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的基本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霍建国[1](2021)在《WTO改革面临的重大原则问题——兼论发展中成员的差别优惠待遇权利》文中指出WTO改革态势错综复杂,美国多次指责中国违背WTO规则,认为中国存在非市场竞争的众多因素,并强调中国等一些新兴工业化成员不应继续享受发展中成员的差别优惠待遇,企图将WTO改革的矛头指向中国。梳理发展中成员的差别优惠待遇的演进过程,我们发现,差别优惠待遇作为一项权利,如何使用、在何种程度上使用应充分听取广大发展中成员的意见,而不应由美国制定标准,这是重大原则问题。对此,中国应当有明确的态度和认识:高度重视各方提案,积极做好各种应对准备;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差别优惠待遇原则;在维护发展中成员利益的同时,加强同发达成员的沟通;引导国际社会批驳美国的立场,形成舆论上的主动。同时,中国参与推进WTO改革,应当将WTO改革与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紧密结合起来;争取更多的盟友以化解外部压力;推进WTO改革要兼顾传统议题与新议题;参与推进WTO改革的同时,要更加积极地加速推进区域自贸协定进程;在国内各部门普及WTO规则、了解WTO改革的动向,主动对标国际高水平开放的规则体系,在WTO改革的讨论中争取主动。
屠新泉,石晓婧[2](2021)在《重振WTO谈判功能的诸边协议路径探析》文中指出当前WTO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2001年发起的多哈回合迄今未能成功结束,且重启希望渺茫。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WTO成员选择参加区域贸易协定,这种方式虽然能够有效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但也导致了世界贸易规则体系的碎片化,并使WTO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在此情形下,诸边协议模式被认为是改革WTO谈判机制、重振谈判功能的一个现实路径。结合历史和现实来看,诸边协议模式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升谈判效率,化解全球贸易治理困境。然而,这一模式在实际推行中面临许多质疑和疑虑,导致WTO成员更加偏好WTO外的区域协定而非WTO内的诸边协议。对此,WTO可以考虑制定诸边协议模式的相关管理规则,提高其确定性,增强其合法性,吸引和鼓励更多成员接受和参与诸边协议谈判。
李浩东[3](2021)在《推动WTO改革的中国方案及相关建议》文中提出近年来WTO改革面临三重危机,一是争端解决机制名存实亡,二是有关国家滥用WTO安全例外条款增加关税,三是有关国家采用单边措施无视WTO多边规则。中国方案立足于"公平"和"发展"问题,秉持开放包容的理念,站在维护多边主义的高度审视WTO改革问题。建议首先从WTO现实危机开始,逐渐针对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进行改革,增加不同发展阶段成员的协作水平,缓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提升WTO创设新议题的能力。
吴改[4](2021)在《分歧与共识——WTO改革中的中印合作路径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当前,WTO面临来自美国单边主义的挑战,改革势在必行。中、印两国作为WTO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在WTO改革倡议中,中、印两国在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上都保持较高的一致性;在某些具体行动领域的改革方向上,中、印双方出现了部分分歧。研究发现,中印之间的分歧是两国的次要矛盾,而非主要矛盾,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双方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合作。展望未来,中、印两国在WTO改革中的合作可以从紧迫性问题出发,打开合作大门;进而在共识度较高的领域开展合作,夯实合作基础;最后定期交流,建立互助平台,逐步弥合分歧。
高丽君,余崇文[5](2021)在《中美参与WTO改革动因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TO的性质是"成员驱动",中美两国的博弈对于WTO改革的前景至关重要。本文构建了分析中美参与WTO改革动因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国内问题、外溢效应、现实政治、价值理念四个维度,并基于上述框架,具体分析了中美两国参与WTO改革的动因。其中,美国的动因主要是为满足有关利益集团的诉求、推动优势领域贸易自由化;提高力推议题的谈判效率、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同时限制中国,重新成为全球领导者;追求公平贸易和对等原则。中国的动因主要是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改革、改善发展环境;将美国推回多边框架、提升某些议题的谈判效率;承担大国责任、争取规则制定话语权、提升国际影响力;支持贸易自由化、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
陈瑶[6](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的模式本来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国际贸易规则似乎比较早就关注了国有企业问题。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权选择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补贴一样,国有企业本身并非造成当前国际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随着国有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参与商业竞争的部分国有企业有可能利用补贴、特权及其他政府授予的优势扭曲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要求以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新规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不管是在WTO现代化改革、中美贸易战、还是在经贸协定谈判中,国有企业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国有企业条款已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中频频出现,其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定内容方面在体现共性的同时又有所差异。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涵盖实体”作出承诺,这都表明中国将积极考虑其他贸易伙伴的诉求,直面国有企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国际贸易协定1中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国际贸易协定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将受到哪些约束?这些约束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参与WTO的现代化改革,还是参与乃至引领FTAs的谈判,存在哪些机遇与挑战?最终试图构建出既能够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又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提出中国方案。本文除导论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和来源”。接合理论为国有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开辟了先河。随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迅速扩张,在欧美传统优势产业崭露头角,欧美等经济体认为既有的WTO规则以及FTAs并不足以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欧美借助竞争中立理论,提出国有企业仅因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而获得了私营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扭曲贸易和市场,并纷纷在CETA、TPP1、USMCA和欧日EPA中纳入国有企业条款。当前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开始向重要的国际规则迈进。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与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两者均在国有企业定义、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两者的差异在于,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优势,而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则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国内监管方面的优势。第二章“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中的国有企业条款直接规制国有企业,为WTO涵盖协定的规制不足提供补充。一方面,为了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受到规制,国有企业条款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界定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层级、所处行业、从事的具体活动等提出了诸多例外,将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了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限制了国有企业条款的实施效果。总体上,随着国有企业条款的模板效应不断显现,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界定方法逐渐达成共识,而且“政府对企业非基于所有权益的控制”也逐渐获得认同。然而,这一国有企业定义所界定的政府行为边界可能既是过度的,也是不足的。为使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具可预期性,未来国有企业定义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控制,并对例外作出更为一致的规定。第三章“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是基于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制定的核心义务,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条款的重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国营贸易企业仅需遵守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仅明确包含最惠国待遇。商业考虑因素仅仅是判断其是否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项标准。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不仅将商业考虑独立于非歧视待遇,作为国有企业需要遵守的独立义务,而且全面扩张了非歧视待遇,尤其是明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包含国民待遇,并且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然而,本章也指出,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中所设义务属于准政府义务、市场管理者义务,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中的义务则属于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商业活动中同时遵守两种义务可能会引发相互矛盾的行为。为此,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分。根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国有企业基于商业考虑因素给予差别待遇并不被视为违反非歧视待遇条款。当国有企业根据公共服务指令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需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而无需遵守商业考虑义务。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难题所在。应当说,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为双重属性的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但也确实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章“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非商业援助条款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第一,在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可绕过SCM协定下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直接将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第二,简化了是否“授予一项利益”的判断,模糊处理利益比较的基准问题,赋予缔约方调查机构在拒绝使用补贴提供国的国内价格以及选择替代的外部基准方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将SCM协定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中的“特定企业”变更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非商业援助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约束,减轻了调查机构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对关键性术语的界定,降低了适用的可预期性,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非商业援助条款区别对待以国有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与以私营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缺乏合理性与经济学理论支持。非商业援助条款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与补贴中立也存在偏差。未来的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规则应“捕捉”那些真正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能承担的政策目标。第五章“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随着国有企业条款逐渐成型与成熟,显然其将成为新兴经济体发挥后发优势的障碍及其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壁垒。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在国际社会取得一定的共识,不论中国是否加入TPP协定,其中的高标准条款都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国有企业条款内含欧美等经济体平衡新兴经济体,重塑国际规则等深层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竞争中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条款也具有倒逼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结合《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就国有企业的承诺,本论文提出中国应秉承多边协商、大小国家平等、规则导向等基本原则,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文本: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总体上接受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推动行为区分型“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反对国有企业补贴专向性测试、严格限制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等与国有企业相关补贴条款。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条款在FTAs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内容和体系不断完善。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对WTO涵盖协定和TPP前的FTAs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和争议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在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国有企业补贴规则等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和调整的空间,以使国有企业条款更具科学性、更加合理化。企业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力量的竞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贸易大国,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主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环境,参与并引领国有企业条款的制定。
徐乾宇[7](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庄安林[8](2021)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WTO面临的机制挑战、各国改革方案及中国应对》文中认为中美贸易战以来,WTO机制面临美国的挑战:最惠国待遇原则遭到抛弃、贸易自由化原则遭到破坏以及贸易互惠原则遇到打击。WTO主要成员美欧日提出自己的改革方案,中国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这是对WTO改革的重要贡献。面对当前WTO改革的棘手问题,为了进一步改善WTO机制状况和维护自身核心利益,中国还要正视美欧日对中国的诘难,慎用"西方"概念;维护WTO机制权威,重塑上诉机构组织活力以及积极参与WTO改革议程创设,加大改革开放力度。
吕盈[9](2021)在《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如今,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运行了 25年。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能够帮助各成员方有效解决贸易纠纷。上诉机构作为国际法体系中唯一的处理国家间争端的类似“二审”的机构,在25年间做出了200余份裁决,裁决的质量和执行率也得到了国际社会上的广泛称赞。与此同时,据统计约70%的WTO专家组报告均会被上诉,这表明了上诉机构取得的成绩以及国际法“司法化”的发展,这也为国际上其他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国际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却在美国的阻挠之下被迫停摆,美国对上诉机构的批判在多份文件与DSB会议上均提出过,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的问题,如越权裁判、遵循先例、超期审理、成员过渡、咨询意见以及审查事实。而在多项反对上诉机构的理由中,其中之一就是美国认为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构成越权,是司法造法的行为。在WTO法律体系中,每一份判决里遵循先例的做法随处可见。WTO法律体系内先例的指导作用是客观存在,谁都无法视而不见。而美国在一系列的会议以及报告中对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进行批判,就想试图说明,上诉机构报告中提出来的“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裁决机关需在之后的案件里以相同方式解决相同法律问题”,这在条约上没有法律根据,在法律实践上也没有合理性。这种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破坏了制定规则的权力和适用规则权力之间的边界,表明同意上诉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造法。为了应对上诉机构停摆危机,各国也纷纷提出对策,但是更多的仅是对美国进行回应,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反观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过程,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制度背景的。WTO规则是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各成员国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妥协后达成的。因此,WTO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裁决的强制执行等制度背景都使得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纠纷时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解释。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系列实践,WTO上诉机构基本上通过三个阶段,即不承认裁决的先例价值、倾向认可裁决的先例价值到强调裁决具有先例价值,最终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做法。虽然存在许多不同的声音,但在实践中,“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一准则让更多专家组所采用,此采用过程可以划分为犹豫阶段和确定阶段。这种遵循先例的做法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有利于维护争端解决规则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增强报告的可执行性,还有利于完善和补充程序性规则,以及提高了司法效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有司法造法权力扩张的倾向,某种程度上破坏了 WTO机构间的权力平衡,也侵犯了成员的主权。面对美国的指责以及遵循先例做法存在的问题,回应美国的关切,进行改革和约束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从而恢复上诉机构的运行。为此首先引入法理一致性原则动摇美国批判遵循先例做法的论证基础。美国认为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司法造法,这是放在了英美法系的语境之下,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做法是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事实上遵循先例,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这实际上更加贴合大陆法系的法理一致性原则;其次,激活WTO协定中立法解释机制平衡机构间权力。WTO总理事会和部长级会议重启对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约束力的权威解释,从而平衡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最后,增加“重复规则”条款限制司法造法权力。“重复规则”条款则是在洪都拉斯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做法,即在实践里对多次出现在相同或类似案件中的理由进行反复的论证,达到一定的次数标准将形成稳定性的判理,并以法理一致性原则为指导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铺平前进道路。
E-U彼德斯曼,何俣[10](2021)在《WTO二十年的法律治理:若干法律方法问题》文中指出本文讨论始于"法律方法论"这一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关于其隐含的"正义诸原则"的争议,以及在促进国际经济法法律协调一致上相互对立的方法。随后探讨了 "碎片化"和"重新一体化"的方法是国际法渐进式发展不可避免亦是合乎辩证逻辑的方法,亦适用于始于1948年的GATT/WTO法律和贸易体系。尽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体系中已体现部分"宪法化因素",但WTO法仍为政府间的强权政治所主导。贸易政策的自由裁量权日益受到WTO法律和裁决的限制,但为了非经济权利和公共产品而建立非歧视性规则的国家主权仍受法律所保护。由于条约解释的习惯法并未就"语义""法理" "学说" "司法释明"等用于条约模糊内容和其隐含的"正义诸原则"的准确解释提供理论,"成员国驱动型的立法性规则解释"常常遵循了不同的法理和学说推理而不是采用"司法性规则解释"。鉴于作为"制宪权"的公民人权之"不可剥夺性",作为"民主首领"的全球所有治理机构,法官作为宪政主义守护者的"宪法功能" 已经形成普世共识,因此,在包括互惠和多层级的WTO法律和贸易体系在内的针对跨国公共产品的多层级治理中,人权和民主多样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保护。
二、WTO的基本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的基本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WTO改革面临的重大原则问题——兼论发展中成员的差别优惠待遇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展中国家享受差别优惠待遇的历史背景探究 |
1.第一阶段:原则共识的形成 |
2.第二阶段:普惠制条款的确立 |
3.第三阶段:授权条款的产生 |
4.第四阶段:执行中产生的争议 |
二、对发展中国家差别优惠待遇的态度和认识 |
(一)中国高度重视各方提案,积极做好各种应对准备 |
(二)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差别优惠待遇原则 |
(三)在维护发展中成员利益的同时,加强同发达成员的沟通 |
(四)引导国际社会批驳美国的立场,形成舆论上的主动 |
三、中国参与推进WTO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将WTO改革与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紧密结合起来 |
(二)争取更多的盟友以化解外部压力 |
(三)WTO改革要兼顾传统议题与新议题 |
(四)推进WTO改革的同时,要更加积极地加速推进区域自贸协定进程 |
(五)在国内各部门普及WTO规则,了解WTO改革的动向,主动对标国际高水平开放的规则体系,在WTO改革的讨论中争取主动 |
(2)重振WTO谈判功能的诸边协议路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WTO谈判功能弱化的原因 |
(一)成员数量增加和内部结构转变导致成员间分歧难以弥合 |
(二)同步推进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使部分成员面临困难 |
(三)众多议题捆绑的谈判方式致使达成成果可能性极低 |
四、诸边协议模式作为改革路径的合法性 |
(一)封闭式诸边协议是WTO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
(二)开放式诸边协议获得WTO的合法授权 |
五、诸边协议模式推动谈判机制改革的合理性 |
(一)诸边协议模式本质上是小多边 |
(二)诸边协议模式相较区域协定模式更优越 |
1. 诸边协议受到WTO更大的约束 |
2. 单一议题的诸边协议相较于区域协定更有效率 |
3. 诸边协议较少涉及政治动机 |
六、诸边协议模式打破谈判僵局的可行性 |
(一)参与成员数量较少有助于减少谈判分歧 |
(二)由部分志同道合的成员自主推进可以降低谈判难度 |
(三)单一议题模式提高谈判效率 |
七、对诸边协议模式的主要疑虑 |
(一)封闭式诸边协议不会导致严重的排他性问题 |
(二)开放式诸边协议的“搭便车”问题微不足道 |
(三)诸边协议模式导致的不平衡问题是可以克服的 |
八、完善WTO对诸边协议模式的规制 |
(3)推动WTO改革的中国方案及相关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推动WTO等多边机制改革的中国方案 |
(一)WTO等多边机制改革的目标 |
(二)WTO等多边机制改革的站位 |
(三)WTO现代化改革的路径 |
二、推动WTO改革的相关建议 |
(一)改革内容整合建议 |
(二)外交措施支撑建议 |
(三)机构运作支撑建议 |
(5)中美参与WTO改革动因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 |
二、参与WTO改革动因的综合分析框架 |
三、中美参与WTO改革动因比较分析 |
(一)国内问题 |
1.美国:以自由化满足经济利益及国内政治诉求 |
2.中国: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
(二)外溢效应 |
1.美国:支持多边是最佳选择 |
2.中国:支持多边主义是一贯主张 |
(三)现实政治 |
1.美国的现实政治考虑 |
2.中国的现实政治考虑 |
(四)价值理念 |
1.美国的“理念”追求 |
2.中国的“理念”追求 |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积极争取中美合作 |
(二)加强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 |
(三)坚持WTO的基本原则不动摇 |
(四)坚持发展中国家站位 |
(6)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来源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产生的基本理论 |
一、接合理论下的特殊贸易救济规则 |
二、国有企业条款对竞争中立理论的借鉴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必要性 |
一、国有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活动 |
二、WTO涵盖协定对规制国有企业优势的有限规则供给 |
三、主要经济体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不同立场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特征归纳 |
一、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成为国有企业竞争的行为准则 |
三、非商业援助条款限制国有企业竞争的财政优势来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
第一节 WTO框架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概念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SCM协定中的“公共机构” |
三、GPA中的“其他采购主体”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一、要求实体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
二、要求实体从事商业活动 |
三、国有企业定义引发的主要争议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一、国有企业条款例外存在的必然性 |
二、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
三、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 |
第一节 GATT项下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概述 |
一、GATT项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 |
二、非歧视待遇的内涵与外延 |
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的关系 |
第二节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全面扩张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变化 |
二、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适用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独立适用 |
一、商业考虑条款的缘起、演变与实践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双重身份属性下的不同义务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为国有企业设定准政府义务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
三、对身份冲突的协调与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 |
第一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主要规定与适用 |
一、非商业援助条款与SCM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主要争议 |
一、“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 |
二、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的适用 |
三、补贴专向性的判断 |
第三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主要争议的回应 |
一、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替代“公共机构” |
二、扩大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范围 |
三、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专向性测试 |
第四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应体现政府补贴中立 |
一、政府补贴中立的必要性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与补贴中立要求的偏差 |
三、对仅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补贴与其他补贴作出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
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并无矛盾 |
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相一致 |
第二节 我国就国有企业作出的对外承诺 |
一、我国入世时对国有企业的承诺 |
二、我国参与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现状 |
三、仍有争议的国有企业条款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中国方案 |
一、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总体原则 |
二、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 |
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 |
四、总体上接受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 |
五、区别国有企业与补贴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中美贸易战背景下WTO面临的机制挑战、各国改革方案及中国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中美贸易战背景下WTO面临的机制挑战 |
1.最惠国待遇原则遭到抛弃,单边主义强势回归 |
2.贸易自由化原则遭到破坏,霸权主义逆势上扬 |
3.贸易互惠原则遭到打击,保护主义乘势抬头 |
三、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美欧日WTO改革方案 |
1.美国版WTO改革方案 |
2.欧盟版WTO改革方案 |
3.日本版WTO改革方案 |
四、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中国对WTO改革的需求侧供给 |
1.中国需要正视美欧日对中国的诘难,同时慎用“西方”概念 |
2.维护WTO机制权威,重塑上诉机构组织活力 |
3.积极参与WTO改革议程创设,加大改革开放力度 |
(9)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一、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基本理论 |
(一) 遵循先例的概念 |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性质 |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事实上遵循先例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是事实上遵循先例的依据 |
二、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过程 |
(一)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背景 |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形成的历史背景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形成的制度背景 |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确立过程 |
1、不承认裁决的先例价值 |
2、倾向认可裁决的先例价值 |
3、强调裁决具有先例价值 |
(三) 专家组对遵循先例做法的接受过程 |
1、犹豫阶段 |
2、确定阶段 |
三、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
(一)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积极意义 |
1、有利于维护WTO规则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
2、有利于提高裁决报告的可执行性 |
3、有利于完善和弥补程序性规则 |
4、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 |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消极影响 |
1、有司法造法权力扩张的倾向 |
2、某种程度上破坏WTO机构间权力平衡 |
3、可能侵犯参加方的主权 |
四、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批判与国际社会的改革措施 |
(一) 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批判 |
1、美国对WTO上诉机构的不满由来已久 |
2、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不满的原因 |
3、美国认为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司法造法 |
(二) 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措施 |
1、改革谈判的进展 |
2、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回应 |
3、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回应无法解决现存问题 |
五、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建议 |
(一) 引入法理一致性原则动摇美国批判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论证基础 |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不同于遵循先例原则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与法理一致性原则相契合 |
(二) 激活WTO协定中立法解释机制平衡机构间权力 |
1、WTO立法解释机制处于沉睡状态 |
2、激活WTO立法解释机制需解决的问题 |
(三) 增加重复规则条款限制司法造法权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WTO的基本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改革面临的重大原则问题——兼论发展中成员的差别优惠待遇权利[J]. 霍建国. 开放导报, 2021(06)
- [2]重振WTO谈判功能的诸边协议路径探析[J]. 屠新泉,石晓婧.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5)
- [3]推动WTO改革的中国方案及相关建议[J]. 李浩东. 中国经贸导刊(中), 2021(09)
- [4]分歧与共识——WTO改革中的中印合作路径探析[J]. 吴改. 区域与全球发展, 2021(04)
- [5]中美参与WTO改革动因比较研究[J]. 高丽君,余崇文.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04)
- [6]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7]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8]中美贸易战背景下WTO面临的机制挑战、各国改革方案及中国应对[J]. 庄安林. 黑河学院学报, 2021(05)
- [9]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D]. 吕盈. 山东大学, 2021(02)
- [10]WTO二十年的法律治理:若干法律方法问题[J]. E-U彼德斯曼,何俣. 法律方法,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