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八点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张丹[1](2021)在《中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
郝婧宏[2](2021)在《监管问询有助于改善并购质量吗? ——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文中提出我国证券交易所独特的监管问询制度要求被问询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问询函,如果公司没有回函或者无法对被问询的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交易所可能会随时启动后续程序。监管问询直接针对公司问题所在,是相关部门对资本市场进行治理和监督的直接证据,并且这一监管方式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创业板作为主板市场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独特性之一在于创业板的上市公司由于业务单一,增长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限制,所以有强烈的需求通过并购重组来寻求新的业绩和增长途径;其独特性之二在于创业板的公司相比主板,业务和财务信息质量都不够规范和完善,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所以相关部门为了抑制这种现象,对出现问题的公司进行问询的可能性和频率都更高。本文基于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背景,选取创业板块这个角度,研究了监管问询对企业并购质量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的实证检验,本文发现:(1)潜在风险较高的并购重组更易受到问询,表现为跨省并购、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关联公司的并购交易更可能收到问询函,证券交易所发放问询函具有一定指向;(2)创业板上市公司受到问询后并购质量更高;(3)创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问询越严重,其并购质量越高,表现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问询次数越多,受到的问询内容越详细,其并购质量越高。进一步地,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选择现金支付方式时,问询内容详细程度对并购绩效的正向影响更高,这意味着现金支付方式能促进监管问询与并购质量之间的正向关系;公司上市年限越长,监管问询对并购绩效的正向影响越高,这意味着公司上市年限能促进监管问询与并购质量之间的正向关系。本文通过稳健性检验进一步说明了监管问询能够提高上市公司并购质量的结论,认可监管问询对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效应。本文的结论有助于拓展相关研究视角,并对完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提供一定的借鉴,推动资本市场更高质量的发展。
许鹏[3](2021)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文中研究表明债券信用评级是对某一发行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程度或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按一定标准分类标示高低等级的经济活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应运而生,为市场相关方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状况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推动地方债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研究多集中于债券运行机制或发行定价等方面,少有基于国际经验,从信用评级层面展开讨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尚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认为,首先,信用评级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和总体信誉度的综合评估,贯穿于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对债券定价、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其次,当前中国地方债务存在管理不规范、过度举债以及隐性负债风险聚集等问题。信用评级可以详细、全面地揭示地方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状况,对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均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国外成熟市场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时间较长,在评级方法、配套制度和监管环境等方面上积累了大量先进做法,中国可以取长避短,充分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推动自身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四,未来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不断分化,地方债券信用利差势必进一步走阔,从而放大市场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最直观、专业的综合评价,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减少信息获取成本,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依据。第五,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关系到本土评级机构发展和评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有助于增强中国在评级领域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抵制国际评级霸权主义,维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用安全和经济利益。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其既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信用评级失效,市场定价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文从发挥债券信用评级作用、改进债券监管制度、建立债券保险制度和设立地方债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登历史舞台之时,国外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如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开展市政债券评级业务已近百年历史,评级体系完备,评级框架、方法和理念成为国际公认标准,评级质量在充分的历史数据中得到验证;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行业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在与国际评级公司的市场竞争不落下风,占据国内地方债券评级业务的半壁江山;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高,为本国债券市场吸引到大量外国资本;印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在市政债券评级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充分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在运行机制、制度设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各自特点和发展经验,对其中优缺点加以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四方面借鉴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三是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四是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在实践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方面,本文阐述了国际评级机构关于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模式、流程和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评级指标选取和结构设计方面做出针对性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以2015至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样本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测算出各层级评级指标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可以说,本文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更强,评级结果的区分度和准确度更高,评级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最后,对改进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等方面。总体上,本文从历史脉络出发,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和信用评级的演化历程和发展趋势,方法应用和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论述了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国内外地方债券特征和信用评级机制加以多方位对比分析,总结其中的优缺点,并汲取有益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出发,创新性地设计并运用更贴近中国国情且更具有效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可以说,本文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信用评级在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提升债券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各方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朱俊宇[4](2021)在《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文中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促进科技创新、创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但是也因为研发和投资风险大、无形资产占比高、经营波动大等特征,加之财务数据难以获取,导致信用评价难度大,给获取外部融资带来困难。随着越来越完善的公共信用信息被披露,如何基于这些公共信用信息背对背为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显得更具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特征,着重分析了信用现状及影响因素,梳理了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思路。其次根据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系统性及定量与定性结合等原则,构建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其分为基本信息、经营行为公共信息两部分;比较常用的信用评价方法后,选定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对基础信用评价模型做出改进,考虑时间因素,引入长期信用的概念,设计优化信用评价模型。最后,收集并整理2017年至2019年创业板中114家经过专业机构评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将数据统一度量后,通过优化信用评价模型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结果与外部评级和Z值评分比较验证一致性。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优化信用评价模型能够将各个期间的经营信息联系起来,有效提升信用评价的准确性。第二,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评价一致率达到了88.59%,说明本文设计的技术路线具有合理性,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是可行的。第三,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信用评价得分需要关注所有者自身和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基于以上研究,建议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信用水平企业出台基于信用评价的创新性融资支持政策,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于此方法采用灵活的信用融资方式。同时,政府应当加快公共信息采集与共享体系建设,解决公共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可比性差的问题,提升公共信息覆盖率、使用率和准确率。综上,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企业信用评价方法能够有效弥补财务信息缺失,为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提供新思路。
许颖歆[5](2021)在《证券涉外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以美国法院实践为借鉴》文中研究指明
侯卉程[6](2020)在《投服中心主导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化进路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于2005年《公司法》中正式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然则,历经了近十五载的司法实践,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在我国并未完全发挥其本应有的功效,一个主要表现即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2013年在证监会的推动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正式成立,并且开始在证券类民事诉讼中开展支持诉讼。2019年12月新修的《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赋予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性便利。基于此背景,本文分析赋予投服中心程序性便利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优越性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方向,以期为日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践与立法完善提供参考方向。第一章介绍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意义及在我国实施的现实情况,说明该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目前功效不彰,并分析其功能不显的成因,指出目前理论界提出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而难以从根源解决问题或使政策落地。第二章讨论投服中心的设立背景与功能定位以及其运行现状,分析其目前功能受限的原因,以及由其提起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派生诉讼的独特优势。并结合《证券法》增订后的法条规定,探究增订第94条的立法目的及如何与现行《公司法》第151条等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相衔接。第三章针对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存在的利益失衡进行分析并对完善路径进行设想。笔者认为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都未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置诉讼风险控制的配套机制,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长期经营计划遭到扰乱,甚至降低证券市场活力的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在赋予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的同时,设置相应的配套机制。第四章分析新《证券法》正式生效后可能出现的司法适用争议。具体包括:(1)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否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是否包括已卸任的董监高或是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第三人;(3)未起诉股东的的程序保障机制应当如何设立;以及(4)投服中心针对母子公司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突破性意义及相应需作出明确的问题。针对上述现存争议,结合域内域外学者观点及比较法经验,提出未来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参鉴的解决路径。
龚曼昀[7](2020)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违规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自2018年10月《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作出修订以来,资本市场掀起了股份回购的热潮。2019年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实施或完成回购的规模累计超过2018年全年回购总金额的两倍。在飞速增长的回购规模下,上市公司回购违规的情况随之不断出现,从交易所和证监会发布的监管文件来看,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较多,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已经成为监管机构执法的重点。但目前学理上对规制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并没有提出实质的对策,绝大部分停留在对整个回购制度的问题提出阶段,在违规股份回购方面的考察还不够具有针对性。因此,如何在日益增长的回购市场下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亟需关注和解决。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结合监管案例对目前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现状进行了说明,分析归类上市公司进行违规股份回购的具体样态,探析了上市公司违规进行股份回购的动机,并讨论了违规股份回购的危害性和规制必要性。第二章是基于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样态的深度考察,探寻各种违规股份回购的行为背后反映出了哪些制度不足,分析了上市公司股份规则中的欠缺。第三章从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规则着手,对违规回购的情形进行规制。其中,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有助于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明确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财务标准,完善董事偿债能力声明制度和优化回购决议规则也有利于将现有制度进一步合理化。第四章则是对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董事责任和公司责任展开了讨论,明确了追责情形和责任形式,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行为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首先以我国在《公司法》修订后证券市场的违规股份回购案例为样本,介绍了目前违规股份回购的市场整体概况,并在案例基础上分析了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具体样态,包括回购方案制定缺乏审慎难以触发回购条件、回购履行未达披露方案下限、回购资金不足、违规信息披露几大类。其次介绍了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动机。由于股份回购公告具有正向的市场效应,能够向市场传递公司价值被低估的信息,具有传递市场信号和提升每股收益的功能,因此上市公司仅靠发布回购公告即能实现刺激股价的作用;又因回购信息具有高可控性,致使股份回购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最后,对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危害性和规制必要性进行了说明。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本意是出于稳定股价、提升公司价值、优化资本结构等等正向目的,但违规股份回购可能造成股价的再次波动,在影响市场秩序的同时减损公司的市场信誉。并且,股份回购本就容易成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进行其他利益输送的工具,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将使公司面临构成重大证券违法的风险。第二章在所分析的违规股份回购的具体样态的基础上,考察现行规则中引发上市公司进行违规股份回购的疏漏。在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法定条件上,首先,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规定简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标准在财务判断上较为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难以得出客观的判断。其次,目前的规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鼓励上市公司回购之间缺少良好的平衡。上市公司在大额负债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股份回购实施过程中资金不足,致使上市公司因无法完成股份回购而违规,但现有的规则以回购效率为先,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增加了回购不履行的风险。第三,修订后的回购规则简化了决议主体,但是否应当继续简化表决限制还有待商榷。简化决议规则虽然提高了回购效率,但也一定程度增加了因回购方案缺乏审慎论证而回购违规的几率。在违规股份回购的董事责任和公司责任方面,现有的回购制度也并不明确。在简化回购决议程序、扩大董事会权力的条件下,如果不对董事责任进行明确,将导致权责不适配的情形。上市公司经决议并最终通过的回购方案明确且具体,决议一旦做出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上市公司应当按所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对所披露的回购方案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对上市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回购方案的违约及赔偿责任予以确定。第三章从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规则着手,对违规回购的情形进行规制。首先,我国对公司回购的财源限制立法较为简略,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如何能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标准不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规则需要进行完善。通过对域外立法制度的对比,美国《示范公司法》的偿债能力测试值得关注与借鉴。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有助于将模糊的规定具体化,也符合目前放宽市场限制、促进企业灵活经营的思想,既能够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的市场调节功能,促进公司更有效率地运营,保证股份回购的效率和灵活性,又能满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减少在发布回购公告后因资金不足和债务原因无法实施回购的违规情形。其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债权人保护规则需要完善。我国现有规则已有董事偿债能力声明的雏形,在兼顾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和回购程序的简便性的情况下,建议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对董事偿债能力声明的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可引入审计或会计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机构发表专业意见,提高回购方案在前期决策程序中各方的审慎性,从而减少违规股份回购的情况发生。第三,目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议规则也有优化的空间。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决议程序中,进行回购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还是经过董事会决议,各国的制度设计各不一致。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同属于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回购模式,也建立了分类授权决议的模式,因而结合当前的回购立法规则,在保持部分放权的框架下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对回购决议规则的细节进行调整和修改。第四章则是对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董事责任和公司责任展开了讨论,明确了追责情形和责任形式。在明确违规股份回购的董事责任方面,首先需要明确董事在违规回购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董事对执行公司事务负有注意义务,但我国目前并未明确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因此,在维持现有的客观标准判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追责情形时,可以借鉴日本的规定,采用折衷的判断方式,将善意和重大过失情形纳入判断之中。若股份回购中董事违反对公司的注意义务,导致公司未能完成股份回购构成回购违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董事已尽到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可以由股东大会决议全部或部分免除董事的赔偿责任。在完善董事偿债能力声明规则后,董事应当在回购中作出偿债能力声明并对所作出的声明负责。若董事未能作出符合要求的声明,或在作出偿债能力声明时欠缺合理理由,应当承担责任。我国当前对违规股份回购的监管以行政性的监管为主,责任承担形式较为单一。反观比较法的经验,建议董事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予以多样化,除了监管机构予以行政警示和处罚之外,可以适当增加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明确违规股份回购的公司责任方面,也需要明确公司在违规回购中的追责情形。上市公司在完成回购下限前若触发了可实施回购的条件,非因确实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而对该义务的违反将引发违约责任。就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不予履行回购承诺的情形,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并不一致,但深交所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建议在豁免情形上予以统一。从案例样本来看,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但若上市公司违反了回购的承诺,导致未能完成回购方案的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现有的行政监管也可以进一步多样化,以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履行回购。除此以外,若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有关法规承担刑事责任。
乌日嘎[8](2020)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动因及效果研究 ——以海澜之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股份回购最早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发达的市场环境下,股份回购早已成为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常见方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较晚,早期阶段我国的国情较为特殊,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多出于股权分置的目的,回购案例较少,并没有形成规模。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完善,选择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逐渐变多,股份回购的方式和动因也丰富起来。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份回购的规定,对允许回购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在公司法修正案的首个交易日,便有超过40家A股上市公司积极响应,仅2019年一年上市公司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就达到了前三年的总和,股份回购的热度不断上升,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但国内学者对于股份回购方面的研究不是很多,因此对上市公司是出于什么动机进行股份回购以及回购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选择海澜之家股份回购作为研究案例,首先对国内外股份回购相关文献进行阅读,梳理了关于回购方面的研究现状。然后介绍了海澜之家股份回购的背景,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现状出发,接着对海澜之家的基本情况、股份回购过程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海澜之家进行股份回购的动因,包括传递积极信号、替代现金股利政策、运用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并从市场效应、财务效应以及其他效应的角度对股份回购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分析。发现回购能够带来股价在短期内提升、资本结构有所优化、经营状况有所改善等积极效应,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有股价提升的长期效果不明显、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资金流出导致支付风险增加、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后根据上述问题从公司以及政策监管的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期望能为海澜之家后续的股份回购以及其他上市公司提供一定参考依据。
鲁斯齐[9](2020)在《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的利益冲突与监管回应》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3月,出于扩大上海区域对外开放程度的考虑,正式宣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此后,上交所于3月1日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配套文件,同时实现了核准制向注册制、“同股同权”向“同股不同权”的双向转型。但面对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投资者以及不成熟的外部法律环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突然颁布引起了学者、实务界、交易所以及证监会对该结构的期待和担忧。一方面,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可以增加投资者的选择,满足融资需求和控制权维持需求,还可以拓展市场;另一方面,又会带来代理成本、壕沟效应以及缺少可问责性。诚然,美国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研究已经广泛而深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赞成派与反对派就展开了充分的辩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长期跟踪实证研究也一直持续至今。但同样一种监管模式无法适用于不同的资本市场。在新兴资本市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表现究竟如何,应当如何监管,还缺乏绝对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主要是因为没有区分不同资本市场类型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带来的影响,也没有足够的实证证据支持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在新兴资本市场里的表现。一味地借鉴美国经验,也许并不能开出真正适合中国的药方。所以本文选取香港、新加坡两个新兴亚洲资本市场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同类资本市场监管方法的借鉴,为完善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在结构安排上,本论文基于上述思路形成了下列研究框架。第一章旨在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进行基本概念界定及正当性分析。首先,在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区分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董事会控制机制以及类别股制度。其次,本文从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两个视角剖析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一方面,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背后的理论基础,经历了从“一股一权”到“同股不同权”、从股东至上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从股东同质性到股东异质性、从代理成本到“委托—代理成本”的转变;另一方面,现实对差异化表决权的需求,如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的驱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求、控制权维持与反收购的需求等,都展现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特有价值。第二章在第一章分析介绍的基础上,深入差异化表决权公司,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探讨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下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从外部来看,交易所之间存在着监管竞争,同时交易所自身也存在着“公益”和“私益”的竞争;从内部来看,超级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存在着短期逐利和长期经营之间的目标冲突,超级表决权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着公司被利益侵占的风险。第三章从域外实践与监管的角度,选取了新兴资本市场作为研究对象,详细地对比了新加坡、香港、内地三地资本市场对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管规则和适用情况。在内部监管规则方面,将新加坡、香港、内地三地的交易所规则、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了对比,并对各自优缺点进行分析评述。在外部监管规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内地三地的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则和事后司法救济规则进行了对比,并对各自优缺点进行分析评述。在规则对比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典型差异化表决权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对比不同监管规则下对公司的影响。第四章以前三章为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中切实存在的问题,从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两方面对完善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管提出建议。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法院审查能力不足,我国尤其要加强事前制度设计。主要可以从加入日落条款、加强董事会监督机制和强制信息披露入手。与此同时,应当逐步推进事后司法救济,推进董事忠实义务下的公平性审查。但是从长期角度,严格的事前限制削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本身的灵活性,由家长主义转向市场主导才是长久之计。只有通过司法救济的强化以及资本市场成熟度的提高,才能真正保护到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并且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优选择。
聂昊[10](2019)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存托凭证是2018年引入我国的金融创新产品,属于证券的一种。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不仅提出了“一带一路”等开放战略措施,证券市场也随着对外开放进程的推进,逐渐开始接纳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以及红筹公司的回归。中国存托凭证制度就是顺应当今中国对外开放潮流的产物。但是由于该制度尚处于刚起步阶段,如同襁褓中的孩子,在各个方面,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存托凭证的概述。该部分从存托凭证的概念以及存托凭证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对存托凭证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该部分首先对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定的现状进行梳理,目的是为了让读者能够全面的了解现有法律法规对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的立法体系。之后具体分析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存在的不足,主要围绕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模式、信息披露、民事救济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及表决权保护四个方面分析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对美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考察与借鉴。该部分通过对美国存托凭证中如何解决跨境转换模式、信息披露、投资者财产权益与表决权保护以及民事救济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证券市场的现状,提出对于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完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思考与建议。该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存在的四个方面不足,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上提出了思考与建议。弥补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足,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二、对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八点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八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2)监管问询有助于改善并购质量吗? ——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监管问询的相关研究 |
一、美国监管问询的相关研究 |
二、澳大利亚监管问询的相关研究 |
三、我国监管问询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公司并购的相关研究 |
一、并购发起的相关研究 |
二、并购溢价和支付的相关研究 |
三、并购绩效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监管问询 |
二、并购与并购质量 |
三、创业板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信号传递理论 |
三、企业声誉理论 |
第三节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一、并购潜在风险与监管问询的研究假设 |
二、监管问询与并购质量的研究假设 |
三、监管问询特征与并购质量的研究假设 |
第四节 变量与模型设计 |
一、变量选取 |
二、模型设计 |
(一)并购潜在风险与监管问询的模型 |
(二)监管问询与并购质量的模型 |
(三)监管问询特征与并购质量的模型 |
第四章 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一节 样本分析 |
第二节 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相关性分析 |
第三节 回归分析 |
一、潜在风险与监管问询的回归分析 |
二、监管问询与并购质量的回归分析 |
三、并购重组问询特征与并购质量的回归分析 |
(一)并购重组问询次数与并购质量的回归分析 |
(二)并购重组问询详细程度与并购质量的回归分析 |
第四节 进一步研究 |
一、支付方式分析 |
二、上市年限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一、改变变量衡量方式的检验 |
二、基于倾向得分匹配的检验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2.1 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
1.2.2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
1.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1.2.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1.2.5 信用评级模型构建 |
1.2.6 国际信用评级的垄断与霸权 |
1.2.7 对相关研究的评析 |
1.3 研究方法、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券涵义与相关理论 |
2.1 涵义界定与辨析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2.1.2 地方政府债券 |
2.1.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2.1.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2.2 相关理论及评述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发行债券风险理论 |
2.2.3 政府债务风险理论 |
2.2.4 信用风险理论 |
2.2.5 信用评级理论 |
2.2.6 相关理论评述 |
第3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和成因 |
3.1.1 地方债务现状 |
3.1.2 地方债务演化进程和成因分析 |
3.2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及发行情况 |
3.2.1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 |
3.2.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
3.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结 |
3.3.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3.3.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演进过程 |
4.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 |
4.1.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4.1.2 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对比分析 |
4.1.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
4.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与现状 |
4.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 |
4.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4.2.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现状 |
4.3 当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吻合度分析 |
4.3.1 地方债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评级结果同质化 |
4.3.2 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使评级缺乏可信度 |
4.3.3 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评级业务发展 |
4.3.4 评级行业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及信用评级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1.1 市政债券特征 |
5.1.2 市政债券监管制度 |
5.1.3 市政债券信用评级 |
5.1.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2.1 债券特征 |
5.2.2 债券监管制度 |
5.2.3 债券信用评级 |
5.2.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3 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3.1 债券特征 |
5.3.2 债券监管制度 |
5.3.3 债券信用评级 |
5.3.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4 印度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4.1 市政债券特征 |
5.4.2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5 国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分析 |
5.5.1 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方法 |
5.5.2 穆迪公司评级方法 |
5.6 国际经验总结和借鉴 |
5.6.1 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
5.6.2 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 |
5.6.3 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 |
5.6.4 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 |
第6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设计与应用 |
6.1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 |
6.1.1 基本原则和评估步骤 |
6.1.2 评级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6.1.3 评级指标权重确认 |
6.2 评级指标得分和评级结果测算 |
6.2.1 评级指标得分处理过程 |
6.2.2 评级结果分布状况 |
6.3 信用评级结果的区域性分析 |
6.4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评价 |
6.4.1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
6.4.2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有效性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 |
7.2.2 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
7.2.3 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7.2.4 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 |
7.2.5 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
7.2.6 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
7.2.7 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 |
7.2.8 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公共信息的研究 |
1.2.2 企业信用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
1.2.3 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及信用分析 |
2.1 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 |
2.1.1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状 |
2.1.2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 |
2.2 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现状 |
2.3 影响高新技术企业信用的因素 |
2.3.1 影响高新技术企业信用的外部因素 |
2.3.2 影响高新技术企业信用的内部因素 |
2.4 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的构建 |
3.1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原则 |
3.2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2.1 基本信息 |
3.2.2 经营行为公共信息 |
3.3 信用评价方法的确定 |
3.4 信用评价模型的构建 |
3.4.1 专家赋权打分 |
3.4.2 指标分值的确定 |
3.4.3 信用评价模型的优化 |
3.5 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择、数据来源和处理 |
4.1.1 企业样本选择 |
4.1.2 数据来源说明 |
4.1.3 数据处理 |
4.2 实证分析 |
4.3 信用评价结果与外部评级比较分析 |
4.4 信用评价结果与Z值评分比较分析 |
4.5 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研究结论 |
5.1.2 研究不足 |
5.2 政策建议 |
5.2.1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共享体系 |
5.2.2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的企业信用评价公示平台 |
5.2.3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投服中心主导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化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现状与困境 |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应然功能 |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实施现状 |
三、股东派生诉讼功能不彰的原因 |
(一)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激励不足的成因分析 |
(二)现有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
第二章 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梳理 |
一、投服中心的理想与现实 |
(一)投服中心的设立背景与性质定位 |
(二)投服中心的运行现状 |
二、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优势 |
(一)作为示范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优势:实现治理功能 |
(二)作为非营利组织提起派生诉讼的优势:减少恶意诉讼 |
三、《证券法》下股东派生诉讼的运行机制 |
(一)《证券法》增设第94条的立法目的 |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衔接 |
第三章 新《证券法》股东派生诉讼的利益失衡与完善路径 |
一、诉讼风险控制机制的缺位 |
二、投服中心起诉要件的再审视 |
(一)“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要件的限缩 |
(二)起诉需满足公益目的 |
第四章 《证券法》修订后股东派生诉讼的司法适用争议 |
一、是否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二、被告范围的明确 |
(一)是否包含卸任董监高 |
(二)是否及于第三人 |
三、未起诉股东的程序保障机制 |
四、母子公司——双重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情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违规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违规回购的样态、动机与负效益 |
一、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现状与样态 |
(一)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现状 |
(二)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典型样态 |
二、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动机分析 |
(一) 传递正向市场信号 |
(二) 提升每股收益 |
(三) 增强市场流动性 |
(四) 便于利益输送 |
三、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负效益 |
(一) 引发股价波动 |
(二) 降低市场信任 |
(三) 诱发欺诈交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制度成因 |
一、现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定条件简略 |
(一) 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简单 |
(二) 股份回购的债权人保护不足 |
(三) 股份回购的决议规则简化 |
二、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责任不明 |
(一) 违规股份回购的董事责任不明 |
(二) 违规股份回购的公司责任不明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规则的完善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 |
(一)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财源限制的立法模式比较 |
(二) 偿债能力测试标准的启发与引入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董事声明 |
(一) 董事偿债能力声明的域外借鉴 |
(二) 董事偿债能力声明的规则完善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决议规则 |
(一)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决议规则的立法模式比较 |
(二)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决议规则的优化路径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责任的明确 |
一、明确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董事责任 |
(一)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中董事的追责情形 |
(二)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董事责任形式 |
二、明确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公司责任 |
(一)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中公司的追责情形 |
(二) 上市公司违规股份回购的公司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动因及效果研究 ——以海澜之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主要的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股份回购相关概念 |
2.1.1 股份回购的定义 |
2.1.2 股份回购的类型 |
2.1.3 股份回购的方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号传递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财务效应理论 |
3 海澜之家股份回购背景及动因分析 |
3.1 海澜之家股份回购背景 |
3.1.1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现状 |
3.1.2 海澜之家概况 |
3.2 海澜之家股份回购过程 |
3.2.1 股份回购流程 |
3.2.2 股份回购进展 |
3.3 海澜之家股份回购动因分析 |
3.3.1 传递积极信号 |
3.3.2 替代现金股利政策 |
3.3.3 运用公司自由现金流量 |
3.3.4 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
4 海澜之家股份回购效果分析 |
4.1 股份回购的市场效应分析 |
4.1.1 股份回购前后的股价变化 |
4.1.2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市场反应分析 |
4.2 股份回购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
4.2.1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4.2.2 财务杠杆系数 |
4.3 股份回购对财务绩效的影响 |
4.3.1 财务指标分析 |
4.3.2 EVA经济增加值分析 |
4.4 股份回购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
4.5 股份回购对公司形象的影响 |
5 海澜之家股份回购存在的问题 |
5.1 股价提升的长期效果并不明显 |
5.2 资金流出导致支付风险增加 |
5.3 存在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况 |
5.4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6 对完善海澜之家股份回购的建议 |
6.1 对公司的建议 |
6.1.1 正确认识股份回购,提高核心竞争力 |
6.1.2 考虑自身情况,制定合理回购方案 |
6.1.3 增设沟通渠道,加强中小股东防范意识 |
6.2 对政策监管的建议 |
6.2.1 规范股份回购相关信息披露 |
6.2.2 完善股份回购定价及相关制度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与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9)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的利益冲突与监管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界定与厘清 |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误区厘清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本概念 |
二、与董事会控制机制的区分 |
三、与类别股制度的区分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
一、从“一股一权”到“同股不同权” |
二、从股东“同质”性到股东“异质”性 |
三、从股东至上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 |
四、从代理成本到“委托—代理成本”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现实需求 |
一、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的驱动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求 |
三、控制权维持与反收购的需求 |
四、现实需求驱动下我国立法实践演进 |
第二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下的内外部利益冲突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下内部利益冲突 |
一、超级表决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公司的侵占行为 |
二、超级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中的外部利益冲突 |
一、交易所之间监管竞争中的利益冲突 |
二、交易所内部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第三章 新兴资本市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规则及适用对比 |
第一节 新、港、内地三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部监管规则对比分析 |
一、交易所规则对比分析 |
二、公司治理规则对比分析 |
第二节 新、港、内地三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外部监管规则对比分析 |
一、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则对比分析 |
二、事后司法救济规则对比分析 |
第三节 新、港、内地三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对比分析 |
一、公司概况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设置 |
三、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 |
四、公司的属性要求 |
五、公司的治理要求 |
六、投资者保护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完善 |
第一节 事前监管:制度设计 |
一、加入日落条款 |
二、加强公司监督机制 |
三、强化强制信息披露 |
第二节 事后监管:司法救济 |
第三节 展望:由家长主义到市场主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存托凭证概述 |
(一)存托凭证的概念 |
(二)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 |
二、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一)立法现状 |
(二)不足分析 |
三、美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考察与借鉴 |
(一)美国制度的考察 |
(二)美国制度的借鉴 |
四、完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
(一)明确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模式 |
(二)完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对投资者财产权益和表决权的保护 |
(四)完善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八点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研究[D]. 张丹. 重庆工商大学, 2021
- [2]监管问询有助于改善并购质量吗? ——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D]. 郝婧宏.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D]. 许鹏. 吉林大学, 2021(01)
- [4]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D]. 朱俊宇.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5]证券涉外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以美国法院实践为借鉴[D]. 许颖歆.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6]投服中心主导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化进路研究[D]. 侯卉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违规行为的法律规制[D]. 龚曼昀.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动因及效果研究 ——以海澜之家为例[D]. 乌日嘎.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9]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的利益冲突与监管回应[D]. 鲁斯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聂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