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首位反计算机犯罪博士产生(论文文献综述)
杜婉嘉[1](2020)在《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治参与是政治学中的古老话题,国内外已有很多研究。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方式。顺应社会时代的发展,网络政治参与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一种新的参与途径,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对理性、理性化、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等基本概念的阐释,以及非理性、非理性化、网络政治参与非理性化等概念的反思,分析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与日常生活的理性化不同,它是政治理性在网络政治空间中的进一步延伸,是网络政治参与具体行为的一种特殊的政治理性形式,是中国公民用理性的方式参与网络政治生活的动态过程。西方国家的政治参与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从理性到神性,再到对神性的批判以及回归理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性与非理性相互交织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传统的政治参与并没有经历西方的理性化过程,公民真正的政治参与还是相对缺失的,可是中国有着自己优秀的“德”、“礼”、“道”等政治思想,引领着中国政治理性的发展。直到互联网的出现,西方国家首先掌握网络先进技术进行网络政治参与,虽然中国网络技术起步较晚,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正在大踏步的前进。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具有广度、深度、效度三重维度,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化”强调的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一方面表现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不断地规范、有序的过程,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形式、内容、途径、方式等要素获得公民的认同,以理性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表现为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制度的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框架内,建立、健全网络政治参与制度,确保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有法可依。在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进程中,还出现了一些网络政治参与非理性化的行为,对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在技术、制度、文化、监督、动员等方面带来了挑战,不利于社会和谐。研究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精简非理性的网络政治参与过程,改变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极端的状态,使中国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从而使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回归理性。这就要求中国公民以理性的态度进行网络政治参与活动,要求中国公民以理性的思维规范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要求中国公民以理性的行动影响社会政治运行和政府决策。当前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面对的挑战,结合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本质,提出坚持党对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领导,完善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文化素质水平,构建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政治动员机制五个方面治理路径,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国家政治稳定、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调和社会主要矛盾、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隋从容[2](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徐雅丽[3](2020)在《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种不同于传统犯罪形式的新型犯罪。有数据显示,国内对于传统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在逐步减少,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犯罪逐步增多。网络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欧盟、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都有了很多法律实践,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但由于目前对于网络犯罪的基础理论尚未达成统一,因此针对此类犯罪进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不少摩擦和争议,这一问题具有深刻的研究意义。本文首先系统阐述了跨国网络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起源与特点,通过例举现今对于网络犯罪的主要观点,进而总结出跨国网络犯罪的概念。其次,通过介绍国际上主要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条约和一些代表国家的国内立法,反映国际上对于跨国网络犯罪问题的重视,对于后文提出的建议提供了借鉴意义。再者,文章列举出当前针对跨国网络犯罪展开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问题。最后,对于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汤君[4](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认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鲍静[5](2020)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围绕权力、媒体和民主相互关系的探讨历来都是新闻社会学、政治传播、传播政治经济学、媒介文化批判等学科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在美国,大众传媒是民主的工具,在民主体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之后的诸多判例都从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了有效的保障。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政府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的角色。当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手段反作用于媒体。因此,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为串通关系和共谋关系,也不应该简单解读为相互对抗。双方是一种“共生关系、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政府与媒体关系带来了挑战与变数。面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变革,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是否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共生与博弈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否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分析美国政府与媒体形成的历史原因入手,首先对于美国政治的分立制衡的民主基因和美国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形塑进行了阐述,并对两者关系的交汇进行历史的梳理,了解在大众报刊发展以前及发展之初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政治环境之下,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追求也就显得理所当然。随着报刊媒体的发展,作为个体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最终延伸到新闻自由的层面。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等一批圣贤先哲将新闻自由的理论发扬光大。从观点的公开市场到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的确认,再到媒体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新闻自由的观点已见雏形。大众化报刊的出现使得政府与报刊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从经济来源上不再依赖政府或政党,大众化报刊开始走向非党派性、中立和专业。论文第二部分对于传统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阐述。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形成,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也已经逐步形成。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呈现出共生与博弈的特点。论文重点是第三部分,论述了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主要特征。从整体上来看,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决定两者关系的根本因素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定位并不会因为新媒体的出现而发生动摇。而美国人长达百年对待新闻的传统以及新闻媒体并未消失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决定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并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仍然是共生与博弈的关系。新媒体的技术变化在某些方面强化了这种关系。从双方的博弈来看,民众借助社交媒体发起政治活动对抗政府;政府对于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以及对于网络舆情的管控;政府运用反垄断、审查等方式限制社交媒体。新媒体促成的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在某些层面的加深。此外,论文还分别从意识形态、内容生产以及对外传播方面对于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考察。从美国的政治生态环境来看,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后真相政治、两党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民粹主义盛行等,而在媒体上的体现则为虚假新闻泛滥、网络不对称极化、另类空间尤其是另类右翼媒体崛起等问题表现突出。政治和媒体的影响是相互交织的。当然,新媒体可能会带来网络民主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从内容生产层面来看,论文通过分析政府及政治人物、机构新闻媒体、关键意见领袖以及普通民众在新媒体环境下进行内容生产和新闻生产的方式的变化,深入了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对外传播层面来看,美国政府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公共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共外交1.0、公共外交2.0以及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公共外交。通过对于上述内容的详细分析和阐述,论文得出的主要观点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博弈程度将不断加深,主要体现在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社交媒体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政府影响;公众在三方博弈中的地位提升等方面。另外,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共生与博弈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和资本关系对立与合谋的反映和投射。只要资本主义的这种精英政治的权力架构依然存在,以及媒体的资本属性保持不变,那么两者的共生和博弈关系将会一直存在。
袁帆[6](2020)在《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算法作为推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自动化新闻生产和个性化新闻推送领域。但是在推动新闻事业发展的同时,算法也在领域内引发了一些了问题,而这些问题深究起来都关乎于伦理。本研究从“三视角”理论出发,以该理论作为窥探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问题的研究框架。根据该理论,需要从处境性视角即现状、规范性视角即标准、存在性视角即主体表现三方面来诠释伦理问题。于是本文依据该理论提供的“三视角”,通过第三至第五章着重阐释、分析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伦理问题。具体内容包括:首先,从处境性视角来看。算法确实在当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引发并加剧了诸如信息茧房、社会价值观异化等一系列伦理失范问题,这些伦理失范问题束缚了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未来积极发展。究其原因是利益诱导与制度缺失等多方面导致。其次,从规范性视角来看。结合算法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大背景,一个有道德的、合格的算法最基本要具备公正性即不歧视、预防性即要防范、尊重性即要合法、透明性即要可追溯、导向性即要负有积极舆论导向功能五大点。只有具备以上五点性质的算法,才能够辅助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未来发展。再次,从存在性视角来看。本文主要将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的伦理责任主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算法的直接设计者和使用者即算法工程师,他们作为技术实践者会有意或无意的将价值观念、伦理倾向等内容渗透进算法。通过考察研究,本文发现现阶段算法工程师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比较浅薄、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改进意愿较为被动,算法伦理水平测量中专业伦理素养低等问题。第二类是算法的管理主体即产品经理等。本文以算法平台产品经理为考察对象,了解他们是如何认识算法伦理问题以及算法设计至完成阶段自我伦理定位。第三类是算法的施用主体即用户本身。作为算法的作用对象,同样作为数据的提供者,用户实质或多或少地参与到了算法完善的进程中。因此,用户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感知以及应对反映着用户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来规避风险。本文的结果显示,即便用户能够感受到算法伦理风险,但为了满足需求,其仍旧会选择消极态度应对算法伦理风险。通过从处境性视角、规范性视角、存在性视角的分析,本文同样从此三视角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建议,来促成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首先从处境性视角中,以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通过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以及区块链技术予以辅助;其次从规范性视角中,参考西方经验,以外部法律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对算法行为及结果进行约束;最后从存在性视角中,以对算法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培育、用户算法伦理知识教育以及企业伦理管理三方面为切入,从主体内部涵化正确的算法伦理观、道德观。总之,对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伦理失范的分析,对算法伦理道德标准的构建,对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都是当下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当下最为缺乏的内容。研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具备公正性、预防性、尊重性、透明性、导向性算法的顺利实现。
晏子昂[7](2018)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大背景下,计算机相关科技如同雨后春笋般地呈指数型发展,全球进入了崭新的时代。但是在为给我们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其匿名性、全球性也不可避免的为实施非法活动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使维护互联网安全成为了十分重要的课题。因此,如何积极主动通过思想宣传、立法指引、基础建设占领网络阵地,使公民合法有序利用网络,打击违法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阐述互联网问题以来,网络违法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工作联动机制的建设列入日程,迫切需要理论支持,但该领域的研究尚不成熟,因此,本文就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本文主要以“政策和法律”与“技术”两条主线,分别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研究。首先,引言部分以“永恒之蓝”事件作为案例引入,结合国内外当前研究现状与《网络安全法》颁布的契机建立一整套控制犯罪的体系的必要性,论证了本文的现实意义,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网络安全建设的希冀论证了本文的理论价值以及法学界对互联网犯罪领域研究的争议较多和亟待解决论证了本文的学术价值。本文的第一条主线,即“政策和法律”,从互联网犯罪的新特点入手,以互联网犯罪、经济犯罪大多属于法定犯的特点,总结、归纳学者们对界定互联网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不同观点,结合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外延进行界定,创新性地结合刑法相关原则和历史唯物主义提出此类型的犯罪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法定犯的成立基于一定的历史经济条件、文化条件的同时,由于所侵犯的客体的不同,也导致了受损害后的法益侵害程度有所差异,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犯罪界定之后,则重点在于提出问题和总结经验。本文写作的目标在于打击与控制互联网经济犯罪,从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中国共产党在宣传工作上的意识形态安全、虚拟货币的性质等问题上,分别从历史发展、政策沿革、取得成就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得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防范意识形态入侵存在一定的障碍以及网络安全建设的高要求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矛盾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通过对境内外立法经验进行提炼与分析,发现问题主要在于我国互联网技术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立法难以跟进。纵观我国目前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尚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阶段。通过对党在历史上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得出党的宣传工作在信息时代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取得对互联网空间的绝对领导地位,可以更有效的推广党的先进政策,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是保障互联网安全的重点。第四章前三节作为本条主线的结尾部分,重点在于提出对策。从网络安全法及其他部门法形成整体体系的角度,以及如何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互联网空间的领导地位进行制度上的构想。从优化机构、政策支持、立法规范、道德规范、国际合作等方面完善互联网安全体系,并强调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引导人民群众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利用网络所带来的便利,从而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安全的发展、打击和控制互联网经济犯罪。本文的第二条主线,即“技术”,从分析“想哭”病毒的源代码作为切入点,综合分析计算机发展史,创新性地从自然界病毒的技术特征、传播途径,类比到计算机病毒上来并提出问题,通过构建相应的模型,研究并了解病毒的技术特征后,针对其技术特征研究出个人、网络运营商和互联网安全企业三位一体的控制策略,使互联网犯罪的难度提高从而控制犯罪。在本文的最后,通过对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研究,完成本文撰写的同时,结合在最高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所接触到的与互联网经济犯罪有关的立案与管辖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力求本文能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网络安全的建设是极其宏大的工程,涉及到政策、立法、外交和技术等方方面面,本文虽然构建了互联网经济犯罪从政策到立法再到技术的一整套控制策略,但是体系并没有足够细化和可操作,微观层面的论证也不够深入。准备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该体系下意识形态安全层面进一步深入。
胡培禹[8](2017)在《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部分新媒体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产生是人类最伟大的智慧结晶之一。作为人类对空间知识扩展过程中最为显着的成果之一,网络空间已经对当前复杂多变的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对现代人类社会的经济模式、人文结构、存在形式、法律法规和一些重要领域的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如今,随着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不良信息传播的大众化、网络智能犯罪的多样化等,加快网络空间的立法在我国法学界呼声甚高。同时,还有观点认为,考虑网络空间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维度,过多的立法反而不利于法治思维的发展,而且与政府的相关管制也有冲突的地方,所以这方面立法要慎重。目前,美国在网络空间立法发展较快。不仅在网络空间安全方面,还在知识产权网络保护、隐私权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立法都比较全面,从其发明互联网开始就走在了法律规制前列,并且较好的解决了法律规制与互联网自由发展、言论自由、政府管制等一系列的冲突。论文从四个大的方面对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首先以美国网络空间发展与立法的历程展开,从1917年第一部《间谍法》一直到现阶段最新的《网络空间安全法》,对其四个阶段进行探讨,了解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就其法律规制的一些相关特点结合美国的战略布局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也是论文的重点即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体系,主要从网络知识产权、网络隐私保护、网络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等四个方面并加以其代表性的法律判例进行详细阐述;第四部分,着重从个人、国家、法律三个层面详尽探析美国网络立法的冲突,同时结合了对冲突解决的办法引申到美国网络空间冲突的解决机制并穿插以经典的冲突解决案例;第五部分,以对美国网络空间法律法规体系理论性的研究及其在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提出了解决我国相关存在问题的办法措施。
赵文胜[9](2014)在《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文中认为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信息化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特殊性,特别是信息无国界性的特点,在整个信息化进程中,各国均存在着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的方方面面。适用于真实世界的传统刑法如何服务于虚拟的比特世界,如何利用刑法来保障信息安全是刑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信息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信息安全的含义、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与法律保障的关系、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以及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引言。在简要介绍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为刑事立法寻找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指导,从而防止出现犯罪化过剩和犯罪化不足的极端局面,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立法之路。第二,有助于指导刑事司法,为打击信息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提供理论指导,使刑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有助于繁荣刑法理论,在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刑法适应中国虚拟社会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传统刑法理论在信息时代的发展。第一章,信息安全概述。关于信息的概念,众说纷纭,作者认为“信息是以物质能量在时空中某一不均匀分布的整体形式所表达的物质运动状态和关于运动状态反映的属性。”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信息的特征。以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主线,可以将人类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依次更迭的5个阶段:信息的原始传播时期、信息的语言传播时期、信息的文字传播时期、信息的机器传播时期、信息的电子传播时期。每一发展时期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安全问题。而具有现代含义的信息安全概念是在20年世纪40年代申农创立了信息论之后才被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此时的人类社会已步入了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电子信息交流时代,正是在这个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安全的概念才突显出其重要性。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信息安全的概念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信息安全涵盖的范围从信息的保密性,拓展到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可用性、信息的可控性和信息的不可否认性等。我国信息安全研究经历了通信保密、计算机数据保护两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在进入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阶段。由于互联网发展在地域上的极不平衡,信息强国对于信息弱国已经形成了“信息势差”。居于信息低位势的国家,其传统的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挑战和威胁。因此,国内很多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均认为,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有网络,但没有安全的网络。尽管有分析说,我国的信息安全介于相对安全和轻度不安全之间,但实际上我国信息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信息安全在我国还任重道远。第二章,信息安全与刑法保障。信息与法律作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其关系甚为密切,两者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并在此过程中共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信息的安全保障是一个由技术保障、管理保障和法律保障共同构建的多层次复合体系。尽管技术和管理手段可能为信息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它们并不是可完全信赖的灵丹妙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对抗信息犯罪的前景将是暗淡的。因为技术手段只在有人发起新的攻击前有效,一旦运用新的攻击手段,现有的技术防范便会漏洞百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万无一失的安全防护系统,所有的高技术方法在它们被运用的同时,都几乎立刻遭到黑客的反击,而且,随着系统不断简化,计算机变得更加容易使用,但同时也更容易遭受黑客的攻击。因此,在信息时代,人们往往缺乏安全感,从而会加深对法律的依赖。作者在对各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是信息安全的最佳保障的观点。同时认为,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固然应当关注技术因素的介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异的可能性,但是,刑法理论关注的是定性评价,而不是技术类型与技术等级,因此,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在考虑了基本技术因素的情况下,追求的是定性准确,否定性评价程度的合理,而不是过度关注技术介入的程度和技术本身的优劣程度。本章在对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和特征进行了归纳,并就所掌握的资料对世界各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政策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指出国际互联网的跨国界性无疑增加了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独立调整和管制网上行为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无法管制。各国不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由于出现了强烈的网络管制的社会要求,各种行之有效的网络管制法律也应运而生了。今天,从立法技术上讲,国际互联网络无法管制的神话已被打破。当然,截至于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有效预防和管束黑客的法律。有鉴于此,各国都在苦思对策,除了从网络安全技术方面加以预防和缉拿黑客外,还加快制定和完善惩治黑客的立法步伐,对黑客的行为加以严格的规范。第三章,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就刑法典的规定而言,我国刑法为信息安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刑法对危害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的行为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具体到计算机网络而言,刑法从网络的硬件环境到软件环境均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还有一定的缺陷,本章对以下5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行为的犯罪化进行了考查。1、网络黑客,泛指一切未经他人允许或授权而侵入其计算机系统的人。对于网络黑客应采取区别对待黑客的刑事政策,普遍实行“思想教育在前,法律制裁在后”的方针,加大对犯罪黑客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黑客组织。2、网络色情,是指通过网络传送色情信息的一种行为和现象。由于我国没有色情犯罪,只有淫秽物品犯罪,因此,对于没有达到淫秽标准的网络色情的传播,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与网络色情相对应的有网络性犯罪,它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间接、直接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应加强司法合作,加大打击力度。3、信息冗余,是指信息源包含了除了有效信息之外的信息。信息冗余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但刑法对此并没有相应的犯罪化规定,作者认为尽管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性,但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制完全可以对其加以控制,目前没有将其纳入到刑法制裁的必要。4、信息欺诈,是指通过互联网工、手机或其他途径,发布虚假信息,以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的行为。信息欺诈是传统诈骗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目前的打击重点不是创制新的罪名,而是强化侦查技术,提高破案率。5、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脱胎于传统隐私权,但同时也具有新的特点。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现阶段,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也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立法者应对侵犯电子邮件和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犯罪化,以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第四章,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政策体系。在肯定传统刑法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网络虚拟空间中出现的新问题,正如美国有的学者所指出,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网络成为一种新型交互方式的时候,计算机犯罪就开始露头。然而试图将现存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加变动地扩展到虚拟空间,却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刑事立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则和理论整体上受到挑战;法益保护的范围不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某些刑事立法与社会现实失调。对此,本文提出刑事立法的出路在于:1、刑法对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覆盖面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2、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3、刑罚设置不合理,应当增设资格刑;4、对罪行轻微者可创设社区处遇制度;5、建议增加计算机渎职犯罪;6、建议修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建议增设盗窃计算机数据罪;8、建议将窃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司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网站交易违禁品和犯罪信息的管理问题、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对此,本文提出刑事司法的出路在于:1、提高证据的收集、鉴别能力;2、建立合理的刑事法律解释体系;3、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本文最后就我国进入信息社会后的立法需求、立法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信息安全立法应遵循:效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吸收借鉴原则、适度超前原则和协调原则,制订信息安全统一法,运用多方面的社会手段对信息安全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强对网络系统运作的规范,并强化执罚责任追究制度。
王渊[10](2013)在《基于科技伦理视角的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研究》文中提出计算机网络技术是20世纪人类最为璀璨的科技景观,它的普及和深入拓展使人类迅速地进入到网络化时代。面对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巨大影响,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关注、研究和利用好互联网。因此,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确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网络道德意识,规范其网上行为,争做网络新人,有效克服网络社会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战略性课题,它对于我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革命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几乎一切领域。人们也开始反思一个沉重的现实问题:科技的发展、应用与人类伦理道德方面的激烈冲突。作为理论上的回应和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针对种种因科技进步而产生的相关道德问题的科技伦理学的研究。伦理学向来是学校道德教育实施的理论基础,在网络时代,应用伦理学研究发生重大转向的同时,高校德育也应做出自己的反应。大学生是民族精英和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随着他们网络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其表现出的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网民的网络道德能否健康发展。所以,切实加强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应该成为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从科技伦理的视角进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研究就是时代的要求。全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1—2章)提出问题:选题的研究意义及相关重要概念解析;第二部分(34章)分析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进行原因分析,并结合国外学习经历开展有关本选题的中美比较研究;第三部分(5—7章)解决问题:我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研究。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较全面地梳理了网络道德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研究的理论成果。第二章是对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相关重要概念的解析,以及有关理论基础和开展本研究的意义、必要性的阐释。本章首先介绍了道德、科技伦理、网络道德的概念,并界定网络道德的基本范畴和特殊范畴,网络道德的特征,同时,论述了网络道德与应用伦理学及科技伦理的关系。指出: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是在有关伦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的指导下,以一定目标为前提,通过有效的策略、方法、体系建构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而简明的程序化过程。这种模式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和操作程序,解决实际生活中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发展性问题,使之成为易于理解和接受的道德教育范式,并运用于具体的德育实践过程。另外,还探讨了基于科技伦理视角进行本研究的意义:首先,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有着良性互动的关系;其次,网络道德是科技伦理学研究的一部分;再次,科技伦理具有丰富的大学德育意义。第三章是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比较研究,包括网络道德教育与我国传统德育的比较和中美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比较两部分。首先,我们对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比较,认为,网络道德以现实道德为基础;同时又对现实道德具有反作用;而且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现实道德复杂的多。其次,提出了应该实现网络道德教育与我国传统德育的有效互动,主要在于:更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明确大学生的道德评价标准;提高大学生网络道德的自觉性和自律性。最后,是中美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比较。第一,介绍了美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具体实施方法。第二,比较中美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差异,从而得出美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经验:一是通过信息素养教育推动网络道德教育;二是通过网络道德教育的形式,对上网大学生进行价值观的教育,提高大学生对网络的认识以及对人生意义与价值的思考;三是美国特别注意对黑客的引导。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优点,摈弃缺点并弥补不足,在实践中促进大学生健康道德人格的形成,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工作。第四章是大学生网络道德现状的调研,以及分析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给出典型案例。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状况进行了描述,从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大学生还是对网络问题持有正确的认识,并具备一定的网络控制能力,但他们在网上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状况不容乐观,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得出结论: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我们应适当采纳大学生自己提出的建议,将其理论化、系统化,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应用于高校德育的实践中。接着,我们总结了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问题及危害,并从主体、心理、社会和制度四个方面对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选取了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并给出启示。第五章是对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目标和任务的具体阐述。首先,概述了网络社会的道德转型:即从封闭型向开放型道德转变、从依赖型向自主型道德转变、从一元化向多元化道德转变。其次,规定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对象,包括网络道德主体的范围和网络道德主体的权利、义务。再次,提出了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三个层次的目标:一是基本目标:网上与网下“自我”的统一;二是最终目标:慎独;三是理想目标:在网上形成较高的道德水准,以此促进现实道德水平的提升。最后,指出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扎根生活,关注个体的实践,以个人生活经验为切入点,帮助大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困惑和现实问题,进而理解生活的目的、价值和意义,并引导他们在个体实践中形成完整的精神生活。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树立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第二,提高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判断和选择能力;第三,引导大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习惯。同时,我们还提出了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对传统道德的溯源传承问题,即必须追寻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的精魂,结合时代需要,借鉴儒家传统思想中的有益成分。首先要有修身成人的理想人格追求;其次是有人伦互动的和谐社会理想追求。第六章是对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内容规定的建议。首先是确立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制定网络道德行为规范,这是本论文的创新点之一。其次,是关于大学生网络道德主体意识的培养,这里涉及基本道德意识和原则教育、网络公共行为准则和文明礼仪教育、网络道德规范教育三个方面。第三,是对大学生进行个体网络道德行为选择教育,这里讨论了道德行为选择中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以及道德冲突处境下的行为选择方案。第四,是大学生个体道德品质与道德境界教育,其中阐述了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论证了大学生个体网络道德品质与道德人格的塑造,以及道德境界教育的主要内容。最后,我们还指出了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平等观”教育;责任意识教育;“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教育;合理的“义利观”教育等。第七章从方法、路径和保障体系三个层面具体探讨了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实践运行,这是论文的第二个创新点。从方法层面来讲,大学生要规范自身的网络言行,“从我做起”,潜心修炼,形成自我道德品质;培养网络道德情感,塑造网络道德人格;还要坚持自我锻炼的方法,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同时,加强“慎独”自律,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另外,还要重视舆论渲染,营造积极的育人环境。从实现路径层面来讲,首先是实施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的正面教育,要让网络行为规范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其次是多渠道地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第三,是拓展数字化环境中灵活多样的教育新途径,及时准确地把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地开辟高校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的新空间。第四,必须实现网络道德话语体系的微观转换。第五,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主体意识:这里就包括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学习观、健康的网络交往观和给予大学生道德体验和行为选择的尊重。从保障体系层面来讲,通过法制建设、技术控制、建立网络信用体系、注重环境调节和人文关怀五个方面的努力来要求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从而真正把握网络育人的主动权。通过这一研究,希望能为我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拓展德育空间。同时,能够规范网络行为,提高大学生信息素养,以促进网络社会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首位反计算机犯罪博士产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首位反计算机犯罪博士产生(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相关概念阐释 |
一、概念的厘定 |
(一)政治参与 |
(二)网络政治参与 |
二、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相关概念分析 |
(一)理性的概念分析 |
(二)理性化的概念分析 |
(三)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概念分析 |
第二章 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历史演进 |
一、西方政治参与理性化的进程 |
(一)古典西方政治参与的理性启蒙 |
(二)近代西方政治参与的理性发展 |
(三)现代西方政治参与的理性复兴 |
二、理性化视角下中国传统政治参与反思 |
(一)古代中国政治参与的理性缺失 |
(二)近代中国政治理性参与的漠视 |
(三)现代中国政治参与的理性萌芽 |
三、党十八大以来的政治参与新趋势 |
四、当代中国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 |
(一)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兴起的背景 |
(二)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兴起的原因 |
(三)中国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发展阶段 |
第三章 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三重维度 |
一、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广度 |
(一)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参与方式多元性 |
(二)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参与类型多样性 |
(三)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参与特征广泛性 |
(四)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机制的虚拟与现实 |
二、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深度 |
(一)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影响度 |
(二)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融合度 |
(三)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价值度 |
三、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效度 |
(一)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满意度考量 |
(二)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回应度考量的因素 |
第四章 网络政治参与面对的的非理性化挑战 |
一、非理性与非理性化的概念反思 |
(一)非理性 |
(二)非理性化 |
(三)网络政治参与非理性化 |
二、网络政治参与非理性化的特点 |
三、网络政治参与非理性化的表现形式 |
四、网络政治参与面对的挑战 |
(一)网络政治参与面对的技术挑战 |
(二)网络政治参与面对的文化挑战 |
(三)网络政治参与面对的制度挑战 |
(四)网络政治参与面对的监督挑战 |
(五)网络政治参与面对的动员挑战 |
第五章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实践路径 |
一、坚持党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的领导 |
(一)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加强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 |
二、完善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法治体系建设 |
(一)网络规范立法 |
(二)网络严格执法 |
(三)网络公正司法 |
(四)网络全民守法 |
三、提升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文化素质水平 |
(一)提升网络政治文化水平 |
(二)提升网络法治文化水平 |
(三)提升网络道德文化水平 |
四、构建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信息管理制度 |
(一)增强网络政治参与信息发布权威性 |
(二)建立网络政治参与信息源头认证可溯机制 |
(三)健全网络政治参与信息传播实名制度 |
(四)完善区域信息问责机制 |
(五)加强网络举报援助机制 |
五、健全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网络动员机制 |
(一)构建网络政治动员实践融合制度 |
(二)建立网络政治动员诚信档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跨国网络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2.1 跨国网络犯罪概述 |
2.1.1 跨国网络犯罪的发展 |
2.1.2 跨国网络犯罪的概念 |
2.1.3 跨国网络犯罪的特点 |
2.1.4 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
2.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2.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
2.2.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
2.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手段 |
2.3.1 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 |
2.3.2 引渡 |
2.3.3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 |
2.3.4 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3章 跨国网络犯罪主要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
3.1 多边条约 |
3.1.1 网络犯罪公约 |
3.1.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 |
3.1.3 其他条约 |
3.2 双边条约 |
3.3 相关国家立法 |
3.3.1 美国 |
3.3.2 加拿大 |
3.3.3 日本 |
3.3.4 中国 |
第4章 跨国网络犯罪中国际司法协助的困境 |
4.1 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
4.1.1 各国针对网络犯罪的理解不同 |
4.1.2 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的问题 |
4.2 调查取证的困难 |
4.2.1 现有国际规则体系存在法律空白 |
4.2.2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
4.2.3 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导致收集与保存困难 |
4.2.4 对诉讼参与人与个人隐私权利保护的忽视 |
4.3 引渡的争议 |
4.3.1 互惠原则与条约前置主义的限制 |
4.3.2 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 |
4.3.3 引渡程序繁杂 |
4.4 境外追赃困难 |
4.4.1 资金流向分散且多样,各国要求不尽相同 |
4.4.2 对资产分享制度存在分歧 |
第5章 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趋势展望 |
5.1 确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建议 |
5.1.1 加强对网络犯罪认识的交流与合作 |
5.1.2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结合优先受理,加快国际公约的制定 |
5.2 针对跨国网络犯罪调查取证模式创新的探讨 |
5.2.1 国际规则制定的尝试 |
5.2.2 国内立法配套修改实施 |
5.2.3 简化电子取证程序,快速保存证据 |
5.2.4 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5.3 对引渡前提条件限制的变通 |
5.3.1 以国内立法确定无条约的例外情况,增加以个案协议为依据 |
5.3.2 加快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的国际标准的制定 |
5.3.3 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引渡程序 |
5.4 加强境外追赃制度的国际交流 |
5.4.1 进一步加深境外追缴的国际交流合作 |
5.4.2 多选择共同实现资产分享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1. 问题的提出: 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新审视 |
2. 关键概念厘清: 新媒体时代 |
(二)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概况 |
2.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一、形成与交汇: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 |
(一) 美国价值观塑造与政体形成 |
1. 以自由为核心的美国价值观形塑 |
2. 三权分立与联邦制的政体形成 |
(二) 以“新闻自由”为理想的美国媒体历史 |
1. 新闻自由的内涵及性质之辨 |
2. 新闻自由思想历史发展: 关键人物与主要思想 |
(三)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交汇 |
1. 报刊媒体发展初期政府与媒体“压制与反压制” |
2. 党派报刊时期党派与报刊的“控制与合谋” |
3. 大众报刊时期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
二、共生与博弈: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根本特征 |
(一) 背景: 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及新闻专业主义 |
1. 20世纪美国的政治经济背景 |
2. 20世纪的大众传播媒体发展 |
3. 新闻专业主义的形成与挑战 |
(二)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
1.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发展变化: 叭儿狗、看门狗、攻击狗、牧羊狗 |
2. 政府各权力部门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总统、国会、司法部门 |
3. 不同时期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日常时期、战争时期 |
(三)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与媒体的关系 |
1. 作为知识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2. 作为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3. 议程设置和构建框架的媒体: 媒体与公众的关系 |
三、延续与改变: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基本特征 |
(一)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延续 |
1.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本质并未改变 |
2.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
3.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博弈关系 |
(二)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改变:博弈程度加深 |
1. 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 |
2. 社交媒体的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 |
3. 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总统政治倾向的影响 |
4. 公众在三方博弈中地位提升 |
四、意识形态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后真相政治与虚假新闻泛滥 |
1. 后真相政治的定义与表现 |
2. 后真相政治助长虚假新闻泛滥 |
(二) 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与网络不对称极化 |
1. 两党政治极化的体现与历史原因 |
2. 身份认同危机 |
3. 网络空间不对称极化 |
(三) 民粹主义与另类空间崛起 |
1. 民粹主义的根本特征与体现 |
2. 另类空间崛起 |
(四) 新媒体与网络民主及网络公共领域 |
1. 传统媒体时代的民主实践与理论设想 |
2. 网络时代的各种民主形式实现的可能性 |
3. 网络公共领域能否实现的争议 |
五、内容生产层面: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政府及政治人物自媒体政治传播 |
1. 政府部门建自媒体平台开展电子政务 |
2. 政治人物打造自媒体进行政治传播 |
3. 案例分析: 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应对桑迪飓风 |
(二) 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和配合 |
1. 新媒体环境下机构新闻媒体的新闻生产 |
2. 机构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与配合 |
3. 案例分析: 从普利策获奖作品看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 |
(三)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与政府及舆论的关系 |
1.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 |
2. 意见领袖影响政治及引导公众舆论 |
3. 案例分析: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推特治国” |
(四) 普通民众运用媒体平台进行新闻生产 |
1. 参与式新闻 |
2. 参与式新闻的民主监督功能 |
3. 参与式新闻的典型案例: CNN iReport |
六、对外传播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公共外交1.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美国政府公共外交政策的提出 |
2. 9·11以后美国政府公共外交实践 |
(二) 公共外交2.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奥巴马政府的公共外交2.0政策 |
2. 以伊朗为例看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外交 |
(三) 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新媒体外交 |
1. 美国优先的新媒体外交 |
2. 现实主义的新媒体外交 |
(四) 战时美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的具体考察 |
1. 美国政府对于媒体的战时审查机制 |
2. 美国政府为媒体量身打造战时嵌入式记者 |
3. 美国主流媒体战时配合美国政府展开报道 |
结论 |
(一) 共生和博弈的延续以及博弈程度的加深 |
(二) 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和资本的合谋与对立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革命的到来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三、传统新闻伦理规制不完善,新伦理框架尚未形成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三视角”理论及核心概念 |
一、“三视角”理论阐述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对象及基本任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五节 研究内容及框架 |
第六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及工具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应用概述 |
第一节 算法的历史变迁 |
一、作为数学实践的算法 |
二、以图灵机为载体的现代算法 |
第二节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的算法应用 |
一、新闻自动化生产应用 |
二、新闻的算法推荐应用 |
三、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其他应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处境性视角: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第一节 算法的伦理关涉 |
一、“伦理”与“道德”的概念 |
二、算法关涉伦理的两个维度 |
第二节 算法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算法制造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现象加剧 |
二、算法扩大新闻圈“生态失衡”,价值观异化风险增高 |
三、技术神话下算法权益侵犯频发 |
四、算法认知存在缺陷,偏见与歧视屡见不鲜 |
五、算法权力兴起,技术赋权悖论凸显 |
六、算法商业目标浓重,触及非公正传播 |
第三节 为什么算法会伦理失范 |
一、算法伦理失范的理论究因:算法介入下新闻业“合理性”的偏移 |
二、算法伦理失范的诱因:商业化诱导算法逐利 |
三、算法伦理失范的归因:缺乏系统的算法规制体系,有空可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性视角:合乎道德的算法标准 |
第一节 公正性:弥合信息资源差别的需要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公正 |
二、算法的不公正传播——以搜索引擎“学术竞价”现象研究为例 |
第二节 预防性:虚假新闻及恶性内容传播的防范 |
一、为什么算法需要具备预防性 |
二、算法预防性的表现 |
第三节 尊重性:算法合法运行的基本条件 |
一、算法尊重性的伦理解读 |
二、算法尊重之一:对他人智慧成果的尊重 |
三、算法尊重之二: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 |
第四节 透明性:作为新闻透明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一、新闻客观性:作为结果的客观 |
二、新闻透明性:从结果到过程的客观 |
三、作为新闻透明重要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透明的实现与反思 |
第五节 导向性:社会主义大众传播的必备条件 |
一、互联网时代前与后中新闻传播的导向性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导向性的内容涵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表现 |
第一节 算法设计主体: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认知考察及伦理水平测量 |
一、研究缘起及文献梳理 |
二、研究准备及问卷设计、发放 |
三、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数据分析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问题发现 |
第二节 算法管理主体:算法媒介(类)产品经理的伦理考察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设计 |
四、分析 |
五、小结 |
第三节 算法施用主体:平台用户的算法伦理风险认知、感知及规避考察——以算法推荐资讯平台用户为例 |
一、研究缘起 |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问题 |
三、研究设计 |
四、描述性结论 |
五、影响用户算法及其伦理失范风险认知的因素 |
六、影响用户算法伦理失范风险感知与规避的因素 |
七、结论与发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三视角”理论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 |
第一节 处境性视角:以技术治理技术 |
一、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 |
二、区块链:算法透明实现可能的重要技术支持 |
第二节 规范性视角:外部法律规范及职业道德体系设计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规范与政策设计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设计 |
第三节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伦理责任主体内部素养提升 |
一、算法伦理知识教育:新闻受众媒介素养提升的重要内容 |
二、计算机专业伦理教育:算法道德代码注入的重要途径 |
三、平台伦理管理:算法伦理环境构建的重要方式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讨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7)《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 |
绪论 |
(一)永恒之蓝事件 |
(二)选题背景及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网络安全法颁布后的展望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 |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界限的确定 |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构成 |
(二)互联网犯罪的界限 |
1.争议的焦点 |
2.外延的界定 |
(三)经济犯罪的界限 |
1.争议的焦点 |
2.财物的界定 |
3.外延的界定 |
二、立法的历史演进与总体网络安全观的形成 |
(一)域外立法经验 |
1.美国立法 |
2.欧盟条约及其成员国立法 |
(二)我国立法现状 |
(三)我国司法现状 |
(四)习近平新时代总体网络安全观政策 |
三、互联网经济犯罪新形势 |
(一)互联网新技术及其滥用 |
1.病毒的产生与发展 |
2.三类不同的病毒属性 |
3.病毒的传播模型 |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
1.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 |
2.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
(三)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定性 |
1.否认财物属性的谬误 |
2.比较解释与历史解释 |
3.虚拟货币的价值来源 |
4.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5.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
(四)数额认定及量刑分析 |
1.以郝景文案为例分析电子货币 |
2.以比特币为例分析数字货币 |
3.从不同受害主体分析游戏货币 |
四、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应对 |
(一)网络安全法角度的控制策略 |
1.国家网络安全 |
2.个人信息安全 |
(二)部门法律体系的控制策略 |
1.刑事及治安处罚法律体系 |
2.行政法律体系 |
3.经济法律体系 |
(三)党的政策角度的控制策略 |
(四)技术特征角度的控制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互联网与网络安全法相关问卷 |
附录二 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建议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目录 |
(8)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与不足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网络空间立法规制的历程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立法萌芽阶段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立法构建阶段 |
一、对计算机系统管理的立法规制 |
二、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规制 |
三、对计算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立法发展完善阶段 |
一、对通信市场的立法规制 |
二、对数据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制 |
三、对网络空间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制 |
第四节 恐怖主义时期后网络空间立法强化阶段 |
一、立法强化的背景 |
二、行政权力的扩张 |
第二章 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特点 |
第一节 网络空间法律规制衡平原则适用的广泛性 |
一、衡平原则适用的背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
二、衡平原则适用的过程 |
第二节 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立法的全面性 |
一、联邦立法与州立法全面规制 |
二、成文法与判例法全面规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法律规制体系的多样性 |
一、行业自律确保网络空间的基本秩序 |
二、网络空间自身秩序推动规制发展 |
三、国家战略促进网络空间法律规制发展 |
第三章 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美国网络空间知识产权法律规制 |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判例 |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 |
三、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手段规制 |
第二节 美国网络空间隐私保护法律规制 |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之判例 |
二、对电子通讯监听权的限制 |
三、对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的保护 |
第三节 美国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制 |
一、网络未成年人保护之判例 |
二、加大对网络色情的刑事处罚 |
三、保护模式:法律规制+行业自律 |
第四节 美国网络空间安全法律规制体系 |
一、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 |
二、网络空间系统安全的法律规制 |
三、网络空间监管安全的法律规制 |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美国网络空间立法规制冲突的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立法规制冲突的现状 |
一、网络自由与政府管制的冲突 |
二、法治思维与法律规制的冲突 |
三、网络空间文化与法律规制的冲突 |
第二节 美国网络空间立法规制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经典判例研究 |
二、美国网络空间立法冲突的解决途径 |
第五章 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我国网络空间现有规范性法律 |
二、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需求 |
三、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隐患 |
第二节 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选择 |
一、加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建设 |
二、政府立法管制与行业自律并行 |
三、强调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维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
四、制定网络犯罪法 |
五、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息安全概述 |
第一节 信息概述 |
一、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
二、信息的分类 |
三、信息的作用 |
四、信息传播的历史 |
第二节 信息安全的的概念和内容 |
一、信息安全的历史发展 |
二、信息安全的概念 |
第三节 我国的信息安全概况 |
一、我国的信息安全现状 |
二、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思维模式 |
第二章 信息安全与刑法保障 |
第一节 信息与法律的关系 |
一、信息系统对法律的影响 |
二、法律对信息系统的反作用 |
第二节 法律在信息安全体系中的作用 |
一、信息安全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法律是信息安全的最佳保障 |
第三节 信息安全感的缺失与刑法需求 |
一、信息时代不安全感产生的主要原因 |
二、对信息时代刑法需求的考查 |
第四节 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及特征 |
一、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 |
二、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特征 |
第五节 各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政策概述 |
一、国际社会刑事立法进程概述 |
二、美国政府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
三、欧盟各国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
四、其他国家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
第三章 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 |
一、对信息系统可靠性的保护 |
二、对信息系统保密性的保护 |
三、对信息系统完整性的保护 |
四、对信息系统可用性的保护 |
第二节 对几种网络危害行为犯罪化的刑法考查 |
一、网络黑客 |
二、网络色情 |
三、信息冗余 |
四、信息欺诈 |
五、网络隐私权 |
第四章 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 |
第一节 信息安全保障中的刑事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
一、刑事立法的困境 |
二、刑事立法的出路 |
第二节 信息安全保障中的刑事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
一、刑事司法的困境 |
二、刑事司法的出路 |
第三节 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议 |
一、信息社会的立法需求 |
二、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现状 |
三、信息安全的立法原则 |
四、加强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基于科技伦理视角的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介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关于网络道德的研究概述 |
1.2.2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研究概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及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研究相关概念和意义解析 |
§2.1 网络的含义、特点及其影响 |
2.1.1 网络的含义 |
2.1.2 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 |
2.1.3 网络的使用对大学生产生的影响 |
§2.2 网络道德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2.2.1 道德、科技伦理、网络道德的概念 |
2.2.2 网络道德的范畴 |
2.2.3 网络道德的特征 |
2.2.4 网络道德与应用伦理学及科技伦理的关系 |
§2.3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概念及研究范围 |
§2.4 进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
§2.5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的内涵解析 |
§2.6 基于科技伦理视角研究的意义 |
2.6.1 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有着良性互动关系 |
2.6.2 网络道德是科技伦理学研究的一部分 |
2.6.3 科技伦理具有丰富的大学德育意义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比较研究 |
§3.1 网络道德教育与我国传统德育的比较 |
3.1.1 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关系比较 |
3.1.2 网络道德教育与我国传统德育的有效互动 |
§3.2 中美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比较 |
3.2.1 美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具体实施方法 |
3.2.2 比较中美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差异 |
3.2.3 美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经验分析 |
3.2.4 美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启示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学生网络道德现状及分析 |
§4.1 大学生网络道德现状 |
4.1.1 调查问卷浅析 |
4.1.2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问题及危害 |
§4.2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 |
4.2.1 行为主体因素 |
4.2.2 大学生的群体心理困境 |
4.2.3 社会管理和学校德育不到位 |
4.2.4 制度因素 |
§4.3 网络道德失范典型案例评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
§5.1 网络社会的道德转型 |
5.1.1 从封闭型向开放型道德转变 |
5.1.2 从依赖型向自主型道德转变 |
5.1.3 从一元化向多元化道德转变 |
§5.2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对象 |
5.2.1 网络道德主体的范围 |
5.2.2 网络道德主体的权利、义务 |
§5.3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目标 |
5.3.1 基本目标:网上与网下“自我”的统一 |
5.3.2 最终目标:慎独 |
5.3.3 理想目标:网上形成较高道德水准,促进现实道德水平的提升 |
§5.4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任务 |
5.4.1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根本任务 |
5.4.2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对中华传统道德的传承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 |
§6.1 确立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
6.1.1 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 |
6.1.2 制定大学生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意义 |
6.1.3 确立大学生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
§6.2 大学生网络道德主体意识的培养 |
6.2.1 大学生基本道德意识和原则教育 |
6.2.2 大学生网络公共行为准则和文明礼仪教育 |
6.2.3 大学生网络道德规范教育 |
§6.3 大学生个体网络道德行为选择教育 |
6.3.1 道德行为选择中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
6.3.2 道德冲突处境下的行为选择 |
§6.4 大学生个体道德品质与道德境界教育 |
6.4.1 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 |
6.4.2 大学生个体网络道德品质、人格的塑造及境界教育 |
§6.5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实践运行 |
§7.1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方法 |
7.1.1 规范自身的网络言行,形成自我道德品质 |
7.1.2 培养网络道德情感,塑造网络道德人格 |
7.1.3 坚持自我锻炼的方法,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 |
7.1.4 加强“慎独”自律,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 |
7.1.5 重视舆论渲染,营造积极的育人环境 |
§7.2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实现路径 |
7.2.1 实施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的正面教育 |
7.2.2 多渠道地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教育活动 |
7.2.3 拓展数字化环境中灵活多样的教育新途径 |
7.2.4 实现网络道德话语体系的微观转换 |
7.2.5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主体意识 |
§7.3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保障体系 |
7.3.1 不断完善法制建设 |
7.3.2 实时升级技术控制 |
7.3.3 建立网络信用体系 |
7.3.4 发挥环境调节作用 |
7.3.5 重视注入人文关怀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我国首位反计算机犯罪博士产生(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化研究[D]. 杜婉嘉. 东北师范大学, 2020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3]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D]. 徐雅丽. 南昌大学, 2020(01)
- [4]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D]. 鲍静. 上海大学, 2020(08)
- [6]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D]. 袁帆.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7]《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D]. 晏子昂. 云南财经大学, 2018(11)
- [8]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研究[D]. 胡培禹. 湖南师范大学, 2017(12)
- [9]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D]. 赵文胜. 武汉大学, 2014(09)
- [10]基于科技伦理视角的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模式研究[D]. 王渊. 中国地质大学,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