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需要这样的监督——淅川县人大代表检查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纪实(论文文献综述)
张红侠[1](2014)在《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文中指出纠纷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因而定分止争就成了人类的必修课。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偏重实体正义、利于人们和谐相处。在域外,调解已经突破传统模式,呈现出新趋势即调解与法治相融合、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衔接。中国则具有悠久的调解传统文化,传统民间调解尤为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在批判继承我国传统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创造出人民调解。直至今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再加上构建和谐社会、倡导调解的官方引导,目前学界对人民调解的研究较多,但是系统、深入地专门研究人民调解变迁的文章还不多见。鉴于此,笔者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运用描述性的法史学和解释性的法史学相结合的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等描述和解读人民调解的变迁史。总体而言,人民调解经历了兴起、兴盛、衰落和“复兴”的历史变迁过程。人民调解的历史变迁始终与人民调解权威类型及其权威强弱变化紧密相关。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基于落后的自然经济状况的法权要求,吸取我国传统民间调解的经验教训以及缓解抗日根据地司法困境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人民调解法令、政策。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雏形出现。与此相适应,抗日根据地、解放区蓬勃开展人民调解实践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由此,在这一时期人民调解开始兴起。人民调解兴起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初步形成是密不可分的,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初步形成归因于以下几点: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权威的树立;人民调解组织依附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府;“大众司法”形成及其推广;传统地方精英被清扫、新式地方精英被塑造。建国初期,国家汲取人民调解的历史经验,在继承和发展“大众司法”的背景下,在全国开展人民调解的组织化、制度化建设。“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遭到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逐步恢复与发展。在此情况下,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得以重新公布并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对应,人民调解实践也展现出繁荣景象。人民调解繁荣则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高涨紧密相连,后者为人民调解繁荣提供了动力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权威高涨则依赖于以下因素:国家政权组织享有高度权威;人民调解组织紧密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司法全面确立与实施;多数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2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国家加大了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建设力度,并开始对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化建设。然而,实践中人民调解却出现了衰落景象。人民调解衰落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弱化、法理型权威较弱不无关系。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弱化则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权威弱化,人民调解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减弱,人民司法式微与司法现代化建设以及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下降所造成的。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较弱主要体现在:法律权威不高;人民调解的程序正当化不足;多数人民调解员无法适应调解法制化的要求。2002年以来,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法院面临双重压力以及人们对法治、诉讼和调解理解加深,共同敦促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法制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实践也呈现出新景象。从实践效果上看,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回升;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提升。由此,人民调解逐渐走向“复兴”,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和法理型权威提升为人民调解走向“复兴”提供了有力地支撑。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之所以回升,在于以下几点:乡镇政府、村委会权威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压力型“维稳”机制形成;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优势政治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加强;“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提出与实施。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提升是国家回应民众对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需求以及域外现代调解运动影响的结果。人民调解的未来之路将是从组织权威走向法理型权威。2002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强劲地推动着人民调解“复兴”。然而,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的模式与人民调解向社会自治型调解方向发展相悖,也不利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人民调解法》并没有延续组织权威模式。随着《人民调解法》贯彻和完善,社区自治发展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形成,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将会下降即政府对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将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将被纯化为行政调解组织。尽管当前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促使着人民调解“复兴”,但是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现状与我国公民社会成长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趋势存在张力。随着我国公民社会成长和法治进程加快,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将会进一步提升,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作为解纷依据的认同度提高;人民调解的程序正当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威望提高。然而,由于受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下降不是轻而易举的,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进一步提升也无法一蹴而就。这就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早日完全实现。文章可能的创新点在于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使用。人民调解权威类型转变视角的运用使人们看到人民调解变迁现象的内在理路。法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使人们看到丰满的、“活”的人民调解变迁史。当然,文章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杨智闵[2](2013)在《事实真伪不明与司法的可接受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人的理性和智慧不断发展,人类认识能力局限性仍旧难以改变。刑事诉讼中,认识过程的嗣后性、个案的易逝性、社会的障碍、程序的阻却,诸多的因素会造成对事实认识的困难。诉讼中对事实认定是一个由果推因的过程,决定了事实真伪不明在司法过程中出现是一种常态性事件,难以避免。相当一部分错案的发生正是因为在定案之前案件的真伪不明情况没有得到排除和解决。单纯以客观的逻辑标准来认定事实也许很容易排除真伪不明的状态,但是我们对事实认识的过程还会受到价值因素介入的影响。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我们应当寻求认识论上的一切努力以明真相,但在许多时候我们往往穷尽了一切证明手段和努力仍然无法查明真相,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仍无法改变。此时,我们只能进而寻求价值论的手段来增加司法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平衡诉讼“求真”与“止纷”的目的功能。事实结果的可接受性不仅有助于避免裁判引起新的社会矛盾,也为裁判权在更广泛领域被社会公众接受赢得了必要的社会心理基础,是我们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的。本文从事实认定困难与标准着手,对典型真伪不明状态进行分析,从对已知的解决真伪不明的状态方法及其困惑吸收借鉴中,尝试对解决事实真伪不明进行规则上设计,并进而提出增加司法可接受性的路径。
张顺祥[3](2011)在《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监督、公权制约、人权尊重和保障的迫切需要。公开审判制度作为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具有永久的生命力和诱人的历史魅力。毫无疑问它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许多理论(诸如直接主义、言词主义及辩论主义)皆以公开审判为理论源头。学者的研究成果颇多,对本文的研究启发颇大,因而其研究难度可想而知,但笔者心怀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学术勇气,有志于研究这个课题。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公开审判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公开审判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度等。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和历史阶段,学者关注此问题的角度和目的是不同的。有的学者研究制度的完善,有的学者研究制度的变迁;有的学者从监督民事审判权的视角研究审判公开,有的学者从当事人的视角研究审判公开;有的学者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角度研究公开审判。然而其不足是,关于公开审判的理论研究不是十分深入,尤其是关于公开审判的历史研究,部分学者没有精耕细作,只是致力于较易出成果的实证研究或经验研究,公开审判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在公开审判制度的发展史上,它有着不同的侧面,如从秘密审判到公开审判,从当事人公开到社会公开。更为重要的是创新公开审判制度的实质涵义。论文对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研究特点在于,从当前法院系统竭力推行的司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发,寻找中国式公开审判制度的真问题,向前回溯,进行公开审判历史的理论性思考,注重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基础性研究,如公开审判制度与执行制度的关系,公开审判与独立审判的矛盾,即从多个角度丰富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在比较研究外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立法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应是朝着保护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保障权的方向,同时制约和监督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法官应恪守裁判制度的中立性,促进当事人接近法院,促进社会公众监督司法;强调公开审判的首要含义在于当事人的利益实现,这也是民事诉讼的应有之意。最后,论及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共三个部分,共计四万余字,本文的写作思路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公开审判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具体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概述。主要论述公开审判的概念表达、历史演变、域外立法、研究意义等四个问题。公开审判最初是一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公开审判的制度价值首先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进而推进司法民主。其制度价值主要表现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上。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及反思。重点在于分析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而分析其成因。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是:庭审公开流于形式、媒体与司法不规范、不公开的范围和程序亟待立法规范、判决说理未形成司法定例。作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诉讼观念转变的滞后、地方因素与行政因素对公开审判制度功能的消解。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完善的构想和思考。作者从诉讼观念的构建、心证公开、监督模式、公开审判的限度与当事人公开五个角度来分析,提出了建构适合中国民事审判实际的心证公开制度的观点。同时认为公开审判也是有局限性的,最终还要依靠法官的善良心性。因此,在公开审判的落实中,要充分重视法官的职业伦理和当事人的法律信仰问题,这恰恰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代志鹏[4](2010)在《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文中提出法律是生活本质的呈现,其社会实践又是“场域”运行的产物,因此,“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这个命题隐含着两条研究线索:“法官角色”和“法律意识”,这也是本文区别于其他法官角色研究的独到之处。为了将这两者不着痕迹地结合在一起考察,笔者以故事叙述法为手段,以日常生活为基点,通过故事的逻辑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在微观层次的人际互动过程中刻画法官角色的动态演绎。在对故事进行解读的同时,笔者还试图从众多琐碎的法官判案的日常故事中,归纳出司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建构之间的关系。以上既是对法官角色研究的有力补充,又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法社会学的理论内涵。本文是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研究对象为平保县法院。该院每年“三农”案件占有较大比重,绝大多数法官也具有农村成长背景。这一方面说明法官对乡村案件处理有较强的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也暗示法官角色扮演将受到风俗习惯的制约。巧合的是,笔者所筛选出来的重点考察案例也多以乡村案件为主,无意中建构起了乡土中国和熟人社会的研究语境。公众作为法律现实的在场者,通过生存境遇的种种变化而非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意图来获得对法律的某种感悟和理解,并力图用法律这把标尺来测量自己在生活资源和社会公平中的分量。以上决定了公众在司法判决的生产过程中都是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人的利益正当性,这势必与追求用统一的原则框架去衡量不同的利益诉求的法律存在冲突。为此,在法律意识的概念上,笔者使用“作为文化实践的意识”这种分析策略来消除上述“国家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论文在篇章结构上分为九章。第一章为“导论”,首先从现实背景和学术背景两个角度阐述了选题依据及研究目的,强调了过程角色理论和场域理论对本文的指导作用,并对重要概念、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作了交代。在第二章“司法改革和路径依赖:历史的视角”中,笔者按照时间的顺序将中国百年司法制度发展变化做了一个梳理,旨在了解制度移植与本土资源之间的耦合与冲突,政治国家和社会发展两种语境下的角色期望,以及在上述过程中法官自身可能承受的压力。这种研究不仅能为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法官角色”提供一个“事件”发生的“关系”语境或历史背景,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官角色的特有内涵及现状,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从第三章开始,本文就转入以平保县法院为研究对象的实证分析。笔者在“理想与现实:一个基层法院法官群体的结构特征”中从人口统计学变量(性别、年龄、籍贯、民族、亲属状况)和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应对(入职途径、学历结构、司法考试、人才流出)两个方面致力于“对平保县法官群体的考察”,旨在从宏观的层面解答“法官是什么”这个命题。同时,法官作为一种职业角色,只能在具体的案例中呈现。尤其一个基层法官,他在基层法院这个“舞台”上是一个角色综合体,不同的角色位置和特征、价值诉求,规定了不同的行为。为此,笔者以司法改革为背景、以故事叙述法为手段,围绕着角色期望、角色冲突、角色履行、法律意识、法行为等内容展开一系列案例研究,包括“由养女抚养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狗咬人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和“灭门惨案”,并构成了第四章到第七章的逻辑架构。在第四章“法官作为司法判决的中心要素”中,笔者通过对案件的铺陈和既有研究的梳理,认为在同一制度背景下,法官个性导致法官对法的精神的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差异。第五章“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纠结中的法官角色”侧重传统文化下程序正义在我国引发的正当性危机,由于当事人之间素有嫌隙,且存在一方利用法律的合法性向另一方实施打击报复的心理诉求,因此,法官遭遇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冲突。第六章“权力体系内法官角色扮演的行为逻辑”,从地方政府对案件的干预入手,考察了基层法院在地方党政权力中的边缘化地位以及基层法官们的行动策略,而群体互动本质上成为建立和谐气氛、高度团结和一把手领导主导的合众为一的过程。第七章“法官角色冲突与调适”从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基层法官与法院组织之间的关系入手,用案例和模型剖析了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所引发的制度失灵,这种考察对群体性的司法腐败事件也有一定的解释力。以上说明,案件各方主体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表达态度的方式是案件处理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不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而且还加剧了法官角色紧张和角色冲突。因此,在第八章“司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建构”中,笔者使用图式和资源作为媒介,对法官角色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正是在人们意识中构成的一些图式,为社会行动提供了命名或话语权力,并被运用于特定的场景和互动之中;而不同的资源结构和组合关系又导致法官案件处理的差异无所不在,法官角色也存在因案而异的行为逻辑,即面对什么类型的案子,采取什么策略,是法官对具有不同利益和社会背景的当事人、律师以及干预者之间互动作用的认识结果,也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围绕着审判权,如何去达到自己的目标的博弈过程。研究表明,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官角色必须由目前的纠纷解决型逐步向规则之治型转变。在第九章“结语”中,笔者指出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实施的司法改革将难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司法大众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种种弊病,为了改变目前法院和法官的艰难处境,笔者提出司法改革的共同愿景,以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最终实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理想图景。
方乐[5](2006)在《法官角色转换:理论与经验的双重考查》文中提出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十分关注法官的素质建设,人们希望在知识、学历、教育、培训等各方面提升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进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为此,总体上而言,人们对法官素质建设有着很高的期望。但事实上,中国的司法改革欲全面推进,除了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外,还需要考虑法官断案时所必然会涉及的、具体的外围机制。这些外围机制,从社会学角色理论上说,就是法官司法实践时所处的角色环境。正是因为这个情景系统的紊乱,使得依托于西方法治实践及其司法经验并为中国法律人所广泛接受的法官角色,一到中国,便或多或少发生了“走样”和“位移”。为此,在中国具体的法治语境下,分析西方法官角色定位理论适用于中国所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厘清中国法官角色的特有因素,意义无疑重大。这是第一章的内容。第二章,在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中国法官角色转换的历史轨迹的基础上,语境化地展现中国法官角色所必须包含的特有因素以及角色扮演时的固有逻辑,进而指出,当下中国的司法审判,与其说是一个简单地法官“司法者”角色扮演的过程,到不如说是一个法官角色转换的过程。当然,这种角色的转换是伴随着法官所处的空间的这种由日常的生活领域向司法场域的迈进同时进行的。为此,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转换的过程中,一些制度性的因素会被非制度化进而被排除出司法的运作机制,而一些非制度化的因素则又会被制度化进而纳入到司法的运作机制之中。换言之,司法实践的整个过程可以说又是一个“双重制度化”的过程;而中国法官角色的塑造,实际上又会汲取他/她所承担的多种社会角色中的有益部分,并进而在此基础上以一个综合性的角色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第三、第四章,则是在个案的基础上,对第二章所得出的这一命题进行了经验性的分析,并具体指出阻碍中国法官角色转换的两大障碍性因素:贫困化和行政化,同时,提出了三点改革方案。结语的内容,是对本文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与理论视角予以进一步的展开,以期回应全社会对于中国司法及其改革的关注。
任法伟,任班[6](2001)在《对监督者的监督——鲁山县人大常委会检查评议县检察院执法执纪工作纪实》文中研究说明 "两个实施方案"2000年新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继1999年检查评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之后,又决定于2000年度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的情况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检查评议。此举犹如春日的"春雷",震动着中原大地的城镇乡村。很快,位于豫西山区的鲁山县雷动风响:在此项工作尚未正式展开之际,该县即先声夺人,出台了令人振奋的两个《实施方案》。第一个《方案》,是鲁山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及县人大常委会2000年工作要点,于2000年4月13日制定下发的《鲁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的实施方案》。第二个《方案》则是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本照第一个
杨国林,朱满良[7](2000)在《柳暗花明又一村——西平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纠正一起经济案件纪实》文中研究指明一起简单的、货款已结清的买卖关系,买方却又被推上了被告席。西平县人民法院认定他为合伙人而遭受连带处罚。他咽不下这口气,自己卖掉家产,求亲乞友,四处筹借资金,从此踏上了艰难的上访路。然而,5年过去了,却没有得到结果。1999年,时值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之时,在西平县人大常委会的强力监督下,终于——
张建伟[8](2000)在《刑事司法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分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引论着重分析了“司法”的含义和刑事司法权的属性,并探讨了检察权的性质归属。结论部分从司法现代化的角度对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本论分上、下两篇,上篇探讨刑事司法体制的理念基础,共分五章,首章对国家理性和司法理性进行了探讨,用以统领全篇;随之以三章篇幅分别讨论了对刑事司法体制有着深远影响的三大观念,即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末篇讨论了作为目标的司法公正与作为手段的司法体制之间的关系。 下篇论述刑事司法体制的制度建构,共分七章。本篇主要围绕司法独立展开讨论,分别探讨了司法独立的特征,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模式选择,检察体制不同于司法体制的特点,司法权独立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如何避免刑事司法体制的官僚制化、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官,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机制以及保障刑事司法体制良性运作的制度。 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 一、关于刑事司法权 作者对“司法”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指出“司法”与“审判”本为同一概念,我国所采用的定义应当与国际上约定俗成的定义相一致。刑事司法权是以落实刑罚权为内容的权力,具有一般司法权的属性,它本质上是判断权,并具有消极性、分散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性。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但又与司法权不完全相同,应定位为“准司法”权,但可以将检察权列为独立于司法和行政的一项独立权力。 二、关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理念基础 司法理性是以国家理性为前提的,只有在国家目的、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问题有着正当的观念才能够具有民主、文明的刑事司法体制建构和符合理性原则的刑事司法活动。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以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理念基础,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也体现了上述理念。刑事司法体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应当进一步贯彻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保障。 三、关于司法独立 司法体制有两大模式,一是司法统制,一是司法独立。司法近(现)代化内容之一是便是司法体制由统制向独立转变。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层含义。国际社会为司法独立确立的标准最终归结为法官独立,如果不符合这一标准,则意味者司法处于受统制状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法官独立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经历了司法高度统制到司法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实现司法进一步独立既具有必要性,也基本上具备了条件。作者据此提出确立法官独立的建议。 四、关于检察体制的特殊性 检察机关,特别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一般实行“检察(官)一体化”原则,这种将检察官视为命运共同体并实行上命下从的体制与司法体制形成鲜明的对照。不过,在检察一体化的框架下检察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确立垂直领导体制并为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提供制度保障。 五、关于劳动教养制度 司法独立的一项基本要素是司法权具有独占性,但行政机关兼有一定的司法职能并不是绝无仅有的现象。尽管如此,监禁权是不能让渡予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制度以剥夺自由和强制劳动为内容,实际上被当作一项惩戒制度来使用。要保障司法权的独占性,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不能不考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或者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予司法机关。 六、关于克服司法体制官僚制化 司法机关行政化会诱发官僚体制的生成,而司法体制的官僚制必然恶化司法活动。要克服司法机关官僚制化,必须避兔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趋势并避免在法宫管理制度实行科层制,此外还需要对法官提供一系列身份保障。 七、关于精英司法 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一般生活经验,具有公正无偏的品格、独立精神和人文素养,并能够秉良心以司法。我国在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中应当确立精英司法观。高素质的法官是独立、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法官独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群体加以配合,但没有法官独立则法官的素质又往往不易提高。 八、关于民众参与司法 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其实质意义在于对法官形成制约,防止司法专横。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非职业法官的职业化、制约法官的薄弱、需要改革挽回颓势。要改革人民陪审制度,需要对民众参与司法所涉及的制度观念、本土对这一制度的适应性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作者不赞成全面引进陪审团制度,但对这一制度作局部的审慎的引进的想法表示认同。我国要增进司法民主,应当着力完善参审制度,这项制度要取得满意的效果,两个条件不可或缺:一是非职业法官临时选任;二是合议庭独立审判。 九、关于司法体制的良性运作 刑事司法体制不良运作的主要表现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要保障司法体制的良
刘新基[9](2000)在《人民需要这样的监督——淅川县人大代表检查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纪实》文中认为 1999年3月至8月,淅川县县、乡两级人大组织100多名人大代表对县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进行了扎实有效的检查评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经济审判,是国家规范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手段。公正司法是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灵魂。但是,近几年来,在新旧观念撞击、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县法
二、人民需要这样的监督——淅川县人大代表检查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纪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民需要这样的监督——淅川县人大代表检查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梳理 |
四、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五、研究视角—权威类型转变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思路 |
八、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人民调解的兴起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雏形 |
一、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背景 |
二、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立法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运作及其取得的效果 |
一、人民调解的实践样态 |
二、人民调解的实际作用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兴起:组织权威形成 |
一、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权威树立 |
二、人民调解组织依附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府 |
三、“大众司法”形成及其推广 |
四、传统地方精英被清扫、新式地方精英被塑造 |
小结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的兴盛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全面确立与发展 |
一、建国初期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全面确立 |
二、80年代中期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发展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繁荣昌盛 |
一、人民调解的运行状态 |
二、人民调解的解纷作用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兴盛:组织权威高涨 |
一、国家政权组织享有高度权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紧密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 |
三、人民司法全面确立和实施 |
四、多数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 |
小结 |
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衰落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和初步法制化遇到困境 |
一、人民调解组织体系相对松散 |
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日益减少 |
三、人民调解的法制化难以推进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实际作用出现下降 |
一、人民调解的解纷能力降低 |
二、人民调解的维稳作用减弱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衰落:组织权威弱化、法理型权威尚弱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弱化 |
二、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尚弱 |
小结 |
第四章 人民调解的“复兴”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新突破 |
一、人民调解新突破的现实依据 |
二、人民调解新突破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欣欣向荣 |
一、人民调解的工作创新 |
二、人民调解的效果提升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复兴”:组织权威回升、法理型权威提升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回升 |
二、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提升 |
小结 |
第五章 人民调解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将会逐步下降 |
一、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面临法理困境 |
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下降的具体样态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将会进一步提升 |
一、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提升中存在张力 |
二、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进一步提升的表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简介 |
后记 |
(2)事实真伪不明与司法的可接受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状态认知 |
一、 事实认定的逻辑标准与价值基础 |
(一) 事实认定的困难 |
(二) 事实认定的逻辑标准 |
(三) 事实认定的价值介入 |
二、 刑事司法中的悬疑与真伪不明典型状态分析 |
(一) 司法裁判中造成真伪不明的原因分析 |
(二) 典型真伪不明案件类型 |
三、 解决真伪不明的已知的方法及其困惑 |
(一) 完全排除真伪不明 |
(二) 增加裁判的道德可接受性 |
(三) 制定特别推定原则 |
(四) 制定特殊的法律规则 |
(五) 依据证明责任作出认定 |
(六) 替代方法 |
第二部分 解决事实真伪不明之途径——良好的规则设计 |
一、 证明标准的设计与举证责任的划分 |
(一) 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合理解读 |
(二) 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三) 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对真伪不明的排除 |
二、 推定规则的设计 |
(一) 推定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
(二) 推定的本质 |
(三) 加强对自由裁量中推定的有效指导和控制 |
三、 程序规则的设计 |
(一) 建立完善的证明标准分段规则 |
(二) 建立合理的法庭机制——合议庭制度 |
(三) 合理设置各司法阶段的终结程序 |
四、 自由心证的正常化 |
(一) 自由心证的本质 |
(二) 自由心证与真伪不明 |
(三) 自由心证不自由 |
第三部分 司法可接受性的增强 |
一、 司法可接受性之基本法意 |
(一) 可接受性的重要性 |
(二) 价值论对司法可接受性的意义 |
二、 影响司法可接受性的主要因素 |
(一) 司法主体因素 |
(二) 司法体制因素 |
(三) 裁判受众因素 |
三、 增加司法可接受性的路径 |
(一) 合议制度的改良 |
(二) 实践陪审制改良的可能性 |
(三) 公派律师体系的建立 |
(四) 程序公正的强化 |
(五) 恢复性司法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概述 |
(一) 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表达 |
(二) 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三) 两大法系国家公开审判制度的立法规定 |
(四) 公开审判制度的研究意义 |
二、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
(一) 公开审判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 公开审判制度的运作问题 |
(三) 公开审判制度实效虚化的原因分析 |
三、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完善的构想与思考 |
(一) 构建以程序本位为指引的现代诉讼观念 |
(二) 建构符合中国民事审判实际的心证公开制度 |
(三) 监督制度的完善与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 |
(四) 把握公开审判制度之度的思考 |
(五) 以当事人公开为核心的形式理性思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概念界定 |
三、理论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与路径依赖:历史的视角 |
一、从制度研究开始 |
二、百年中国司法制度流变 |
三、建国后法院角色转换 |
四、当代中国法官角色变迁 |
五、结论 |
第三章 理想与现实:一个基层法院法官群体的结构特征 |
一、平保县法院内部组织的构建 |
二、法官群体的人口统计学变量分析 |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回应 |
四、结论 |
第四章 法官作为司法判决的中心要素 |
一、背景交待与问题说明 |
二、由养女抚养问题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
三、一个案件三种结论 |
四、有关周围环境的探讨 |
五、结论 |
第五章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纠结中的法官角色 |
一、引子 |
二、狗咬人案件的来龙去脉 |
三、该案的后续影响:兼论莫兆军案 |
四、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难抉择 |
五、进一步反思:来自传统文化场域的解释 |
第六章 权力体系内法官角色扮演的行为逻辑 |
一、文献回顾与分析方法 |
二、合同纠纷的一波三折 |
三、该案的社会结构分析 |
四、法官群体与个体扮演 |
五、审委会讨论中的群体角色 |
六、结论 |
第七章 法官角色冲突与调适 |
一、角色冲突的理论综述 |
二、灭门惨案概述:一个初步的分析 |
三、法官角色冲突的作用机制 |
四、角色距离与角色调适 |
五、结论 |
第八章 司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建构 |
一、日常生活与法律意识多样性 |
二、司法场域对法律意识的再生产 |
三、以图式和资源为媒介的建构 |
四、结论 |
第九章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法官角色转换:理论与经验的双重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子:研究法官角色定位的中国意义 |
一、问题及问题的界定 |
二、研究方法和理论突破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 |
第一章:法官是什么? |
一、从古典主义到后现代 |
二、中国语境下的反思与重构 |
第二章:法官角色转换基本理论 |
一、法官角色的转换 |
1、当下中国法官的应然角色 |
2、新中国法官角色的转换:1949-2005 |
二、法官的角色转换 |
第三章:法官角色转换效果的实证考查 |
一、调查背景 |
二、调查、方法及材料的运用 |
三、有无效果?能达几何? |
第四章:法官角色转换的阻却性因素及其消解 |
一、为什么? |
1、就事论事 |
2、事外说事 |
二、怎么办? |
经验地研究中国的司法及其改革(代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语 |
(8)刑事司法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论 |
一、 研究对象 |
二、 “司法”界说 |
三、 刑事司法权的属性 |
四、 准司法:检察机关的性质归属 |
上篇 理念基础 |
第一章 从国家理性到司法理性 |
第二章 现代刑事司法体制的观念基础(之一):人民主权观念 |
第一节 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观念及其对刑事司法体制的影响 |
第二节 与人民主权观念相对立的强力司法观 |
第三节 人民主权观念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 |
第三章 现代刑事司法体制的观念基础(之二):权力制衡观念 |
第一节 三权分立学说中的权力制衡观念 |
第二节 人性取向与权力制约观念 |
第三节 权力制衡观念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 |
第四章 现代刑事司法体制的观念基础(之三):法治观念 |
第一节 法律主治 |
第二节 反法治模式:人治 |
第三节 依法治国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 |
第五章 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 |
第一节 司法公正的条件和标准 |
第二节 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的关系 |
下篇 制度建构 |
第六章 司法独立和司法统制 |
第一节 司法统制 |
第二节 司法独立 |
一、 司法权的独立 |
二、 法院独立:司法机关分权式组织结构 |
三、 法官独立 |
第三节 我国司法体制的演变和模式选择 |
第四节 关于确立法官独立体制的建议 |
第七章 检察体制的特殊性:与司法体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一体化体制 |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建置模式与检察权的独立性 |
第三节 检察体制异于司法体制的原因 |
第八章 司法权独立与劳动教养决定权的归属 |
第一节 司法权独占与监禁权的不可让渡性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废止或者改革劳动教养制度 |
第九章 刑事司法体制的官僚制化 |
第一节 官僚制的弊害 |
第二节 刑事司法体制中官僚制的生成 |
第三节 我国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结构 |
第四节 从认识论角度看司法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和审判委员会 |
第五节 避免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制度建构 |
第十章 刑事司法体制下的个人:法官 |
第一节 对法官的角色期待 |
第二节 法官的党性与理性 |
第三节 法宫的独立性与法官素质的关系 |
第四节 法官的选任 |
第五节 精英司法还是庸人司法? |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民众参与机制 |
第一节 陪审(团)制 |
第二节 参审制 |
第三节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比较 |
第四节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五节 关于民众参与司法的若干深层问题的思考 |
第六节 完善我国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机制的若干设想 |
第十二章 刑事司法体制运作 |
第一节 刑事司法体制的不良运作 |
一、 司法腐败 |
二、 司法专横 |
第二节 保障刑事司法体制良性运作的五大诉讼机制 |
一、 克制机制 |
二、 拘束机制 |
三、 回避机制 |
四、 复审机制 |
五、 公开机制 |
第三节 法官办案责任制 |
第四节 刑事司法体制运作中的策约与监督 |
一、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制约机制 |
二、 立法和代议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
三、 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 |
结 论 |
司法现代化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人民需要这样的监督——淅川县人大代表检查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纪实(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D]. 张红侠. 南京大学, 2014(01)
- [2]事实真伪不明与司法的可接受性[D]. 杨智闵. 苏州大学, 2013(11)
- [3]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 张顺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6)
- [4]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D]. 代志鹏. 华东师范大学, 2010(11)
- [5]法官角色转换:理论与经验的双重考查[D]. 方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06(12)
- [6]对监督者的监督——鲁山县人大常委会检查评议县检察院执法执纪工作纪实[J]. 任法伟,任班. 人大建设, 2001(05)
- [7]柳暗花明又一村——西平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纠正一起经济案件纪实[J]. 杨国林,朱满良. 人大建设, 2000(06)
- [8]刑事司法体制研究[D]. 张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0(01)
- [9]人民需要这样的监督——淅川县人大代表检查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纪实[J]. 刘新基. 人大建设, 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