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扣压对方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邓明红[1](2020)在《APP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移动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各种智能终端的出现使人们的许多线下生活开始转向线上。我们通过各种APP能够便捷地实现网上购物、沟通交流、线上办公、新闻阅读等活动。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数据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状态,各种信息与数据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用户个人信息成为APP服务改进的基础,用户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与社会价值逐步凸显,APP用户个人信息逐渐被更多的开发与利用以促进社会的发展。APP运营者在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时候并未积极地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种用户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广大APP用户的生活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态,但用户却很难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APP用户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即以APP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为主题。其中,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已有立法都是以“识别型”定义为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对APP用户个人信息做出界定,APP用户个人信息比传统个人信息范围更广。用户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与财产价值。基于以上分析明确了用户个人信息承载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有必要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规制。第二章以对部分司法判例的分析为基础考察了我国APP用户个人信息侵权救济的现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个人信息侵权做出有针对性的、细致的规定,用户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不利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APP用户个人信息侵权救济中存在着重刑事救济而轻侵权救济、侵权行为认定困难、用户举证困难、侵权责任承担不足等问题,后续三章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第三章主要是对APP运营者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阐述。为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有必要承认一些新类型的侵权损害,如过度收集信息行为本身就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应具有可诉性。APP运营者对用户进行过度的用户画像等也是对用户人身权益的一种侵犯,信息存储与传输阶段也存在对用户信息权益的侵犯。侵害APP用户个人信息将会给信息主体带来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损害。第四章主要是分析了现有法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对APP运营者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所适用的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的不足。APP的中心地位及运营方与用户之间的技术鸿沟侵蚀了侵权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与可互换性。为了平衡运营方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并考虑举证能力等现实因素,对APP用户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应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第五章是基于前面几章的探讨提出如何使APP运营者承担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责任。为了有效的保护APP用户个人信息,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需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调整或者是对一些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明确用户的请求权基础。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可分为赔偿损失责任与非赔偿损失责任。有关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了有效遏制运营方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孙红军[2](2016)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三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三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三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周紫阳[3](2015)在《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国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宪法确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意义在于: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公民抵抗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联系。然而我国的现状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定明显不足,缺少对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有些权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但是逻辑体系是比较混乱的,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认为是推定确认了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虽然推定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还不得而知。后半部分是确认了公民的辩护权。不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出现在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很难让人将这一规定与公民的权利相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种种与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从刑事被告人重要权利的人权属性和宪法地位的认识出发,在将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审视。全文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要明确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就必须对权利的基础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因为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样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权利与人类是同生共长的,权利的概念和正义的概念连在一起。从古希腊人研究正义概念到古罗马人创造概括权利,权利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在发生变化。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某种属性,其体现为自由,同时也体现为利益。刑事被告人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观点,刑事被告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于是这些权利又被确立在法律中。对于这些被确立在法律中的权利,人们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划分。第二章主要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构造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一些重要权利的含义、产生以及发展。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加拿大自身的建国史不无关系,其经历了法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自治领时期以及主权国家时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不过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1982年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有些权利是从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不受非法拘禁等重要权利基本法是明确规定了的。第三章是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的比较。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宪法中,它是受到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资产阶级被迫在宪法生效两年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的。最初这些权利只是适用于联邦,后来随着正当程序的确立,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才扩展适用到美国的各州。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以1982年《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为时间分界线。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既有基本法,也有部门法,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第四章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美国,随着“权利法案”在全国的推行,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撤销起诉制度以及推翻有罪判决制度也在美国确立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侵犯刑事被告人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撤销起诉制度救济的权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不过撤销起诉是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推翻有罪判决是对法院侵犯被告人权利所采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加拿大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上与美国、德国相比,最具特色的在于:其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中还包括终止诉讼保障措施的适用。德国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证据禁止分为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两种,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有前者必定有后者的关系,因此这一点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除此之外,证据使用禁止上的自主性证据禁止与美国类似,都是对于通过侵犯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禁止在法庭上适用。不过德国对这种证据禁止的确立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可能模式。经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重要权利缺位。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以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为参照系的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宪法应将这些权利一一纳入。在保障措施上,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确立,但是其没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王亮[4](2014)在《新王国时期古代埃及法律文献整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古代埃及,司法制度是古埃及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古埃及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而且还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新王国是古代埃及文明的鼎盛期,行政管理体系日臻成熟。故这一时期的古代埃及司法制度是古代埃及法老时期的典型代表,它继承并发展了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并以较为成熟的形式承袭至新王国之后。纵观古埃及文明,虽然法始终未曾以明晰的内容和完整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但是许多法律文献被零散地残存在诸如王室文献、私人法律文献、自传体文献和文学作品等古代埃及文献中,故本文将其收集整理后分为五类,即王室敕令、自传体铭文、刑事、民事和内容无法界定的法律文献,并对它们进行了翻译和注释,以期透过上述文献较为真实地构建起古埃及的司法体系。通过对原始文献的整理研究,我们看到,新王国时期,古埃及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员组织、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并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审判方式和量刑标准,以及较为规范的调整人与人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另外,为了扞卫王权,防止司法专制,抵制专制体制下的官吏腐败行为,古埃及还构建了一套凌驾于世俗司法权力之上的司法监督机制——神谕审判。古埃及的法在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财产,稳定社会秩序、阶级秩序、经济秩序和宗教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古埃及的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与古往今来的所有法律一样,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并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然而当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达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时,作为调节和制约社会矛盾发生的法律便失去了它原有的威慑力,而由它所维护的国家政权将被推翻也就在所难免了。
张钱[5](2014)在《“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主体,金融危机的出现,引发了全球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危机后世界各国均实施了金融体制改革,修订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规和制度。我国近年来也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展,搭建了基本保护框架,在“一行三会”分别设立了保护部门,公布施行了一批部门规章,但是这些框架和措施仍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立法层次不高、保护力度不够、措施单一、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本文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行政监管层面和权利救济层面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建议方案。论文共分6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基本理论研究部分,分析了“后危机时代”、国内与跨国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机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各种行为表现,从实践角度论证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社会分层、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主权、格式合同、行为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等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多维度分析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全面保护、协同保护、倾斜保护、适度保护和分级保护原则;全面探讨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服务机构应履行的义务。第2章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研究部分,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监管、东道国监管及二者的协调;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探讨了监管的主体与方式;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主要规则。第3章对比研究了金融交易发达的英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在危机前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变革、最新动态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4章从国际协作机制角度研究了欧盟、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消费者联盟、国际证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关文件、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第5章分析了危机前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和状况转变,指出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6章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行政监管层面和权利救济层面提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发展完善建议。
尹宣姣[6](2013)在《谢某诉工行、携程公司信用卡侵权纠纷案例评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信用卡侵权纠纷与日俱增,本案是发生在上海市的一起典型的信用卡侵权纠纷案。本案中信用卡侵权主要是由“无密扣款”行为引起的。无密扣款行为在本案中是指银行不需要密码认证即可以自由划扣持卡人的资金账户到特约商户资金账户上,双方由此而产生纠纷。文章对银行与特约商户是否构成对持卡人的共同侵权、持卡人取消在特约商户处的预定行为是否构成对特约商户的违约以及案件中的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与处理进等方面展开评析。二审法院判决银行与特约商户应当对无密扣款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的。虽然新的金融创新方式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也不能忽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应当平衡好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当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持卡人取消在特约商户处的预定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支持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遵循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诉讼经济原则与诉讼效率的等。
毛海波[7](2012)在《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国际展览业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显着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国际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亦层出不穷。从实践分析,虽然国际展会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也是诸如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权利,但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知识产权纠纷存在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及方式亦具有其特殊性。只有明确该种差异性及特殊性,我们才能掌握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为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合理的应对措施。然而,目前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这与国际展览业的蓬勃发展显然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就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研究:一、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执法措施的特殊性来源于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国际展会的召开时间很短,往往只有几天。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法院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很难及时、准确对发生于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完成证据采信及侵权行为认定。因此,时限性对执法部门的挑战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鉴于国际展会的聚合性与公开性,展会侵权产生的损害会远远大于一般情况下的侵权行为,而展会一旦结束,侵权产品及侵权人则又难以被查找,权利人无论向侵权行为所在地(国)法院还是向侵权人所在地(国)法院提起诉讼,成本都会很高。因此,只有快速、便捷、有效的执法措施才能遏制侵权,减少损害的发生。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对此予以了详细的分析。此处笔者需强调的是,有些执法措施为国际展会所特有,而有些执法措施则并非如此,执法部门在处理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时亦会用到该类措施,比如临时禁令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对此进行梳理以契合国际展会的上述特征极为必要。二、国际展会组织者的义务与责任。制止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仅凭借公权力部门执法显然不够,有时效果也并不理想。鉴于组织者的特殊地位,组织者有义务建立相应的制度遏制展会侵权,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因此对此进行阐述是本文不可或缺的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一些着名国际展会组织者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由此归纳出组织者可通过登记、备案制度,快速、有效的处理制度,制裁制度等实现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情形下,本文根据法律的基本规则以及组织者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究了在参展商从事侵权行为时,组织者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提出组织者对参展商于展会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注意义务,在违反该义务时根据具体情形需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法律责任:替代责任、帮助侵权责任。这亦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三、对参展商在国际展会上的展出、演示等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本文的另一创新点在于深入探讨了参展商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前提下展出专利产品、演示专利方法等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当前普遍认为的参展商展出、演示等行为必然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提出质疑。从实践分析,参展商上述行为的主要讨论点在于其是否构成侵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笔者认为,首先,专利法上的“使用”一词具有特殊的含义,即行为人必须利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1因此,无论是参展商的展出行为还是演示行为,必须符合上述特点,才能认定其构成“使用”侵权;其次,我国当前的学者观点以及司法实践基本上将参展商未经许可于展会上展示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认定为许诺销售侵权。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失偏颇,许诺销售侵权制度的本意是遏制他人即将对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予以在知识产权保护国进行销售的行为,然而参展商的某些行为如仅对研发成果予以展示、并不准备在国际展会所在国予以销售等显然不应归属于该范畴,将参展商未经许可的所有展出或者演示行为皆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是不正确的;最后,笔者提出,不能因参展商未经知识产权人允许与他人签订相应销售专利产品的订单或者合同就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销售”应具有实际履行的含义。因此,只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上述合同才能将参展商的行为界定为销售侵权行为。四、国际展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展会标志的知识产权研究目前在理论上基本处于空白,而其系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其进行侵犯的情形亦时有发生,构建对其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则势在必行。笔者结合展会标志的法律属性,借鉴国外立法,提出国际展会标志应被认定为商业标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五、建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从类型化区分,国际展会分为境外的展会与境内召开的国际展会,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也应当分为两个方面。我国企业出境参展非常频繁,也多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显然势在必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无疑将我国举办国际展会推向一个全新的层次,在清醒认识到我国就国际展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措施的优点及缺点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此处笔者需提及的是,正如有些执法措施并非专门针对国际展会设计一样,本文论述的一些制度国内展会也存在,且有时这些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展会与国际展会,但本文论述的立足点在于国际展会。正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参加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国际展会产生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被该国的执法部门采取各种措施而又缺乏应对的方法;正是由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由此引发了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探讨,才促使了本文的形成。诚然,德国等国家的临时禁令等执法措施显然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企业所设置,但对中国企业而言,其系在国际展会上遭受了上述措施;就外国人在我国参加国际展会产生纠纷而言,我国的执法措施亦然。因此本文才在展会上套用了“国际”二字。
王海军[8](2012)在《《罗斯法典》研究》文中提出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了多种文明,而法制文明确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它不仅凸显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制发展状况,更为重要的是描绘了其中法制变迁的轨迹,展现出一种相对直观的文明表象。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是发达还是落后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俄罗斯作为一个古今国际上都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它的存在和表现不容忽视,如果站在俄罗斯法制史的角度上观察,其古代时期的法制则更是一个值得探究和讨论的问题。在俄罗斯古代的法制进程中最具有标志性的表现即为《罗斯法典》,它可谓是俄罗斯法制进程中一个里程碑。《罗斯法典》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而其政治基础就是基辅罗斯的建立。基辅罗斯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也称罗斯。罗斯国家的建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史学问题,简而言之它是在内在基础和外来入侵的双重条件下形成的,而《罗斯法典》就是在罗斯国家这个政治组织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从这部法典的内容来源上考察,其具有多元性,包括原始习惯、王公立法、会议决议、国际条约及外来法制,整部法典包括《雅罗斯拉夫法典》、《雅罗斯拉维奇法典》和《莫诺马赫法规》以及其他一些法规,其中的内容都是在这些来源的基础上逐渐出台的,同时法典中的各部分都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而制定、修改和增补,直到13世纪初才将几部分整合成一部法典。所以从实质意义上说,《罗斯法典》并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典,而是一部法律汇编。从文本上分析,《罗斯法典》分为简编本法典和详编本法典,同时在俄罗斯历史文献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典抄本,这些抄本的不同出处或者是内容序列都决定了法典的版本类型。相对于近现代的成文法典而言,《罗斯法典》在体例和结构方面都显得原始而粗糙,甚至略显复杂,条文编排也略显凌乱无序,逻辑和语言风格也较为简单,但作为一个古代法典的确无可厚非。对于当时的俄罗斯国家和社会而言,对外征战和对内统治是并行的,但是出于政治巩固和社会稳定的考虑,需要有一套较为实用的制度来保障国家的运行,首先就要保证王(大公)权,王公的权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的变迁产生了变化,其身份性质也由以往的部族领袖转变成了君主,而且逐渐建立起一套王位的继承制度,虽然其中经历了由顺序制到世袭制的变革,并且当中弥漫着腥风血雨和激烈争论,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都起到其应用的作用。罗斯初期并没有制度化的行政管理体系,然而也逐渐的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起了一套管理系统,大公依靠各地的封邑王公、波雅尔以及具有军事性质的亲兵组成核心统治机构,并且建立了谓彻、王公会议、杜马和封建主大会等机关,同时在地方建立了市镇、村社组织,赋予其职能来实现基层的统治。不仅如此,罗斯还建立起了等级制度,借此来保障特权利益和社会控制的有效性,当时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层,包括特权阶层、自由民和奴隶,并且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还产生了贵族、依附的斯麦尔德和债农这些新阶层,他们都是社会人员的组成部分,各自具有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法律给予他们不同的定位,实行着有差别的对待,并借此来凸显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的表现在法律规定中都可以明显体现出来,统治者也需要用这样的方式来维护上层人员的利益。基辅罗斯的法律制度集中表现在《罗斯法典》中,记载的法律内容较为丰富,如果用近现代的法律语言来考察,当时的法典中已经存在有关刑事、民事、司法和诉讼各方面的规定。首先,涉及较多的就是刑事法律制度,包含了犯罪和刑罚两个部分。其中关于犯罪的理论问题表述极为模糊,只能从一些具体条文的描述中分析得出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集体犯罪问题,犯罪类型集中在侵害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杀人、人身伤害、侮辱性的行为、盗窃、损坏他人财物等,此外还包括危害国家政权和宗教道德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后两者在法典中并没有直接体现。刑罚方面则包括了具有私力性质的血亲复仇,具有财产性的罚金、命金和赔偿金,流刑和没收财产,以及法典中未提及却实际应用的死刑。其次是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以及财产法律制度。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则,在法典中并没有提及,但是通过一些相关资料也可以大致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其中缔结婚姻的方式从原始的多神教时期的抢婚、买卖婚和送婚到后来东正教教会时期的宗教婚礼,经历了一个法律与社会的变迁过程,并且在社会中存在原始方式与教会方式并存的现象。宗教结婚的缔结需要具有法定条件,须举行教会式的婚礼,解除也需要通过教会才可以实现。家庭中的成员之间需要根据一定的既定关系才可以维系,其中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就很自然的建立起了家庭中的各种规则和秩序,并且已经出现了监护制度。相对婚姻家庭制度而言,继承制度在法典中有明显的规制,当时法律已经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且以各种形式和方法来调整继承事实中的事件,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性别的差异以及法定事由的不同都会使得继承方式不同。民事法制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财产法律制度,物权对于当时来讲并没有很大的意义,占有和所有权的区别已经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物权制度并不完善;相比较而言,债法方面的制度就显得丰富一些,当时出了极少数的侵权之债外,最多的就是契约之债,并且存在多种契约形式,形成了一种契约体系,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套契约型债法的规则。最后,在司法与诉讼方面,《罗斯法典》也具有具体体现。当时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而是依靠各种行政性机构来完成,审判组织包括王公法庭、谓彻、村社法庭和教会法庭,以及具有世俗和教会混合的会审法庭,诉讼主体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家庭,同时已经出现了诉讼代表,诉讼主体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起诉是最主要的方式,并且法律规定在起诉之前还有一个对质程序,用这种较为特殊的行为来完成诉讼中可以完成的任务,而抓捕罪犯的责任多落在村社身上,而具有利益性的执行行为则被统治阶层所垄断。在诉讼中较为重要的就是证据,这直接影响到了诉讼的胜败,所以在当时具有一整套的证据制度,即包括直接性较强的供词,证人的作证,也包括神秘而有效的神判,甚至存在为法律所回避的司法决斗。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也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这些不仅是一种常规性的收费,更主要的是可以为统治阶层带来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俄罗斯是一个宗教性格较强的国家,这在其古代社会就已经很明显。俄罗斯的宗教经历了多神教到东正教的转变,并且形成了双重信仰,这些对于法制的发展和变革都有很大影响,而其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就是东正教。东正教的传入和确立使得罗斯开始转变统治方式,利用宗教完成其政治目的的意图日趋明显,而从法制角度来看,教会及其规则对《罗斯法典》本身和法律制度的影响都凸显了出来,可以说,无论是对原有习惯法的改造还是对法典的编纂,都是俄罗斯法制中宗教因素的表现。总体而言,《罗斯法典》作为俄罗斯法制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典,应当在客观的层面上去评价其意义。对于当时的罗斯社会而言,法典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控制和法制发展方面都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在俄罗斯法制发展的进程中,《罗斯法典》无论在当时还是其后的历史阶段都依然产生着影响,发挥着法律传承的作用和功能。同时《罗斯法典》还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宏观层面上它不仅是俄罗斯法制的基石、俄罗斯法典化的开端,微观上也是俄罗斯法制史、社会史学术研究的重要史料。《罗斯法典》作为俄罗斯法制史上的最早法典,在现在已经失去了其往日的光辉,但是对它的考察和评价依然不能忽视,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学术价值和意义都是不可小视的历史财富。
张朝霞[9](2011)在《宅基地使用权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民土地权利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我国物权制度中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亿万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由于失衡的法律资源的配置,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差别对待,并长期游离于市场之外,致使实践中的有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加之城市化进程加快,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现象也逐渐增多,新农村建设也逐渐进入到各地展开,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宅基地屡遭侵害的现象。面对这种现象我们必须在制度上予以规范,探索出一条适合于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模式,以期更加完善此制度,更好的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梳理现行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综合收集文献资料,具体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发展、内涵、法律特征、基本权能,特别是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从完全物权到现有的用益物权性质的转变,准确的定位其性质。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在理论分析与实践结合的的基础上,提出在目前的经济发展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被侵害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展开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侵权原因予以分析,得出侵权主要原因为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制度不健全。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模式,首先对当前理论界提出的物权请求权模式、债权请求权模式及折衷说三种观点的进行阐述,再次回到我国当面的法律规范中,对我国《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中物权保护模式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侵权救济模式。
杨振东[10](2011)在《信用卡民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用卡集循环信贷与支付结算工具于一身,因而是商业银行综合性最强、关系最复杂的业务种类之一。信用卡产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需要从更高、更广的视角来正确认识信用卡产业的功能与作用。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均可通过信用卡与商业银行建立起民商法律关系,并且从传统借贷合同关系扩展到委托代理及信托法律关系。信用卡领用协议的法律本质为两层次的信贷协议组合体系,各自成立与生效过程均有特别之处,并对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影响。发卡银行通过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使得持卡人承担了很多不公平的财产负担与义务,同时它在履行先合同义务、贷款人的连带责任以及其它诚信义务方面又缺少法律的约束力。信用卡领域出现的很多新型问题,如发行联名(认同)卡、积分计划、违规套现等,需要在法律的基础分析层面给予逐一阐明,并揭示其在为持卡人提供法律保护方面的现实意义。在信用卡侵权与信用卡犯罪的分界方面,也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以防止对信用卡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化的情形蔓延。针对信用卡侵权行为,实务中在民事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及救济渠道方面,都是有利于发卡银行而不利于持卡人。我国关于信用卡的民商事上位法律严重稀缺,在司法审判中发卡银行的行业惯例还在发挥主要作用,故难以向持卡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国际范围看,持卡人财务负担较重,除了发卡机构收取高额利息、费用的原因以外,还与信用卡国际组织的全球垄断经营特别是行业法律规则制定的垄断权有关,主权国家与信用卡国际组织之间的角力,反映出国际信用卡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矛盾的复杂性和斗争的艰巨性。中国的持卡人消费者与中国银联在跨国消费和经营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同时也面临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对于因信用卡跨国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应优先运用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手段,践行国际信用卡领域的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持卡人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面对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对因信用卡跨国使用而提起的法律诉讼应实行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以保护性管辖为主要原则的模式。本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信用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立足于中国实际,主要从民商法的角度,以持卡人权益保护为中心,重点关注法律影响持卡人消费者民商事权益的重点环节及重大问题,力图从总体上探讨和把握我国信用卡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正确方向。从信用卡国内立法与司法理论及实践出发,持卡人权益保护均应成为优先目标。全面廓清信用卡有关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还有助于更好地规划和引领我国信用卡产业的整体进程,迎接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的未来。
二、擅自扣压对方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擅自扣压对方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APP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APP用户个人信息的基本认识 |
第一节 APP用户个人信息的内涵 |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
二、APP用户个人信息之界定 |
第二节 APP用户个人信息的特殊性 |
一、APP用户个人信息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 |
二、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更加突出 |
三、APP用户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 |
第三节 APP用户个人信息中的民事权益 |
一、人身利益 |
二、财产利益 |
第二章 APP用户个人信息侵权救济中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APP用户个人信息侵权救济中的问题 |
一、重刑事而轻侵权救济 |
二、认定侵害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复杂性 |
三、用户举证难度大 |
四、侵权责任承担的不足 |
第二节 APP用户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困难的原因 |
一、救济请求基础不明确 |
二、个人信息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第三章 侵害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
第一节 侵害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
一、收集阶段的违法行为 |
二、利用阶段的违法行为 |
三、存储与传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节 侵害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损害结果 |
一、对人身利益的损害 |
二、对APP用户财产利益的损害 |
第四章 侵害APP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第一节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一、不符合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现实 |
二、与利益平衡原则相违背 |
第二节 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
一、弥补现有归责原则的不足 |
二、降低APP用户举证难度 |
第五章 APP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承担 |
第一节 APP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承担基础 |
一、明确个人信息侵权救济的请求基础 |
二、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节 APP运营方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非赔偿损失责任 |
二、赔偿损失责任 |
第三节 APP运营方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一、普通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
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
第四节 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惩罚性侵权赔偿责任 |
一、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三、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和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化 |
一、法治与法制 |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
三、法治与人治 |
四、法治与道德 |
五、法治与改革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角色定位 |
一、政府概述 |
二、地方政府概述 |
三、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一、法治国家的内涵与特征 |
二、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三、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特征 |
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
第四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依法执政的涵义与特征 |
三、依法行政的内涵与特征 |
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协同关系 |
第五节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其特征 |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 |
第二章 中西政府法制(治)历程与检视 |
第一节 中国政府法制(治)化进程 |
一、清末宪政改革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二、清末行政改革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 |
第二节 西方政府法制(治)进程检视 |
一、英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二、美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三、法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 |
四、德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第三节 中西政府法制(治)化比较与检视 |
一、历史推进中的关键条件差异 |
二、法治进程中的核心动力差异 |
三、法治发展的文化土壤不同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实践 |
一、地方政府的法治实践探索 |
二、地政府政府法治实践的共同点 |
三、地方政府法治实践的特色与个性 |
四、地方政府法治思维的共同点 |
第二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成就 |
一、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日渐浓厚 |
二、政府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
三、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 |
四、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
五、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
六、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
七、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
第三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实践困境 |
一、各级地方政府仍然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够 |
二、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心理失衡,对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提出新挑战 |
三、新兴媒体成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应对的全新课题 |
四、地方政府立法“不良”与执法“不善”问题并存 |
五、地方政府运作“财权”与“事权”界限不清 |
六、地方政府监督的“体制内”与“体制外”双重软化 |
第四节 制约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 |
二、人治影响根深蒂固,法治观念尚未全面确立 |
三、政府角色定位尚不准确,角色错位、越位和不到位情况依然存在 |
四、“以物为本”的观念影响仍然很深,“以人为本‘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
第四章 法治政府: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 |
第一节 从政策行政走向法治行政,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 |
一、依政策治国理政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传统和习惯 |
二、重政策、轻法律有特定的社会历史与现实背景 |
三、依政策行政在我国特定的文化氛围中,有浓重的人治特质 |
四、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实现从政策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 |
五、从政策行政走向依法行政的着力点 |
第二节 从全能走向有限,建成有限政府 |
一、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
二、权力有限:地方政府权力不是无边的 |
三、职能有限:地方政府不是万能的 |
第三节 从价值追求走向制度实践,建成责任、诚信、廉洁与服务型政府 |
一、权责统一:建成责任政府 |
二、诚实守信:建成诚信政府 |
三、廉洁高效:建成廉价政府 |
四、善政善治:建成服务型政府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动力机制:上下互动与联动 |
一、下压:执政党与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
二、上推: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增强 |
三、协力:上下联动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 |
第二节 程序机制:主导律己、参与透明与环节细化 |
一、地方政府律己严谨化 |
二、社会主体参与明晰化 |
三、政社互动程序规范化 |
第三节 路径选择:出发点与归宿点的法治连贯 |
一、理念更新: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前提 |
二、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法治化的核心要求 |
三、行为约束: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
四、社会自治:夯实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社会基础 |
结论 |
一、推进地方法治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过程、一个系统工程 |
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下压” |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也离不开自治型市民社会的建设和民众的“上推” |
参考文献 |
科研情况 |
后记 |
(3)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界定 |
一、权利的基础 |
二、权利的价值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内涵 |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 |
一、理论渊源 |
二、法律渊源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类型化 |
一、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
二、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
三、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
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权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
三、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四、获得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
五、接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最基本的公正权 |
二、无合法理由不得被搜查或扣押 |
三、不得被任意拘留或监禁 |
四、被捕或拘留时的权利 |
五、获得独立审判权 |
六、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
二、获得公平审判权 |
三、无罪推定权 |
四、正当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权利法案”的通过 |
二、“权利法案”的效力扩张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1982年前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二、1982年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模式 |
一、《德国基本法》 |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 |
三、“人权公约”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的基本制度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撤销起诉制度 |
三、推翻有罪判决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终止诉讼制度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证据禁止的概念和分类 |
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三、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救济的现状 |
一、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之不足 |
一、正当程序缺位违背宪政精神 |
二、无罪推定缺位有损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
三、获得公正审判权缺位背离宪法的价值目标 |
四、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缺位有违宪法的最高价值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的理由 |
二、各项权利具体分析 |
三、宪法视域下救济措施的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研究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新王国时期古代埃及法律文献整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原始文献的收集与整理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上编:新王国时期古代埃及法律文献整理 |
第一章 王室敕令 |
第二章 自传体铭文 |
第三章 刑事法律文献 |
第四章 民事法律文献 |
第五章 内容无法界定的法律文献 |
下编:新王国时期古代埃及司法制度研究 |
第六章 司法人员构成 |
第一节 首席大法官 |
第二节 法官 |
第三节 其他执法人员 |
小结 |
第七章 司法机构 |
第一节 法庭 |
第二节 其它相关辅助法庭机构 |
小结 |
第八章 司法程序 |
第一节 审判前的司法程序 |
第二节 审判程序 |
第三节 审判后的司法程序 |
小结 |
第九章 神谕审判 |
第一节 出现的原因 |
第二节 审判程序 |
第三节 演变及影响 |
小结 |
第十章 刑法 |
第一节 危害王权罪 |
第二节 危害国家司法秩序罪 |
第三节 侵犯国家、公民财产罪 |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安全、权力罪 |
第五节 有伤社会风化罪 |
第六节 刑事犯罪的社会原因 |
小结 |
第十一章 民法 |
第一节 与“物权”相关的民法 |
第二节 与“契约”相关的民法 |
第三节 与“家庭”相关的民法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研究 |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1.1 后危机时代 |
1.1.2 国内与跨国金融消费者 |
1.1.3 国内与跨国金融服务机构 |
1.2 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表现 |
1.2.1 银行领域侵权行为 |
1.2.2 证券领域侵权行为 |
1.2.3 保险领域侵权行为 |
1.2.4 信托领域侵权行为 |
1.2.5 征信领域侵权行为 |
1.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1.3.1 社会分层理论 |
1.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1.3.3 消费者主权理论 |
1.3.4 格式合同理论 |
1.3.5 行为金融理论 |
1.3.6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1.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
1.4.1 全面保护原则 |
1.4.2 协同保护原则 |
1.4.3 倾斜保护原则 |
1.4.4 适度保护原则 |
1.4.5 分级保护原则 |
1.5 金融消费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5.1 金融消费者权利 |
1.5.2 金融消费者应履行的必要义务 |
1.5.3 金融服务机构的相应义务 |
第2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研究 |
2.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与东道国监管 |
2.1.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监管 |
2.1.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东道国监管 |
2.1.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协调 |
2.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主体与方式 |
2.2.1 金融部门监管:金融消费行政保护 |
2.2.2 金融行业协会监管:金融消费行业保护 |
2.2.3 金融消费者协会监管:金融消费者组织保护 |
2.2.4 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第三方中介机构保护 |
2.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规则 |
2.3.1 制定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监管措施 |
2.3.2 日常性风险监管与防范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
2.3.3 金融消费纠纷的协调处理 |
2.3.4 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
2.3.5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
2.3.6 金融消费知识宣传教育 |
第3章 后危机时代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
3.1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1.1 危机前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相关立法、机构设置 |
3.1.2 后危机时代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 |
3.1.3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3.2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2.1 危机前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相关立法、机构设置 |
3.2.2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 |
3.2.3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3.3 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3.1 危机前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相关立法、机构设置 |
3.3.2 后危机时代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 |
3.3.3 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3.4 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4.1 危机前台湾地区相关立法、机构设置及特色措施 |
3.4.2 后危机时代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与评价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协作机制研究 |
4.1 欧盟 |
4.2 二十国集团 |
4.3 经合组织 |
4.4 世界银行集团 |
4.5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
4.6 国际证券委员会 |
4.7 其他相关国际组织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基本态势研究 |
5.1 危机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况 |
5.2 危机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的转变 |
5.3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研究 |
6.1 立法层面 |
6.1.1 制定单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6.1.2 确立分级保护原则 |
6.1.3 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 |
6.1.4 全面引入冷静期规则 |
6.1.5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6.2 行政监管层面 |
6.2.1 理顺金融监管体制以实现最优型监管 |
6.2.2 设立“大金融”体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2.3 加强金融服务机构治理监管 |
6.2.4 调整监管方法和规则以实现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
6.2.5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新课题——互联网金融监管 |
6.2.6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以提高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 |
6.2.7 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
6.3 权利救济层面 |
6.3.1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 |
6.3.2 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体系 |
6.3.3 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谢某诉工行、携程公司信用卡侵权纠纷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基本案情及争议点 |
2.1 谢某诉工行、携程公司信用卡侵权纠纷案案情介绍 |
2.1.1 基本案情 |
2.1.2 判决结果 |
2.2 争议点 |
2.2.1 银行与携程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
2.2.2 谢某对携程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
2.2.3 本案中责任竞合的原因及选择 |
第3章 对银行、携程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评析 |
3.1 银行与携程公司对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
3.1.1 “无密扣款”行为的介绍 |
3.1.2 共同过错的概念及本案中适用的理由 |
3.2 银行与携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
3.2.1 共同侵权的概念 |
3.2.2 本案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 |
第4章 对谢某是否构成违约的分析 |
4.1 谢某与携程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及理由 |
4.1.1 合同成立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4.1.2 谢某与携程公司成立合同关系的理由 |
4.2 谢某对携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理由 |
第5章 责任竞合及选择 |
5.1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
5.1.1 责任竞合的概念及原因 |
5.1.2 银行构成对谢某责任竞合的原因 |
5.2 在责任竞合时原告的选择 |
5.2.1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
5.2.2 原告应选择银行与携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 |
二、 资料来源与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展会的基本概述 |
一、 展会的定义 |
二、 展会的基本分类 |
三、 国际展会的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述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知识产权的范围 |
第三节 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一、 国际展会促使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产生 |
二、 对世界博览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范 |
三、 各国国内法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
第四节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属性 |
一、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类型 |
二、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
第一节 民事执法措施 |
一、 知识产权人的私力救济 |
二、 知识产权人的公力救济 |
第二节 行政执法措施 |
一、 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予以行政保护的方式 |
二、 海关于国际展会执法的国际法渊源 |
三、 有关国家海关于国际展会的行政执法 |
四、 国际展会海关执法的特殊规则:香港的“快速行动计划” |
第三节 刑事执法措施 |
一、 国际展会刑事执法措施介绍 |
二、 国际展会刑事执法措施特点 |
三、 刑事执法的新动向:《反假冒贸易协定》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第四节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执法替代措施 |
一、 意大利国际展会特定执法方案:“知识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 |
二、 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和珠宝展的特殊执法措施:专家组裁决 |
三、 对替代性执法措施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展会主体的行为定性与责任探讨 |
第一节 国际展会组织者的积极作为 |
一、 国际展览业协会“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 |
二、 着名国际展会组织者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
三、 组织者保护展会知识产权措施的作用 |
四、 组织者保护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措施的完善 |
第二节 展会组织者就参展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 国际展会组织者的注意义务 |
二、 组织者违反注意义务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 |
三、 组织者因对参展商的“指使”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替代责任 |
四、 组织者因对参展商的“协助”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帮助责任 |
第三节 参展商于国际展会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探究 |
一、 侵害专利专有权的规则 |
二、 参展商于国际展会上的行为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展会特殊知识产权:展会标志 |
第一节 展会标志的法律属性 |
一、 展会标志的定义 |
二、 展会标志的特征 |
三、 展会标志的定性:商业标识(Commercial signs) |
第二节 国际展会标志保护的典型立法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美国 |
第三节 我国国际展会标志保护现状 |
一、 我国国际展会标志的受侵害情形 |
二、 我国对展会标志的保护依据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展会标志保护的建议 |
一、 展会标志权的取得 |
二、 对展会标志权的异议制度 |
三、 侵权的具体形态 |
四、 展会标志的保护期限 |
五、 展会标志权的使用许可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就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为 |
第一节 我国对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 |
一、 参展企业预防与妥善处理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 |
二、 组展单位的举措 |
三、 我国政府的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一、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 |
二、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措施 |
第三节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
一、 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
二、 完善《办法》的规则,统一纳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
三、 完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 |
四、 衔接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罗斯法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史料的使用 |
五、 文章结构及主要问题 |
第一章 《罗斯法典》的形成 |
第一节 基辅罗斯的建立 |
一、 东斯拉夫人 |
二、 东斯拉夫人的部落及部落联盟 |
三、 基辅罗斯建国的因素 |
第二节 《罗斯法典》的法律来源 |
一、 习惯 |
二、 王公立法 |
三、 王公会议的决议 |
四、 国际条约 |
五、 拜占庭法 |
六、 《审判法》 |
第三节 《罗斯法典》的编纂过程 |
一、 《雅罗斯拉夫法典》 |
二、 《雅罗斯拉维奇法典》 |
三、 详编《罗斯法典》第一部分 |
四、 《摩诺马赫法规》 |
第二章 《罗斯法典》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罗斯法典》的版本、抄本和译本 |
一、 《罗斯法典》的版本 |
二、 《罗斯法典》的抄本 |
三、 各种译本 |
第二节 《罗斯法典》的名称 |
一、 “罗斯”一词的来源 |
二、 内涵表现 |
第三节 《罗斯法典》的体例结构、篇幅、逻辑及语言风格 |
一、 法典体例 |
二、 《罗斯法典》的结构 |
三、 法典篇幅 |
四、 法典逻辑与语言风格 |
第三章 国家权力及运行机制 |
第一节 王权及王位的继承 |
一、 大公的权能及变化 |
二、 王位的继承 |
第二节 核心统治机构 |
一、 封邑王公 |
二、 亲兵 |
三、 波雅尔 |
第三节 各种会议组织 |
一、 谓彻 |
二、 王公会议 |
三、 杜马 |
四、 封建主大会 |
第四节 地方组织及职能 |
一、 城市和乡 |
二、 农村公社 |
第四章 社会阶层及其演变 |
第一节 特权阶层 |
一、 王公臣仆 |
二、 波雅尔 |
第二节 自由民 |
一、 城市自由人 |
二、 斯麦尔德 |
第三节 奴隶 |
一、 奴隶的来源 |
二、 切良津与霍洛普 |
三、 法律地位 |
四、 奴隶阶层的变化 |
第四节 社会阶层的演变 |
一、 贵族 |
二、 依附的斯麦尔德 |
三、 债农 |
第五章 犯罪与刑罚 |
第一节 犯罪 |
一、 犯罪构成 |
二、 正当防卫 |
三、 集体犯罪 |
四、 犯罪类型 |
第二节 刑罚方式 |
一、 血亲复仇 |
二、 罚金 |
三、 命金 |
四、 赔偿金 |
五、 流刑与没收财产 |
六、 死刑 |
第六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
第一节 婚姻法律制度 |
一、 结婚的方式 |
二、 结婚的条件 |
三、 婚姻的解除 |
第二节 家庭法 |
一、 配偶间的相互关系 |
二、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三、 监护制度 |
第三节 继承法 |
一、 继承方式 |
二、 继承规则 |
第七章 财产关系法律 |
第一节 物权法 |
一、 物权的客体 |
二、 占有和财产权 |
三、 物权的主体和形式 |
第二节 债法 |
一、 在古罗斯法中债的概念 |
二、 债中的参与者 |
三、 债的产生 |
四、 缔约 |
五、 债的客体 |
六、 债的消灭 |
七、 契约体系 |
第八章 司法制度 |
第一节 审判组织 |
一、 王公法庭 |
二、 谓彻会议 |
三、 村社法庭 |
四、 教会法庭 |
五、 会审法庭 |
第二节 诉讼双方 |
一、 原告和被告 |
二、 诉讼当事人的类型 |
三、 诉讼代表 |
第三节 诉讼程序 |
一、 起诉 |
二、 对质 |
三、 排除痕迹 |
四、 逮捕 |
五、 法庭证明 |
六、 判决与执行 |
第四节 证据制度 |
一、 供词 |
二、 目击者和证人 |
三、 外在表象 |
四、 抽签 |
五、 宣誓 |
六、 考验 |
七、 司法决斗 |
第五节 诉讼费用 |
一、 审判费 |
二、 税款 |
第九章 《罗斯法典》中的宗教因素 |
第一节 古代罗斯的东正教 |
一、 东正教的产生 |
二、 东正教在罗斯的确立 |
三、 双重信仰 |
第二节 东正教对《罗斯法典》的影响 |
一、 司法与立法 |
二、 教会对罗斯习惯法的改造 |
三、 东正教对《罗斯法典》编纂的影响 |
第三节 东正教给罗斯奴隶制法律带来的变化 |
一、 按遗嘱释放奴隶 |
二、 强制无偿释奴 |
三、 确立奴隶的强制赎身制 |
结语:《罗斯法典》的意义 |
第一节 时代功能 |
一、 社会控制功能 |
二、 对罗斯法制的功能 |
第二节 重要价值 |
一、 俄罗斯法制的历史基石 |
二、 俄罗斯法典化的开端 |
三、 俄罗斯法史学的重要资料 |
四、 俄罗斯 9——12 世纪社会史料 |
五、 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宅基地使用权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基本状况分析 |
1.1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
1.1.1 宅基地一词由来略考 |
1.1.2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史沿革 |
1.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行法基本定位 |
1.2.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1.2.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
1.2.3 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
1.3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行为分析 |
2.1 "城中村"等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 |
2.2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 |
2.3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利常见侵权纠纷形态分析 |
2.3.1 村干部利用职权任意处分宅基地 |
2.3.2 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
2.3.3 行为人妨碍他人使用宅基地 |
2.4 特殊主体的宅基地使用权被侵害状况分析 |
2.4.1 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侵害的具体表现 |
2.4.2 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状况 |
2.4.3 灾后重建过程中的联建房与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冲突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原因分析 |
3.1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引发的侵权纠纷 |
3.1.1 征收原则界定不明确 |
3.1.2 征收补偿范围问题 |
3.1.3 征收程序问题 |
3.2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匮乏引发的侵权纠纷 |
3.2.1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不规范 |
3.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民事救济模式 |
4.1 物权保护模式的理论分歧及其简要评析 |
4.1.1 物权请求权保护模式 |
4.1.2 侵权责任说取代物权请求权之见解 |
4.1.3 竞合保护模式 |
4.2 从我国《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看物权保护的模式选择 |
4.2.1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保护模式 |
4.2.2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物权保护模式 |
4.3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应采用的合理保护模式 |
4.3.1 采用折衷说保护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4.3.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信用卡民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宏观多重视角下的信用卡及信用卡产业 |
第一节 从哲学的角度看信用卡 |
一、信用卡是一种生活态度、生活方式 |
二、消费者理性与自欺式幻想 |
三、消费异化与信用卡泛滥 |
第二节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信用卡 |
一、信用卡与民族文化 |
二、信用卡与社会文明 |
三、信用卡产业折射出一种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 |
第三节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信用卡 |
一、信用卡与社会公平 |
二、信用卡与公民自由 |
三、信用卡与借贷契约权 |
第四节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卡 |
一、非充分竞争条件下的信用卡借贷成本考量 |
二、信用卡普及与节约社会成本 |
三、信用卡与经济周期 |
第二章 信用卡产业与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信用卡的法律定义 |
一、信用卡的金融工具属性 |
二、信用卡的法律定义 |
第二节 信用卡的特点与分类 |
一、信用卡业务的历史与现状 |
二、信用卡的分类 |
第三节 关于信用卡的创新支付方式 |
一、信用卡及其支付清算网络的技术创新 |
二、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创新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
第三章 信用卡民商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信用卡法律的渊源 |
一、宪法渊源 |
二、民法渊源 |
三、刑法渊源 |
四、经济法渊源 |
第二节 信用卡的法律性质 |
一、信用卡是最高额授信协议与系列借贷合同的双层复合体系 |
二、信用卡使用协议的性质 |
三、信用卡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
四、建立信用卡双层合同体系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信用卡业务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二、其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主卡与附卡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信用卡业务中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 |
一、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
二、发卡人的权利、义务 |
三、特约商户的权利、义务 |
四、收单机构的权利、义务 |
第四章 信用卡新型民商法律问题探析 |
第一节 联名卡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行联名卡实质上是一种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 |
二、认同卡协议的法律性质 |
三、确立发行联名卡(认同卡)为合伙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信用卡消费积分的法律分析 |
一、信用卡积分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
二、信用卡积分的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 |
三、信用卡积分法律属性的延展 |
四、信用卡积分计划的法律特点及相关问题 |
第三节 信用卡套现的法律问题 |
一、信用卡提现、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刑事犯罪的概念辨析 |
二、信用卡套现的违法特征 |
三、信用卡套现的民事与行政法律规制 |
第四节 信用卡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
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法律问题 |
三、我国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前景与法律障碍 |
第五章 信用卡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法律后果 |
第一节 信用卡侵权概述 |
一、区分信用卡非授权使用与非法使用的必要性 |
二、信用卡侵权行为的构成 |
三、信用卡侵权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信用卡侵权的几种类型及适用法律分析 |
一、信用卡侵权的常见类型 |
二、信用卡侵权的法律适用分析 |
第三节 信用卡侵权与信用卡犯罪的分界 |
一、概念辨析 |
二、信用卡侵权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
三、违法使用信用卡不一定必然构成信用卡犯罪 |
四、我国存在信用卡侵权追责过重及刑事责任扩大化的倾向 |
五、从司法判例再次反思信用卡侵权与信用卡犯罪的界限 |
六、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的信用卡违法行为 |
第六章 信用卡法律的国别与地区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信用卡法律透析 |
一、《消费者信贷保护法》 |
二、《公平信贷账务法》 |
三、《公平、真实信贷交易法》 |
四、《信用修复组织法》 |
五、美国信用卡最新立法的价值取向 |
六、美国信用卡法律评述 |
第二节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信用卡法律 |
一、欧盟有关信用卡的法律体系概述 |
二、欧盟与信用卡有关的主要法规 |
三、主要成员国的信用卡法律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信用卡法律及其规制重点 |
一、澳大利亚的信用卡法律体系 |
二、澳大利亚信用卡法律规制的重点 |
第四节 美欧澳信用卡法律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美欧澳信用卡法律进化的主要特点 |
二、美欧澳信用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七章 信用卡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国际信用卡组织发展进化的法律路径 |
一、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的内部治理机构转型 |
二、信用卡国际组织通过扩大市场份额实现技术规则垄断 |
第二节 信用卡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
一、信用卡国际组织是信用卡国际支付清算领域的规则制定者 |
二、信用卡国际组织的法律属性为具有立制定规功能的跨国公司 |
三、信用卡国际组织附属法律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信用卡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及区域共同体的法律冲突 |
一、美国对信用卡国际组织的反垄断调查 |
二、澳大利亚与信用卡国际组织之间的斗争 |
三、欧盟对信用卡国际组织的反垄断调查 |
第四节 中国银联的国际法地位及其面临的反垄断调查 |
一、中国银联的国际法地位 |
二、维萨组织与中国银联彼此之间的反不正当竞争 |
第八章 信用卡跨国使用的法律适用及管辖 |
第一节 信用卡跨国使用的基本法律原则 |
一、非歧视原则 |
二、不额外收费原则及统一收费政策 |
三、消费者自主选择及授权原则 |
第二节 信用卡跨国使用中易发生法律争议的环节 |
一、卡被冒用、盗用以及其它欺诈性使用的情形 |
二、卡账单错误 |
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
第三节 信用卡跨国使用纠纷的救济渠道与措施 |
一、仲裁 |
二、其它非诉讼解决渠道 |
三、诉讼 |
第四节 信用卡跨国使用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
一、法律冲突 |
二、法律管辖的一般原则 |
三、美国关于信用卡案件的法律管辖及新近发展 |
结论 |
博士论文参考文献 |
英文缩略语词汇表 |
四、擅自扣压对方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APP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研究[D]. 邓明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08)
- [3]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D]. 周紫阳. 武汉大学, 2015(07)
- [4]新王国时期古代埃及法律文献整理研究[D]. 王亮. 东北师范大学, 2014(02)
- [5]“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张钱.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3)
- [6]谢某诉工行、携程公司信用卡侵权纠纷案例评析[D]. 尹宣姣. 湖南大学, 2013(05)
- [7]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毛海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8]《罗斯法典》研究[D]. 王海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9]宅基地使用权侵权责任研究[D]. 张朝霞. 兰州大学, 2011(11)
- [10]信用卡民商法律问题研究[D]. 杨振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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