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检法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略述(论文文献综述)
唐博[1](2022)在《跨区域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探析》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着犯罪地管辖模式失灵、指定管辖失范以及并案侦查缺乏监督三大管辖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思路不科学、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外部监督乏力和诉讼保障制度不健全。对此,应当在坚持以犯罪地为中心的基本管辖原则下,明确指定管辖范围和程序,探索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管辖,同时强化法检监督制约和程序制裁,以期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韦嘉燕[2](2021)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立法考量——以监察机关获得授权制定监察法规为背景》文中提出构建组织理性化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近年成为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性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职权获得以国家机构职能设置为依据,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研究是解决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整体授予何种职权的问题,其立法研究的该当性蕴含正义、人权和民主的应然宪法价值。以解读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的立法规范架构与意蕴为基础,探索监察法规中监察管辖制度立法规范设定需遵循的立法技术规范和限制性规定,进行修正思考。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王友武[4](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指出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欧阳长松[5](2020)在《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微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利用微信进行交友和办公。微信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在微信平台上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犯罪。从近几年法院判决的案件与公安机关侦破的典型案件来看,当前我国刑事犯罪数量逐年下降,而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却不断上升,且发展迅速,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现阶段,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有微信盗号冒充熟人诈骗、微信“克隆”冒充熟人诈骗和微信群冒充熟人诈骗,并且还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手段日益丰富和犯罪产业化的趋势,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的侦查实务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具体表现为:调查取证难以满足侦查实践、侦查协作机制不顺畅、诈骗金额认定和追缴工作难以开展,以及跨境抓捕犯罪嫌疑人困难等。面对这些困境,公安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线索收集方面,依托微信平台构建多元举报途径,并通过使用网络特情力量以及深度关联案件来获取犯罪线索;二是在综合分析案情方面,在主动延伸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从资金流、信息流入手分析判断案情;三是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寻找受害人方面,充分利用微信信息和技术手段,并结合传统措施来确定犯罪场所;四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警种协作方面,积极整合公安内部资源,健全立案登记制度和案件管辖制度,完善各级反诈中心、合成作战中心及境内外警务合作机制建设;五是在警企协作方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司在信息研判上的优势资源侦破案件,并与腾讯公司建立案件信息对比机制,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通过多措并举来提高对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王锋[6](2020)在《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黑恶势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世界文明与社会进步发展造成了重大阻碍。它渗透进入政治领域会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它渗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不但会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和机能,而且会极大损害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从短期来看,似乎已完成犯罪积累的黑恶势力转型到经济领域,从事合法的经济活动可以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可以增强个别区域的经济活力,但是,从长远、整体上来看,其黑恶势力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一定会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并最终成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隐患。面对黑恶势力犯罪所具有的不容小觑的社会危害性与“与时俱进”的更新发展能力,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一定要以要结合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时代特征,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与常规侦查之间、依法严惩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解决侦查活动中主观认识狭隘、立法供给滞后、制度供给欠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在宏观上紧抓经济路径控制、政治生态净化、文化环境支撑、社会力量支持、专项斗争助力;在微观上实现侦查权的控制与平衡、侦查制度应然形态的构建、侦查核心措施的完善。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理论分析。该章主要研究黑恶势力的本质内涵,首先,就黑恶势力及相关概念的厘清从刑事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展开论述,为后续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相关研究做知识铺垫。其次,从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权的控制与平衡理论入手介入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宏观核心特征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时代特性研究。第二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历史沿革。该章主要研究黑恶势力和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嬗变。该章从境外黑恶势力的演进与衰落与境内黑恶势力的衰败与兴起入手,分析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侦查面临的新情势、新特点、新规律。该部分内容通过揭示境内外黑恶势力犯罪兴衰,探寻当今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新模式。通过研究黑恶势力犯罪新情势发现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新特点,掌握该类犯罪的新规律,从而为犯罪侦查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实务分析。该章主要以中央督导组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黑除恶斗争专项行动“督导意见”和专项行动取得成果为样本,分析得出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存在的主观认识局限、立法供给滞后和制度供给欠缺等问题。第四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总体布局的构想。该章内容针对第三章中提出的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宏观完善措施,即从政治生态净化、经济路径控制、文化环境支撑、社会力量支持和专项斗争助力五个顶层设计布局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外部宏观协调,不局限于个案,放眼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探寻增强正常社会对抗并消灭黑恶势力“天然免疫力”,在加大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效能的同时,通过社会生态的宏观“调理”,形成合力赋能促进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第五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权力与制度的规范化。该章从夯实侦查权的权力基础,规范侦查权的权力路径入手,以庭审实质化为抓手,探索侦查制度的协调与革新。第六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该章就本文第三章、第四章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困境逐项提出完善建议,同时就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关键环节措施予以系统论述,发现微观具体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合法高效的解决方案。本章与第三章、第四章的关系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完善做到“宏观有考量、微观有对策”,提升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效能。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研究中要发现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不足。首先,就黑恶势力犯罪侦查而言,作为共同犯罪高级形态的黑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刑事共同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别,其组织形式更为复杂,成员分工更为细致,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行为更为高效;与之对应该类犯罪侦查面临者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治理难等不利情形。虽然黑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刑事共同犯罪差别明显,但是侦查实践在对该类案件的侦查手段、措施、方法与普通刑事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措施、方法没有本质差别。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对该类犯罪打击提升到专项斗争的高度,反映在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实践中还存在侦查理论、侦查立法、侦查制度、侦查方法等缺位现象。其次,就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而言,现有政策法律体系对如何推进专项斗争,如何从国家政策落地成为可供执行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如何有效治理及治理主体责任却只字未提。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主体是法定的并不代表治理的主体也是法定的。目前关于扫黑除恶斗争中黑恶势力治理主体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针对黑恶势力治理责任也没有从立法上落实到具体责任主体。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研究要探索建立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注意源头治理,否则难以跳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怪圈”。现阶段从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与治理实际效果来看几乎没有剜除“病灶”,造成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病情”发展的趋势。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以往大多类似于西医式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诊疗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恶势力犯罪滋生问题;黑恶势力犯罪侦查还要借鉴“中医式”的疗法,要系统的看待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的根本原因,侦查和“调理”要同程进行。黑恶势力犯罪是多种诱因交叉影响而产生,不从源头理顺,很难形成黑恶势力侦查和预防的长效机制,从而导致越侦越多、越查越散的不利局面。黑恶势力犯罪侦查要从宏观、微观层面考察。宏观层面就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上层建筑入手,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发挥制度助力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优势,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温床,增强抵御黑恶势力免疫力;微观层面讲究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提升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效能,最终对黑恶势力实现“把大的打小,把小的打散,把散的铲除”良性局面。在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实践中要注意运用创新战法,特别注重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斗争中的科技运用,依靠现代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从数据中主动发现线索,主动出击。黑恶势力通常躲在幕后,表面上进行的各种名义经济行为都披着合法的外衣,单就孤立个案而言有时很难找到关键的线索和违法犯罪的证据,但是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反常特征就会显现出来,例如黑恶势力偏好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黑恶势力为依托暗中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攫取高利回报等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黑恶势力不敢光明正大实施,但是背地里他们化整为零,以个人名义向有资金需求的主体违法发放贷款,名义上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这些黑恶势力穷尽所有卑劣手段不能达到目的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执行债务人以实现债权。单就个案而言,表面这些经济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瑕疵,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没有能引起合理怀疑的地方,但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就会发现短时间内以某个融资担保公司为案件当事人在借款行为发生地的同类案件持续性增加,资金流动量巨大,这时就可能发生存在违法发放贷款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找到案子的相对方就有可能了解到幕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进而开展专项调查。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主动发现异常资金流、异常交易行为、异常人员聚散等情报主动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线索。黑恶势力犯罪在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被彻底消灭,西方一些所谓法学“先进”思想和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沦为黑恶势力的“制度保护伞。在这些国家黑恶势力成员学法、用法意识很强,根本不惧怕法律的威严。同时黑恶势力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寻求到最优质的法律资源为其所用,法律日益沦为其最安全、最有效的“保护伞”。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在改革开放后“死灰复燃”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因素。新中国建国后我们能在较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缔、消灭黑恶势力存在,现阶段坚持和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的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也必将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陈贵欣[7](2020)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启监察法治时代,职务违法犯罪由党的纪委办案转由监察机关专责调查再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及审判,即涉及到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等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两法的衔接作出了巨大推动,但由于具体衔接程序并未面面俱到,《监察法》的规定又较概括,两法的衔接问题仍需在学理上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为两法衔接奠定了天然基础,两法在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以及惩治腐败的现实要求下,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及配合制约等原则来开展衔接工作才能循序渐进的完善两者间的衔接。目前由于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不健全,导致两法在管辖、证据、与公安配合协作、立案、强制措施、退回补充调查等程序上的衔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本文分析了两法的管辖方式及特点,结合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针对性的提出了管辖衔接的解决建议;在证据衔接上本文认为在证据裁判规则的指引下,监察证据应与刑事诉讼证据保持同样的标准,坚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办案过程中不乏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协作的部分,在配合协作过程中,应明晰协作范围,规范协作手续,防止出现监察与公安双方责任分配不均或推卸责任等情况;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设置刑事立案程序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否则在程序上存在漏洞;从留置到刑事强制措施与退回补充调查过程中都应坚持在保障人权,配合制约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衔接;最后,本文试图更全面的覆盖两法衔接问题,讨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监察办案到起诉审判的衔接问题,坚持《监察法》的适用标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王嘉铭[8](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李毓明[9](2019)在《“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打防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高发,使得大陆地区民众深受其害,由于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该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发展也出现了组织化、模块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等新趋势,这不仅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同时也给公私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不利于两岸关系的发展。本文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角度出发,结合笔者多年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实务经验,并研究相关理论文章,在深入研究“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现状、犯罪成因的基础上,以该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作为两个切入点,发现现阶段“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既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缺失和法律层面的不完善,亦有两岸执法、司法的差异。因此,两岸需进一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明确监管部门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消除矛盾,增强互信,建立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该类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机制。
杨正万[10](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二、公检法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略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检法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略述(论文提纲范文)
(1)跨区域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犯罪管辖的突出问题 |
(一)传统管辖模式的失灵与低效 |
(二)指定管辖制度的混乱和失范 |
1.指定管辖具体规范的缺失 |
第一,基本原则过于模糊。 |
第二,指定管辖的内部性阻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
2.公检法机关重复指定管辖 |
3.公安决定管辖,检法消极被动 |
(三)并案侦查削弱检法制约、监督 |
二、管辖难题的成因 |
(一)立法思路不科学 |
(二)外部监督不足 |
三、改进管辖的进路 |
(一)坚持以犯罪地为中心的管辖思路 |
(二)完善指定管辖的程序规范 |
(三)强化检法机关监督制约 |
第一,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情况通报机制。 |
第二,强化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措施。 |
第三,创设程序性制裁方式。 |
(2)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立法考量——以监察机关获得授权制定监察法规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立法研究的宪法价值 |
(一)正义:廉政权力分支监察管辖独立有利于专业决策和共同体目标的实现 |
(二)人权:监察管辖对应涵盖和辐射公民基本权利 |
(三)民主:监察管辖标准执行对宪治意识培育有“溢出”效应 |
三、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的立法规范架构与意蕴 |
(一)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的规范架构 |
(二)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的规范意蕴 |
四、监察法规中监察管辖制度立法规范设定需注意的问题 |
(一)监察法规中监察管辖制度设定应遵循立法技术规范 |
1. 立法保留 |
2. 法律优先 |
(二)监察管辖限制性规定的思考 |
1. 对监察管辖限制过严不利于实现监察职能 |
2. 监察管辖程序性规定不宜限制过窄 |
3. 现行监察法的监察管辖部分限制性规定有悖于公正原则 |
五、结语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5)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文献回顾 |
1.3 研究对象及范围 |
1.4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概述 |
2.1 概念的界定 |
2.1.1 微信与熟人 |
2.1.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界定 |
2.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现状 |
2.2.1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量 |
2.2.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 |
2.2.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组成 |
2.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类型 |
2.3.1 微信盗号冒充熟人诈骗 |
2.3.2 微信“克隆”冒充熟人诈骗 |
2.3.2.1 微信“克隆”仿冒亲戚好友类诈骗 |
2.3.2.2 微信“克隆”冒充领导类诈骗 |
2.3.3 微信群冒充熟人诈骗 |
2.4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
2.4.1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手段日益丰富 |
2.4.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产业化 |
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 |
3.1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调查取证难 |
3.1.1 微信工具的使用导致侦查取证难 |
3.1.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导致取证难 |
3.1.3 电子证据易灭失导致取证难 |
3.1.4 境外关键证据获取难 |
3.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侦查协作难 |
3.2.1 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门合作、警企深度合作难 |
3.2.2 跨境实施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趋势带来国际侦查协作难 |
3.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诈骗金额认定、追缴难 |
3.3.1 案件核实困难、证据不完整导致诈骗金额认定难 |
3.3.2 微信支付与多种渠道结合转移资金导致追缴难 |
3.3.3 赃款耗散快速导致追赃难 |
3.4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跨境抓捕难 |
3.4.1 涉案人数多、分布广导致跨境抓捕难 |
3.4.2 跨境抓捕成本高导致跨境抓捕难 |
4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 |
4.1 拓宽收集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
4.1.1 依托微信平台构建多元举报途径 |
4.1.2 培育网络特情力量,获取犯罪线索 |
4.1.3 深度关联案件,寻找犯罪线索 |
4.2 综合分析案情,深挖犯罪信息 |
4.2.1 主动延伸打击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 |
4.2.2 从资金流入手分析判断案情 |
4.2.3 从信息流入手分析判断案情 |
4.3 多措并举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寻找受害人 |
4.3.1 利用微信信息查找犯罪嫌疑人、寻找受害人 |
4.3.1.1 利用生活微信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
4.3.1.2 利用微信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 |
4.3.1.3 利用微信信息,寻找受害人 |
4.3.2 利用技术手段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2.1 利用手机IP地址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2.2 利用手机MAC地址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2.3 利用WIFI信息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3 利用传统措施确定犯罪场所 |
4.4 破除内部瓶颈,加强警种协作 |
4.4.1 健全立案登记制度和案件管辖制度 |
4.4.2 完善省、市、县三级反诈中心建设 |
4.4.3 完善合成作战中心建设 |
4.4.4 加强境内外警务合作机制建设 |
4.5 破除外部瓶颈,强化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协作 |
4.5.1 利用互联网公司在信息研判上的优势资源侦破案件 |
4.5.2 深化警企合作,创建案件信息对比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基本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黑恶势力的内涵 |
一、黑恶势力及相关概念的理论界定 |
二、黑恶势力及相关概念的司法实务阐释 |
第二节 侦查权控制与平衡的基本理论 |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二、人权保障理论 |
三、权力监督理论 |
四、正当程序理论 |
五、司法最终裁决理论 |
第三节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时代特征 |
一、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共性特征 |
二、特殊领域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个性特征 |
第二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黑恶势力的嬗变 |
一、境外黑恶势力的演进与衰落 |
二、境内黑恶势力的衰败与兴起 |
三、黑恶势力犯罪新情势 |
第二节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嬗变 |
一、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发展历史 |
二、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实务分析 |
第一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的犯罪侦查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证考察 |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的犯罪侦查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视角下的黑恶势力犯罪侦查 |
一、主观认识局限 |
二、立法供给滞后 |
三、制度保障欠缺 |
第四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总体布局的构想 |
第一节 经济源头的控制 |
一、强化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措施增加其犯罪经济成本 |
二、加强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手段削除“黑色经济”负面影响 |
第二节 政治生态的净化 |
一、发挥政治制度的根本优势 |
二、突出政法机关专业素养 |
三、提升基层组织支撑作用 |
第三节 文化氛围的营造 |
一、加强主流文化建设排除犯罪亚文化滋扰 |
二、树立法治思维坚定法治文化信仰 |
第四节 社会助力的增强 |
一、激发社会力量支持排除犯罪侦查阻力 |
二、调动社会资源实现重点人员有效管控 |
三、借助技术加速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手段现代化 |
第五节 专项斗争成效的提升 |
一、扩大专项斗争作用 |
二、维护专项斗争成果 |
三、发扬专项斗争精神 |
第五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权力与制度的规范化 |
第一节 侦查权的控制与平衡 |
一、夯实权力基础 |
二、规范权力路径 |
第二节 侦查制度的协调与革新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制度改革 |
二、人民检察院指导侦查的制度化完善 |
三、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制度化完善 |
第六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案前准侦查措施的完善 |
一、线索整合措施的完善 |
二、初查合法性措施的完善 |
第二节 立案后侦查措施的完善 |
一、抓捕措施的完善 |
二、讯问策略水平的提升 |
三、黑恶势力保护伞侦查路径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成果 |
致谢 |
(7)《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理论基础 |
2.1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关系 |
2.2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 |
2.2.1 法治中国的要求 |
2.2.2 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
2.2.3 惩治腐败的要求 |
2.3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原则 |
2.3.1 审判中心原则 |
2.3.2 证据裁判原则 |
2.3.3 配合制约原则 |
第3章 监察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衔接问题与协调 |
3.1 职能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3.2 互涉案件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3.3 级别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3.4 地域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第4章 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衔接问题与协调 |
4.1 监察证据适用标准问题与协调 |
4.2 监察证据移送转化问题与协调 |
4.2.1 证据移送问题与协调 |
4.2.2 证据转化问题与协调 |
4.3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协调 |
第5章 监察与公安、检察机关程序衔接与协调 |
5.1 公安机关配合协作监察机关的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1.1 双边协作范围边界问题与协调 |
5.1.2 双边部门衔接问题与协调 |
5.1.3 双边文书衔接问题与协调 |
5.1.4 双边协作信息共享问题与协调 |
5.1.5 留置对象管理程序衔接与协调 |
5.2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1 从监察到检察的立案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2 从留置到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3 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4 监察案件不起诉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5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两法衔接问题与协调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9)“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打防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况 |
第一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定义和起源 |
第二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
一、“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情况 |
二、“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新趋势 |
第三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危害 |
一、百姓钱财损失巨大 |
二、诈骗致人死亡案件屡见报端 |
第四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 |
一、社会学角度的分析 |
二、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
三、犯罪心理学角度的分析 |
第二章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成效、难点及对策 |
第一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成效 |
一、法律及相关防范机制的完善 |
二、情报、防骗部门的成立 |
第二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难点 |
一、金融部门对业务管理控制不够严格 |
二、电信部门监管的缺失 |
三、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
第三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
一、加强对金融和电信行业业务的防范和监管 |
二、进一步强化技术反制措施 |
三、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第三章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成效、难点及对策 |
第一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成效 |
一、《金门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
二、“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情况 |
第二节 “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难点 |
一、两岸警务合作受到政治影响 |
二、两岸缺少有效的合作和交流机制 |
三、两岸对于电信诈骗处罚量刑不同 |
四、两岸对电信诈骗证据规格不同 |
五、两岸刑事诉讼制度存在差异 |
六、两岸管辖权的冲突 |
七、跨国犯罪打击的警务难度协作难度大 |
第三节 两岸联合打击“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建议 |
一、加强两岸司法互助 |
二、完善两岸电信诈骗犯罪立法 |
三、明确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
四、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固定、人员遣返及罪赃移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10)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四、公检法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略述(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区域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探析[J]. 唐博.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2(01)
- [2]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立法考量——以监察机关获得授权制定监察法规为背景[J]. 韦嘉燕. 河南社会科学, 2021(01)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5]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欧阳长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研究[D]. 王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7]《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贵欣. 武汉科技大学, 2020(02)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9]“台湾系”电信诈骗犯罪的打防对策研究[D]. 李毓明. 厦门大学, 2019(02)
- [10]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