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银行卡犯罪案件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岳佳[1](2020)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毒品犯罪问题都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于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年禁绝毒品运动使我国基本实现了“无毒国”的目标,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地理位置优势,将毒品经营的重点悄悄地从金三角南部转向了中国南部——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广东省等地,导致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卷土重来。时至今日,短短四十年间,我国毒品犯罪问题经历了毒品犯罪地域不断扩大、犯罪种类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毒品种类不断翻新、涉毒数量逐年上升、境外渗透多路径、全方位等过程,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作为侦查方法的子系统,在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可以保证侦查实际效果的取得,反之,不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则会阻碍、甚至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从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我国十分重视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并综合当前毒情形势不断从毒品犯罪相关立法、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模式等方面寻求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是源于毒品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也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侦查主体思维模式、侦查环境、侦查工具、侦查措施手段等要素运行方式的不完备、不畅通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充分掌握我国毒情形势、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发展趋势、运行现状、运行模式、运行环境、运行策略手段以及运行困境后,通过考察域外毒品犯罪形势、毒品犯罪相关立法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相关经验后,结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理论基础,在既有禁毒法律政策框架下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试图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做出自己的有益尝试。本论文由导论和正文五部分组成。导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缘起、文献述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价值。本文选题的缘由是从历史纵向发展的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进行研究与总结,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现存问题上,并打破传统侦查学的藩篱,积极进行跨学科研究,在推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的不断完善与优化的同时,也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借鉴与参考。纵观我国,理论界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策略手段以及侦查制度、运行方式等方面的研究依旧不尽完善,缺乏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系统性研究。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条件,本文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借鉴法、案例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多学科交叉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进行历史性梳理,总结其运行规律和特点,力图在研究视角、侦查方法运行机制、运行制度以及运行思维方式等方面取得一些创新性研究成果,以期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体系进行系统性完善。第一章以侦查方法的概念作为全文研究之起点,通过对侦查方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侦查方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以之作为研究研究之基础,从运行结构、类型划分两方面分析总结出侦查方法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分类标准。在充分结合毒品犯罪的演变趋势及其侦查方法的发展后,从运行模式、运行环境以及侦查策略手段三方面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较,以凸显作为侦查方法子系统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与价值所在。第二章以经济学、行为科学、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原理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之理论基础,充分运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与上述学科中的基本原理相结合,从经济学相关原理中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高效运行的规律与原理;从行为科学视角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程式中的理性选择,有序推进侦查主体在侦查方法运行中的重要性;从法律制度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有序运行进行阐释说明,凸显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基本框架。上述诸多原理均为后期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提供了理论基石。第三章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的部分失范现象、不顺畅以及侦查方法设计运行中存在单一化倾向等困境进行了阐释。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部分失范现象主要是由相关刑事诉讼立法条文规定的模糊笼统、相应配套立法中法律规定的重复与泛化以及特情、卧底管理体制的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从侦查方法运行体制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的不畅主要是缉毒主体认知模式固化、相关法律规定不足、制度衔接不畅等因素造成的;从侦查方法具体设计运用来看,侦查方法运行中呈现的单一化发展趋势主要是由我国立法中固有的功利主义色彩以及近年来信息化侦查方法的“侵入式”发展所引起的。以上这些问题均对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因而也成为本文试图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第四章从毒品犯罪形势、毒品犯罪相关立法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三方面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域外国家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这些国家都长期面临着毒品犯罪的威胁,尤其是美国,已然成为世界上毒品滥用最严重的国家,因而这些国家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面摸索出的诸多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方法能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提供有益借鉴。综合来看,上述各国的经验大体可以概括为:完善毒品犯罪相关立法、构筑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序运行的法律框架;强调预防与打击并重的侦查思维方式、树立多元化的侦查价值标准;制定特别侦查措施方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控制;重视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侦查方法的深度融合,严格技术侦查方法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行空间等。但是,受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设计运用中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价值体系以及侦查策略手段均各有不同,因而我们不能简单的直接借鉴他国经验,而应当在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中分析挖掘出与我国现行禁毒法律体系相契合的优秀经验做法,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不断丰富与创新注入新鲜血液。第五章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提出对策性建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与核心。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部分失范现象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制度,从秘密侦查相关立法、配套立法以及管理体制三方面着手,细化秘密侦查特别授权条款,完善秘密侦查配套立法,构建特情、卧底使用管理体制;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不顺畅,充分结合当前毒情形势,打破固有侦查模式与侦查制度的掣肘,深挖毒品犯罪运行规律、优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强化毒品犯罪国际侦查合作;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呈现出的单一化发展趋势,构建多远融合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从侦查目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策略手段三方面着手,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做法,将多元融合的观念引入其中,修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观、丰富侦查思维方式、全面推进信息化侦查方法与传统型侦查方法的深度融合。通过以上三个层面,最终构建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
邢文龙[2](2020)在《北派传销运作模式及侦查对策 ——以河北廊坊市传销犯罪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北派传销犯罪作为传统传销犯罪的一种类别,深深地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如果说传销犯罪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症”,那么北派传销犯罪就是“毒瘤”。传销是以“直销”的形式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出现的。为了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国家出台了多项举措,但是传销犯罪始终处于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状况。犯罪不止,研究不息,做学问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虽然探究传销犯罪的学者无数,但笔者发现北派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传统的“人传人”传销犯罪形式需要进一步梳理。笔者结合自己学习、生活、工作地——廊坊,给与北派传销犯罪深层次地探究,以便为公安机关以后更好的打击北派传销犯罪提供建议。本文以北派传销犯罪的侦查为立足点,从三个方面去阐述。第一部分讲北派传销犯罪概述,从北派传销犯罪的概念、南北派传销犯罪的界定作具体阐述。第二部分讲北派传销犯罪的运作模式,从组织结构、资本运作、人员管理三个角度去分析。第三部分讲北派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这一章节是本文的重点、难点。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分为案件线索的搜集与拓展、初步摸排、精准出击适时收网、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四个小节。线索的发现需要全方位、立体化,不仅要充分运用本人及亲友报案、群众举报、街警巡逻、部门移交等传统侦查方式,还要扩展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去分析人员活动轨迹、资金流向。“摸排”作为北派传销犯罪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步,起到承前启后、检验线索真假的作用,出击前一定要把窝点周围环境、人员情况、组织结构、资金账户等初步摸清。在大量的情报信息之后,就需要制定详细的出击方案,把握战机、及时出击、控制好现场,人员带回后要及时审问,要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积极追缴涉案财物。
杜俊奇[3](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张晓灵[4](2019)在《论盗窃罪的若干问题》文中提出盗窃罪是传统侵财罪名之一,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多发的罪名。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司法从业人员,经手处理了大量盗窃案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一些问题常常存在不同看法,有些问题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为了释疑解惑,笔者产生了系统性地研究盗窃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想法。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盗窃罪在主客观要件上容易产生争议的几个问题。第一节分析了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盗窃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解读。非法占有目的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笔者对各种观点进行了展示、分析,进一步分析了更加契合司法实践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排除和利用两个层面的内涵。第二节分析了盗窃罪的客观要件。首先分析了客观要件中的犯罪手段。传统观点认为系秘密窃取,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公开窃取的观点,笔者对此进行了评述分析。除上述一般特征外,刑法还规定了四种特殊类型的盗窃手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在具体犯罪手段上分别具有特别之处。除此之外,笔者还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分析了破坏性手段盗窃问题。之后笔者分析了盗窃罪客观要件中的犯罪对象。一般常见的财物在盗窃罪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会碰到一些比较特殊的对象,笔者重点分析了其中三种,包括虚拟财产、不动产和自己的财物。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进行实证分析。第一节分析了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解读。第二节结合实践案例分析了盗窃罪和侵占罪之间的区别。首先从客观要件角度分析两罪关键区别在于占有,对占有的内涵展示分析了学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对实践中碰到的常见的占有情形、特殊类型的占有状态判断提出了一些判断方法。之后对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主观故意认定中比较疑难的认识错误情形,提出了实践中存在认识错误的不同情形和具体的处理方法,结合热点案例梁丽拾金案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进行实证分析。第一节分析了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解读。第二节先介绍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主要方法,后进一步分析了如何从处分行为视角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分析了处分行为的含义,结合实践案例从客观上的处分行为和主观上的处分意识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结合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环境下的典型案例分析了两罪的界限,主要是对臧进泉盗窃、诈骗案、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内钱款行为定性、二维码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李婕[5](2019)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最早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在数十年间不仅仅对公民的财产权益带来巨大损害,而且还对公民的信息安全利益造成强大冲击,由此衍生出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第一部分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远程、非接触式的通讯技术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害的是复合型法益,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通讯信息的安全管理权等。第二部分分析该犯罪未遂形态问题。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适用时明确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以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都不是加重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规则。只能按既遂的数额选择法定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在处置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时,衡量同一案件,要统一对主犯、从犯的量刑标准,选择统一按数额标准,或选择统一按情节标准。在认定形态时,统一按既遂标准处罚,或者统一按未遂标准处罚。这样有利于公平处置全案,而不会导致量刑失衡,从犯的量刑重于主犯。第三部分分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认定。策划员、招募员、培训员明知对方是为了实施电信网站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犯罪剧本”或招募培训服务,该行为视为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中同等重要,是诈骗集团重要的一部分,是为共犯。接线员则要根据实际证据,分析各成员间意思联络、共同诈骗行为、赃款分配等问题对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帮助取款行为的罪名认定要分两步走,首先根据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区分帮助取款行为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第二步,判断该单纯的帮助取款行为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犯既遂前还是既遂后。第四部分最后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性中应适用想象竞合犯理论认定,能避免机械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尴尬,解决法条竞合说的适用弊端,更好维护罪行统一原则。
郭群芳[6](2019)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得新型侵财犯罪数量逐年攀升,因其隐蔽性高且盗骗交织,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定性难以把握,理论界与实务届对此未形成统一定论,因此有必要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利用支付宝侵财的典型案例出发,首先,明确该类侵财行为定性争议集中于盗窃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而利用第三方支付涉及的资金性质并不相同,故提出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应区分资金类型,即分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针对账户余额和针对银行卡存款两种侵财行为。同时梳理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为委托保管关系、银行与用户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借助网联建立了委托服务关系。其次,在确定该案被害人为路某的基础上,依照前述分类对目前学界的争议观点展开评析,由此总结出影响定性的关键因素并逐一研究,继而肯定处分权限的有无可从事实层面综合判断、处分意识是处分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处分型智能机器可成为被骗对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等同于信用卡。最后,基于前文分析对本案进行具体认定,陈某针对账户余额侵财的行为对支付宝来讲并非秘密进行,其向支付宝虚构自己是用户路某的事实,使支付宝对其身份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对账户余额进行处分,应认定为诈骗罪;陈某针对银行卡存款侵财的行为对银行同样不符合秘密窃取,而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的绑定关系也不改变信用卡的属性,其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侵犯了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黄红[7](2019)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电子证据也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电子证据有其自身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证据的特点,其有着专业的技术性、易更改性、以及操作上的便捷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随着电子证据出现的比重逐年增加,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有关于电子证据的系列问题也逐渐关注起来。尽管我国目前有许多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效力地位不统一、且分配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中,使得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判断和审查认定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法官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定性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构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相关收集、保全和审查认定规则,确定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子证据的特征出发,通过揭示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引发的相关问题,分析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从证据的证明力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入手,并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图合理制定适用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则。在对电子证据相关规则进行规范时,首先应当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充分考虑电子证据在取证方面的特殊性,避免发生侵犯隐私的行为,其次应当合理保障电子证据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电子证据保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辅以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体系的配合,使得电子证据的使用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实践提供有力协助。本文对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则研究共分四章进行论述,首先,文章通过对实践当中有关于电子证据的典型类型化案例进行分析,找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快播案、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信用卡诈骗、洗钱案。通过对这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例的研究,本文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存在较多问题,包括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理解不清,未能统一电子证据的内含和外延;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查证相较于传统证据更为困难,且受制于科技手段的使用,电子证据有时并不能够被有效的采集和查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需要审查认定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科技知识,使得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过程可能会受到限制;电子证据较传统证据更容易发生被篡改、损毁等的情形,其存储形式具有一定的脆弱性;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程序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容易影响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等问题。第二章主要是通过研究电子证据的概念以及其特殊属性找到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通过近年来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的定义等可以发现,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殊属性: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即电子证据因为其自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因此它无法独立的有形的呈现出来,而是通过不同的介质展现;其次是电子证据的科技型和不稳定性,即电子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孕育而生的新兴事物,其从表现形式、收集过程和审查运用均与现代科学技术的使用密不可分,同时电子证据的科技性也使得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更易遭受攻击或者被篡改和破坏;最后是电子证据的可恢复性,即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予以修复或复原,同时,电子证据易于拷贝的特征也降低了其遗失的风险,而传统证据由于原件数量有限,在原件遗失后往往难以补救或证明效力需履行其他补救措施。第三章主要是分析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和审查认定中所出现的问题,总共分为三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过程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获取完整度问题、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法律规制不够全面、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的相对落后等;其次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及保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法律制度的缺失、电子证据保全方式的规范等;最后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及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问题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对电子证据法律规则提出思考和立法建议。首先,应当合理划定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具体而言,在取证时,应当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没有必要或者可替代电子证据不应重复取证;在电子证据和载体无法分离的情形下,办案机关不应当对与案件无关的文件和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在取证过程中获得的与取证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相关的电子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证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应当保障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如考虑设立宽严适当的电子证据取证的审批程序、在采用特殊手段对电子证据加以取证时,应当严格遵循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保障电子证据在具体取证时符合专业的特征;再次,完善电子证据保全链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如构建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专家保全认证制度、考虑建立电子证据保全的统一标准和程序规范、鼓励个人和企业加强电子证据的保全意识;最后是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体系;包括强化鉴定人员专业知识储备、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鉴定标准、完善有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等。
詹利[8](2019)在《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来已久,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心理测评以及心理疏导及时发现及纠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多因其不良心理引发,法律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要求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知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做到办案人员的专业化与专职化,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办案机关专业化、专职化不足的情况下,借助社会力量(心理咨询师)帮助办案机关实现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通过对凉山州未成年人犯罪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情况调研,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心理干预等措施,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心理咨询库”,审理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引入咨询库专家成员介入到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因客观现实的制约,并没有得到持续进行,心理专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也被搁置。办案机关今后办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逐步提升办案意识,借鉴凉山中院聘请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其进行心理服务;凉山中院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制度继续推进。三机关还需要共同克服当前引入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遇到的困难,努力地解决。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是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以A故意杀人为例(第一例)引出心理专家介入了凉山州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践,凉山州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办案人员专业化、专职化程度的不足,对法律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高层级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在办案人员专家化、专职化不足的情况下,要实现法律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高级别的诉讼权利,借助社会力量(心理专家)可以帮助办案机关对其进行保障;第二部分主要对凉山州引入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进行了论证,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弥补了法律规定的虚置,对诉讼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缺失进行了填补,还从另一方面促进了司法民主的进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而言心理专家发挥了安抚、疏导、教育功能,同时对办案机关的诉讼过程进行了监督,凉山州办案机关对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也表示了肯定的态度;第三部分谈了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几个理论问题,对心理专家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了定位、同时谈了心理专家与司法办案人员、法定代理人、律师的关系,他们共同作用推进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还从心理专家现目前介入的案件类型、介入的案件范围与适用阶段、专家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心理专家的资格这几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第四部分从凉山的具体现实出发,总结了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困境,主要包括办案人员意识的不足以及人员配置的不足,专家人才的不足,缺少经费支持等其他问题,并且针对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路径。
陈晓颖[9](2018)在《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电信诈骗高发频发,已成公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由于电信诈骗具有团伙作案、组织隐秘、产业链化的特点,直接实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隐于幕后、难以归案,实践中被抓获的电信诈骗涉案人多为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人,由此产生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2016年12月19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已成为电信诈骗案件重要的审判依据。但因电信诈骗核心人员未能全部归案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困难,意见施行时间较短而各地法院对该意见理解又各有千秋,相关审判经验未能及时总结,司法实务界对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司法认定在罪名判定、主从犯认定、罪数形态把握上存在争议。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罪名判定争议主要集中在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变习惯于在共同犯罪框架内寻找定罪依据的审判思路,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来确定帮助取款人的犯罪行为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是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将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严格限定为“通谋”;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取款行为人主从犯区分,坚持“尽量分、不强分”的原则,避免简单以分工来确定主从犯,转而从对犯罪结果的贡献大小角度去判断帮助取款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于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的帮助取款行为的罪数判定,摈弃一贯以来牵连犯思维,借鉴德国刑法竞合论,从行为单复数角度去思考定罪与处罚的关系。
徐海林[10](2018)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如涉案范围广、犯罪手段隐蔽、花样翻新快、团伙作案等,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国家多次开展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专项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没能及时跟上电信网络诈骗新出现的形式,在执法和司法中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相关案件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并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或质疑,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受骗对象的认定、犯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量刑适用,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分等。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立足于传统诈骗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比分析,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和阐述,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同时借鉴理论界的相关观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寻找理论依据,以期对司法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案件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
二、处理银行卡犯罪案件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处理银行卡犯罪案件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述 |
第一节 侦查方法的概述 |
一、侦查方法的概念 |
二、侦查方法的结构 |
三、侦查方法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演变及其侦查方法的发展 |
一、毒品犯罪的演变趋势 |
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发展 |
三、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现状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特殊性 |
一、运行模式的独特性 |
二、运行环境的复杂性 |
三、策略手段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经济学基础 |
一、供求原理 |
二、效益原理 |
三、机会成本原理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行为科学基础 |
一、理性原理 |
二、渐进性原理 |
三、人本原理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法律制度基础 |
一、禁毒立法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二、禁毒司法解释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三、禁毒规范性文件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三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运用存在失范 |
一、特情、卧底应用存在随意性 |
二、控制下交付实施存在任意性 |
三、技术侦查使用存在模糊性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存在不畅 |
一、缉毒主体认知模式固化 |
二、新型毒品犯罪侦查方法运行不畅 |
三、国际侦查合作运行不畅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设计运用相对单一 |
一、侦查目的单一化偏移 |
二、侦查思维方式相对单一 |
三、侦查策略手段相对单一 |
第四章 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美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美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美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二节 英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英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英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英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三节 德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德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德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德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四节 日本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日本毒品犯罪形势 |
二、日本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日本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五节 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比较与启示 |
一、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比较 |
二、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启示 |
第五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制度 |
一、细化秘密侦查特别授权条款 |
二、完善秘密侦查配套立法 |
三、构建特情、卧底使用管理体制 |
第二节 推进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高效运行 |
一、深挖毒品犯罪运行规律 |
二、优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三、强化毒品犯罪案件国际侦查合作 |
第三节 构建多元融合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一、修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观 |
二、丰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思维方式 |
三、推进信息化与传统型侦查方法的融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北派传销运作模式及侦查对策 ——以河北廊坊市传销犯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北派传销犯罪概述 |
1.1 北派传销犯罪的概念 |
1.1.1 传销的概念 |
1.1.2 传销犯罪的概念 |
1.1.3 北派传销犯罪的定义 |
1.2 北派传销和南派传销的界定 |
1.2.1 南派传销的界定 |
1.2.2 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的相同点 |
1.2.2.1 同属人员聚集型传销 |
1.2.2.2 五级三阶制 |
1.2.3 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的不同点 |
1.2.3.1 地理分布不同 |
1.2.3.2 洗脑水平不一 |
1.2.3.3 传销标的不同 |
1.2.3.4 奖金分配方式不同 |
2 北派传销犯罪的运作原理分析 |
2.1 北派传销犯罪的组织架构——“金字塔” |
2.1.1 理论基础应用 |
2.1.2 等级划分严密 |
2.1.2.1 人员等级制度 |
2.1.2.2 人员晋升制度 |
2.1.2.3 人员出局制度 |
2.2 北派传销犯罪的资本运作模式 |
2.2.1 E级“销售员”——底层的“拾荒者” |
2.2.2 D级“组长”——中下层的“贫农” |
2.2.3 C级“主任”——中层的“小资本家” |
2.2.4 B级“经理”——上层的“富农” |
2.2.5 A级“钻石经理”——顶层的“地主” |
2.3 北派传销犯罪的人员运行机制 |
2.3.1 跨区域“纳新” |
2.3.2 精神控制 |
2.3.2.1 “洗脑”的原理 |
2.3.2.2 “洗脑”的步骤 |
2.3.3 人员管理制度 |
2.3.3.1 学习生活制度 |
2.3.3.2 经营制度 |
2.3.3.3 奖惩制度 |
3 北派传销犯罪侦查对策 |
3.1 广辟线索来源,确定侦查方向 |
3.1.1 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监控“资金流” |
3.1.2 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构建立体防控机制 |
3.1.2.1 依靠巡特警加大街面巡查力度 |
3.1.2.2 依靠社区或者辖区民警开展网格化盘查 |
3.1.2.3 依靠网警开展网络监控 |
3.1.2.4 依靠人口管理部门研判重点人群 |
3.1.2.5 依靠经侦部门查询财物会计账簿 |
3.1.2.6 依靠治安部门获取公共场所可疑信息 |
3.1.3 充分动群众积极举报 |
3.1.3.1 通过传销参与者及其亲友报案获取案件线索 |
3.1.3.2 通过发动鼓励社区群众提供案件线索 |
3.1.3.3 通过“出租车司机”获取案件线索 |
3.2 依托情报信息,开展初步摸排 |
3.2.1 刻画人员组织结构图 |
3.2.1.1 开展秘密侦查 |
一、 跟踪、守候 |
二、 内线侦查 |
3.2.1.2 刻画A级大佬 |
3.2.1.3 确定全体参与人员 |
3.2.2 刻画奖金发放图 |
3.3 适时出击,精准收网 |
3.3.1 缜密侦查、分工协作 |
3.3.2 抓捕人员、固定证据 |
3.3.3 询问参与人员、讯问组织头目 |
3.4 积极追缴涉案财物 |
3.4.1 通过查询、冻结,及时查控涉案资金 |
3.4.2 通过查封、扣押,追缴动产、不动产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4)论盗窃罪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盗窃罪一般构成要件的解读与分析认定 |
第一节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解读与分析 |
一、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 |
第二节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解读与分析认定 |
一、盗窃罪的犯罪手段 |
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
第二章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实践认定 |
第一节 侵占罪的一般构成解读与分析认定 |
一、侵占罪主观要件的解读与分析认定 |
二、侵占罪客观要件的解读与分析认定 |
第二节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实践认定 |
一、客观方面的区分——从占有的视角剖析 |
二、主观方面的区分——不同的犯罪故意 |
第三章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实践认定 |
第一节 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解读与分析认定 |
一、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解读与分析认定 |
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解读与分析认定 |
第二节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实践认定 |
一、盗窃和诈骗相区分的几种方法 |
二、从处分行为的视角区分盗窃和诈骗 |
三、电信网络背景下从处分行为视角区分盗窃和诈骗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学术史沿革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及类型 |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的变化 |
一、由传统诈骗过渡为新旧模式并存 |
二、地域特征明显变为以点带面辐射式发展 |
三、由广泛撒网到精准诈骗 |
四、上下游犯罪形成灰色产业链 |
第二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类型 |
第二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形态认定问题 |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
第二节 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标准的司法认定 |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 |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的数量认定 |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法律适用之具体分析 |
第三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认定问题 |
第一节 犯罪集团内部的共犯 |
一、策划员行为分析 |
二、招募员、培训员行为分析 |
三、接线员行为分析 |
第二节 上下游关联犯罪行为分析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之分析 |
二、非法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之分析 |
三、非法持有信用卡行为之分析 |
第三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 |
一、司法实践中对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
二、帮助取款行为的具体分析 |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罪名认定思路 |
第四章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问题 |
第一节 案例引发的问题 |
第二节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 |
一、不同观点争议 |
二、对争议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定性之我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一) 案情介绍及法院判决 |
(二) 分歧及争议焦点 |
本章小结 |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界定 |
(一)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类型 |
(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主要法律关系梳理 |
(三)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案件中被害人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的定性争议及评析 |
(一) 针对账户余额侵财行为的定性争议及评析 |
1.盗窃说及评析 |
2.信用卡诈骗说及评析 |
3.诈骗说及评析 |
(二) 针对银行卡存款侵财行为的定性争议及评析 |
1.盗窃罪说及评析 |
2.信用卡诈骗罪说及评析 |
本章小结 |
四、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定性之我见 |
(一)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定性的关键因素 |
1.处分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
2.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
3.智能机器能否被骗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
4.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
(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的性质认定 |
1.陈某针对账户余额侵财行为的定性 |
2.陈某针对银行卡存款侵财行为的定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和可能的不足 |
五、研究范畴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有关电子证据的典型案例 |
二、典型案例所揭示出的问题 |
三、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特殊属性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 |
一、无形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
二、科技性和不稳定性 |
三、可恢复性、复制性强、精确度高 |
第三章 电子证据收集、认定难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 |
二、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保全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
一、电子证据的保全 |
二、电子证据保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三节 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及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 |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四章 电子证据法律规则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有关收集电子证据的规则建议 |
一、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 |
二、保障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
三、令状主义原则 |
四、私权保护原则 |
第二节 有关保全电子证据的规则建议 |
一、构建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专家保全认证制度 |
二、义务提供原则 |
三、适当培训原则 |
第三节 有关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建议 |
一、真实性推定规则 |
二、建立完整有效的电子数据数据链 |
三、完善电子数据鉴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践 |
1.1 心理专家介入诉讼的现状 |
1.2 心理专家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以A故意杀人案为例 |
1.2.1 案情简介 |
1.2.2 心理专家介入A案的具体情况及评析 |
1.3 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缘由 |
1.3.1 办案人员专职化、专家化程度不足 |
1.3.2 对未成年涉罪人员心理辅导的缺位 |
1.3.3 弥补办案人员心理辅导的缺位 |
第2章 凉山州引入“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制度之论证 |
2.1 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 |
2.1.1 弥补法律规定的虚置 |
2.1.2 填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缺失 |
2.1.3 促进司法民主的进程 |
2.2 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之功能分析 |
2.2.1 安抚功能 |
2.2.2 疏导功能 |
2.2.3 教育功能 |
2.2.4 监督功能 |
2.3 办案人员对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所持态度 |
第3章 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几个理论问题 |
3.1 心理专家的角色定位及与其他人员的关系 |
3.1.1 心理专家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
3.1.2 与司法办案人员的关系 |
3.1.3 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
3.1.4 与律师的关系 |
3.2 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适用阶段 |
3.2.1 心理专家介入的案件范围 |
3.2.2 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阶段 |
3.3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中心理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
3.4 心理专家的资格与来源 |
第4章 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 |
4.1 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困境 |
4.1.1 办案人员意识不足 |
4.1.2 心理专家人才的不足 |
4.1.3 缺少经费支持 |
4.1.4 其他问题 |
4.2 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出路 |
4.2.1 增强司法人员办案意识及加扩大办案人员的配置 |
4.2.2 扩大专家人的来源范围 |
4.2.3 提供专项财政支持 |
4.2.4 确立心理专家介入的案件范围 |
4.2.5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
4.2.6 其他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问卷调查 |
(9)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司法审判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出现及其危害 |
一、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出现 |
二、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司法审判的概况 |
一、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司法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司法审判的主要争议 |
第二章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之罪名判定 |
第一节 定性为诈骗罪的审判思路及其困境 |
一、客观方面的认定困境 |
二、主观方面的认定困境 |
第二节 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审判思路及其困境 |
一、客观方面的认定困境 |
二、主观方面的认定困境 |
第三节 帮助取款行为罪名定性之我见 |
一、帮助行为共犯论的反思 |
二、司法解释中“通谋”、“明知”的重新解读 |
三、有条件的适用构成要件区分说 |
第三章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之主从犯判定 |
第一节 帮助取款行为之主从犯认定的审判概况 |
一、核心成员到案的共同诈骗主从犯认定 |
二、核心成员未到案的共同诈骗主从犯认定 |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 |
第二节 帮助取款行为之主从犯认定的审判思路评析 |
一、以核心成员是否到案认定主从犯,有违共犯原理 |
二、对分包的帮助取款行为不再进行作用划分,导致刑责失衡 |
三、认为构成诈骗共犯的帮助取款行为定为从犯,望文生义 |
第三节 帮助取款行为主从犯认定之我见 |
一、起意谋划者可依法认定为主犯 |
二、以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贡献程度为标准 |
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主从犯的认定 |
第四章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之罪数判定 |
第一节 帮助取款行为之罪数判定的审判概况 |
一、适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审判思路 |
二、数罪并罚的审判思路 |
第二节 上述两种思路的评析 |
一、适用牵连犯思路陷入竞合论的困境 |
二、两种思路都忽视实行行为的单一性 |
第三节 帮助取款行为罪数判定之我见 |
一、运用行为单复数理论进行罪数判定 |
二、辨析《意见》罪数问题的相关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方法 |
(四) 论文的框架结构 |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被骗对象的认定 |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起源 |
(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及特点 |
(三)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被骗对象 |
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精准诈骗” |
2. 对计算机类机器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 |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完成形态 |
(二) 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 |
1. 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
2. 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
3. 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
(一) 电信网络诈骗与网络盗窃 |
(二) 电信网络诈骗与网络信用卡诈骗 |
(三) 电信网络诈骗与上下游关联犯罪 |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适用 |
(一) 诈骗数额的标准 |
(二) 诈骗数额的认定 |
(三) 诈骗数额标准与数量标准并行 |
(四) 从重处罚情节及其认定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四、处理银行卡犯罪案件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D]. 岳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北派传销运作模式及侦查对策 ——以河北廊坊市传销犯罪为例[D]. 邢文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论盗窃罪的若干问题[D]. 张晓灵.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问题研究[D]. 李婕.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6]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研究[D]. 郭群芳.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研究[D]. 黄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证研究[D]. 詹利. 西南民族大学, 2019(03)
- [9]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司法认定研究[D]. 陈晓颖. 华侨大学, 2018(01)
- [1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徐海林. 苏州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