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trengthen Theoretical Study of Prisoners' Human Rights(论文文献综述)
邱悦[1](2021)在《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社会在此共识上不断将生育权理论纵深发展,不仅关注到传统婚姻关系中夫妻的生殖健康、医疗保健等权利,还对服刑人员这一特殊权利主体的生育权保障做出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条约与宣言以保障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为了确保这一从宽泛的人权能够具化为明确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全文,并通过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使生育权具有了权利属性和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上生育权保障有法可依。但我国有关服刑人员的生育权保障制度构建滞后,服刑人员的生育权长期处于未丧失、不能行使的“休眠”状态。理论层面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冲突的是具体实践层面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但无法实现行使自由,权利架空成为常态。因此本文对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进行预设,使服刑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生育自由,以提高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水平,将具体民事权利落到实处。本论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首部为绪论,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理论与实践出发简要阐述了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重点。第一章介绍了生育权的权利内涵与外延,梳理生育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寻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依据,并从中提炼出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从人权、宪法基本权利、民事权利层面介绍了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为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体系提供完备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阐述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的行使障碍,多角度分析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休眠”的成因。第四章对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制度进行预设,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保障原则、基础条件、限制条件做出初步设想。第五章则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流程进行规定,与现有制度进行衔接并不断完善,同时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监督管理、救济途径进行制度构建,以期形成完备可行的制度体系。
许志渝[2](2020)在《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领事保护是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领事保护实践中,各国都面临着日益增长的领事保护需求同外交投入有限之间的矛盾。一些发达国家通过调整工作模式,将非政府组织纳入领事保护合作伙伴范围,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独特优势。其中,英国是世界各国中在领事保护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较为成熟的国家,这与英国的历史传统和创新实践分不开。英国外交部和非政府组织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合作模式,解决了领事保护中的许多难题。本文围绕英国外交部、非政府组织和英国国民这三个主体进行研究,提出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主副线合作模式”构想。主线合作模式按照提出请求、提供协助、反馈意见的程序展开,副线合作模式按照给予支持、提供协助、反馈意见的程序展开,两线合作相辅相成,贯穿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的全过程。本文选取多个案例对“主副线合作模式”进行检验,证明了这一合作模式的可行性。英国的经验对中国领事保护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本文结合中国国情,对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国领事保护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充分发挥海外华人华侨优势,二是改进领事保护善后和预防措施。
陈聪[3](2020)在《美国“大规模监禁”犯罪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犯罪现象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有犯罪现象,就必然需要有应对犯罪的犯罪控制政策,以及形成的犯罪控制模式。监狱里人满为患,监狱在押囚犯人口比居高不下,说明国家主要靠暴力的“利维坦”来维护社会秩序。据统计,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监禁率最高的国家,尽管美国人口数量不足世界人口总数的5%,但美国的监狱内所关押的囚犯却占到全球在押囚犯总数的25%。美国联邦监狱和州监狱从1970年代,在押囚犯不到20万,飙升到2018年的160万,再加上地方看守所拘押的囚犯,总数高达230万以上。持续近半个世纪的“大规模监禁”(mass incarceration)是造成这个现象的重要原因。“大规模监禁”不仅仅意味着高监禁率,更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日益成为了美国社会的焦点事件。本文旨在从犯罪学视角切入,明确“大规模监禁”的核心内涵,理清“大规模监禁”的发展阶段,进而分析其形成的成因,评价其犯罪控制效果以及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探究美国“大规模监禁”背后蕴含的犯罪控制模式变动的社会基础和刑罚启示。按照此思路,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界定“大规模监禁”概念和发展阶段。探究这一概念的学术史来源,以及含义和特征。梳理“大规模监禁”的历史发展阶段,论证“大规模监禁”的产生和发展和政府打击犯罪现象的关系。第二章主要从犯罪控制模式的角度来解释“大规模监禁”产生原因。首先理清犯罪率和犯罪控制模式的关系,论证犯罪率的上升只是诱因,美国应对的犯罪控制模式的改变才是导致“大规模监禁”形成的根本原因。而美国犯罪控制模式发生了两次转变,从“医疗模式”到“正义模式”再到“惩罚模式”。采取了一系列强硬的犯罪控制措施和政策,如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减少适用缓刑和假释、推行“零容忍政策”、扩大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以及增加监禁服刑时间等。最终促成了“大规模监禁”的形成。第三章对“大规模监禁”的犯罪控制效果进行检视。通过对监禁刑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论证“大规模监禁”对减少犯罪的作用还不是十分明确。然而,“大规模监禁”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犯罪和刑罚的领域,其对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价值观层面的负面影响已经慢慢凸显出来。最后探究如何完善犯罪控制效果评价体系。第四章探究美国犯罪控制模式转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及蕴含的有益启示。美国犯罪控制模式的变动体现出刑罚哲学层面上的“钟摆现象”。由“矫正”到“威慑”的刑罚哲学背后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基础。最后,探讨犯罪控制模式的制定和变动,必须审视特定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也须得把产生的社会后果纳入犯罪控制效果的评价标准之中。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如何缩短甚至避免犯罪控制模式的剧烈摆动,制定更符合一定社会犯罪特点的刑罚原则,提高犯罪控制水平。
王韵涵[4](2019)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人权保障已越来越受各国重视的现今社会,特殊群体尤其是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也不容忽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保障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首先需界定主要概念,例如服刑人员、监狱服刑人员以及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等,其次明确人权理论、人道理论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的内涵等来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供理论基础。从古到今,我国在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方面也有有目共睹的努力,尤其在当代,我国对服刑人员这方面的权利保障可以从制度沿革和实践做法两个方面来考察。不论制度沿革还是实践做法,在了解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现状的同时,也发现了现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存在问题。为进一步了解现状,更重要的是为了再次印证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现存问题,有必要对现已实行该制度的试点监狱进行实地调研,已有相关制度和实行经验的四川省L、H监狱便成为调研对象。调研得知,对服刑人员发放劳动报酬是一种融入了教育理念的改造方式,用实际报酬的形式激发其接受改造、参与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的兴趣和积极性;另外,将服刑人员的工种、报酬基本金额和考核方式都进行科学、详细的分类,做到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量化和公平化,以便于更好地管理和实行。当然,报酬标准不一、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认可度还不高、国家相关方面的资金保障也不到位等等都是有待改进的地方。但总体来说,在我国全面实行并优化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制度有其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外,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在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方面,也对我国有很大启示,包括国家对于向监狱服刑人员发放劳动报酬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其中还具体规定了劳动工种的分类、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等,以此来统筹实践工作。综合实证调研的总结分析以及国外经验启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优化路径可以有四方面选择,即强化社会对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认同、出台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专门法律、在劳动法中增加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条款以及进一步推广实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制度。
肖珊珊[5](2019)在《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监所巡视检察制度是刑事执行检察的方式之一,该制度于2012年2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意见》首次确立。监所巡视检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该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是也存在流于形式、检察结果不公开等固有的弊端。本文从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梳理总结了确立的背景及取得的重大成绩,分析研究了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措施,旨在对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文章除引言外,正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监所巡视检察制度产生的现实原因。首先,保障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监所巡视检察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被监管人人权保障建设,同时,也是对2015年国际上新修改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尊重和保护囚犯基本人权内容的响应。其次,完善监所检察方式的需要。监所巡视检察是对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存在的缺陷的重要弥补,但并非是派驻检察的替代性解决方法。最后,完善内、外部监督的需要。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实现内部监督,同时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力量的加入进一步强化了外部监督。第二部分,我国监所巡视检察的历史性成绩。主要包括规范层面和实践方面的成绩。规范层面,除了《意见》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多次对巡视检察制度予以细化,规范了巡视检察的方式、优化了巡视检察组的人员组成、明确了巡视检察的时间特点等。实践方面,自2012年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确立以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省的地市级检察院纷纷开展巡视检察,发现和纠正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了派驻检察机构建设。第三部分,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监所巡视检察相关规范的效力等级比较低,并且只是散见于其他文件之中,作用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次,现有规范的滞后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扩大要求扩大巡视检察范围。再次,监所巡视检察的程序不够完善,完整的巡视检察应包括巡视前的准备、巡视中的检察和检查程序、巡视后的结果汇报整合程序。但实践中,巡视后的结果汇报整合程序往往欠缺。最后,巡视检察的结果不公开,导致监督不到位。第四部分,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的完善。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设想。第一,提高巡视检察制度的规范层级,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中加入监所巡视检察的专门规定。第二,将现有巡视检察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监管场所,包括了拘留所、戒毒所、精神病强制医疗场所等。第三,科学设置监所巡视检察的程序。要认清巡视检察非预告性的特点,做好必要的突然巡视。同时建立固定的巡视检察程序,加强巡视检察“回头看”并完善巡视检察的权利保障。第四,公开监所巡视检察的结果。将巡视检察报告作为巡视检察的必然程序并且以适当方式公开,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第五,明确监所巡视检察组成员选任。将监狱执法监督员纳入检察巡视的成员选任范围,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确定巡视组成员之间的男女比例。
许超[6](2019)在《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英国是世界上遭受恐怖主义威胁较为严重的国家,恐怖主义在英国被视为头号安全威胁。为打击滋生恐怖主义的极端主义思想,英国自21世纪以来开展的反恐斗争重点就是其实行的一系列去极端化政策。本文的研究以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问题。总体来说,英国的反恐斗争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2001年“9.11”事件前为打击分裂主义为特征的恐怖主义阶段,主要是打击爱尔兰共和军的恐怖主义分裂活动;2001年“9.11”事件发生至2005年的“7.7”事件之间,主要是参与全球反恐阶段;2005年“7.7”事件以后,英国的反恐斗争才进入去极端化阶段。英国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背景主要是,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再加上英国反恐陷入了越反越恐的窘境。从英国不同阶段反恐斗争的特点来看,去极端化政策主要针对的就是在英国日益兴起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和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首先,2006年英国政府提出了反恐“竞赛”战略,将预防工作列为反恐四大支柱之一;其次,2011年为应对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挑战和威胁,英国政府正式出台了《预防战略》;再次,2015年为有效打击日益增长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威胁,英国政府正式推出了《去极端化战略》;最后,面对2017年后频繁遭受的恐怖袭击和极端主义威胁的进一步加深,2018年3月成立了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另外,在目标设置上,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认知层面上的转变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与各个风险场所的合作。这些风险场所主要包括学校、互联网、宗教组织、慈善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和监狱。通常来说,这六大风险场所最容易受到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英国政府的去极端化政策就是要求这些机构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承担责任,并在这些风险场所设立各种专门机构进行指导和监控,负责去极端化工作。与此同时,这些风险场所自身也积极采取各种举措配合政府的去极端化工作。在英国政府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开展了形式各异的去极端化工作,本文既选取了与英国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相似的其他欧洲国家,如荷兰、丹麦、德国、法国和比利时,也选取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去极端化成效最为显着的中东大国沙特以及去极端化特色非常鲜明的印尼和新加坡,与英国的去极端化政策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了很多有意义的启示。通过对比发现,世界各国去极端化的模式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受制于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差异的影响,各国的去极端化政策又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看来,英国是世界上去极端化政策实行较为成功的国家。多年的去极端化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为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社区反恐预防机制和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不过,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也面临一些困境,主要表现为去极端化政策使得穆斯林群体常常被整体“嫌疑人化”,还有去极端化政策带来的人权问题,这些都使得去极端化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通过对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四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的结论:第一,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必须清晰并有针对性;第二,必须对去极端化政策和社会融合政策进行必要的区分;第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必须要基于本国具体国情;第四,要动员各种力量参与到去极端化工作中来。作为同样遭受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中国也可以从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成效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吴宗宪,王辉,张崇脉,王志强[7](2018)在《论我国监狱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文中认为1999年颁布的《监狱法》在2012年修改之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在未来修改《监狱法》时,应当考虑相关的理论问题、实践问题以及监狱法自身存在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要认真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特别是联合国的相关文献。
万燕[8](2018)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研究》文中指出“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个国家的监狱管理状况如何,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维护服刑人员的人权归根结底也是在维护社会的人权。服刑人员是人,监狱就应该依法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服刑人员是公民,监狱就应该依法保障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公民权利。劳动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人人享有。服刑人员有强制劳动的义务并不等于其起码的劳动权被剥夺了。我们应该诚实、理智的面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在法律的发展和执法的现实环境中,更好的规范服刑人员的劳动权,而不是在无形之中增设一个并不存在的法律屏障。本文第一部分先对劳动权和服刑人员劳动权作了概念界定,同时简述了服刑人员劳动权的内容,通过比较,理顺服刑人员劳动权和自由公民劳动权的关系,并为服刑人员劳动权的享有提供法律和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叙述了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权的一些国际做法,尤其是联合国关于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评断标准,通过梳理和对比,引出本文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即我国的现状。笔者以江苏省某监狱的执法实践为例,简述目前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现状,尤其是近年来服刑人员劳动申请权在探索中实践的情况,并分析其成因。同时,借鉴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域外立法或国际立法保护措施,探讨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未来走向,对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我国的劳动改造能从惩罚型劳动向矫正型劳动转变,使服刑人员的劳动合法、合理、人道。
张晶[9](2014)在《囚犯人权保障的理念与进路》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中国监狱经历了以政府保障为特点的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和产业调整、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大改革,囚犯的人权保障上升到新的水平。同时应该看到,在囚犯人权保障成就的背后,仍然存在隐忧。人权保障包括囚犯人权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需要全社会公民养成自觉的维护人权的法意氛围,以及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善法"、"良治"。
阴帆超[10](2014)在《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监所事件频发,一些典型监所事件暴露了监管活动中的不当及违法之处。除了学术界的探讨,民众对监所事件的关注再一次推动了对被监管人员基本权利监督制度的反思。在全国进行的司法改革大环境中,“权利”和“监管”构成监所监督制度改革的核心词汇,而“人权保障背景下的监所监督制度改革研究”正是基于这两个内容展开的探讨。人权保障背景下的监所监督制度研究,在于通过对监所发展历史的考察,探究我国历史上的监所改革与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的交叉点,并以此为基点,试图发现现行监所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改革之道,以期达到制约监所行政权力,保障被监管人员基本权利的目的。在历史考察、监所问题及改革路径的探讨过程中,主要以比较研究、文献研究、数据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再此基础上,初步完成的研究成果有《监所监督权执行主体相互关系之探析》、《监所检察权力来源的二维考察》等,对监所监督制度中执行主体和监督权力的来源有了初步认识。通过研究,人权保障背景下的监所监督制度涉及监所监管及监督理念的更新、监所监督权主体相互关系的维护和良性监督体系的形成、监所监督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的完善、监所监督方式的更新等,这是监所监督制度在理念和操作层面的要求,也是该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对在“人权保障”背景下的监所监督制度,从历史考察,现有制度的困境到路径的选择,以史料和数据为基础进行初步探讨:第一部分: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通过对监所监督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得出与监所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监所监督制度都建立在社会物质基础之上,并以此为本文研究的基点。通过监所监督制度在历史上的数次抉择,寻找“权利”与“监管”两者的运动轨迹。第二部分: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的发展及制约因素。在第一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现有监所监督制度在立法、执行主体、监督内容、运行机制等有导致监所问题频发的可能。这些因素正是制约当下监所监督制度发展的重点,对其进行理论及实践分析,直接影响进一步改革路径的选择。第三部分: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改革路径选择。针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被监管人员人权为司法改革重点的监所监督制度改革,首先涉及监管及监督理念的更新;其次是实体法律和监督程序方面法律的完善;而制度运行机制上,主要是系统性的监督主体建构和监督方式的转变。
二、Strengthen Theoretical Study of Prisoners' Human Rights(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Strengthen Theoretical Study of Prisoners' Human Rights(论文提纲范文)
(1)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 |
二、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之意 |
三、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重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重点 |
第一章 服刑人员生育权概述 |
第一节 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
一、生育权是重要的基本人权 |
二、生育权是我国一项宪法性权利 |
三、生育权是我国一项民事权利 |
第二节 保障服刑人员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
一、国际法依据 |
二、国内法依据 |
第二章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人权、宪法基本权利保护 |
二、基于刑罚的有限性 |
三、基于人格权的权利外延 |
第二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必要性 |
一、人权保障的具体化体现 |
二、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需要 |
第三章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实现障碍 |
第一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休眠” |
第二节 法律规定不充分 |
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不明确 |
二、私法保护欠缺 |
三、法规零散不系统 |
第三节 监禁行刑条件限制 |
一、监狱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有限 |
二、监狱专项财政经费不足 |
第四节 服刑人员抚育子女困难 |
一、政府部门帮扶层次过浅 |
二、民间组织帮扶不规范 |
第四章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条件与限制 |
第一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法定原则 |
三、适度限制原则 |
四、损害最小化原则 |
第二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行使的基础条件 |
一、登记结婚为前提 |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 |
三、服刑人员及配偶具有生育意愿 |
第三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限制规定 |
一、年龄限制 |
二、生理机能限制 |
三、刑罚种类限制 |
四、人身危险性限制 |
五、抚养条件限制 |
第五章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与监督救济 |
第一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 |
一、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审批程序 |
二、服刑人员生育机会的提供方式 |
三、女性服刑人员生育期间服刑方式的变更 |
四、女性服刑人员生育期间与刑期的计算衔接 |
第二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监督管理 |
一、监狱机关的执法与监督 |
二、服刑人员生育期的狱外服刑监督 |
三、服刑人员的申诉制度 |
第三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的救济途径 |
一、生育机会救济 |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救助 |
三、生育权的侵权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四、主要概念界定 |
第一章 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的历史 |
第一节 大英帝国时期英国领事保护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 |
第二节 一战后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前英国领事保护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 |
第三节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后至今英国领事保护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 |
第二章 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的原因 |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的思想基础 |
一、深入人心的人权保护观念 |
二、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的强烈意识 |
第二节 英国领事部门工作的现实需要 |
一、出境人次增加带来的领事保护压力 |
二、政府部门领事保护的职责范围有限 |
三、领事官员的能力和精力有限 |
第三章 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的合作模式 |
第一节 合作领域与合作模式概述 |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的合作领域 |
二、主副线合作模式构想 |
第二节 主线合作模式 |
一、英国国民向外交部提出领事保护请求 |
二、英国外交部给予非政府组织工作支持 |
三、非政府组织向英国国民提供协助 |
第三节 副线合作模式 |
一、非政府组织向英国外交部领事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
二、英国外交部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向英国国民提供援助 |
三、英国国民向非政府组织和外交部反馈意见 |
第四章 案例研究:以“海外囚犯”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为例 |
第一节 案例选择原因 |
第二节 案例概况 |
第三节 案例分析 |
第五章 非政府组织参与领事保护中英对比及启示 |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参与领事保护中英对比 |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领事保护中英的相同点 |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领事保护中英的不同点 |
第三节 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
一、充分发挥海外华人华侨优势 |
二、完善领事保护善后和预防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美国“大规模监禁”犯罪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与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大规模监禁”的界定 |
一、“大规模监禁”的特征 |
(一)从“量”的角度:在押囚犯数量和监禁率高 |
(二)从“质”的角度:黑人等少数族裔占比高 |
二、“大规模监禁”的形成和发展 |
(一)民权运动与“打击犯罪的战争”(1969-1981) |
(二)第二次打击犯罪——“禁毒战争”(1981-1993) |
(三)第三次打击犯罪——打击暴力犯罪(1993-) |
小结 |
第二章 “大规模监禁”之缘由——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 |
一、犯罪率与监禁率 |
二、“矫正”的幻灭:从“医疗模式”到“正义模式” |
(一)“医疗模式”的兴起 |
(二)“矫正无效论”与“正义模式” |
三、监禁的“狂欢”:从“正义模式”到“惩罚模式”的转变 |
(一)增加被逮捕的几率——“零容忍”警务策略 |
(二)增加监禁刑的几率——“强制最低刑” |
(三)增加监禁时长——“三振出局法” |
小结 |
第三章 “大规模监禁”的犯罪控制效果的检视 |
一、“大规模监禁”犯罪控制理论及其实践效果 |
(一)“大规模监禁”的犯罪控制理论 |
(二)“大规模监禁”的犯罪控制实践效果 |
二、“大规模监禁”带来的负面效果 |
(一)个人层面 |
(二)社会层面 |
小结 |
第四章 “大规模监禁”的启示:犯罪控制模式的“钟摆现象” |
一、犯罪控制模式“钟摆现象”含义 |
二、美国犯罪控制模式“钟摆现象”的动因 |
(一)美国“刑罚-福利”体系的破产 |
(二)大众媒体放大了群众对犯罪的恐惧和愤怒 |
(三)选举政治与犯罪问题政治化 |
三、犯罪控制模式“钟摆现象”的应对 |
(一)兼顾刑罚功利和报应 |
(二)刑罚报应限制刑罚功利 |
(三)让步于人权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2 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概述 |
2.1 主要概念的界定 |
2.1.1 服刑人员的概念 |
2.1.2 监狱服刑人员的概念 |
2.1.3 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概念 |
2.2 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权理论 |
2.2.2 人道主义理论 |
2.2.3 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 |
3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现状 |
3.1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制度沿革 |
3.2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实践做法 |
3.3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现存问题 |
4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实证研究——以四川省L、H监狱为例 |
4.1 四川省L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实证调查 |
4.2 四川省H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实证调查 |
4.3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实证分析 |
4.3.1 可资借鉴的经验 |
4.3.2 有待改进的地方 |
4.4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实证结论 |
5 国外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现状及经验 |
5.1 国外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现状 |
5.2 国外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经验 |
5.2.1 国外监狱劳动报酬制度注重服刑人员的习艺性 |
5.2.2 国外监狱承认和强调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合法性和特殊性 |
5.2.3 国外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制度有助于保证其公平性 |
6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优化路径 |
6.1 强化社会对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认同 |
6.2 出台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的专门法律 |
6.3 在劳动法中增加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条款 |
6.4 加大对监狱系统专项拨款的力度 |
6.5 进一步推广实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监所巡视检察制度产生的现实原因 |
(一)被监管人人权保障的需要 |
(二)完善监所检察方式的需要 |
(三)完善内、外部监督的需要 |
二、我国监所巡视检察的历史性成绩 |
(一)规范层面取得的成就 |
(二)实践层面取得的成就 |
三、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监所巡视检察的规范效力等级低 |
(二)监所巡视检察范围的规定具有滞后性 |
(三)监所巡视检察程序不够完善 |
(四)监所巡视检察结果不公开 |
四、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巡视检察制度的规范层级 |
(二)调整监所巡视检察的适用范围 |
(三)科学设计监所巡视检察程序 |
(四)监所巡视检察结果要公开 |
(五)优化监所巡视检察组成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总体思路与结构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形成背景与演进过程 |
第一节 英国反恐怖主义的阶段 |
一、反恐怖主义分裂阶段(2001 年之前) |
二、全球反恐阶段(2001—2004 年) |
三、去极端化阶段(2005 年以来)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背景 |
一、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 |
二、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 |
三、英国反恐陷入越反越恐的窘境 |
第三节 去极端化政策基本内涵的演进过程 |
一、从恐怖主义到极端主义 |
二、从极端主义到伊斯兰极端主义 |
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基本含义:从反恐到打击伊斯兰极端主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目标设置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一、英国的反恐“竞赛”战略 |
二、2011 年英国的预防战略 |
三、2015 年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四、2017 年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的成立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设置 |
一、认知层面上的转变:有效遏制极端思想的蔓延 |
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铲除英国本土恐怖主义的根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 |
第一节 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 |
一、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背景 |
二、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举措 |
第二节 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 |
一、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背景 |
二、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举措 |
第三节 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 |
一、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背景 |
二、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举措 |
第四节 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 |
一、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背景 |
二、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举措 |
第五节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 |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背景 |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举措 |
第六节 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 |
一、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背景 |
二、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举措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英国与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一节 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欧洲各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与实行 |
二、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二节 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沙特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实行 |
二、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三节 英国与新加坡、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英国与新加坡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二、英国与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与困境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 |
一、建立了社区反恐预防机制 |
二、开展了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困境 |
一、穆斯林群体被整体“嫌疑人化” |
二、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下的人权问题 |
三、去极端化的干预效果大打折扣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研究总结 |
二、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8)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服刑人员劳动权概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劳动权 |
二、服刑人员劳动权 |
三、服刑人员劳动权与劳动权的关系 |
第二节 服刑人员劳动权的内容 |
第三节 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制 |
一、理论依据 |
二、法律规制 |
第二章 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国际做法 |
第一节 联合国对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规定 |
一、关于劳动选择权方面 |
二、关于劳动报酬权方面 |
三、关于职业培训权方面 |
四、关于劳动保护方面 |
五、关于劳动救济权方面 |
第二节 他国对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规定 |
一、关于服刑人员有限的劳动选择权的规定 |
二、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规定 |
三、关于劳动保护制度的规定 |
四、关于服刑人员职业培训权的规定 |
第三章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现状及成因——以江苏省某监狱监管实践为例 |
第一节 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现状 |
一、有限制的劳动选择权 |
二、劳动报酬权的现状 |
三、休息权的现状 |
四、劳动安全权的现状 |
五、职业技术培训权利的现状 |
六、劳动争议提请救济权利的现状 |
七、社会保险权 |
第二节 成因分析 |
一、经济因素 |
二、政治因素 |
三、法律因素 |
四、文化因素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服刑人员劳动权的基本人权理念和行刑新理念方面 |
一、转变传统观念,促进服刑人员劳动权的人权观念现代化 |
二、以“首要标准”思想为指导,促进劳动改造行刑理念法治化 |
第二节 监狱体制改革方面 |
第三节 立法保护层面 |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 |
二、完善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执法实践层面 |
一、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执法队伍 |
二、完善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的执法监督 |
第五节 劳动争议救济层面 |
一、拓宽现有的行政救济渠道,建立服刑人员劳动救济权保障的第一道防线 |
二、引入司法救济机制,赋予服刑人员平等的诉权 |
第六节 社会融合发展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囚犯人权保障的理念与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囚犯人权保障的国际责任 |
二、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的成就与隐忧 |
——囚犯人权保障的立法初步形成。 |
——囚犯人权保障的机制渐趋完备。 |
三、保障囚犯人权的实质是保障公民人权 |
首先,人权保障的法制与价值,二者一样神圣。 |
其次,人权保障的实质与形式,二者一样必要。 |
最后,人权保障和损害救济,二者一样必需。 |
四、囚犯人权保障的未来进路 |
首先,建立和完善人权法治。 |
其次,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 |
再次,设立囚犯的诉冤机制。 |
最后,完善权利的救济程序。 |
五、结语 |
(10)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本课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
1.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趋势 |
第二章 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 |
2.1 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史抉择 |
2.2.1 清末西方“天赋人权”理念影响下监所监督制度的尝试 |
2.2.2 新中国“劳动改造”思想下监所监督制度的选择 |
2.2.3 九十年代“改造罪犯”法制建设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的实践 |
2.2.4 以“新刑诉”为中心监所监督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的发展及制约因素 |
3.1 监所监督制度的人权保障立法 |
3.1.1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监所监督制度的规定 |
3.1.2 相关法律法规在人权保障规定上的缺失 |
3.2 监所监督制度对人权的忽视 |
3.2.1 以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监所监督制度 |
3.2.2 对被监管人员人权缺乏保障使监所状况堪忧 |
3.3 监所监督制度的多元主体 |
3.3.1 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
3.3.2 多元主体对被监管人员人权保障不力 |
3.4 监所监督制度运行机制 |
3.4.1 “事后监督”为主的监所监督制度 |
3.4.2 “派驻检察室”为主的监所监督制度 |
3.4.3 现行运行机制不能完全实现监督与人权保障目的 |
第四章 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
4.1 确立被监管人员人权保障监所监督理念 |
4.2 完善被监管人员人权保障有关立法 |
4.2.1 从实体法上明确被监管人员人权范围 |
4.2.2 从程序法上保障被监管人员基本人权 |
4.3 明确多元监督主体在监所监督制度中的地位 |
4.3.1 检察机关的核心地位 |
4.3.2 其他监督主体的辅助地位 |
4.4 监所监督制度运行机制的更新 |
4.4.1 发挥事中监督与事前监督在监所监督中的作用 |
4.4.2 合理配置监所监督与监所部门的机构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Strengthen Theoretical Study of Prisoners' Human Rights(论文参考文献)
- [1]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D]. 邱悦. 兰州大学, 2021(02)
- [2]非政府组织参与英国领事保护研究[D]. 许志渝. 外交学院, 2020(07)
- [3]美国“大规模监禁”犯罪控制研究[D]. 陈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保障研究[D]. 王韵涵.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9(01)
- [5]我国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研究[D]. 肖珊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D]. 许超.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7]论我国监狱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 吴宗宪,王辉,张崇脉,王志强. 刑法论丛, 2018(01)
- [8]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研究[D]. 万燕.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9]囚犯人权保障的理念与进路[J]. 张晶. 中国法律评论, 2014(02)
- [10]人权保障背景下监所监督制度改革研究[D]. 阴帆超. 天津商业大学,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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