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职务发明专利权共有制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唐素琴,任婧,卓柳俊,曾心怡[1](2020)在《国家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底,《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率先规定了"先确权、后转化"的成果转化方式,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权问题,突破了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制度推行的必要性如何?笔者对我国典型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广泛的访谈。基于调查问卷及访谈结果得出几点供同人参考的初步结论,期望对未来扩大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试点有一定参考价值。
肖凡[2](2020)在《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有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我国国有科研机构拥有较大的专利储量,其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都会形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如何科学设计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专利法律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是针对基于职务发明而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在单位和职务发明人之间进行有效配置的制度。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是指,在国有科研机构中,职务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始地归属于谁以及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众所周知,一项科技发明创造既有赖于单位的物质投入,也离不开职务发明人的智力投入,因此科学合理的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不仅可以激发职务发明主体的创造热情,而且可以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概述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及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属问题。首先,梳理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制度,阐述职务发明的概念、要件及类型,总结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和各国制度实践;其次,梳理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具体分析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发展阶段、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问题;第三,分析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指出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内涵及外延,阐述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分析在现行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之下,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现状及原因。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对国有科研机构权属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国有科研机构理念的“公益性”和专利制度的“功利性”之间的冲突和耦合;其次,分析和总结国有科研机构发明创造之权利主体的争论和发展;第三,从法经济学角度对职务发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运用成本效益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国有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面临的成本和风险。第三部分,从实践层面,对域外国家的相关职务发明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梳理。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视角,对美国的大学及国家实验室的雇员发明规则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则、德国大学及公立研究机构的立法及实践、瑞典的雇员发明规则及“教授特权”制度、加拿大的公务机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及大学实践进行探析。第四部分,从实践层面,对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改革及实践进行分析。首先分析西南交通大学开展的“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然后梳理其他地方的实践,最后对我国各地方开展的实践探索进行总结。第五部分,对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提出重构的建议。首先,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应当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其次,现行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基本规则保持不变,同时赋予职务发明人实施权;第三,明确职务发明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享权,并对不同类型的职务发明采取差异化的法定收益比例标准;最后,拟定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条文。
刘艾曼[3](2019)在《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文:随着社会和科技发展,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创造对国家和企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更是其主要工作职责和核心竞争。在改革开放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已从追求知识产权数量迈入了追求质量的发展阶段,发明创造也从原来的通过个人创新努力逐渐需要依托团队力量和资源。但目前国有科研单位的职务发明数量和质量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因此需要发现该差距的原因并进行完善,由此激发创新动力和质量。本文旨在描述分析现有职务发明法律项下的制度对于国有科研单位在形成知识产权和对职务发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职务发明相关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是否可以建立职务发明归属折中模式,是否可以通过进一步细分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归属和利益分配方式。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梳理职务发明的法规沿革及现状,我国的职务发明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严格的归属国家模式到单位模式,到目前的“单位优先,约定为辅”模式,其优势是可以鼓励单位和企业家放心大胆地投入资源进行研发创新,并且偏向于保护前期物质资源投入的权利人的权利,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单位具有管理职务发明的能力。然而该种制度下发明人为智力劳动成果所付出的精力和投入也往往容易被忽视,尤其在社会科技发展到达一定阶段后,科技成果的产生将不再简单地仅依靠大量的物质资源或者大量的基础人力的投入即可实现量的突破或质的飞跃,而是还需要依托更多发明创造者甚至是科研团队的智慧、灵感和努力才能带来的。因此如果还是简单笼统地将完成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归于单位,并且在科技成果奖励上没有足够的激励或者其他动力,将会影响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而且对于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或员工,通常情况下不存在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职务发明,目前也较少有国有单位和员工约定这类职务发明的归属。在该部分还研究探讨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间概念不统一,国有科研单位对于科技成果的奖励如何实现,如何平衡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第二部分搜集并研究国外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分析其优劣势,比如日本是从雇主优先到雇员优先,乃至如今的折中模式。日本现行《特许法》的职务发明激励制度成功地将物质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在雇员个人价值实现、企业自身发展策略制定以及提升国家实力等方面都卓有成效。主要作用有:员工的创造积极性高;其次,企业注重专利可利用性发展,因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能为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在专利申请方面追求质量而非数量,进一步促进了专利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力度;三是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夺取或保持其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注重专利制度在科技与经济领域的利用,日本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利用和转化的改革和重视促进了其科技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带领日本走向了富国利民的道路。对于未经历过雇员优先模式的我国来说,日本的职务发明沿革给到了我们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们可以少走弯路,探索更适合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折中模式;美国作为“雇员优先”(也有称为“发明人主义”)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的典型代表,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原始地被赋予雇员发明人所享有。在美国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下,对专利有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才能申请专利,单位、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不能成为发明人,而对于职务发明来说,专利权也往往归属于发明技术方案的发明人,雇主则仅享有对该技术方案的一般使用权(即工厂实施权shop right)和优先受让权。换言之,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主体只能是真正发明技术方案的团队或者个人,法人或者团体组织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当然为了平衡雇主利益,美国通常还会采取雇主与雇员签订职务发明预先转让协议(Pre-inventionassignment agreements)或在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时加入“发明预先转让条款”(Pre-inventionassignment clauses),提前约定权属机制来替代法定权属机制,从而推进职务发明创造的市场化经营和产业化运营。而德国也已从雇员优先的职务发明归属制度转变为折中模式,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是源于雇员的工作任务或在本质上基于雇主的经验或活动的发明创造,除完成单位任务型职务发明创造外,还规定了本质上基于雇主的经验或活动型职务发明创造。德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还通过雇员向雇主的“发明报告制度”赋予雇主选择是否获得专利的权利。雇员发明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人应当将发明成果向雇主通报,雇主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要求有关权利的选择。如果逾期未做选择,则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个人。这样规定的优点在于,雇主有权利判断并决定更具实用性的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从而能使更多地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通过三个国家对于职务发明制度的沿革,可以看出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向折中模式靠拢,因此对于目前正处于偏雇主优先的我国来说,通过借鉴德国模式加强对雇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有效对缓解原“雇主优先”的模式设计对于雇员合法权益的侵蚀,改善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使其能够在职务发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以此提升创新动力。而在单位与员工约定职务发明归属方面,也可以参考德国发明报告机制的模式,德国《雇员发明法》中规定了雇主应在指定期限的积极主张权利和雇主消极不作声明即自动取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双重权利主张模式。可以看出德国的发明报告制度是平衡雇员优先下的雇主权利的,而对于目前单位优先的我国,如果转为折中模式,既要平衡好员工或发明人的弱势地位,也要考虑到单位的投入产出,我们可设计员工在完成职务发明后,单位可以在一定时间选择积极主张提前给予员工奖励换取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和未来收益权,也可选择与员工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共同运维,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三部分是为我国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考虑到我国多年来采用的单位优先模式,职务发明的质量和数量已进入瓶颈,是否可以通过制度的调整或整合重新激发创新活力动力。故建议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建立折中模式的“约定优先,公共利益为辅”的原则,细分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归属,并积极推行职务发明人共享专利权。首先,应协调修订法律法规中不一致之处,统一概念或者明确相应概念的边界。其次,建立折中模式,除提升奖励激励,给予发明人可控的、主动的产权,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使科研人员与其创造的职务科技成果具有更多相关性,提升其执行动力。再次,细分国有科研单位不同类型的职务发明归属,比如在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方面的职务发明仍约定归属于国家或单位,并且赋予国有科研单位技术培育职能,集中利用好各类国有资源的同时进一步培育其他组织或个人实现科技创新。
蒋思媛[4](2019)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规定在《专利法》当中,是我专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也应当进行进一步完善,从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有两个,分别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标准和“主要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标准,这两个标准被法院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从整体上来讲,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采取的是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带有厚雇主主义色彩,在立法上偏向保护单位利益,但对发明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强。过于偏向单位的立法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改变。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其中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了修改尝试,使这一制度朝着保护发明人利益的方向发展。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一定问题。首先,职务发明界定标准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之处,法院在理解法条和实际适用时出现障碍,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其次,单一的职务发明专利权配置方式导致单位与发明人处于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状态,可能会激发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职务发明的产生与转化。再次,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存在弊端,以法定权属机制为主导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分配方式过于僵化,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因此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最后,职务发明国有化问题依然存在于我国职务发明领域,这一问题的存在影响着职务发明成果的后续转化,国有资产流失、专业转化机构缺失等问题制约着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效率。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需要遵循一定依据。首先是制度设计的现实条件,经济基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以人为本理念等现实因素都是影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关键,制度的设计要与现实因素相适应。其次,利益平衡原则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基石,进行制度设计要以平衡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为目标,还要注重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发展。最后,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影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重要理论原则,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应当进行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完善,删除“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标准,增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作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标准的判定条件,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进行专利权和实施权的适当分离,实行单位与发明人的按份共有,从而实现利益分配的最优状态;再次,应当实行约定权属机制与法定权属机制的并行,在扩大约定权属机制适用范围的同时,需要法定权属机制兜底;最后,需要建立健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机制,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专业的成果转化机构和有效的产权激励制度,进一步促进职务发明成果的高效转化。
李若源[5](2019)在《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及规则探讨》文中认为专利权共有作为专利法上的基本问题,在共有关系的产生等方面却欠缺完整统一规定,如尽管相关法律承认基于约定、赠与等法律行为甚至是继承关系均可产生专利权共有,但基于婚姻关系能否产生专利权共有却并未被明确承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涉专利权经济利益在婚姻关系中分配的主要方式为专利权收益共有,也即不区分专利发明创造过程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婚内产生了专利权收益,专利权收益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均分配。专利权需要经历发明创造过程、申请授权过程、许可转化过程和产生收益过程等,与婚姻关系的缔结与终止可能完全重合或仅有部分时间重合。仅仅依靠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收益数额进行划分,固然可以较为简便地处理婚内涉专利权经济利益的处分问题,但实质上忽视了专利权的产生历程,部分专利权收益获得者获得收益并不符合“付出与收益对等”的基本法律逻辑,亦与民法的公平理念相违背。如此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产生了诸多法律漏洞,体现了婚姻法与专利法之间法律的脱耦。专利权的收益是专利权价值的具体体现,专利权也是专利权收益的源头所在。以专利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象,考虑对专利权形成有贡献的配偶分享专利权未来产生的经济利益,有助于理顺婚内涉专利权经济利益的处分问题。本文第一章就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必要性展开了研究。本文认为当前婚内涉专利权经济利益的处理,选择专利权收益共有而非专利权共有在于理论、立法及司法上的诸多认识误区:理论上主张专利权具有人身属性,专利权与其人身属性不能分离,专利权必然要与婚内参与发明创造一方配偶紧紧捆绑;立法上进而仅承认婚内产生的专利权收益由夫妻共有,否定了专利权由夫妻共有的可能性;司法上诸多案例法官都在裁判中指出专利权与其发明创造人不可分离,专利权为参与发明创造一方配偶个人所有。深入分析诸多认识误区产生的根本原因,应当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错置了专利权“共有与收益”的“源流”关系,专利权收益作为专利权经济利益的转化,根源仍在于专利权。专利权的形成如果有各种形式夫妻共同之投入,其共同分享专利权产生收益并无不妥,但专利权的形成若仅有一方配偶的个人努力,未参与发明创造一方配偶并无参与专利权收益分配的合理理由;二是学者对专利权“人身属性”存在认识谬误。发明创造人与发明创造之间的人身联系永远不会切断。但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权利内容均为财产性质,职务发明专利一经产生专利权人即为单位即可佐证;三是离婚诉讼涉专利权利益分割重效率轻公平。当前法律规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和专利权产生收益皆为可明确的内容,如此规定处理效率最高,但忽视配偶的付出,实质公平难以保障。重视专利权收益共有忽视专利权共有也导致了诸多法律漏洞,如参与发明创造一方配偶故意拖延专利权转化,使专利权在婚内不能产生专利权收益或产生专利权收益较低;专利权收益问题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完全解决,离婚后专利权产生经济利益仍可能引起诉讼;专利权收益不可预期无法提供合理补偿,专利权未来可能产生经济利益也可能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离婚时补偿依据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不能对未来专利权收益的状况准确估计。本文第二章就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探究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是否能够在法理上成立,以及这种共有形式是否能被当前的法律框架所接受。就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合理性而言,本文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基于未参与发明创造一方配偶对专利权形成做出的贡献。这种贡献既包括其对家庭做出的各种贡献,也包括发明创造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消耗;二是在婚姻家事领域贯彻财产平等保护的理念,借鉴婚姻关系中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制模式。就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能性而言,本文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专利权财产权属性为产生共有提供法理基础。专利权并非具有不可分离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人身性主要体现在发明创造人与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其可以基于财产权属性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象;二是专利权共有类型多样性为产生共有提供参照。法律规定专利权共有的类型有六类十余种,基于公司经营、赠与、约定和继承等法律行为均可成立专利权共有。且子女对专利权形成毫无贡献的继承关系亦可产生专利权共有,基于婚姻关系存在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能性;三是专利法产生激励不为专利权共有所影响。专利法不仅给专利权人产生财产激励,亦会给专利权人带来精神激励,精神激励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密不可分。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不会影响专利法激励的作用。本文第三章就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规则进行探讨。因为尽管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但亦需要调整共有的规则以避免对专利权转化效率的影响。对于婚内经过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以参与发明创造一方配偶单方支配为主,由其作为专利权转化的代表,代表配偶双方行使专利权。仅在行使结果显着低于市价时配偶有权求偿,或在专利权人怠于转化专利权时向法院主张由其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由于婚内实施专利权的结果是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未参与发明创造一方配偶当然可以实施共有专利权。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需要对共有专利权进行分割。此时应以一次性分割和协商为主法院裁判为辅作为分割原则,并赋予当事人结合具体情况对分割方式选择的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折价或补偿,也可以选择专利权权利分割。专利权分割对象应当以发明创造完成时间判断,并以不均等分割为主,均等分割为例外,且在分割涉及其他专利权共有人时,其他专利权共有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为避免专利权人数量增多对于专利权转化效率的降低,即使离婚后分割共有专利权,未来仍有可能通过借鉴英国的许可承诺制度或完善专利信托制度,实现专利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升专利权未来转化效率。
徐兴祥,饶世权[6](2019)在《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的合理性与价值研究——以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践为例》文中认为当前,一些高校推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质上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尽管这一改革和制度受到质疑,但不可否认,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有洛克的劳动理论、康德和黑格尔的人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论证其公平性,而科斯定理等法经济学理论论证了其效率性。因此,无论从法律孜孜以求的公平,还是当代法律应当兼顾的效率来说,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都理所当然,而民法的共有制度为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不仅如此,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还具有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有利于高校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实践价值。因此,应当在我国《专利法》修改时,建立和完善国家投资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权共有制度。
刘星[7](2019)在《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的职务发明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高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进步创新不可或缺的一环,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转化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科技界的难题。四川省及西南交通大学出台了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等一系列的政策规章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合理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并已取得较好效果。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把一部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下放,但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仍或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不可避免的会面临法律及政策上的障碍。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背景得到了详细的阐述,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内涵与价值进行探讨,在界定清楚相关概念的同时对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动向、现实价值进行探讨。在考察域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职务发明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基础上,提炼出我们应当进行学习与实践的几点经验,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则立法化,配套具体措施进行落地;尊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贯彻“约定优先原则”;由发明人主导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高校和发明人将共同享有科技成果,明确划分各自所有的权利份额,并且根据该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责任。在专利制度领域,混合所有制面临职务发明权属约定范围限制及专利共有权约定范围限制等问题。有必要明确高校中职务发明权属约定优先原则,允许专利共有人约定共有份额并进行自由转让,使得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通过对《专利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修订,让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更好融入法律的框架,在全国高校推广开来,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黄安娜[8](2019)在《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公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制度经验,开创性地规定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一时之间引起诸多讨论。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后来为法国、挪威、芬兰、瑞典、奥地利、匈牙利、罗马尼亚、俄罗斯、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所借鉴。但是,我国学界对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研究有限,对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故而本文将对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选取德国、法国、韩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域外法研究对象,并结合《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动态,为我国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分析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起源,简要说明本文对相关术语的使用,并重点探讨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含义与内容。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是指雇员报告发明,雇主予以答复的法律制度。广义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除了具有狭义内容之外,还包括雇主就所报告之发明进行权利主张的内容。本文将从广义上展开相关研究。第二部分,深入研究并论证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性质与功能。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实质上是一套保证职务发明权属分配之合理有效的程序性机制,其具有抑制雇员“自益倾向”、减少权属纠纷、促进发明成果实施等重要功能。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德国、法国、韩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归纳出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四种立法模式:典型的发明报告制度、契约自由下的发明报告制度、法律强制下的发明报告制度、狭义的发明报告制度,并分析这些域外经验对我国构建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详细介绍《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所规定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阐明其规定的是狭义的发明报告制度。通过对该制度进行评介,指出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无法实现现行权属制度纠偏、具体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存疑两个方面。第五部分,对我国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首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其次,作为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构建应当与权属制度相协调;最后,建议根据新的发明分类体系来构建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
李芃树[9](2018)在《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离不开发明创造的产生与利用,而作为当今发明创造主流的职务发明制度,已然成为了影响我国创新水平的关键因素。而处在职务发明制度核心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却存在立法混乱、权益分配失衡等问题,使我国职务发明的质量与转化逊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所以为了提升我国职务发明创造与转化的水平,必须要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本文将在总结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立法现状与困境的基础上,结合域外三种立法模式经验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专利法修订草案》对权属制度修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五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先是就职务发明以及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进行了概述,限定了职务发明的概念和范围。然后,主要介绍了我国以《合同法》为基础、《专利法》为核心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立法现状。最后,阐明了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所应当坚持的促进职务发明产出、平衡发明人与单位利益、服务职务发明转化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主要就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出我国当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主要问题,这其中主要包括:职务发明立法体系的混乱、判断标准的模糊且宽泛、权益分配的失衡以及奖酬制度的不合理等。第三部分主要对域外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三种不同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即以英、法为代表的“单位优先”模式,美、日为代表的“发明人优先”模式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折衷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三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以总结出值得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借鉴完善的经验。第四部分主要以《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与《专利法修订草案》为研究对象,主要讨论其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突破与不足,例如:“资源标准”的删除,发明报告制度的引入等。以梳理出修改草案的合理建议,同时也为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第五部分主要是根据前文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问题、域外经验以及《职务发明条例》与《专利法》修改的局限,提出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构建统一的立法体系,坚持“单位优先”模式,限制“约定优先”原则,以“可替代性”标准优化“发明人优先”条款以及通过强化劳工组织提升发明人地位等建议。
段洋[10](2018)在《论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文中研究说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在立法过程中经历了单位所有阶段、合同优先阶段和合同约定三个阶段,不同立法阶段对其权利归属也不相同,同时法律性质也发生变化,权利归属依托于法律性质的界定,通过不同立法阶段以及我国发明的现有分类模式,从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三个方面对比不同种类发明的性质和权利归属。不同发明的立法背景对其法律性质有很大的影响,从发明制度的起源介绍三种发明从而得出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性质界定,而更加便于分析不同发明的法律性质,从而有利于对权利归属的研究。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权利归属涉及法律性质的认定,通过与三类常见发明的比较便于区分能够从本质上对其法律属性进而从根本上为其权利归属提供理论依据。
二、关于建立职务发明专利权共有制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建立职务发明专利权共有制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概述 |
一、职务发明的概念 |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 |
三、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概述 |
一、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历史进程 |
二、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相关制度 |
一、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内涵及外延 |
二、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 |
三、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归属及其转化困境 |
第二章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国有科研机构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耦合 |
一、国有科研机构理念与专利制度的价值冲突 |
二、国有科研机构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契合 |
第二节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的论争 |
一、国家专利权的质疑 |
二、单位专利权的确立 |
三、发明人专利权的争论 |
第三节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的法经济学逻辑 |
一、成本效益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制度 |
第一节 美国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雇员发明规则 |
二、拜杜规则 |
三、10096 号行政命令 |
第二节 德国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雇员发明制度 |
二、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归属实践 |
第三节 瑞典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雇员发明权法》 |
二、“教授特权”制度及其实践 |
第四节 加拿大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一般规定 |
二、《公务员发明法》(Public Servants Inventions Act) |
三、滑铁卢大学的实践 |
第四章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特殊性 |
一、雇佣关系的特殊性 |
二、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
三、财产处置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试点改革 |
一、西南交通大学 |
二、其他地方实践 |
三、分析与总结 |
第五章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制度重构 |
第一节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原则 |
第二节 职务发明专利权与实施权相分离 |
一、权能分离论 |
二、权能分离理论适用于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合理性 |
三、权能分离理论应用于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 |
第三节 明确职务发明人对成果转化的收益分享权 |
一、国有科研机构和职务发明人转化收益分享原则 |
二、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转化收益的“约定优先”原则 |
三、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转化收益法定标准的差异化原则 |
第四节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规则之条文拟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制度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的问题所在 |
第一节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沿革及现状 |
一、职务发明制度的沿革 |
二、职务发明的概念、种类及归属 |
三、国有科研单位的概念和特征 |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职务发明的影响 |
第二节 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相关立法及实践中的问题 |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二、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国外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
第一节 日本的职务发明制度 |
一、日本职务发明制度的特征 |
二、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
第二节 美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
一、美国雇员优先模式的制度特征 |
二、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
第三节 德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
一、德国折中模式的制度特征 |
二、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职务发明相关法律法规的整合与统一 |
第二节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采用折中模式的建议 |
一、建议限缩或进一步细化职务发明概念 |
二、职务发明共有模式探讨 |
第三节 职务发明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四节 赋予国有科研单位更多权限的建议 |
一、细分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类型及产权归属 |
二、提升国有科研单位技术培育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现状与讨论 |
第一节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 |
第三节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讨论 |
第三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职务发明界定标准存在适用障碍 |
第二节 发明人与单位处于利益失衡状态 |
第三节 雇主优先立法模式存在弊端 |
第四节 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效率低下 |
第四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现实依据与理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设计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利益平衡原则 |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
第五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职务发明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
第三节 实现约定权属与法定权属并行机制 |
第四节 健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及规则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必要性研究 |
第一节 婚内专利权共有的认识误区 |
一、理论上主张婚内知识产权归属之“人身权说” |
二、立法上注重“收益共有”而忽视“权利共有” |
三、司法上认为专利权的“双重属性”不可分割 |
第二节 产生认识误区的根本原因 |
一、错置专利权“权利与收益”的“源流”关系 |
二、学者对专利权的“人身属性”存在认识谬误 |
三、离婚诉讼涉专利权利益分割重效率而轻公平 |
第三节 忽视专利权共有所产生的法律漏洞 |
一、一方配偶婚内故意拖延或者低价转化专利权 |
二、专利权收益问题未能在离婚诉讼中完全解决 |
三、因专利权收益不可预期性无法提供合理补偿 |
第二章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合理性 |
一、未参与发明创造一方对专利权形成做出贡献 |
二、在婚姻家事领域有效贯彻财产平等保护理念 |
第二节 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能性 |
一、专利权的财产属性为产生共有提供法理基础 |
二、专利权共有类型多样性为产生共有提供参照 |
三、专利产生的激励作用不为专利权共有所影响 |
第三章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规则探讨 |
第一节 婚内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
一、单方主导共有专利权行使原则 |
二、婚内共有专利权的处分 |
三、婚内专利权许可发放 |
第二节 离婚时共有专利权的分割 |
一、分割原则 |
二、分割方式的多重选择 |
第三节 分割后共有专利权效率再促进 |
一、许可承诺制度 |
二、专利权信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的合理性与价值研究——以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制改革的实践与专利权共有制 |
2 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的合理性 |
2.1 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法理学基础 |
2.2 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的制度基础 |
3 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的实践价值 |
3.1 加速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3.2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4 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的合法化 |
(7)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的职务发明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法 |
1.3.2 文献资料法 |
1.3.3 法解释学法 |
1.3.4 历史考察法 |
1.3.5 法律经济学研究法 |
1.4 主要内容和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内涵与价值 |
2.1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内涵 |
2.1.1 高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 |
2.1.2 高校科技成果的特殊性 |
2.1.3 混合所有制 |
2.2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向 |
2.3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现实价值 |
第3章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域外考察与借鉴 |
3.1 主要国家立法制度考察 |
3.1.1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制度考察 |
3.1.2 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制度考察 |
3.1.3 德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制度考察 |
3.2 主要国家立法制度的借鉴 |
3.2.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则立法化 |
3.2.2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3.2.3 发明人主导科技成果转化 |
第4章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面临的困境 |
4.1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面临的专利制度障碍及其解决 |
4.1.1 职务发明权属约定范围限制问题 |
4.1.2 专利共有权约定范围限制问题 |
4.1.3 专利制度带来的弊端 |
4.1.4 专利制度障碍问题的解决路径 |
4.2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面临的政策障碍及其解决 |
4.2.1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
4.2.2 国有资产处置权问题 |
4.2.3 政策障碍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5章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专利变更路径 |
5.1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职务发明权属约定问题 |
5.1.1 执行单位任务发明约定优先原则的构建 |
5.1.2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发明约定优先原则 |
5.2 允许专利共有人约定份额 |
5.3 允许专利共有人自由转让份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起源和内容 |
(一)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起源 |
(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内容 |
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
(一)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性质 |
(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功能 |
三、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一)德法:典型的发明报告制度 |
(二)韩国:契约自由下的发明报告制度 |
(三)俄罗斯:法律强制下的发明报告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狭义的发明报告制度 |
(五)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有关职务发明报告制度之评介 |
(一)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规定 |
(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规定之评介 |
(三)职务发明报告制度规定之不足 |
五、我国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 |
(一)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应与权属制度相协调 |
(三)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具体程序应合理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现状 |
(一)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制度的含义 |
(二)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价值目标 |
二、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立法体系的混乱 |
(二)职务发明判定范围过大且标准模糊 |
(三)权利归属制度“权”与“利”分配的失衡 |
(四)“约定优先”原则实践效果不佳 |
(五)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存在缺陷 |
(六)权属制度缺乏“个性化”规定 |
三、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域外立法模式与经验借鉴 |
(一)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单位优先”模式 |
(二)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明人优先”模式 |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折衷模式 |
(四)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域外立法模式之经验启示 |
四、《专利法修订草案》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突破与局限 |
(一)两草案对权利归属制度的突破 |
(二)两草案仍然存在的局限分析 |
五、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建议 |
(一)构建统一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立法体系 |
(二)坚持“单位优先”模式,限制“约定优先”原则 |
(三)优化职务发明判定范围与权利配置方式 |
(四)强化市场与劳动保障并提升发明人地位 |
(五)完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 |
(六)构建“权”、“利”协调的奖酬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 |
1.4 文献综述 |
2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立法演变 |
2.1 单位所有阶段 |
2.2 合同优先归属阶段 |
2.3 送审稿的最新规定:合同约定归属 |
3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法律性质 |
3.1 职务发明、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的辨析 |
3.1.1 职务发明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3.1.2 委托发明的性质分析 |
3.1.3 合作发明的性质分析 |
3.2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的法律性质之界定 |
4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权利归属 |
4.1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基础 |
4.1.1 “单位贡献说” |
4.1.2 “雇佣合同说” |
4.1.3 职务发明归属的比较研究 |
4.2 委托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基础 |
4.2.1 信息不对称 |
4.2.2 委托代理关系 |
4.3 合作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基础 |
4.4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的权利归属 |
4.4.1 权利归属的利益平衡分析 |
4.4.2 权利归属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5 结论:兼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四、关于建立职务发明专利权共有制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实证研究[A]. 唐素琴,任婧,卓柳俊,曾心怡. 专利法研究(2018), 2020
- [2]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究[D]. 肖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国有科研单位职务发明制度研究[D]. 刘艾曼.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蒋思媛.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5]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及规则探讨[D]. 李若源.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的合理性与价值研究——以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践为例[J]. 徐兴祥,饶世权. 中国高校科技, 2019(05)
- [7]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的职务发明制度问题研究[D]. 刘星. 湖南大学, 2019(07)
- [8]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研究[D]. 黄安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D]. 李芃树.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10]论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D]. 段洋.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