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审理提速(论文文献综述)
梁雪,梁江,刘晓晖[1](2021)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分析及上市公司应对建议》文中提出本文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相关法律依据、原告、被告、受理条件和损失计算,对于上市公司应对提出了有关建议。
陈洁[2](2021)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取消前置程序的司法应对——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的废除渐成现实。前置程序的取消,势必对现有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审判活动的诸多环节造成重大影响。从审判实践出发,前置程序取消后的司法应对,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揭露日的认定、重大性的认定、原告举证能力的补强、防范滥诉、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同等,攸关我国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应对及协同配合,内应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与良性系统生态。本文从理论维度和实践视角对前置程序取消后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整体运行以及重要环节加以审视反思,修正既有的应急性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为建构科学高效且适应本土国情的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提供方案与思路。
李煜[3](2021)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分配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3月实施的《证券法》拓宽了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主体的范围,强化了部分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如何在各责任主体间进行分配,在法律制度中并无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无明确的裁判标准。由多主体参与的虚假陈述案中,往往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作为责任承担的唯一主体,即便有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但仅有极少案例划分了责任比例。为实现投资人损失的有效救济和责任承担的分配正义,本文选择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分配机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的问题缘起,以“立法论”为视角说明了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在民事责任范畴属于侵权行为,而规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理基础在于信息披露制度和欺诈市场理论,还梳理了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制度沿革以及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提出了虚假陈述连带则责任的困境与分配必要。第二章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的司法现状剖析,主要通过部分司法案例对虚假陈述认定和连带责任分配的审理逻辑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造成实际损失的其他因素进行了思考。第三章虚假陈述行为连带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从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能和勤勉义务出发,并对交易和损失上的因果关系分别展开探讨,区分了事实原因力和法律原因力,进而思考连带责任分配的认定依据,且损失数额的认定也与连带责任的分配公平息息相关。第四章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标准的构建与实现,通过对债券虚假陈述案的简要分析引出对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机制构建的价值导向,以“司法论”为切入点提出了责任主体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结合考量的连带责任分配原则,同时对分配机制的完善在损失计算和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上提出了补充建议。
项天艺[4](2020)在《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增长,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却只能通过提起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定之时虽然被设定为能够妥善处理超出共同诉讼容纳范围的群体性纠纷,但在实践中却因为该制度本身设计的过于粗糙,以及忽略了该制度存在的客观环境,造成了其自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都几乎处于“被搁置”的困境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司法文件中确立了“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核心思想,并提出了在涉及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的框架式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便是为了响应实践中的诸多迫切需求,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该《试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本文以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为研究对象,从该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即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失灵为起点逐步展开分析。接着探讨其内在含义—该机制其中一环节为示范诉讼,与德国的示范诉讼在制度架构上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仍存在较大不同。这种不同根源于包含该环节的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旨在劝导平行案件当事人以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纠纷解决之经济。它既能实现示范诉讼本身追求的诉讼效率、适法统一等价值,又结合了“机制”之内核,强调制度之间的协调,从功能定位上可以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随后探讨该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原告层面,以现存的几个能够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以及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下确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为范围,以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受害的中小投资者一方的诉讼参与形态为切入点,试图得到完善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启示。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检验及完善前文得到的启示—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中示范诉讼原告参加诉讼。具体而言,既要分析该启示是否能解决前文提出的该机制在实践中原告层面存在的问题,也要拓展的思考该建议又提出了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拓展公益性组织资金的来源;又或者如何解决缺少民间力量有效监督公益性组织的运行的困境等。另外,对管辖和前置程序也对应第二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可以参考的完善建议。
沈瑾[5](2020)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证券持有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保护一直是证券市场备受关注的焦点。在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证券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统一性带来挑战。当下,受损投资者诉讼求偿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证券诉讼耗时久、成本高、投资者获赔率低加之取证难、争议焦点复杂,对投资者的保障力度不强,难以高效地实现民事救济功能。为有效遏制证券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证券环境,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积极探索新方向,逐步建立起多元多途径并举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先行赔付制度的成功实践,开启了一条全新的投资者保护新路径,为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领域的探索运用是证券法上的一大新发展,改变了以往重刑事、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的固有格局,把投资者放在更加显着的位置。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的制度设计,在司法途径之外为证券民事主体定分止息提供新模式。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既符合证券市场发展之规律,又契合投资者维权之需求,在充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证券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审慎诚信地履行相关职责。先行赔付制度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是因为该制度赔偿耗时短、赔偿金额高,能发挥私法救济功能,加速民事责任实现。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先于理论上的发展,这也导致了该制度在法律层面缺少具体的细则、制度设计欠缺,现有立法规定仍停留在表面尚不能为实践提供完整的理论依据,必须对先行赔付制度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因此,研究先行赔付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分析阐释,文章的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内容包括该制度的定义概念、性质特征、赔付程序、重要意义、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赔付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梳理运用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案例,通过梳理案例了解先行赔付的细节,总结先行赔付既有实践的特点。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三种域外投资者保护机制,从公平基金制度、责令股权回购制度、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中借鉴成功经验,从域外经验中得出构建先行赔付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足,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先行赔付制度细则不完善、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先行赔付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追偿权的后续行使程序缺失。第五部分针对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对策有:拓宽基金来源,增强赔付能力、合理确定损失计算规则与赔偿范围;采用司法确认模式强化赔偿协议效力;采用听证和第三方的方式实现对先行赔付程序的监督;设置例外规定保障充分行使追索求偿权。
周卓晗[6](2020)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 ——美国证券法经验的思考与借鉴》文中指出2003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18条和19条确立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然而因该规定出台时法院就该类案件积累的实践经验不足,亦未依照其所借鉴的美国证券法经验进行及时的更新,致使其在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产生诸多困境。其中第18条划定了严格的因果关系认定区间,忽视了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将诸多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排除在外;同时第19条列举的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由对被告而言实操价值有限,使得被告无法有效地提出抗辩。为解决该等困境,本文通过对美国证券欺诈双重因果关系理论的内涵及发展动态的比较法研究,获得对我国虚假陈述案件实务的有益启示,围绕《若干规定》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梳理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即首先应当明确区分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中的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交易因果关系项下,我国《若干规定》第18条第2项实质应为“可反驳的信赖推定”,原告可通过直接证据证明交易因果关系的存在,被告可从两方面举证推翻该推定:虚假陈述未影响该证券的市场价格;及投资者的证券交易事实上并没有信赖虚假陈述。损失因果关系项下,我国应继续采纳事后观点,但应当允许原告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揭露日前因虚假陈述信息泄露原告出于及时止损的目的抛售或虚假陈述行为人通过故意操纵揭露或更正的时间及内容规避责任)采用事前观点证明损失因果关系;此外,在认定损失因果关系时,应将非虚假陈述因素予以排除,因而法院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认定不应过于保守。
江慧慧[7](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尹双双[8](2020)在《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法院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较前几年有数倍的增长。证券虚假陈述这一类证券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愈发常见,围绕民事赔偿争议也是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虚假陈述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针对投资者保护作出了相应的强化措施。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仍存有缺陷,由此引发了许多民事赔偿争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基本概念、特征及性质。其中结合虚假陈述行为形态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进行界定;从多层次的法定主体、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损害后果三个方面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特征进行介绍;并结合学说观点分析其性质,在理论界占据主要地位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说。第二个部分阐述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司法案例及制度现状的分析研究发现存有四个突出问题: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揭露日规定模糊、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不统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无法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这一系列问题致使我国证券市场无法平稳地运行。第三部分在结合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的基础之上,进行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经验借鉴。美国“欺诈市场理论”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司法解释已引入并借鉴了该理论,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完善该理论的运用。日本证券法的立法理念及具体规定与美国证券法极为相似,损害金额推定方式是否适合我国证券市场有待商榷。我国台湾地区设立的“财团法人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中心”(SFIPC),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值得借鉴学习。第四部分介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的完善。围绕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应统一采纳投资者敏感性标准;其次明确对虚假陈述揭露的界定,统一揭露日的载体、明确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原则,确定一个揭露日;然后统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改良“欺诈市场理论”的应用;最后扩大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将间接损失理性纳入赔偿范围之中,通过对案例上诉率的分析,采纳移动加权平均计算方法。
王舟怡[9](2020)在《论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证券侵权行为的日益频发致使广大投资者权益受损、证券市场失序。鉴于证券侵权行为具有受害者人数众多、损害分散等典型特点,且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传统的两造诉讼模式因此难以与该类现代型纠纷实现有效对接。于是,突破传统诉讼模式的桎梏,适用证券群体诉讼解决证券侵权纠纷就显得尤为关键。通过证券群体诉讼制度,能够将众多中小投资者集中到一个拟制的群体中来,平衡两造力量,给实力相对较强的被告以威慑,实现双方诉讼地位实质上的平等。证券群体诉讼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根本目的和首要出发点,在提升诉讼效率、威慑和预防证券侵权行为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不过,当前我国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尚不足以有效化解纠纷、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究其缘由,是为相关制度措施仍不完善。完备的证券群体诉讼机制是保障投资者权益、遏制证券侵权行为之利器。因而,完善当前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意义重大。正是基于解除当前现实困境以及完善程序法理的需要,本文将以分析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对我国现行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评析,结合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最后尝试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陋见。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券群体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证券侵权行为的基本特点与证券侵权救济的特殊性,明确证券群体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质所在,并阐述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内涵与制度价值。第二部分,检视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一方面,对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另一方面,考察我国现行证券群体诉讼相关制度,指出当前制度运行存在的困境,主要包括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尚处于空置状态、受案范围狭窄、诉讼代表人相关规则较为简陋等等。第三部分,对域外证券群体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域外相关机制的研究与分析,得出启示:在我国相关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域外成功经验,但仍需着眼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典型特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创设了全新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但实体法为我们构建的仅仅是一个较为原则性的框架,具体的配套程序措施仍亟待完善。笔者在本章对于扩大受案范围、取消诉讼前置条件、诉讼代表人规则的完善、律师胜诉酬金制度的建立、坚持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进证券市场法治进程。
王睿[10](2019)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证监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在同年11月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了《股票上市规则》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新规的重点在于完善了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恢复上市以及重新上市制度,这也被认为是监管层筹谋多年退市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借此助推上市公司退市的常态化。退市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给我国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退市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完善、有效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本文首先对已有59家强制退市公司进行类型化分析,除了发现退市类型逐渐多元化这一趋势外,退市标准的历次修订及实施效果也反映出制度设计者的谨慎与犹豫。此外,本文对现有和以往针对中小投资者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司法制度却长期处于被动状态,而真正发挥作用的却是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本文对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不完善,存在如退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退市股票长期停牌等现象,严重侵害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另一方面,多数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时,理应发挥作用的司法制度却时常处于“失灵”状态,难以对中小股东诉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本文认为,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依赖政治性资源调动解决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即是通过财政补贴以及政府主导下的资产重组帮助上市公司规避退市风险,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然而,政治手段难以对中小投资者形成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亦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濒临退市的公司摆脱经营困境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首先要摒弃求稳不退的老观念,应从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保障退市股票交易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审理提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审理提速(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分析及上市公司应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券市场诉讼情况 |
二、原告、被告及受理 |
(一)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法律依据 |
(二)原告 |
(三)被告 |
(四)案件受理 |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
(一)赔偿的范围 |
(二)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 |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
1.虚假陈述与投资人损失间应有因果关系 |
2.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理解 |
3.相关司法实践 |
(1)各法院选取的参考指标不一致。 |
(2)各法院对参考指标的考察期间不一致。 |
(3)各法院对系统性风险影响权重的认定方法不一致。 |
四、上市公司应对建议 |
(2)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取消前置程序的司法应对——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揭露日的确定 |
(一)揭露日的实质认定标准 |
1. 关于首次 |
2. 关于实质性揭露 |
3. 关于市场有明显反应 |
(二)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两个问题 |
1. 淡化揭露主体的权威性,强化揭露信息的广泛传播性 |
2. 弱化执法机关的影响力,强调公告内容的实质性披露 |
三、重大性的认定 |
(一)厘清重大性的实质认定标准 |
(二)规范司法实践的操作标准 |
1. 以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裁决作为认定构成“重大性”的直接证据 |
2. 两种标准可以相互结合,但客观标准优先适用 |
四、举证责任的综合配置 |
(一)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配置的基本考量 |
(二)具体情形下举证责任的综合配置 |
1. 适当降低投资者的初步举证责任 |
2. 合理分担证明重大性的举证责任 |
3. 确定消极事实的举证倒置责任 |
五、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同 |
(一)牢固树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彼此独立的司法理念 |
(二)实践中应当把握的协调问题 |
1. 正确认识民事判决与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措施之间的关系 |
2. 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 |
(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分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的问题缘起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辨析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规范变革 |
一、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主体的范围 |
二、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问题所在 |
一、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适用困境 |
二、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分配必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的司法现状剖析 |
第一节 连带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分析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的司法考量 |
一、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认定前提 |
二、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其他因素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虚假陈述行为连带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人的担责基础 |
一、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功能与责任 |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与界分 |
第二节 交易行为与责任主体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 |
一、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
二、损失上的因果关系 |
三、基于因果关系的原因力考量 |
第三节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 |
一、虚假陈述行为与交易期间的嵌合 |
二、投资人损失差额的计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标准的构建与实现 |
第一节 连带责任分配标准的局限与价值 |
一、“五洋债券虚假陈述案”的相关思考 |
二、连带责任分配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基于责任范围的分配标准构建 |
一、基于主观状态的连带责任分配 |
二、基于客观行为的连带责任分配 |
三、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分配原则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分配机制的补充 |
一、连带责任分配机制对适当算法的选择 |
二、连带责任分配机制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 |
第一节 法院对受理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形式的限制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表现无力的原因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之时的理论准备不足 |
二、当时的权力体制下法院难以承担保护投资者的重任 |
三、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背道而驰 |
四、法院及法官的利益权衡抑制了适用的积极性 |
第二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界定 |
一、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了示范诉讼 |
二、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的示范诉讼与德国示范诉讼存在不同 |
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示范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对抗力失衡 |
二、对示范诉讼原告的激励不足 |
三、“集中管辖”增加了投资者索赔难度 |
四、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在制度与实践中均没有取得一致 |
第三章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变化的启示 |
第一节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的形态变化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多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二、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下的“单一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下的“公共主体”参与形态 |
第二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价值分析 |
一、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功能定位 |
二、解决“搭便车”的困境 |
第三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对示范诉讼原告的完善建议 |
一、拓宽公益性组织的资金来源 |
二、强化民间力量对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
第二节 对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以中级法院为原则,灵活确定级别管辖 |
二、增加侵权行为地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管辖权 |
第三节 对其它程序性事项的完善建议 |
一、取消将前置程序作为法院的受理条件 |
二、完善证券行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致谢 |
(5)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方法以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概述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理论分析 |
一、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概念 |
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特征和性质 |
(一)保证性质说 |
(二)和解说 |
(三)代为履行说 |
(四)刚性兑付说 |
(五)笔者观点 |
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程序 |
第二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重要意义 |
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二、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
三、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审慎诚信履责 |
第三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法律关系 |
一、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
二、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间的法律关系 |
三、证券发行人、其他连带责任人与先行赔付人的法律关系 |
四、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遵循的原则 |
一、公开公平原则 |
二、及时高效原则 |
三、合理诚信原则 |
第二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案例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万福生科案 |
第二节 海联讯案 |
第三节 欣泰电气案 |
第四节 先行赔付案例的实践特点 |
第三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公平基金制度 |
第二节 责令股权回购制度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实践对我国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的启示 |
一、将罚款与违法所得纳入先行赔付基金 |
二、委托专门的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
三、允许回购股权,实现赔付方式多样化 |
四、探索建立先行赔付示范判决机制 |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细则不完善 |
一、先行赔付程序启动条件不明 |
二、先行赔付主体过于单一 |
三、先行赔付基金来源单一,赔付能力不强 |
四、赔付范围不明确 |
第二节 赔付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
第三节 先行赔付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
第四节 追偿权的后续行使程序缺失 |
第五章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先行赔付操作细则 |
一、明确先行赔付程序启动条件 |
二、扩大先行赔付主体范畴 |
三、拓宽基金来源,增强赔付能力 |
四、明确先行赔付范围 |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
第三节 加强先行赔付程序的监督 |
一、设计先行赔付听证程序 |
二、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 |
第四节 保障先行赔付后求偿权的充分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6)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 ——美国证券法经验的思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问题的提出 |
一、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 |
(一) 证券虚假陈述概述 |
(二) 比较法基础——美国证券欺诈双重因果关系理论 |
(三) 借鉴必要性——对比大陆法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困境 |
(一) 困境一:《若干规定》第18条下严格的因果关系认定区间过于僵化 |
(二) 困境二:《若干规定》第19条列举的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由实操价值有限 |
三、美国证券欺诈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启示 |
(一) 交易因果关系的含义与理论发展 |
1. 交易因果关系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
2. Basic案——欺诈市场理论 |
3. Halliburton Ⅱ案——价格影响理论 |
(二) 交易因果关系下的启示与借鉴 |
1. 明确《若干规定》第18条第2项实质系“可反驳的信赖推定” |
2. 明确交易因果关系认定的推翻事由 |
四、美国证券欺诈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启示 |
(一) 损失因果关系的含义与理论发展 |
1. Dura案——证明标准向事后观点的转变 |
2. 事前观点与事后观点的意义与检讨 |
(二) 损失因果关系的启示与借鉴 |
1. 继续采纳事后观点,允许特殊情况下采用事前观点 |
2. 非虚假陈述因素的排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文章 |
致谢 |
(7)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基本理论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界定 |
1.虚假陈述的概念 |
2.虚假陈述行为形态 |
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概念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特征 |
1.多层次的法定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以财产责任为主 |
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损害后果严重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性质 |
1.区分责任说 |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说 |
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说 |
4.法定责任说 |
5.学说评价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制度现状 |
1.虚假陈述行为 |
2.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原则 |
3.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确立 |
4.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计算 |
(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存在的问题 |
1.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
2.揭露日规定模糊 |
3.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不统一 |
4.损害赔偿范围和界定方法存在缺陷 |
三、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借鉴 |
(一)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1.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规定 |
2.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二)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1.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规定 |
2.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三)我国台湾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1.我国台湾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规定 |
2.我国台湾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四、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完善 |
(一)统一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标准 |
(二)明确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界定 |
1.确定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 |
2.统一揭露日披露载体的标准 |
3.明确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原则 |
(三)统一因果关系认定方法 |
1.改良“欺诈市场理论”的应用 |
2.完善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
(四)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1.将间接损失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
2.采用移动加权平均计算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证券侵权行为与证券侵权救济概述 |
一、证券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
二、传统诉讼救济的缺陷 |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内涵 |
第三节 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特质 |
第四节 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
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
三、提升诉讼效率 |
四、威慑和预防证券侵权行为 |
第二章 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现状考量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发展历史 |
一、不予救济阶段 |
二、适用普通程序救济阶段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相关制度考察 |
一、实体规范 |
二、程序规范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三)《九民纪要》关于证券纠纷案件审理的规定 |
第三节 当前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一、制度层面 |
(一)前置条件的两面性 |
(二)受案范围狭窄 |
(三)诉讼代表人规则的简陋 |
(四)不允许风险代理 |
二、制度运行层面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空置 |
(二)投资者获赔率低 |
(三)“加入制”诉讼模式滋生“搭便车”现象 |
第三章 证券群体诉讼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 |
一、以“声明退出制”为标志的美国集团诉讼 |
二、以“选择加入制”为标志的英国集团诉讼 |
(一)英国集团诉讼的启动条件 |
(二)英国集团诉讼的特征 |
三、“退出制”集团诉讼与“加入制”集团诉讼之对比 |
第二节 德国确立的示范性诉讼制度 |
一、示范性诉讼制度的主要程序 |
二、对示范性诉讼制度的评析 |
第三节 日本确立的选定当事人制度 |
一、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概述 |
二、对选定当事人制度的评析 |
第四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完善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之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取消不合理的起诉条件的限制 |
一、扩大案件受理范围 |
二、取消案件受理前置条件 |
三、简化受案证据材料 |
第二节 完善诉讼代表人规则 |
一、细化诉讼代表人选任制度 |
二、扩大诉讼代表人权限 |
三、建立诉讼代表人激励制度 |
四、加强法院的监督职能 |
第三节 构建律师胜诉酬金制度 |
第四节 推动集团诉讼参与主体多元化 |
第五节 坚持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概况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类型化分析 |
一、连续亏损退市 |
二、面额退市 |
三、重大违法退市 |
四、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退市 |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措施 |
一、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 |
二、通过行政手段促成“保壳” |
三、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 |
四、司法救济制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强制退市后股票退出通道不畅 |
一、退市整理期制度已“形同虚设” |
二、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系统不完善 |
第二节 缺乏有效的事后救济制度 |
一、缺乏退市公司多级上诉渠道 |
二、中小股东诉讼索赔困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性制度缺陷及未来展望 |
第一节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 |
二、长期以政治性资源调动方式替代司法制度 |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强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职责 |
二、完善中小股东事后救济制度 |
三、设计合理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历年被强制退市公司信息汇总 |
致谢 |
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审理提速(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分析及上市公司应对建议[J]. 梁雪,梁江,刘晓晖. 现代商业, 2021(26)
- [2]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取消前置程序的司法应对——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为视角[J]. 陈洁. 证券市场导报, 2021(05)
- [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连带责任的分配机制研究[D]. 李煜. 兰州大学, 2021
- [4]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D]. 项天艺.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研究[D]. 沈瑾.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 ——美国证券法经验的思考与借鉴[D]. 周卓晗. 苏州大学, 2020(03)
- [7]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8]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D]. 尹双双. 辽宁大学, 2020(05)
- [9]论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D]. 王舟怡.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D]. 王睿.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2)