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至上精神的嬗变与美国的“诉讼爆炸”(论文文献综述)
朱泓洁,王馨悦[1](2021)在《融合为一:以一体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重塑》文中指出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建立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亟待革新之际,是司法实践的创新举措,本文选取不同省份三家法院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建设作为切入点,并结合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比较研究,并通过对法官、调解员、当事人三类用户群体进行调查问卷、访谈的形式,总结归纳出目前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存在的四对矛盾,并从夯实基础,健全保障措施;优化程序,重构衔接路径;保障履行,消除后顾之忧的逻辑进路,提出针对四对矛盾以及吸收域外经验的对策和价值期待,以期通过平台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激活多元主体联动效能,撬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陈金钊[2](2020)在《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的四重境界》文中研究说明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有四重境界。第一层次是规范选择的法律至上及解释方法的文义优先。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安全之必须。第二层次是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以探究法律的整体意义。法律解释需要尊重穷尽法律规范做到尽法达义。第三层次是明法达理,反对机械执法司法,尊重法律的目的、价值、道理、法理等。第四层次是持法达变,既尊重法律稳定性又应随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跟进。法律至上文义优先是法律规范上下位阶以及解释方法位序关系;体系思维、尽法达义是平行规范之间的关系;明法达理、价值衡量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关系;持法达变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语境之下带有辩证色彩的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规则。
杨怡[3](2018)在《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信息技术发展和现实需求,我国各地法院目前纷纷推行网上立案。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网上立案也存在一些问题;而美国网上立案发展较早且臻于成熟,值得我国借鉴。对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探析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美国网上立案的产生原因和发展状况;美国网上立案的相关核心系统和具体立案流程;美国网上立案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可为我国网上立案的立法、建立、推行、推广等带来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杨怡[4](2018)在《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我国各地法院纷纷进行网上立案的实践,在取得长足进步和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有着许多不足。纵览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建设较早且趋于成熟,其立案实践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学者对美国网上立案的研究存在着资料陈旧、研究不全面不深入等问题,鉴于此,本文试图弥补上述缺陷,以文献研究、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就美国网上立案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网上立案制度的发展提供另外一种思路和视野。美国推出网上立案制度的根本原因是美国法律界希望通过网络电子技术解决“诉讼爆炸”的诉讼难题,直接原因则是为了解决1996年俄亥俄州北部联邦地方法院面临的立案问题。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在推出后的二十多年间,在法律规定、适用法院、系统功能等方面不断发展完善,已经成长为比较成熟的立案制度。美国网上立案主要通过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Case Management/Electronic Case File)与法院电子记录公共系统(The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 System)进行,在有所创新的同时并未突破传统立案的框架,同时不同法院的具体立案流程存在着差异。美国网上立案总体而言取得了成功,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达到了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提高了立案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但该制度也存在着立案具体规则不统一、系统过于复杂、公众对系统收费存在质疑等问题。我国网上立案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也存在着起诉条件限制、区域发展不平衡、网上立案的推行方式过于简单、各地网上立案的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与不足。针对我国网上立案制度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我国可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从立法、构建方式、推行方式、培训普及、与其他系统的结合等方面来构建和推行网上立案制度。
颜小霞[5](2015)在《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文中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化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使调解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顺利对接的一个关键环节。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本文在肯定司法确认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以制度目的为出发点,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论进行分析。对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实践,结合我国基层法院的“诉调对接”模式,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和具体规定的完善能有所助前益。
刘少勇[6](2013)在《中美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法治的进程,而小额消费纠纷作为消费纠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特点,而且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通过对比仲裁与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以及诉讼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仲裁最适合解决小额消费纠纷。但是我国的仲裁制度在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方面不尽如人意,而在美国则不存在这种现象。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的仲裁制度的设计情况,我国在仲裁合意的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人员的选取、仲裁程序的设置以及仲裁费的收取方面,还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缺陷,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在公力救济乏力的情况下,私力救济没有发挥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的效用,而且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设计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我国传统上对调解的青睐,阻碍了其它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要加强我国对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一些弯路,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很好的解决大量出现的小额消费纠纷,要将我国局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推广到全国适用,需要政府、社会和消费者共同的努力。
代永富[7](2013)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社会正处于深刻改革和调整时期,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新式纠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律面对社会调整所显示出的滞后性,利益诉求裹挟传统的、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激化了法律在社会调整方面的负面作用。这种负面作用在很多西方国家表现为所谓的“诉讼爆炸”。“诉讼爆炸”为美国法学界最先提出,表现为纠纷主体、争议事项、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和新型化,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应对多元化纠纷时在效率、公平和正义等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这是人类社会在大变革时代,价值观念转变和利益分配格局调整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在“诉讼爆炸”的背景下,以诉讼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已显得时过境迁,为解决这一深具时代性的法律难题,法律理论界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做重新定位和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思和理论孕育而生,并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中国悠久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探索中,积载古老哲人智慧并历经历史考验的传统法律制度在当代重新焕发活力,尤其是有着鲜明特色的“非讼”文化更是迎合了当代法律困境的解决内在需要,调解这一古老而时鲜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国内外法学界的重视,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被西方法学界赞誉为“东方之花”。与我国调解制度有着相似发展脉络,同样具有悠久历史的西方商事仲裁制度,因其所特有的纠纷解决灵活性、快捷性和彻底性,在当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盛行的浪潮中异军突起。调解与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稳定可靠的纠纷解决表现,在民众的心理接受上有先天性优势。这两种制度在抑制“诉讼爆炸”,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使命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可以肯定的是调解与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浪潮中必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需要两者进行进一步整合,针对时代特点做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创新纠纷解决的理念,将调解与仲裁的可以互补的功能结合在一起,在程序上辅以合理的设计,对多元化纠纷机制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以调仲结合为视角,探索调仲结合的法理基础,并试图提出调仲结合的制度构建设想。
卢荣荣[8](2012)在《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立足中国法院的司法现实,尝试透过法院日常运作中所呈现的不同面孔、扮演的不同角色来观察中国法院功能之定位和变化,深入探讨法院各项功能确立与实施所面临的困境、产生的冲突及其背后深刻的机制性、体制性原因。最终尝试通过以上功能分析与具体问题的讨论,解释中国司法之现状并预设其未来发展的应然走向。全文分为六章,含导论共七部分。导论作为引子,从近年中国法院的典型切入,指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都具有不同的面孔,而由面孔到灵魂,源于实践的法院功能及其类型化研究可以作为解释法院丰富面孔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将以中国法院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尝试从丰富多变的法院面孔入手,通过法院功能透析中国法院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走向。第一章就法院功能展开理论阐述。在详细阐释法院功能的内涵、内容、特征和考察路径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法院具备纠纷解决、社会控制、规则确立、权力制约四项功能,各项功能的目标、要求有别,进而呈现不同的特征与运行逻辑。纠纷解决作为法院的根本功能,要求法院扮演中立第三人的角色,进而即便不能在宪政意义上实现司法独立,也可对其做一种技术化处理。同时为司法公信与权威计,无论采用判决抑或调解,法院的纠纷处理都应具备终局性。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形成和发展与法治理念的传播、法治秩序的建立密切相关。同时,作为政权组织一部分,法院必然参与到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中来。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深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回应型司法和能动型司法中有着不同的边界与限度。规则确立功能体现了法院创制规则的可能性、类型和限度,还包含法院通过司法过程将书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形塑实际规则的效能。在三权分立理念中,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当然具有制约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作用。但在三权分立理念和司法审查方式之外,法院也可能由于业务关系,或通过司法建议等途径对其他公权力部门形成制约。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该章对法院功能的介绍力求完备但不陷于琐碎,尝试紧扣各项法院功能的核心特质展开分析,尽量说明各项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叠、契合或冲突,为下文对中国法院功能的分析埋下伏笔。第二章讨论转型时期中国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实现之现状、特点、方式及其原因。在绝对数量上,中国已是诉讼大国,但从人均利用司法的概率来看,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仍未充分发挥。法院普遍采用判决、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受到“和谐司法”理念的影响,并不体现法院纠纷解决特质的调解被过度强调,甚至放到了优先的位置。同样,“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案结事了”等初衷良好的司法理念和目标,在实践中都由于法院的政绩追求或跟风效应,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正常发挥。例如,法院过度“能动”而脱离中立第三人的基本定位;追求事了而打破司法的终局性;等。在转型中国复杂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下,审判和调解都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只能作为补充或适当的替代,而审判大可变得“正确且温和”。同时,在纠纷解决中,能动司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限于构建服务型司法而非突破法院的中立第三方地位。第三章讨论最能集中体现中国法院特色的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在中国法院日常运作中最为突出。作为中国治理结构一个侧面反应,它体现了举国模式下国家治理的能动特色。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着眼于实现国家政策、落实维稳任务并参与到国家发展进程,这一功能的宏观性、主动性和政策性使其区别于其他法院功能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决定了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蕴含最可能破坏司法的因素,让法院变得类似行政机关。应正确看待并发挥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承认其对转型中国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但也看到它对司法甚至法治的潜在破坏,而这种破坏也势必反过来对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产生腐蚀,执行难、信访频繁、司法腐败以及暴力抗法等损及司法公信和权威的客观现象已对法院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做出提示。第四章考察了作为规则确立者的中国法院。为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化解各类新型纠纷,中国法院已在有意无意之间扮演起“造法者”的角色。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其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已体现了司法“造法”的功能,典型案例也成为诉讼过程中重要的司法参考。已经建立但发展迟缓的案例指导制度最能集中体现法院“造法”之努力及其遭遇的制度困境、理论难题和实践障碍。在创制新规则的实践之外,法院的规则确立功能还体现在将书面的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将法律规则落实到社会生活,成为引导、塑造民众行为的现实规则。这一法律实现且引导社会行为的规则确立过程有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并切实推进法治秩序的形成。第五章考察了作为权力制约者的中国法院。尽管中国法院并不具备三权分立意义上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功能,但也不能简单认为中国法院在权力制约方面毫无作为。事实上,中国法院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制约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可根据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原则实现权力约束,部分法院还尝试通过司法建议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在诸多方面附属于政府,故行政诉讼往往让法院陷于尴尬的境地,而在共同接受政法委直接领导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常常因为服务于同一目标而“配合”多过“制约”。因此,法院的权力制约成为各项功能中最为薄弱的一项。法院权力制约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第六章讨论了中国法院功能的调整。该部分对转型时期中国法院功能的状况做出整体概括,认为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占据主导地位并一以贯之,纠纷解决功能得以不断强化和现代化,造法功能日益扩张但权力制约功能依旧孱弱。在阐述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与可行之后,作为对法院功能调整的预测,本文认为未来法院功能之定位应强化作为司法逻辑基础的纠纷解决功能,平衡比重过高的社会控制功能,规范司法造法并大力强化与扩张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其中,纠纷解决功能的强化是其他功能步入正轨且充分发挥的基石。为此,我们需要强化应有的司法独立,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国情下,强调于能动司法中保持法院应有之“被动”,并尝试探索形成“正确而温和”的审判而非将促进和谐的任务简单诉诸于调解。
李雅云[9](201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文中提出本论文通过描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研究了政党与司法的关系,论文在第一章首先从政党与司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展开论述,分析了政党为什么要影响司法、政党与司法的紧密关联是什么,政党影响司法受到那些拘束和局限,政党与司法应当保持怎样的边界和距离。论文还概括了政党影响司法的模式,政党与司法存在什么样的紧张关系。本论文认为,党本身的转型、司法的转型、社会的转型这三个要素影响一个关系——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司法。三个要素不是永恒不变的,事实上,三个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该变化对于党与司法关系的变化产生重要的影响。论文在第二章从中国共产党本身的转型与发展,对党领导司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个角度,分析了政党转型使党领导司法在方式方法上所发生的调整和变革。政党制度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对于党领导司法的历史演变产生巨大影响。在中国,司法权地位的升降和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态度和对司法的认识,司法权的角色定位实际上是由执政党决定的。不同的国家带来不同的政党制度。不同国家的政党制度,决定了政党与司法的互动模式大不一样,各国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有巨大差异。即使是一国中的同一政党,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目标不同,导致党与司法的关系也发生不同变化。本论文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处于革命党的地位和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时,对待司法的态度和认识发生了哪些不一样的变化。论文在第三章主要论述司法的改革和转型对党领导司法方式的变革提出了那些需求。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发生了怎样的改革?司法在功能上发生了怎样的转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的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所拥有的权重和所承担的职能都发生了哪些变化?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得出的结论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本身也在进行改革、转型和发展,这也影响了党领导司法发生嬗变。本文提出执政党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断强化司法的职能,依法规范人大和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方式。本论文有两条平行的主线:一是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以及这个关系发生的变化。具体到我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二是影响这一嬗变的因素是什么,该因素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社会转型是引起政党转型和司法转型的主要因素,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对于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发生巨大影响。党如何领导司法,某种程度上说是由中国的社会状态决定的。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和司法机关都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都面临要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挑战。本论文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不会放弃对司法的领导,即“党领导司法”不会发生实质上的改变。这既是由中国的国情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也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缘由和在司法方面的理论认识决定的。但是从历史上看,党领导司法的方式方法的确发生了许多变革,今后更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杨燮蛟[10](2010)在《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浙江“枫桥经验”为视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解决需求和纠纷处理机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一些国家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涌现出许多创新机制,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从历史与现实情况看,"枫桥经验"对多元化矛盾的化解更具实效性,更有推广价值。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社会多元化矛盾在诸暨的成功实践给我们许多重要启示:必须脚踏实地,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夯实物质基础;必须重视文化的影响作用;必须践行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思想;必须抓早抓小,认真扎实;必须怀着善心,备着耐心,认真细心,以真情感动人心。
二、法律至上精神的嬗变与美国的“诉讼爆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至上精神的嬗变与美国的“诉讼爆炸”(论文提纲范文)
(1)融合为一:以一体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实图景:现行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践现状 |
二、瓶颈探析:我国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运行困境 |
(一)立法滞后性与科技迅猛发展的矛盾 |
(二)观念僵硬固化与网络日益普及的矛盾 |
(三)信息孤岛与智能优化集成的矛盾 |
(四)规则缺失与民众公正期盼的矛盾 |
三、他山之石: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域外实践[15] |
(一)以一体化保障知情权:美国第46区法院“在线罚单裁决”机制 |
(二)以一体化提供选择权:加拿大ODR平台-加拿大民事纠纷审裁处(CRT) |
(三)以一体化保证专业性:澳大利亚维州民事及行政法庭(VCAT)ODR经验 |
四、路径探寻:以一体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涅盘重生 |
(一)夯实基础,健全保障措施 |
1. 推动立法,确立制度规则 |
2. 资源共享,打通信息孤岛 |
3. 工具赋能,提升梳理能力 |
4. 稳打基础,制定在线矛调规则 |
(二)优化程序,重构衔接路径 |
1. 程序入口:先行调解观念树立 |
2. 程序分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
3. 程序流转:优化诉讼替代外部环境 |
(三)保障履行,消除后顾之忧 |
结语 |
(2)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的四重境界(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至上文义优先以促成法治 |
(一)法律至上是体系思维的原则 |
(二)文义优先是体系解释的原则 |
(三)尊重法律定义是体系思维的开端 |
二、尽法达义以释放法律的整体意义 |
三、明法达理以克服机械执法司法 |
四、持法达变以化解法律稳定与社会变化的矛盾 |
结语 |
(3)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发展 |
二、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构成 |
(一)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核心系统 (4) |
(二) 美国网上立案具体流程 |
1. 当事人申请CM/ECF系统账号并获得法院的批准 |
2. 当事人登录CM/ECF系统并提交起诉文件 |
3. 法院向当事人邮箱发送立案通知 |
4. 当事人缴纳起诉费用 |
三、对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评析 |
(一)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取得的成就 |
1. 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
2. 降低了诉讼成本 |
3. 提高了立案程序透明度 |
4. 提供了准确的司法统计数据 |
(二)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面临的问题 |
1. 各个法院实行的网上立案规则不统一 |
2. 网上立案使用的系统过于复杂 |
3. 公众对网上立案系统的收费存在质疑 |
四、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对我国构建网上立案制度的启示 |
(一) 制定网上立案规则 |
(二) 由上至下统一推行网上立案 |
(三) 循序渐进推行网上立案制度 |
(四) 注重培训和推广工作 |
(4)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第一节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产生 |
第二节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发展 |
第二章 美国网上立案的核心系统与具体流程 |
第一节 美国网上立案的核心系统 |
一、CM/ECF系统介绍 |
二、PACER系统介绍 |
三、CM/ECF系统和PACER系统的联系与不同 |
第二节 美国网上立案的具体流程 |
一、当事人身份审核 |
二、当事人提交起诉文件 |
三、法院发送立案通知 |
第三章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美国网上立案取得的成就 |
一、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
二、提高立案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
三、提供准确丰富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美国网上立案面临的问题 |
一、各个法院实行的网上立案规则不统一 |
二、网上立案使用的系统过于复杂 |
三、公众对网上立案相关系统的收费存在质疑 |
第四章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对构建我国网上立案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网上立案的现状 |
一、民事起诉条件限制 |
二、区域发展不平衡 |
三、网上立案的推行方式过于简单 |
四、各地网上立案的标准不统一 |
第二节 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对构建我国网上立案制度的启示 |
一、通过立法对网上立案进行规范 |
二、自上到下建立网上立案制度 |
三、循序渐进地推行网上立案制度 |
四、结合其他相关网上诉讼系统 |
五、注重培训和普及工作 |
六、进一步落实起诉形式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5)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述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 |
一、人民调解协议 |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产生的背景 |
一、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 |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
第三节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依据 |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理论依据 |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践依据 |
第二章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发展演变 |
一、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阶段 |
二、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阶段 |
三、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阶段 |
第二节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模式 |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制度的实践 |
一、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 |
二、澳大利亚的全国统一调解员认证 |
三、韩国的法院调停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 |
一、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
二、推行先行调解制度 |
三、法院设置专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
一、放宽申请条件 |
二、形式审查和有限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
三、完善异议审查的规定 |
第二节 配套制度的建设 |
一、建立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 |
二、宣传普及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
三、法院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美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前言 |
第二章 正文 |
1、小额消费纠纷适用仲裁解决的优越性 |
1.1 小额消费纠纷的界定 |
1.1.1 消费纠纷的概念 |
1.1.2 小额消费纠纷的界定与特点 |
1.2 仲裁相对于其他小额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优势 |
1.2.1 仲裁相对于和解的比较优势 |
1.2.2 仲裁相对于调解的比较优势 |
1.2.3 仲裁相对于行政申诉的比较优势 |
1.2.4 仲裁相对于诉讼的比较优势 |
2、中美适用仲裁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效果的比较分析 |
2.1 适用仲裁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广泛性的比较 |
2.1.1 仲裁适用的地域广泛性 |
2.1.2 仲裁适用的行业广泛性 |
2.2 消费者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比较 |
2.3 小结 |
3、中美两国仲裁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制度设计方面的比较分析 |
3.1 仲裁合意达成方面的差异 |
3.2 仲裁机构设置方面的差异 |
3.3 仲裁人员确定方面的差异 |
3.4 简易仲裁程序设置方面的差异 |
3.5 仲裁费收取方面的差异 |
4、中美两国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模式制度设计差异原因的比较分析 |
4.1 对待弱势群体态度的区别 |
4.1.1 中国 |
4.1.2 美国 |
4.1.3 小结 |
4.2 对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侧重的不同 |
4.2.1 仲裁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 |
4.2.2 中国传统救济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
4.2.3 仲裁在西方传统救济中的作用 |
4.3 东方经验与 ADR 的区别 |
5、建立更加便捷的仲裁制度以解决我国的小额消费纠纷 |
5.1 保证仲裁合意的快速达成 |
5.2 合理设置仲裁机构 |
5.3 调解——仲裁解决程序的建立 |
5.4 仲裁费的减免 |
第三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7)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视角 |
三 、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兴起的背景、发展和趋势 |
第一节 诉讼爆炸——传统纠纷解决的困境 |
第二节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兴起、发展和趋势 |
第三节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的发展 |
第二章 调解与仲裁结合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调解的基本理念 |
第二节 仲裁的基本理念 |
第三章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调解与仲裁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
第二节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可行性 |
第三节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必要性 |
第四章 仲裁结合调解的域外法考察 |
第一节 Med-Arb模式 |
第二节 其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模式 |
第五章 我国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实践与前景 |
第一节 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前景 |
第三节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实务探讨 |
第四节 对我国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8)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迥异的法院典型——东营中院与陇县法院白描 |
二、 从面孔到灵魂——法院功能及其类型化 |
三、 宏观框架与细微差别 |
四、 研究对象、理念和方法 |
第一章 法院功能:纠纷解决、社会控制、规则确立与权力制约 |
一、 法院功能概述 |
(一) 法院功能的内涵 |
(二) 法院功能的内容 |
(三) 法院功能的特征 |
(四) 法院功能的考察路径 |
二、 纠纷解决 |
(一) 作为中立第三人的法院 |
(二) 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
(三) 司法的终局性 |
(四) 司法的独立性 |
三、 社会控制 |
(一) 法治秩序与社会控制 |
(二) 作为政权组成部分的法院 |
(三) 回应型司法中社会控制功能的边界和限度 |
(四) 能动型司法中社会控制功能的边界和限度 |
四、 规则确立 |
(一) 确立规则的司法造法 |
(二) 司法造法的类型 |
(三) 立法与司法造法的区别 |
(四) 司法造法的限度 |
(五) 确立现实规则 |
五、 权力制约 |
(一) 行政审判中的权力制约 |
(二) 司法审查中的权力制约 |
(三) 权力制约的其他形式 |
第二章 作为纠纷解决者的中国法院 |
一、 中国法院的纠纷解决状况 |
(一) 转型时期的诉讼状况 |
(二) 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 |
(三) 纠纷解决的效果考察 |
二、 法院定位与纠纷解决 |
(一) “和谐司法”与调解复兴 |
(二) “司法为民”语境下的纠纷解决 |
(三) “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 |
三、 双面法院——审判者还是调解员 |
(一) “多重中国”背景下的法院选择 |
(二) 作为补充或替代的调解 |
(三) 司法活动——被动和主动之间 |
第三章 作为社会控制者的中国法院 |
一、 中国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表现 |
(一) 社会控制功能的凸显 |
(二) 社会控制功能的特点 |
(三) 社会控制功能的方式 |
二、 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中国特色 |
(一) 能动中国的社会控制 |
(二) 现行司法体制下的社会控制 |
三、 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合法性危机 |
(一) 执行难 |
(二) 涉诉信访频繁 |
(三) 司法腐败 |
(四) 暴力抗法 |
第四章 作为规则确立者的中国法院 |
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确立活动 |
(一) 司法解释“造法” |
(二) 典型案例“造法” |
二、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缓慢发展 |
(二) 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
(三)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方案 |
三、 法治需求与现实规则的确立 |
(一) 转型中国的法治需求 |
(二) 现实规则的确立 |
第五章 作为权力制约者的中国法院 |
一、 行政诉讼中的权力制约 |
(一)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状况 |
(二) 行政诉讼的非常态——高撤诉与低胜诉 |
(三) 行政案件执行难 |
(四) 艰难的选择——行政诉讼无力之原因分析 |
二、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 |
(一) 错位的制约 |
(二) 缺位的制约 |
(三) 制约抑或配合 |
第六章 中国法院功能调整 |
一、 转型时期的法院功能概貌 |
(一) 社会控制功能的主导地位一以贯之 |
(二) 纠纷解决功能的强化和现代化 |
(三) 规则确立功能日益扩张 |
(四) 孱弱的权力制约功能 |
二、 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与可行 |
(一) 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性 |
(二) 法院功能调整的可行性 |
三、 未来法院功能的理想图景 |
(一) 强化作为司法逻辑基础的纠纷解决功能 |
(二) 社会控制功能的规范和平衡 |
(三) 日益规范的规则确立功能 |
(四) 权力制约功能的强化与扩张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本论题的意义 |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和创新之处 |
三、论文的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国内关于党领导司法的学术研究综述 |
六、国外相关文献的综述 |
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
第一节 政党政治影响司法 |
一、司法与政党政治紧密相连 |
二、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
三、政党与司法的边界和距离 |
第二节 政党与司法关系的模式 |
一、政党间接影响司法模式 |
二、政党领导司法的模式 |
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宏观领导司法 |
四、两种模式之比较研究——以中西方的对比为视角 |
五、政党间接影响司法模式之借鉴 |
第三节 执政党与司法的张力关系 |
一、忽略不计的张力:革命党对司法的领导 |
二、张力初露端倪:“双重领导体制”在法律上的废止和实际上的存在 |
三、压力替代张力:计划经济时期党对司法的领导 |
四、张力的凸显、平衡与控制:转型期党对司法的领导 |
第二章 执政党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之缘由 |
一、党领导司法之历史原因 |
二、党领导司法之基本理论 |
第二节 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一、革命党与执政党领导司法之不同 |
二、世界范围内政党执政环境的变化 |
三、执政党自身的转型与领导司法 |
第三节 稳态社会与非稳态社会党领导司法之变 |
一、传统的稳态社会 |
二、传统稳态社会党对司法的领导 |
三、非稳态社会 |
四、非稳态社会党对司法的领导 |
第三章 司法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引发司法的转型 |
一、司法从与政治运动结合转向正规化、程序化 |
二、附属行政型司法转向权力制约型司法 |
三、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 |
四、司法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转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之变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司法权的塑造和监督 |
二、行政诉讼制度提升我国司法权的地位 |
三、党的纪检机构扶助与切分司法权 |
第三节 党对司法领导方式之嬗变 |
一、党领导司法的组织机构之嬗变 |
二、党管司法干部之嬗变 |
三、党领导司法的工作方式之嬗变 |
四、党领导司法的政治方针之嬗变 |
结语 |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党领导司法的必然性 |
二、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遇到严峻挑战 |
参考文献 |
(10)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浙江“枫桥经验”为视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趋势 |
二、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
(一) “诉讼爆炸”之困 |
(二) 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
(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 |
(四) 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 |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一) “枫桥经验” 解决纠纷机制可资借鉴 |
(二) 新时期“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 |
(三) “枫桥经验”中的纠纷调解制度剖析 |
四、在“枫桥经验”视角下探索建构中国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
(一) 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 |
1.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 |
2.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 |
(二) 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 |
(三) 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 |
(四) 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 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
(五) 采取措施, 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五、结语 |
四、法律至上精神的嬗变与美国的“诉讼爆炸”(论文参考文献)
- [1]融合为一:以一体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重塑[A]. 朱泓洁,王馨悦.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5卷 总第63卷)——上海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文集, 2021
- [2]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的四重境界[J]. 陈金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04)
- [3]美国网上立案制度初探[J]. 杨怡.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4]美国网上立案制度研究[D]. 杨怡. 重庆邮电大学, 2018(12)
- [5]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D]. 颜小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15(03)
- [6]中美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模式比较研究[D]. 刘少勇. 天津商业大学, 2013(08)
- [7]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D]. 代永富.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8)
- [8]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D]. 卢荣荣.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9]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D]. 李雅云. 中共中央党校, 2011(09)
- [10]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浙江“枫桥经验”为视点[J]. 杨燮蛟.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