织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学者建议稿》,但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表示了反对,认为民法典难以纳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知识产权之所以错过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浪潮,追根究底,因为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体系的研究理论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民法典难以容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这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研究没有充分论证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未能协调好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与公共政策维度的关系有关。另一方面,民法典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这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研究没有充分论证知识产权体系的逻辑关联性,缺乏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和总论研究有关。总之,知识产权体系的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及其体系的逻辑关联性,构成了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抽象概念分析方法主要关注概念论证层面,虽然是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研究的必要方法和条件,但是忽视了立法解析和司法适用的视角融合。因此,个体分析方法希望克服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将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研究引入更加广阔的视角。一方面,个体分析方法深入分析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通过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充分论证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另一方面,个体分析方法深入观察具体的知识产权现象,不仅通过知识产权的类型分析,论证知识产权体系在立法解析中的逻辑关联性,而且通过知识产权的视域分析,论证知识产权体系在司法适用中的逻辑关联性。首先,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必要性,是抽象概念分析方法局限性的克服。抽象概念分析方法具有本体论倾向,采用了超越司法适用语境的抽象思维。在民事权利体系和知识产权体系分析上,抽象概念分析方法主要关注概念论证层面。它虽然是权利体系研究的必要条件,但是忽视了个体实践的积极作用。故而,知识产权体系研究需要从抽象概念分析方法转向个体分析方法。其次,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前提,是民事权利体系的个体分析方法。由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民事权利体系分析构成了知识产权体系研究的前提。不仅如此,抽象概念分析方法通过民事权利体系影响了知识产权体系研究,所以对个体分析方法的论证应当从民事权利体系开始,并逐渐过渡到知识产权体系之中。这构成了充分论证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以及其体系的逻辑关联性的前提。再次,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基础,是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基于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知识产权虽然具有独特的民事权利结构,但是必须依附于传统的民事权利。尽管知识产权存在公共政策维度,但是它不可能摆脱且需要依靠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因此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此外,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不仅初步区分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构成从立法解析视角论证知识产权体系之逻辑关联性的基础;而且决定了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中的特殊性,构成从司法适用视角论证知识产权体系之逻辑关联性的基础。总之,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是论证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及其体系逻辑关联性的基础。复次,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通过知识产权的类型分析,论证知识产权体系在立法解析中的逻辑关联性。以胡塞尔现象学的意义理论,而非符号学理论为基础,个体分析方法依次分析商标、作品、专利的本质,从而比较充分地论证了商标权、着作权和专利权的体系关联,并且以此构建个体实践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动态体系。最后,知识产权体系的个体分析方法通过知识产权的视域分析,论证知识产权体系在司法适用中的逻辑关联性。个体分析方法不仅在立法解析中关注知识产权规范,而且在司法适用中观察具体的知识产权现象。在个体分析方法下,司法适用中的事实因素对知识产权体系分析具有积极作用,比如具体客体的类型特征、具体主体的知悉状态和具体权利的时间顺序,它们都有利于论证知识产权体系在司法适用中的逻辑关联性。
张云鹏,李善芝[7](2017)在《论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日增,而现有法规范规制的效力疲软,加之知识产权犯罪门槛逐渐降低及严密刑事法网立法政策的需求,对反向假冒行为作入刑评价具有必要性。同时,鉴于刑法的谦抑属性,反向假冒入刑应设置限制性条件,可以借鉴商标法中责任承担条款和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有关规定。即五年内两次实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反向假冒罪;销售明知是反向假冒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反向假冒的商品罪。此外,基于反向假冒行为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从预防再犯的角度,对涉罪主体适宜适用从业禁止。
杨帆[8](2017)在《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呼应,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快速趋势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中也广泛存在加强或扩张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网的诉求,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遂成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较引人瞩目的现象。“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且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十分复杂,从刑法理性精神和谦抑原则出发,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快速强化,追问合理性和妥当性,以尽量确保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为核心主线,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实证分析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国际背景,探讨当前我国创新型国际宏观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具体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刑罚适用、运作机制等。本文全文约27万余字(含注释),分为导言、六个正文章节和结论,呈递进式结构。导言。该部分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效用的复杂性并梳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现状。对于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及其适度性反思,我国刑法学界尚未予以认真思考,相关研究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本文采取案例实证分析及部门交叉研究方法探讨这一具有相当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经济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第一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本章旨在具体梳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以便全面、深入地予以认知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适用日益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和范围,诸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采取刑事立法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条文用语进行“独立性”扩大解释、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非法经营罪罪名的大量司法适用等,而且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也进一步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案数量大幅快速增加。而从对理论研究现状的爬梳来看,增设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提升知识产权刑罚力度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呼声,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权利导向性等特征。理论和实务的遥相呼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更为引人瞩目。第二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本章旨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的成因及诸多质疑,引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推动,外因在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中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趋向的导引,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国际范围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霸权主义途径强力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对我国采取的诸多促压措施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快速提升有着重要影响。不可否认,当前学界也存在不少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的质疑,诸如存在刑罚效用、忽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妥当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警惕刑法过度扩张是刑法理性精神的弘扬和应然追求,但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其一定合理性,要多向度地采取自主性视角对待,坚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立场。第三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多维面向。本章旨在厘清知识产权刑法适度性保护的概念及几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要立足于过程的协调相适、罪名的合理设置、刑罚的罪刑、司法的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注意和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相协调,坚持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保护,摒弃社会管制思维和司法保护的地方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立足于“私益”,但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益”因素,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刑保护的层次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走符合“本土”现实条件的国际化,坚持自主性保护而反对依附性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原则和路径。本章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宏观指导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国家刑事政策,而知识产权具体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基密切相关。相较劳动财产说和人格财产说,主张弹性保护的功利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立场较切合我国当前国情,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导原则,稳步提高、动态平衡、双向回应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复制发行”采取扩大解释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符合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客观要求,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应当予以坚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商业秘密刑事法益不应立足于产权理论,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利益”,从而厘清商业秘密“新颖性”判断、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可罚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上)。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和“罪名设置”。立足于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要做到稳步强化、双向回应、动态平衡;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罪名设置既要及时,又要注意范围适当,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下)。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刑适当”和“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罚的强度既要注重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又要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法定刑提升、入罪门槛的设定、罚金刑适用要合理有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要与民行保护协调对接,积极拓展跨部门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以激励创新为重要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绝非“权利保护”的单向度导引,而必须注重利益衡平和政策调整。该部分在简要回顾本文论证脉络的基础上,期许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凸显自主性和时代性,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张倩阳[9](2014)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通过对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价值及定位以及立法现状的论述,详细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两法的差异与关系,得出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双重属性。只有在明确两法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把握与分析。较具有代表性的侵犯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利用未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商标的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本文将从上述三种行为为切入点,明确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危害,分析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限制及规制之不足的问题。在最后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权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应在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进一般性条款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力威慑,并完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立法及商标反淡化立法。
宋瑜[10](2012)在《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反向假冒问题普遍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成为商标法律规制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实践中,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亳无例外地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世界各国对此形成的规制模式不尽相同。总结起来,主要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主要的模式。单轨制中,有如意大利、澳大利亚、法国、葡萄牙等适用商标法进行规制的,也有如德国、日本、荷兰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的;使用双轨制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则是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结合来进行规制。反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领域的规定都不尽完善。从民商事法律规制方面来看,只有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法条中提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其他法律领域都未有涉及商标反向假冒的相关表述。然而,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商事法律规范除了商标法,还有应当包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诸多领域。正因为这种法律规范的缺失,涉及领域的不足,从而导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大行其道,法律却无从规制。其次,从刑事法律规制方面来看,虽然刑法典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3个商标犯罪的罪名集中规定了商标犯罪的情形。但是,纵观上述罪刑条文,都找不到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具体阐述。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打击商标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以更为有力的规定制止反向假冒行为,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势在必行。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中暴露和缺失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范作出以下调整:在商标法的完善方面,一是明确“商标注册人”的具体含义;二是加大对隐性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规制,扩大对“更换”一词的理解;三是对“投入市场”一词作出扩张性的解释;四是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明确国内外的保护范围;五是明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六是明确在诉讼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方面,一是加入新的条款,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刑法规制方面,要创设法条,引入商标反向假冒犯罪的条款,并对其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
二、论我国立法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立法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1)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规范分析法 |
第二章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2.1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殊性分析 |
2.1.1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 |
2.1.2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法益竞合性 |
2.2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 |
2.3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论争议 |
2.3.1 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说 |
2.3.2 补充关系说 |
2.3.3 并列关系说 |
2.4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
3.1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
3.1.1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3.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3.1.3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3.2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
第四章 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存在重合之处 |
4.1.2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顺序法律无明确规定 |
4.1.3 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不统一 |
4.2 问题的成因 |
4.2.1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背景的相似性 |
4.2.2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的重合性 |
4.2.3 商标功能多样性的影响 |
第五章 域外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
5.1 英国《商标法》与《仿冒法》经验借鉴 |
5.2 德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经验借鉴 |
5.3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与《公平交易法》经验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
6.1 明确区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6.1.1 将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之一 |
6.1.2 将“相似性特征”与“产生混淆性的结果”要件作为区分标准 |
6.2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别化适用 |
6.2.1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规制的法律适用 |
6.2.2 商标淡化行为规制的法律适用 |
6.2.3 利用商标进行的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适用 |
6.2.4 利用商标进行的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适用 |
6.2.5 利用未注册商标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适用 |
6.3 分别确定损害的赔偿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商标反向混淆的内涵 |
一、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 |
二、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的区别 |
三、商标反向混淆与反向假冒的区别 |
四、商标反向混淆的类型 |
第二节 商标反向混淆的理论来源 |
一、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 |
二、以美国判例法为源起 |
第二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一、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的概念 |
二、以典型案例形式确定认定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规制路径不明确 |
二、侵权认定标准不一致 |
三、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
第三章 域外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
一、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
一、日本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二、日本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启示 |
第三节 欧盟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
一、欧盟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二、欧盟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商标反向混淆概念的必要性 |
一、修正商标法反向混淆概念的缺失 |
二、规制商标反向混淆不正当竞争性 |
第二节 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规制路径 |
一、明晰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 |
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补充规定 |
第三节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要件 |
一、权利商标应是注册商标并且实际使用 |
二、以现实混淆作为反向混淆的判断标准 |
三、权利商标的显着性应结合现实混淆综合考察 |
第四节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合理抗辩事由 |
一、被诉侵权标识系非商标性使用 |
二、权利商标未投入实际使用 |
三、原告构成权利滥用 |
四、在先使用抗辩 |
第五节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赔偿标准 |
一、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影响因素 |
二、明确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
第六节 探索商标反向混淆的其他解决方式 |
一、添加区分标识后商标并存 |
二、法定强制转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论文类 |
三、司法裁判文书类 |
四、外文文献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 |
2.2 商标反向混淆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
2.2.1 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的区别 |
2.2.2 反向混淆与反向假冒的区别 |
第三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现状及规制必要性 |
3.1 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3.2 商标反向混淆的司法现状 |
3.3 商标反向混淆立法规制之必要性 |
第四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分析 |
4.1 司法判决中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4.1.1 商标性使用 |
4.1.2 误导公众 |
4.1.3 主观意图 |
4.2 理论界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4.2.1 存在在先商标 |
4.2.2 在后使用人市场地位 |
4.2.3 混淆可能性 |
4.3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存在的问题 |
4.3.1 反向混淆的法律依据缺失 |
4.3.2 反向混淆认定标准不统一 |
4.3.3 反向混淆赔偿金额标准不明确 |
第五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行为规制的建议 |
5.1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 |
5.2 商标反向混淆救济措施的建议 |
5.2.1 商标反向混淆救济措施类别及适用条件 |
5.2.2 制定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反向假冒商标概述 |
第一节 反向假冒商标相关概念界定 |
一、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界定 |
二、反向假冒商标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反向假冒商标的性质认定 |
一、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 |
二、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
第三节 反向假冒商标的产生原因 |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
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
三、行为违法成本小 |
第二章 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
一、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影响受侵企业的发展 |
二、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
三、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
四、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践踏商业道德和商业伦理 |
五、反向假冒商标会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平稳发展 |
第二节 反向假冒商标入刑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举措 |
一、遵循了我国刑事立法现代化原则 |
二、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要求 |
三、顺应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
第三节 对否定“反向假冒商标入刑”之否定 |
一、对“反向假冒商标缺乏现实可能性”之否定 |
二、对“商标权用尽”之否定 |
三、对“反向假冒商标并未侵害消费者权益”之否定 |
四、对“反向假冒商标并未占用他人劳动成果”之否定 |
五、对“反向假冒商标入刑是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否定 |
第三章 反向假冒商标无法纳入现行刑法规制范畴 |
第一节 无法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 |
一、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 |
二、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 |
三、将会使非法经营罪的口袋进一步扩大 |
第二节 无法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畴 |
一、主观方面存在区别 |
二、客观行为方式存在差异 |
第三节 无法纳入生产伪劣产品罪的规制范畴 |
一、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 |
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
第四章 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的应由之路——新设“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一节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
一、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章节归属 |
二、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 |
三、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 |
第二节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刑设置 |
一、采取“行政违反+加重要素”的立法模式 |
二、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保护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商标权的界定与保护 |
一、商标权的基本内容及特征 |
二、和商标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比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联系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区别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合理性分析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义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权保护的现状与缺陷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现状 |
一、明确不正当竞争内涵并保护商标权 |
二、细化各类商品仿冒和混淆行为 |
三、完善法律责任承担体系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司法现状 |
一、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三、淡化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缺陷 |
一、条款不齐备且不具可操作性 |
二、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权保护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
第三节 基于域外反不正当竞争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经验参考 |
一、增加一般条款 |
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
第四章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保护商标权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有关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一、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混淆行为 |
二、增加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条款 |
三、进一步加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间的关联 |
四、完善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 |
第二节 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
一、确立追究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
二、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丰富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
四、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知识产权体系及其司法适用的个体分析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必要性:抽象概念分析方法局限性的克服 |
第一节 抽象概念分析方法及其认识局限性 |
一、抽象概念分析方法及其思维、特征 |
(一)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经典阐述 |
(二)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实体思维 |
(三)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特征分析 |
二、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认识局限性 |
(一)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本体论倾向 |
(二)现象学对本体论的认识论反思 |
(三)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认识论局限 |
第二节 抽象概念分析方法的体系局限性 |
一、抽象概念分析方法下民事权利体系的局限性 |
(一)民事权利体系在立法解析中的演绎分类 |
(二)民事权利体系在司法适用中的超越视角 |
二、抽象概念分析方法下知识产权体系的局限性 |
(一)知识产权体系在权利客体中的实体思维 |
(二)知识产权体系在立法解析中的演绎分类 |
第三节 抽象概念分析方法局限性的克服 |
一、抽象概念分析方法之认识局限性的克服 |
(一)从认识论到实践论的个体自由 |
(二)从规范到事实的私法自治原则 |
二、抽象概念分析方法之体系局限性的克服 |
(一)法学流派对权利体系本质的追问 |
(二)个体实践对权利体系本质的解构 |
本章小结:从知识产权体系的抽象概念分析方法到个体分析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前提:民事权利体系的个体分析方法 |
第一节 个体分析方法的阐述 |
一、个体分析方法及其实践论基础 |
(一)个体分析方法及其特征阐述 |
(二)个体分析方法的实践论基础 |
二、个体分析方法的历史渊源 |
(一)萨维尼对体系方法与历史方法的反思 |
(二)有机体系对个体分析方法的隐秘渴望 |
三、个体分析方法的典型代表 |
(一)从司法、立法到私法自治的个体视角演进 |
(二)私法自治在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过渡性特征 |
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权利视域分析 |
一、民事权利视域分析的单一视域结构 |
(一)民事权利视域的核心:权利客体的现时确定性 |
(二)民事权利视域的边缘:权利效力的知悉和时间 |
(三)民事权利视域的结构:权利现象的开放和流动 |
二、民事权利体系在立法解析中的客体视域关联 |
(一)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体系语境 |
(二)权利客体在权利思维中的主体对象 |
(三)权利客体在立法解析中的关联作用 |
三、民事权利体系在司法适用中的效力视域关联 |
(一)一物二卖中权利效力的司法适用困境 |
(二)时间与知悉交叉判断的司法适用标准 |
本章小结:从民事权利体系到知识产权体系的个体分析方法 |
第三章 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基础: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 |
第一节 个体分析方法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分析 |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 |
(一)无体物的双重涵义辨析 |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实体性 |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体系意义 |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体系关联作用 |
(二)从概念分类到结构分析的路径 |
第二节 个体分析方法下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结构 |
一、民事权利的两种基本结构 |
(一)民事权利的单一聚合结构 |
(二)民事权利的单一介入结构 |
二、知识产权的复合介入结构 |
(一)知识产权结构的复合性 |
(二)知识产权结构的介入性 |
本章小结:知识产权结构在知识产权体系分析中的基础作用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立法解析:知识产权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个体分析方法下知识产权的存在语境 |
一、个体分析方法下知识产权的市场语境 |
(一)民事权利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塑造 |
(二)知识产权与交易市场的相互塑造 |
二、个体分析方法下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 |
(一)作为认识标准的创新价值的反思 |
(二)作为实践结果的创新价值的证成 |
第二节 基于个体之主观联想的商标权分析 |
一、商标权的基础:联想与表述的区分 |
(一)商标的本质:基于主观联想的指号 |
(二)联想与表述在商标中的区分与关联 |
二、商标权的形态:从反混淆到反淡化 |
(一)从人身权到财产权的商标权 |
(二)具有完全财产形态的商标权 |
三、商标权的异类:反向假冒 |
(一)案情简介:德斯塔案 |
(二)防止反向假冒的商标权基础 |
(三)反向假冒中商标权和着作权的区分 |
第三节 基于个体之意向表述的着作权分析 |
一、着作权的主体转向:从作者到着作权人 |
(一)作者与作品在市场语境下的分离 |
(二)从劳动理论到激励理论的主体变化 |
二、着作权对思想与表达的双种保护 |
(一)戏仿作品中着作权保护范围的反思 |
(二)可版权的思想与不可版权的表达 |
(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修辞性 |
第四节 基于个体之充实表述的专利权分析 |
一、专利权之实用性要件的体系意义 |
(一)作为专利权本质特征的实用性 |
(二)实用性对专利权体系特征的影响 |
二、基于类型分析的知识产权动态体系 |
(一)知识产权体系之立法解析的流动谱系 |
(二)知识产权体系在个体实践中的关联性 |
本章小结: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从立法解析到司法适用 |
第五章 知识产权体系之个体分析方法的司法适用:知识产权的视域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中的视域分析特殊性 |
一、稻香村系列商标案的司法适用困境 |
(一)案情简介:稻香村系列商标案 |
(二)稻香村系列商标案的反公地悲剧 |
二、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中的双重视域判断 |
(一)基于知识产权结构的双重视域判断 |
(二)稻香村系列商标案困境的视域根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中的视域核心判断 |
一、知识产权视域核心判断在司法适用中的表现 |
(一)相同侵权在知识产权体系的扩展适用 |
(二)相同侵权在司法适用中的现时确定性 |
二、耐克案与纸尿裤案中相同侵权的对比反思 |
(一)案情简介:耐克案和纸尿裤案 |
(二)相同侵权在司法适用中的差异对待 |
三、相同侵权在司法适用中对知识产权效力的影响 |
(一)相同侵权中客体视域与效力视域的重叠判断 |
(二)相同侵权与地域性原则在权利效力中的厘清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中的客体视域判断 |
一、知识产权客体视域判断在司法适用中的表现 |
(一)等同侵权在知识产权体系的扩展适用 |
(二)等同侵权在司法适用中的渐变性特征 |
二、等同侵权在司法适用中的判断方法 |
(一)等同侵权在事实层面的差异判断 |
(二)等同侵权在价值层面的创新判断 |
三、稻香村系列商标案的司法适用困境破解 |
(一)司法适用困境破解的客体视域根源 |
(二)旨在防止混淆的客体视域差异化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中的效力视域判断 |
一、知识产权效力视域判断的特殊性 |
(一)知识产权效力在司法适用中判断标准的修正 |
(二)着作权效力在司法适用中的一元化知悉标准 |
(三)专利权效力在司法适用中的一元化时间标准 |
二、商标权在司法适用中的多元化效力标准 |
(一)案情简介:微信案 |
(二)商标权效力之多元化效力标准的厘清 |
本章小结:司法适用对知识产权体系的塑造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论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向假冒的界定 |
(一) 反向假冒的概念 |
(二) 反向假冒的定性 |
1. 学理聚讼 |
2. 观点评析 |
二、反向假冒入刑的必要性 |
(一) 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日增 |
(二) 严密刑事法网立法政策的需求 |
三、反向假冒入刑的构建 |
(一) 罪刑标准 |
(二) 罪数标准 |
(三) 从业禁止的适用 |
(8)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化保护 |
一、降低入罪罪量标准 |
二、明确修正的犯罪构成类型的强化路径 |
三、重新阐释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用语 |
四、运用特定刑法技术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化保护 |
一、刑事司法实务的“目的性”解释 |
二、刑事司法实务的实证统计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的强化呼声 |
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代表性学术专着立场综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论文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观点 |
三、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和必要 |
一、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角度观察 |
二、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内涵及特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的影响 |
三、从我国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角度观察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局限和质疑 |
一、从美国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刑事保护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的美国因素 |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中国刑事保护的回应 |
(三)美国强力推进我国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局限和质疑 |
二、从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角度的考察 |
三、从刑法威慑效果角度的考察 |
四、从刑事司法罪名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考察 |
五、从增设罪名(罪状)的论证合理性角度考察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及相关概念厘清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第二节 知识经济市场机制和刑法干预 |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机制 |
二、知识经济与刑法干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益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益” |
三、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一、我国知识产权移植背景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二、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刑事政策的具体导向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理根据诸观点 |
(二)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诸观点评析 |
(三)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以功利主义财产观为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导向例证之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再思考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诸观点立场分析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虚置之争的刑事政策维度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导引例证之二: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刑事法益明确界定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相关理论立场评析 |
三、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的定位 |
四、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法益解释导向作用的疑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上) |
第一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原则为主线 |
一、稳步强化 |
二、双向回应 |
三、动态衡平 |
第二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和政策协调相结合为主线 |
一、罪名合理设置方面的考察 |
二、罪名合理适用方面的考察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下) |
第一节 “罪刑适当”侧面的考察:以刑的制配为考察主线 |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升问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问题 |
三、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二节 “运作有序”侧面的考察: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机制为主线 |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二、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案刑事和解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
2.1 商标权 |
2.1.1 商标 |
2.1.2 商标注册 |
2.1.3 商标权 |
2.2 反不正当竞争 |
2.2.1 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 |
2.2.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及定位 |
2.2.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 |
2.3 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
2.3.1 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
2.3.2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学说 |
2.3.3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3.利用未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3.1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3.1.1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
3.1.2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 |
3.2 利用未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
3.2.1 法律依据 |
3.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 |
3.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特点 |
3.2.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司法实践 |
4.商标假冒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4.1 商标假冒行为概述 |
4.2 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 |
4.2.1 商标反向假冒和商标隐性反向假冒 |
4.2.2 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性质分析及域外法律规制现状 |
4.3 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4.3.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4.3.2 法律规制之不足 |
5.商标淡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5.1 商标淡化行为及其危害 |
5.1.1 商标淡化与商标侵权 |
5.1.2 商标淡化之特征和构成要件 |
5.1.3 商标淡化行为之分类及危害 |
5.2 商标淡化行为之法律规制 |
5.2.1 商标法对商标淡化行为的规制 |
5.2.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淡化行为的规制 |
5.2.3 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规制不足 |
6.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商标权保护之立法建议 |
6.1 理顺两法关系 |
6.2 一般性条款设计 |
6.3 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
6.4 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立法完善 |
6.5 商标反淡化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概述 |
(一) 反向假冒概念的界定 |
1. 商标假冒的词语解释 |
2. 商标反向假冒的含义 |
(二) 反向假冒与类似行为的辨析 |
1. 反向假冒与定牌加工 |
2. 反向假冒与专购再销 |
3. 反向假冒与反向混淆 |
4. 反向假冒与许可生产销售 |
(三) 反向假冒行为的分类 |
1. 显性反向假冒和隐性反向假冒 |
2. 整体反向假冒和部分反向假冒 |
二、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理论分析 |
(一) 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起源 |
(二) 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法理分析 |
1. 以商品、商标、商标权的关系为视角 |
2. 以商标权、所有权的关系为视角 |
3. 以知识产权“权利用尽”为视角 |
(三) 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实证分析 |
1. 商标反向假冒与商标功能的背离 |
2. 商标反向假冒对消费者的欺诈 |
3. 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三、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研究 |
(一) 单轨制 |
(二) 双轨制 |
(三) 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 商标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制 |
1. “枫叶诉鳄鱼”引发的争议 |
2. 顺应国际趋势对反向假冒的规制 |
(二) 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1. “商标注册人”指代不明 |
2. “更换商标的商品”含义不明确 |
3. “投入市场”的认定标准不具体 |
4.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尚未受到保护 |
5. 反向假冒的举证困难 |
6.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不够有力 |
7. 缺乏刑法规制的约束力 |
五、完善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完善商标法建议 |
1. 明确“商标注册人”的具体含义 |
2. 增加对隐性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规制 |
3. 对“投入市场”作扩张解释 |
4. 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保护范畴 |
5. 明确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
6.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二)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1. 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
2. 完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
(三) 增加刑法规制的建议 |
1. 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2. 刑法规制的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论我国立法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张蕾蕾. 西北大学, 2021
- [2]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研究[D]. 刘霞.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3]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法律规制[D]. 赵婷婷.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4]反向假冒商标刑法规制论[D]. 范晓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D]. 孙植贤.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6]知识产权体系及其司法适用的个体分析方法[D]. 何松威. 吉林大学, 2019(10)
- [7]论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J]. 张云鹏,李善芝. 盛京法律评论, 2017(01)
- [8]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D]. 杨帆.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9]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D]. 张倩阳. 兰州商学院, 2014(08)
- [10]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D]. 宋瑜.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