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IDIC条款下的项目管理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居冠亚[1](2020)在《FIDIC工程索赔管理》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入,推动着建筑行业走向国际化发展,更多的中国企业融入国际工程当中,走向跨国企业。日益健全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实施的参与方都偏向使用FIDIC条款作为合同通用条款,且已形成国际项目的常态化,因此对FIDIC条款的理解和掌握,以及运用都势在必行。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索赔在所难免,特别是国际项目的众多风险因素的影响,项目各参与方的合同索赔将无可避免,且涉及的利益往往较大,程序流程要求严谨,因此FIDIC条款下的合同索赔管理必然成为各跨国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王明皓[2](2020)在《JCT与FIDIC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支付管理的比较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支付问题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影响到项目的费用、工期、现金流等方面的正常运转。作为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JCT条款和FIDIC条款对于支付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然而,在2016—2017年JCT和FIDIC条款相继更新后,目前学界对于这2个新版合同条款的研究及其对比分析却较少。选取了设计-建造(Design-Build)合同模式,针对其支付问题,以这2个合同范本作实例并进行对比分析。
廖志成[3](2017)在《基于FIDIC条款的国际工程工期索赔实操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国际贸易形势深度融合,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日新月异,中国企业在此过程中还属于后起之秀,展现出来的实力大而不强。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国际工程投资和承包明显常态化,国际工程具有多元的不确定性,合同隐性风险层出不穷,工期延误事件频发,工期索赔需求迫切。本文主要对基于FIDIC条款的国际工程工期索赔实操方法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比合同条款寻找索赔依据,结合实际工程管理经验,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得出简易计算方法,为国际大中型工程的承包商在尾工期进行工期索赔探索了一条便利化操作方法。主要结论如下:通过对比分析合同条款,得出FIDIC新红皮书中承包商工期索赔依据达25项,包含工期索赔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及其他属于业主方义务的隐含条款,此类条款基本能够在美纳斯项目合同中分别体现。所有工期索赔的依据都需要延误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结合承包商自身实践经验,得出国际工程工期索赔需要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从延误事件的记录和上报,到索赔文档的归档管理,到索赔事件的后续处理,整个过程必须清单化,标准化,达到流程化有效管控的目的。只有基础资料详实可靠,合同依据充分牢固,索赔谈判有理有节,索赔管理长期不懈,才可能取得工期索赔成果。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工期延误索赔计算,结合国际工程合同尾期延期谈判策略和实践经验,分析得出一种工期索赔便利化计算方法:关键路线实际延误追踪方法。此种方法仅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对关键路径进行分析追踪计算,符合事实求是的原则,容易得到业主方面的理解,计算原理清晰,计算过程简单,便于形成合作共赢的结局。在大量理论工作基础上,对于本文提出的基于FIDIC条款的国际工程工期索赔便利化实操方法,在实际工程案例中予以验证,从单一延误事件索赔,到里程碑节点工期索赔,到总工期的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从不同层面进行了便利化实操方法实践验证,结果表明关键路径实际延误追踪方法的可靠性,值得推广。
张剑[4](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指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戴佳晨[5](2016)在《浅谈地铁施工项目管理中FIDIC条款运用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FIDIC合同条款是国际观察建设项目中具有国际权威的通用标准,它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等各项内容都相当的完善,很多国家在制定土木、铁路等相关合同时都引用这一条款,我国地铁行业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借鉴了FIDIC条款。本文简要探讨FIDIC条款在地铁施工项目管理中的运用与实践。
李巧会[6](2016)在《项目管理中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索赔问题》文中研究表明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使承包商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自身正当权益,本文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分析研究对象,整理归纳了承包商索赔过程中应遵循的索赔程序,探讨了承包商索赔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可采取的对策措施,为承包商更好地掌握、理解和运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和增强索赔意识提供借鉴。
王赟[7](2014)在《靳连杰:在FIDIC条款下出彩管理》文中指出靳连杰和业主仅签订各种合同文本就花费了两个月时间,成千上万页的各种文件,都有他的签字,这在其它项目是很少见的。仅用两年时间,就带领项目团队安全优质完成合同原计划3年零5个月的工期;首次扛鼎特区国际工程,就在严苛的FIDIC条款下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作为中铁二局四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深圳盐田西港项目经理,靳连杰交出了一份绝对出彩甚至堪称完美的成绩单。这份出彩,靠的是他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这份完美,凭的是他搏风击浪的勇气和战胜一切困难的信心。2011年,中铁二局四公司中标深圳港盐田港区西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工程,中标价2.8亿元,合同工期1255天。
闵卫国[8](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FIDIC合同条件,是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其红皮书第一版(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于1957年8月问世,其后于1969、1977、198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出版了红皮书第二、三、四版。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它适用于业主负责设计的房建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它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机电设备、建筑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银皮书”;《简明合同文本》。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本文第一部分: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产生与发展背景与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认为FIDIC合同条件既非国际惯例,亦非文本合同,而是世界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标准合同文本;FIDIC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从其类型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是总承包合同条件;从其内容上来看,工程师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从其所采取的一些概念与术语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其编制结构来看,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两个部分组成。这为后面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主要法域包括我国的适用性问题打下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FIDIC合同条件源于英国的ACE文本,具有英美法的特色,因而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本应无任何障碍。然由于变化与发展后的FIDIC合同条件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加之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各自的需要、具体的国情与理念,又编制于其各自的合同文本。如英国的NEC文本和美国的AIA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就存在诸多差别。本部分主要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英、美各自编制的有关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无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而是将其有关内容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由于FIDIC合同条件在概念与术语上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而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首先遇到到了概念与制度上的困惑,如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不知“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为何物,更对FIDIC合同条件中所规定的“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百思不得其解;由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理念与FIDIC合同条件的理念并不完全相同,致使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这就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又遇到了法律障碍。此外,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适用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弥补其民法典规定的不足,制定了一些有关示范文本或类似于示范文本的文件,如德国有《建筑工程发包规则》(VOB/B),日本有“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公共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通用条件”、‘’ENAA制程工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和"ENAA电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ENAA电厂文本)”等。本部分以法、德、日本和瑞士为例,在比较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这些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示范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以沙特阿拉伯为例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对于沙特的雇主来说,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确定的价格和工期都非常关键,因为它有助于工程融资,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是一种总价合同条件,其最终价格和工期更为不向定,因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得到了广泛应用;然属于伊斯兰法系的沙特阿拉伯,其建筑立法有自身的特色,如其有两个基本的法律渊源:沙里亚(shari’ah,伊斯兰法)和国王指令。伊斯兰法中的若干规则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尽管古兰经不是一个综合法典,但它的确包含了要求其信徒在商业文易中重合约、守信誉的若干教义。“睿巴”(Riba)、“咖喇”(Gharar)、“诚信”(Good faith)以及“过程正当”(Due process)四项原则对工程合同来说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建筑企业也在中东地区承揽了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着重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已得到应用,建设部、水利部、铁道路等部委也参照FIDIC合同条件起草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然这些文本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不仅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部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区别,分析了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且在研讨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建筑法律制度的矛盾与冲突的基础上,探究了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林杰[9](2011)在《中坦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的差异分析》文中提出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经历过20年高速发展后,随着国内高速公路建设市场日益的萎缩,其竞争日益激烈和利润率很低,施工企业要寻求持续的发展,在国际市场承接工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新兴非洲市场,公路建设前景好,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中国在修建高速公路的开始之初就引进了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因国情的差异,中国的公路建设中承包合同应用FIDIC条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同国际市场中以FIDIC条款为核心的合同具有较大差异。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走出国门的同时,怎样能够快速的适应和融入国际公路建设市场,成为优秀的承包商,是目前摆在施工企业面前一个急需要解决的难题。不断总结国际公路建设市场项目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管理办法可以帮助施工企业更好更快地培训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论文以中交集团坦桑尼亚LC公路工程项目为案例,重点从业主、监理、承包商机构设置、设计方面、施工方面、工程管理方面对中坦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实行标准化作业的理念,制定了一套道路标准化施工的办法。首先,论文从管理机构的对比分析入手,分析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业主、监理、承包商的职能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作用。结果表明在FIDIC条款下的合同,监理单位处于项目管理的核心地位。承包商根据这一特点在管理机构设置上作相应的调整,拟派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要能够熟练应用英语,能同监理、业主及第三方进行无障碍的交流,其次论文结合LC项目案例,在对比分析中坦在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法跟国内的存在不同的地方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项目管理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械和材料管理、风险管理、往来文件管理、变更索赔管理过程中跟国内的不同点。结果表明要成为优秀的承包商,首先要学习施工所在国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借鉴国外承包商成功的管理经验,同时要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学习和熟悉应用FIDIC条款和合同文件。基于LC项目是自行组织施工、不存在劳务协作队伍、各级管理和操作人员在成本控制的行为上是一致的、项目部拥有资源的绝对调配权的前提,论文提出了标准化作业的理念,并且通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制定了一套路基标准化施工的办法,分别从技术准备、工艺要求、人员、机械标准配置等方面对每个作业点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达到以最优的资源组合创造最大的效益的目的。论文研究成果可为其他类似的工程管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可以作为技术人员了解国际公路工程建设的参考资料。
任欢[10](2010)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经济蓬勃发展,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越来越多,加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显得尤为重要。竣工结算不仅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是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所以本硕士论文针对当今社会竣工结算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在不同的计价模式下搞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一些具体可行的方法和技巧。介绍了竣工结算的编制和竣工结算审计的目的、重点,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材料代用等四个方面来讨论对追加合同价款的审计。接着针对工程造价未来的发展趋势论述了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特点,然后,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二、三、四、五章介绍的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技巧和方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和定额计价模式下都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并强调了提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人员整体专业素质的重要性。最后强调,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甚至受到当地的环境、政策、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搞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和总结。
二、FIDIC条款下的项目管理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FIDIC条款下的项目管理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FIDIC工程索赔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 FIDIC概述 |
2 FIDIC合同条件的原则和应用特点 |
3 索赔的认知 |
3.1 索赔的概念 |
3.2 索赔成立的条件 |
3.3 索赔与变更的关系 |
4 国际工程索赔面临的问题 |
4.1 索赔概念模糊 |
4.2 缺乏索赔意识 |
4.3 缺乏系统化管理 |
4.4 不可避免的倾斜 |
5 索赔管理和策略 |
5.1 科学收集索赔证据 |
5.2 灵活解决索赔事项 |
5.3 积极推动变更索赔 |
5.4 规范合同管理 |
6 结束语 |
(2)JCT与FIDIC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支付管理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合同总价确定与调整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
1.1 关于合同总价调整 |
1.2 关于增值税的规定 |
2 支付流程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
2.1 关于预付款 |
2.2 关于期中支付 |
2.2.1 关于期中支付额度及流程 |
2.2.2 关于支付扣减 |
2.2.3 其他期中支付相关内容 |
2.3 关于期终支付 |
2.4 关于保留金 |
3 结语 |
(3)基于FIDIC条款的国际工程工期索赔实操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管理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情况 |
1.3.2 国内研究情况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便利化工期索赔方法研究 |
2.1 工期索赔理论 |
2.1.1 合同条款 |
2.1.2 索赔依据 |
2.1.3 延误责任 |
2.1.4 索赔机会 |
2.2 工期索赔管理 |
2.2.1 标准流程 |
2.2.2 事件管理 |
2.2.3 文档管理 |
2.2.4 控制管理 |
2.3 工期索赔计量 |
2.3.1 定性分析 |
2.3.2 定量分析 |
2.3.3 简化计算 |
2.3.4 分析难点 |
2.4 便利化工期索赔研究成果小结 |
第三章 便利化工期索赔工程实践 |
3.1 单一延误事件 |
3.1.1 延误事件简介 |
3.1.2 冒顶原因分析 |
3.1.3 延误事件工期索赔 |
3.2 里程碑节点延误 |
3.3 总工期延误 |
3.4 总工期延误费用索赔 |
第四章 总结与展望 |
4.1 总结 |
4.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浅谈地铁施工项目管理中FIDIC条款运用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 FIDIC条款概述 |
1.1 施工合同条件 |
1.2 通用条款 |
1.3 专用条款 |
2 FIDIC条款在国内地铁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
3 FIDIC条款在地铁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与实践 |
3.1 明确承包商权利与义务 |
3.2 FIDIC条款在地铁工程项目中的实践 |
4 结语 |
(6)项目管理中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索赔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FIDIC条款下承包商索赔原则 |
1.1 正确利用FIDIC合同条件 |
1.2 注重时效要求 |
1.3 妥善搜集资料 |
1.4 注重运用法律 |
2 FIDIC条款中承包商索赔法律依据 |
2.1 明示索赔条款 |
2.2 默认索赔条款 |
3 FIDIC条款下承包商索赔程序 |
3.1 FIDIC条款下承包商索赔流程(见图1) |
3.2 具体索赔程序 |
3.2.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工程承包商必须及时将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告知给工程师,并妥善保存索赔同期记录。 |
3.2.2 在42d之内,要向工程师正式提交索赔书,如果该事件存在一定的持续影响,则可以认定在该阶段提交的索赔书为期中类型,之后每个月,再根据其发生情况提交后续索赔书,获得工程师同意后到影响结束的28d内提交最终索赔书。 |
3.2.3 工程师应该在接收索赔通知书后42d内向承包商说明批复情况,若索赔材料不全,则要求承包商提供其它索赔证明文件,同时要说明自身意见。 |
3.2.5 工期索赔 |
3.2.6 费用索赔 |
4 实证研究 |
4.1 索赔情况 |
4.2 索赔内容 |
4.3 索赔处理结果 |
5 结束语 |
(7)靳连杰:在FIDIC条款下出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掌管理之舵 |
划履约之桨 |
撒创效之网 |
(8)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特点与性质 |
1.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 |
1.1.1 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背景 |
1.1.2 FIDIC合同条件发展 |
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
1.2.1 FIDIC合同条件在内容上的特点:工程师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
1.2.2 FIDIC合同条件在语言上的特点:具有英美法的特色 |
1.2.3 FIDIC合同条件在结构上的特点:由两个部分组成 |
1.3 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 |
1.3.1 理论上的争论 |
1.3.2 本文认识 |
2 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 |
2.1 FIDIC合同条件在英国的适用 |
2.1.1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
2.1.2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法 |
2.1.3 FIDIC合同条件主要条款在英国的适用 |
2.2 FIDIC合同条件在美国的适用 |
2.2.1 一般规定(定义和基本原则) |
2.2.2 各方关系 |
2.2.3 工程变更 |
2.2.4 异常现场条件(Differing site conditions) |
2.2.5 不可抗力 |
2.2.6 工程延误 |
2.2.7 业主终止和暂停的权利 |
2.2.8 承包商的终止权和暂停权 |
2.2.9 纠纷解决 |
2.2.10 修复缺陷工程 |
2.2.11 承包商对业主的保障责任 |
3 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为例 |
3.1 FIDIC合同条件在法国的适用 |
3.1.1 法国法的两个基本特征 |
3.1.2 法国建筑合同法中的FIDIC语境 |
3.1.3 主要行政法理论支持承包商及其对FIDIC合同条件的影响 |
3.1.4 在FIDIC合同条件执行方面竞争性招标的影响 |
3.1.5 解决争端和FIDIC |
3.1.6 终止 |
3.1.7 十年责任 |
3.1.8 索赔时效 |
3.1.9 不可抗力 |
3.2 FIDIC合同条件在德国的适用 |
3.2.1 德国建筑合同法律制度 |
3.2.2 FIDIC若干重要条款在德国的适用 |
3.3 FIDIC合同条件在日本的适用 |
3.3.1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渊源 |
3.3.2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 |
3.3.3 FIDIC主要条款的适用问题 |
3.4 FIDIC合同条件在瑞士的适用 |
3.4.1 瑞士建筑法 |
3.4.2 FIDIC合同条件与瑞士法律的抵触 |
3.5 关于银皮书的评论 |
4 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以沙特阿拉伯为例 |
4.1 沙特阿拉伯工程法律制度 |
4.1.1 沙里亚(shari'ah) |
4.1.2 Rida(不当得利) |
4.1.3 Ghahrar(不确定,风险和投机) |
4.1.4 国王指令 |
4.1.5 沙特阿拉伯的合同法 |
4.2 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 |
4.2.1 一般规定(银皮书第1款) |
4.2.2 雇主(银皮书第2款) |
4.2.3 承包商(银皮书第4款) |
4.2.4 设计(银皮书第5款) |
4.2.5 员工(银皮书第6款) |
4.2.6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银皮书第7款) |
4.2.7 开工、延误和暂停(银皮书第8款) |
4.2.8 缺陷责任(银皮书第11款) |
4.2.9 变更与调整(银皮书第13款) |
4.2.10 承包商违约(银皮书第15款) |
4.2.11 雇主过错(银皮书第16款) |
4.2.12 风险与责任(银皮书第17款) |
4.2.13 保险(银皮书第18款) |
4.2.14 索赔、争端和仲裁(银皮书第20款) |
5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的工程合同范本 |
5.1.1 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共同点 |
5.1.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同点 |
5.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5.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5.2.1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现状 |
5.2.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5.3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5.3.1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条件 |
5.3.2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9)中坦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的差异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国际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 |
1.1.1 中国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国际公路工程建设史 |
1.1.2 中国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国际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面临机遇与挑战 |
1.2 本研究课题的背景与实际意义 |
1.2.1 中交集团坦桑尼亚LC项目概述 |
1.2.2 国内外公路建筑市场分析 |
1.3.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管理机构对比分析 |
2.1 业主机构设置的对比分析 |
2.2 监理机构设置的对比分析 |
2.3 施工单位项目部机构设置的对比分析 |
2.3.1 LC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特点 |
2.3.2 LC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
2.4 小结 |
第3章 设计、施工对比分析 |
3.1 设计理念的对比分析 |
3.2 施工图纸的对比分析 |
3.3 技术规范的对比分析 |
3.3.1 路基填方对材料的CBR要求不同 |
3.3.2 对石方的定义不同 |
3.3.3 计量清单细目也有些不同 |
3.4 施工方法的对比分析 |
3.5 小结 |
第4章 施工管理对比分析 |
4.1 人力资源管理的对比分析 |
4.2 质量管理的对比分析 |
4.3 进度管理的对比分析 |
4.4 成本管理的对比分析 |
4.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对比分析 |
4.6 机械和材料采购的对比分析 |
4.6.1 机械设备管理对比分析 |
4.6.2 材料采购对比分析 |
4.7 风险管理的对比分析 |
4.8 往来文件管理对比分析 |
4.9 变更索赔管理对比分析 |
4.10 LC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控制体系 |
4.10.1 质量控制系统 |
4.10.2 工地安全系统 |
4.10.3 健康和安全控制系统 |
4.10.4 环境控制计划 |
4.11 小结 |
第5章 标准化作业 |
5.1 实行标准化作业 |
5.2 LC项目标准化作业施工方法 |
5.2.1 路基标准化作业 |
5.2.2 路面标准化作业 |
5.2.3 结构物标准化作业 |
5.2.4 桥梁工程标准化作业 |
5.2.5 交通标志标准化作业 |
5.3 小结 |
第6章 结论及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2 我国审计的现状 |
1.2.1 我国审计发展的过程 |
1.2.2 《审计法》对于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 |
1.2.3 我国工程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2.4 我国工程审计的改革与设想 |
1.3 论文研究的内容、意义和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
第二章 国内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 |
2.1 竣工结算的编制 |
2.1.1 竣工结算方式 |
2.1.2 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
2.1.3 竣工结算编制原则 |
2.1.4 竣工结算的内容 |
2.1.5 竣工结算的实施 |
2.2 竣工结算的审计 |
2.2.1 竣工结算审计的目的 |
2.2.2 竣工结算审计遇到的问题 |
2.2.3 工程结算审计前的准备 |
2.2.4 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 |
2.2.5 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 |
2.3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方法和技巧 |
2.4 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方法和技巧 |
2.5 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方法与技巧 |
2.5.1 装饰工程项目的特点 |
2.5.2. 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要点 |
2.5.3.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追加合同款的结算审计 |
3.1 设计变更的审计 |
3.2 现场签证的审计 |
3.2.1 现场签证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
3.2.2 现场签证的几个重要环节 |
3.2.3 目前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4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对策 |
3.2.5 现场签证的审计 |
3.3 技术措施的审计 |
3.4 材料代用的审计 |
3.4.1 如何对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查 |
3.4.2 如何确定材料价格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审计 |
4.1 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 |
4.1.1 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特点 |
4.1.2 我国传统的工程造价审计 |
4.2 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审计 |
4.2.1 审计范围与审计重点的确立 |
4.2.2 工程造价审计的辅助手段 |
4.2.3 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审计信息网络体系 |
4.2.4 建立和完善与FIDIC合同条款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审计体系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计 |
5.1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
5.2 清单模式和定额模式下工程造价确定的比较 |
5.2.1 定额的特点不同 |
5.2.2 价格的来源不同 |
5.2.3 招投标形式不同 |
5.3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计 |
5.3.1 审计依据的变化 |
5.3.2 审计内容的变化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例 |
6.1 工程概况 |
6.2 熟悉招标文件内容 |
6.3 熟悉合同内容 |
6.4 熟悉决算编制说明 |
6.5 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
6.6 工程造价结果 |
6.7 造价核减原因 |
6.7.1 对招标文件的审计 |
6.7.2 对合同的审计 |
6.7.3 对合同和招标文件都没有约束的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审计 |
6.7.4 工程量计算错误 |
6.7.5 定额套用错误 |
6.7.6 主材价格偏高 |
6.7.7 人为恶意让定额子项乘系数 |
6.7.8 第三方原因产生的签证 |
6.8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及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着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FIDIC条款下的项目管理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FIDIC工程索赔管理[J]. 居冠亚. 中国水运, 2020(10)
- [2]JCT与FIDIC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支付管理的比较分析[J]. 王明皓. 石油化工设计, 2020(02)
- [3]基于FIDIC条款的国际工程工期索赔实操方法研究[D]. 廖志成. 清华大学, 2017(02)
-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5]浅谈地铁施工项目管理中FIDIC条款运用与实践[J]. 戴佳晨. 山东工业技术, 2016(16)
- [6]项目管理中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索赔问题[J]. 李巧会. 价值工程, 2016(22)
- [7]靳连杰:在FIDIC条款下出彩管理[J]. 王赟. 建筑, 2014(09)
- [8]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D]. 闵卫国. 武汉大学, 2013(10)
- [9]中坦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的差异分析[D]. 林杰. 长安大学, 2011(12)
- [10]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问题研究[D]. 任欢. 重庆交通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