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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偿 把握最佳时机(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蔡晴[2](2021)在《论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公司的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空抛物侵权是近年来多发的社会恶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首次对该问题予以回应,并在责任承担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不过,由于该条款实质上属于转致性条款,物业公司依据安全保障义务,在高空抛物行为中的责任承担,当以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为判断依据。由此一方面揭示出物业公司承担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也揭示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来源于其与业主达成的合意,也可能来源于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规定。在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事前、事中、事后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日常防范义务、危险警示义务、及时制止义务、施救止损义务四项内容,实践中可以结合物业公司的电子监控设备、保安人员情况、损害发生的次数、施救行为的及时性等多样化考量因素对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当然,鉴于安全保障义务是存在于社会交往行为中,为避免对物业公司的行为及其职责履行造成过多的不必要干预,判定其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还需要引入可预见性原则,作为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在责任承担层面,根据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参杂第三人的原因,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侵权中的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可以分为侵权责任与补充责任。前者是物业公司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赔偿责任范围上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即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予以全部赔偿;后者是存在具体侵权人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在先责任人时,物业公司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应当依其过错程度判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同时可以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享有和行使追偿权。

禅永波[3](2021)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由经济优先的传统发展观所导致的环境负效应开始逐渐显现,为了有效治理这一顽症,中央决定实施新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磋商。作为一项全新的损害救济机制,磋商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索赔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手段。自磋商机制实施以来,各地根据中央政策文件结合地方省情、市情主动探索其内涵,使磋商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对磋商的基础理论有较为清晰的认知,本文首先从磋商的概念、特征和内容着手,对磋商作了简要的概述,明确了磋商的基本内涵。基于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对磋商的理念与目标又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此同时,本文从新的视角对磋商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其次,为了全面掌握磋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立法现状、制度现状和实施现状三个方面对磋商现状进行分析总结,认为磋商的现存问题主要有赔偿责任违法性要件模糊、磋商当事人范围过窄、赔偿主体的权益保障缺失、磋商与诉讼的衔接不明、缺乏有效的磋商监督机制。最后,针对现存问题,本文通过对域外国家的立法及制度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对其成功经验进行归纳。笔者认为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救济手段,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现阶段而言,发展和完善磋商机制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将违法性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适当扩大磋商当事人的范围、构建赔偿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明确磋商与诉讼的衔接规定、完善和细化磋商的监管机制。

张安格[4](2020)在《企业逃废债行为:成因与治理对策》文中提出受到2008年全球恶性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世界经济势头复苏乏力,自2010年开始,在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作用下,我国传统的以劳动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日渐薄弱,持续性明显不足,我国政府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放缓经济增速,同时还通过政策修订积极对前期积累的矛盾进行淡化乃至消弭,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造成了宏观经济企稳和下行管理压力的加大,总体上由于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局部地区宏观金融结构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典型事件屡有发生。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侵害了金融市场原有的信用体系,严重破坏了市场的金融秩序,给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本文从企业逃废债行为的成因着手进行分析研究,以寻求有效的化解对策。本文首先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列举分析,以此来证明当前我国面临的不良贷款严峻形势;其次从企业、银行角度系统阐述了导致企业逃废债这一现象产生的表象原因,并结合银企博弈方法分析出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逃废债是其自身的占优策略,分析出造成企业逃废债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方面的不健全,惩罚力度不足;再次,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列举出当前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常见类型,并通过成功追偿案例以验证上述理论;最后,从银行、企业、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角度四个方面,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防治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对策。银行方面应当强化内控合规机制,规范谨慎经营的行业风气,摒弃冒险激进的经营策略,从自身实际出发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得最佳平衡。企业方面应当明确采取逃废债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代价,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和民事责任,甚至上升到刑事高度,限高名单和征信的运用范围应当被逐步放大,渗透到“老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协助逃废债和享受逃废债带来实际利益的第三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业内部鼓励企业进行互相监督,行业协会、供应链体系等企业自发组织应发挥好监督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做好金融风险提示工作和防治逃废债的协调配合工作,从本地区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行之有效的方式实现对银行的高效监管;从事法务以及财务等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也应尽责履职,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各级政府对于过度干预司法和地方保护主义要有惩罚措施。宏观经济方面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刘笑晨[5](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王佳瑜[6](2020)在《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提倡全民创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多项政策给担保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经济下行、宏观经济不景气导致中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担保公司贷款担保的代偿水平显着上升,有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担保行业代偿率超过2%,代偿发生导致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大幅下滑。伴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中小微企业经营难度增加,新常态对企业主提出了更高的经营管理要求,也对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担保公司需要适应新常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代偿率,从而更好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如何进行更加有效的贷款担保风险管理成为担保公司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查阅相关行业风险管理的文献后,针对ZQ担保公司现状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分析了公司现状,ZQ担保公司将自身定义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辅助角色,即ZQ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协助申请公司取得贷款。目前公司贷款担保在2017年发生一次代偿,2018年有多笔逾期业务需要处理。外部审计发现2017年的担保余额超出担保公司规定上限。然后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三个方面对ZQ担保公司进行分析。风险识别方面,在业务流程和贷款担保风险控制上忽略自身客户风险特点,在担保前的尽职调查注重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忽视非财务信息的价值,担保后的风险识别设置较为薄弱;风险评估使用打分卡对申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风险应对采取反担保物的方式;ZQ担保公司在组织架构上未能针对其业务特点有的放矢地搭建。最后借鉴同行业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本文通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需要重视风险识别,风险识别需要关注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使用;风险识别需要在担保前中后三个环节进行,在担保前尽职调查时,需要关注企业管理者的征信情况和专业度,同时需要关注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在担保后的资产监管需要根据企业评级进行定期的现场监察。在风险评估方面要注意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模型,风险评估除了注意单个项目风险还应定期评估业务总风险。在风险应对方面要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同时注意对职工进行定期培训。这样可以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降低担保公司代偿率。

杨倩[7](2020)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确立以来,一直因其对劳动者权益的侧重保障之亮点而广受关注。然而,在其已历八年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及现实条件的制约,该制度始终没能得到广泛落实,难以达到其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和救济的立法本意,反而派生出一系列争议,导致了许多相关诉讼。因此,急需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实施困境进行总结分析,并相应进行完善。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践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司法案件的整理和研究,发现该制度主要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申请主体规定不合理、申请条件设置严苛、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及相关行政职能发挥不到位等现存缺陷,严重阻碍了该制度的实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为了探索解决这些不足的路径,可供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借鉴的境外经验主要有: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险对象广泛,保险缴纳强制性较大、参保率高,先行支付程序完善、便捷,先行支付资金保障体系完善、资金安全稳定等。经过综合分析,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完善:首先,申请主体的规定上,将用人单位排除在申请主体范围之外,而对于非法用工情形下的工伤劳动者给予申请主体资格;其次,申请条件的规定上,取消将工伤认定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简化先行支付的申请材料;再次,先行支付资金的保障上,通过分设专项基金并加强追偿力度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强化工伤保险办理缴费的强制性,提高参保率;另外,相应加强政府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保障工作,而司法层面统一相关案件的司法政策。

徐梦洁[8](2020)在《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我国不良资产行业1999年成立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起,不良资产的规模日益增大,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我国各类银行的总计不良贷款余额为2.2万亿,相比2018年末增长了0.2万亿元,同时,影响范围也由原来的银行业扩大到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去杠杆以及经济增速放慢的两大压力下,市场风险日益暴露,表现为银行不良贷款增高、资本市场债务违约、商誉减值、业绩“爆雷”、股权质押等,集中产生了一批不良资产,由于多为单体公司且规模较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面临复杂的环境,处置时难度较高,仅靠传统处置方式逐渐无法应对。本文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研究分析其现有处置方法并提出改进策略。首先,分析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环境及未来发展趋势,采用文献研究法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以及相关处置理论进行概括;运用比较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分析了华融资产不良资产业务情况以及处置现状,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还款意愿模型改进了债务重组处置方式,采用招标方式以及“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改进了公开拍卖处置方式,以及提出在法律诉讼方式中需注意员工安置问题。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处置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提供参考意见,有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张春花[9](2020)在《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管理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3月,邮储银行M分行正式成立并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十一年来,邮储银行M分行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入,持续支持“中小微农”等方面的金融需求。随着小额贷款的大量投放,大量逾期贷款出现并形成不良,此外,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风靡、金融市场竞争加剧,使小额信贷发展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对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更高,而国家对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邮储银行M分行如何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更好的践行普惠金融的使命,实现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成为当前邮储银行M分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贷款的发展现状,并通过竞争五力模型分析了M分行的小额贷款竞争环境情况,结合不良贷款案例,指出M分行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并从外部环境和商业银行内部因素方面对不良贷款管理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借助SWOT理论分析邮储银行M分行在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管理方面的优劣势分析,提出了M分行在不良贷款管理时除了要通过分类处理小额信贷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创新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及完善不良贷款核销制度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存量,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规范经营指导思想,开展精细化管理,落实关键岗位职责,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及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等方面来控制不良贷款增量,从根源上解决不良贷款的发生。此研究成果对于分行的经营管理及基层支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指导意义。该论文有图22幅,表3个,参考文献67篇。

黄琳[10](2019)在《宁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实施研究》文中提出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和《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尤其是《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式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既能有效解决因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保和遭到第三人侵权后,拒付工伤待遇的问题,不因相关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而错失治疗和康复的最佳时机,给工伤人员提供及时的治疗和应有的补偿,又能避免因为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产生恶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起到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完善过程中的重大举措。然而,从2011年7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确立实施至今八年多来,全国各地在实践中暴露了许多问题,社会各界更将其诟病为“执行难点”,使这一本来利国利民的政策,变成了遥不可及的“镜花水月”。为了打开福建省先行支付工作的僵局,2016年1月省人社厅确定宁德市做为全省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试点。如何在宁德市开展先行支付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究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下一步为福建省制定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全面推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作提供理论、实践基础和决策依据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本文在开篇阐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采用文献分析法简要评述国内外文献的研究成果,介绍研究方法、思路和技术路线,也说明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章,解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和追偿等相关概念以及研究分析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史密斯的政策实施过程模型和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章,采用个案分析法从政策的创新之处、政策执行期间基金运行情况、各类先行支付典型案例分析、工作成效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试点单位宁德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创新与政策实施的成效。第四章,通过对宁德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报(案例分析)、12345公共服务信箱反应的问题及参保单位和职工代表座谈会提出的意见收集整理后进行汇总,运用归纳分析法对宁德市先行支付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五大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系统的梳理。第五章,通过近年全国工伤保险会议各省市的先行支付工作经验交流、亮点介绍,民主评议群众意见反馈和参保单位及职工代表座谈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运用归纳分析法针对宁德市先行支付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大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提高未依法参保的惩戒力度,明确存在争议的问题,尽快完善出台实施细则,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追偿协调机制,制定先行支付财务办法,确定完整结案标准,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建立单独管理运行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等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对研究结论进行了归纳总结,也对今后国家制度建设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作提出了展望。本文意在通过对这一课题的探讨研究,归纳总结宁德市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借着2020年福建省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契机,为制定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下一阶段全面推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作提供理论、实践基础及决策依据,以确保先行支付政策能真正的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更多符合享受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也有益于彰显国家责任、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可持续发展。

二、追偿 把握最佳时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追偿 把握最佳时机(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一) 结构安排
        (二) 研究方法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一) 依据性标准
        (二) 创制性标准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一) 对权力的创制
        (二) 对权利的创制
        (三) 对义务的创制
        (四) 对责任的创制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结语
附表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附件

(2)论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公司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安全保障义务: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公司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1.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2.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1.规范来源
        2.约定来源
二、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物业公司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判定
    (一)日常防范义务的违反判定
        1.考量因素
        2.合理限度
    (二)危险警示义务的违反判定
        1.考量因素
        2.合理限度
    (三)及时制止义务的违反判定
        1.考量因素
        2.合理限度
    (四)施救止损义务的违反判定
        1.考量因素
        2.合理限度
三、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物业公司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
    (一)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侵权中的责任形态
        1.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
    (二)物业公司高空抛物责任的范围确定
        1.物业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
        2.物业公司补充责任范围的确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概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内涵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概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特征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内容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理念与目标分析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理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目标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法律性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的探讨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的界定
第二章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现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立法现状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制度现状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实施现状
第三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域外考察及经验借鉴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域外考察概况
        (一)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二)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
        (三)日本公害纠纷行政处理机制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域外经验借鉴
        (一)建立赔偿责任社会分担机制
        (二)适当拓宽索赔主体的范围
        (三)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四)建立专业的纠纷处理机构
第四章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责任违法性要件模糊
    二、磋商当事人范围过于狭窄
    三、赔偿主体的权益保障缺失
    四、磋商与诉讼的衔接不明确
    五、缺乏有效的磋商监督机制
第五章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路径
    一、赔偿责任违法性要件之确立
    二、适当扩大磋商当事人的范围
    三、构建赔偿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四、明确磋商与诉讼的衔接规定
    五、完善与细化磋商的监管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企业逃废债行为:成因与治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前言
    1.1 引言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内容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防控不良贷款方面研究文献
    2.2 处置不良贷款方面研究文献
    2.3 企业逃废债方面研究文献
    2.4 银企博弈论方面研究文献
    2.5 信用理论方面研究文献
第3章 我国不良贷款现状
    3.1 行业整体资产质量现状
    3.2 按规模、性质类比分析
    3.3 按行业类比分析
    3.4 按地区省份类比分析
第4章 企业逃废债的成因与后果
    4.1 企业逃废债相关概念
        4.1.1 何为逃废债
        4.1.2 企业逃废债的认定标准
    4.2 企业逃废债的原因分析
        4.2.1 企业方面
        4.2.2 银行方面
    4.3 企业逃废债的博弈分析
        4.3.1 企业逃废债:与银行的博弈分析
        4.3.2 博弈分析的启示
    4.4 遏制企业逃废债难点所在
    4.5 企业逃废债带来的后果
        4.5.1 企业方面
        4.5.2 银行方面
        4.5.3 宏观经济方面
第5章 企业逃废债行为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
    5.1 企业逃废债常见类型
        5.1.1 借助关联方交易抽逃资金,转移资产
        5.1.2 利用虚假企业信息,夸大经营
        5.1.3 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手段脱壳经营
        5.1.4 以假破产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5.1.5 设置司法障碍,阻碍资产处置
        5.1.6 成立债委会,利用不合理条款约束银行
    5.2 三种常见企业逃废债类型案例
        5.2.1 通过表面破产重整,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目的
        5.2.2 利用脱壳经营,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目的
        5.2.3 转移藏匿公司资产,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目的
    5.3 案例分析
第6章 企业逃废债的治理对策
    6.1 如何认识企业逃废债行为
    6.2 银行方面
    6.3 企业方面
    6.4 监管方面
    6.5 宏观经济环境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本章小结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6)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的方法及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内容
第二章 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2.1 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
        2.1.1 贷款担保业务风险
        2.1.2 贷款担保风险来源
    2.2 贷款担保风险管理
        2.2.1 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的概念
        2.2.2 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的方法
        2.2.3 贷款担保风险管理流程要点
        2.2.4 贷款担保风险应对
第三章 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ZQ贷款担保公司简介
        3.1.1 ZQ担保公司概况
        3.1.2 ZQ贷款担保风险管理密切相关的组织架构
    3.2 ZQ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现状分析
        3.2.1 担保业务概况
        3.2.2 业务集中度
        3.2.3 担保责任期限
        3.2.4 风险应对
        3.2.5 不良贷款担保业务情况
    3.3 担保业务流程流程分解及风险管理现状
        3.3.1 担保业务总流程简介
        3.3.2 贷款担保风险识别
        3.3.3 贷款担保风险评估
        3.3.4 贷款担保风险应对
    3.4 贷款担保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3.4.1 保前风险识别指标类型单一
        3.4.2 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3.4.3 风险应对方式单一
        3.4.4 内部人员的操作风险
第四章 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识别和评估优化设计
    4.1 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识别优化设计
        4.1.1 优化设计原则
        4.1.2 风险识别优化设计
    4.2 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评估优化设计
        4.2.1 风险评估优化设计原则
        4.2.2 风险评估模型及重要指标的确定
第五章 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管理风险应对改进建议
    5.1 风险应对措施
        5.1.1 行业分散与风险分担
        5.1.2 风险项目处理
    5.2 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5.2.1 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
        5.2.2 提高信贷人员专业素质
        5.2.3 完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5.2.4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微调
第六章 总结
    6.1 本文的主要观点
    6.2 本文的不足
    6.3 研究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附录A 销售收款风险管理指标重要性调查表
附录B 22家公司数据初始表
附录C SPSS原始结果

(7)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2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概述
    2.1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概念和分类
    2.2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法理基础
3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现状及问题
    3.1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现状
    3.2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困境
4 境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及经验
    4.1 德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基本情况
    4.2 英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基本情况
    4.3 日本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基本情况
    4.4 我国台湾地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基本情况
    4.5 境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可借鉴经验总结
5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完善建议
    5.1 出台地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5.2 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主体
    5.3 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
    5.4 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资金保障机制
    5.5 加强政府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保障工作
    5.6 统一相关案件的司法政策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8)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及结构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 结构框架
    1.4 本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 不良资产处置理论基础及国外探索
    2.1 不良资产概述
        2.1.1 不良资产的含义
        2.1.2 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2.2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理论
        2.2.1 资源配置理论
        2.2.2 “冰棍效应”理论
    2.3 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2.3.1 美国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2.3.2 日本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2.3.3 韩国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第三章 华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3.1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3.2 华融资产财务情况分析
    3.3 华融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情况分析
        3.3.1 华融资产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分析
        3.3.2 华融不良资产处置流程
        3.3.3 华融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存在的问题
    3.4 华融资产现有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存在问题分析
        3.4.1 债务重组处置方法以及问题分析
        3.4.2 公开拍卖处置方法以及问题分析
        3.4.3 法律诉讼处置方法以及问题分析
第四章 华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改进措施
    4.1 债务重组处置方法改进措施——考虑还款意愿
        4.1.1 影响债务人还款意愿的因素
        4.1.2 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还款意愿模型
        4.1.3 确定还款意愿各影响因素的取值范围
        4.1.4 可收回价值评估公式及适用范围
        4.1.5 具体案例运用
    4.2 公开拍卖处置方法改进措施
        4.2.1 公开拍卖方式案例分析——中信银行资产包
        4.2.2 采用招标方式选取拍卖行
        4.2.3 逐步探索“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4.3 法律诉讼处置方法改进措施
        4.3.1 法律诉讼方式案例分析——E公司破产清算
        4.3.2 破产清算处置对策
        4.3.3 法律诉讼处置方式优化对策
第五章 结论以及今后待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

(9)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1.5 技术路线图
2 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2.1 邮储银行M市分行概况
    2.2 邮储银行M市分行小额贷款发展现状
    2.3 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贷款竞争环境分析
3 邮储银行M分行不良贷款现状与案例分析
    3.1 小额贷款不良贷款现状
    3.2 M分行小额不良贷款案例分析
    3.3 近3年银行内部责任认定的不良贷款成因分析
4 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M分行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4.2 外部因素分析
    4.3 内部因素分析
5 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管理的SWOT分析
    5.1 优势分析
    5.2 劣势分析
    5.3 机会分析
    5.4 威胁分析
    5.5 分析与结论
6 M分行小额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管理策略
    6.1 降低小额不良贷款存量
    6.2 控制不良贷款增量
7 研究结论及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局限与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10)宁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1.3.2 国内研究综述
        1.3.3 研究评述
    1.4 研究方法、思路与技术路线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1.5 创新与不足
        1.5.1 创新点
        1.5.2 存在的不足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2.1.2 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
        2.1.3 先行支付的追偿
    2.2 理论基础
        2.2.1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2.2.2 公共政策理论
        2.2.3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的模型
        2.2.4 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
3 宁德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实施现状及案例分析
    3.1 宁德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实施基本情况
        3.1.1 宁德市实行先行支付三年来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
        3.1.2 宁德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实施现状
    3.2 宁德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管理办法和业务处理流程
    3.3 宁德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分析
4 宁德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4.1.1 影响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参保扩面风险增加
        4.1.2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消极对待
        4.1.3 存在基金流失风险
        4.1.4 基金追讨工作举步维艰
        4.1.5 社会各界对政策理解存在分歧
    4.2 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4.2.1 强制性不足,惩戒性不强
        4.2.2 实施细则缺位
        4.2.3 社保经办机构自身主观因素
        4.2.4 追偿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4.2.5 政策宣传不够到位
5 完善宁德市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对策建议
    5.1 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强制性
    5.2 明确争议问题,完善实施细则,实现规范化管理
    5.3 建立追偿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5.4 制定先行支付财务办法,确定完整结案标准
    5.5 建立单独管理运行的工伤先行支付基金
    5.6 着力加强政策宣传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追偿 把握最佳时机(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论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公司的责任[D]. 蔡晴. 天津师范大学, 2021(09)
  • [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研究[D]. 禅永波.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4]企业逃废债行为:成因与治理对策[D]. 张安格. 山东大学, 2020(05)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ZQ担保公司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研究[D]. 王佳瑜. 西安石油大学, 2020(12)
  • [7]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D]. 杨倩.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8]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研究[D]. 徐梦洁.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7)
  • [9]邮储银行M分行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管理策略研究[D]. 张春花.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10]宁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实施研究[D]. 黄琳. 福建农林大学,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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