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证据之王”(论文文献综述)
朱晋峰,吴何坚[1](2021)在《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反思及破解的制度机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作为自然科学技术运用到诉讼中解决事实问题的典型代表,司法鉴定对于促进司法现代化、司法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诉讼各方赋予了鉴定意见极大的信任,但随着问题的不断暴露,司法鉴定也饱受各界诟病。如何重新确立司法鉴定公信力,除了要在观念上重新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避免"唯鉴定是从"的局面以外,还需要从管理模式、管理范围、管理手段等管理角度,鉴定启动、鉴定实施等诉讼角度,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认证等证据角度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进行宏观考察。同时,还应当重新诠释当事人鉴定申请权的行使、鉴定技术标准的运用以及鉴定意见采信的基本模式等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的微观误区。
李润亚,刘超,庞春花[2](2021)在《基于科学探究培养的“质疑—证据—反馈”模式的教学设计——以“体验制备细胞膜的方法”实验原理分析为例》文中认为培养学生生物核心素养已经成为生物教学的重要目标。科学探究是生物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内容之一,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是提高生物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途径。以"体验制备细胞膜的方法"实验原理分析为例进行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质疑—证据—反馈"模式,培养学生以科学的思维习惯来学习知识,形成科学的探究品质,领悟科学的探究思路,熟悉科学的探究方法。
谢佳利[3](2021)在《交通违章电子化证据司法认定——基于42个案例样本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通过交通违章类案例检索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对于电子化证据认定情况在认定方式、证明力认定结果等方面的普遍特点,发现在司法审判的证据认定过程中,公权力背书下证据认定结果公信力仍然不足,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据审查存在难题导致法院未正面回应证据合理性质疑,对此应当重新审视电子化证据本质,明确证据审查对象和技术主体举证责任,采取多元化证据认定策略以提高证据公信力,并以数据手段限制法官自由心证,同时对认证规则进行变通适用以解决电子化证据审查等问题,从而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应对科学技术在交通行政管理的运用带来的司法问题。
高丽梅[4](2021)在《基于科学思维培养的生物学论证式教学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需要具备综合素养的创新型人才。教育部在《普通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2017版)》中明确提出,高中生物学科核心素养主要包括生命观念、科学思维、科学探究、社会责任四个维度。其中科学思维是生物学科核心素养的关键部分。如何在生物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已经成为生物教育者关注的重点。论证式教学是让学生亲身经历类似与科学家们的发现问题、提出主张,经质疑、辩驳,修改完善主张的过程,是培养发展学生科学思维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本研究以如何运用论证式教学来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为核心,以济宁市为例调查了当前高中生物教学中学生科学思维培养现状,结合已有文献及教学经验,提出了在高中生物学中运用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教学流程及教学策略,希望能为一线教师在生物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提供参考。论文主要内容与结论如下。首先,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概述了国内外有关于科学思维与论证式教学的研究现状,界定了论证式教学、科学思维等相关概念。其次,采用调查法对当前高中生物学教师应用论证式教学对学生进行科学思维培养的情况及学生科学思维水平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教师对于科学思维的理论研究并不够深入,体现在对科学思维的内涵了解程度不足,对科学思维的培养目标以及培养方法了解不够全面;教师虽然普遍认同要提升学生的科学思维但是对于学生科学思维的培养却难以落实到行动;多数教师虽然都知道论证式教学,并了解其在促进学科科学思维发展的重要作用,但论证式教学各要素如说出证据、质疑辩驳等在课堂之中的运用体现不足,因此,教师了解论证式教学的程度及在教学中应用论证式教学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调查还发现,高中生科学思维水平整体较好,但其深刻性、灵活性、批判性、敏捷性和独创性普遍处于中等或者中等以下的水平,处于优秀水平的学生较少,需要进一步培养。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教学设计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五个基本环节:第一、确定授课内容、准备论证资料第二、教师展示资料、创设问题情境,形成探讨问题第三、基于已有知识、资料,提出主张第四、寻找证据、建构理由,科学解释支持主张第五、开放式质疑和辩驳,修改/完善主张等5个基本环节;并提出了创设问题情境、小组合作交流、重视数据资料分析、以质疑与辩驳为突破点、巧妙贯穿TAP论证模型各要素等教学策略。为检验所提出的教学流程与教学策略的有效性,设计了四个教学案例,将其应用于笔者的课堂教学实践中进行教学实践研究。结果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积极性高,科学思维能力的各个方面均有所提升,面对问题不仅能够积极独立的探究与思考,而且思维的逻辑性也大大提升,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深刻的理解科学本质,说明笔者所提出的基于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教学流程与教学策略是有效的。研究表明论证式教学能有效提升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教师应加强对论证式教学的认知并将其应用于课堂之中。
崔爱茹[5](2021)在《刑事辅助证据研究》文中提出实质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对发现案件事实和案件最终的判决有着重要的意义。辅助证据虽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辅助证据可以用来验证实质证据的可信度,其证明方式也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实质证据采用的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模式,而辅助证据是通过外部证明的方式证明实质证据的真实性。这些证明模式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外部证明的模式给实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模式多加了一层保障,或者是打破实质证据之间形成的证据链条,辅助证据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对存在疑问的实质证据起到保障或者是削弱其可信度的作用。我国的研究很少,理论基础薄弱。且在少有的研究之中也是存在错误的。因此,加强对辅助证据的研究既可以调整理论界存在的误解,充实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同时对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不同的案件,运用辅助证据也是有区别的。不同的实质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据规则。例如,某案件中被质疑的证人证言,可以在庭审质证时就证人的情态进行观察,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我国的辅助证据在理论研究不足的同时立法上也是不完善的,这也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辅助证据运用的混乱。学界对辅助证据的重视远不及对其他证据的研究,重视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忽视外部证明的方式。立法上的不完善体现于刑事诉讼法中辅助证据的规定少。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实物证据的保管链条粗糙,案件审理时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屡见不鲜。辅助证据在理论研究中的不足,实践的中由于缺少理论的指导,使得一些地方的庭审趋于形式化,也没有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此种现状的出现与我国的司法存在的缺陷是离不开的:第一,审判人员对控方提交的证据具有依赖性。第二,对侦查人员非法行为的沉默,以上的现象对于辅助证据的建立有着现实的意义。辅助证据的构建也是需要前提条件的:第一,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为辅助证据的建立提供制度支持。第二,完善立法,为辅助证据能够在司法实践运用提供法律支撑。在此基础上,辅助证据也可在已有的八种法定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其一,物证的保管链条。其二,在书证受到质疑时,有多种的证明方法。其三,当电子数据和和视听资料被质疑时,可以根据其独有的特征或者是采取证人作证的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其四,庭审时最好能够保障证人出庭,证人证言有疑问时,可引用证人的品格,在庭审证人的情态证据,和证人是否具有前科的证明。其五,对于被告人供述,确保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被告人在庭审时的状态,被告人有无前科的记录。其六,构建与完善辅助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其他的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马立志[6](2021)在《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地理整理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以西周金文所见邦国的地理为研究对象。绪论首先对“邦国”的概念进行界定:西周时“邦”是普遍的称呼,是以血缘氏族爲核心的政治实体;“国”表示地域概念,东周以後变成政治学概念“国家”。“邦国”一词是西周实际内涵之“邦”与现代政治学概念之“国家”的结合,具有包容性。接下来对百年以来邦国地理研究的学术史进行了回溯,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利用铭文资料,结合考古发现的邦国遗址,对传世文献中的地理记载进行批判总结,分析地理、族群要素,説明邦国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邦国是构建西周王朝国家的基石,考察分析邦国的区位地形、交通、部族关系等要素,可以认识西周地缘政治结构,并为政体研究提供素材;邦国是东周领土国家的前身,对其考察有助於认识前行政区划时代的面貌。整理的对象,以位於宗周和成周以北、古黄河以西范围内的畿外邦国爲主。文章把西土、北土划分为七个单元,各为一章。第一章整理了泾河流域的邦国。密国於先周时已在灵台县一带,处在达溪河谷通道上,西周甲骨文、金文中有一些与密有关的材料。灵台县白草坡墓地的字释潶或泾均非确释,释为(申)则较可能,墓葬性质显示、是殷遗身份的邦伯。是周初亲附的边缘友邦,先祖称“王”,可能位於泾河上游一带。姜姓四岳之後的吕、申,西周时位於泾河上游地区,覆灭宗周的即是西申,西周晚期申、吕的分支氏族迁至南阳盆地。国族名“”在金文出现了几例,有的出土在泾河上游,释为“缯”有待验证。“”字释为“豳”在文字学上有合理的解释,豳王、豳公的特殊身份有待研究,豳地是宗周北面的军事交通枢纽。第二章整理了位於陇山两侧的夨和秦。汧水谷地的夨在西周时期是一个较有实力的部族,夨可以读为虞,可能与汧水附近的吴山及周初“虞芮质讼”之虞有关,夨可称“王”,在政治体系中不同於周朝内服的“侯”,与称“侯”的平陆虞国、宜侯夨簋之“虞侯”、东南吴国,均不会是同一个。秦人出自商奄之民,周公东征後被迁徙到陇右,与戎杂处,西汉水上游礼县附近的城邑与西周晚期的西陲、犬丘有关,陇西牛头河流域的清水县李崖遗址或是孝王时封赐非子的“秦”邑。第三章整理了宝鷄渭河附近的虢、二氏族。虢是位於今宝鷄虢王镇一带的西虢,始自虢仲、虢叔二人,後世分衍出虢仲氏、虢叔氏、虢季氏数支,诸支系的源流和相互关系有待辨明,兴起於两周之际的陕县之虢是西虢分支。是周初来自西南地区的友邦,周朝将其安置在宗周腹地外围的清姜河附近,扼守古嘉陵道入口,进入西周中期後氏贵族政治经济地位从周室疏远、孤立,此後消失不见。第四章整理了南流黄河沿岸的邦国、族氏。无终族在殷墟二三期时可能生活在晋陕之间,殷墟附近出土多件无终铜器,显示其与商朝曾有密切关系,无终部族春秋时渐迁到太原盆地与晋国接触,後又沿代谷迁至今河北蔚县一带,今蓟县之地名无终是後起。梁国在今韩城市西南,春秋初期周平王册封秦仲少子为梁伯,《系年》等参证此秦仲指秦襄公,梁伯戈铭文字体、语句风格与春秋早期秦戈铭文一致,是梁氏出自嬴秦的物证,内容显示梁国受命在北方防御蛮方。韩城梁带村附近是芮国最晚段的居点,已发掘的遗存年代从西周晚期後段持续到芮国之亡,在秦晋到达河西之前,芮一度是该地实力最强的氏族;流散芮国铜器中有不少属於西周早期,但此时的芮居地尚不明确。金文之“”、“”可释为“韩”,乃武王之子受封的韩侯之国,西周之韩国应在汾河下游的河津县一带,控制着从宗周经梁山之南越河到河东汾浍地区的交通。第五章整理了河东地区的邦国。姬姓杨国在今洪洞县,为宣王之子始封,它建立在此前杨地的基础上,姬姓杨侯之前的杨氏或是姞姓,杨国在临汾盆地的北缘、西周文化在河东地区的最北端,目的是防御玁狁。公簋之(疏)是生活在唐叔虞领地之内的一个先代氏族,疏公之妻姚是帝舜後裔,簋铭反映了晋地唐、夏遗民并存的多元环境。文王玉环、唐叔虞方鼎、疏公簋代表了商末周初唐、晋变迁的历史,河汾之间的“唐”具体地望有待确认,天马-曲村遗址是叔虞之子燮父徙封为侯的“晋”之所在,唯具体名字尚有争议。晋国附近翼城大河口之霸、绦县横水之倗、绦县雎村的某不知名氏族,性质可能属於“怀姓九宗”,具有王臣身份,有独立地位,同时也受到晋国的监管。荀国受封在今临猗县涑水附近为“侯”,控制着宗周与汾浍之间的交通,後为邻近的晋室曲沃支系兼并。虞国在平陆县北中条山脉之顶的原上,扼守汾浍地区通往河南成周的交通綫“虞阪-巅軨道”,武王别封虞仲为虞侯,是因爲吴国已奉祀太伯为始祖,别封虞国可使虞仲一支在宗法上独立奉祀仲雍为始祖。第六章整理了燕山附近的邦国、族氏。商末周初的孤竹族与商室有亲缘关系,周初活动在燕山东侧,喀左一带孤竹等窖藏铜器以及多个考古学文化的发现,显示燕山南北衆多族群共存的面貌,其背景是中原的殷周革命;而孤竹与山戎、令支不能简单等同。西周早期的燕国位於北京琉璃河一带,与广安门一带的蓟共处,以後燕国可能兼并了蓟据以为都;周初相继为燕侯的克、旨可能是太保的两个儿子;燕是边陲封国,是周朝控制北方的锁钥,也是与东北民族交流对抗的前沿。涞水县北子铜器,或称北伯,是周初当地的北氏之长,与三监之邶未见关联证据;涞水北子器与湖北江陵北子器无关,後者是当地制作的。第七章整理了太行山沿綫与古黄河之间的邦国。《軝》一节对元氏西张村西周墓作了补充説明,軝侯所封之地位於元氏县槐河之滨,古为泜水,《地图集》等所绘泜水偏南可能不确,軝是邢国之北的附庸小国,任务是防御自井陉突出的戎族。《邢》一节分析了记录初封的麦尊等器应该在前,邢侯簋偏後;邢在商代井方故地建立,初封即在邢台,与温县之邢丘、畿内之丼氏均无关系;邢侯之封目的是防御北戎、控制太行东麓成周至燕国的交通綫,邢与戎对抗交流,有臣谏簋、省命铜剑以为物证。太行西麓上党盆地的黎是周初戡黎後封建的侯,始封君是毕公之子,金文中写作(楷),黎国的任务是防御晋北和太行山区的戎狄,并扼守东出太行的壶关道。河内地区附近是文武周公之胤衆氏族定居的渊薮。康叔初封於康丘为侯,在殷畿故地内,目的是监管殷遗民,淇水附近的卫是康之鄙,对康、卫铜器的分组整理,表明卫作爲国名要在西周中期以後,“夷王命卫为侯”可能反映了康、卫变迁的历史。另外整理了金文中的凡、柞:凡在今辉县市西南,旧释为“同”的字现已改释为“凡”,沈子它簋是凡国铜器,器主它以凡氏小宗的身份作了祭祀周公的礼器。柞即胙,在今延津县北,是周公之後,目前发现的胙氏铜器有柞伯簋、柞伯爵、柞伯鼎等。第八章以山形水系为要素将西土、北土划分爲小的地理单元,描述了各自的地貌背景,进而勾勒了不同单元之间的交通綫:汧水河谷通道,由周原或宝鷄出发至六盘山东麓,或逾陇山至陇右秦地;泾河上游通道,自栒邑-彬县的古豳地出发,沿泾河、马莲河河谷至宁夏南部,这两条通道之间有东西向的泾河支流河谷互通。由丰镐渡渭,经合阳县至河滨韩城之梁、芮,再渡河溯汾水经韩国至上游杨国或汾浍之交的晋国;也可由丰镐至河曲处渡河後上溯涑水,经荀国、倗邑越绦山亦至晋国。汾浍地区与洛阳盆地的交通跨越中条山脉,一是经过虞国的虞坂-巅軨道,二是由中条-轵关道至河内地区,渡河後均可至洛阳成周。自成周经河内沿太行东麓北行,经卫、邢、軝至於燕国。太行东西的陉道,黎国在西侧扼守上党盆地东口之壶关道,诸陉东口,邢在滏口、井陉之间,軝侯守在井陉。这些綫路以宗周、成周为中心,构成了西土、北土的交通网络。周初西土、北土的复杂族群背景,塑造了封建邦国的地缘政治格局。泾河上游是西周的边疆,它没有明确的界綫,而是多种文化人群并存的地带,该区域内周文化、寺洼文化、殷遗民等人群共处。周王朝在这一带没有封建军事性质的“侯”,只是出於镇抚和防御目的安置了一些盟好的小邦国,其中有一些人群是殷遗民,周室还通过边鄙邦伯与戎族通婚等方式维持政治稳定。西周中期以後殷遗民等缓冲要素消失,使得宗周失去西北屏障,屡遭玁狁入侵。在河东地区有先代的唐、夏遗民和戎狄,以及与殷商亲近的一些方国,燕国附近有土着的围坊三期文化和多个族群,这些因素既成爲晋、燕封建的多元背景,也是後来发展壮大的资源。黎、邢原本只是扼守交通,卫国周初监管殷遗民的使命也渐告终结,缺少交流壮大的发展空间,终在戎狄的侵扰下而迁徙。第九章是对邦国与西周王朝关系的历史概述。西周肇建前夕的周邦联盟联合伐商,成康时期迅速封建亲戚以爲藩屏,奠定了西周王朝四土的基本格局;中期王朝对外围邦国的管理事务渐繁,边徼戎狄、淮夷势力濅盛,交侵入境;晚期又有南土噩国联合淮夷的大叛乱,北方又有玁狁入侵,遂因地缘政治形势的变化对邦国进行重建、移徙的调整,仍极力维持王朝的经营,但幽王末年与西土申侯关系的破裂,直接招致内外的联合入侵,覆灭宗周。文末附录,包括《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分布图》、《宗周西北诸文化遗存分布示意图》两张地图,以及文中邦国各自的金文材料分类表。
芦杰[7](2021)在《知觉经验、内容与准确性条件》文中认为知觉经验是我们感受、认知世界的重要途径。知觉经验哲学试图解释知觉经验在我们的哲学式反思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问题,以期进一步探索生物知觉的本质。表征论和素朴实在论是知觉哲学关于知觉基本结构的两个主要理论。根据表征论的中心观点,知觉经验是主体以某种方式表征世界的心理过程或状态;与之对比,素朴实在论框架下的知觉经验,是主体与独立于心灵的外部事物(或属性)之间的直接觉知关系。一般认为,二者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两个问题:主体与外部事物之间的关系是直接觉知还是表征;表征内容是否是知觉经验本质的必要构成。素朴实在论者分别针对这两个问题批判表征论:其一,布鲁厄和坎贝尔认为,表征关系不能实现外部事物真正纳入知觉本质构成,由此将产生一系列知觉解释上的困难。其二,崔维斯论证,表征论框架下的知觉主体无法知道、识别给定经验的表征内容,而表征论本身要求被表征的经验内容于主体意识的呈现,由此引起表征论内部观点之间的不一致。本文依次分析上述两种对表征论的批判,反驳第一种批判,辩护第二种批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表征论在第二种批判所涉及的表征内容问题上的其它可能困难,并尝试提出一种能够避免这类困难的可替代表征论。第一章,针对布鲁厄和坎贝尔的质疑,我论证,表征论的表征关系实际蕴含主体与外物之间的直接觉知,由此外部事物进入知觉本质构成。在此意义上,表征论不会遇到二者提出的可能解释困难。在第一个分歧问题上,表征论与素朴实在论可以是一致的。第二章,我通过澄清、辩护与进一步论证崔维斯的识别问题,说明表征论无法对此作出合理回应。这一困难源于表征论以具有准确性条件来理解知觉通过表征而给予主体的经验内容。主体识别经验内容意味知道其准确性条件,知道准确性条件要求主体首先将内容识别为关于某事物的内容。然而,考虑到不同事物可以主观难以区分地呈现于知觉,主体无法单纯凭借经验识别、知道以具有准确性条件定义的经验内容。那么,表征论关于这一定义的论证是否合理?第三章,考察一种西格尔版本的关于经验内容具有准确性条件的论证。该论证试图从真实与非真实经验的描述推出其最佳解释是经验具有准确性条件,但是,基于其不能排除是经验描述/判断而非经验本身具有准确性条件的可能,我质疑这一论证能够实现目标结论的充分性。第四章,基于西格尔论证允许保留经验具有准确性条件的可能性,考察一种由可能性推出合理性的相关论证。在经验准确可能的前提下,若能排除其它反对理由,可能性或将作为理由支持观点的合理性。然而,我认为可能性前提同样值得质疑。因为,经验的准确/不准确是经验与其对象之间匹配度的评估,我论证经验缺乏合适的可匹配对象而无法满足准确性概念的基本条件。第五章,假定第二、三、四章的论证合理,即经验内容具有准确性条件的推论不充分、(概念上)不可能以及会导致识别问题,表征论或许应该放弃原有的表征内容概念。分析三种认知科学理论所涉及的表征概念,我认为伊亘式表征既可以避免涉及表征内容的困难、又能保留表征论的基本诉求。第六章,应用伊亘式表征概念,并基于谢伦伯格的能力主义观点,尝试构建一种替代表征论:取消表征内容作为知觉经验的本质构成,而同时保留其作为知觉解释的理论预设作用。这是一种相对弱化表征内容解释力的表征论。
丁言君,王亚菲,谢群[8](2021)在《打破形式化探究:科学课中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以教科版小学科学《运动与摩擦力》一课教学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培养证据意识,有利于学生科学思维的发展。然而,目前科学课中暴露出形式化探究的问题,即在探究活动中,往往是学生按照教师的安排开展实验,导致学生很少关注实验证据是否可靠、实验设计的意义。科学教学中,教师应重点关注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精心设计探究活动,使学生形成科学探究的思维方式,促进学生能力的发展。
张国全[9](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张植[10](2021)在《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应采用何种解释?概率论应在司法证明中发挥怎样的功效?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取决于司法证明对概率的需求与期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证据分量评估,另一个方面是可能性推理。证据分量评估是指透过证据的特征频率来评估证明力,包括痕迹特征评估、统计数据评估和似然率评估。可能性推理是指在建构事实论证的过程中,基于概率的建构性解释,遵循概率论公理,综合应用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推断得出关于目标事实的概率值,通过概率值的大小反映目标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概率解释和概率论应用之所以在司法证明中具有可行性,其前提有二:第一,概率论公理得到规范地遵循和适用,包括帕斯卡式概率公理和非帕斯卡式概率规则;第二,诉讼中信息被充分利用,诉讼中信息为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提供所需的数据。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分别规划了“概率与推理”在司法证明中的两条研究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和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主要研究概率鉴识、统计支持和似然率表述;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主要研究贝叶斯模型、模糊逻辑、信念系统和受控实验模式。第一章“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该章分为两条阐述路径:一条是司法证明制度演进的实践路径;另一条是“概率演算”与“证明方法”逐渐融合的理论路径。在实践路径中,概率的角色经历了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在理论路径中,概率论的应用经历了从“纯粹演算”到“跨学科融合”的转变。第二章“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专家证人在从物证鉴定的过程中进行同一性认定,制造极小概率是必经步骤。在物证中提取关键特征,计算关键特征的频率,应用乘积定律制造出极小概率。在“极小概率的事件通常不会发生”的机制作用下,“推定”检材和样本的“同源或不同源”,完成同一性认定。第三章“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统计数据背后隐藏在一定的行为和事件规律,“显着性”数据反映规律的聚集性表现。寻找“显着性”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基础概率”中寻找高“存在率”和高“发生率”,以反映事件发生的高倾向性;第二种是在“显着性检验”中判定数据的分布是“随机变化”还是“人为导致”的,以“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推断“现实世界中的规律性”。第四章“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相比较于使用单独概率、单个条件下获取证据的条件概率等,使用似然率有利于减少了概率评估中的偏差。“似然率”是指在两种对立假设条件下分别获取证据的概率的比率,它的取值能否反映证据相关性的强弱。法庭科学对证据可靠性的认知经历了从确定性到或然性的转变,专家证人采用似然率表述鉴证意见,是现代法庭对科学证据进行分量评估的主流形式。第五章“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贝叶斯模型在司法证明中的功能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功能是“翻译证据证明力”,将物证痕迹频率转化为法庭便于审查的概率陈述,这种功能实质上是法庭科学对证据评估的延伸。第二种功能是构造一种事实论证的智能化程序,根据证据的独立性进行组合,通过似然率的连续乘积,将事实认定者的“先验概率”逻辑更新为“后验概率”。第六章“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针对言词证据的模糊性,模糊逻辑提出了一种概率处理方法。通过语言变量将模糊命题转化为模糊概率集,并基于模糊概率集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运算。模糊逻辑的基本目标是“从数学计算到语词计算,从操纵测量到操纵感知”。第七章“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通过在“辨识可能性框架”进行信念分配,人们可以获取对可能性事件的认知概率。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包含两项任务:第一项任务是建构和选择“辨识框架”,搭建“事件树”;第二项任务是在“辨识框架”内评估证据,基于“事件树”进行概率分配,搭建“概率树”。第八章“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遭遇了形式的局限和现实的疑难,“培根式概率”的目标在于消解“帕斯卡式概率”的司法疑难。“培根式概率”来自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它主张司法证明概率“建构在证据等级上的常识评估”。“培根式概率”运作前提,是将司法证明设置为一种“受控实验模式”,编制相关变量表对假设(事实主张)进行序列测试。第九章“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概率之所以能够进入到司法证明场域中,一方面来自于司法证明对于概率解释及其理论应用的工具性需求,另一方面得益于司法证明的规范性许可。前者主要表现在对特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判断中,而后者更加体现在法官基于法律规范的许可,对特定主张所作的决策性判断中。总之,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目标应设定于不断寻求其实践价值,才能更好地彰显概率的现实作用与应用意义。结论“司法证明的概然逻辑:解释、演算与可信度”。主要有三点:第一,“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必须被赋予多元化的解释。作为可能性概念,概率契合了人们对司法证明相对性的理解。在自由证明的理念下,多元化的概念解释,给概率自由化运作创造了多元空间。一方面,证据证明力是一个涉及相关性、支持程度的概念,概率解释成为了一种证据分量评估的测度;另一方面,证明是一个关涉“法律事实”、“相对事实”的认定过程,概率论应用成为了一种可能性推理的方法。第二,“概率”演算的目的在于通过数理逻辑展现说服力,具有广义“证据”的意义。遵循概率论公理的演算,其基本操作是应用数理工具或逻辑方法,对各种诉讼信息进行概率化处理,说服他人相信特定假设(或事实主张)。概率演算,包括其他使用概率工具作为事实论证的方法,无法实现司法裁决的精确性。数值化的外观和精细化的操作,其背后隐含着事实的模糊性、评估的主观性、操作的可错性等。第三,通过概率的多元化解释、概率论的系统化操作所得到的概率数值,它们所反映出的“事件发生可能性”与事实认定者持有的“可信度”,两者之间依旧存在不少差距。司法证明是一个以证据为依据,并集结各种推理方法的一项系统性的事实论证工程。以概率方法为手段的事实论证,或然性标准、计算性风险难以突破司法证明对确定性的理性诉求。就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而言,概率工具不能取代常识推理,数据演证也不能成为主导裁决的理由。以概率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化推理和论证,目前依然存在于“思想实验”的运作空间里。司法证明的实践,是检验和断定某种方法能否成为一种合理且具备实用性的证明手段的根本点。在司法证明场域中,对各种概率理论、原理与方法的研究发展趋向,是在法律证明的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与人类对客体事物的认知一样,司法证明的实践理性的发展必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不断趋向于愈加理性的过程中,实践者和研究者不会放弃使用“概然性”权利,无论是应用数学上的概率,还是适用基于证据所建构的“可信度”。
二、质疑“证据之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质疑“证据之王”(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反思及破解的制度机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 司法鉴定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
1.1 有助于现代型诉讼的功能实现 |
1.2 有助于诉讼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 |
1.3 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
2 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反思 |
2.1 司法鉴定科学本质的渐进性 |
2.2 司法鉴定证明范畴的局限性 |
2.3 鉴定意见生成过程的风险性 |
2.4 诉讼各方结果预期的抽象性 |
3 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升的制度路径 |
3.1 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正确认识 |
3.2 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升的宏观策略 |
3.2.1 管理维度下的司法鉴定公信力 |
3.2.2 诉讼维度下的司法鉴定公信力 |
3.2.3 证据维度下的司法鉴定公信力 |
3.3 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升的微观视野 |
3.3.1 关于司法鉴定启动 |
3.3.2 关于司法鉴定标准 |
3.3.3 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 |
4 结语 |
(2)基于科学探究培养的“质疑—证据—反馈”模式的教学设计——以“体验制备细胞膜的方法”实验原理分析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质疑—证据—反馈”模式的设计思路 |
二“质疑—证据—反馈”模式的环节设计 |
三基于科学探究培养的“质疑—证据—反馈”模式的教学设计 |
1.教材分析 |
2.课堂设计 |
3.实验原理分析过程 |
(4)基于科学思维培养的生物学论证式教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
二、课程改革的要求 |
三、学生发展的需要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二章 理论综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认知主义理论 |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第三章 生物教学中基于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现状调查---以济宁地区为例 |
第一节 调查设计和实施 |
一、调查目的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对象 |
第二节 教师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学生问卷结果分析 |
第四章 基于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基于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教学流程设计的理论依据 |
一、已有论证式教学模式研究 |
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 |
三、高中生物学教学学科特点 |
第二节 基于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教学流程的设计 |
第三节 基于论证式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实施策略研究 |
第四节 适用于论证式教学的高中生物学教学内容分析 |
第五章 案例设计与实践研究 |
第一节 案例1:《细胞膜的结构》的教学设计与实践 |
第二节 案例2:《酶的作用与本质》的教学设计与实践 |
第三节 案例3:《光合作用的过程》的教学设计与实践 |
第四节 案例4:习题解析的案例设计与实践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与创新 |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高中生物教学中学生科学思维培养的现状(教师问卷) |
附录2 高中生物教学中学生科学思维能力现状调查问卷(学生问卷) |
致谢 |
(5)刑事辅助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美国 |
2、英国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刑事辅助证据的概述 |
第一节 、辅助证据的概念 |
一、辅助证据的概念 |
二、辅助证据概念新说 |
第二节 、辅助证据的分类 |
一、情态证据 |
二、测谎结论 |
三、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 |
第三节 、辅助证据与相关概念的解析 |
一、与间接证据 |
二、与弹劾证据 |
三、与补强证据 |
第二章 辅助证据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实物证据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
一、物证 |
二、书证 |
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
第二节 、言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
一、证人证言 |
二、被告人供述 |
第三节 、辅助事实的证明方法、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章 刑事辅助证据理论构建与实际运用 |
第一节 、司法现状 |
一、在证据学理分类中,关于辅助证据的内容少 |
二、重视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忽视外部证明 |
三、辅助证据在立法中体现的少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实践中的问题及完善 |
一、问题 |
二、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地理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邦国”概念的界定 |
(一)邦 |
(二)侯 |
(三)地域概念的“国”、“土” |
(四)诸侯、邦国概念的混同 |
(五)本文所用“邦国”一词的含义 |
二、邦国研究的内容 |
三、百年来西周邦国地理研究史述略 |
四、选题的意义 |
五、本文的整理范围 |
第一章 泾水流域的邦国 |
第一节 密 |
一、文献及甲骨、金文中与密有关的材料 |
二、密国的位置 |
三、可能与密国有关的考古发现 |
第二节 甘肃灵台县白草坡墓地( (?)、 (?) ) |
一、“ (?) ”、“ (?) ”二字释读平议 |
二、“ (?) ”和“ (?) ”的性质 |
第三节 |
一、“ (?) ”字的释读 |
二、对 (?)伯归刍簋铭文的认识 |
三、 (?)伯归刍簋所见史事 |
第四节 吕 |
一、吕氏的起源与分衍 |
二、吕氏早期居地的讨论 |
三、西周晚期的吕国 |
第五节 西申 |
一、“申”字的释读 |
二、畿内之申与“南申” |
三、西申地望 |
四、西申、申戎、姜戎关系的辨析 |
五、西申之一支迁徙南阳的原因和意义 |
第六节 (?) |
一、金文中的(?) |
二、 (?)字释读及其与缯的关系 |
第七节 (?)(豳) |
一、 (?)字释读 |
二、西周金文中的豳 |
三、豳的地理考察 |
第二章 陇山两侧的邦国 |
第一节 汧水谷地的夨 |
一、夨国的发现和研究简史 |
二、铜器及铭文的分组 |
三、 (?)的文字学解释 |
四、夨的族姓 |
五、夨国的地理意义 |
六、夨、虞之关系 |
第二节 陇山西侧的秦 |
一、秦人早期的活动地点 |
二、秦人西迁的时间 |
三、秦与戎的关系 |
四、与西周之秦关系存疑的一些铜器 |
第三章 宝鷄渭河沿岸的邦国 |
第一节 西虢 |
一、虢氏的地理问题 |
二、虢氏氏族的分衍 |
第二节 (?) |
一、 (?)氏墓葬分析 |
二、 (?)氏铜器、陶器文化因素反映的历史 |
三、 (?)氏对外关系分析 |
第四章 南流黄河沿岸的邦国 |
第一节 无终 |
一、“无终”的释读与无终铜器的年代 |
二、无终族的迁徙 |
第二节 梁 |
一、梁伯戈与梁国 |
二、梁国史事与地理 |
三、梁姬罐的分析 |
第三节 芮 |
一、西周芮国铜器及铭文整理 |
二、芮国史事与考古发现 |
三、芮国地望综理 |
第四节 韩 |
一、西周金文“ (?) ”字的释读 |
二、西周之韩国 |
三、三晋之“韩”的地望 |
四、《诗·韩奕》的争论和西周韩国地理 |
第五章 河东地区的邦国 |
第一节 杨 |
一、西周金文中的杨 |
二、西周末年杨国的历史地理背景 |
附:西周与“昜”有关的铜器铭文分析 |
第二节 (?) (疏) |
一、 (?)字释读 |
二、对 (?)公簋 (?)公、妻姚身份的认识 |
第三节 昜(唐)-晋 |
一、西周晋国都邑(侯马新绦之前)的探索 |
二、晋国始封地“唐”的考述 |
三、出土材料所见唐、晋的变迁 |
第四节 霸 |
一、金文霸字的分析 |
二、金文所见霸氏史事 |
第五节 朋(倗) |
一、倗字形体来源分析 |
二、金文中的“倗”氏 |
三、西周倗氏的来源 |
附论:倗、霸的性质 |
(一)倗、霸墓地的葬俗特徵 |
(二)倗、霸的族姓来源 |
(三)倗、霸的地位和性质 |
第六节 荀(郇、 (?) ) |
一、金文 (?)字的释读 |
二、西周郇国 |
三、荀的地望 |
第七节 虞 |
一、文献中的平陆虞国 |
二、虞国铜器 |
三、虞国地理 |
附:西周“吴”氏铭文的整理 |
第六章 燕山南北的邦国、族氏 |
第一节 孤竹 |
一、孤竹铜器和铭文的发现 |
二、文献中的孤竹历史和地理 |
三、孤竹铭文反映的族氏关系 |
四、喀左窖藏铜器的历史背景分析 |
第二节 匽(燕) |
一、匽字的释读总结 |
二、金文所见燕国初封 |
三、匽国附近的氏族 |
四、西周匽都 |
五、封建燕国的历史地理背景 |
第三节 北 |
一、涞水张家洼“北伯”铜器与文献中的“邶” |
二、“北子”、“北伯”铜器的分析 |
三、涞水、万城铜器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太行山与古黄河之间的邦国 |
第一节 軝(泜) |
一、元氏县西张村西周墓的补充説明 |
二、軝国地理及其军事意义 |
第二节 邢 |
一、西周早期的邢国 |
二、西周邢国地理问题 |
三、邢国的地理意义及其与戎的关系 |
第三节 楷(黎) |
一、 (?)字释读 |
二、楷国的发现与确认 |
三、楷国铜器反映的史实 |
四、楷国地理 |
第四节 康-卫 |
一、康、卫铜器的整理 |
二、从康徙卫 |
三、相关地名考证总结(沬、朝歌、卫、淇卫、旧卫) |
四、关於“夷王命卫爲侯” |
附:“康侯鬲”跋 |
第五节 河内地区附近邦国 |
一、凡 |
二、柞(胙) |
第八章 西土北土邦国与西周地缘政治 |
第一节 西土的地理与交通 |
一、关中渭河谷地平原区 |
二、陕北高原区 |
三、关中、陕北地区之间的交通 |
四、关中与西南地区的交通 |
第二节 北土的地理与交通 |
一、河东汾浍地区的地理 |
二、太行山两侧、古黄河以西的地理 |
三、晋南汾浍、涑水流域与洛阳盆地之间的交通 |
四、成周至燕山以南的交通 |
五、太行山东西的交通 |
六、西土渭河谷地与河东地区的交通 |
第三节 西周的西北边疆 |
第四节 北土邦国与西周地缘政治 |
一、山西地区 |
二、太行山以东地区 |
第九章 邦国与西周王朝关系史略 |
一、?受万邦:文王时代的小邦周 |
二、遹征四方的武王时代 |
三、成王“奠四国万邦”和康王“ (?)尹亿疆” |
四、昭王南征不复 |
五、穆王时期 |
六、东南淮夷的兴起 |
七、恭懿孝夷诸世 |
(一)恭王 |
(二)懿王 |
(三)孝王 |
(四)夷王 |
八、厉宣之世的西北玁狁和东南淮夷 |
九、宣幽时期的四方忧患 |
十、西周末世的氏族东迁 |
结语 |
附录 |
地图 |
西周金文邦国材料分类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7)知觉经验、内容与准确性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背景: 知觉哲学问题 |
二、现状与文献: 知觉经验的两个重要立场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核心论证、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素朴实在论对表征论的批判——关于经验与外部对象 |
一、表征论与素朴实在论的分歧 |
二、布鲁厄的两个批判 |
三、坎贝尔的批判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素朴实在论对表征论的批判——关于经验与表征内容 |
一、崔维斯的论证 |
二、反驳、我的辩护与再论证 |
(一) 关于“看”的反驳 |
(二) 回到识别问题本身 |
(三) 现象性以外决定(X)的因素是什么? |
(四) 可能提议与我的回应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准确性条件的经验内容论证——西格尔版本 |
一、西格尔的原初论证 |
二、引入西格尔版本的论证 |
三、经验内容具有准确性条件的论证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准确性条件的经验内容论证——可能性版本 |
一、引入另一种论证 |
二、可能性版本论证 |
三、对可能性的质疑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弱化内容解释力的表征概念 |
一、直觉是否成立? |
二、不同表征概念对经验内容的解释 |
三、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探索一种弱表征论 |
一、引入弱表征论 |
二、谢伦伯格能力主义 |
三、能力表征论 |
四、可能的质疑与回应 |
结语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打破形式化探究:科学课中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以教科版小学科学《运动与摩擦力》一课教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创设问题情景,暴露前概念 |
二、循序渐进教学,培养证据意识 |
1.结合经验证据,感受摩擦和摩擦力 |
2.引发认知冲突,质疑证据 |
3.设计实验,搜集可靠证据 |
4.丰富证据,得到完善结论 |
三、渗透STS教育,强化证据意识 |
(9)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理论建构的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概率的实践路线:从“审判骰子”到统计鉴定 |
一、神示裁决制度下的“运气”:“审判骰子”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加减”:“数字法理学” |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科学”:统计与鉴定 |
第二节 概率的理论起始路线:司法裁决的“概率计算” |
一、莱布尼兹的“自然法理学”和伯努利的《猜度术》 |
二、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 |
三、拉普拉斯的“裁决概率”和泊松的“审判概率” |
四、布尔的“定罪概率” |
第三节 概率的理论发展路线:跨学科的“信息整合” |
一、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概率之争”:贝叶斯是巫师吗? |
二、刑事法评论上的“概率之争”:培根比帕斯卡更适合吗? |
三、“概率之争”的延续:舒姆的“推理舞台剧” |
第二章 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 |
第一节 皮尔斯父子的制造:“影子概率” |
一、“霍尔德遗嘱案” |
二、法庭科学之路上的数学制造 |
第二节 以“概率乘积”为累积形式的鉴定:同一性认定 |
一、科学证据的“同一性认定” |
二、物证痕迹的特征匹配:以笔迹和指纹为例 |
三、生物检材的特征匹配:以DNA为例 |
第三节 极小概率的作用机制:难以置信 |
一、博雷尔定律:极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 |
二、巧合的发生:极小概率机制的“误导” |
三、接受“效果为1”的结论:极小概率的“消除” |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 |
第一节 “柯林斯案”的致命:外貌特征计算≠辨识显着性 |
一、“柯林斯案”的控诉策略:一位年轻检察官的灵感 |
二、控诉策略的致命漏洞:对痕迹鉴定方法的错误移植 |
三、辨识显着性的条件:可靠信息、特异特征及可控范围 |
第二节 “纯统计数字”的外貌:基础概率的价值 |
一、假想案件的提出:“假想囚徒案”和“蓝色巴士案” |
二、“纯统计数字”的证明价值:是否有益于事实认定 |
三、基础概率的真正价值:取决于论证目标 |
第三节 对抗系统的工具诉求:“统计显着性” |
一、统计显着性:统计环境下的可能与必然 |
二、法庭的系统性对抗:随机变化VS人为导致 |
三、从统计显着性到法庭上的显着性:统计证明责任的履行 |
第四章 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 |
第一节 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概率评估 |
一、启发式的认知工具箱:可能性判断及其偏差 |
二、司法行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评估偏差 |
三、条件下的可能性评估:辛普森案的“条件概率” |
第二节 证据分量的条件评估比:似然率 |
一、似然率的结构:条件概率的比值 |
二、似然率的等效陈述:证据相关性 |
三、似然率的功效特征:分数变化和评估修正 |
第三节 似然率的法庭实践:专家意见的或然性表述 |
一、“科学证据”的法庭认知:从确定性到或然性 |
二、鉴定性评估中的似然率:同源认定的或然性表述 |
三、似然率的审查评估:诉讼驱动的Daubert标准 |
第五章 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 |
第一节 痕迹频率的贝叶斯转化:翻译证明力 |
一、贝叶斯定理:基于乘积规则和互补规则的演绎 |
二、辨识证据的贝叶斯方法:痕迹频率的显性审查 |
三、贝叶斯辨识的“精确度成本”:翻译证明力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贝叶斯运作:诉讼的程式化 |
一、贝叶斯定理的分离式:“先验优势比”与“后验优势比” |
二、决策程序的求解方程式:“子概率”和“决策概率” |
三、审判的“程式化”:方程式的求解疑难 |
第三节 贝叶斯推理的趋向:法庭科学路线与思想实验路线 |
一、法庭科学路线:科学证据的解释与评价 |
二、思想实验路线之一:延续智能审判的形式化建构 |
三、思想实验路线之二:弥合贝叶斯推理和故事推理的鸿沟 |
第六章 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 |
第一节 言词证据的模糊性 |
第二节 扎德的模糊概率与“概率集” |
第三节 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与局限性 |
一、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 |
二、模糊概率的理论目标 |
三、模糊概率在言词证据处理中的局限性 |
第七章 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 |
第一节 谢弗的“信念概率”:关注信念状态 |
一、“信念概率”的优势:基于贝叶斯模型的比较 |
二、信念概率系统的运作机理 |
三、“辨识可能性框架”的信念分配 |
第二节 事实论证的建构性概率 |
一、辨识框架内建构与选择 |
二、“事件树”的建构 |
三、“事件树”的形式化起源:图式法 |
第三节 从“事件树”演进为“概率树” |
一、概率的建构性解释 |
二、“概率树”的经验理解 |
三、“概率树”延伸出的因果猜想 |
第八章 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 |
第一节 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六大疑难 |
一、合取疑难 |
二、“推理之推理”疑难 |
三、否定疑难 |
四、“排除合理怀疑”疑难 |
五、准则疑难 |
六、确证和收敛的难题 |
第二节 “培根式概率”和序列测试程序 |
一、培根式概率与帕斯卡式概率的区分 |
二、培根式概率的历史起源:源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 |
三、序列测试程序:因果强度的等级评估 |
第三节 培根式概率的司法适用:操控、优势与局限 |
一、培根式概率的司法操控:基于相关变量列表的序列测试 |
二、与帕斯卡式概率的比较:排除归纳的优势 |
三、司法证明的“受控实验模式”:移植的局限性 |
第九章 概率在司法证明中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 |
第一节 司法证明对概率的工具性诉求:基于可能区间的事实判断 |
一、置于可能区间的概率评估:事件的不确定性 |
二、作为影响侵权裁决结果的概然性判断:以汉德公式为例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性质:规范性场域与概率求真 |
一、法律证明规范的许可:概率进入司法证明的准入条件 |
二、在法律规范场域内进行概率求真:寻求司法实践价值 |
三、一个简短的展望:概率模型与法律人工智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周文斌案中“概率辩护”的析评 |
致谢 |
四、质疑“证据之王”(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反思及破解的制度机制选择[J]. 朱晋峰,吴何坚. 中国司法鉴定, 2021(05)
- [2]基于科学探究培养的“质疑—证据—反馈”模式的教学设计——以“体验制备细胞膜的方法”实验原理分析为例[J]. 李润亚,刘超,庞春花. 学园, 2021(24)
- [3]交通违章电子化证据司法认定——基于42个案例样本的分析[A]. 谢佳利.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5卷 总第53卷)——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 2021
- [4]基于科学思维培养的生物学论证式教学研究[D]. 高丽梅.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5]刑事辅助证据研究[D]. 崔爱茹.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6]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地理整理与研究[D]. 马立志. 吉林大学, 2021(01)
- [7]知觉经验、内容与准确性条件[D]. 芦杰. 山东大学, 2021(11)
- [8]打破形式化探究:科学课中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以教科版小学科学《运动与摩擦力》一课教学为例[J]. 丁言君,王亚菲,谢群. 小学教学参考, 2021(15)
- [9]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10]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D]. 张植.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