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企制度创新:痛并快乐着(论文文献综述)
刘碧[1](2020)在《珠海中富债券违约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债券市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恢复,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债券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存在着“刚性兑付”的特点,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债券市场中并未有过实质性的违约,直到2014年“11超日债”发生违约,才使得我国的债券投资者真正意义上接触到债券违约的风险。伴随着债券存量市场的扩大,债券违约风险的积累,债券违约事件在近几年里集中爆发,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截止2018年末,债券市场共计违约债券205支,违约金额达1743亿,涉及发债主体104家。债券违约事件的频发,“刚性兑付”被打破,对企业的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负面效用,甚至还会波及社会的安定,因此在违约逐步进入常态化的背景下,对信用风险的研究就显得极为迫切。本文选取了我国第一家依靠自身力量成功解决债券违约的珠海中富公司为案例主体,对其公司连续发生债券违约的两只债券“12中富01”和“12珠中富MTN1”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债券违约的原因,探究违约主体公司治理、经营方针、融资策略和违约处理机制等问题,寻找债券违约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试图通过珠海中富公司的违约特性以及违约处理方式来研究公司债券市场违约的共性问题,最终得出对发债主体、投资者、以及债券市场监管层相关的启示。具体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对珠海中富两只债券违约事件进行了介绍,并且进一步的分析了债券违约后给企业发展带来影响:包括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增大、企业融资成本增高、公司股价不利震荡等。其次从公司经营、公司治理、行业层面、债券市场以及信用评级等方面对珠海中富债券违约的成因进行了研究,发现造成珠海中富公司债券违约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公司治理能力不善、行业供大于求、债券市场发展不健全、信用评级预警程度不足等。再次从违约处置机制方面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债务市场发行人违约处置机制和珠海中富自身违约处置方式,提出如何预防债券违约风险和债务风险递延的措施。最后,本文根据债券违约原因,得出发债主体应该要提高管理层稳定性、优化债务期限配置、扩展公司外部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转型,债券市场应该强化监管以及投资者应该提升风险识别能力等启示。希望能够对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和投资者整体风险意识、完善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提供一些借鉴作用。
贾孟其[2](2020)在《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优化营商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度化消除痛点、激活创新,对外宣示中国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意志,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更高阶段。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地方经济、增加政府税收、吸纳劳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民营经济的发展与营商环境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由于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各地区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通过对不同地区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的比较分析发现各地区的优势和短板,可以为改善地区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本文首先利用系统聚类—因子分析—层次分析相结合的定量指标筛选方法和确定权重方法,构建了囊括30个指标涉及创新发展环境、市场培育环境、融资投资环境、政策服务环境以及基础设施环境五个准则层在内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利用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的基础上分析了 2003-2017年江西省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和障碍因子。其次,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对江西和浙江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出二者近年来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以及各自的比较优势和劣势,尤其是江西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之处。接着,论文从总体思路、原则、目标、模式、路径等方面提出了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方案。最后,论文从以下方面提出了营商环境优化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一,夯实“三基”,大力培育民营企业创新意识;第二,建立健康的引导机制,使企业家从唯利转向创新;第三,借鉴“互联网+”思维,突破企业创新人才瓶颈;第四,强调过程控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第五,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
陈秋星[3](2020)在《股权混合度、企业税负与技术创新投入 ——基于2013-2018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我国经济逐渐转向中低速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成为主要基调。创新作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是引领发展的首要动力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转变的重要手段。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望将我国经济从“制造时代”推向“创造时代”。为了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我国政府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一环。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企业制度改革,股权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完善企业治理体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必然带来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向基础性作用转换,财税政策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方式也将发生变化。为了增强混改效果,提高企业创新力,政府制定了一系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减小企业资金压力,激励企业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财税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企业税负重,非税费用高,企业税负不公平等。税收中存在的弊端必然影响企业的发展,阻碍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提高。综上,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减税降费政策逐步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有望打开新局面。“如何混合”有助于实现提高企业创新力的改革效果是改革的重要问题,要回答该问题,就必须对混合股权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最优的混合度等问题做出回答。本文利用文献阅读法和实证研究法围绕股权混合度、企业税负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关系展开研究。主要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梳理已有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和不足,提出本文的研究意义;其次通过分析产权、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基础理论提出研究假设和建立研究模型;再次以我国2013-2018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为样本,分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股权混合度、企业税负和技术创新投入的现状;最后利用spss对各个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股权混合度对技术创新投入存在倒U型关系,混合度在58%左右最优,且在国有企业里股权混合度的作用效果比在民营企业里好;股权混合度反向影响企业税负;企业税负在股权混合度和技术创新投入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基于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四点建议:第一,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注重实质性混合,把握最佳混合点;第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释放企业资金,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积极性;第三,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国有资本,弥补非国有资本的市场局限性;第四,以“竞争中性”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特别是限制国有企业因为其所有制形式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赵玉莹[4](2019)在《民营企业参与基础教育PPP项目的实践研究 ——以X市S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PPP(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充分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且主要应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合作模式。其优点主要体现在:经济效率更高、时间效率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增加、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的财务稳健性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品质得到改善、公共部门的新形象得以树立、私营机构得到稳定发展等。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出现PPP模式,2014年起PPP模式进入大规模推广阶段。而PPP模式作为新型公共事务的推进工具,也逐渐被应用于教育领域,为解决政府长期以来面临的教育事业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但是,由于PPP模式的特殊性和教育行业本身的改革和发展,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基础教育类PPP项目总体占比较少,落地项目也普遍停留在强调施工本身,对于后期运营仅仅是包含教学设施设备、学校后勤设施等的供应,并未包含关于学校教学方面的运营工作,也未达到社会资本方实际参与学校核心运营的初衷。并且,根据统计在已有落地教育类PPP项目中,民营企业参与其中的项目更加少之又少。本文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以及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的阐述,详细分析目前我国基础教育PPP办学模式的现状,从企业、政府、PPP特征三个方面阐述了民营企业参与基础教育PPP项目的可行性,也分析了现有基础教育PPP项目存在的机遇及挑战。同时,通过对X市S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效的分析,揭示了该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风险,并结合当前PPP及民办教育发展的背景、对比当前基础教育主要办学的模式,总结了S项目实施的经验与启示,探讨了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基础教育PPP项目的对策。本文希望通过对所在行业及项目的详细剖析,结合S项目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此类项目更好的解决方案。希望通过对基础教育PPP项目的研究及PPP行业的分析,帮助民营企业克服自身短板,积极转变思维、提高竞争力,同时也希望通过民营企业更多的参与,为解决现有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提供有益的探索,力争通过政府和企业在PPP行业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既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又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改善民生问题,同时也为解决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腐败问题提供有效途径。本文针对S项目实施过程中遇见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思考,希望能够通过项目落地的经验与大家探讨如何更好的在基础教育领域发挥民营企业的作用。
牟怡姝[5](2019)在《“混改”视角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问题研究 ——以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期进入了“三期叠加”的新常态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以国资国企改革为代表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其中最重要也最艰难的一个环节。2013年11月,国家召开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会上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拔高到经济体制的基本层面,混改被“任命为”国资国企改革的“排头兵”。2015年9月,中共中央开始鼓励集团公司着力推进整体上市、深化混改。整体上市最初的“诞生”是为了解困分拆上市,在这样的前沿背景下,肩负起了实现混改、盘活国有资本的神圣“使命”。近年来,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整体上市再次成为了经济改革领域的焦点,对于混改背景下的整体上市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极强的现实价值。一、研究目的整体上市能够实现国资证券化,促进国企建立现代化产权制度、优化治理结构,改善国企的“所有者缺位”问题,重塑利益分享机制,是实现混改的主流途径。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两个问题:(1)探索以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动因。为什么国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相比于混改的其他途径有什么优势;(2)探究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效果。通过深入分析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产生的混改效果,总结该案例的成功经验、暴露出的问题,以期为深化国企改革和想要通过整体上市完成混改的更多国企提供经验借鉴和决策参考。二、主要内容从逻辑思路上来看,本文一共包括七大板块。第一章导论,说明论文主题为什么被提出来?提出论文整体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列示文章的论证思路,概括文章的分析性内容和归纳性结论。第二章为文献综述,从混改的动因、路径、效果以及整体上市的动因、模式、对绩效的影响两大主体角度梳理了当前文献。第三章为理论分析,界定基本概念,描述基础理论,从理论层面剖析了不同整体上市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逻辑机理。第四章为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基本情况,主要交代了整体上市双方的基本情况,整体上市具体方案,分析了其整体上市的具体模式和选择原因。第五章为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动因分析,从外部因素及包括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财务情况、母子公司战略协同等内部因素分析了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原因。第六章为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效果分析,从股权结构安排,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业绩和运营效率、投融资方式六大角度的变化深入探索了其混改效果。第七章为结论、建议与展望,总结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成功经验和问题,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切实建议、反思不足并展望后续研究的改进方向。三、预期贡献与不足本文的预期贡献在于:(1)丰富混改与整体上市的交互研究。目前,关于混改和整体上市的文献成果大多是互相独立的研究,鲜有学者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探索。本文新颖的地方在于将二者联系起来,从混改的新视角探究整体上市的动因和效果,补充国企混改的路径研究;(2)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挖掘其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为更好地推进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试图采用整体上市模式实现混改的更多国有企业提供实践经验借鉴和决策参考。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个案研究具有独特性。每个企业自身的情况、整体上市的模式都不尽相同,产生的混改效果也不一样。其次,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案例观察期只有3年,对于其整体上市后的混改效果只能基于短期变化作出大致判断,后续仍需加强关注其长期效果。最后,整体上市包括多种细分模式,本文没有运用多个实务案例对比分析不同模式产生的混改效果。
徐琛[6](2017)在《海舟船舶的“参军路”》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军民融合发展不断走向深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用创新成果撬开军品市场的大门,初步实现从观望试水到浪尖弄潮的跨越。但在现实中,民营企业的"参军"之路仍然困难重重,思想观念、资格资质、技术标准等因素都成为影响和制约民企"参军"的突出问题。本期,请随记者走进浙江海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舟船舶),且看民营企业的"参军"历程是怎样"痛并快乐着"。一年内攻下"三证一体系"
孙哲[7](2017)在《论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法律实现》文中认为从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型必然伴随着矿业权分配从政府分配向市场分配转型。作为“双重转型”示范的页岩气分配成为能源发展转型的重要标志,而其矿业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首当其冲成为测度制度转型绩效大于成本的契机。变垄断丛生,创新乏力,市场萎缩,环境污染为竞争生机,创新争鸣,市场繁荣,环境友好的页岩气市场就必须改变现行权力与市场的法律边际,让“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在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内得以实现。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分配是导致页岩气矿业权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市场分配替代政府分配成为矿业权公平分配的必由之路。公平分配首先要求分配过程的公平竞争,其次追求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矿业权公平分配的实质是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矿业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以构建竞争性市场为核心,围绕还原产权属性、健全出让市场、追求资本优先、限制政府权力、践行经济自由进行。多年前的页岩气探矿权招标曾为矿业权市场化配置试水,然而结果却沦为国企盛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各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要求,再次为民营资本公平参与矿业权分配带来了希望。页岩气探矿权的第三轮招标正在酝酿之中,本文就如何实现矿业权公平分配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全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页岩气产业发展呼唤矿业权公平分配”,探讨矿业权不公平分配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现阶段矿业权不公平分配集中体现为国有企业对矿业权的垄断,这种垄断阻碍市场竞争,抑制企业创新,已经成为我国页岩气市场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实现矿业权公平分配,才能促进中下游有效竞争,激励破坏性创新,提升能源效率。具体分析如下:首先,矿业权分配不公阻碍市场竞争。资源优势等于竞争优势的前提下,页岩气矿业权分配决定市场竞争格局,上游矿业权的不公平分配阻碍页岩气市场形成,导致有效竞争难以展开。页岩气属于非常规天然气,其产业链分为上游勘探开采、中游输送、下游配售环节,国有企业垄断上游页岩气矿业权,中游主干管网和主要LNG接收站也为国有企业控制,尽管下游环节开放竞争,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但是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垄断矿业权来控制下游企业的原料供应,将上游垄断优势传导至下游。由于页岩气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上游企业的资源产品构成了下游企业的唯一原料来源,矿业权国企垄断使得下游企业无法主动选择可替代的原料供应商,只能被动接受国有企业的销售决策,大大削弱了下游企业的议价能力。下游环节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处于“非对称竞争”格局,能否获得充足的资源产品供应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能源效率,而是取决于是否与上游国企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的民营企业常因无法保证原料供应而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赋予民营资本公平参与矿业权分配的权利,才能真正建立页岩气市场,实现页岩气产业的有效竞争。在能源发展转型背景下,这种多元矿业权主体的有效竞争是提升能源效率、推动页岩气产业发展的基本路径。尽管页岩气补贴等财税政策有助于增加勘探企业的预期收益,吸引企业投资,但财税激励具有短期性和易变性,且造成企业对政策红利的过度依赖,使得页岩气产业演变为依靠政府财政的公益性事业,缺乏内生发展能力。所以必须变财税激励为产权激励、尤其是上游资源矿业权激励,通过立法公平保护所有企业的矿业权,为企业投资提供更为长效、稳定的激励机制。近年来国有企业尝试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止步于中游输送和下游销售环节,且民营资本参股比例受限,本质上与融资无异,并未能触及产业链上游的核心环节,打破矿业权国企垄断仍然举步维艰。其次,矿业权分配不公抑制技术创新。当企业从权力激励获得好处大于价格激励时,企业会更多地寻求权力激励而放弃价格激励,造成市场的萎缩。国有企业垄断页岩气矿业权,剥夺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的可能性,抑制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水力压裂技术是美国页岩气产业化的技术支撑,但该技术并非为开采页岩气首创,而是将油气产业中的传统技术运用于页岩气开采,在不断勘探试错中加以改进,最终使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页岩气资源得以产业化开采,改变了美国的能源结构。这种技术改进是一种破坏性创新过程,试错伴随着巨大的成本投入和风险承担,唯有具备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方可完成。企业家创新的目的并非改进技术而是追逐利润、获取竞争优势,只有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培育企业家精神。国有企业垄断主体矿区矿业权,借此获取的垄断利润远高于技术创新的预期收益,缺乏参与页岩气风险勘探的动力;国企领导习惯于维持性创新,并不愿意承担破坏性创新的失败风险,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政治责任,所以国有企亦缺乏创新激励。民营企业受制于矿业权劣势,在产业链各个环节都无法与国有企业展开有效竞争,难以动摇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无法获得超额利润、建构竞争优势,因而创新激励不足。因此,必须打破矿业权国企垄断,实现公平分配,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激励破坏性技术创新。美国页岩气产业的成功是众多中小企业充分竞争的结果,我国可以效仿美国,将新兴的页岩气产业打造为矿业权公平分配的试验田,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取得矿业权,变矿业权控制为成本约束,鼓励企业在试错中创新,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矿业权公平分配并非否定国有企业对页岩气产业的垄断,只是质疑国有企业通过控制矿业权来形成垄断的过程,担忧这种垄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有企业应该由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通过创新而非矿业权控制来形成核心竞争力。在创新过程中,国有企业凭借规模优势依旧具有比较优势,表现为能够实施价格政策、产量控制等大企业特有的保护性措施;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制定并维持更具针对性的创新计划等。第二章,“政府行政垄断阻碍矿业权公平分配”,分析造成页岩气矿业权不公平分配的原因。页岩气矿业权不公平分配的根源在于政府对矿业权分配的主导权力,政府行政垄断助力国有企业垄断,政府权力集中便于利益集团寻租,最终导致矿业权不公平分配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行政垄断铸就国企的垄断壁垒。我国大部分优质页岩气资源存在于中石油、中石化已经登记矿业权的区块内,意味着主要页岩气资源为国有企业所垄断,这种垄断并非竞争形成的经济垄断,而是政府行政权力滥用形成的行政垄断,权力滥用的形式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1998年我国油气产业战略重组,经国家经贸委请求,国务院批准组建中石油、中石化两大油气集团公司,授权两大集团勘探开采陆地主要矿区天然气资源,运用行政权力确立了国企对天然气资源的垄断地位。与此同时,1998年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勘查、开采天然气资源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区域进行勘查或开采活动。但事实上只有中石油、中石化等几家企业获得了政府许可,国企通过抢先登记主体矿区矿业权,使其对天然气资源的垄断合法化,其他企业无法再次登记矿业权。此后,政府行政划拨成为矿业权分配的主要方式,直至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才对主管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新设矿业权,对既有矿业权并无溯及力。国土资源部在组织2011年和2012年页岩气探矿权招标时,刻意回避与中石油、中石化重叠的区块,选择空白的劣质区块进行出让,且在首轮招标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仅对国有企业发出招标邀请,继续维护国有企业对页岩气矿业权的垄断地位。页岩气矿业权行政垄断反映了我国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该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方式,将矿业权分配视为政府资源管理的一个环节,通过控制资源分配来管理资源产业,保证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却难以适应能源产业市场化转型的需要,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行政垄断导致页岩气矿业权的不公平分配。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为民营企业进入产业链上游设定了制度壁垒,而且这种壁垒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改善管理等手段无法逾越的。第二,行政垄断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因为政府不可能收集有关市场需求的全部信息,所以在供给矿业权时存在盲目分配的致命缺陷,造成资源浪费,国有矿区“圈而不探”问题正是其集中表现;国企垄断阻碍了有效竞争、抑制了技术创新,使得资源利用效率始终维持在低水平。第三,行政垄断便于利益集团俘获政府。政府主导矿业权分配过程使得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便利了政府设租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且易滋生腐败问题。其次,国企集体行动固化矿业权垄断。政府在页岩气矿业权分配中的集权中心地位,使得国企利益集团可以通过集体行动俘获政府,促使政府出台符合本集团利益的政策或立法,导致矿业权垄断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具体而言,国企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对页岩气矿业权分配过程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有企业对矿业权的垄断。尽管公平分配页岩气矿业权的确有助于提升能源效率,但国企只能获得由此所带来的部分收益,却要承担全部成本,包括行动成本和丧失垄断地位的机会成本,因此国企集团更加倾向于维护矿业权垄断,从页岩气产业总收益中分取更大份额,而非提高能源效率来创造更大的产业总收益。第二,为政府管制创造市场需求。国企通过制造特殊的市场供需等异常情况,为政府权力主导矿业权分配过程提供正当性,方便国企继续通过俘获政府引导政策立法。这也意味着国企将更多资源用于寻租而非生产活动,导致生产性激励消退,分配性激励提高。尽管民营企业也想要通过影响政府政策立法,实现矿业权公平分配的目标,但政府行为却始终倾向于保护国企利益,究其原因,除了国企与政府之间更为紧密的联系外,国企利益集团的小集团特征也是不容忽略的。这种小集团特征使得国企从事集体行动的收益高于其成本,集团成员能够克服搭便车问题,通过集体行动或单独行动为整个集团提供倾向性政策立法这一公共物品。一方面,国企本身通常规模巨大,任何偏向性立法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增加都十分显着,成员数量有限使得能够免费分享公共物品的企业十分稀少,加之寡头企业成立时的定位区分,通过搭便车行为获得收益的其他企业难以对行动企业构成竞争威胁,因此,即使无法达成集体行动,单个国企也具有足够的激励去实施影响政府行为的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国企之间的关联关系错综复杂,许多国企具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协调起来相对容易,而成员数量稀少又进一步降低了组织成本,因此更易达成集体行动。相反,民营企业由于数量众多,难以克服搭便车问题以达成集体行动,去实施影响政府政策立法的活动。第三章,“竞争市场构建牵引矿业权公平分配”,论证市场相对于政府是更为公平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矿业权,有助于提升能源效率,增加页岩气供给,满足消费需求,践行差别原则;另一方面,市场竞争有助于实现资源租金的全民共享,打破国有企业独享资源租金的状况。因此,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分配矿业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是实现矿业权公平分配的路径依赖。具体分析如下:一方面,竞争市场诠释公平分配内涵。市场是公平的资源配置模式,页岩气矿业权的公平分配就是变政府主导为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分配页岩气矿业权的公平性体现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页岩气资源供给,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能源消费水平,践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市场分配矿业权的方式就是在矿业权分配环节建立竞争机制,如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剔除企业所有权性质差异,允许企业公平竞争,发挥价格信息的指导作用,鼓励企业分散化决策,使得矿业权能够最终流转至生产效率最高的企业。由于前期制度安排的非公平性,国有企业凭借矿业权优势已经建立起了垄断优势,简单的赋予民营企业参与矿业权分配的平等身份最终仍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公平分配要求制度设计能够让机会的不平等去改善弱势群体的状况,即使得民营企业有更大的机会获得矿业权。这并非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歧视待遇,而是要在矿业权分配环节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政府集权中心地位,消灭国有企业的先天优势,为民营企业获得矿业权创造更多的机会。相比之下,政府主导资源配置过程会导致页岩气矿业权的不公平分配,根源在于政府具有经济人属性,在行权过程中单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谋求其机构与权力的不断扩张。尽管市场主体同样具备经济人属性,但其自利偏好的实现必须以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为前提,而政府却无需以取悦公民作为持续执政的必要条件。当政府主导矿业权分配时,它所考虑的不是提高能源效率,而是要完成上级交与的行政任务,降低政治风险,捞取政治资本,因而政府更加倾向于做出保守的决策,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页岩气探矿权招标最终沦为国企的盛宴,原因在于矿业权分配对产业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对矿业权分配的主导地位构成了政府的核心利益,政府不能容忍自身权力退出矿业权分配环节。政府选择国企作为主要中标企业,并避免触动国企既有矿区利益,正是因为国企在能源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支柱地位,政府希望以矿业权为代价,换取国企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以维持自身在矿业权分配环节的主导权力;另一方面,相对于民营企业,国企在资金、技术方面确实具有比较优势,且探采经验丰富,政府将国企作为主要中标主体有助于减少决策风险,避免承担政治责任。另一方面,竞争市场公平分配资源租金。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经济实质,是通过市场竞争使得全体公民共享资源租金。资源租金是资源要素的价格,是资源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将资源处分给拟开发主体,并向拟开发主体收取的货币收益。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肯定了全体中国公民的资源所有权人身份。因此,凭借资源所有权获取的资源租金也应该由全体公民共享,这也是国家所有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下,资源本身的价值和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都得到承认,矿业权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企业必须支付相应对价后才能取得矿业权,从而避免了个别企业独享资源租金;资源租金收取之后可以建立公共信托基金和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使得资源租金惠及全体公民。然而,在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下,资源租金非但未能实现全民共享,反而演变为国企和政府的独享利益。一方面,国有企业主要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矿业权,尽管需要缴纳资源税和资源使用费,但金额远低于资源租金,不能反映资源价值。国有企业未将资源成本完全纳入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其巨额“利润”中实际上包含大量的资源租金。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将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租金转化为国企利润,本质上是对国企的利益输送,是一种垄断租金,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和政府自身的利益。因为国有企业除了能为政府提供政治支持外,其上交的利润构成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国企利润中包含资源租金使得政府可以通过收取利润的方式分享资源租金。如果民营企业取得矿业权,政府显然无法分享民营企业的经营利润,这是政府难以容忍的。第四章,“法律制度设计成就矿业权公平分配”,探讨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来实现矿业权公平分配的目标。公平分配就是要在矿业权分配环节构建竞争性市场,为此立法应该承认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变矿业权审批取得为登记取得。在此基础上,法律制度设计应围绕健全出让制度、追求资本优先、限制政府权力、践行经济自由进行。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如下:第一,还原矿业权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将矿业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为矿业权的竞争取得提供了契机。但是《物权法》并未明确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参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制度安排,矿业权取得应该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现行《矿产资源法》要求矿业权经政府审批取得,赋予行政审批创设矿业权的效力,造成行政权力对财产权利的侵蚀。尽管登记和审批都是行政许可的方式,但二者对财产权利的羁束力存在差异。审批使得政府有权决定矿业权取得与否,登记仅仅是政府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确认。既然《物权法》已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那么就应该遵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解除行政权力对矿业权的管束,变政府审批为政府登记,还原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落实《物权法》的规定。第二,健全矿业权的出让制度。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矿业权竞争取得的主要法律形式,该制度要求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矿业权分配。尽管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已经规定了矿业权出让制度,但是该制度至今未能得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确认,而且现行出让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矿业权出让,不仅缺少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且造成政府部门权力混同。因此,健全矿业权出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重建矿业权出让主体。笔者建议,应该在形式上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代表主体,同时设立独立的商事主体如国有矿产资源经营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矿业权出让。国有矿产资源经营管理公司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矿业权分配给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凡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矿业权竞争,打破国有企业对矿业权的垄断,实现分配过程的相对公平。除此之外,还应该从统一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建立矿业权信息平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第三,赋予各种主体公平机会。机会公平是公平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机会公平的要求,法律制度应该首先确保各种市场主体拥有参与竞争的平等身份,其次应该赋予民营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取得页岩气矿业权的优先权。机会公平首先保障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矿业权分配的平等身份,但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紧密联系以及凭借矿业权优势已经建构的竞争优势,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天然禀赋上的差距,单纯强调形式平等最终仍将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机会公平更加追求一种实质公平,即要求制度设计能够通过机会的不平等去扩展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即增加民营企业获得矿业权的机会。《矿产资源法》将国有企业规定为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为国有企业优先取得矿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公平分配生产要素的国家战略下,这一规定显然并不符合机会公平的要求。因此应该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赋予民营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取得页岩气矿业权的优先权。在页岩气矿业权招标时,如果民营企业的资金、技术等竞标条件与国有企业相当,则应该优先将矿业权出让给民营企业。第四,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权力。在矿业权竞争取得的制度安排之下,政府应当变资源管理为市场监管,监管的宗旨是为矿业权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页岩气矿业权分配和勘探、开采环节,立法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详细规定参与矿业权分配的企业的资质条件,不仅限于注册资金、勘探资质、法人独立地位,还应规定安全生产、防范环境风险等方面的资质,严厉打击不符合资质条件而非法开采资源的行为;第二,政府在进行矿业权招标之前应该公开对判断该区块资源价值具有重要影响的地址资料,包括地质构造、可采储量评估结果等;第三,矿业权中标企业通常会在投标书中做出勘探、开采的投资承诺,政府应该对这一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出现“圈而不探”的行为;第四,政府应加强对勘探、开采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第五,通过法律保障经济自由。当页岩气矿业权分配制度符合差别原则时,这种制度设计就是公平的,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模式通过保障经济自由来践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制度设计使境况最差群体的收益最大化,因此页岩气矿业权分配制度设计的目标,应该是提升最低水平消费者的页岩气消费水平。在我国页岩气开采进展缓慢的现状下,这种消费水平的提升应该着眼于增加页岩气有效供给,而不是对页岩气产品进行社会再分配。市场化的矿业权分配方案正是通过保障经济自由,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和创新潜力,凭借能源效率的提升来增加页岩气供给,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如下:第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矿业权主体的经济自由。经济自由为其他自由提供物质保障,是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平等独立的社会成员的基本表征,应该作为矿业权主体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宪法》未能规定经济自由,导致政府通过行政立法肆意干涉经济活动而缺乏根本法规制。第二,允许矿业权自由转让。《矿产资源法》禁止矿业权转让“牟利”,否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应该允许矿业权自由转让,增强其流动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页岩气出让环节的竞争,并通过自由转让,使得矿业权最终流转至生产效率最高的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三,在《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矿业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夺,并明确政府可以收回矿业权的法定情形和程序。对物质资源的控制是经济自由的基础,保证矿业权关系稳定是鼓励投资和创新的前提,《矿产资源法》应该明确矿业权的特许物权地位,排除他人、尤其是政府对矿业权的肆意侵夺。
吕洁[8](2017)在《系统论思维路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分析》文中提出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的提出,世界范围内的“经理革命”帷幕被拉开。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逐渐从所有者手中转移至经营管理者手中。经营管理者为从事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人员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是最重要的经营管理者,在公司中承担着创造公司价值的核心作用,处于资源协调与配置的关键地位。经营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及公司分工的不断细化,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尚不高的转轨时期,经营管理权不断集中与扩张的过程中,所有者的决策权被架空,存在着经营管理者的产生缺乏市场化、投资决策盲目、薪酬考核失真、在职消费严重、贪腐案件频发等问题,公司权力配置演变存在强烈的内在紧张,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监督机制失灵日益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顽疾。因此,亟需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无疑是解决公司治理低效、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关键所在。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我国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我国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与制度移植的初衷产生了巨大偏差,内外部监督机制失效。究其原因,既有我国对经营管理者的概念、范围、职权、责任的立法缺陷原因,又有行政监督的干预思维、机构监督的单一思维等思维原因,也有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对复杂性和对整体性认识的缺憾。传统理论及思维模式已无法适应人类历史发展中所遇到的复杂性问题,而需要以一种更多元、多维度的思维方式来认识和理解世界。系统论的出现为传统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成为应对世界复杂性挑战的新工具,也成为法学研究方法与思维的一种新趋势。本文也尝试以系统论这一新的视角和方法考察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寻找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问题的新进路。用系统论的思维重新审视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看到监督问题的多面性、立体性,从而让我们更好地面对复杂性的挑战,在整体、变化、关联中把握监督的本质。本文将通过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的适应力、系统的层次性、系统的自组织三大特性以及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行等维度,将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问题置于公司治理系统以及公司外部大环境中,并提出监督问题的具体对策。从逻辑思路上,本文先从观察现象出发,从现象中发现问题,进而提出问题(导言),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按照先破后立的顺序,进行对传统理论和思维模式的“破”(第一章),再提出引进新的思维模式和方法论,明确系统论这一“立”的方向和必要性,并进一步论证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论的理论框架(第二章至第六章),即监督系统的三大特性、静态结构与动态运行。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展开又遵循着“系统论的原理及体现——系统论在公司监督机制中的具体应用——对于监督问题的具体对策”这一逻辑思路。最后是本文的结语,是研究结论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提出在多元化时代下,系统科学将成为社会高度复杂化环境下,观察公司法、公司治理与复杂社会关系的新思维和新方法,也将成为新时代下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新趋势。除了导言与结语外,本文主体部分共有六章。第一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论的必要选择”。该章提出现代公司治理中,经营管理者职权不断扩张,对其的监督问题不断凸显。在对公司监督机制追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监督失灵的背后,存在着立法对经营管理者概念及范围不明确、职权规定缺乏限制、责任机制不完善等缺陷。我们首先试图从传统理论中寻找解决的方法。然而,传统的委托代理、信托等公司治理理论以及古老的分权制约的法学理论并未能够完全解决问题,在面对复杂的现代公司治理环境时,存在诸多困境。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基础之上的,其起源是在股权极其分散、社会分工极其细化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的基础为股东是公司真正的所有人。而我国大量的国有企业存在着从全民到政府再至企业的双重委托代理,造成虚化的股东与多级授权,给经营管理者职权的扩张带来了现实的便利。同时,我国缺乏英美法国家基于私有财产诚信托付的文化,英美国家信托理论中关于经营管理者的信托义务在我国公司立法“忠实、勤勉”的规范中也无法得到充分、完整的体现。分权制约理论是经典的限权理论,被先哲们从政治国家引入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虽也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机制,并移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形成了二元制的双重监督模式,但依然未能摆脱监督失灵的困境。面对这一难题,我们反思,这些传统理论均是根基于各国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价值等土壤中。我国对公司监督法律制度移植时,缺乏对制度背后的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整体性认识。在监督思维上,也囿于对公司及经营管理者行政监督的干预思维、机构监督的单一思维和结果导向的静态思维,造成公司监督制度和架构徒具形式,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亟需寻找一条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新的研究进路。在法学思维由二元思维转向复杂多元思维的演变趋势下,法学研究方法也出现了一条由规范主义、实用主义法学转向法哲学与科学哲学的进路。系统论是一门应对世界复杂性与整体性的科学,在研究公司治理监督问题时将研究对象置于公司所生存的复杂和整体环境中进行考察,由此,系统论便成为本文研究的新进路、新尝试。第二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层次性”。层次性是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面对复杂系统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认识方法。公司作为人类社会发明的一种重要而复杂的组织形态,同样也存在着层次性的结构特征与由此产生的等级秩序。系统的多维度的层次性在公司治理领域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系统功能的层次性主要表现在公司的内外部复杂关系中。在内部,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与公司其他功能系统,如选聘系统、决策系统、激励系统、规制系统等内部治理机制既存在着竞争关系,又存在着协同关系。在外部,该系统又与资本市场、产权市场、产品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市场相互影响与作用。系统结构的层次性主要表现在公司结构的等级秩序中,最典型的应用即为我国日益普遍的公司新型组织形态——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治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之间、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常导致各子公司之间的冲突以及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背离,产生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子公司董事忠实与诚信义务的背离、母公司过度干预子公司经营管理、母子公司监督机制失效、子公司三会及制衡作用被架空、母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力缺乏监督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受制于我国目前公司法对企业集团主体的立法空白与法人资格否认的立法缺陷,而且受国企改革下经营管理者重扩张、轻监督的理念影响,反映了我国立法在恪守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法的同时,缺乏对解决新型公司组织形态现实问题的灵活性。系统的层次性特征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在构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时,必须重视系统功能的层次性以及结构的层次性,不仅在公司组织体的内部与外部运作中,实现内部功能互补与外部功能保障,而且尤其需要在企业集团中构建层次性的监督系统。此外,在立法规范与人格否认等制度的司法适用上,亦需对日趋复杂的新型公司主体,如企业集团等组织形态予以完善和应对。第三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适应力”。适应力是系统的第二大重要特性。一个完整的系统中,能够确保系统各项技能和谐运行的最重要原因便是系统具有适应力,它可使系统按照周围环境的变化来调整,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优化自身功能,使系统更复杂,更先进。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也面临着公司治理环境乃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与体制的影响,形成监督系统或监督模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的适应力是决定系统能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关键因素,它要求系统具备四种能力:动态变化能力、学习优化能力、修复调节能力与类型化区分能力。在对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两种不同监督模式的考察中,可以发现各国的监督模式都是对一国特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环境适应的产物。我国三角结构治理模式下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失灵的原因也正是监督系统不适应我国公司治理土壤的结果。在公司类型化的治理中,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的适应力体现在不同性质公司的监督模式的差异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由于所有权的不同,监督模式的适应力也各具特色。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国资委进行了从分散监管、统一监管到分层监管的监管方式的转变,以及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管资本的监管范围的转变。非国有企业也进行着混合所有制改革下,股权结构完善、员工持股、加强独立董事职能等监督措施的探索。系统的适应力特征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现实问题同样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建议:(1)培育市场化改革的监督系统外部环境;(2)关注监督系统移植中的本土差异;(3)重视公司监督系统的类型化特征,根据不同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不同性质进行差异化构建;(4)促进公司立法规范的价值转变,在公司立法规范上实现由强制性规范为主到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转变,以提高监督系统对复杂公司环境的适应力。第四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自组织”。自组织是系统的第三大重要特性。该章以系统自组织理论为基础,并将自组织的耗散结构理论运用至对公司经管理者的监督机制中。系统的自组织耗散结构是系统保持不断发展与演进的重要方式。在系统的耗散结构理论中,系统的开放性、非平衡性、非线性作用性以及随机涨落性成为自组织系统形成的前提条件。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中,这一自组织耗散结构依然存在于公司治理环境中,为我们用新的方法和标准考量传统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本章论证了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符合系统耗散结构理论的四个要件,第一,公司外在环境的开放性使监督系统保持着一定的开放性;第二,公司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债权人、员工等主体的冲突与摩擦使系统各要素之间保持公司资源、信息等的交换,确保了系统的远离平衡性;第三,公司经营管理者面临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及监管机关的复杂关系,使系统处于综合、复杂的非线性作用中;第四,公司制度及监督机制的演化处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中,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符合系统的随机涨落性条件。因此,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符合耗散结构的要件。本章提出了构建符合耗散结构的公司监督系统的对策。首先,在全球视野中构建开放的监督系统,将微观的监督治理机制与宏观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相联系,与世界范围内的监管机构改革、董事会结构改革等改革趋势相吻合。其次,在混合所有制的结构改革中,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资源与权力的协调和制衡。再次,以公司产权多元化构建有活力的监督系统,通过完善中小股东的董事推荐权、完善累计投票、网络投票等决议机制,激活中小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活力。最后,在发展中尊重监督系统的演化规律,制定符合不同发展时期的公司的制度需求,以市场化为导向,在资源配置与监督方式上,由以政府公权为主导逐渐走向政府公权与市场私权融合配置,由单一政府监管逐渐走向多元化主体相互制衡。第五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静态结构”。本章将从系统的静态结构角度论证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的结构包含三大方面,分别为系统的目标、系统的要素以及系统的连接。系统的目标是系统所要达到的预定目的,往往决定一个系统运行的方向。系统的要素是系统的基本构成单元,是系统功能的最基本承载主体。系统的连接是系统目标与系统要素的结合点,是系统实现微观与宏观相统一、部分与整体相关联的最重要因素。任何系统均由要素、连接与目标三个部分构成。这三个部分内部相互关联,共同作用形成系统。第一,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的系统目标是多层次的,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这一直接目标而实现增强公司竞争力的总目标。第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的系统包含三大要素:监督主体、监督客体与监督内容。监督主体是承担着监督职责的组织或人,包含内部监督主体与外部监督主体。内部监督主要为股东、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专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党委纪委组织监督等。外部监督主要包含外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督、企业产权市场监督、职业经理人市场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客体是公司经营管理者,包含执行董事、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等负责经营管理的人。监督内容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监督范围,包含对经营管理者选聘、解除、授权、权力行使范围的监督。第三,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中,还存在一个监督系统的连接,这个连接的载体即体现在法律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上,即监督主体的职权与监督客体的责任。此外,监督主体的权利与监督客体的责任这两种连接还具有多元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如信息披露制度、薪酬制度、董事会规模等要素对监督系统的连接,是公司制度对各方权力配置博弈和对民主、效率平衡的产物。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的完善,必须根基于系统的基本结构进行:(1)增强监督系统目标的层次性,在总目标下协调各直接目标或小目标的关系,进而达成增强公司竞争力的总目标;(2)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针对性,对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主体的监督职能进行区分,发挥各自的监督特长;(3)增加对经营管理者的职权限制,完善公司的授权、代表权及代理权等制度;(4)增强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对责任类型、问责标准等予以完善。第六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动态运行”。本章从系统的动态运行角度,将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置于时间的动态维度,通过系统运行的两种表现方式——增强回路与调节回路,分析不同监督模式的作用。增强回路是系统回路中的一种基本类型,是一种正反馈的运动方式,是自我强化的。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中,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都体现为增强回路。以系统论的视角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时,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增强回路的作用,利用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监督、股权激励监督等增强回路的运行,给经营管理者持续、稳定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每一个增强回路运行所需的信息、能量的传递和交换,如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为系统提供持续运作的动力。调节回路是系统回路中的另一种基本类型,是一种负反馈的运动方式,在系统中起到修正或抑制的作用。在监督系统中,董事会议事机制等程序是一个典型的应用。调节回路原理也提供了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的借鉴:(1)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中,部分治理机制包含内在多种力量的相互制约,这些调节回路较多体现在监督的程序机制中,需要加强对程序机制的保障;(2)调节回路的自我修正、自我纠偏作用的实现还需要一套反应机制,需要加强司法诉讼等反应机制实现纠纷解决,为监督系统调节回路提供保障。此外,监督系统并非在单一的环境下运行,增强回路与调解回路往往是相互连接的,一个系统内兼具增强回路与调解回路两种运行形态。在内部监督中,董事会监督与监事会监督不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等增强回路相互连接,而且还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决议机制的调节回路相互连接。研究增强回路与调节回路的连接及对系统的影响,将对我们理解及发现监督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提供一种新的思路。通过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双重监督的增强回路中引进股东会评价的调节回路,本章将尝试从系统的动态运行角度,对我国双重监督模式失效问题进行破解。
王晓丹[9](2016)在《我囯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及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主要发展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外贸型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产业间抑或产业内的全球分工也越来越常见,越来越精细。尤其加入WTO后,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也愈加明显,亟需做出调整或改变。另外,多年来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一直处在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夹缝中生存,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环境下,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形势,其生产经营越来越步履维艰!如何帮助它们尽快摆脱困境,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培育并打造一大批具有世界竞争力的经济体,不仅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调研结果表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尽管陆续出台了诸多政策法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试图改善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经营环境,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依然存在着需要着力解决的诸多问题或制约因素,例如,当前的外贸管理体制落后,政府部门服务不到位,市场准入难,以及企业融资困难,信息缺乏等。笔者认为,若要有效解决以上问题,除了中小型外贸企业自身需要“苦练内功”以外,更需政府的强力介入,即亟需构建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保障机制,以彻底改变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被动局面,切实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此,笔者选择《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及保障机制研究》为论文题目,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基础理论),通过对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现状、机制需求及国外经验借鉴等方面的分析,最终提出促进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保障机制框架及对策,以期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供学界理论研究参考。本文内容共有五部分构成:第一章内容是“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意义和理论基础”。这一部分基于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概念的界定,首先论证了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理论基础即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理论。第二章内容是“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制约因素”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现状,其次归纳总结出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特点,最后从内外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制约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因素。第三章内容是“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主要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这一部分,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实践,归纳出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主要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内容是“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对保障机制的需求分析”。这一部分基于保障机制概念及功能的阐述,分别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对保障机制的需求。第五章内容是“我国构建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原则、框架和对策建议”。这一部分,首先阐释了我国构建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其次设计出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基本框架,最终提出了我国构建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王宏波[10](2016)在《传记出版与社会变迁—我国1949年以来传记出版研究》文中指出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传记则是人的历史;传记在展现人的历史的同时,也记录了一个时代的各种具体文化现象。传记古老而又时新。在西方,传记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文体品种是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新传记。我国传记上承古代《史记》的史传传统,到了20世纪初,由梁启超、胡适等倡导,从理论与创作实践方面开创了我国新的传记。随着时代的发展,传记逐渐走出了与史学的分野,真正独立于文学之林。这一非虚构文体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特别是90年代之后,出现了繁荣与勃兴。传记已经成为一个自成格局、具有特殊性的文学乃至文化与出版现象。传记作品从着者创作到以图书形态呈现出来并在受众中广布,出版这一环节承载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可以说,离开出版就没有传记;而在当代出版实践中,传记蓬勃发展,传记作品已成为图书出版物中一个重要的集群与类别,在图书市场中展现出坚挺的身影。传记的蓬勃发展呼唤着出版理论研究。传记出版也因应着时代与社会。本研究从出版传播学、出版与社会关系等角度,试图解决这么几个主要问题:一、我国1949年以来传记出版究竟是怎样一个状况;二、传记出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三、传记出版与社会、时代的关系,等等。本研究利用了相关书目数据,借鉴了出版双效理论、书史理论、媒介空间理论以及社会变迁理论等,运用了跨学科研究法、定量与定性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还进行了相关访谈与观察等。本研究系统梳理了我国1949年以来六十多年传记出版的数量变化、发展阶段等概况,分析了几十年间媒介空间的流变、传记出版的时代背景与影响因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以传记这一类出版物作为一个侧面,来展现当代中国出版发展的流变。同时,重点探讨并展现了传记出版与社会、时代之间密切的互动关系,即什么样的时代就有什么样的传记,一个时期的传记出版也能深刻地反映出时代氛围与现象。通过研究可以看出,传记出版体现出了社会与时代的变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的十七年时期,传记题材与传主是从普通工人、农民、士兵等群体中涌现的先进人物与英雄这样“完全新型的人物”,突显的是时代新人登上历史舞台,是政治形势主导下的“红色”出版、“红色”阅读潮流下的英雄叙事。十年特殊时期,前期的“去英雄化”,即所写的人物为当代时下的普通群体中涌现出的体现努力工作、积极奉献、不怕牺牲为价值导向的先进典型、积极分子,主要表现出人物的奉献、牺牲等精神是在毛主席的思想精神影响教育下形成的,即表达一种忠心,其指向的是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后期的“去当代化”,即历史人物传记唱主调,传记作品主要写的是秦始皇以及李斯、曹操、王安石等具有改革家、法家气质的人物以及农民起义的首领等,虽话说历史,但意指当下。新时期以来传记出版开始复苏与振兴,不断突破了政治人物题材的禁区,将帅、文学艺术家、人文知识分子、科技工作者、改革风云人物、财经人物、明星主持人乃至普通人等各类人物你方歌罢我登场,多音齐奏、多元共生,反映出时代的开放与进步,社会从非正常到逐步走向正常,从封闭、保守、僵化到逐步走向开放、包容、自信与进步;社会由政治偶像、生产偶像向消费偶像转变,表现出我国社会由政治主导、阶级斗争为主到以生产者为中心再转向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社会变迁;明星图书的消费,反映出社会全面迈入自我意识觉醒高涨、强调自我价值的时代,社会大众逐渐摆脱了传统的保守心理,人性得以解放与张扬;平民传记及个人史的书写,由名人而凡人、由精英而大众,反映出“以人为本,关注心灵”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这充分展现了各个阶段传记发展的特征以及传记出版与时代、社会之间的密切互动关系。本研究拓展了出版学研究、传记研究的空间领域,丰富了有关研究成果,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思路与借鉴。
二、民企制度创新:痛并快乐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企制度创新:痛并快乐着(论文提纲范文)
(1)珠海中富债券违约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债券违约动因研究 |
1.2.2 债券违约风险研究 |
1.2.3 债券违约处置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基本框架 |
1.5 本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债券违约的一般理论概述 |
2.1 债券违约的含义与特征 |
2.1.1 债券违约的含义 |
2.1.2 债券违约的特征 |
2.2 债券违约的影响因素 |
2.2.1 宏观因素 |
2.2.2 微观因素 |
2.2.3 管理层因素 |
2.2.4 监管因素 |
2.3 债券违约的理论基础 |
2.3.1 优序融资理论 |
2.3.2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3.3 委托代理理论 |
2.3.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珠海中富债券违约案例概况 |
3.1 珠海中富公司情况概括 |
3.2 珠海中富债券违约事件进程介绍 |
3.2.1 珠海中富第一次违约事件 |
3.2.2 珠海中富第二次违约事件 |
3.2.3 珠海中富两次违约的异同之处 |
3.3 债券违约对珠海中富的后续影响 |
3.3.1 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
3.3.2 对持续融资的影响 |
3.3.3 对企业股价的影响 |
第四章 珠海中富债券违约的原因及处置机制分析 |
4.1 珠海中富债券违约风险成因分析 |
4.1.1 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
4.1.2 公司治理能力不善 |
4.1.3 行业供大于求 |
4.1.4 债券市场发展不健全 |
4.1.5 信用评级预警程度不足 |
4.2 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分析 |
4.2.1 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方式 |
4.2.2 珠海中富公司的违约处置方式 |
4.2.3 珠海中富违约处置机制存在的不足 |
第五章 珠海中富债券违约案例启示 |
5.1 针对发债主体规避债券风险的启示 |
5.1.1 提高管理层稳定性 |
5.1.2 加速公司转型 |
5.1.3 优化债务期限配置 |
5.1.4 拓展公司外部融资渠道 |
5.2 针对债券市场强化监管的启示 |
5.2.1 强化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
5.2.2 加强债券信用增强市场建设 |
5.2.3 建立违约数据库预防二次违约 |
5.2.4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级市场 |
5.3 针对投资者预防并规避信用风险的启示 |
5.3.1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
5.3.2 加强投后管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回顾 |
1.2.1 营商环境概念研究现状 |
1.2.2 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现状 |
1.2.3 营商环境问题及改进研究现状 |
1.2.4 营商环境与企业行为研究现状 |
1.2.5 江西民营经济与营商环境研究现状 |
1.2.6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创新 |
第2章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内涵 |
2.2 国内外相关体系构建成果 |
2.3 相关统计分析基础 |
2.3.1 聚类分析 |
2.3.2 因子分析 |
2.3.3 层次分析 |
2.3.4 障碍因子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总体原则和思路 |
3.1.1 指标体系构建总体原则 |
3.1.2 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
3.2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具体过程 |
3.2.1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基础 |
3.2.2 基于系统聚类-因子分析-层次分析的评价指标筛选 |
3.2.3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结果 |
3.3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障碍因素诊断 |
3.3.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3.3.2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动态评价 |
3.3.3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障碍因素诊断 |
3.3.4 结论 |
第4章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比较与差异分析 |
4.1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宏观评价比较 |
4.1.1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得分 |
4.1.2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得分的动态比较 |
4.2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微观差异分析 |
4.2.1 研究问卷设计与调查 |
4.2.2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调查分析 |
4.2.3 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调查分析 |
4.2.4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微观比较分析 |
4.3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差异的诱因分析 |
第5章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方案 |
5.1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的总体思路 |
5.2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的原则 |
5.3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的目标 |
5.4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模式 |
5.5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路径 |
第6章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
6.1 夯实“三基”,大力培育民营企业创新意识 |
6.2 建立健康的引导机制,使企业家从唯利转向创新 |
6.3 借鉴“互联网+”思维,突破企业创新人才瓶颈 |
6.4 强调过程控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
6.5 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 |
6.6 完善监督机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海选指标体系 |
附录B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初筛量化结果 |
附录C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原始数据及标准化结果 |
附录D 系统聚类—因子分析的指标筛选 |
附录E 2018年度营商环境评价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股权混合度、企业税负与技术创新投入 ——基于2013-2018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文献回顾 |
二、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股权混合度 |
二、企业税负 |
三、企业技术创新投入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四、资源基础理论 |
第二章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股权混合度与技术创新投入的研究假设 |
二、企业税负与技术创新投入的研究假设 |
三、股权混合度与企业税负的研究假设 |
四、企业税负对股权混合度与技术创新投入关系的中介作用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设计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章 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二节 相关性分析 |
第三节 回归分析 |
一、股权混合度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回归分析 |
二、企业税负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回归分析 |
三、股权混合度和企业税负的回归分析 |
四、企业税负对股权混合度和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关系的中介作用回归分析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第四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把握最优混合度 |
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 |
三、支持民企引入国有股,弥补非国有资本市场局限性 |
四、以“竞争中性”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民营企业参与基础教育PPP项目的实践研究 ——以X市S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贡献与不足 |
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2.1.2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3 国内外文献的评述 |
2.2 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理论基础 |
2.2.1 基本概念界定 |
2.2.2 理论基础 |
3 我国基础教育PPP模式现状及环境分析 |
3.1 我国基础教育PPP办学模式现状分析 |
3.1.1 我国基础教育PPP办学现状分析 |
3.1.2 我国基础教育PPP办学模式演变与趋势分析 |
3.2 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基础教育PPP办学的可行性分析 |
3.2.1 民营企业渴望办学轻资产化 |
3.2.2 政府亟需加大教育投入 |
3.2.3 PPP模式有助于增加教育供给多样性 |
3.3 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基础教育PPP办学面临的环境分析 |
3.3.1 面临的机遇分析 |
3.3.2 面临的挑战分析 |
4 X市S项目案例分析 |
4.1 项目总体概况分析 |
4.1.1 项目提出的背景 |
4.1.2 项目基本概况分析 |
4.2 项目实施成效分析 |
4.2.1 项目运行总体情况分析 |
4.2.2 项目运行成效分析 |
4.3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3.1 项目落地过程中协调难度大 |
4.3.2 影响项目的不可控风险较多 |
5 X市S项目实施的经验总结与启示 |
5.1 基础教育PPP办学不同模式比较分析 |
5.1.1 当前基础教育PPP主要办学模式比较分析 |
5.1.2 X市 S项目优势 |
5.1.3 X市 S项目面临的不利因素 |
5.2 X市 S项目实施的启示 |
6 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基础教育PPP办学的对策 |
6.1 政府主导加快建立健全PPP相关机制 |
6.1.1 完善PPP相关立法 |
6.1.2 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确保项目稳步推进 |
6.1.3 营造良好合作环境 |
6.2 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项目推动 |
6.2.1 提升民营企业参与PPP相关专业技能 |
6.2.2 转变思维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
6.3 针对项目合理设计实施方案 |
6.3.1 量身定做合作模式 |
6.3.2 精准投资测算指标 |
6.3.3 细化项目运营内容 |
6.3.4 均衡各方利益与风险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混改”视角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问题研究 ——以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预期贡献 |
2.文献综述 |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 |
2.1.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
2.1.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 |
2.1.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 |
2.2 整体上市的动因研究 |
2.2.1 外部动因 |
2.2.2 内部动因 |
2.3 整体上市的模式研究 |
2.3.1 整体上市模式的分类 |
2.3.2 不同模式的比较 |
2.4 整体上市的效果研究 |
2.4.1 整体上市对企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2.4.2 整体上市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
2.4.3 整体上市对企业管理绩效的影响 |
2.5 文献述评 |
3.理论分析 |
3.1 概念界定 |
3.1.1 混合所有制改革 |
3.1.2 国有企业 |
3.1.3 整体上市 |
3.2 理论基础 |
3.2.1 产权理论 |
3.2.2 委托代理理论 |
3.2.3 交易费用理论 |
3.2.4 效率理论 |
3.3 整体上市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
3.3.1 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
3.3.2 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
3.3.3 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影响 |
3.4 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逻辑机理分析 |
3.4.1 市场平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
3.4.2 重塑利益共享机制,改变所有者缺位问题 |
3.4.3 实现国资证券化,加大投融资运作 |
4.物产集团整体上市基本情况 |
4.1 整体上市双方基本情况 |
4.1.1 集团公司——物产集团 |
4.1.2 上市公司——物产中大 |
4.2 整体上市方案介绍 |
4.2.1 整体上市时间进程 |
4.2.2 整体上市具体方案 |
4.3 整体上市模式分析 |
4.3.1 具体模式概述 |
4.3.2 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5.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动因分析 |
5.1 国家政策倡导,力求深化混改 |
5.2 行业变革,寻求战略转型 |
5.3 负债居高不下,投融资落后乏力 |
5.4 股权结构单一,“1.0 混改”激励钝化 |
5.5 母子公司战略协同不深,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待消除 |
6.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效果分析 |
6.1 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制衡度增强 |
6.2 公司治理结构改善,选聘职业化经理人 |
6.2.1 “三会一层”内部治理优化 |
6.2.2 资本市场反向加强外部治理 |
6.3 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资本小幅增值 |
6.4 战略驱动升级,业绩提质增效 |
6.4.1 主营业务变化,践行“一体两翼”战略 |
6.4.2 业绩大幅增长,利润质量优化 |
6.5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减少,业务协同效率提升 |
6.5.1 同业竞争消除,关联交易减少 |
6.5.2 三大板块业务协同,经营效率提升 |
6.6 借力上市平台,投融资能力增强 |
6.6.1 资本结构优化,融资渠道拓宽 |
6.6.2 投资规模扩大,加大资本运作 |
7.结论、启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启示与建议 |
7.2.1 对拟整体上市的国企的建议 |
7.2.2 对政府和监管层的建议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6)海舟船舶的“参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年内攻下“三证一体系” |
坚持高品质的服务 |
对保密工作严管厚爱 |
对话顾江: |
服务民企参军, 积极搭建平台 |
(7)论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观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页岩气产业发展呼唤矿业权公平分配 |
第一节 矿业权分配不公阻碍市场竞争 |
一、矿业权本质是财产权利 |
二、财产分配高效即为公平 |
三、分配不公拖累有效竞争 |
四、公平分配成就产权效率 |
第二节 矿业权分配不公抑制技术创新 |
一、技术创新助推产业发展 |
二、创新依赖于企业家精神 |
三、分配不公放大资源优势 |
四、公平分配释放创新激励 |
第二章 政府行政垄断阻碍矿业权公平分配 |
第一节 行政垄断铸就国企的垄断壁垒 |
一、政府主导天然气产业发展 |
二、行政垄断导致矿业权垄断 |
三、立法缺陷为垄断提供空间 |
四、经济体制为垄断奠定基础 |
第二节 国企集体行动固化矿业权垄断 |
一、利益集团普遍地参与立法 |
二、能源利益集团的成长逻辑 |
三、能源利益集团的行动逻辑 |
四、国企集团影响矿业权分配 |
第三章 竞争市场构建牵引矿业权公平分配 |
第一节 市场竞争比政府分配更公平 |
一、审批制度造成政府主导分配 |
二、政府权力异化影响审批决策 |
三、市场效率揭示公平分配内涵 |
四、市场竞争构成市场效率源泉 |
第二节 竞争市场公平分配资源租金 |
一、租金基于所有权而产生 |
二、资源租金应由全民共享 |
三、国有企业独享资源租金 |
四、租金共享依赖市场竞争 |
第四章 法律制度设计成就矿业权公平分配 |
第一节 还原矿业权财产权属性 |
一、物权法确认矿业权产权性质 |
二、登记取得适应物权法的规定 |
第二节 健全矿业权的出让制度 |
一、重建矿业权出让主体 |
二、完善矿业权出让市场 |
第三节 赋予各种主体公平机会 |
一、规定各种主体身份平等 |
二、赋予民营资本优先权利 |
第四节 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权力 |
一、弱化政府对矿业权取得控制 |
二、明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限 |
第五节 通过法律保障经济自由 |
一、经济自由内涵及制度功能 |
二、保障经济自由的制度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系统论思维路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论研究的必要性 |
引言 |
第一节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现实问题 |
一、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治理现状 |
二、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问题 |
第二节 监督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经营管理者概念及范围不明确 |
二、经营管理者职权规定缺乏限制 |
三、经营管理者责任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监督问题传统研究路径的困境 |
一、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缺陷 |
二、传统实践监管思维障碍 |
第四节 监督问题研究的新路径:系统论 |
一、系统论的特征与属性:由一则寓言引发 |
二、系统论的演变与基本范畴 |
三、法学研究方法的新趋势:系统论 |
第二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层次性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层次性之原理及体现 |
一、监督系统的功能的层次性:系统的竞争与协同关系 |
二、监督系统的结构的层次性:公司结构的等级秩序 |
第二节 监督系统层次性之具体应用:以企业集团中的监督为例 |
一、企业集团的结构等级秩序之体现 |
二、企业集团监督的层次性问题:次优化与中央控制 |
三、企业集团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理论评析 |
第三节 监督系统层次性之问题应对 |
一、在竞争与协同中实现系统功能互补 |
二、促进外部系统对监督系统的功能保障 |
三、构建企业集团的层次性监督系统 |
四、加强立法对公司主体的层次性规定 |
五、完善“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 |
第三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适应力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适应力之原理及体现 |
一、监督系统适应力原理:系统复杂性之要求 |
二、监督系统适应力之体现 |
第二节 监督系统适应力之类型化分析 |
一、一般公司类型的监督系统的适应力分析 |
二、不同性质公司的监督模式的适应力分析 |
第三节 监督系统适应力之培育对策 |
一、关注监督系统移植中的本土差异 |
二、培育市场化改革的系统外部环境 |
三、促进公司立法规范的价值转变 |
四、重视公司监督系统的类型化构建 |
第四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自组织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的自组织耗散结构 |
一、系统自组织耗散结构理论基本原理 |
二、耗散结构中的“熵”与公司监督效果 |
第二节 监督系统的自组织耗散结构之形成 |
一、监督系统的开放性:公司外在环境的开放性 |
二、监督系统的远离平衡性:公司治理要素摩擦及缓和 |
三、监督系统的非线性作用性:系统内外关系的复杂性 |
四、监督系统的随机涨落性:系统的动态变化 |
第三节 监督系统自组织之构成对策 |
一、在全球视野中构建开放的监督系统 |
二、在结构改革中应对监督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 |
三、以产权多元化构建有活力的监督系统 |
四、在发展中尊重监督系统的演化规律 |
第五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静态结构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之目标 |
一、系统的总目标:增强公司竞争力 |
二、系统的直接目标: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 |
第二节 监督系统之要素 |
一、监督系统要素之一:监督主体 |
二、监督系统要素之二:监督客体 |
三、监督系统要素之三:监督内容 |
第三节 监督系统之连接 |
一、监督系统的连接方式:职权与责任 |
二、监督系统的连接特性:多元性与复杂性 |
第四节 监督系统静态结构之完善 |
一、增强监督系统目标的层次性 |
二、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针对性 |
三、增加对经营管理者职权限制 |
四、完善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动态运行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之增强回路 |
一、系统的增强回路之原理及体现 |
二、监督系统增强回路之具体应用:董事会结构 |
三、监督系统增强回路之构建 |
第二节 监督系统之调节回路 |
一、系统的调节回路之原理及体现 |
二、监督系统调节回路之具体应用:董事会议事机制 |
三、监督系统调节回路之构建 |
第三节 监督系统多个回路之连接 |
一、系统多个回路连接之原理及体现 |
二、多个增强回路的连接:双重监督模式与信息披露的共同监督 |
三、增强回路与调节回路的连接:我国双重监督模式失效的系统论破解 |
结语:多元时代下走向系统科学的公司法 |
参考文献 |
附录: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评价指标问卷调查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囯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及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标、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及路线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本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二)本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意义和理论基础 |
一、中小型外贸企业概念的界定 |
(一)中小型企业 |
(二)中小型外贸企业 |
二、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意义 |
(一)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的发展 |
(二)有助于吸纳劳动者就业以缓解社会压力 |
(三)有助于推进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程 |
(四)有助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外向型人才 |
(五)有助于实现共同发展 |
三、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理论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制约因素 |
一、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现状 |
(一)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分布现状 |
(二)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结构现状 |
(三)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进出口产品的现状 |
(四)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的市场现状 |
二、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基本特点 |
(一)机制的灵活性 |
(二)运营的新颖性 |
(三)经营的补充性 |
(四)产品的区域性 |
三、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
(一)内部制约因素 |
(二)外部制约因素 |
第三章 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主要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主要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实践 |
(一)美国的实践 |
(二)日本的实践 |
(三)意大利的实践 |
(四)德国的实践 |
二、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主要经验 |
(一)理念的一致性 |
(二)目标的明确性 |
(三)主体的立体型 |
(四)客体的趋同性 |
(五)政策的有效性 |
三、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组织保障是促进发展的基础 |
(二)法律保障是促进发展的根本 |
(三)资金保障是促进发展的要素 |
(四)技术保障是促进发展的武器 |
(五)配套保障是促进发展的条件 |
第四章 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对保障机制的需求分析 |
一、保障机制概念的界定 |
(一)关于“保障”解析 |
(二)关于“机制”的解析 |
(三)保障机制的概念 |
(四)保障机制的功能 |
二、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对保障机制的需求分析 |
(一)中小型外贸企业成长各阶段存在着对保障机制的需求 |
(二)政府有必要保障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 |
(三)建立保障机制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必然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构建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原则、框架和对策建议 |
一、我国构建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 |
(一)必须坚持法律引导规范发展的原则 |
(二)必须坚持均衡发展原则 |
(三)必须坚持直接间接支持相结合原则 |
(四)必须坚持分门别类的指导原则 |
(五)必须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
二、我国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基本框架 |
(一)保障体制框架 |
(二)保障制度框架 |
(三)保障过程框架 |
三、我国构建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促进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体制保障 |
(二)促进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
(三)促进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过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传记出版与社会变迁—我国1949年以来传记出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传记的蓬勃发展对出版理论研究的需求 |
1.1.2 传记出版因应时代与社会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传记与传记文学 |
1.3.2 传记出版及传记出版价值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综述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结构安排 |
1.5.3 研究方法 |
1.5.4 研究创新点 |
1.6 与本文相关的理论 |
1.6.1 出版双效理论 |
1.6.2 书史理论 |
1.6.3 媒介空间理论 |
1.6.4 社会变迁理论 |
第二章 我国1949年以来出版与传记出版的数据统计与阶段划分 |
2.1 传记书目数据源 |
2.1.1 传记书目与《全国总书目》、版本图书馆书目 |
2.1.2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传记类目划分 |
2.2 我国1949年以来出版与传记出版的数据统计 |
2.2.1 出版的数据 |
2.2.2 传记出版的数据 |
2.3 我国1949年以来出版与传记出版的阶段划分 |
2.3.1 出版的阶段 |
2.3.2 传记出版的阶段 |
第三章 时代新人与英雄叙事(1949—1965) |
3.1 时代背景与政策环境 |
3.1.1 高度组织化、一体化文化体制的建立 |
3.1.2 当代出版生产传播制度的建立 |
3.1.3 出版政策与传记出版政策 |
3.2 传记出版概观 |
3.2.1 数据分析 |
3.2.2 总体表现 |
3.3 “要表现完全新型的人物” |
3.3.1 新型的人物——“群众所向往的理想人物” |
3.3.2 榜样英雄的畅销 |
3.3.3 《高玉宝》、《雷锋的故事》的出版 |
第四章 “树典型,表忠心”与“历史人物唱主调”(1966—1976) |
4.1 时代背景与政策环境 |
4.1.1 “彻底批判”下的出版乱象 |
4.1.2 出版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
4.2 传记出版概观 |
4.2.1 数据分析 |
4.2.2 总体表现 |
4.3 个人崇拜下的工农兵表“忠心” |
4.3.1 个人崇拜与领袖传记出版 |
4.3.2 表“忠心”式传记出版 |
4.4 “尊法反儒”下的历史人物传记 |
4.4.1 “尊法反儒”与“尊儒反法” |
4.4.2 历史人物传记唱主调 |
第五章 复苏与振兴——各类人物传记题材的开拓与发展(1977—1991) |
5.1 时代背景与政策环境 |
5.1.1 “思想解放的春天” |
5.1.2 “书刊是思想文化科学的主要传播手段” |
5.1.3 传记出版政策新调整 |
5.2 传记出版概观 |
5.2.1 数据分析 |
5.2.2 总体表现 |
5.3 不断突破的政治人物传记出版 |
5.3.1 毛泽东传记出版的变化 |
5.3.2 蒋介石传记出版的变化 |
第六章 多元共生的复调(1992年以来) |
6.1 时代背景与政策环境 |
6.1.1 “南巡讲话”后的深刻转型 |
6.1.2 出版要努力实现两个效益的统 |
6.1.3 传记出版政策再调整 |
6.2 传记出版概观 |
6.2.1 数据分析 |
6.2.2 总体表现 |
6.3 “消费偶像”:明星传记“火爆” |
6.3.1 明星写书出传热 |
6.3.2 “生产偶像”到“消费偶像” |
6.4 经济主导时代的强音:商业经济人物传记出版 |
6.4.1 都市流行起“富人书” |
6.4.2 各类财经大佬引领新世纪风潮 |
6.5 “以人为本”:平民传记出版 |
6.5.1 “草根文化”与“个人史”书写 |
6.5.2 平民传记进入历史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7.2.1 研究局限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四、民企制度创新:痛并快乐着(论文参考文献)
- [1]珠海中富债券违约案例研究[D]. 刘碧. 湘潭大学, 2020(02)
- [2]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与优化研究[D]. 贾孟其. 南昌大学, 2020(01)
- [3]股权混合度、企业税负与技术创新投入 ——基于2013-2018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的实证研究[D]. 陈秋星.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4]民营企业参与基础教育PPP项目的实践研究 ——以X市S项目为例[D]. 赵玉莹.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5]“混改”视角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问题研究 ——以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为例[D]. 牟怡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6]海舟船舶的“参军路”[J]. 徐琛. 保密工作, 2017(12)
- [7]论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法律实现[D]. 孙哲.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系统论思维路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分析[D]. 吕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我囯促进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及保障机制研究[D]. 王晓丹. 东北师范大学, 2016(02)
- [10]传记出版与社会变迁—我国1949年以来传记出版研究[D]. 王宏波. 南京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