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郑双双[1](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个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增多,个人遭遇了很多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弊端也随之显现,而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应对方法及现有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我国破产制度只针对企业法人,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确立公平、规范的债务清偿机制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在确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目前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着立法和配套措施两方面的现实困境,表现在:在立法上,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立法模式选择的分歧,包括个人破产主体的立法模式选择、统一立法或分步立法的选择,选择上的不同决定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发展方向;二是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界限不明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豁免财产和免责债务;三是个人破产保障限制不足,对破产个人的权利限制范围应予以明确;四是虚假破产犯罪的防范手段不足。在配套措施上,存在公共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漏洞以及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不足的问题。立法和配套措施上的问题亟待个人破产制度来破解。域外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德国及英国,借鉴其相关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其在诸多内容上进行了制度性创新,也为未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重要思路。未来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相关制度:首先,在立法模式方面,在主体上选择一般个人破产主体模式,在进程上选择统一立法模式;其次,在界定破产财产时,要明确豁免财产、免责债务范围;再次,构建失权与复权制度,对破产个人进行相关限制;最后,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范虚假破产犯罪。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措施的辅助才能发挥功效,为此,要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
尹中华[2](2021)在《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表明当个人信用信息遭受侵害,信息主体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往往遭遇障碍,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呈现随机性,财产损害赔偿无论是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都难以得到认定。究其原因就在于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随着个人征信行业中公私征信体系并存格局的持续深化,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显得愈发迫切。《民法典》对于“信用”和个人信息的相关安排,也为理顺损害赔偿路径提供了法律基础。相关研究立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性质,兼顾以往司法实践和最新立法动态,在对比域外法之安排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制度展开研究。在性质方面,个人信用信息无法被纳入单一的“信用权”或个人信息权作为权利进行保护,而是一项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综合性法益。个人信用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表现稳定,但财产利益属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显现,随着信用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利益的损害后果更将呈现常态化,值得关注与保护。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方面,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更应以本国的司法实践为重要参照。现有司法实践常以一般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作为请求权基础,但在适用方面却很难使信息主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面赔偿。《民法典》实施后,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已不适宜;姓名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是在立法不完善时所作的“后果式思维”创造,应逐渐摒弃;名誉权侧重精神损害赔偿而个人信息法益侧重于财产损害赔偿,二者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互补关系,可以通过二者的选择来满足个人对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需求。不过未来的制度路向则是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遭受侵害导致人格权受损时,受害人既可主张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现实中直接财产损失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难以得到认可,间接经济损害由于数额难以确定,一般也难以得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因个人信用信息社会公开性不足,难以达到严重的标准而不予认定。借鉴比较法经验,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与赔偿项目:财产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直接财产损失和机会利益丧失的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时,则需在法定赔偿数额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个人信用信息侵权之特殊性,明确“严重”的标准,而非机械地采取社会公开性评价降低的程度来认定,赔偿数额则应锚定相应客观因素予以酌定。
黎宇乔[3](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的是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当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在此背景下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把个人列入破产主体范围内,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资格,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不能被称作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纵观其他经济发展繁荣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存在与不断发展完善是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攀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因为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破产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负债累累而无法重整生活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并未包括个人破产的内容,当个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过度负债而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并没有妥善合理的解决路径,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起个人破产制度也尚未有统一意见。但是随着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监控制度等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应当正确看待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基于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而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与探究需要先从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开始,从理论层面对个人破产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对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个人破产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既存的法律土壤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个人退出市场提供更完善的途径以解决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可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注意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合理设置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与惩罚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原有的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顺利退出市场提供更优化的渠道。
崔馨月[4](2020)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债务人作为社会成员需要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继续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其人格不会因为破产而消灭,因此债务也不会自然消灭,这时需要一个制度帮助破产的债务人重新返回到经济生活中,这个制度就是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法在建立之初,采取破产有罪主义惩罚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认为破产者是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者,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有罪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运而生,直至今日,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立了破产免责制度,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此制度的规定还尚属空白。自破产免责制度出现以来,其存在的价值和理论基础一直备受关注,学界普遍认同免责对个人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及其尊严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也从风险配置、社会效用以及外部效应三方面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消费贷、现金贷等个人信贷交易日趋频繁,个人过度负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在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个人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导致法院执行困难,此类执行案件目前尚无退出机制。如今在个人债务危机愈演愈烈以及涉及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社会迫切需要新的可以解决个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有效机制,希望破产免责制度成为过度负债者救济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世界上包括美、英、日、德、澳在内的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都早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美、英等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已经较为成熟,有系统的成文的破产法典。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分为启动、效力、限制和撤销四部分,在免责的启动方面,美、英、台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德、日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在免责的效力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均对债务人获得免责之后对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后果作出了法律规定,美、德等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第三人,另外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区别对待,美国还对禁止歧视对待债务人作出了规定;在免责的限制方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拒绝免责的情形,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以及免责的撤销事由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为了减轻免责程序的负担,防范免责制度被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还规定了前置程序和破产犯罪制度。我国曾经在2004年讨论修改破产法时,将破产免责制度尝试写入草案,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基础,最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采纳草案中的建议,未能将该制度真正确立下来。目前仅2019年台州市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暂行文件,对个人破产免责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裁判的依据。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借鉴已经有成熟立法和长期实践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将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纳入我国的破产法中,建立起完善的破产法体系。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需要从立法例、适用主体、条件、效力、例外以及撤销等方面入手进行立法。为了避免权利滥用,降低道德风险,立法之初,我国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制度模式,即许可免责主义;免责的适用主体应当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一致,适用于所有个人;免责对债务人的效力应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对免责的限制和撤销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设置合理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在采取许可免责模式下,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的设置不宜太过严格,同时还要合理规定免责的例外情形和撤销事由。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有关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制,为无偿债能力的个人债务人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帮助破产债务人重获新生。
刘煜[5](2020)在《个人征信中的民事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愈加关注交易的风险和安全,信用的重要性也随之不断显现,个人征信业由此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较短、法律制度不完善,被征信主体民事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不断发生,被征信主体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不断推行,使得部门权力过度扩张,大量日常不道德行为被列入失信事项,强制采集信息日趋严重,被征信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了过分侵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监管部门,其所属征信中心却经营个人征信业务,部门利益倾向严重,被征信主体的弱势地位未能得到重视。因而,在征信活动中被征信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被大量滥采,个人知情权无法实现,查询信用信息受到限制,了解信用信息状况极为困难;同时,个人同意权在实践中难以落实,“概括性授权”现象普遍,同意权形同虚设;而异议规则不完善以及缺乏有效的民事赔偿制度,被征信主体的民事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被征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而权利却受到了过分挤压,需要对此进行平衡以保护被征信主体的民事权利。因此,应当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健全被征信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提供有力的事后救济和民事赔偿。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通过分析被征信主体受侵害的原因和民事权利保护的不足,总结出有利于被征信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有关完善设想,以期能为被征信主体民事权利保护提供有益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立法方面,鉴于目前征信方面以行政法规为主的立法现状呼吁给予立法关注,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采取个人信用权直接保护模式;具体制度方面,个人征信中经营与监管之间存在非正常关系,设立审批、行业监管以及业务经营的权力皆集中于央行之手,央行所掌握的权力过大,需要完善设立与监管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制度将三者分置;并且,强化被征信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有关制度,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法定化,优化个人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异议规则的行使方式;民事赔偿方面,包括个人征信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过轻,而被征信主体所能获得的民事赔偿太少,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相结合的民事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此才能真正保护被征信主体的民事权利。
冉垫[6](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破产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个人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半部破产法”明显已经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可以促进破产立法模式转变,解决部分“执行难”、过度借贷、政策性安排等问题,加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已大体满足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逐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执行领域具有许多成功改革经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得到了建设发展。当前,我国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其他国家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个人破产制度。积极而不盲目地汲取发达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成果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立法借鉴有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学习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秀之处。多个国家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个人破产简易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和电子化处理等方面成果显着,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就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细致分析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后,通过研究破产利益公平分配机制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度设计上应该灵活运转,结合个人破产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以达到公平、高效的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的目的,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和破产失权复权等配套制度也应综合考虑来合理设置。因此,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台时机已基本成熟,且利大于弊。从审慎的角度来看,我国引入个人破产法应避免通盘移植国外经验,大体可遵循“先严格,后适当宽松”的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结合社会现实,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陈秀兰[7](2020)在《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征信系统全覆盖的趋势,个人征信信息的应用目的由金融风险防范逐渐转向综合社会治理。大数据征信时期,个人征信信息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风险。因此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征信业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旨在通过梳理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立法体系与制度内容的演化路径,寻找隐藏于经验之中的规律,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与路径。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统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整理与鉴别,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与研究现状,总结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研究趋势。对个人征信信息及其法定类型、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关系进行分析后,选择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信息周期理论和法律制度构成理论来夯实相关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论述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法律关系与相关各项法律制度的演化路径。通过对法律制度演化路径全面深入的研究过后,指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化、注重制度内容向治理效能的转化的好成绩,但同时存在诸如相关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各项制度规范内容分散,缺乏跨境转移制度和第三方监管机构;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底线不上限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从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是继续加快立法进程,敦促全国各地方政府本土化相关法律制度;二是系统化完善制度内容,考虑建立信息专员制度、着重解决跨境转移难题;三是在审慎态度之上,增加信息主体新型权利,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旨在通过完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筑牢社会诚信基石。
苏惠[8](2020)在《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在大数据发展下的现今社会,以及共享成为一种常态,其在收集信息领域也发挥价值。在征信以及社会公众重视信用的环境下,社会实践中出现消费者在一系列消费过程中的被大众所不认可的不良消费行为的信用信息也日益被重视。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显示关于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这一研究方向的非常少。本文利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概述、中外立法与实践分析来论述我国现阶段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相关立法问题、实践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并提出一系列的关于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的解决措施。选择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的目的一是为了研究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领域的的相关立法并提出不足与建议,二是为研究实践中的相关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不规范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本文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与实践研究,为日后该领域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在立法方面,研究发现目前在我国关于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规范法律以及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滞后。本文将依据现有立法的漏洞来提出建立统一信用信息规范法律和出台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相关法律的设想,为日后该领域的立法提供建议。在实践方面,核心问题的提出推动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建设,比如完善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征信标准以及建立统一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征信机构之间征信系统共享同时推动征信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理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信用评价机制,协调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强消费者在信用信息共享领域的权益法律保护。结合立法与实践,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责任,明确对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相关主体违法后果的处罚推动信用经济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为日后该领域的发展提供可操作性,推动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消费信贷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黄梓蓉[9](2020)在《以香港为借鉴构建内地个人破产制度》文中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对其余债进行豁免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内地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由来已久,但现行破产法仍将个人排除在破产主体范围外。在市场经济及信用制度不断发展的当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成为一种可能,同时也能为实践中的“执行难”等问题提供新的解决路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不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本文选取了具备相对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香港地区作为借鉴,梳理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历程和实施现状,介绍其主要内容并从中分析香港个人破产制度能带给我们的启示:设置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以保障破产程序实行;通过失权制度给予破产人限制;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确保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人生存权利;通过复权及破产免责制度给予破产人重生的可能。同时基于我国内地和香港不同的法律、经济背景,分析上述机构和制度在内地适用时可以借鉴的部分和无法适应内地实际情况的部分。在了解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后,鉴于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现状,本文探讨了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其既符合我国内地经济发展需求,又能弥补内地现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替代措施的不足;可行性在于内地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提供环境支撑,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等现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基础。基于上述原因,在结合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启示及内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本文对内地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作出了简要设想:要设置具备灵活性和复合性职权的多层级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保障破产程序的实施;更要基于内地实际情况,做好个人破产中主要制度的设计,包括个人破产的主体制度、失权制度中的失权方式及内容、自由财产制度中的财产范围、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免责方式及范围和复权制度中的复权方式及条件,还要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也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邓光平[10](2020)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能否顺利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保障,处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论文写作。首先介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讨论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历程。随后从法律形成角度横向考察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破产免责立法例,为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构建提供参考借鉴。接下去笔者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现状和传统道德理念全方位考察,从促进经济增长、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解决信贷经济下的个人债务危机和解决司法执行难的方面论证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又从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财产登记状态、个人征信广泛化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支持等方面论证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则是从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应选用的原则、个人申请破产免责的程序、适用个人破产免责的主体、申请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债务人不可申请破产免责的债务以及破产免责的撤销等六个方面来提出关于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构建方案。
二、论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 |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特殊性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基础 |
二、法理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一、立法模式选择存在分歧 |
二、破产财产范围界限未明 |
三、个人破产保障限制不足 |
四、虚假破产犯罪防范手段不足 |
第二节 配套措施方面 |
一、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
二、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漏洞 |
三、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及评析 |
第一节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英国 |
第二节 域外评析 |
第五章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一、确定立法模式选择 |
二、明确豁免财产、免责债务范围 |
三、构建失权与复权制度 |
四、综合各种手段防范虚假破产 |
第二节 配套措施方面 |
一、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
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三、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既有研究之综述 |
(三)研究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理论前提:个人信用信息的定性 |
(一)信用信息“法益说”证成 |
1.信用信息之“权利说”与“法益说”定性之争 |
2.对“权利说”的批判 |
3.“法益说”之合理性 |
(二)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二重性 |
1.人格利益属性 |
2.财产利益属性 |
3.利益二重性之综合评述 |
(三)小结 |
二、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一)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请求权基础之国内外概况 |
1.比较法上的观察 |
2.我国法概况 |
(二)《民法典》中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请求权基础 |
1.请求权基础之姓名权路径 |
2.请求权基础之名誉权路径 |
3.请求权基础之个人信息路径 |
(三)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与适用 |
1.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
2.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
(四)小结 |
三、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一)侵害信用信息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困境与域外观察 |
1.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困境 |
2.比较法上侵害信用信息损害赔偿范围的检视 |
(二)财产损害赔偿 |
1.直接财产损失 |
2.间接财产损失 |
(三)精神损害赔偿 |
1.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个人破产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理论问题概说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个人破产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破产主体的严格法定限制 |
二、我国解决个人过度负债的现有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 |
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
四、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优化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个人财产登记的制度背景 |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成 |
三、以个人信贷有效监控为制度支撑 |
第二章 个人破产成立的认定与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个人破产认定的前提与宗旨 |
第二节 个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
第四节 我国不适用个人破产的例外情形 |
第三章 对个人破产人的权利限制及恢复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理论 |
一、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含义 |
二、制度目标:威慑惩戒与激励教育 |
第二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 |
一、英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二、美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三、日本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构建的立法设计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对个人破产人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理论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一、当然免责与许可免责的立法主义 |
二、破产免责的限制与例外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思考 |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二、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我国破产免责限制与例外的考量 |
四、对我国不列入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认识 |
(一) 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 |
(二) 破产免责的基本含义 |
(三) 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
(四) 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风险配置理论 |
(二) 社会效用理论 |
(三) 外部效应理论 |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 |
1、我国个人负债的现实情况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
(二)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1、个人破产能力 |
2、个人信用体系 |
3、我国的司法实践基础 |
四、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一) 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1、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的主体 |
(二) 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1、个人破产免责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
2、个人破产免责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
3、个人破产免责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
(三) 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1、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
2、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 |
3、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 |
(四) 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2、破产犯罪制度 |
(五) 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启示 |
五、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 |
(一)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2、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3、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4、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之完善 |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
2、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个人征信中的民事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个人征信中的民事权利保护概述 |
1.1个人征信的概念 |
1.2 个人征信的特征 |
1.3 个人征信中被征信人的民事权利分析 |
1.3.1 信息自主权 |
1.3.2 隐私权 |
1.3.3 名誉权 |
1.3.4 个人信用权 |
第2章 我国个人征信中民事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及其成因 |
2.1 个人征信中民事权利受侵害的现状 |
2.1.1 受侵害的规模广 |
2.1.2 受侵害的程度深 |
2.1.3 导致的后果严重 |
2.2 个人征信中民事权利受侵害现状的成因分析 |
2.2.1 部门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过分入侵 |
2.2.2 经营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非正常关系 |
2.2.3 互联网技术导致民事侵权现象更为普遍 |
2.2.4 被征信主体的弱势地位未得到重视 |
第3章 个人征信中民事权利保护的不足 |
3.1 行政法规无法为个人民事权利提供足够保护 |
3.2 个人信用权采间接保护模式缺乏有效性 |
3.3 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与监管存在缺陷 |
3.4 信息采集范围未能法定化 |
3.5 纳入征信的失信事项不当扩大 |
3.6 知情权和同意权保障不够全面 |
3.7 异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不甚完善 |
3.8 民事赔偿制度具有局限性 |
第4章 个人征信中民事权利保护的具体完善设想 |
4.1 制定专门的个人征信基本法律 |
4.2 采取个人信用权直接保护模式 |
4.3 进一步完善征信机构的设立与监管体制 |
4.4 信息采集范围法定化 |
4.5 严格限制纳入失信事项的范围 |
4.6 强化对知情权和同意权的保护 |
4.7 健全异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
4.8 进一步优化征信机构民事赔偿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 |
1、选题来源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内容与结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与结构 |
(四)研究结论、创新与不足 |
1、研究结论 |
2、创新与不足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 |
1、促进破产法立法模式转变 |
2、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 |
3、解决过度借贷问题 |
4、政策性安排的需要 |
5、加快与国际接轨 |
(二)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可行性 |
1、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
2、《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的丰富经验 |
3、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系列改革经验 |
4、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发展 |
三、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与原则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 |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2、兼顾债务人利益 |
3、维护社会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原则 |
1、公平原则 |
2、高效原则 |
3、自治原则 |
四、个人破产立法的域外借鉴 |
(一)家庭财产处理 |
1、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破产机制 |
2、住宅贷款清偿程序 |
(二)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 |
1、少额管理程序 |
2、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 |
3、小额营业所得者简易重整程序 |
(三)消费者破产程序规定 |
1、消费者破产特殊程序 |
2、消费者司法外和解 |
(四)个人破产电子化处理 |
五、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制度设计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制度设计 |
1、破产条件 |
2、破产申请和受理 |
3、破产财产的范围 |
4、主管和管辖 |
5、债权申报 |
6、财产分配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配套性制度设计 |
1、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 |
2、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3、债务人权益保护机制 |
4、刑事破产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7)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外立法现状 |
1.2.1.1 国外立法现状 |
1.2.1.2 国内立法现状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1 研究现状与分期 |
1.2.2.2 主要研究内容与学术观点 |
1.2.2.3 相关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个人征信信息及其法定类型 |
2.1.2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个人信息保护理论 |
2.2.2 信息生命周期理论 |
2.2.3 法律制度构成理论 |
第三章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进程与立法体系的演化 |
3.1 传统征信立法萌芽时期(1979 年-1996 年) |
3.1.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业发展缓慢,立法体系萌芽 |
3.1.2 立法特点:法律间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
3.2 网络征信立法建立时期(1997-2012 年) |
3.2.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业快速发展,立法体系建立 |
3.2.2 立法特点:地方法间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 |
3.3 大数据征信立法健全时期(2013 年-今) |
3.3.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呈全覆盖趋势,立法体系健全 |
3.3.2 立法特点:多层次法律法规直接保护个人征信信息 |
3.4 现行立法体系的整体评价 |
3.4.1 立法体系评价:多层次立法相互配合 |
3.4.2 标准体系评价: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主、信用标准起步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内容的演化 |
4.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演化 |
4.1.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权利主体从部分走向全体 |
4.1.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义务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 |
4.1.3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实质客体从“隐私”到“数据” |
4.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信息生命周期各项法律制度的演化 |
4.2.1 采集制度:采集范围扩大,“知情同意”机制升级 |
4.2.2 使用制度:跨境转移环节亟需立法,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升级 |
4.2.3 评估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为核心,从信息系统安全到网络安全 |
4.2.4 监管制度:管理与监督双管齐下,实现内控与外防目标 |
4.2.5 问责制度:法律责任的追究细化,法律救济措施增加 |
4.2.6 典型案例分析: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
第五章 结论、问题与建议 |
5.1 结论 |
5.1.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化 |
5.1.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注重制度内容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
5.1.3 未来研究趋势 |
5.2 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1 相关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 |
5.2.2 制度规范内容分散,缺乏跨境转移制度和第三方监管机构 |
5.2.3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底线不上限 |
5.3 建议 |
5.3.1 加快立法进程,敦促全国各地方政府本土化相关法律制度 |
5.3.2 系统化完善制度内容,考虑建立信息专员制度、着重解决跨境难题 |
5.3.3 审慎态度之上,增加信息主体新型权利,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背景 |
1.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的国内外现状 |
1.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
1.4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
第2章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概述 |
2.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与消费信用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的概念与特征 |
2.1.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
2.1.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的范畴 |
2.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概念与特征 |
2.2.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概念 |
2.2.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特征 |
2.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模式 |
2.3.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相关主体 |
2.3.2 各主体之间的共享模式 |
2.3.3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评价模式 |
2.3.4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服务模式 |
2.3.5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监管及跟踪评估 |
2.4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
第3章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与实践 |
3.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 |
3.1.1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内立法 |
3.1.2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外立法 |
3.1.3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内外立法比较 |
3.2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实践 |
3.2.1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内实践 |
3.2.2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外实践 |
第4章 我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不完善 |
4.1.1 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规范法律 |
4.1.2 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立法滞后 |
4.2 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缺失 |
4.2.2 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不完备 |
4.2.3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评价机制不完善 |
4.2.4 我国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监管问题 |
4.2.5 消费者在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中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 |
4.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责任不完备 |
4.3.1 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
4.3.2 民事救济问题 |
4.3.3 失信信用主体责任缺失 |
第5章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 |
5.1 完善立法 |
5.1.1 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立法 |
5.1.2 出台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规范性文件 |
5.2 实践问题解决措施 |
5.2.1 推动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建设 |
5.2.2 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5.2.3 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信用评价机制 |
5.2.4 加强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法律监管 |
5.2.5 加强消费者关于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权益的法律保护 |
5.3 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责任 |
5.3.1 明确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
5.3.2 保证民事救济畅通 |
5.3.3 完善失信信用主体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以香港为借鉴构建内地个人破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历程及实施现状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历程 |
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 |
第二节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内容 |
一、个人破产的原因 |
二、个人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
三、破产财产的规定 |
四、破产程序的进行 |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
第二章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启示 |
第一节 设置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以保障破产程序实行 |
一、破产管理署的架构及职责 |
二、破产管理署作为官方破产管理机构的制度价值 |
三、破产管理署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通过失权制度给予破产人限制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制度 |
二、失权制度的制度价值 |
三、失权制度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三节 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确保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人生存权利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
二、自由财产制度的制度价值 |
三、自由财产制度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第四节 通过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给予破产人重生可能 |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 |
二、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的制度价值 |
三、复权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在内地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三章 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一、经济发展提出的迫切需求 |
二、现有替代制度的力有未逮 |
第二节 我国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
一、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可提供环境支撑 |
二、现有的法规及执行程序可提供法律基础 |
第四章 构建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设想 |
第一节 设置官方破产管理机构 |
第二节 个人破产主要制度构建 |
一、明确个人破产主体制度 |
二、明确失权制度的失权方式及内容 |
三、明确自由财产制度的财产范围 |
四、明确破产免责制度的免责方式及免责范围 |
五、明确复权制度的复权方式及复权条件 |
第三节 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本文的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
1.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意义 |
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目的和特性 |
(二)破产免责方式——许可免责、当然免责、混合免责 |
1.许可免责主义 |
2.当然免责主义 |
3.混合免责主义 |
(三)破产免责的效力 |
1.个人破产免责对破产债务人的效力 |
2.个人破产免责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
3.个人破产免责对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
(四)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 |
1.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时间——破产程序终结以后. |
2.免责制度适用主体——自然人 |
(五)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史 |
1.典型国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起源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历程 |
(六)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发展 |
二、国内外破产免责法律制度介绍 |
(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和台湾地区的破产免责立法例 |
1.英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2.美国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
3.德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4.日本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
5.我国台湾地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
6.对西方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免责规定的分析 |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健全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方式 |
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解决社会信贷经济下潜藏的危机和问题 |
4.个人破产免责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司法判决执行难而引发的制度诉求 |
(二)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 |
1.思想观念现代化有利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被接纳 |
2.财产登记常态化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保驾护航 |
3.个人征信广泛化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价值标准 |
4.“互联网+”的发展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
四、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个人破产免责应当选取的原则 |
(二)个人破产免责申请程序 |
1.免责申请时间 |
2.免责申请的方式 |
(三)个人破产免责的主体——诚实的破产人 |
(四)破产免责的条件 |
(五)不予免责的债务 |
(六)破产免责的撤销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论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D]. 郑双双.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D]. 尹中华.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3]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黎宇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崔馨月. 山东大学, 2020(12)
- [5]个人征信中的民事权利保护研究[D]. 刘煜. 南昌大学, 2020(01)
- [6]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D]. 冉垫. 江西师范大学, 2020(01)
- [7]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D]. 陈秀兰. 山西大学, 2020
- [8]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D]. 苏惠. 新疆大学, 2020(07)
- [9]以香港为借鉴构建内地个人破产制度[D]. 黄梓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10]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D]. 邓光平.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