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机制设计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孙玥琦[1](2020)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钱俊成[2](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刘超飞[3](2019)在《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其掌握着接管、变卖、分配破产财产等重要职权,同时以报酬为核心的激励机制是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行义务的关键,因此,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对于提高管理人工作积极性以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有关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病。目前学界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虽多,但对管理人报酬的研究并不充分,因此,通过分析现行破产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管理人报酬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很有必要。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循“权”“责”“利”相统一、利益衡平及市场机制作用与司法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并没有完全贯彻上述三个原则,存在不少问题。其一,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权过度集中于法院,法院不仅主导决定管理人的选任,还主导决定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这样一来法院既决定管理人的选任,又决定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使得法院在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上权力过重,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现象;其二,破产管理人报酬分配不均衡,司法实践当中不同案件管理人报酬差异较大,甚至有些案件出现无产可破的情况,将管理人置于零报酬的尴尬处境;其三,由于《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聘请其他工作人员时报酬的确定比较模糊,很容易造成法官、债权人和管理人之间理解上出现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复计酬的现象;其四,管理人报酬支付时间较晚,为了方便,大多数采用案件结束后的一次性支付,但破产案件往往周期较长,管理人需要垫付相关的破产费用才能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极大影响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首先,增加债权人会议对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增设管理人对于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异议权,弱化法院在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上的决定权,防止权力寻租。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或者将“无产可破”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从而改善“无产可破”情况下破产管理人零报酬的困境,提高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的积极性,保障破产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再次,借鉴国外成熟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结合目前我国司法现状,通过细化破产管理人计酬准则来避免破产管理人重复计酬的现象。最后,优化管理人报酬的分期支付方式,同时对预支付方式进行探索,保障管理人有充足的资金管理企业的破产事务。
朱宬[4](2019)在《无产可破案件下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 ——我国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经营不善的企业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国有关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在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改变了含有过度行政色彩的清算组制度,转而将责任与权力归于破产管理人手中,这对破产管理人朝专业化、职业化道路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破产法》有关内容表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予以确定。随后,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出台,文件对于破产管理人及其报酬有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依据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则,在众多主体中破产管理人居于破产程序的核心,需要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并处理各类与破产程序相关的法律、财务甚至社会事务。可以说,缺少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便无法顺利运行。为保护破产管理人的权益,激发其管理积极性,我国法律在破产费用中列入了破产管理人报酬这一项,并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遗憾的是,该种制度设计在面临破产企业出现“无产可破”情形之时,无法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取得相应的管理对价,该种情形的发生对他们的权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该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并为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巨大的隐患。本文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结合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以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作为学习和借鉴的理论基础,同时将当下在我国一些地区法院政府尝试建立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制度进行总结。通过系统性的论证,试图构建出一套切实有效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明晰该项制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方式以及监管模式。在确保企业能开展正常清算程序的同时也能保证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权益,破产清算程序作为企业存续期间的最后一环,其顺利进行离不开健全的制度,同时也应将统筹全局的破产管理人的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的建立作出明确的规定与畅想,笔者认为,可以从报酬主体的确认,管理运行办法的设置以及监管程序上对项制度予以完善。报酬主体并非所有“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员,只有在相关人员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后才有报酬求偿权;管理运行在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入政府管理主体,即能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也能保证基金的资金安全;最后监管的主体的多样化可以确保监管实效,政府主体、破产管理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都可以依法依规依申请来对基金账簿等相关材料进行审阅,保证基金的正常安全运转。
沈清韵[5](2016)在《利益捆绑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业绩研究一直是学术界较为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利益捆绑机制方面的创新改革不少,期许已久的基金浮动管理费率、怀着美好初衷诞生的发起式基金,突破重重障碍实施的股权激励、加大了信息披露力度的持基激励等,这些利益捆绑方式实际运行效果究竟如何,能否解决基金行业的制度顽疾,是否能科学地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勤勉尽责以发挥专业投资能力并提升业绩,值得考察。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基金利益捆绑制度为视角,研究利益捆绑机制是否对基金获取超额回报产生显着影响。具体地,本文考察四种现行的主要利益捆绑机制,包括发起式设立、浮动管理费、份额持有激励和股权激励。在相关理论以及文献的简要回顾基础上,利用我国公募基金最新数据,综合基金和基金经理特征变量,采取多元回归模型对利益捆绑机制的业绩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发起式、浮动管理费、股权激励的利益捆绑机制变量对基金超额回报水平的影响并不显着,而管理人员工持基捆绑变量的影响是显着的。实证分析中还研究了基金和基金经理特征对采取各种捆绑机制的归因问题。本文在基金业绩研究范围内,综合考虑多种捆绑机制,弥补了现有研究对利益捆绑机制,特别是发起式基金、浮动管理费率基金等新兴出现的创新类基金产品研究的不足,探讨捆绑机制的改进,提出应当增加捆绑力度,适当延长捆绑期限、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以及改进捆绑效用衡量方式等建议。本文研究结论对基金业绩的解释提供了新的要素,对基金经理及团队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为投资者识别不同利益捆绑模式对基金业绩的影响提供参考,为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创新,完善产品布局提供参考,为基金利益捆绑激励机制的设计以及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了可完善的思路。
刘博健[6](2016)在《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文中提出我国公募基金大多采用基于基金资产净值规模的固定费率制,这种管理费提取机制使得基金管理公司无论运营业绩如何,都可以依靠庞大的基金资产净值规模,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在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下,基金管理人缺乏盈利的动力,也就是说现行机制无法起到激励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的作用,基金投资者所支付的高额管理费也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回报。此外,由于我国公募基金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都尚未完善,现行机制还有可能会诱导基金管理人通过内幕交易等违规手段操纵股票等相关资产的价格,抬升基金资产的净值以获取更高的管理费,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基金体现了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投资者处于委托人地位,享有受益权,而基金管理人处于代理人地位,享有经营权,而基金管理费就是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费。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基金投资者始终面临着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是双方利益不一致的主观原因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原因共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无法回避这种道德风险,但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对这种道德风险起到一定的调节和制约作用。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运用委托代理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以实现强化基金管理费的激励作用、降低道德风险的目的,为我国基金市场建设提供借鉴。首先,本文对我国的公募基金管理费提取机制的历史变革和实践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的不足。随后,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基金业的成熟体制,并结合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总结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随后,本文分析了基金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将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的管理费契约模型化,并从理论模型上指出了这种机制激励效果不足以及道德风险产生的理论原因。其次,本文选取2011-2015年我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混合型基金的实际数据为样本,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激励效果进行了验证。实证结果表明,基金管理费规模与基金业绩、基金风险均呈现负相关关系,即我国的固定费率制虽然没有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效果微弱,效率较低,需要改革。最后,为克服现有固定费率制的缺点,改进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本文提出绝对业绩激励制和相对业绩激励制两种线性激励契约对现有机制进行改进。根据理论分析的结果,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实,本文提出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契约设计和完善的对策,以及保障契约发挥作用的建议,进而为我国公募基金业建设提供参考。
张平[7](2016)在《产业链金融中信用保证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长三角案例》文中研究说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承担着提供就业、提升经济活力、促进市场竞争的重任,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治理结构不合理、财务记录低效、抵质押品缺失等顽症,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烦、难、贵的问题。我国长三角地区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在经历了2007年的金融危机和2011年的企业联保互保信贷危机之后,该地区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难问题尤其突出。信用保证基金得益于产业链金融的结构特点和信息优势,可以在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缺乏担保物时,为其提供信用担保,部分缓解其融资难困境。而信保基金能否发挥上述作用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文章首先从国内外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入手,在借鉴美国共同基金和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保基金的基础上,确定长三角地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应该采用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其次,基于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特点,具体构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并利用博弈模型设计出具有激励效应的基金合同;最后,从如何发挥公司治理效用的角度出发,利用长三角地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短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模型分析,证明上述治理结构的可行性。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出结论:(1)长三角地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公司治理框架的构建既要借鉴美国公司型基金和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保基金的优点,又应该有该地区的特色;(2)政府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在初期应该作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的绝对控股股东,并在后期逐渐减少控股,直至退出,最终实现信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行;(3)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该地区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中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应该适当增加监事会规模;(4)我国应通过发展产业链金融信保基金来大力发展公司型基金。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长三角地区信用保证基金建设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选题创新,不同于国内已有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信保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2)研究角度创新,从如何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以促进信保基金发展的角度入手,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类比到信保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姚壮龙[8](2013)在《治理结构视角下的基金合约的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摘要: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正式成立以来,我国的基金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不断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品种不断创新,基金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基金业取得迅速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的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基金管理运作中的内部激励约束问题,这一问题也成为近些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观察到基金管理人的努力水平,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容易引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进行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传统的基金治理结构中,对基民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行优化,重激励、轻约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持基激励的模式在基金管理公司中的内部激励问题的研究中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基金管理人从不承担风险转变成与投资者共担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但是持基激励模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也只是部分约束,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依然存在,也难以遏制基金管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本文从治理结构视角对基金合约进行优化,实现基金管理人从经理型向股东型的彻底转变,将基民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由传统的基金运行模式中的股东与经理的关系改造为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化转型,相对于经理型基金管理人而言,至少有两大功能:对基金管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矫治功能;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甄别功能。
滕莉莉[9](2013)在《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上许多投资基金的业绩回报低于预期,行业黑幕不时被媒体曝光,基金经理的诚信遭受公众的质疑,导致整个投资基金行业陷入“委托—代理冲突”的漩涡,投资者对基金购买的热度趋冷,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进入瓶颈期。这些状况引发人们思考,作为代表公众进行集合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其目前的治理架构与制衡机制能否成为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创造价值的源泉?在学术领域,目前许多学者从完善基金内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角度,在内容层面提出通过法律约束、业绩排名、声誉激励、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基金托管人监督等措施应对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但是面对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失效,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的现实环境,这些研究只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政策建议层面。在实践领域,2007年和2012年,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基金管理层先后颁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规定,鼓励基金管理人对员工购买基金做出制度安排,以期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理论上,管理者持基可以促进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机制,从而约束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提高基金治理水平,但现有的研究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制度情境下,基金治理的规制变化及管理人持基激励实施效果未能进行系统性研究。针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治理难点,特别是对管理人不当行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本文以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不仅包括违反法律的行为,还包括在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中难以观测到的各种不当行为,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成本过高是基金管理人不合法和非合理行为产生的根源。随后,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为目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和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运用描述性统计、比较研究、理论模型推导等方法,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及中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难点进行剖析,提出中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应该从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寻求突破口:一是设计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二是通过基金管理人持有其所管理的基金,实现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协调一致。最后,推导优化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和反映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效用的理论模型,从基金管理人努力水平、投资组合风险选择、运营管理成本三个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并深入考察影响管理人持基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基金管理人持基可改善投资基金的业绩,降低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本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研究内容上,提出管理人持基激励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内部激励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期内,管理层可以放开对基金固定费率的管制,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让管理费报酬契约成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市场行为选择的结果,使基金管理的报酬能够体现管理人的能力、信誉与基金规模效益;从长远来看,促进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规则的完善是监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为谋求基金行业平稳发展的应尽职责。其次,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推导和实证研究管理人持基的效用。应用“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论文推导和比较了管理人不持基和持基两种情况下的效用函数,基于理论模型的分析结果进行实证研究,论证了管理人持基比例越高,愿意付出的努力越多;管理人持基比例越大,投资就越发谨慎,所选择的最优投资组合风险越小。本文研究结论认为,持基激励能够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本文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激励机制的研究,同时为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制度建设提供经验证据。
郭长娟[10](2012)在《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在走过130多年的发展历程后依然显示出势不可挡的发展态势,近十年来增长了近百倍。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由于投资基金是以委托的方式请他人代为投资和管理,因此,其从设立到终止都要支付一定费用。在林林总总的基金的费用列表中,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称为基金管理费,因为作为基金运作过程中最主要的费用支出,故而对基金净收益从始至终都有着重大影响。在基金管理费这个问题上,由于需要由基金投资者承担,所以他们希望管理费用越少越好;但作为收入方,基金的运作和发展需要管理费来支撑,加上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基金管理人必然希望管理费用越多越好。于是,就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因此本文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既给予基金管理人合理的报酬以激励其向投资者提供质量更佳的投资服务,又保护投资的利益不受损害。另外本文利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来设计基金管理费率,达到既激励管理人又保护投资者的双重效果,使得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具体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国内外的研究动态,以及本文的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介绍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对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进行必要性分析且介绍我国现有显性激励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对国外基金发展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细致分析国外基金管理人的显性激励机制,与我国的状况进行对比,吸取经验教训,为政府制定基金管理人激励政策和基金公司制定激励机制提供实践指导。第五部分具体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对我国基金管理费率进行实证的研究与设计。第六部分在前文所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具体对策。第七部分即为结论部分。
二、我国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机制设计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机制设计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报酬决定权过度集中于法院 |
一、法院主导决定管理人选任 |
二、法院主导决定管理人报酬 |
三、法院主导决定管理人报酬确定规则 |
第二节 管理人报酬“肥瘦不均” |
一、不同案件管理人报酬差异很大 |
二、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零报酬的困境 |
第三节 存在管理人重复计酬现象 |
一、重复计酬的现实状况 |
二、重复计酬的原因分析 |
第四节 管理人报酬支付方式不合理 |
一、报酬支付时间过迟 |
二、优化支付方式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比较法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一、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 |
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关于无产可破情形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一、大陆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 |
二、大陆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 |
三、大陆法系关于无产可破情形的相关规定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贯彻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基本原则 |
一、“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
二、利益衡平原则 |
三、市场机制作用与司法适度干预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优化管理人报酬决定主体 |
一、赋予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报酬确定方面的主导权 |
二、明确法院管理人报酬最终审核权 |
三、增设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异议权 |
第三节 建立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保障机制 |
一、政府设立专项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 |
二、将“无产可破”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
第四节 禁止管理人报酬重复计算 |
一、禁止重复计酬原则 |
二、细化破产管理人计酬准则 |
第五节 丰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 |
一、优化分期的报酬支付方式 |
二、探索管理人报酬的预支付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无产可破案件下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 ——我国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概述及我国现行规定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相关概念明晰 |
一、破产管理人概念明晰 |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简述 |
第二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现行法规规定 |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 |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标准 |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调整程序 |
第二章 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存有的问题 |
第一节 “无产可破”的概念及所存弊病 |
一、“无产可破”的概念 |
二、“无产可破”案件下管理人难以获得合理报酬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救济不足及保证其报酬的必要性 |
一、对破产管理人法律救济不足 |
二、保障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基金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必要性论证 |
一、“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欺诈频发 |
二、建立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可行性论证 |
一、破产管理人基金合理性论证 |
二、风险控制论证 |
第四章 “无产可破”案件下国外立法制度及我国地区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外国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 |
一、美国相关规定 |
二、英国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地区司法实践 |
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
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
第五章 破产管理基金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基金的资金来源 |
一、来源于破产案件 |
二、来源于财政补助 |
第二节 破产管理基金管理模式及管理办法 |
一、明确基金管理主体 |
二、完善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三节 健全破产管理人基金监管体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利益捆绑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目标和方法 |
1.5 研究创新和难点 |
1.6 结构安排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利益捆绑对基金绩效影响的理论分析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2 公司治理理论 |
2.1.3 博弈均衡理论 |
2.1.4 管理激励理论 |
2.2 利益捆绑对基金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
2.2.1 基金特征与基金业绩 |
2.2.2 基金激励与基金业绩 |
第3章 研究假设与设计 |
3.1 业绩捆绑对业绩影响的作用机制 |
3.2 研究假设 |
3.3 变量选择 |
3.4 模型设计 |
3.5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3.6 简单的对比分析 |
第4章 利益捆绑对基金业绩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描述统计 |
4.1.1 全样本描述统计分析 |
4.1.2 发起式基金的描述统计分析 |
4.1.3 实行浮动管理费机制基金的描述统计分析 |
4.1.4 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基金的描述统计分析 |
4.1.5 实行份额持有激励机制基金的描述统计分析 |
4.2 样本检验分析 |
4.2.1 相关性分析 |
4.2.2 主成分分析 |
4.3 模型结果分析 |
4.3.1 二元回归分析 |
4.3.2 多元回归分析 |
4.3.3 模型稳健性分析 |
4.3.4 捆绑机制归因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完善建议 |
5.2.1 完善利益捆绑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 |
5.2.2 改进利益捆绑机制的效用衡量方式 |
5.2.3 优化利益捆绑机制的内部比重结构 |
5.3 研究不足和改进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2.1 委托代理理论 |
1.2.2 基金管理费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局限性 |
2 基金管理费相关概念与实践分析 |
2.1 公募基金的相关概念 |
2.1.1 公募基金的定义及其当事人 |
2.1.2 公募基金的相关费用 |
2.2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实践分析 |
2.2.1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历史变革和实施现状 |
2.2.2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存在的不足 |
2.3 美国基金管理费的实践分析 |
2.3.1 美国基金管理费的实施现状 |
2.3.2 美国基金管理费实践的启示 |
3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
3.1 基金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3.2 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的基本模型 |
3.3 固定费率制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4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效果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模型设计 |
4.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2 变量定义与度量 |
4.2.3 回归模型的建立 |
4.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4.3.1 实证检验 |
4.3.2 结果分析 |
5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的优化 |
5.1 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基金管理费契约设计 |
5.1.1 绝对业绩激励制 |
5.1.2 相对业绩激励制 |
5.2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的改进措施 |
5.3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实践的保障措施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产业链金融中信用保证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长三角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基本框架和研究内容 |
1.3 主要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产业链金融模式的定义及研究综述 |
2.2 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及研究综述 |
2.2.1 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 |
2.2.2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划分 |
2.3 基金治理结构概述 |
2.4 信用保证基金概述 |
2.4.1 政府直接操作型 |
2.4.2 市场公开操作型 |
2.5 文献综述小结 |
3 信保基金组织形式探究 |
3.1 两种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 |
3.1.1 契约型基金 |
3.1.2 公司型基金 |
3.2 我国产业链金融中信保基金应采用的组织形式 |
3.2.1 国际上发展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原因 |
3.2.2 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存在的障碍 |
3.2.3 产业链金融中信保基金的组织形式 |
3.3 小结 |
4 信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
4.1 基金公司 |
4.1.1 基金公司股东大会 |
4.1.2 基金公司董事会 |
4.1.3 基金公司监事会 |
4.1.4 基金公司的其它组织结构 |
4.2 基金管理人 |
4.3 基金托管人 |
4.4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基金合同设计 |
4.4.1 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
4.4.2 理论模型分析 |
4.4.3 基金合同设计 |
4.4.4 两种我国实行过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比较分析 |
4.5 小结 |
5 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长三角地区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分析 |
5.1 研究假设 |
5.2 变量选取和样本数据说明 |
5.2.1 变量选取 |
5.2.2 样本数据说明 |
5.3 模型选取 |
5.4 实证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实证结果 |
5.5 实证结果分析 |
6 结论和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7 本文的不足之处及后续研究 |
7.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7.2 后续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8)治理结构视角下的基金合约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证券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
1.2.2 激励契约对代理人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 |
1.2.3 职业声誉与基金经理激励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1 基金管理人 |
1.3.2 基金合约 |
1.3.3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选择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 企业契约理论 |
2.3 治理结构理论 |
2.4 保证金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前我国基金合约的现状分析 |
3.1 固定费用加业绩提成模式 |
3.1.1 固定费用加业绩提成模式的概念 |
3.1.2 固定费用加业绩提成模式的特点 |
3.1.3 固定费用加业绩提成模式下的治理结构分析 |
3.2 持基激励模式 |
3.2.1 持基激励模式的概念 |
3.2.2 持基激励模式的特点 |
3.2.3 持基激励模式下的治理结构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金合约的治理结构优化 |
4.1 股东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 |
4.1.1 股东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涵 |
4.1.2 股东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内容构建 |
4.2 股东型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模型构建 |
4.2.1 模型的假设条件 |
4.2.2 模型的分析 |
4.3 基金合约治理结构优化的功能探讨 |
4.3.1 对基金管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矫治功能 |
4.3.2 对基金管理人的能力的甄别功能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策建议 |
5.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5.2 完善基金单位净值发布机制 |
5.3 强化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致谢 |
(9)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1.3 理论价值 |
1.2 研究问题、方法及研究路线 |
1.2.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2 基本概念 |
1.2.3 研究路线 |
1.3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样本及数据 |
1.3.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研究现状与评述 |
2.1 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问题研究 |
2.1.1 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司治理问题提出 |
2.1.2 国外对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 |
2.1.3 国内对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 |
2.1.4 研究评价 |
2.2 基金治理状况研究 |
2.2.1 公司型基金治理状况的研究 |
2.2.2 契约型基金治理状况的研究 |
2.2.3 研究评价 |
2.3 基金投资行为研究 |
2.3.1 基金投资运作的理论基础 |
2.3.2 国外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 |
2.3.3 国内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 |
2.3.4 研究评价 |
2.4 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1 国外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2 国内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3 研究评价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及法律责任 |
3.1 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界定 |
3.1.1 法学界对不当行为的解释 |
3.1.2 证券市场中的“不当行为” |
3.1.3 基金投资中的“不当行为” |
3.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主要表现 |
3.2.1 基金在投资活动中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
3.2.2 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
3.2.3 基金发行中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
3.3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
3.3.1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与违法行为 |
3.3.2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危害 |
4.1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根源的研究背景 |
4.2 三方动态博弈模型分析 |
4.2.1 问题假设 |
4.2.2 模型建立 |
4.2.3 求模型均衡解 |
4.2.4 均衡结果分析 |
4.3 基金管理人持基状态下的三方动态博弈分析 |
4.4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原因 |
4.5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危害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治理难点与方式 |
5.1 基金治理的特殊性 |
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难点分析 |
5.2.1 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 |
5.2.2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低 |
5.2.3 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监督机制羸弱 |
5.2.4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 |
5.2.5 基金管理费率提取方式缺乏有效激励 |
5.3 对基金由契约型向公司型转变的思考 |
5.3.1 改善契约型基金治理的观点 |
5.3.2 设立公司型基金的设想 |
5.3.3 公司型基金治理有效性分析 |
5.4 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方式 |
5.4.1 实行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方案 |
5.4.2 建立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的研究 |
6.1 中国基金管理费与业绩之间的关系 |
6.2 基金管理费计提方式的实践与讨论 |
6.3 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方案比较 |
6.3.1 模型设计 |
6.3.2 绝对绩效方案 |
6.3.3 相对绩效方案 |
6.3.4 比较两种方案最优激励强度下的持有人期望收益 |
6.3.5 模型结果分析 |
6.4 相对绩效方案激励效果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研究 |
7.1 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研究背景 |
7.2 持基激励效应的理论分析 |
7.2.1 变量及参数假设 |
7.2.2 没有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分析 |
7.2.3 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分析 |
7.2.4 基金管理者不持基与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比较 |
7.2.5 基金管理人持基的影响因素分析 |
7.3 中国基金管理人持基效果的实证分析 |
7.3.1 变量的选择与测度 |
7.3.2 实证模型的设计及测量结果 |
7.3.3 实证结果评价 |
7.4 管理人持基激励与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的关系 |
7.4.1 两种激励方式关系概述 |
7.4.2 实证模型设计与分析 |
7.4.3 结论与建议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1. 研究结论 |
2. 创新和启示 |
3. 不足之处 |
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企业契约理论 |
2.1.3 人力资本理论 |
2.1.4 基金代理问题 |
2.2 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研究综述 |
3 建立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
3.1 我国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的现存问题 |
3.1.1 基金业绩与投资者报酬不成正比 |
3.1.2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冲突 |
3.1.3 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匹配 |
3.1.4 不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
3.2 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
3.2.1 我国基金管理人的显性需求 |
3.2.2 我国基金管理人隐性激励的不成熟性 |
4 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的中外比较 |
4.1 中外基金业发展历程回顾 |
4.1.1 美国基金业发展历程回顾 |
4.1.2 中国基金业发展历程回顾 |
4.2 中外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比较研究 |
4.2.1 美国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的发展历程简介 |
4.2.2 中国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的发展历程简介 |
4.2.3 中美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的比较研究 |
5 基于BS期权定价模型的基金管理费率实证分析 |
5.1 B-S期权定价模型 |
5.1.1 期权的基本概念 |
5.1.2 B-S期权定价模型 |
5.2 B-S期权定价模型与基金管理费率结构设计的结合 |
5.2.1 期权思想的应用 |
5.3 实证研究 |
5.3.1 基金收益波动率的估计 |
5.3.2 最低收益率目标下的管理费率结构 |
5.3.3 上下限收益率目标下的管理费率结构 |
6 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的建议 |
6.1 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 |
6.1.1 将BS期权引入基金管理费率结构 |
6.1.2 引入业绩激励 |
6.1.3 区分不同类型基金管理费率 |
6.2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
6.3 加强投资者教育 |
6.3.1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 |
6.3.2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 |
6.3.3 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
6.3.4 积极开展投资者调查工作 |
6.4 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人声誉机制 |
6.5 加强基金托管人制度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我国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机制设计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D]. 孙玥琦.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2]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3]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D]. 刘超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4]无产可破案件下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 ——我国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的构建[D]. 朱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利益捆绑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影响研究[D]. 沈清韵.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6]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D]. 刘博健. 东北财经大学, 2016(06)
- [7]产业链金融中信用保证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长三角案例[D]. 张平. 浙江工业大学, 2016(05)
- [8]治理结构视角下的基金合约的优化研究[D]. 姚壮龙. 中南大学, 2013(06)
- [9]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D]. 滕莉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2)
- [10]我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研究[D]. 郭长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